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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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范圍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調水基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1.從水資源費中每年籌集3億元。水資源費征收按照《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35號令)執行。根據各市政府承諾的引江水量和工業、城鎮用水量及近年水資源費征收情況,核定各市每年上繳省調水基金及水資源費的數額(詳見附件)。各縣(市、區)上繳調水基金數額由所屬設區的市核定。

2.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費在征收期內每年安排3億元。

3.省財政在20*—2012年每年安排2億元專項資金。

第四條調水基金在全省范圍內征收,征收期暫定8年。征收期滿后,視實際征收情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資金和償還部分銀行貸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是否延收年限。

第五條省財政廳設立調水基金專戶。水資源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由水資源費征收單位按上級核定的數額上繳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每年安排的2億元資金直接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將用于調水主體工程的調水基金通過調水基金專戶上繳中央財政。省財政安排的治污專項資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費用作調水基金的部分,不劃入調水基金專戶,直接安排用于南水北調治污規劃內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調水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調水基金用于調水工程和規劃內的治污項目等,用于調水主體工程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報年度使用計劃,按規定用途使用;用于治污工程部分,由省主管部門提出投資建議計劃,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要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東線工程治污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魯政辦字〔2004〕10號)確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協作,切實做好建設規劃、投資計劃、項目立項及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管理。

第七條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及時足額征收調水基金,并按月繳入省財政調水基金專戶,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緩收,也不得隱瞞、截留、坐收坐支調水基金。

從水資源費中征收的調水基金,各市、縣(市、區)按照上級核定的調水基金數額上繳。對于不能按要求完成調水基金上繳任務的市,延緩或停止該市水利項目審批和項目投資安排。

第八條各級財政、審計、價格、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調水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九條省財政廳要按季度向省政府報告調水基金征收和上繳中央情況,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

第十條調水基金免稅事宜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凡在本縣轄區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資源費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實際取水量征收。根據《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67號令)征收標準為:

一)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筑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和城鎮生活用水按照實際取水量征收水資源費。

1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筑業和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用水: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地表水0.10元/立方米。

2城鎮生活用水: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采礦取(排)水量無法計量的應當依照用水定額計算。

二)取用供水工程的水從事農業生產的按照實際用水量征收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地表水0.001元/立方米。

由供水單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繳納水資源費。用水人按照實際用水量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后。

三)直接從河道、溝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生產用水限額內的取水。

征收標準為: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超過農業生產限額部分的取水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地下水0.005元/立方米。

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農業生產用水限額應當按照保證農業生產基本需要的原則。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資源費。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五條取水人應主動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取水測定數據及有關資料。為檢查取水量和取水工程設施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條取水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設備)上安裝標準量水設施。無標準量水設施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按該工程設計取水量或設備銘牌額定取水量計收水資源費。

第七條取水人應當依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取水量取水。超過批準取水量的按下列標準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

一)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10%-30%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1倍征收水資源費;

二)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30%-50%.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2倍征收水資源費;

三)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50%以上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三倍征收水資源費。

第八條水資源費按年征收。應當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費通知單,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用水人年度水資源費繳納數額后。取水人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或者免收取水人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

第九條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

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依法征收;和諧管理;開創新局面

中圖分類號: F8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0-0212-2

0 前言

征收水資源費是水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水資源的重要職責。幾年來,水資辦深入學習和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貫徹《水法》《國務院460號令》等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開拓進取,真抓實干,強化措施加大水資源費征收、污水處理費管理力度,依法收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走上了健康發展的軌道。

1 存在的問題

1.1 水資源匱乏危機和水法律意識淡薄,不利于水資源費征收工作的開展

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困難較多,阻力較大,有待進一步協調和加強。

1.2 水污染和水資源短缺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不斷發展水資源供需矛盾不斷突出在水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掠奪性地開采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加劇了水污染和水資源短缺的矛盾,形成了井越打越深,水越來越少,費用越來越多的惡性循環。

1.3 個別單位存在私自鑿井無序開采違法取水現象

這樣破壞了生態環境不利于保護國家水資源,同時也造成了水資源費的流失。

1.4 地熱井的管理卻沒有正規化

地熱水的開發利用是近幾年出現的新型產業,但地熱井的管理卻沒有正規化,部分單位對交納地熱水的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認識不足存有抵觸情緒。

2 明確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措施

2.1 落實科學發展觀,立足以人為本

結合水資源管理辦公室的實際工作,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及污水處理費征收及監督管理,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2.2 深入宣傳做好服務工作

水資辦在市直征收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過程中,加強向各用水單位和企業進行《水法》《德州市實施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德州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與各用水單位和企業積極聯系,加強溝通,消除隔閡;全面提高自身服務意識,為各用水單位和企業積極搞好用水服務,同時嚴格要求全體收費和稽查人員廉潔自律、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

2.3 建立一支作風優良的征收隊伍

為切實將重點工作落到實處,充分調動全體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人人有事干,人人有責任,今年下半年調整領導班子后,采取全員滿負荷辦法,將會計、司機等人員全部充實到執法收費隊伍中,三人一組,成立五個收費小組。為樹立文明窗口形象,對收費小組嚴肅收費紀律,規定兩人以上才能進企業,公開、公正、公平收費。為加強監督和攻關難點單位,由收費小組以外人員成立兩個監督、攻關協調小組,對收費小組進行監督和拖欠水資源費的單位重點攻關。通過普查新增加了一些用水單位,增加了工作量,需新成立一個收費小組。同時,為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充實壯大執法隊伍,發揮女同志特長,水資辦研究決定又成立了女子收費組和女子稽查組。

