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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1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市場主體加快發展。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1.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通過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4.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5.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6.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二)實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7.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對企業進行年檢。企業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間,向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8.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對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并通報給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相關部門。
9.按照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條件
10.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要求,原則上市場主體可以房地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證明文件,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11.放寬經營場所的登記要求,允許“一址多照”,在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允許“一照多址”,市場主體在住所外設立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與住所屬同一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區域的,企業可以增加經營場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住所”后標注,可以不申請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具體規定,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13.逐步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二、推進“先照后證”試點
通過“先照后證”試點改革,理順證照關系,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市場監管效率。實施“先照后證”改革是我市作為全省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城市最核心的工作內容。
(五)積極推進“先照后證”試點改革
15.減少工商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市政府公布我市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保留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之外的前置審批事項一律改為后置審批。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未列明的行業、事項及未提及的審批、監管部門,涉及前置審批的事項也一律改為后置審批事項。
16.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包含了部門對應的國家級審批事項、省級審批事項、市級審批事項、縣(區)級審批事項以及部門交叉審批事項。對不屬于同級許可部門審批事項的,同級許可部門應明確告知市場主體對應的上、下層級審批部門,并將最終許可結果信息反饋發送至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17.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涉及市場主體機構設立審批事項保留前置審批,其余涉及市場主體經營項目、經營資格的前置許可事項,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由工商登記的制度。
18.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經營項目(指無需取得行政許可即可從事經營的項目);對從事許可經營項目(指需取得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的項目)的,市場主體需向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相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從事經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統一標注“在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按許可部門核定的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19.實行“先照后證”登記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時應提示其申辦相關行政許可。我市的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未建立起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實施書面方式,抄告相關行政許可機關。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于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法律、法規對許可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將許可或不許可的信息書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確不具備許可條件不能頒發許可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市場主體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20.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建成后,對已領取營業執照并需取得許可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向相關部門及時推送相關信息,主管部門應通過該系統及時認領并督促市場主體申辦許可。
21.市政府制定出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先照后證”試點工作方案》、確保我市“先照后證”制度實施后,工商部門與許可部門之間,前端告知和前后端工作的順利銜接。
(六)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22.深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進一步推進涉及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主要從設施設備、資質條件和技術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外,不得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得要求對注冊資本進行驗資,不得對發放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時間作出限制。
23.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能通過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清理研究,提出取消或保留為后置的意見,切實防止變相審批。
24.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督促中介組織公開服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依據,推進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機構納入政務服務平臺規范運行。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管
嚴格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共享和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七)加強市場主體后續市場監管
25.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6.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行業管理分工,對主管行業承擔起監管職責,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涉及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和未依法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其中,經營項目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許可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管職責;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審批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依法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市場主體的登記事項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進行監管。
27.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針對市場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積極開展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28.市政府制定出臺《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方案》;市直涉及行政許可相關部門分別研究制定本部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市場監管實施辦法》,明確各部門對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監管職責。
(八)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
29.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住建、房管、國土、公安、環保、安監、商務、文廣、城管、消防等相關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30.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在各自職能職責范圍內,對我市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九)建設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
31.依托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我市的工商登記數據庫為基礎,由市工商局構建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作為我市工商登記和各行政許可部門許可信息、監管信息共享的載體。該系統由“一個中心,兩個平臺”構成,即一個數據中心,一個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一個部門協作監管平臺,該系統同時支撐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32.數據中心。在市工商局中心機房建設全市市場主體信息數據中心。
33.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公示我市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34.部門協作監管平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各相關部門應及時、準確地通過市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部門協作監管平臺共享交換市場主體登記、備案、行政許可、年度報告、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監督管理和信用約束聯動響應機制。
