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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范文1
李某系甲公司業務員,手中掌握著一大批甲公司的客戶名單以及交易信息。甲公司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與李某簽有保密協議,約定:李某在職期間應嚴格保守業務信息、客戶名單等商業秘密,不得向公司外任何人員泄露,如有違反,將承擔違約責任。
一年后,李某因對甲公司不滿而前往同一地區的乙公司應聘業務員,并將甲公司的客戶名單和這些客戶與甲公司的交易信息作為與乙公司協商待遇的條件。乙公司從李某處了解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即采取了針對性的措施,輕而易舉地在市場競爭中占據了有利地位。甲公司得知上述情況后,認為李某違反了雙方約定的保密協議,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承李某擔違約責任。
雙方理由:
甲公司認為:李某將本公司的客戶名單及交易信息泄露給他人,已導致本公司重大損失,其行為違反了簽訂的保密協議,應當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李某認為:自己雖然將有關信息透露給了他人,但市場競爭由多種因素構成,導致甲公司重大損失的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
評析:
商業秘密范文2
一、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
盡管我國商業秘密立法起步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筆者以法律層次效力為基礎來列舉我國主要商業秘密的立法。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第20條的規定關于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的規定。
(二)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列舉了3種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禁止性規范;第2款是關于不正當競爭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范;第20條是關于侵害商業秘密等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第60條第2款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于后合同義務的規定;第十八章第二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4條、第80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以及對非專利技術金額的限制規定;第61條第1款、第123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2條、第123條第2款關于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泄露企業或公司商業秘密的禁止性規定;第215條關于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1款關于合營企業各方可以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進行投資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關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以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為合作條件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關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關于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規定;第40條第6項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第37條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1款關于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60條關于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7條關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以及中介機構在從事或者居間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8條關于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關于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22條關于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02條關于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19條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三)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24條第3款關于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第35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6條第1款關于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價出資的規定。
(四)部門規章
1、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通知》中關于正確理解商業秘密的定義,合理認定商業秘密的范圍的規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2條,以下簡稱12條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了具體的規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定。
4、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作了細致的規定。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關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的規定;第6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
第2條關于由于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作了明確的規定。
商業秘密范文3
用人單位(甲方):
勞動者(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或主要負責人)
戶口薄地址:
地址:
常住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乙方因為在甲方單位履行職務,鑒于乙方已經(可能或將來)知悉甲方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及責任,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其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
甲方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的范圍: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案、配方、生產工藝(包括裝置和工藝參數、流程)、技術指標、圖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記錄、樣品、程序、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研究開發及生產過程中積累的各種數據、資料、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
