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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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1

一、查處無照經營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分類

按性質的不同可分成三大塊:

第一大塊是市場主體登記法,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及其實施細則(1998年修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及其施行細則(2000年修訂);《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及其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規章);《公司法》及其登記管理條例(均在2005年修訂);《合伙企業法》(2006年修訂)及其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修訂,行政法規)。

第二大塊是行業秩序管理法,包括《文物保護法》、《拍賣法》、《煙草專賣法》、《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保險法》、《證券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等等。

第三大塊是查處無照經營的統一法,即《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它是國務院第370號令頒布的。屬于行政法規范疇。與市場主體登記法、行業秩序管理法相比,統一法有其鮮明的特征:第一,統一法在第4條第一款和第2條統一界定了無照經營的內涵和外延。內涵是: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辦理營業執照后失效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和持有營業執照但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許可項目經營的都是無照經營。外延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不區分主體和行業。第二,統一法在第9條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可以行使的職權和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填補了市場主體登記法、行業秩序管理法規定的空白。第三,統一法突出體現了對許可審批制度的保護,該辦法第4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便是最好的說明,雖然它只是將持有營業執照但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許可項目經營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經營”,但卻是和其他無照經營行為一樣的查處。本項加重了工商部門本不應當承擔的責任,尤其是第4條第一款第(一)項,多數情況下由工商部門來取締都是有權無力。

二、法條競合時的處理原則

由于三大塊法的同時存在,對無照經營的查處自然會產生法條競合問題,包括統一法與行業秩序管理法的競合、統一法與市場主體登記法的競合、市場主體登記法與行業秩序管理法的競合。適用原則包括統一法的轉致原則和《立法法》的效力確定原則。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是:“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狈聪蛲贫ǖ暮x就是: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從《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統一法與行業秩序管理法的競合

有些行業秩序管理法規定工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共享處罰權,而有些行業秩序管理法卻將工商部門排除在外。

1.行業秩序管理法規定工商部門無管轄權的:有些行業秩序管理法排除了工商部門的管轄權限,比如《保險法》就規定了無證照經營商業保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無證照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有已經登記才能這么稱呼)從事營利或非營利性經營活動的都由民政部門查處。

2.行業秩序管理法規定工商部門有管轄權的:只有行業秩序管理法規定了工商部門有管轄權的才會在無照問題上產生法條競合,產生法條競合時應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新法優于舊法原則。如果行業秩序管理法是行政法規,就應當適用行業秩序管理法,因為統一法是查處無照經營的一般法,而行業秩序管理法則是查處無照經營的特別法。此時對于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的行政相對人,工商部門應直接依行業秩序管理法處罰,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人認為無證照經營食品的,應依《食品安全法》處罰,本人對此不以為然,《食品安全法》所稱許可,只包括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不包括營業許可,無證的自然要依《食品安全法》處罰,無照的卻未必能依《食品安全法》處罰,依什么處罰要看行政相對人以什么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四、統一法與市場主體登記法的競合

主體的性質決定了處罰的依據。

1.對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的法律適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在“照”的問題上之所以與統一法的叫法不同,不直接稱“無照經營”,而要稱“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是因為兩者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強調的是“名義”且前者包含后者,即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營業執照而以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二是持有其他的營業執照而以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一種情況就是“無照經營”,第二種情況則是“掛羊頭賣狗肉”,比如一公司制企業為了利用債權人更信賴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形式而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經營。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下才會在無照問題上產生法條競合,《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分別在第211條、第37條和第95條直接作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與統一法相比,《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都是上位法,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當分別直接適用上位法。這三個法律沒有規定強制措施,統一法的規定可以適用于第一種情形,但不能適用于第二種情形,因為它不是“無照經營”。

2.對個人及非公司企業法人無照經營的法律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本身并沒有對無照經營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具體的處罰規定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一款第(一)項,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人登

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都是部門規章,而統一法是行政法規,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對個人和非公司企業法人無照經營的查處。應當適用統一法,不存在轉致問題。