35.市政府適時制定出臺《市場主體信息管理辦法》,為我市工商登記制度“先照后證”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跨部門業務協同應用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各縣(區)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推進市場主體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十)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36.經檢查發現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給公安、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
37.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38.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十一)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
39.明確各級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40.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41.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十二)強化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
42.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
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2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對策
2011年6月,工信部、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執行。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占我國企業總數的95%以上,是我國企業數量最多、行業分布最廣、最具活力的群體。財政部在2011年10月適時了為小微企業“量身訂做”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對急需國家政策扶持發展的小微企業無疑是利好消息。
《小企業會計準則》2013年1 月1 日起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本文旨在根據對小企業的問卷調查和實地走訪,總結回顧執行后已取得的成效,指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積極應對,使準則的實施不流于形式,真正落到實處。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取得的成效
1.統一了小微企業的會計核算標準,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小企業會計準則》頒布之前,小微企業會計核算依據混亂,財務人員在《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行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等多種標準中隨意選擇執行,會計信息質量良莠不齊,難以進行企業間會計信息的橫向對比,無法滿足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缎∑髽I會計準則》統一了小型企業的會計核算標準,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執行。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簡化了會計核算,促進小微企業依法建賬,有效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2.降低了小微企業的涉稅成本,促進稅負公平
由于大多數的小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離,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是商業銀行和稅務部門?!缎∑髽I會計準則》采用了稅務導向模式,與企業所得稅法趨同。減少了小微企業納稅調整工作,方便會計人員進行納稅申報,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也有利于稅款的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額征收轉為查賬征收。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建賬核算并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以依法享受銀行的信貸支持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促進小微企業稅負公平。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對廣大的小微企業無疑是一個福音,但是實際的執行情況卻差強人意。有相當多數量的小企業因各種原因并未按時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仍沿用舊的核算方法,個中的緣由值得探究。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小微企業對《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意義認識不足
小微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對準則的認可程度直接影響執行效果。企業負責人將主要精力放在開拓市場和做大企業規模上,對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忽視,認為只要能符合稅務部門征稅和銀行貸款的基本要求即可,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關注的只是利潤,沒有必要采用準則,執行缺乏主動性。加之財政部未強制要求小微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符合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強制執行力度不夠。小微企業面列的的處罰多為稅務處罰,極少因未執行會計準則面臨處罰,違規成本低是財務人員不主動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原因。
2.小微企業財務基礎工作薄弱
小微企業規模小,業務相對簡單,會計基礎工作普遍薄弱,會計機構不健全,多數未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委托中介機構記賬。即使單獨設置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整體業務素質不高,存在兩極分化現象,返聘的、兼職的老會計因職業慣性,會計知識更新慢,剛走出校門的年輕會計缺乏工作經驗,生搬硬套書本上的知識?!缎∑髽I會計準則》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等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小微企業會計人員由于缺乏必要的會計知識,尤其不了解新準則與原有核算標準相比有哪些變化,無法進行新舊會計核算方法的轉換和銜接工作,導致準則無法如期執行。
3.《小企業會計準則》培訓工作不到位
《小企業會計準則》從頒布到實施中間間隔一年多時間,各地都開展了相應的培訓工作,但仍存在培訓工作不到位的現象。一方面,我國小企業數量眾多,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未嚴格劃分,導致培訓缺乏針對性。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體系頻繁改動,讓小微企業財務人員應接不暇,對參加培訓學習懷有一定的抵觸情緒,或僅僅為了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證年檢,參加培訓走過場,對新準則一知半解,使培訓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加快推進《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對策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順利實施,需要小微企業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各部門聯動積極創造有利于實施的外部環境。
1.建立健全會計信息公示備案制度
從兩個方面建立健全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公示備案制度:一方面健全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根據國務院2014年2月18日公布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適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也將建立。財政部應參與制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條例》,聯合各地各級工商部門,要求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年度報告公示內容中增加兩項內容:根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定量”標準是否屬于小微企業、是否使用《小會計會計準則》,供有關部門查詢核實;另一方面建立小企業財務報表備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管理信息庫,為財稅部門制定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提供信息依據。只有切實感受到執行準則后的實惠,小微企業執行的主動性才會提高。
2.加大《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監督檢查力度
財政監督檢查機構應會同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小微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調研,積極指導小微企業做好新舊會計核算銜接和會計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難題,重點關注小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對未按時執行準則的企業給予相應的處罰,提高違規成本。對執行到位的小微企業給予獎勵,落實多項財稅優惠政策。樹立準則實施推廣典型,組織小微企業之間進行經驗介紹交流,以促使準則盡快全面實施。
3.有針對性地開展《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培訓工作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是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微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小微企業,涵蓋合伙、個人獨資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存在多種經營的小微企業,根據主營業務確定劃型標準。各地財政部門開展培訓時,應通過調查摸底,掌握本地區應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既不縮小培訓范圍,也從提高效率角度不隨意擴大培訓范圍。
4.創新《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宣傳學習形式和內容
根據小微企業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創新宣傳、學習形式,充分發揮網絡新興媒體的作用,借助網站、微博、微信、QQ群等方式搭建便捷高效的宣傳和學習平臺。向小微企業宣傳準則實施的重大意義、有關財稅優惠政策和會計核算要求,積極營造實施的良好氛圍。利用每年會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和會計職稱考試機會,增加《小企業會計準則》學習和考試內容,提高小微企業會計人員執行準則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做好銀行信貸部門和稅務人員的宣傳培訓,依靠外部信息使用者建立和完善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推動準則的執行。
5.規范記賬服務市場
小微企業迅猛發展,記賬業務需求日益擴大,應發揮記賬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化的小微企業會計服務機構的優勢,推動會計記賬制度在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方面的積極作用。必要時可以考慮采用政府購買記賬服務等方式推動《小企業會計準則》貫徹實施。
四、結束語
任何一項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影響因素,在實施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只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在財稅、金融等多部門形成的工作合力下,在小微企業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肖勝莉.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問題及對策—基于湖北省小企業的調查[J].綠色財會,2013(2).
