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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1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建立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對加快改革開放,加速企業經營機制轉換,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搞好宣傳工作,并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改革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為建立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加速企業經營機制轉換,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全,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天津實際情況,現對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要由目前單一層次的養老保險,逐步改革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為職工退休后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保障制度,適用于全市城鎮各類企業全體勞動者,通過立法強制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用自有資金為職工存儲一定數額的補充保險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收入情況自愿參加。
允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掛鉤。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以及上述單位中城鎮戶口的各種臨時工,均按本人工資收入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工資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統一按上一年本企業工資總額的18%為企業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城鎮戶口的各種臨時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商投資企業仍按津政發〔1992〕5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為中方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18%用于基本養老保險,12%用于其他養老費用和醫療保險。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稅前列支。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相應增加工資,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隨著經濟發展和情況的變化,經市政府批準,可以調整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比例。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逐步由按標準工資和連續工齡計發,改為按全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職工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計發。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部分補貼三部分組成。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社會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根據繳費年限按一定比例計發。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新的計發辦法實施以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規定標準的,可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基本養老金高于原規定標準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規定標準的20%。新的計發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不改變養老金計發辦法。
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生活水平,要逐步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的比例,對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同時,由市勞動部門規定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為使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由標準工資向工資總額過渡,對一九九三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進行適當調整,對一九九三年度以前離退休人員適當增加生活補貼。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是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的重要基金,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鸬氖褂帽仨毥邮軇趧印⒇斦?、審計和工會等部門的監督。
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開設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本著節約原則,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費,其提取標準由市勞動部門制訂,同級財政審核,市政府批準。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稅費。
勞動部門負責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的制訂和組織實施,掌握收支總量的平衡并對養老保險政策執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收繳、支付、積累、保值增殖工作,并按月向勞動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要編制基金和管理服務費的收支預算、決算,經市勞動部門同意,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由市政府批準執行。
五、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
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2
按照國務院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要求,原行業養老保險統籌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為更好地落實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現將未納入原11個行業統籌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到注冊地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統籌的有關手續。
二、職工個人應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以來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在參加統籌時一次繳清。
三、企業可參照《北京市勞動局關于中央在京企業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險發〔1997〕8號,以下簡稱京勞險發〔1997〕8號文件)規定,補繳1996年4月以來企業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此前企業應繳納的費用實行掛帳處理。具體繳撥辦法可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關于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1996〕38號)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四、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市政府1998年2號令的有關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為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包括補繳的費用)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五、1998年9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個人不補繳養老保險費。其基本養老金項目及水平按照京勞險發〔1997〕8號文件的原則,采取統籌與企業分擔的辦法,即扣除非統籌項目后,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高于590元的,按590元在統籌基金中列支,低于590元的,按實際水平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上述590元的標準,包含97、98年正常調整制度增加的養老金。
六、1998年9月1日后達到退休條件的職工,按照市政府1998年2號令及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3
為了進一步做好工人技師的考評和聘任工作,現就貫徹京政發〔1987〕117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的市勞動局《北京市工人技師考評和聘任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考評、聘任技師的工種范圍問題。
1.對本市尚未列入由國務院主管部、委提出,經勞動部核定設置技師的工種范圍,而又確實需要考評、聘任技師的工種,由市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提出并制定技師考核標準,報國務院主管部、委同意,并報市勞動局備案后,可以考評、聘任技師。