2.4 加大非法鑿井違法取水稽查力度

全面稽查,保護國家水資源,防止流失拓展費源,2009年水資辦把2009年確定為水資源管理稽查年,通過拉網式稽查把城區水資源管理水平提升一個層次,特別是市直管理的取用水戶,做到了全面而掌握清晰的了解,做到了取水有計量收費足額到位。

加強對各縣市區,水資源管理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力爭各縣市區水資源管理規范建設上水平,寧津等縣市區采取有力措施已取得初步成效。

在德城區范圍,所有無證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正常管理的取水單位內部黑井進行拉網式排查,發現一起依法查處一起,全部納入水資源統一管理增加費源,防止國家資源流失。

2.5 地熱水管理逐部納入正規化管理。

我市在地熱水井管理方面,多方咨詢法律專家,認真研究相關條文,多次與物價部門協調溝通,爭取相關政策,對取用地熱水單位講法律依據、講政策,糾正了取用地熱水單位的錯誤認識,將地熱水資源逐步納入管理范圍。目前,市直管理的地熱水井90%以上已納入正常管理,對個別“釘子戶”正在準備利用法律程序開展工作。

3 工作進展情況

3.1 依法加強水資源費及污水處理費征收,嚴格應收盡收

水資辦嚴格貫徹落實《水法》等法律法規,努力克服封井、暫停收費(一季度)等困難,堅持嚴格依法收費,切實加強征收管理,水資源費及污水處理費征收取得可喜成績。截至目前,全市征收水資源費比上年同期增長31%,其中市直征收比上年同期增長86%;市直征收污水處理費比上年同期增長355%。

3.2 加大宣傳力度,營造依法收費的良好環境

單位及全社會對收費的認識度和影響力在同志們的努力下取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各種媒體,向領導、企業和公眾宣傳當前國家、省、市的水資源緊缺現狀和有關水資源法律法規,營造依法收費的良好環境。

3.3 和諧管理嚴格執法

通過對全市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近一年的拉網式稽查,非但沒有因為我們的嚴格執法,依法征收工作引起各用水戶的抵制和不滿情緒,也未引起任何的社會負面效應,反而促成了各用水戶對我們工作的理解、支持和信任,形成了更加積極、協調、和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氛圍,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3.4 嚴格把地熱依法納入管理,地熱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直地熱的管理秩序,經報局黨委批準,水資辦嚴格依法把市直地熱納入管理,堅持依法管理,依權管理,和諧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受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肯定和各兄弟市的認可。省水利廳水資源管理處并將我市的先進做法向全省進行推廣。聊城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帶領全市各縣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一行10人來我市考察學習水資源管理和地熱管理工作,經過考察了解,他們對我們的工作思路和創新方法給予了高度評價,并表示積極學習我們的好經驗、好做法,以我們為榜樣搞好其本市水資源管理和地熱管理工作。

4 結語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4

水價是微觀上配置水資源的重要手段。水價的變化過程,與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及國民經濟政策密切相關。隨著國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水價也經歷了從福利定價到商品定價的過程。綜觀黃河流域水價的變化過程,總體上可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1.1公益供水階段

1980年以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水利工程供水一直執行福利性政策,實行無償供水。水管單位的運行費完全依靠國家撥款維持。在高揚程灌溉地區,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些電費,其余由國家補貼。該階段,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國家只管水利工程的投資建設,管理單位僅對工程進行簡單維修和管理,對水資源在宏觀和微觀上基本上沒有調配功能。從而造成水利工程維修管理、設備更新費用嚴重不足,許多單位連簡單的再生產都難以維持。

1.2低水價供水階段

鑒于國有大中型水利工程運行不良,舉步維艱的局面,1980年國務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單位,凡有條件的要逐步實行企業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費,做到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根據這一精神,各地擬定了水費標準。黃河流域幅員遼闊,自然條件和生產條件差異較大,水價標準并不統一。黃河上游水源充足,地勢平緩,灌溉用水自流方便,水費標準較低。如內蒙古河套灌區為0.00114元/m3。黃河下游,引黃渠首水費也開始起步,但標準很低。此階段盡管各地制定的水價標準極低,僅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但供水管理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水利供水從無償到有償,走上了按量計費的起步階段。

1.3成本水價低級階段

1985年7月22日,國務院以國發【1985】94號文批準并頒布了《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辦法規定“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當地水資源狀況,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卑凑者@一規定,各地分別對自己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進行了測算,并制定了本地區的水價標準。但由于原有標準太低,按當時物價水平測算太高,二者相差較多,用戶一時難以接受。所以各地核定的水價相對較低,離實際成本差距很大。如內蒙古農業用水自流為0.009~0.018元/m3,提灌0.002~0.005元/m3,工業用水0.003~0.004元/m3,城鎮供水0.05元/m3(斗渠口);河南省農業用水自流為0.008~0.018元/m3,工業用水0.04~0.045元/m3,城鎮供水0.015~0.02元/m3(總干渠口);引黃渠首農業自流為0.003~0.001元/m3,工業0.002~0.004元/m3。