五、市場主體登記法與行業秩序管理法的競合

市場主體登記法與行業秩序管理法的競合,是在特定主體從事特定行業經營活動時產生的,但這種競合未必就是法條競合,還有可能是想象競合。前面已經說過,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會產生法條競合。第二種情況會產生想象競合。比如一核定經營范圍為日雜用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店內同時有危險化學品出售。他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違反了《公司法》第6條的規定,應依《公司法》第211條處罰,又因為其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和相應的營業執照,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應依該條例第57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罰,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方面,是想象競合情形,應適用從一重處處斷原則。至于法條競合時的適用,這里不再贅述。

六、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以及特殊行業企業的直接適用與轉致適用

在行政相對人根本就沒辦照的情況下,冒用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義分別直接適用《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特殊行業企業直接適用行業管理秩序法。但在以下已辦照的情形下應先依統一法確認為無照經營,然后轉致適用相應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行業管理秩序法,因為除統一法以外,市場主體登記法和行業秩序管理法都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對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1.許可審批失效的:有人認為,對于許可審批失效但營業執照有效的企業,可以直接將《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6條、第7條作為禁則,認為只要違反了該兩條“禁則”的規定就可以適用第14條第一款處罰。筆者以為不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6條的重心是強調工商部門的作為義務,即許可審批失效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但工商部門并不能直接依據該條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要撤銷或吊銷還得另找“法律、法規規定”。至于據此進行處罰,那就更遠了。第7條與第6條的情形有類似之處,第7條的落腳點在于強調許可審批部門的作為義務,即“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際上,許可審批失效后我們可以在總局12號令《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中找到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的明確依據。該規定第14條對統一法第4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內涵進行了具體解讀:一般經營項目轉為許可經營項目、許可經營項目需要重新審批、許可經營項目經營期限屆滿、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四種情形下未重新取得批準的,應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未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即可以依據該規定第15條的規定,間接依統一法定性為無照經營并依轉致查處。

在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12號令不適用個體工商戶,只適用于企業;二是為了證明行政相對人違反了第14條的規定沒有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我們可以給其先行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再套用統一法定性。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2

1、具備下列條件的本區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2、生產和經營場地、設備、設施符合清真要求;

3、主要管理人員和職工中,有適當比例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4、企業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清真食品行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5、 企業負責人、承包人或承租人應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個體工商戶應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個人網店 個體工商戶 商事主體

2016年1月份工商總局網監司在官網接連《自然人網店應辦理工商登記》、《立法推進自然人網店登記 建立異地協作共管機制》兩文,將自然人網店辦理工商登記問題擺上了輿論前臺。個人網店是否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問題長期以來飽受爭議,表面上只是國家工商管理的事務,究其根本,卻是個人網店法律地位模糊遺患的體現。

一、個人網店的發展與立法現狀

(一)發展現狀

個人網店是電子商務的一種形式,指網絡商店中以自然人名義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上開設網店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其主要特征是賣家為自然人。以阿里巴巴為例,其淘寶集市中的網店為個人網店,而淘寶天貓商城中的網店的店主必須是在我國工商登記注冊的企業。據可查數據,截止2013年12月,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35萬人,間接帶動的就業人數超過1680 萬人,實際運營的個人網店數量達1122萬家。2014年后各大電商平臺上活躍的個人網店數量有所下降,但一方面是因為另一種個人網店形式――微商的爆發式增長造成了個人網店減少的假象,另一方面正是因為個人網店法律地位模糊導致其逐漸被企業網絡商城模式取代。但個人網店在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中仍然有著龐大數量,依然是網絡電子商務的重要內容,妥善立法明確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以便維護權益、規范運行和實施合理監管,對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促進電子商務經濟進一步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立法現狀

法律的滯后性在電子商務領域尤為突出。我國當前對個人網店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并不多,且都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內容不細,效力位階有限。

