土地仲裁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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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法

土地仲裁法范文1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次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公開征求意見。 

為更好地搞好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的司法審查工作,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完善人民法院對涉外仲裁、外國仲裁的司法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參加的1958年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4年2月20日,社會各界人士可以采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意見的方式,對司法解釋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反饋的意見進行認真修改后,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并正式公布施行。

高法就土地承包司法解釋征求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公開征求意見。 

土地仲裁法范文2

[關鍵詞] 土地財產權 民間法 國家法

在本文開始論述之前,首先需要指出,使得農民財產基本歸位,財產主體基本到位,并向多元化的方向邁步。但這種變遷畢竟是淺層次的:一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定義和性質不明確;二是財產主體的權利和歸屬分裂;三是財產客體的內涵和界定分離;四是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的機制不完善。中國的現行土地制度決定了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但農民沒有占有權并不意味著就沒有財產權。農民土地財產權應該是物權化傾向和使用權的擴大,界定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結合,既一種特殊的財產權,或者說一種特殊化界定的產權。為什幺要賦予農民這種土地財產權,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問題域,其中必然牽涉到種種方面,本文僅從法社會學角度予以解釋:由于這種財產權的缺位,而導致各地鄉土社會、村社集體往往以民間法的名義“集體合法”的侵害甚至剝奪了國家法予以保護的農民土地財產權益。

其次,本文強調指出的是,這里所謂的民間法特指各地的鄉規民約,即鄉土社會的民間法,而不是嚴格法學范疇中的廣義民間法。毋庸諱言,民間法與國家法之間必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矛盾與沖突。在鄉土社會,一旦村民發生沖突與糾紛,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著以家族和鄉鄰關系為基礎的人情、禮俗和習慣規矩的某種民間法來進行調解和緩,而國家法相反成為他們參照和利用的一個武器。在農村村社的土地財產權權方面,民間法無疑比國家法在村民社會中更有威信和效力,但后果卻是農民合乎國家法的土地財產權益往往被犧牲。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在一個復雜的多元社會中,多元規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為調節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僅有國家法是不夠的,在正式法律之外應該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間。因此,面對鄉土社會的民間法與國家法之間的矛盾沖突,不能采取限制抑或取消民間法的簡單辦法。必須針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在現實中的問題,找到調和民間法與國家法,從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

一、農民土地財產權被民間法侵害的表現

我國從1978年改革廢除了延續二十多年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經濟體制,開始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規定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在這“不變”的過程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而基本確立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但是到現在為止,大多數村莊采取了“調整土地”即再分配的辦法。研究表明,自從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有65.2%的村莊對承包地進行過調整,調整土地的村莊,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變化,15%左右的村莊雖然當初沒有規定隨人口變動調整土地,但在群眾的強烈要求下,村委會也不得不采取調整措施。迄今土地調整已不止一次,而多達三次以上。 在這種調整過程當中,鄉土社會的民間法相對國家法而言,明顯占了上風。事實上,人多地少的現狀而導致的農民土地邊際收入隨人丁變化的幅度如此之大,民間法對土地調整的發揮主體規范整合功能,也就不足為奇。但是村莊內與婚嫁有關的農民,無論是遷入戶口的上門女婿、還是遷入戶口的上門媳婦,或者是嫁入外地,戶口仍在本地的這些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卻也被這種民間法給調整了。

1、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土地承包中可能受到民間法的侵害。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的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規范、合同的執行缺乏強有力的法律監督,村社集體干部隨意變更承包合同、干涉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等現象屢有發生。無論是在土地發包中,還是在土地承包關系存續期間,都存在著村社以民間法的名義集體侵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比如土地承包費,在鄉村普遍存在著多種價格,本村村民一種價格,外來戶就算能夠承包土地,也通常是“市場”價,此外,外來的承包者須上繳的公基金和管理費都可能大幅度上揚,尤其是第一種和第二種農民在村社土地承包中往往受到歧視和排擠。由外村嫁入本村的婦女或者是上門女婿,在本村被視為添丁,對本村農地邊際成本的增多無疑被民間法視為一種負擔,按照國家法的規定,他們無疑肯定是享有土地承包權的,但是在鄉土社會的民間法中,他們的土地承包權的爭取難度要大得多,甚至被這種民間法默認式的“集體合法剝奪”。