1.4成本水價階段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1994年水利部提出水利進入市場經濟的“五大體系”建設。同年財政部以【94】財農字397號文“關于頒發《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會計制度》(暫行)的通知”。1995年水利部以水財【1995】226號文頒發了《水利工程供水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各地在進行成本核算基礎上,以供水成本為目標,根據物價指數變化不斷調整水價,對新建水利工程按產業政策要求,按工程類型和用水性質實行新水新價,這些措施推動了水利工程管理逐步向良性軌道上運行,水價管理體系正逐步形成,各地水價標準都有較大幅度提高。據統計,現行標準較1985年平均提高180%,最高達300%。

2現行水價存在的主要問題

2.1供水價格偏低

目前,盡管黃河流域的水利工程均按照新的供水成本核算辦法進行了核算,水資源的價格比成本低水價階段有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有些省區的水價調整幅度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了連續上調,但與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仍有較大差距。如2000年黃河下游引黃渠首1~11月份,農業供水價格,河南4~6月份0.00675元/m3,其它月份0.00507元/m3;山東4~6月份0.00649元/m3,其他月份0.00487元/m3;工業及城市生活用水4~6月份0.0045元/m3,其他月份0.0025元/m3。從12月份開始執行國家計委調整的新水價,標準為農業用水0.01元/m3,工業用水0.039元/m3。引黃渠首供水價調整幅度較大,但農業水價僅為成本的30%,工業供水價格只占其成本的1/2偏上。

供水價格長期偏低,水價嚴重背離其真實價值,造成了工程管理單位虧損嚴重,供水工程維修困難,工程老化失修嚴重,效益低下,導致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不利于工程及管理單位的良性循環和國民經濟發展要求。水價偏低,用水缺乏有效的經濟制約手段,用水戶節水意識不強,加劇了水資源利用的無序競爭,造成了有限水資源極大浪費。如目前的引黃灌區的渠系水利用系數僅為0.4~0.5左右,高的也不過0.55,工業水重復利用率僅為50%上下。這種現象使得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不利于黃河水資源的科學配置和可持續利用。

2.2現行供水價格沒有充分反映水資源的價值內涵

供水成本是水價核算的基礎。現狀條件下,供水成本費用是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規定》,按“供水生產”、“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四個科目進行成本費用核算的。在此基礎上,供水價格按照供水成本,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農業水價中,糧食作物按成本核定,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可適當高于供水成本和費用;工業用水按供水成本和費用加4%~6%的利潤及稅金確定,城鎮生活用水可略低于工業用水。

目前,就我國水資源價格體系而言,主要包括水資源費和水費兩種。第一項是使用者獲得的水使用權,第二項是商品水的終極價格。水價作為一種反映水商品的價格,它應該包括水資源費、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以及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性補償。因而按照這一水價結構,即使現行水費完全按各類水價標準執行也僅體現了水價中的水資源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部分,而水資源費和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補償則沒有被體現出來。這表明,水價改革仍然有較長的路要走。

2.3缺乏科學有效的水價形成機制

水價機制涉及水價的核定、執行,水費征收和管理等環節。由于目前我國的水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國家、地方政府、工程管理單位和用水戶之間的責、權、利并不完全清晰,尤其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受此影響,盡管各省、市及獨立核算的供水管理單位都制定了水費計收標準,但真正到位的不多。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物價指數的變化,水價的增長遠低于供水成本增長幅度,而在具體核定水價時,還要考慮用水戶(主要是農業用水)承受能力,征收的可能性等多種因素,造成了新的價格、價值背離現象,這就是水價調整缺乏科學的聯動機制的具體表現。

目前,黃河流域的水費征收工作與水利基礎產業地位不適應,嚴重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F行的水價標準盡管已將供水水價與供水對象的利益聯系到了一起,但由于缺乏科學合理的水費計收方式,且受黃河流域水資源分布及地域性差別影響,各省區的水費計收方式并不統一,如有的地方按方收費,有的按畝收費;收費制度和辦法不完善,不僅造成水費征收困難,而且降低了水資源利用效率。水費管理上,出現了多頭管理,如有水利部門,財政部門、計劃部門等;加之收費機構不完善,缺乏檢查與監督措施等。導致水費管理處于低水平、低效率狀態,不利于水利工程和水管單位的良性運行和持續發展。

3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

3.1建立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水價核算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商品的價格反映其價值的變化規律和要求。水資源作為一種商品,其價格的變化也應反映市場規律的變化要求。針對目前水價偏低,水資源經濟內涵反映不充分的實際情況,根據目前我國水市場的發育狀況,在完善現有水價核算辦法基礎上,逐步建立起完全反映水資源經濟內涵的水價核算體系。黃河流域涉及地域較廣,水資源在時空上和地域上的分布有其自身的變化規律和特點,沿黃經濟發展對水資源的要求程度不同以及不同行業對水資源保證率要求的差異性,增加了黃河水資源水價核算的復雜性。根據黃河水資源的變化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以及水市場對水資源的配置要求,黃河流域水價應以資源水價、工程水價、環境水價核算作為主要內容,結合水資源的用戶性質將水資源進行分類,提出各類用水的水價核算方法;同時依據水資源的緊缺程度,豐枯變化特點,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水價核算辦法和標準。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水源費。即使用者從資源所有者中獲得使用權的成本。水資源作為一種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和戰略物資,其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盡管水資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相同的,但由于國家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責權關系在水資源上尚不十分明晰,如果不征收水資源費,則導致流域上、下游,資源貧、富不同地區水資源使用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理順資源使用、管理等諸多環節中的利益關系。