在全國層面,我國最新出臺的對網絡交易進行具體規制的法律規范包括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網絡零售第三方平臺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管理規定》等。但這些法規性質上只是部門規章,且都沒有確定個人網店主體性質,無法明確其法律地位。2010年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對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規定如下:“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痹撘幎ú粡娭埔螽斍皬氖戮W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進行工商登記,而僅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臺登記。至今也未對什么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作出規定。

而在地方層面,有北京市在2007年頒布的《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2012年廣東省工商局的《關于鼓勵支持我省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1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等。北京市規定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但卻與上位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沖突。而其他大多地方立法均不強制登記。

綜合來看,基于放寬市場準入,支持就業創業,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等考慮,法律總體上不要求個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但也缺少詳細的主體資格規定。在這種情形下,沒有工商登記的個人網店大量存在,他們既不是被否定的無證經營者,卻又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成為了一個尷尬群體,受困時難以在司法實踐中維權。

二、維權障礙的司法實例

《人民法院報》曾報道:阿俊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一家網絡銷售服飾鞋包店鋪,并逐漸發展為金色皇冠賣家。2009年,阿俊陸續發現在“天涯社區”論壇上有網民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畫,誹謗和詆毀阿俊的網店涉嫌造假販假、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違法犯罪行為,引發關注。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論壇投訴,但天涯論壇未采取措施。阿俊認為,網店屬于個體工商戶性質,其作為店主有權主張網店的權利。天涯論壇的不作為侵害了店鋪的名譽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網店并非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不享有名譽權。阿俊的網店是基于銷售商品目的、經審查認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設立的店鋪。我國法律尚未賦予該類網店民事主體地位。且網店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范疇,阿俊無權以店主身份提訟。因此,阿俊的被裁定駁回。

無獨有偶,多年后另一個案件的判決再次昭示了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的尷尬。

許小紅在淘寶網上開設了“小星星”網店,銷售有某化妝品公司生產的化妝品。2014年1月,該化妝品公司向淘寶網投訴“小星星”網店涉嫌銷售假貨,網店因此受到處罰。后許小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化妝品公司在淘寶網上認錯、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小星星”網店屬虛擬網絡環境下設立的店鋪,不具備法人成立條件,故不能認定為享有民事權利的法人,因此亦不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法人的名譽權。名譽權屬于人身權利,具有專屬性,許小紅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張“小星星”網店的名譽權,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法院并不認為在虛擬網絡環境下設立的店鋪享有相關民事權利,也不認為店主具備相應訴訟主體資格。

上述司法實踐表明自然人店主與個人網店的權益并不等同,但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個人網店會有維權障礙。此外,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得個人網店在侵犯他人權益時,自然人侵權還是商事侵權的認定也顯得混亂。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既讓個人網店在權利義務上無法一致,也導致許多現實弊端。

三、個人網店法律地位缺失的現實弊端

(一)消費者保護層面

當前各大電子商務交易平臺,B2C模式都有逐漸取代C2C個人網店模式的傾向,商城的交易規模已經開始超越集市的交易規模,消費者更樂于去網上商城購物。除了商城賣家實力更雄厚外,主要是因為個人網店法律地位模糊,完全由網絡交易平臺監管,缺少強制力,致使偽造信譽、虛假宣傳、假冒偽劣等現象層出,而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常無力維權,引起信任缺失、交易減少。因此,對個人網店的合理定位有利于消費者行使其請求救濟的權利,也是個人網店重贏消費者信任的良機。

(二)工商管理層面

工商總局接連刊文談及個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的事宜,正說明個人網店已經帶來了不容小覷的監管風險。“由于監管部門長期無法掌握相關主體信息,即便找到了違法經營者,也常常因為工商執法人員無權進入個人民宅而無法取證執法,違法成本極低,執法成本極高,致使自然人網店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魚龍混雜的市場主體加劇了低價低質的無底線競爭,劣幣驅逐良幣,勢必阻礙整個電子商務產業的良性發展。”據此,通過明確個人網店法律地位使監管部門管理規制時有法可依顯得尤為必要。