案例:“王煥光兄弟二人承包后沙廟鄉162畝土地,合約簽18年,并約定無論糧價如何,租金100元不變。合約取得了公證后,兄弟二人開始整治土地,借貸耕種。幾年以后效益見好,借貸逐漸還清,糧食有所剩余,村委會便單方面決定拒收租金,提前收回土地承包給本村農民耕種。王姓兄弟求助法院及公證機構支持合約18年的期限,但法院的證明并不能有效阻止村委會提前收回土地的行動”。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這種權力受到村民的廣泛承認,具有相當的“合法性”,甚至,在村級的民間法確認和上級法律部門的國家法確認發生沖突時,村民輿論站在民間法一邊。對于村民來說,他們承認的戶口,才能享用村莊資源的分配,“不承認”戶口依據的是民間法,它支持剝奪該村民享有土地的“合法”權。上述案例中,國家法的效力在這種所謂的村規民約的壓力下,對這種強大的民間法近乎一紙空文。

2、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在土地調整中可能受到民間法的侵害。本來規定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在這“不變”的過程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但是,在農村家庭人丁變化的過程中,村社集體往往以民間法的名義,或者是在民間法的壓力下進行了土地調整。本來這應該說是非正式法律對正式法律制度的一種調整,并且從社會控制功能而言,這種調整對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保護農村經濟發展起到了法社會學意義上的積極作用。但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土地調整中同樣面臨著被民間法侵害的可能空間。尤其是農村婦女,在國家法的意義而言,應該在土地調整種中擁有自己的權益,但是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卻大多對此在實際操作中不予以認同,按照農村習俗,“嫁出去的女就是潑出去的水”、“出嫁之女,概不繼承”,即使出嫁后戶口沒有外遷的婦女,也已經不是本社村的“合法”(民間法)村民,顯然,按照當地具有濃厚血緣家族和鄉土意識的習慣和民間法,農村婦女的土地財產權在土地調整中的侵害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常村村民薛某(男)1988年與鄰村婦女王某結婚,婚后生一子。由于婆媳、夫妻關系惡化,二人于1991年離婚。根據當地風俗,王某應攜子遷出戶口,但她不從,反而招婿進村再結婚,而薛某亦另組家庭,并有一子。兩戶發生土地爭執,王某認為,自己仍是村民,有正當戶口,不應交出從前分給她和兒子的土地。她上告法院村莊的收地行為侵權。法院根據戶口登記,判決王某及其子繼續擁有結婚時該村分配的土地4.86畝。但村委會根據鄉規民約,將王作應遷出戶口者看待,并決定將其土地收回,分給薛某的新媳婦和兒子使用 。

從案例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到國家法與民間法的沖突,民間法在此有一個借口:保護村莊公共財產免受“外人”的貪圖 。在這個集體合法的名義下,民間法對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甚至對國家法都造成了傷害。

3、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在土地流轉收益中可能受到民間法的侵害。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使得土地在流轉過程中產生一定的征地補償和流轉收益,這種收益在國家法而言對村社全體村民是共同享有的。但是就農村婦女而言,由于外嫁婦女在戶口遷入地的土地承包權受到侵害,她們大都選擇把戶口繼續留在本村社。。戶口留在本地的外嫁婦女要求享有平等的收益權,但是本地的習慣法顯然不大可能會滿足這種要求,這樣就產生了土地流轉收益在民間法與國家法之間的沖突。而就普通農民而言,國家法規定土地是國有和集體所有,將土地的處置權利含糊其辭地授予村莊集體組織,集體所有在民間法的含義上變成了村社甚至是村委會所有。在土地交易和承包中,交易的決定和定價通常是基層組織決定的,村民基本上并不參與土地交易的決定、定價、和其它相關收益的分享。

案例:“各農戶對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村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土地都應服從村的統一規劃和調整”?!按謇镞M行公益事業建設,如需使用農戶承包地,村民委員會應事先提出方案與農戶協商,各農戶應積極給予支持。如協商不成,由村民委作出決定” 。

案例中,土地的所有權實際上被民間法偷換概念變成了村社的領導班子,或者說,至少是民間法在某種程度上的默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在無形中被侵害,收益和處置權被民間法悄然剝奪。