(2)水資源的加工成本費用和合理收益。成本費用應包括基建投資、管理費、運行維護費和稅金。合理收益是投資利潤,可根據工程類型,目標及發展階段提出利潤率的大小。管理費除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費用外,還應當包括水資源的管理費用,主要有水資源勘察、調查評價、規劃、管理等內容。

(3)根據水資源的時空變化和稀缺程度,確定其豐枯價格,體現市場調節功能。

(4)水資源使用的消極外部性補償。主要指水資源過渡開發使用所帶來的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工業廢水的過量排放造成的水環境失衡和下游水體利用功能喪失等補償費用。

3.2建立水價的補償調節機制

水資源屬競爭性消耗品,上游區域耗用多,則可供下游消耗的水資源量就相對減少,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就變得更加突出。黃河下游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初持續發生的斷流現象,實質上就是流域各用水區對水資源需求增加,水價調整不到位,水市場調配功能脆弱,從而導致水資源供需失衡的結果。1998年之后,黃河水利委員會對黃河流域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和調度,在黃河水資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的情況下,確保了黃河下游河道不斷流,取得水資源管理的新突破。但這種管理和調度主要是行政手段的作用,缺乏市場規律的調節,黃河上的主要水利工程和水調部門為此都付出了巨大代價。如2000年為確保黃河下游不斷流,山東局在調水期間發生的調水費用就高達1100萬元。今年,小浪底水庫為緩解下游旱情及確保下游不斷流,于6月底就停止了發電。所有這些費用支出均沒有在現行水價中予以體現。因而,為提高黃河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水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應在確定黃河流域各省區水權的條件下,摸清黃河水資源的家底,提出沿黃各省區河道生態用水,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農業用水等用水控制指標。在此基礎上,結合水資源的核算方法,逐步建立起水權轉讓,資源流動(包括質和量兩方面)的水價補償調節機制,促進黃河水資源的有序流動和高效配置。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5

1.1思想認識不足,節水意識淡薄

基于上述水資源配置分析,當用水保證率提高時,菏澤市農業、工業、生態則將出現不同程度缺水狀態,水資源短缺形勢嚴峻。菏澤市部分工業存在生產能力大于污染處理能力的問題,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工業年排放COD總量要達到1.25萬t,加上城市生活污水,萬福河、東魚河、洙趙新河等3條主要河流綜合污染指數年際變化呈逐年上升趨勢。農業、個別服務行業也存在水資源浪費、利用率不高的情況。從節約用水、可持續發展來看,部分領導干部、取用水戶、社會群體沒有認識到人與水資源和諧相處、共同發展的重要性,僅僅把節水當成目前的權宜之計,沒有認識到節水工程的長期性。部分領導干部、負責人對水資源管理制度了解不深,認識不全,個別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對制度理解不透徹,宣傳方式不靈活、范圍不廣,執行力度不足。

1.2缺乏統一管理,開發過程紊亂

菏澤市屬于資源性缺水、水質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并存地區,菏澤地下水的淺層水苦咸,深層水氟化物偏高,整體地下水水質較差,因此只能以黃河水作為飲水水源,導致很多非法取水現象。比如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城區自備井必須全部關閉,但有些飯店、賓館、洗浴中心等依然在使用私自設置的自備井,這種現象不僅加劇了水資源的供求矛盾,而且增加了廢水排放量。另一方面,菏澤市作為全國棉糧生產基地,對用土量的需求很高,加上一些需要泥土為原料的工業如燒窯等,導致河堤破壞嚴重,甚至部分河堤的外大堤已低于水面。減緩了水資源的流量,進而破壞了水工程的運行。水資源的開發管理中缺乏統一的工程規劃,對開發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沒有事先提出明確的應對措施,導致開發過程中出現影響整體工程進程的不良現象。

1.3法律政策欠缺,監管力度薄弱

目前,山東省水資源管理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山東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山東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但是菏澤市相關的水資源政策法規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政策法規配套情況存在差異。部分法律法規偏于理論,實際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不同部門出臺的水資源管理政策和法規存在不銜接甚至沖突的情況。與水資源法律相關的配套的考核制度、激勵獎懲制度、補償制度等仍然不完善甚至缺失。沒有相應的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導致水資源法律政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生偏差,或者執行不足,缺乏足夠的權威性,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1.4經濟手段不力,宏觀調控失衡