[2]林慧.議《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基于溫州中小型工業企業的調查[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4).
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3
關鍵詞 商事登記 改革 驗資
中圖分類號:D913.99 文獻標識碼:A
一、取消注冊驗資的反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檔。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并對實收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首先,認為改革現行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的說法不準確,因為《公司法》已經規定了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本次改革與《公司法》規定的不同之處在于:《公司法》限制了對有限公司設立的首次出資額,而《規定》取消了這個限制而允許有限公司直接備案注冊資本,無論投資人是否已經實際繳納了首次出資。
由此便引發許多不確定性,例如《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比绱艘幎康氖欠e極防止“皮包公司”。一人公司屬有限公司的一種,《規定》在這方面沒有做出區分而對有限公司做了概括規定,如此或會導致更多的皮包公司、信用體系亂套、不利于債權保護。雖然在開立公司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注冊驗資的時期里也出現了大量的“皮包公司”,但不能因此就否認會計師事務所在注冊驗資方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和對虛假出資的威懾作用。
此外,若出資時間和比例僅僅約定于公司章程,便給了虛假出資者可乘之機,使其得以通過公司章程作為合法掩護不履行出資義務,一旦公司惡意侵害債權人利益,債權實現的幾率就更加渺茫,即使“刺破公司面紗”,最終實際能夠實現的債權數額也并不樂觀?!兑幎ā穬H說明公司可選擇向商事登記機關申報實收資本到位備案,且實收資本到位情況不作為商事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的監管事項。公司便可以不選擇到登記機關進行實收資本的到位備案。對于沒有進行實收資本備案的公司,市場主體難于判斷該公司實收資本的到位情況,也難以防范該公司虛假出資。盡管公司應當對資本的真實性負責,但這僅僅說明的是風險產生后最終責任承擔的問題,并不能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
通過《規定》中的“年度報告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和 “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對商事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監督檢查”可以看出:后者沒有規定“應當”而規定的是“可以”,給商事登記機關不檢查年度報告留出了空間。此處賦予商事登記機關一項自由選擇檢查權,容易滋生腐敗?!兑幎ā酚譀]有對如何監督檢查做出詳細規定,若僅僅通過網上檢查商事主體備案的年度報告,即使年度報告虛假也難以查出。由此可以認為,商事登記機關的這種對商事主體年度報告的檢查權發揮其應有作用的空間十分有限。
另外,《規定》不再要求企業提供驗資檔,這將客觀上嚴重沖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業務發展。一位會計師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改革至少改掉了會計師事務所1/3的業務,“打倒一片”。深圳會計師事務所普遍規模不是很大,主要業務還停留在審計、注資報告上。改革后,除了外資需要審計外,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就只剩下咨詢業務了。
二、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再探討
(一)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仍然混淆。
《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成立日期?!?如此規定仍然有將企業主體資格和企業營業資格相混淆之嫌。因為“營業執照”從字面上直接理解就是因具有相應的營業資格而獲得的執照,或理解為政府對商事主體經營資格進行行政確認所頒發的證書。然而,第十九條將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與商事主體成立日期相聯系,容易使人誤解為營業執照的獲得導致商事主體資格的獲取,而不是營業資格的獲取。恰恰相反,若一個商事主體能夠開始真正的實際經營,仍然需要先經過相關的一系列行政審批,這一點通過《規定》的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可以看出。由此可推之,商事主體即使獲得了營業執照,也會因所經營行業需要行政審批而暫不能從事相關經營。本規定并未徹底將商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通過證照的形式嚴格區分。人們仍會認為:只要企業被吊銷了營業執照,它的商事主體資格就同時消滅了。實際上商事主體資格卻并未因營業執照的吊銷而喪失。
(二)并未觸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若商事主體未經過行政審批,仍然無法進行經營活動,而僅僅擁有商事主體資格而已。此制度沒有解決的問題仍然是簡化行政審批項目。對于行政審批事項和程序,與之前相比都沒有變化。對某些行業而言,在商事主體被允許開始經營之前,往往需要多個行政部門的驗收和批準。比如餐飲行業,需要同時由環保、消防、衛生等部門的分別驗收批準,而這個過程又往往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因此在這個環節上效率并沒有提高。
我國行政審批體制屬于一種碎片化的體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審批數目多,涉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行政管理三大方面,而這些審批事項又分布于幾十個政府職能部門,一些審批事項涉及眾多的職能部門 (如工商企業登記涉及工商、環保、衛生、質檢、規劃、城建、國土等),每個部門都有獨立的審批權,以不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范性檔甚至行政命令為依據,每個系統 (部門)都按科層規則獨立行事,包括審批權限的縱向劃分、標準體系、流程體系和信息處理技術等。此外,不同的職能部門的權力隸屬體系不同,有的采屬地管理,從屬于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體系;有的則采垂直管理,包括中央以下垂直管理和省級以下垂直管理,地方政府無權指揮這些部門。而屬地管理的部門雖然屬于地方政府體系,但在業務上又必須接受上級職能部門的指導,難免出現縱橫之間的權力交叉和沖突。二是審批職能部門地域分散,幾十個審批機關分散在不同的地點辦公,增加了制度創新的空間障礙。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它與市場準入、自由交換和公平競爭密切相關,是觀察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窗口。 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內容、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改革才是真正需要進行的。