(三)社會發展層面

個人網店與個體工商戶同為自然人經營有著諸多的相似之處,但個人網店卻免于工商登記,不在監管范圍之內,不繳納稅費。而在勞動爭議中,個體工商戶通常會被認定為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缺少市場主體身份的個人網店沒有法律界定,與雇傭者應形成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成為疑問。這些雖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但在實體店店主、個體工商戶等眼中顯然極為不公。此外,個人網店違規違法成本較低,風險小,監管有限等,使其成為網絡侵權乃至犯罪行為發生的重災區,影響著網絡電子交易的健康發展。

四、確立個人網店法律地位

(一)法理分析

個人網店是普通民事主體還是商主體直接關系著如何確立其法律定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下,我國商法、商人以及商行為概念缺失,商事主體不被重視。民法通則對民事主體的規定沒有區分商主體和商行為,這使得在理論上界定個人網店法律地位變得困難,由此引起前文所述系列問題。

從商法角度分析,“商人應是以一定的組織形式,從事營業活動、擁有獨立財產、經注冊登記,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商業交易為職業的組織或個人?!眰€人網店以營利為目的,有特定的營業范圍和固定的經營網址,進行著持續的營利活動,基本符合商法原理中商事主體應有的要件,僅僅欠缺注冊登記。因此其理應被認定為類似商人的主體,應享有商事主體地位。事實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將個人網店界定為網絡商品經營者或者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就是將之認定為商主體嗎?

明確了個人網店的商主體地位后,結合商主體法定原則,以由法律將之納入現有某一商主體中為確定其法律地位的路徑最大可能。

(二)個人網店定位為個體工商戶的原因

我國經法律明確規定且在商法理論中屬于商主體的有法人、個體工商戶、合伙、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個人獨資企業。其中法人、合伙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網店差異較大,包容個人網店的難度較大。而個人獨資企業是不同于商自然人的商事組織,也無法實現對個人網店的涵蓋。由此,最可能接納個人網店的主體是與其在經營方式、設立主體、主體名稱等多方面均有高相似度的個體工商戶。

有學者認為,在網上設立商店首先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個體工商戶。雖為一家之言,但該觀點某種程度上表明了個人網店與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相似性和關聯性,體現出個體工商戶涵蓋個人網店的功能。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法在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并在法定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自然人。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網店通常都是公民自己投資自己經營,名稱自由隨意,一般不進行會計核算,不被認定為納稅人,以個人所得申報稅務,生產經營條件要求都較寬松。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個體工商戶的設立以登記為前提,但個人網店通常只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登記。筆者認為只要修改相關商事登記等內容以適應個人網店的特殊情形,并做好具體法律設計,是可以消除兩者將兩者定義上的區別消除的。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網店具備著最相似的特點,是接納個人網店的最佳商主體。一旦將個人網店界定為個體工商戶,就賦予了其商主體資格,取得商譽權、名稱權等權利,可以獨立于網店經營者以個人網店名義從事活動,在司法中因法律地位缺失而無法得到處理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同時,對于市場監管機關、消費者以及實體店的經營者而言,意味著個人網店必須承擔相應的商事責任,市場會更有序,競爭也更加公平。

(三)個人網店的法律規制模式

目前,我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對個人網店沒有做出進行工商登記的強制要求,這與《民法通則》和《個體工商戶條例》中個體工商戶強制工商登記的規定存在沖突。因此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設計,使個體工商戶能合法包容個人網店。對此,筆者認為有兩種模式可以選擇:

(1)結合我國商事登記改革的趨勢,對個人網店采取任意登記原則,通過相應的法律適用技術在個體工商戶中區分出強制登記和任意登記兩個類別。把大多個人網店歸入個體工商戶項下的任意登記類別,賦予其個體工商戶法律地位的同時不強制要求登記,只需要在第三方平臺實名注冊。同時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向工商管理機構備案,賦予平臺管理權限并承擔相應義務,共同對個人網店實施監管。部分如醫藥、食品等對消費者影響較大的個人網店劃入強制登記范疇,必須到工商管理機構登記注冊。這種方法既不會驟然增加個人網店的負擔,也與當前多數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對個人網店的態度相一致。