甲方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購、銷客戶名單、購銷渠道、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產銷策略等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工程中知悉對方當事人的密碼)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都應納入保密協議的范圍。
二、乙方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商業秘密,乙方必須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理甲方商業秘密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
3、乙方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資料、信息。
4、乙方未經批準、不準復印、摘抄、隨意或惡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電腦軟、硬件等;
5、乙方應妥善謹慎保管和處理甲方及其客戶之機密信息資料及固定資產、如有遺失應立刻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企業報告。
三、保密期限:
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商業秘密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時開始至該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四、乙方承諾:
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產品;不得到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專業)
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其他公司兼職。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約定:
1、如果因為乙方實施第四條所稱的違約行為及泄露商業秘密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應包括如下內容:
2.1.損失賠償額應該包括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甲方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2.2.如果甲方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為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即乙方從所有與違約行為直接關聯的產品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2.3.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2.4.甲方的企業形象即聲譽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3、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雙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七、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寫后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甲方: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商業秘密范文4
乙方:
鑒于雙方正在進行 業務項目;
鑒于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鑒于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商業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秘密來源
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項目有關或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
甲方從乙方獲得的與項目有關或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義務
對擁有方的商業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嚴守機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護該秘密(包括但不僅限于接受方為保護其自有商業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業秘密給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與對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該秘密;以及,
4] 不復制或通過反向工程使用該秘密。接受方應當與能接觸該商業秘密的員工、等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此協議的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例外約定
商業秘密擁有方同意上述條款不適用于下述情形:
1] 該商業秘密已經或正在變成普通大眾可以獲取的資料;
2] 能書面證明接受方從擁有方收到技術資料之前已經熟知該資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他的資料;或者,
4] 未使用擁有方的技術資料,由接受方獨立開發出來的技術。
返還信息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商業秘密擁有方的書面要求,接受方應立即歸還全部商業秘密資料和文件,包含該商業秘密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或全部復印件或摘要。如果該技術資料屬于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復制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載體中,則應刪除。
保密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爭議解決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其他約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任何期限里沒有行使其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并不能解釋為他已經放棄了該權利。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執行的,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受影響。
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未經雙方事先書面達成一致意見,本協議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證具有欺詐性,本協議業已包含了雙方對合約事項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關意思表示、書面材料、談判或諒解。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商業秘密范文5
[關鍵詞]商業秘密、財產、權利