為了充分實現此項改革的初衷,筆者認為必須真正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政府怎樣擺正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最終讓該市場管的歸市場,該社會管的歸社會,該政府管的歸政府。 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都沒有必要設定行政審批,只有完全符合《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時,才設定行政審批,從而確保既能發揮行政審批的正面作用,又能抑制其負面作用出現。 為此必須要認真梳理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關系,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集中清理,尤其是對于最早提出非行政許可審批概念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2004]62號)中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更要首先進行清理。此外還需要建立行政許可設定的前評價制度,建立規范性檔的事前合法性審查制度、建立規范性檔的事后監督制度等改革措施。
三、經營異常名錄的作用
《規定》對經營異常名錄制度作出了規定。這里的問題是:若商事主體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出,那么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能夠從信用監管體系中移除不良記錄?這一點《規定》沒有作出說明。筆者認為,不應因商事主體從異常名錄中消失而消除商事主體中有關責任人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因為這樣有助于上述自然人謹慎行為,因為任何個人都會通過重視自己的信用,來避免企業進入異常名錄之列。正是因為信用記錄具有一旦出現污點就無法抹掉并將伴隨終生的特點,才會使每個人都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謹慎進行有關行為。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我國目前的個人信用監管體系的建立情況是否已經建立到足以讓失信之人產生畏懼心理而不再失信的程度?若個人信用監管體系沒有對失信之人設置相應的不利后果,就起不到遏制不良信用產生的作用,本規定的制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當個人進行個人信用活動時,其信用記錄將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資料被授信人所考慮,為授信人系統地了解受信人或授信申請人的信用和信譽狀況提供服務。個人征信體系可以概括為由一整套個人征信制度、機構、市場、業務、方法、標準、產品、管理和研究等方面構成的系統,是個人征信全部活動的總稱。個人征信體系由個人征信的一干法律法規、個人征信服務機構、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個人隱私保護機制、個人征信行業監管、個人信用產品市場、個人信用宣傳教育體系等構成,其中組織模式、立法建設、監管機制和隱私保護是最重要的環節。
我國目前的個人信用體系仍然有許多空白需要完善。比如,個人失信懲罰機制缺失。根據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依法設置懲罰機制能夠杜絕大多數商業欺詐和不良動機的投機行為。我國由于缺乏這種懲罰機制,而個人征信系統又沒有達到覆蓋和應用到全社會的程度,失信者往往能夠鉆法律的空子。這樣在社會信用體系中表現出“格雷欣法則”,失信者不但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相反還能從中得利;守信者卻因守信而遭受損失,在市場競爭中受到排擠,從而出現失信者驅逐守信者的現象。再如,個人征信中介機構的運作尚不夠規范。我國尚處個人征信中介機構建立初期,業務的開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業銀行的支持與配合,但從長期穩定發展的角度考慮,這種聯系仍需加以明確,明確規定各機構在征信運作中的分工和職責,以保證信用中介機構獨立、透明、公正的性質。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更未全面建立對失信之人的處罰措施,因此通過個人信用體系去制約虛假出資其力度是十分有限的。必須首先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如填補征信空白,規范統一的征信標準,發展獨立和專業的信用評估機構,建立和完善失信處罰制度等等,在這個體系逐漸完善以后才能夠真正發揮個人信用體系的制約作用。
四、結語
深圳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是我國商事登記改革的大膽嘗試和努力探索。我們應當堅持有限政府的理念,但更應注意:政府必須首先明確哪些事情是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然后再去放權簡政,真正地給市場“減負”,否則就無法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有限政府。
深圳商事登記改革 “牽一發而動全身”,因為它涉及到營業執照、注冊驗資、行政審批、征信系統建立和完善建設等各類制度改革、銜接和推廣。若相應的配套改革措施沒有完善甚至沒有出臺,那么改革效果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只有真正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完善個人征信體系、做好涉及營業執照各領域的制度鋪墊,才能充分發揮深圳商事登記改革的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萬壽路支行)
注釋:
黃金萍.深圳的商事登記改革.2013-03-19“中國轉型論壇”,影響力中國.cn
陳天祥.地方政府行政審批制度創新行為及其限度.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王逸吟.廣東行政審批改革:“簡政放權”新探索.探索,2012年,P65.