(2)直接把個人網店納入個體工商戶,在商事設立登記方面實行與其他個體工商戶同樣實行強制登記原則,但是允許采用相應的特殊登記規則。這種方式不需修改規定在上位法內容中的個體工商戶,只需要在個人網店的法律規制中確定,對行政監管、消費者維權更有利,同時對實體個體工商戶而言也更公平。

筆者認為,第二種方式雖然在立法上比較便捷,也有諸多實際價值,但增加了個人網店的義務負擔,不利于保障其效益,在實踐中被規避而價值減損的風險較大。而第一種模式不僅能較好地處理當前個人網店的法律地位問題,同時豐富擴充了個體工商戶的內涵,有助于商人概念的構建,還對城市流動攤販、微商等的管理具有指導意義。

當然,不管采取哪種設計模式都要求妥善修改個體工商戶制度。但制度完善無法一蹴而就,監管、稅收、公平等問題都需要在明確個人網店法律地位之后。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4

第二條對統計違法行為人,應當處以罰款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罰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規定程序實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罰款時,應當同時責令其限期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除對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統計違法行為人,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罰外,對其他統計違法行為人按規定應當處以罰款的,均應依法與警告的行政處罰一并實施。

第四條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上或者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下,但違法數額較大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四)兩年內再次發生或者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3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五)影響惡劣、違法數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五條對拒報統計資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統計調查表催報單》、《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期限第1日報送統計資料或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過《統計調查表催報單》、《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期限第2日報送統計資料或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超過《統計調查表催報單》、《統計檢查查詢書》規定的期限3日以上報送統計資料或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四)兩年內再次發生拒報統計資料,或者拒報統計資料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六條對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應當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2年內發生3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二)1年內發生3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七條對未按規定設置原始統計記錄或者統計臺賬的違法行為,應當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第一次被查證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兩年內再次發生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300元以上至500元的罰款;

(三)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對自行變更統計方法報送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應當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自行變更統計方法報送一種統計調查表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自行變更統計方法報送兩種以上統計調查表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300元以上至500元的罰款。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有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罰款:

(一)違法數額較小,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的;

(二)主動配合執法機關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糾正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消除、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從輕罰款的。

第十一條統計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罰款:

(一)受他人脅迫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揭發、檢舉他人統計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減輕罰款的。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應報數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認定的數額。

(二)"違法數額"是指統計違法行為人違反統計制度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數據與應報數額的差額。

(三)"自行變更統計方法"是指未按統計制度的規定,擅自變更指標涵義、調查范圍、分類目錄、計算方法的行為。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5

20__年以集中開展“三項整治”為主線,繼續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各項工作,不斷拓展監管領域,加強行政執法力度,創新監管新理念,努力提高行政執法監管水平,積極推進以人為本的“和諧監管”,營造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環境。

(一)狠抓落實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貼花驗照工作,著力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企業年檢和個體工商戶驗照貼花既是對市場主體準入的后續監管,也是登記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局通過多種形式,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斷為完善“經濟戶口”檔案提供了真實資料,也有力地杜絕了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的現象,從而提高了年檢驗照質量。今年全縣應檢企業402戶,實檢企業391戶,年檢率97。通過年檢,核定A級企業385戶,B級企業6戶。全縣應驗照貼花個體工商戶3450戶,驗照貼花率96。圓滿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在年檢貼花驗照期間,清理有前置許可證的企業230戶、個體工商戶1247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辦理注銷登記5戶,依法收繳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戶,責令無有效前置許可證件的企業變更經營范圍的3戶,責令無有前置許可證件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范圍的7戶。查處企業違法違章行為19起,罰沒款金額4.6萬元。