根椐山省135號令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庫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水資源費。農業灌溉、農村非經營性取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也不繳納水資源費。從河流、湖泊、水庫中取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為自備水源0.30元/m3,公共供水0.20元/m3;從地下水取水的,自備水源0.55元/m3,公共供水0.45元/m3,微咸(劣質)水0.15元/m3,疏干、排水0.10元/m3。對于超采區內公共供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按當地地下水相應公共供水、自備水源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合理的價格是配置資源、保護資源的重要經濟手段之一,從上述政府頒布的號令可以看出:由于水價成本核算不科學、不全面,造成了水價不合理、水價偏低的現實,導致了許多水資源浪費的情況,部分污水處理企業無力償還貸款,甚至虧損,難以達成水資源的優化配置目標。

2資源開發政府管理的對策

2.1提高節水意識,加強宣傳力度

菏澤市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該認清本市現在的水資源形勢,加大節水宣傳工作的力度,加強自身以及群眾、工業企業等群體的節水保水工作的責任心,減少生活用水的浪費,認識到水資源匱乏的嚴重性和節水保水的緊迫性。政府應該積極引導建設一個節水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努力創造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產、生活環境。在污染治理方面,堅持節約與治污并重,工業企業中著力宣傳開源節流,節約水的使用量。嚴肅查處水污染防治違法行為。對執法不力、失職瀆職的執法人員也要追究相應責任。政府還應積極引進、開發科學技術,提高農業、工業用水的利用率,提高企業工業等治理污水的能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的同時保護生態環境,達到優化配置的目標。

2.2合理配置水源,統一規范管理

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優化配置是實現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基礎,是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根本。規范管理首先要菏澤市政府要認識到自身的宏觀調控作用,運用政府的權威明確劃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協調他們之間的矛盾,使得水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銜接有序,責任到位,角色明確。其次推進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學協調的水資源綜合管理體制,加快建設現代化的信息采集、處理系統,逐步實現對水資源全方位、全領域、全過程的統一管理[7];最后是提高管理部門人員能力和水平。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做好設1期陳佳佳:區域水資源政府管理對策研究125施配備工作的同時,應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努力增強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本領,學習典型代表事跡和其他地區先進的制度和技術,對受訓人員進行考察、考核和獎懲,提高整體業務水平。

2.3完善法律政策,提高監管力度

菏澤市政府為完善水資源法規體系,使水資源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應注重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每個環節的政策規范。水資源開發方面包括水能開發、水文工作管理、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利規劃、水利建設資金、水管理體制、水工程建設管理、質量監督管理等;水資源利用方面包括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權轉移等[8];水資源節約與保護方面包括保護水質和水量、水生自然保護區保護,防止污染、枯竭、堵塞和過量開采,建立起完善的污染賠償制度等;水行政執法方面要注重對水政監察執法隊伍建設與管理和執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嚴格執行水行政執法并加強對執法行為的考察和監督管理。

2.4制定合理水價,發揮宏觀手段

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范文6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水價改革邁出了較大的步伐,已經取得可喜的成績。一是水的商品屬性得到確認,資源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從無償使用變為有償使用。二是逐步確立并完善了水價的制定原則。三是區分不同的供水和用水,實行不同的價格形成辦法和管理辦法。四是逐步提高水價,使偏低的狀況得到改善,對節約用水起到了效果。五是確定了水價的管理權限,初步確立了分級管理的制度。六是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納入國家商品價格管理體系,將水費管理由事業性收費管理變為經營性收費管理。七是開征了污水處理費。八是改革水費計收方式,推行累進制水價、季節性浮動水價、兩部制水價、終端水價等計價制度。九是出臺了一系列推進水價改革、完善水價管理的法律、法規,保證了水價改革和管理工作沿著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方向健康前進。這都為今后改革的深化奠定了基礎。

二、水價問題依然存在,需深化改革

1、價格形成機制的改革成效有待提高,存在重調(價)輕改(革)甚至以調代改的現象

目前水價一片漲聲,但對于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卻是實施不力。具體表現在:

(1)水資源費征收不到位,造成水資源的價值補償不足,甚至得不到補償。水資源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水資源的稀缺租。其征收是否科學、合理、到位,不僅關系到水價形成的科學合理,而且關系到水資源的持續發展。據此,雖然有關法律法規對征收水資源費已作出規定,但在執行上并不盡如人意。雖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開征水資源費,但具體到各個地市,并非都已開征,即使已經征收的水資源費標準也較低。目前,全國地下水資源費平均為0.30―0.35元/噸,水資源費平均約為0.06―0.09元/噸,遠低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平均價格(不含污水處理費)1.34元/立方米,導致地下水的大量超采。尚未制定征收和管理水資源費的法規和全國統一的征收辦法,難以規范地方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沒有建立水資源價值核算體系,缺乏科學的測算辦法。

(2)現行的供水定價辦法存在問題:一是水商品供給缺乏競爭,在一個區域內,沒有一個社會平均成本可作參照和比較,對供水企業的成本和費用實行市場評價和約束。二是現行成本加成的定價方法,由于缺乏成本的約束和規范,不能促使企業節約成本,反而使其可通過增加價格來增加利潤。近幾年,城市供水價格提高了近30%,而同期供水成本卻上升了20%多,成本增支的因素擠占了提價空間的3/4。三是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水費辦法》規定,一省范圍內由省統一制定、調整,實行統一的水價。審批的水價難以符合大多數水利工程的實際情況,致使供水價格低于供水成本。四是《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只對農業水價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基本的原則和要求,側重于解決當前供水單位嚴重的虧損問題,而對于農業供水成本的核定和規范,各地水價的具體制定辦法,提高水價對農產品消費、生產、貿易、農民收入及灌溉用水效率的影響等方面的探討明顯不夠。