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4
作為踐行深化改革先行地,廣東省從2012年開始,最先試點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背負全國的期望。改革已經進行了2年半時間,廣東的改革試點取得了哪些成效?有什么樣的好經驗?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是如何解決的?這些對其他省市的改革,都將會有借鑒意義。
先行試點
作為首個改革試點省,廣東是在逐步推進中深化改革的。
啟動是在2012年3月,國家工商總局下發《關于支持廣東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支持廣東省在深圳經濟特區和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開展統一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
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廣東省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內容包括前置許可、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住所登記、審查責任、年檢制度等。
到2012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批復同意廣東改革試點范圍擴大為深圳、珠海、東莞和佛山市順德區。
經過持續努力,改革試點效果明顯。2013年,四個試點地區新登記市場主體增幅分別達到129.4%、53%、21.5%和17.8%,高于同期廣東省其他地區10.1%的平均水平。試點地區登記企業總數達14.87萬戶,占廣東全省的60%,助推廣東成為2013年全國企業總數第一。
2014年初,改革從四個地方全面推開到廣東全省。為此,廣東省政府出臺并實施《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12條改革措施,全面構建“寬進嚴管”的工商登記管理體制機制,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在改革的帶動下,2014年上半年,廣東省新登記市場主體62.2萬戶,注冊資本(金)12438.1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6.4%和190.6%。其中,新登記個體戶和私營企業60.6萬戶,直接增加從業人員268.9萬人,同比增長21.8%。第三產業在新登記市場主體中占比高達85.7%,成為中流砥柱。
同時,改革再度深化行政審批力度,四個試點地區的前置審批事項壓減率達到89.4%,關聯審批事項壓減率達41.4%。
兩大難題
廣東的改革,核心為解決兩大難題,一是“辦照難、監管難”的現實困境;二是“寬進嚴管”的機制建立。為此,廣東省多管齊下,破解工商登記制度滯后與市場經濟發展現實需求的矛盾。
第一步是簡化市場主體準入流程。通過精簡前置審批事項,改革工商登記審批流程,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的新型準入模式?!?/p>
東莞市對全市75個部門的716項行政審批事項開展清理,取消企業登記前置審批200多項。順德區對965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清理,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從140項減少到8項,并推行并聯審批系統建設,實現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一表登記,三表同發”,企業最快4日內可以領取“三證”,區屬13個部門審批提速超過50%。
5月,廣東省統一出臺《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和《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僅保留13個前置審批事項。一般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執照后即可經營,對于需要許可審批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取得營業執照后進一步持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其次是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登記、經營范圍登記條件,降低市場主體準入條件。同時,推進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由股東自行約定,申請注冊時登記機構不再要求驗資證明;放寬注冊資本首期出資比例、出資期限及貨幣出資等限制性規定。
以簡化住所登記手續為例,這一措施放寬了企業場所登記條件,只收取場所使用權證明,不再審核場地的用途及功能,同時還實現企業住所與經營場所登記相分離,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這些措施,為投資主體松綁,一方面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最大效能盤活城鄉結合部、城中村等由于歷史原因存在的權屬問題型物業;另一方面促進只需辦公場所,無需生產、經營場所經營的新興行業的發展,為服務外包、動漫游戲設計、電子商務等新業態企業提供了方便。
第三,通過改革企業年檢(驗照)方式,建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和公平規范的市場主體抽查制度。把定期集中年檢改為由市場主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年度報告并對外公示,使市場主體由“被監督”改為“我愿意”接受監督,突出年報信息公示功能,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同時,出臺《市場主體抽查監管辦法》,避免監管檢查的隨意性,將過去的市場主體巡查工作模式改為公平抽查的工作方式。這樣做,既有利于市場主體的發展,又提高了政府監管公平性,實現了監管效能的常態化。
第四個方面,是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按照“寬進嚴管”原則,以準入制度改革推動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探索破解“監管難”的困局。
一方面是逐步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效整合運用工商登記、行政審批、執法監管等信息資源,并逐步引入司法、稅務、信貸融資等信息資源,實現準入與監管聯動和跨部門信息共享。東莞市建立的信息平臺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源頭,經后臺處理后即時聯網發送給各監管部門,該平臺已匯總來自56個部門442類信息的上千萬條數據。
另一方面是發揮征信機構在提供信用產品、促進商務誠信建設方面的有效作用,完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通過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建立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約束機制的實施,推動形成有效的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培育起良好的信用約束市場環境。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企業信用征信和評估管理辦法》,建立了企業征信臨時數據庫,已征集190多萬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數億條,信用網日均查詢量超過1萬人次。
樣本價值
新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面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面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按照這一思路,廣東的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初步成果已經顯現。