(二)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扎實開展亮照經營專項檢查。

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取締打擊無照經營尤為重要。今年我局做到了組織到位,細化目標責任制,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及部門聯系,嚴格執法,敢于碰硬,對無照經營堅決予以取締。今年在專項整治期間,共檢查企業286戶、個體工商戶2766戶,其中:證照齊全的企業282戶、個體工商戶2741戶;證照不全的企業4戶、個體工商戶25戶;限期補改的企業2戶、個體工商戶13戶;限期變更的企業1戶;限期注銷的企業1戶、個體工商戶2戶;查處無照經營戶(個體)10戶,限期補辦營業執照的9戶,取締1戶,罰沒款金額0.45萬元;未亮照經營的企業3戶、個體工商戶12戶,全部進行了處罰,罰沒款金額1600元。

(三)強化農資市場整頓,切實履行職責,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加強農資市場的監管,真正將“紅盾打假護農”行動落到實處,組織全局干部認真學習中央“1號文件”精神,把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產品的違法行為,作為紅盾護農支農的具體體現。先后5次組織對流通領域農資產品質量進行檢查,對全縣7戶經營規模較大的農資經營戶推行了商品質量關口前移,查處了一批“坑農”、“害農”的違法案件,進一步規范了全縣農資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22人(次),出動車輛43臺(次),檢查農資經營企業18戶、個體工商戶88戶,查獲化肥、農藥、種子違法案件6起,收繳罰沒款3萬余元。

(四)“三項整治”工作長抓不懈。

全面落實“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檢查時,給予的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規范了__*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種、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線廢舊收購站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收購市場的經濟秩序;對全縣轄區煤礦、礦產業、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安全隱患;規范了保險市場經營秩序,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行為規范;成功的舉辦了__縣20__年“三月三”商品貿易交流大會;在我縣創建省級衛生文明城市工作中,積極履行職責,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城區集貿市場進一步得到完善。

(五)以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為重點,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我縣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一度有所抬頭的實際,我們一是組織對賓館、飯店管理人員召開聯席會,學習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表現形式,講解危害后果,形成群防群治的社會環境。二是加大輿論宣傳,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傳播媒介,宣傳《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廣泛地向社會宣傳傳銷和變相傳銷對社會帶來的危害,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能力;張貼宣傳標語60余幅,在媒介報道4篇。三是與 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加大轄區傳銷窩點的排查整治力度,驅散變相傳銷窩點1個,幫教傳銷人員20余名,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六)行政執法進一步得到加強,辦案質量有了明顯提高。

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切實規范執法行為。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認真落實執法責任制,堅持監管職能到位,行政執法到位。全年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116件,其中立案查處67件,簡易程序處罰49件,罰沒總金額23.70萬元。同時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不斷提高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守法經營意識,向社會發放各類法規宣傳資料320__余份,培訓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120余人。強化案件核審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案件正確、合法。全年案件合格率達98,優良率達51。案件核審率達100。所有的處罰案件,無一例訴訟。

(七)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做到長抓不懈。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不斷深入,局黨組高度重視,縣局與各所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考核。不斷的完善各類監管機制,把日常巡查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規范執法行為,實行預警制,擴大12315申訴舉報網絡,把投訴站(點)設在農村的村組上,實行群眾舉報制,為建立長效監管工作打下了基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和案件的查處工作,不斷規范市場經營行為。

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范文6

一、抓好一個學習,營造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

為了營造濃烈的依法管糧氛圍,我們以《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頒布實施一周年為契機,將5月定為《條例》學習宣傳月。我們分別利用新聞媒體、橫幅、宣傳車、現場咨詢、發放宣傳資料、舉辦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宣傳的力度。我們分別深入11個鄉鎮,開展設點宣傳、咨詢,為期一個月;舉辦糧食經營者培訓班,組織他們學習《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發放了人手一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手版權所有冊,教育他們合法經營;同時,利用縣電臺每周一檔的“糧油之聲”欄目,系統地宣傳糧食收購、流通、統計、監督內容。全年我們共舉辦培訓班兩期,培訓人員280人次,宣傳車深入鄉鎮集中宣傳8天,散發宣傳資料2000多份,書寫墻體廣告26塊,懸掛橫幅36條,營造了全縣依法管糧的濃烈氛圍,為確保糧食經營者按《條例》及相關法規規范收購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嚴格兩個規范,把好收購資格準入關