二、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法社會學辨析

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被民間法侵害,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問題域,其中任何一個問題都會牽涉到其它學科領域,如經濟學,土地管理制度,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等等,本文現僅從法社會學的角度學理探討,尋求解決在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問題上的民間法和國家法沖突的路徑選擇。

1、民間法與國家法的存在特性分析

在以成文法為主流的現代法制社會,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覆蓋面已經非常廣泛,即便是偏遠的農村也要毫無例外地要受國家法的調控和規范。從理論上和邏輯上講,似乎民間法應被成文法所取代。然而,時至今日,國家法還不能也基本不可能作到“一手遮天”,民間習慣法還在農村大量存在,它還有一定的存在空間。與強調嚴格限制、規則系統化和調適廣泛化的國家法不同,同樣具有社會調節功能的民間法的調節范圍是有限的,即民間法的作用只涉及到村莊集體和個體利益關系。具體而言,鄉土社會的民間法的特點表現為:(1)特殊性。每一種民間法所覆蓋的區域,只代表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活共同體,超出這個邊界,它的作用就會減弱或者根本不為他人所承認;(2)絕對性。鄉土社會的民間法往往強化為一種觀念,即村民成員的資格并非就是先天性的無條件,必須以對集體的歸屬為前提,以一致性道德為治理基礎;(3)彌散性。由鄉村組織行政權力的衍散性所決定,民間法也具有懲戒范圍的彌散性,即擴散到與當事人生存有關的任意事項上;(4)內控性。民間法的運行沒有外在強制力的保障,主要靠相關主體(農民)對該規則的普遍認可,它的實施靠的是一種情感、良心的心理認同和利益價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會輿論,重視運用“調解”的手段解決糾紛。因此,民間法在鄉土社會中有著巨大的、高度的穩定性、延續性、群體認同性和權威性,它事實上稱為了鄉土社會中平時更為常用、村社更容易采取的準法律形式。所以我們才會發現和理解,為什幺在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被民間法屢屢侵害的問題上,一方面是國家法對這種民間法的力不從心。另一方面就是這幺多的村社居民在“民間法”的名義下以“集體合法”的方式侵害甚至剝奪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2、民間法與國家法的控制范圍分析

根據社會控制理論,社會控制是社會成員取得秩序和推動行為可預測性(predictability of behavior)的途徑。其目的是使越軌行為者、群體回到規定的軌道上來,是社會系統恢復均衡。 在社會轉型期,原有的傳統權威迅速削弱或流失,而以良知、理性和法律為基礎的現代社會權威的建立又需要一個過程,所以就會出現“權威真空”。在利益驅動和權威喪失的雙重效應下,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必然在沿革中國數千年文化傳統的基礎上,產生更大的社會控制功能。但是,在一個成熟的市民社會中,民間法適用的深度和廣度必須在國家法的規則框架之內 ,以填補國家法的某些漏洞真空為目的。具體來說,必須對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調控領域和范圍要有一個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圍一般為:(1)屬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必須由國家法運用強制性規范予以確定和調適,不允許鄉規民約之類的民間法“串位”;(2)屬于具有強烈的地方性特點和民間色彩的社會關系,可以依靠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來處理;(3)屬于國家法與民間法都可以涉及到的社會關系,可以由兩者互動適用。顯然,在關于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問題上,民間法一方面有“侵權”的嫌疑,在侵害了農民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國家法的調控空間;另一方面,民間法也有“串位”的嫌疑,在本屬于國家法與民間法都可以調適的互動領域,反客為主,民間法在調控和侵害農民土地權益問題時,神圣的國家法也成為了鄉土社會民間法顛覆和重新解構的對象。