廣東在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改變“注冊難”、強化“嚴監管”方面獲得的寶貴經驗,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入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通過改革,有效解決了市場主體“注冊難”的困境。以往的市場主體準入機制已經無法滿足需求,與國際商事制度接軌也存在較大的差距。經營者從申請名稱核準到領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環節,整個過程面臨周期長、環節多、手續繁的大量隱形注冊準入成本。
廣東的改革從登記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入手,簡化準入程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出臺相應的制度。新的登記制度能夠營造形成營商的“洼地效應”,培育新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創辦企業的熱情。深圳市實施企業登記“即來即辦”,東莞市、順德區都實現對一般性的經營事項登記注冊最快一個工作日核發執照。
在改進監管方面,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對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監管也隨之放寬,但對市場主體交易行為、市場活動的監管力度加大。
廣東省工商部門在進行商事改革的同時,以《廣東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為配套,重申和細化了“誰審批,誰監管”和行業歸口管理原則,規定凡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商事主體,無論是否已取得經營許可證,均由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一系列后續監管制度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以及廣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能夠更主動、更有力地保障市場秩序的穩定。
在政府職能改革方面,改革消除了以往行政審批制度所體現的“全能型政府”的形象,轉變包辦主義下的秩序為先的計劃經濟式行政管理理念,形成了尊重商事主體自由的行政審批運作模式;提高商事主體自由交易配置資源、校正行為和維護秩序的能力,建立起政府職能行為與市場主體協調融合的新型關系。
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5
網絡借貸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出借人條件]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出借人義務]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線下業務]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 [風險控制]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第十八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募集期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費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征信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報送、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子簽名]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檔案管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業務暫停與終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蛘呓K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破產隔離]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借貸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并確認。
第二十六條 [風險揭示及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在當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客戶資金保護]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糾紛解決]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融資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財產、主要債務、信用報告;
(二)融資項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類型、主要內容、地理位置、審批文件、還款來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評級或者信用評分、擔保情況;
(三)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最大10戶借款余額占比、借款逾期金額、代償金額、借貸逾期率、借貸壞賬率、出借人數量、借款人數量、客戶投訴情況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及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治理結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管理團隊情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實收資本及運用情況、業務經營情況、與資金存管機構及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披露義務的責任主體]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職責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對地方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開展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建立跨省(區、市)經營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風險監測分析和開展風險提示,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督導;
(三)推進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
(四)指導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五)對本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職責]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加強溝通、協作,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從業人員的執業記錄,建立并管理行業有關數據信息的統計,開展風險監測分析,并按要求定期報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統計數據與中國人民銀行及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運行機構共享;