2.哪些工種可以考評、聘任高級技師,按勞動部和國務院主管部、委的規定執行。在勞動部和主管部、委沒做出規定之前,由市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提出并制定高級技師考核標準,報市勞動局同意后,可以考評、聘任高級技師。
二、關于工人技師考評機構的職責和任期問題。
1.本市工人技師按行業進行考評。經市勞動局同意成立的市一級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分兩類:一類是考評技師的工種涉及到兩個以上局、總公司(如機電加工類工種主要涉及到市機械局、汽車工業聯合公司、農機局、儀器儀表總公司等單位)的市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由市勞動局指定一個局或總公司牽頭,會同有關局、總公司組成,評委從全行業范圍內選聘??荚u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牽頭的局、總公司。一類是考評技師的工種基本只涉及到一個局、總公司的市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評委主要從該局、總公司系統內選聘??荚u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該局、總公司。以上兩類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均由組成考評委員會的局、總公司的主管領導擔任,評委由工人技師和工程技術人員(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組成。
2.市一級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除根據“暫行辦法”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實施細則、負責本系統和全市同行業各單位的技師考評工作以外,還要建立經常化的考評制度,制定技師考核標準,審定考核試題。考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考評組織工作及報考技師的資格審查工作。
3.市一級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只按“暫行辦法”對報考技師的工人進行考評,認定是否具備技師條件,發給技師證書。是否聘任,由各區、縣、局、總公司或基層單位決定。
4.區、縣、局、總公司一級的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在市一級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技師考評的組織領導工作。
5.市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和辦公室成員是崗位職務,如兼任辦公室主任的勞資處長調離勞資處工作后,自然免去辦公室主任職務,由新任勞資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6.市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的評委實行聘任制,由市勞動局發聘書,聘期由市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確定。
三、關于培訓問題。
各區、縣、局、總公司應根據技師標準,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對報考技師的工人組織培訓。具體培訓內容、時間和形式,由市行業工人技師考評委員會審定。
四、關于工人技師的審批和管理問題。
1.經考評符合技師條件的工人,需填寫市勞動局統一印制的“審批表”,一式三份,基層單位、主管部門各一份,報市勞動局備案一份。技師證書由市行業技師考評委員會蓋章,報市勞動局加蓋鋼印后生效。
報考技師的申請表和技師聘書,市勞動局不統一印制。
2.為了加強對工人技師的管理,各區、縣、局、總公司要建立、健全技師管理制度。
五、關于工人技師聘任的比例問題。
技師聘任的比例,以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技術工種的技術工人總數為基礎,控制在2%以內,各區、縣、局、總公司根據本系統具體情況分別核定,在全系統內可調劑使用。確實需要突破“暫行辦法”規定比例的,須由各區、縣、局、總公司報市勞動局批準。
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4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本市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涉外證書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北京市對外勞務人員需要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的,由本人執《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或鑒定復核。
對于戶口不在本市并長期在京工作的對外勞務人員,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經審核或鑒定復核合格人員,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原《職業資格證書》統一換成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并在證書照片處蓋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的《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涉外證書”)。
三、涉外證書內容按《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規定填寫,并從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機打印。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勞社廳函〔1999〕121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促進國際勞務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我國傳統的技藝和專長在國際上的良好聲譽,現對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勞務人員須持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的職業資格證書,做為辦理職業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對外勞務人員原來所持的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由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或鑒定復核后,統一換證,并在證書照片處蓋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
三、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時,應持本人身份證件、涉外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經公證處審核無誤后,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證書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套紅?。?,以及持證人照片處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應將上一季度換發證書情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并抄報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附件:職業資格證書特征說明
一、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以及技師、高級技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
二、證書內頁第2頁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章。
三、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紅印刷。
四、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底邊采用LDBZH浮雕印刷。
五、證書內頁使用ZHYZG水印紙。
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5
為加強對各類開展職業技術等級培訓的培訓實體招生廣告的管理,維護技術等級培訓市場的秩序,規范培訓實體的培訓行為,保障求學者和辦學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勞部發(94)506號〕和《北京市各類培訓實體開展技術等級培訓暫行管理辦法》〔京勞培發(1995)106號〕現對各類培訓實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介(以下簡稱新聞媒介)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培訓實體通過新聞媒介職業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二、培訓實體辦理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審批手續時,須持以下證件和材料:
1.《北京市工人技術培訓許可證》副本(以下簡稱《許可證》);
2.《北京市技術等級培訓招生廣告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
3.培訓實體負責人身份證和辦事人員身份證。
三、高級工培訓廣告的到市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初、中級培訓廣告的到區、縣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
技工學校招生廣告到市勞動局辦理審批手續。
四、各培訓實體必須按《許可證》上審批的工種、培訓等級擬定廣告內容,嚴禁在廣告中出現“勞動局考證班”、“勞動局發證班”、“勞動局考核定點單位(定點校)”、“頒發勞動部證書”等違反有關法規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內容。
關于勞動的詩歌范文6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勞動局:
為貫徹京政發(1991)27號及京財預(1991)388號文,經研究,現將幾個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1、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由國家供應統銷價口糧、口油的人員,可列為補償對象,每人每月補償6元。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在計算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時,每月補償的6元,可作為計發救濟費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