3、民間法與國家法的互動調適分析

眾所周知,國家法與民間法是一個互動融合的社會調控系統。國家法在強調制度,限制恣意的同時也取消了選擇,民間法在強調鄉情,限制專制的同時也取消了權威。民間法很多都是偏重于對財產、婚姻家庭及本社區的生產資料的保護,在內容上以樸實、簡潔、方便、合理、易操作見長,這些優點也正好是它的缺點所在。因為民間法作為就是為調適利益出發的鄉規民約,本身就帶有巨大的利益性和相當的不嚴肅性,國家法具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現形式,作為調控社會整體利益的國民公約,它帶有嚴肅性和公利性,但是國家法也有缺陷和弊端,在某些方面甚至還不如民間法有效和管用。因此,從相當長一段時間看,立足于現實和相對的合理主義,民間法還有存活的市場,指望國家法完全替代民間法發揮功能是不現實的 。但是如果站在民間法的立場上思考問題,使國家法屈從于民間法,那幺法律有可能喪失其應有的價值,有可能代表和反映落后的利益要求,其結果表面上可能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被侵害,深層的后果卻可能導致國家法無法在農村扎根。因此,在農村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在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問題上,國家法應對民間法保持一定的兼容的同時,也應該加強對民間法調適范圍的指導和規范。這樣,國家法與民間法互動調適,才有可能使農民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國家法不會成為“好看不中用”的“花瓶”,民間法不會成為剝奪農民土地權益的“惡法”。

三、賦予農民土地財產權的法社會學路徑

從上述對民間法與國家法的分析中,本文得出了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問題的思考路徑,即法社會學認為法律是多元的,法律多元主義強調法并不只是一套純粹形式的、孤立的規則體系,重要的是法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的活生生的人所進行的一種活動,法律秩序是一種有組織和決定的方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和研究民間法的產生來源、生存空間和調適范圍,在實際層面上調和民間法和國家法的沖突。

1、依國家法界定農民切實而明確的收益處置權,完善其土地產權民間法。承包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產權概念中收益和處置權的缺位,是導致農民土地財產權在土地承包、調整和流轉中屢屢被村社集體以民間法的名義“合法”侵害甚至剝奪的重要原因,也是民間法與國家法在農民土地權益問題上的沖突根源所在。在此,民間法的合法性來源于《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國家法賦予的土地所有權地位。但民間法在實踐操作中擴充了權利范圍,“串位”了國家法,儼然擁有農民完整的土地財產權。因此,在國家法的立法思想和實踐中,在保證土地的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前提下,賦予農民明確的土地財產權,即土地使用權的擴大和物權化(明確的收益和處置權)傾向,賦予農民一種特殊界定的,具有產權性質的土地財產權,是解決農民土地權益被民間法侵害甚至剝奪的重要法社會學途徑。

2、依國家法保護農民長期而有效的土地財產權,完善其土地使用權民間法。以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為例,鄉規民約的民間法可以發揮作用,但有一個基本前提和要求,這就是必須符合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承包法》等國家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具體而言,農村婦女婚嫁外村社和本村社的,必須按照國家法的要求在戶口遷入地依法享有土地權利;婚嫁后不遷出戶口者,必須和本村社其它村民一樣擁有土地承包權;土地因流轉和征用而產生的收益,必須按照與其它村民一樣同等收益的原則進行分配;但對因集體經營土地而產生的收益,可以依照各地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要求,在分配上依據其它投入情況有所分別。這樣做,在考慮了“人戶分離”現象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的同時,既維護了國家法的普遍性和權威性,又體現了鄉土社會中民間法的鄉情性和實際性。

3、依法國家法實行農村土地財產登記,完善其財產權管理民間法。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加強農村土地財產登記工作,依國家法確定集體土地的權屬范圍和明晰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依民間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流轉收益的公平性。通過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互動調適,加強對集體土地產權流轉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創造良好的權益法律保障機制。

4、依國家法實行村民自治,完善其財產利益代言人民間法。從現實的情況看,村級組織在土地流轉、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過程中問題非常多,黑箱操作、腐敗貪污等現象不一而足,也是造成農民土地財產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村級組織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村干部。村干部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農民利益?一方面他受到自身利益的局限性影響,另一方面也存在上級的壓力,當然還有營私舞弊、腐敗等因素,客觀上不能完全代表農民利益。而鄉土社會中,農民往往就把村社領導作為權威的民間法象征,因此,民間法要成為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真正保護法,就必須完善利益代言人機制,依照國家法規定,實行村民自治。

注釋:

何道峰, “村級土地制度的變遷” [M],載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農地制度課題組(編),1993:31-61。

參見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新聞縱橫”報道,1996年12月20-23日。

張靜,“鄉規民約體現的鄉村治權”[A] 載《北大法律評論》(北京大學法學院),第二卷,第一輯。

參見中央電視臺“社會經緯”報道,1997年,65期。

張靜,“鄉規民約體現的鄉村治權”[A] 載《北大法律評論》(北京大學法學院),第二卷,第一輯。

土地仲裁法范文3

經濟仲裁

【考點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例題2·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考點3】仲裁協議(2015年多選題)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必備內容的有(