(二)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制定實施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合同文本等標準化規則,促進機構信息披露和增強經營管理透明度;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自主或聘請專業機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四)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相關措施;
(五)建立輿情監測制度,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測,并及時報告省級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
(六)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本轄區備案和網絡借貸行業年度監管與發展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自律組織職責] 省級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將組織章程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資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依照出借人與借款人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出的指令,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方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風險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八條 [一般信息報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不再提供網絡借貸信息服務;
(三)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四)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年度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監管部門責任]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行業報告等相關信息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機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企業行政許可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并將誠信檔案與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或其他全國性的數據庫鏈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四十二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相關從業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全國行業自律組織] 全國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
第四十五條 [過渡期安排]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四十六條 [實施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網絡借貸的交易原理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在網絡時代被互聯網技術將其升級,融入了更快捷的
創新理念。
民間借貸的基礎是熟人社會天然的倫理制約,熟人社會中與公平市場交易相悖的是開不了口,因此不便于約定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個體工商年度報告范文6
百度百科對“熱門”一詞提供了4種解釋,分別是:1.比喻興盛的、吸引人注意力的事物;2.指能吸引許多人的事物;3.形容事物受眾人關注、歡迎等;4.比喻時興的引人注目或吸引人的事物。雖然,每種解釋之間還有細微的差別,但能提取公因式得到一個解釋,那即是:所謂“熱門”是“吸引許多人注意的事物”。為什么能吸引許多人注意呢?每個人的經濟收入、受教育程度、所處的環境等不同,因此他們的世界觀、價值觀都不一樣。那為什么他們都對同一個事物感興趣呢?所以,用另一個“熱門”詞匯來指代“熱門”也許更為合適,那就是“流行”;流行是指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現象,指社會上新近出現的或某權威人物倡導的事物、觀念、行為方式等被人們接受、采用,進而迅速推廣直至消失的過程。流行是會過季消失的,變得不流行,當然,經過一段時間又有可能重新變得流行。從心理學角度來看,盲從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理現象?!懊ぁ笔侵笡]有全面的信息來源或信息不充分,而“從”則意味著跟從周邊他人的行為舉動??茖W松鼠會解釋到:盲從本是自然界的生物群體生活中一種相互提供信息迅速決策的生活方式,靠同伴提供信息來更好地保護自己和種群的延續,本身不應該是一個負面詞語,不應該讓“盲從”有了如此不堪的名聲。
熱門背后的社會心理
考生和家長在填志愿時,為什么會選擇熱門專業,也是一個盲從的表現(中性的表述,沒有價值評判)。他們會想,既然這個專業就業前景這么好,既然眾多學校開設這個專業,既然這么多人選擇這個專業,那為什么我們不跟從眾人的選擇?特別是當信息不充分時,更是如此,這本身不應該被批評,反而是一種理性的選擇。這也頗有股市中“追漲殺跌”的意味?;蛘哒f是專業選擇中的“皮格馬利翁效應”,越多人選擇的越熱門,越熱門的越多人選擇,反之亦然。眾人為什么選擇這個專業?自然是某專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好,但具體原因又不一樣。即每一個個體對熱門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好比盲人摸象,大家看到的都只是局部,而非整體。有人認為就業率好是熱門,有人認為就業薪水高是熱門,有人認為容易出國和學術深造是熱門,也有人覺得某專業是某學校的王牌專業那就是熱門。盡管不同的個體看法不一,但從社會需要的角度來看,在一定社會發展階段,特定行業和職業的供需比會出現差異,當供小于求時,自然就會變成熱門,同時理性決策就是選擇增加供給;而當供過于求時,馬上變成冷門。所以,冷與熱也是有規律可循的,關鍵是怎么把握住時機,做出正確的選擇。而多數人并不具備這種專業的理性分析,自然相信多數人的選擇,只可惜有時真理確實掌握在少數人手中。
熱門專業與重點專業
教育主管部門的法律和政策中都沒有出現過“熱門專業”的表述,但對專業而言確有重點和非重點之分;當然,重點學科(專業)是要看各校具體的教學科研實力來判定,是一種從教育規劃建設上去考量和評價的,與就業率和就業質量無關。教育部2006年的文件《國家重點學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重點學科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1.主要學科方向對推動學科發展、科技創新,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社會進步、文化發展和國防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2.擁有學術造詣高、具有一定國際影響或國內知名的學術帶頭人,有一支結構合理的高水平學術團隊。3.應有完整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培養體系,培養的博士生質量和數量位于國內同類學科的前列。4.具有鮮明的學科特色,在本學科領域有較大的學術影響;已取得較高水平的成果,對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承擔著國家重要的研究項目。5.教學、科研條件居國內同類學科先進水平,具有較強支撐相關學科的能力,有良好的圖書文獻和現代化信息保障體系。6.學術氣氛濃厚,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躍。從這個表述中,一般人很難理解到底什么樣的學科專業才能達到國家重點學科的標準。當然,省市層面還會有重點學科的建設規劃和評選。所以,重點學科和專業的信息是完全公開的。但這是否是熱門專業的評價指標之一還因人而異。
熱門專業是否意味著高就業率?