(3)供水成本不合理的問題仍未解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管網漏失,據對408個城市統計,2002年全國城市公共供水系統供水管網漏損率平均達21.5%以上,城市供水每年損失近100億立方米。水管單位人員超編。據廣西的調查,全區各供水企業現行人員超編大都在50%以上;江西的情況是,如果城市供水企業冗員總量問題得到解決,全省虧損的城市供水企業至少有50%可以摘掉“虧損”帽子,所有供水企業的效益都可能得到提高。成本分攤不合理,主要是各種經營用水成本的分攤和政策性運營成本與經營性運營成本的混淆,盲目建設造成供水設施能力過剩,目前我國有50%以上的大中城市供水設施能力大于1.5,超過80%的大中城市的供需大于1,致使固定資產折舊成為最大的一筆成本,導致不合理成本也要由消費者負擔。

2、水價總體上偏低,尤其是工程供水價格低于供水成本

一方面,到2004年底,全國水利工程供農業用水每立方米平均3.5分,僅部分補償了供水單位的成本費用,供水越多,虧損越大;另一方面,全國工業供水的水費低于用水戶成本的1%,農業用水占畝成本的1/10,水費支出約占居民收入1.2%,這說明我國水價仍有一定的調整空間。

3、水價體系不合理

水價內部的比價不合理。一方面,按現行水價政策,工業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價格應高于農業用水價格。但有的省、市采用以糧折款計收,而糧食價格是按國家每年的定購價決定的。因此,農業水價會隨著糧價的升降而升降,一旦糧價下降農民的負擔就要加重。而工業和生活用水水價卻變化不大。另一方面,原水與成品水差價不合理,即原水水價一直低于成本,導致水利工程供水普遍處于虧損狀態。水利工程供水與地下水的比價不合理,導致對地下水的過量開采和使用。季節差價不明顯,不能調節不同季節用水量,加劇供求矛盾。不同的供水管理形成不合理的比價。如有的地方中央和省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較高,基本能夠做到保本微利,而大部分非省屬水庫仍執行1996年標準,有的甚至沒有實行按方收費,其比價明顯不合理。

4、計量收費方式沒有得到普及

截止到2004年6月,全國只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50多個城市(其中10個大中城市)對居民用水實施了階梯式水價;兩部制水價只在極少數灌區農業供水中試行。從實踐看,容量水價中沒有體現水資源的稀缺租;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辦法的用水定額,難以合理確定;由于缺乏簡易、經濟和有效的計量設施,絕大部分地區農業水費仍實行按畝收費,農民和水管單位都缺乏節水的積極性。

5、水價管理問題仍存

存在水價管理權限過于集中、政企不分、對水價的執行監管不力、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工不明確,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不作為或過于作為的現象、用水戶參與水價管理的制度需待完善、末級渠系水價秩序混亂、中間加價和搭車收費現象嚴重等問題。

三、圍繞水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問題積極穩妥推進水價改革

目前我國水價的主要問題,仍然是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不完善。深化水價改革的重點和關鍵是建立以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配置為核心的價格形成機制。

1、完善水價形成機制

科學的水價形成機制應反映水商品的價值、水的供給和需求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多種因素的作用,實行科學的水價計價辦法,形成合理科學的比價、差價關系,做到不同的水量、水質、用途、地區、季節、峰谷及至不同的供水工程等形成的不同的水價。

(1)完善水資源費(稅)的征收。全面征收水資源費,提高地下水資源費標準,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配置。一是應出臺國家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

法》,依法強化、規范水資源費的征收和管理。二是要加大水資源費的征收力度,逐步實現用水補償的合理化。三是針對農業用水浪費和盲目開采地下水的現實,國家應擇機對農業用水征收水資源費。四是要按照“優先開發地表水,嚴格控制地下水”的原則,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用經濟手段抑制地下水的嚴重超采。

(2)建立供水成本評價體系和約束機制,認真解決成本不實問題。一是要建立成本考核指標體系,規范水價成本的核算方法。實行按區域平均供水成本定價,解決按企業個別成本定價的不合理問題。由政府物價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建立區域供水成本核算模型,并做好相關的測算工作。二是要建立供水企業成本預審制度,對供水企業的成本構成進行長期的監管和控制。三是應實行供水企業成本認證制度。依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成本資料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在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目前在水價改革中,普遍存在以提價代替改革的傾向,對水資源費征收的問題研究不足,征收法規制定滯后。一些已開征水資源費的地區,把征收的水資源費作為基金(例如南水北調建設基金),用于水資源的開發。此舉有不同意見。主要是認為向用水者收取的費用作為建設基金,應視為用水者對水資源開發的投資,需要明確用基金所開發的水資源的產權。如果將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是否可避免基金所產生的產權問題。此外,征收的水資源費如何在中央與地方合理分配問題也值得研究。