為做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糧食收購市場秩序,切實做到依法審核發放,一是縣局由分管局長牽頭,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結合《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管理制度》、《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等制度。牢固樹立規范意識、服務意識和程序意識,堅持以人為本,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權責一致,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條件辦事;二是嚴格收購資格準入,對符合條件的,本著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辦結,全年共為xx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辦理了《糧食收購許可證》,其中國有糧食購銷企業13家,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xx家,個體工商戶xx戶。對手續不齊全的,我們采取一次性告知,既縮短了辦證時間,又避免辦證者多跑腿、亂跑腿的現象。對條件確實不夠的堅決不予辦理,從而較好地把住了糧食市場的準入關。由于我們嚴格按規辦事,沒有出現一例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和接受申辦人的宴請以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不良問題,全年沒有出現一起投訴案件。

三、依法實施三個監管,保證收購市場秩序

在做好《條例》的宣傳和市場準入的同時,我們結合夏秋兩季糧食收購,嚴格做好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針對糧食部門行政執法歷史較短,與工商、公安相比行政執法經驗相對不足的情況,我們在實施監督檢查中,一方面虛心學習,另一方面嚴格按程序辦事,謹慎執法,對具體違規行為,慎出紅牌,多出黃牌,盡量多教育少處罰。我們公布舉報電話,24小時接受監督,對群眾的舉報,做到有舉必查、有查必管、有管必果。分管局長親自帶隊,與執法人員一起不分晝夜深入到碼頭、船頭、場頭等一線參與執法,查處違規案件。在執法過程中,我們把執法的重點放在資質、質量、價格等方面,一是檢查有無收糧食購資格許可證或工商營業執照,看其是否有收購資質;二是對糧食質量進行檢查,嚴格執行省糧食局有關質量標準,執法人員當場扦樣封袋,對違規收購超雜、高水分經營戶,當場糾正,立即整改,對拒不執行的,當場發出整改通知書;三是在收購現場要求做到明碼標價,公開收購質量、收購價格。對無明碼標價的,立即整改,要求將收購價格公開在醒目位置。今年夏糧收購期間,版權所有我們在xx鎮檢查時,發現一收麥戶既無糧食收購許可證,又無工商執照,就船收購小麥180噸,我們立即要求他停止違法收購行為,同時通報工商部門協查。該收糧戶趁其不備,悄悄將船開走,我們迅速租借了快艇追出30公里將其扣押,移交縣工商局處理。一年來,我們積極與工商、物價、質監等部門主動溝通,聯合或自行執法共出動54人次,查處違規經營者9人,查扣糧食120萬公斤。檢查出無證經營者6戶,查扣糧食近80萬公斤;與工商部門一起監督檢查5次,查扣糧食50萬公斤;移交工商部門案件3起,涉及違規收購糧達100萬公斤;發出質量整改通知書4份,涉及糧食整改數量達70萬公斤,從而有力推動了我縣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確保了全縣糧食市場秩序穩定。

四、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組織人員認真學習《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及《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領會內容實質,不斷提高糧食監督檢查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技能。

2、提高服務質量,改善服務態度。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更好地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在糧食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下工商戶,收購過程中,絕大部分都違反規定,超范圍經營,最高收購量達千噸以上,最低也在百噸以上,嚴重擾亂了市場收購秩序,監督檢查中存在取證難、糾違難等問題。版權所有

2、根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無證及超范圍經營的,由糧食部門查出移交工商部門處理的案件,實際操作中多數是有移交無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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