在商業活動中,保護商業秘密已經是知識產權大課題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關于商業秘密的法理分析,已有諸多學者進行討論,但是商業秘密仍然以它固有的模糊狀態困擾著人們的視野,種種矛盾都使進一步闡釋商業秘密的法理成為必需。在對商業秘密進行法理分析的時候,必須弄清的一點是商業秘密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成因。如果不闡釋商業秘密權利性質并理清其法律上存在的狀態,后續的保護將缺乏清晰的法理邏輯或者會呈現出理性的悖論和缺失。因此,廓清有關商業秘密的法理就是一個重要的課題。本文就商業秘密的法理問題進行論證,以期促進商業秘密的法律。
一、商業秘密的混沌狀態
大陸法系國家習慣于將商業秘密列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之下,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被列為知識產權法的范疇,但仍有國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知識產權序列存有異議。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德國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手段保護商業秘密在1980年后取得顯著成效,這一分支的后續國家將商業秘密置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之下的較多,這也使得原本就像是知識產權怪胎的商業秘密的定位更加模糊。特別是在家乃至在上個世紀處于技術起步的韓國和日本大多持這樣的觀點:知識產權本身雖然是財產,但從利益角度更應視為公有財產,這種公有財產不應為某個人或某公司過多地獨占。
作為具有巨大價值的私權的化身,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定位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反對商業秘密立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要求擁有員工頭腦里的東西,商業秘密法不過是用來限制員工的流動。(理查德A斯皮內洛:《世紀道德:信息技術的倫理方面》,劉鋼譯,金吾倫校,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頁。)
也有學者認為:商業秘密是不通過專利制度而保護創意的第三種選擇。(張五常:《經濟解釋——張五常經濟論文選》,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30頁。)還有學者認為:商業秘密不過是一種對競爭價值的商業資訊的一種事實上的壟斷,只有從壟斷和競爭的雙重經濟學角度才能理解它的全部意義,(蘇虎超、王建領:《商業秘密保護案例分析》,山西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這里也可稱其為壟斷說。在歸結為商業秘密屬于私權歸于民法保護后,仍有學者反對商業秘密歸于知識產權法序列,他們認為商業秘密應歸于合同法項下。如在談到對于軟件的保護范圍時,學者認為:合同法下面的商業秘密法是軟件程序以及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第一種法律保護。(注①斯皮內洛書,第218頁。)有學者認為傳統的合同法足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根本沒必要大張旗鼓地保護這個怪胎。(Robert GBone, “A New Look at Trade Secret Law”, California Law Review)
本文認為:商業秘密的定位不清可能是由于商業秘密種類的復雜性以及其和傳統的知識產權對象交叉所引起的。商業秘密按其保護程度可以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如同早期皇權的法國保護其制鏡工藝中的水銀一樣采取國家級秘密的嚴格防范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對其進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恐怕也是有違權利人初衷的,再加上權利人的保密措施極其嚴格,不僅泄密的可能性不大,通過泄密而收取秘密使用費并獲得法律賠償也不是其目的。這類商業秘密深藏于知情人的腦電波中無法捕捉,對于這類情況而言,有無法律保護意義不大。這一類中保密得最成功的,可能也是給控制人帶來最大經濟收益的可能是眾所不知的可口可樂配方了。第二類是通過反向工程極其輕易地能夠獲知其蘊含的商業秘密。這種類別的商業秘密對多數人意義不大,因為多數國家并不要求商業秘密達到很強的技術要求,秘密性才是商業秘密保護的第一要件。這一類別的商業秘密如果采用專利法來保護是較適宜的,但是采取專利法保護時間很短,而且很多權利人也不愿意公開其關鍵技術。因此有權利人試圖利用商業秘密和專利、著作權的交叉,用專利制度來求得對商業秘密的救濟,以著作權方法舉證,而通過專利方法保護描述創意的關鍵技術來尋求賠償。比如:思科訴華為的案例。(張乃根:《分析:思科訴“華為”案法律背景之透視》,載《文匯報》2003年4月22日。 )因此,這一類商業秘密容易引起權利人對法律救濟上權衡和選擇,也更容易引起公眾對于商業秘密定位的混淆,誤認為商業秘密可以通過現在的法律手段主張權利。只有存在于第一類和第二類之間的第三類商業秘密權利,有能力控制商業秘密的知情人群,而反向工程又不能成功破解的商業秘密適用商業秘密法律保護才是最有效率的。
我國雖然將商業秘密法置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之下,但由于商業秘密保護也受到法的繼受和法的移植的,世界各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不同方法均在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和實踐中有所體現。比如從刑法的商業秘密保護設置來看,商業秘密并未和多數反不正當競爭犯罪位列一起,而是位于大的知識產權犯罪之中,并和商標、專利、著作權并列及于其后。由于刑事制裁是最嚴厲的懲誡手段,從這點看我國法律肯定商業秘密屬于知識產權類型中的一種的立法態度是顯而易見的。
作為一種知識,商業秘密種類和形式難以窮盡,對其的保護往往同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專利、商標乃至反不正當競爭的保護產生交叉。就商標而言,商標保護的對象是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標記。無論專利保護還是商標保護都存在公權力對已有私權的確認。商業秘密卻可以蘊含在商品中流向大眾也可能根本就不構成商品。
作為一種混合體,商業秘密和著作權中保護的都是思想的表達,但是著作權法則只保護思想反映在能被人們感官感知的各種公開的載體上,不同的載體派生出不同的權利,顯示出權利的多元性,同時由于載體上蘊含的思想的高下,也影響著載體的復制。商業秘密卻沒有公開的載體,進行大規模地復制反而加劇了商業秘密滅失的風險。不管這個商業秘密價值高下,其復制的危險性卻都是一樣的。著作權上權利的起點始自于作品成立時自動產生,但保護期卻是有時間限制的。商業秘密只要未進入公眾領域就可以長期存在下去,比如延續了百多年的可口可樂配方。在善意第三人的侵害商業秘密問題上,著作權表現出一種絕對對世權即排斥一切人的強硬態度,而商業秘密由于其秘密不可公知于眾,所以對世權權利邊界不明顯。
反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英美法系學者提出了這樣一種未來發展的風險,即當前可能給予商業秘密過高的法律保護,特別是是否賦予商業秘密如著作權那樣的對世權性質。如果賦予商業秘密這種對世權的強硬狀態,專利法將有可能變成多余。(對于這種觀點,目前只是一種擔心,也只限于少數學者主張。)本文認為,提供商業秘密法以對世權的狀態并不等于賦予對其壟斷的保護。賦予商業秘密權利的保護與賦予專利的保護范圍有區別。在商業秘密法中,非權利人獨立披露和出售商品的反向工程披露一樣,并不承擔責任,而專利法中是禁止被告的獨立披露的。另外,商業秘密和注冊專利的資訊范圍不同,商業秘密也包括不可注冊專利的資訊。這樣,即使存在上述商業秘密和專利保護重疊的風險可能性,也只能適用于部分的商業秘密。而未注冊專利的商業秘密權利人由于缺乏合適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時刻使得自己處于可能因為秘密公開而失去權利的危險中,比如擁有者在使用秘密的過程中被迫與他人如雇員共享自己的秘密。另外,商業秘密權利人之外的他人獨立的發現也使得權利人保護商業秘密的風險加大。這些,都使得商業秘密立法的保護機制成為必要。因此,即使賦予了商業秘密的立法保護,專利注冊所得到的優勢仍然保留。一個商業秘密權利的實質明顯不同于一個專利,跟專利相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并不要求壟斷資訊,也沒有阻止他人從獨立來源獲得資訊。商業秘密的擁有者只是要求保護針對使用和傳遞從他的控制下不公平地被移交,更多的是被偷盜的資訊。在這個意義上,商業秘密的權利與其他法定注冊或發表的知識產權相比跟著作權更加類似。