2、改革水價計價方式,推行科學的水價制度

(1)推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積極推廣“兩部制”水價。目前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第一,對現有樓房管網和計量設施進行改造,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加大管網運營成本和抄表工作量。而在實現節約用水后,又將導致企業銷水量下降,與企業目標利益相矛盾。這都會影響企業的積極性,因而需要研究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不能只懲不獎。對超定額用水部分固然要多交費,而對定額內節約部分也應有相應的獎勵措施,即本期節約的定額用水,可并入下期定額用水量。這樣有懲有獎,可以更好地起到鼓勵居民節約用水的作用。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也不能只對居民,不對機關事業單位。誰在浪費水,就該讓誰來節約用水。應該把節水的重點放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而不是居民。應在機關事業單位大力推行水價計量方式的改革,促使機關事業單位為節水做出榜樣。

(2)逐步完善農業供水計量設施,改進水費收取制度。加大供水計量設施的建設,逐步實行用水按方收費。同時,統一水費票據,實行“一票到戶”;實行水價、水費、水量三公開,從政策上堵死搭車收費的漏洞,并加強相應的監督檢查。

(3)提高水價需解決成本不實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水價的調整還不能一步到位,尤其是農業用水更是如此,需要通過逐步提高水價的辦法,使之逐步實現科學、合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水價既存在較低的問題,又存在因成本不實和各種不合理收費導致的價格扭曲問題。提高水價,必須同時解決成本不實的問題,清理隨水價一并收取的各種費用,堅決取消各種不合法的收費,去掉用水戶的不合理負擔,使水價建立在科學合理的成本基礎上。此外,提高水價,也要相應提高水質和供水服務水平。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只講提價,尚未認真解決成本不合理的問題,致使不少水價論證會流于形式和走過場。

3、適當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應將污水處理費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目前,全國30個省、市、區有475個城市開征了污水處理費,有186個城市沒有開征污水處理費。即使已經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也存在收費標準低和征繳率低的問題,全國約有1/4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收費標準不足每立方米0.3元(居民收費標準),致使已建污水處理設施有相當部分不能正常運轉。因而,應該把污水處理當作一項重要水資源再生和開發利用的強制政策。把污水處理和征收污水處理費確定下來,以確保污水的回收、利用和環境的凈化。對尚未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城市尤其是重點流域區域和已建污水處理廠的城市,可限期開征。同時,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還要針對目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處力度,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罰款數額,大力增強企業守法的自覺性。

4、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業用水水價改革

我國農業用水約占用水總額的70%左右,改革農業用水價格,對于節約用水、實現稀缺水資源的有效配置,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改革農業用水價格,并不一定會增加農民的負擔或減少農民的收入。理由如下:其一,目前的農業用水水價,從供水單位看是偏低的,即供水價格不能補償供水成本,表明國家對農業用水實施了補貼。但從農戶方面看,其實際交納的水費并不低,原因在于存在各種不合理的搭車收費,表明農民并沒有得到國家的補貼。所以清除這些不合理的收費后,農戶的水費負擔并不重。其二,農業用水費用在農業生產費用中所占比重不大。其三,農業用水節約的潛力較大,通過逐步地適當地提高水價,促使農業節約用水,調整種植結構,提高用水效益,等于直接減少農業用水的費用支出。其四,如果允許農民把節約下來的水進行有償轉讓,又可使農民增加一部分收入。這樣總算下來,適當提高農業水價,并不會增加農民的支出,甚至會增加農民的收入。

基于此,在進行農業水價改革要相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改革現行的農業用水費用計收方式。目前的做法是,計量設施只到斗口,斗口以上的供水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灌區支渠或斗渠出水口以下的末級渠系大多為基層政府自建自管,產權不清,職責不明,價格主管部門對農業用水末級渠系的終端水價尚有明確的定價政策,農業用水的終端水價多采用估算的方法定價,農民并不直接與供水單位結算,水費在村或鄉的范圍內按畝均攤。這種辦法為暗箱操作提供了方便,使得目前農業用水終端水價秩序混亂,隨意加價和搭車收費嚴重,加重了農民的負擔。為此,應推行終端水價制,比如通過建立“農民用水者協會”之類的農民自助組織代替村或鄉管水,實現收費透明化,清除強加在農民身上的各種不合理負擔,有利于提高農民節約用水的積極性,也為調高水價使之逐步趨向合理。

(2)建立農業用水轉讓機制,鼓勵農業節約用水,并使其得到相應的收益,使農民的權益得到保護。農業水價改革,實質上是如何調整城鄉間的用水格局以適應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又要保證農業和農民用水利益不受到侵害,并讓目前有限的水資源真正高效地流轉起來,實現在不同地區、產業和部門之間資源配置的高效率。因此,一方面,農業用水要挖掘自身的節水潛力,另一方面,要變被動的無償擠占為主動的有償、合理的交換。另外,正確解決好城市和工業用水擠占農業用水的問題,以確保農

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穩步發展,確保我國的糧食安全。為此,要通過節水,擴大城鄉用水的供給空間;通過有限的水資源在城鄉之間的高效流轉,同時給農村以合理的補償。應通過改革,使農民享有明確的水資源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并建立規范的水市場,通過價格機制和利益補償機制來實現有償交換。