“熱門專業為何遭遇就業寒流?”網絡、報刊、雜志經常出現這樣吸引人的標題。但是理性一想:為什么熱門專業就不能遭受就業寒流呢?高中選報志愿的熱門專業就等同于就業市場中的熱門專業嗎?邏輯并非如此。根據麥可思《2011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2011年度就業前景最不看好的本科專業為動畫、法學、生物技術、生物科學與工程、數學與應用數學、體育教育、生物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報告中還指出了2011年度就業預警本科黃牌專業為藝術設計、美術學、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公共事業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漢語言文學。從選報志愿到畢業,至少有4到5年的時間,這么長的時間段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很難被準確預料。況且,市場需要這個專業的人才,并不是僅僅是要這個專業畢業的人,而是需要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訓練的人才。所以,人才市場中也是有看不見的手去調節供給關系的,某個領域和行業的人才缺乏,市場中的人才通過培訓和實踐很快會轉行進入這個領域,而不是一定要等四年后高校向社會輸送人才,而且高校輸送的不一定是合格的人才,即使某個專業畢業也不一定有能力從事相關的工作。
因此,對于職業和行業的相關度問題有必要再作一個分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行業分類標準,L類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分為租賃業和商務服務業兩大類,租賃業又分為機械設備租賃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中又細分為娛樂及體育設備出租、圖書出租、音像制品出租和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而目前為止高校里并沒有一個圖書出租專業。即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也很難和教育部門專業設置來進行一一對應。因此,希望廣大考生和家長對此有清醒的認識,理解職業與專業并不是一一對應的,職業所需要的是專業培養出來的能力,而不簡單是這個專業畢業的人。如果這一點不好理解,家長和考生們可以看看每年國家或省市公務員、事業單位招錄考試時,招考公告里對專業的需求,看看職位與專業的相關度,能總結出多少是熱門專業,多少是冷門專業,又有多少是不限專業。
此外,關于專業與就業率的爭論,最近也是如火如荼,源起則是教育部的一紙公文。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要:探索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和重點產業人才供需年度報告制度,健全專業動態調整和預警、退出機制,對就業率連續兩年低于60%的專業,調減招生計劃直至停招。這一條在社會上引起廣泛討論,形成兩派鮮明的觀點。根據中國網“高校專業廢存就業說了算?”的專題報道,占據主導地位的反對聲音有:“對歷史、哲學、古典文學、數學等就業率稍低的冷門專業而言,‘紅牌’制度可能是一種傷害,專業設置固然要把就業作為剛性目標,但也應該同時實現教育傳承的功能,對于某些專業而言,教育傳承的意義甚至要大于促進就業的意義,如果一味地追求就業率,一刀切式地壓縮甚至喊停就業率低的專業,那么,就可能會妨礙教育傳承功能,就會對一些專業不公平”;“連續兩年就業率低于60%的專業將停辦”有把大學異化為“職業技能培訓工廠”的嫌疑,道理很簡單,上大學僅僅為了找工作嗎?隱藏其后的邏輯就是社會心態的普遍功利化、實用化和大學生成了“流水線上的產品”。支持者則認為專業設置就是要因市場導向而設置專業,不能就業,就應減少停招,減少大學入學率。我們很難直接判斷孰是孰非,問題涉及到非常深層次的體制問題:一、大學專業教育的意義和目的到底何在?二、為什么要統計就業率?為什么要設定就業率的目標?如何評價就業質量?教育部歷年的文件中都表示:“確保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初次就業率基本穩定、就業人數持續增加;畢業生就業質量進一步提高”(2012年);“力爭保持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基本穩定,就業人數持續增加”(2011年);“力爭畢業生離校時初次就業率基本穩定,確保畢業生就業人數持續增加”(2010年)。作為教育主管部門如此功利化地設定目標,意欲何為?就業率不應當是大學教育的指揮棒,不同專業的就業率自然有高低之分,也不能簡單地從就業率的高低來判斷專業教育質量的高低。
熱門專業是否意味著通向幸福生活捷徑?
我們分不清專業的冷與熱,或者說我們不能準確把握就業市場的變幻莫測,所以我們應當抓住能讓我們安心的真實體驗。職業本身只是生涯的一部分,雖然是重要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除了工作,我們還有家庭,還有朋友,還有自己的興趣愛好,還有我們的生活。因此,我們在一生中要做許多選擇,或大或小,所以不應該過分強調高考這次選擇的重要性。高考志愿只是一次選擇,與別的選擇一樣,我們要綜合考慮許多因素,不斷權衡最終決定。所以,如果只以某個熱門專業的就業率作為重要甚至唯一的標準來決定確實是不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