)。

A.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應選B。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點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選題)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當事人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

【答案】ABCD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考點5】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單選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正確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例題·單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考點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斷題)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據出票地法院

D.票據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4年)

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3·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4·判斷題】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土地仲裁法范文4

1.具體操作步驟

在裝載機斗容里鋪一塊土工復合材料,然后,用挖掘機向土工復合材料上卸土,袋與袋之間擠壓密實,使閉氣效果更好,根據實踐經驗,裝土體積達到袋體積的80%即可,隨后用電動縫包機將土工復合材料上口縫嚴。為避免拋投過程中在縫扎部位決開,可往返縫兩道甚至多道。上述工序完畢后,用裝載機將其拋投至口門預定位置,利用此方法將土工袋層層疊壓,步步進占,最后便能將口門堵復。若口門較大,可從口門兩端同時開始。

1.1單個土工袋長度、直徑的確定

單個土工織物袋長度、直徑可根據口門大小、地形、水深、流速、過流量、占體寬度、裝載機斗容體積大小等參數來確定。上述幾個參數愈大,則土工復合材料尺寸相應大些,反式,則小些。同時應考慮上游側向動水壓力的大小,使單個土工袋滿足抗滑穩定的要求。根據筆者近幾年堵口實踐經驗,土工袋長度2-3m、直徑0.5-1.5m較為合適。

1.2土工合成材料的選擇

土工合成材料分為土工織物和土工膜。土工織物具有透水性,土工膜不具有透水性。年來,隨著透水材料和不透水材料的聯合運用,土工復合材料便應運而生。在堵口當中,要求土工布具有一定的透水性,以便土體受浸泡飽和后快速下覺,增加土工袋的抗滑力;同時又要求土工布的等效孔徑不能過大,否則袋口地料將通過孔徑流出,減小了土工袋的質量,從而減少了其抗滑力。因此,綜合上述因素并結合實踐經驗,筆者認為采用土工復合材料較好。

1.3土料的選擇

在防汛搶險中,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土工袋所裝土料,無論兩臺土、粘土、沙土均可。

2.口門堵復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

(1)當口門較深、流速較大時,為防止土工袋被水沖走,可在土工袋兩端系上繩纜,繩纜的另一端系在木計上(在工作面適當位置打1.5-2.0m木樁,打入后的木樁高出地面0.3-0.5m,用來固定繩纜),直至土工袋露出水面不露采繩纜為止。

(2)土工袋堆放時,應盡量將長軸的一側與水流方向垂直,堆放坡度盡可能緩些,以增大其抗滑穩定性。

(3)土工復合材料是聚合材料,紫外線直接照射會引起降解等破壞作用,其表面應馬上覆蓋一層厚度為0.3-0.5m的土料,以起到保護土工復合材料,延長其使用壽命的目的。

3.該方法與傳統堵口方法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1)利用挖掘機裝土配合裝載機拋投土工袋堵口,降低了人工勞動強度,具有機械化程度高、速度快、效果好等優點。

(2)與拋投同體積的石頭、鉛絲籠相比,搶險費用大大降低。由于土工復合材料濾滲和防滲性能好,因此在堵口合龍后,閉氣效果較石頭、鉛絲籠好,在制定搶險措施時,該方法將是首選的搶險措施,既經濟又實用。

土地仲裁法范文5

財政經費請示一縣人民政府:

我委現有機關工作人員36人,其中24人在職在編,5人借用人員。內設辦公室、投資科、產業科、農業科、重點辦、價格收費科、能源局、認證中心、節能中心等9個股室及物價局、價檢局、信息中心等三個副科級單位和城市轉型辦一個正科級單位。隨著工作量的不斷增加,物價水平的上漲,經費缺口大。為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特請求縣財政增加下列預算經費。