(3)規范水利工程的成本核算,降低農業供水成本。農業用水的定價原則,是補償合理成本、不計利稅。其關鍵是科學地界定合理成本。應完善成本核算制度,規范供水成本核算范圍,合理分攤成本費用,實行“四到斗”(輸水到斗、計量到斗、收費到斗、服務到斗)和“四公開”(水量指標公開、水價公開、實際用水量公開、水費賬目公開),認真解決成本不實的問題。主要是供水單位人員嚴重超編,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相混淆,并變成成本由用水戶承擔。因此,改革農業用水價格,必須解決好成本不實的問題?,F行規定水價必須使投資補償成本,并獲得相應的利潤。這種辦法有利于鼓勵水利投資,但經營者不用承擔任何經營風險,不利于經營者加強成本核算,增強企業市場競爭的積極性。

(4)充分利用WTO規則,建立農業供水補償機制。WTO規則允許補貼農業灌溉用水。因此,應加強財政對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技術推廣、科學研究等的補貼力度,財政對農業生產基礎設施的補貼應盡量向灌區灌溉工程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更新改造傾斜。同時,為了增強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農田水利建設等農業基礎設施投資應該主要由國家負責,農民不應該承擔過多的基礎性公益性任務,因而在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計算上,國家投入資金的部分不應該再進入農業水價范圍,即國家對農業水利設施建設的投資,不應計人農業供水成本中。

5、深化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

水利工程供水是水管單位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用水資源,經過引、提、輸送等物化勞動和活勞動提供的商品。我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經過20多年的改革,尤其是1997年以來的深化改革,在水價形成、水價管理制度(包括水價管理權限、水價計收方式、供水價格制度、水費收繳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比較明確和清晰的思路,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水利工程供水具有基礎性、準公益性以及在WTO條件下供水價格的特殊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改革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而步履維艱。

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1)價格管理權限過于集中,造成價格制定或調整周期長,難以反映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受氣象水文年際變化的影響,也難以運用價格杠桿調節用水的需求,并影響兩部制水價、階梯式水價及豐枯季節水價等科學的水價制度的全面推廣。

(2)政府的價格行為不規范。表現為:政府對價格的管理存在許多非價格因素,對價格形成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的行政干預;在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制定和調整方面,政府批準價格往往變成對供水經營者價格的認可,形成的價格缺乏科學性和權威性。此外,還存在價格聽證制度透明度不足、供水成本和價格信息披露不夠等問題。

(3)水價決定過程價格主管部門缺位。主要表現在現行成本規則的制定,包括成本立項、農民投勞折價、固定資產重置價格計算、綜合利用型水庫的投資成本分攤等,都沒有價格主管部門的參與,使有些規定不適應價格管理的要求。比如,把死庫容的成本計入供水成本,這種做法值得推敲。

(4)供水價格形成缺乏成本約束,導致供水單位成本的不合理增長,甚至快于價格上漲的狀況。

(5)水費計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農業用水缺少科學規范的計量設施,計收方式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背離;農業用水末級渠系終端水價的管理混亂。

(6)用水戶作為價格形成主體之一,尚未能很好地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

基于此,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深化改革應著力于以下幾方面:

(1)要確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的原則:效率優先,兼顧農民的支付能力;既要保證農業生產用水,又要利用價格杠桿引導有限的水資源用于最有效率的部門。使農業灌溉水價與農民支付能力相適應,最好是對農業灌溉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其中基本水費不應過高,計量水費也要從節水用水出發,在科學合理地確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對配額內用水可從低于成本到逐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對超額用水部分實行相應較高的價格。

(2)建立科學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形成機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約束機制,使供水價格的制定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基礎上。對不同的用水實行不同的價格。完善公益性供水的補償。水利工程兼具防洪、供水、發電、養殖等多種功能。水利工程的各項開支的補償,應區分用水性質,明確責任,確定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對公益性供水所形成的成本應由政府財政予以補償;對經營性水利工程供水的開支則應通過價格的方式進行補償。

(3)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水價管理運行機制。對水利工程供水中的農業用水價格,目前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可以此為基礎,實行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統一制定政策,分級進行管理和分級決策實施。

(4)改變現行水費收繳辦法。目前水費收繳與水管單位脫節,即水管單位不收費,收費單位不管水,導致水費被挪用現象。應該明確,水利工程對農業供水收繳的水費,既不是“費”,也不是“稅”,而是對供水運營成本的回收,因而水費的收繳應由供水單位收取。為此,應該建立水費收繳機制、水費使用監督機制、水費財務制度、財務監督和行業監督機制,實行財務公開。

6、建立和完善水權市場

(1)應進一步明確水權,這是水資源交換或出售的基礎。水權包括水資源所有權、分配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管理權等等。由于水資源歸國家所有,這里講的水權不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而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權及由此派生出來的經營、收益和轉讓等權利。通過一定方式的分配,形成水資源的不同的使用權單位,進而形成不同的水資源經營權單位;通過不同投資形式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形成不同的水資源產權和收益權。在此基礎上,才能進行水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的轉換,用水余缺才能進行交易,水經營的收益才能得到確認,才會有水市場的運作,也才有水市場的發展。

(2)要建立必要的防止對水施行壟斷的機制和有關的信息披露機制。

(3)制定相關的法規,為水市場建立相關的機制并做出組織機構上的安排,建立交易體系、監督交易程序及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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