從社會利益來講,社會公眾也有興趣鼓勵非專利“技術秘密”的發展,因為這樣的發展對屬于公眾的社會和經濟繁榮乃至社會福利都有很大影響。但是人類的本質是自私的,人類組成的社會大眾群體也不例外,在形成了商業秘密后,公共利益的出發點絕對是鼓勵發明擁有者注冊專利,而不是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因為這樣可以盡快促進資訊公開化和公眾對資訊的免費利用。如果立法降低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當然可以增長資訊權利人注冊專利的積極性,但從另一方面說,這種做法也無疑會打擊權利人繼續開發自身的商業秘密的積極性。
商業秘密范文6
關鍵詞:企業; 商業秘密; 檔案管理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形式,是知識產權得以充分利用的大本營。而知識產權的主要體現形式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是人們智力勞動成果的結晶,客觀上具有商業經濟價值,在企業的發展和市場競爭中有著重大意義。因此,在當今企業競爭極為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如何對商業秘密檔案加強管理力度,壟斷和控制代表企業先進生產力的專業技術,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已成為每個企業倍加關注的問題。
一、檔案與商業秘密的關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一百五十四條明確指出: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如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商業秘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又將其范疇做了進一步規定,包括程序、設計、管理決策、產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藝、產銷策略、貨源情報、客戶名單、招投標中的標書內容及標底等等。因此,我們將商業秘密的門類總體分為下述幾種:①產品技術信息;②配方;③工藝程序;④設備及工藝的技術改進;⑤研究開發項目;⑥客戶情報;⑦公司內部文件。商業秘密作為一種范圍非常廣泛的“信息”,一般都是記錄于檔案中,這些載有商業秘密的檔案都是企業檔案的精華。我們需要準確識別和把握商業秘密的定義、機密性、實用價值性、保密要求等基本特征和具體體現,從館(室)藏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中,及時準確地界定出屬于商業秘密的檔案,在保管和利用上都重點加以控制,為商業秘密的保護增加一道防火墻,以確保商業秘密萬無一失。
二、對商業秘密檔案進行鑒定和分類
雖然近些年企業對于商業機密的認識有所提高,但是大部分企業針對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尚未制定出具體可行的辦法。導致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工作一直處于被動狀態,保密工作開展難度較大。因此,為了避免出現商業機密泄漏事件發生,企業首先要做好對公司檔案資料的鑒定工作,合理運用商業秘密的新穎性、價值性、秘密性做出正確評價。筆者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中一些企業對于商業秘密分類的方法,總結出以下五大類:
(1)技術研發、生產工藝流程、重要項目的科研及生產作業檔案。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必要的保護方案必須擔負公司商業秘密責任。一般而言,公司主要把未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發明、生產工藝改進、獨家創作產品以及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商業資料作為企業的商業秘密,給予一定保護。除此之外,還有企業正處于運作階段或研發階段的生產、經營計劃等也通常也被列為重點保護資料。
(2)技術研報檔案。主要包括公司情報人員為了滿足公司技術發展需要通過多渠道搜集或購買的對于提高生產技術、改善工藝等具有重要價值的技術資料,應將此類情報資料作為商業秘密檔案,并進行重點保護。
(3)采購、銷售、客戶、政府征購以及公司經營發展計劃等檔案。對于公司各類經營檔案中,有涉及到公司產品銷售、經營發展計劃、采購業務以及政府征購、客戶資料等文件的,均應重點標注,對負責此類檔案使用與保存的員工要加強保密性教育。
(4)涉及到公司財務、法律以及其他相關的檔案資料。
(5)其它資料。公司商業秘密檔案鑒定小組應負責定期檢查公司資料保管登記簿以及各種活動項目記錄。并對現有的在職人員個人履歷情況進行查閱,便于了解員工文化、技術掌握情況,防止人才流失,也便于人才引進與調動。因此,此類檔案資料也包含在商業秘密范疇之內。
三、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市場良性競爭環境的進一步完善,商業秘密作為企業綜合競爭力的核心內容也越來越受到重視。企業要想在市場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就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取得與企業生產和發展有關的專業知識。就企業而言,在運營過程中都會存在知識的再利用現象,知識的再利用既包括過去積累知識的再利用,同時還包括以往某些實踐經驗的再利用。這就需要企業將這些知識總結分類后進行歸檔管理。商業秘密檔案是企業的知識儲備庫,是記錄企業發展過程的重要依據和憑證。對商業秘密檔案的科學化管理能夠實現知識的共享和傳承,提高企業創造知識的積極性,降低知識的創造及再利用成本,縮短運作周期。所以,企業應有目的、有意識、科學系統地對商業秘密檔案進行收集、歸類、歸檔和管理,充分利用商業秘密檔案的記憶功能,建立起開發利用及共享商業秘密檔案信息的激勵及保護機制。
四、進一步強化企業檔案管理的具體措施
1.加強企業商業秘密檔案管理必須首先做好依法治檔與強化監督
一方面要依法治檔,逐步完善各項手續,將商業企業檔案管理工作早日提至法治日程。目前企業發展處于市場經濟大環境中,同時也是一個法制環境,所有的商業企業都必須依法完成各項經營活動,這其中也包括檔案法。另一方面,必須強化檔案監督,各區域內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負責對企業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一是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國家機關部門也是檔案執法的主體,具有對行政區域內各大小商業企業具體的檔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監督與指導的法定義務,二是,針對區域內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的檔案監督與指導權利,各商業企業也具有接受并積極配合的法律義務。
2.加強企業商業秘密檔案管理要重點抓檔案管理的完整性與安全性
第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企業檔案工作的建設,要適應商業企業的特點,在以經營管理檔案為主的前提下,在內容與成分上加以豐富。第二,確保國有商業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處置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國有商業企業的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出售是當前國有商業企業改革的幾種主要形式,它們都涉及到商業企業檔案處置問題。如果處置不當,就會造成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流失,更難以言檔案的齊全和完整。這就需要有關部門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保守商業機密、防止檔案流失、保護企業經營管理連續性的角度出發,落實《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確保商業企業檔案的齊全、完整和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