一、財政預算增加政務網運行維護費20萬元,互聯網出品資源費4萬元(付移動公司)。

二、財政預算增加業務費,此項業務費還是十多年前的標準,請由20XX年的2.5萬元,增加到20萬元。

三、財政預算增加行政事業單位年審費30萬元,國家發改委規定,年度行政事業單位年審不能收取年審費,年審費應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四、財政預算增加涉案物品認證服務費20萬元,國家發改委規定,涉案物品認證不能收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五、為加大跑項目、爭資金工作力度,確保工作經費,列跑項目、爭資金工作經費300萬元,專項用于差旅費、招待費、資料費、評審費等。

特此報告,敬請批準。

財政經費請示二縣人民政府:

今年以來,章旦鄉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務實的作風,扎實推進了民生和諧建設。由于章旦鄉飲用水工程、泥灣至章旦公路兩大項目涉及政策處理多,污水處理、村莊整治等項目建設和生態旅游開發,以及率先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需要大量的政策處理和人力物力,特別是資金的保障。由于我鄉屬欠發達鄉鎮,沒有其他經濟來源,財政十分困難,懇請縣政府追加工作經費52.5萬元(具體見附件),以保障鄉政府運轉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懇請批復。

財政經費請示三武夷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

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推動勞動關系和諧發展,是一項重要而又艱巨的任務。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繼實施、我市勞動爭議案件將數倍增加,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依據20XX年-20XX年仲裁案件收費情況,每年案件收費約1.45萬元。由于20XX年5月1日起仲裁案件不再收費,將造成辦案經費嚴重不足。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范化、現代化、保證辦案質量,懇請市政府給予大力支持,在20XX年原財政的預算的基礎上,追加到補助市勞動爭議仲裁辦財政預算內工作經費人民幣5萬元。

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發展、招商引資力度進一步加大,落戶我市的企業不斷增加,勞動關系呈現出多元化趨勢,企業不

土地仲裁法范文6

天水市是農業大市,農業人口占全市總人口的83%。近年來,天水市不斷深化農村改革,堅持把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措施來抓,積極探索實踐,創新運行機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強指導服務,有效促進了全市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截至2011年底,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達2.31萬hm2,占家庭承包經營耕地總面積36.73萬hm2的6.20%,較2010年增長71.70%,其中土地流轉規模經營面積達1.18萬hm2,占流轉總面積的51.20%。呈現出流轉速度不斷加快,流轉規模逐步擴大,流轉形式靈活多樣,流轉行為趨于規范的特點。

1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土地流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市、縣兩級均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協調小組。2009年市委、市政府專門召開了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現場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市、縣農業部門在堅持農民自愿原則的前提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書考核內容,每年進行目標責任考核。

2制定政策措施,推動土地流轉近年來,天水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扶持政策,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2009年以來,市政府出臺了《天水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實施辦法》、《關于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工作的通知》和《關于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對流轉行為、扶持政策等進一步進行明確和細化。麥積區政府出臺了《三新陽片區高效農田和畜禽規模養殖建設獎勵扶持暫行辦法》,對集中連片流轉土地五百畝以上的,由區財政按照退耕還林標準連續補助3年。這些政策的出臺,為實現土地集約化、適度規?;洜I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3健全服務體系,促進土地流轉天水市把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作為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的關鍵,組建機構,健全制度,確定人員,明確職責,初步形成了市、縣有服務中心,鄉鎮有服務站,村有服務點的四級土地流轉服務體系,重點開展土地流轉的管理指導、供求登記、合同簽定及鑒證、咨詢評估、糾紛調處等服務。截至目前,市級及7個縣區均成立了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全市有65個鄉鎮成立了土地流轉服務站,525個村成立了土地流轉服務點,分別占全市鄉鎮和村數的57.50%和21.10%。麥積區于2008年率先成立了全省首家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以此為依托建立了土地流轉交易市場,為土地流轉提供周到服務和規范管理。

4開展試點示范,帶動土地流轉天水市堅持先行試點、樹立典型、示范帶動、群眾自愿的方式推進全市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市上首先在麥積區進行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通過培育經營主體、制定優惠政策、完善管理服務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了一大批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合作社和農戶參與到土地流轉中,探索和總結出了以山東威龍集團、沃豐果品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為代表的龍頭企業拉動、合作社推動、專業大戶帶動、股份合作等多種土地流轉模式并在全市進行推廣。2011年全市又以土地流轉規范化建設為重點,選擇秦州區為全市土地流轉試點縣,其他縣區確定2~5個鄉鎮開展了試點工作,為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總結經驗,探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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