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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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1

關鍵詞 責任保險 醫患糾紛 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我國醫患關系呈現出日益緊張的趨勢,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營和有序發展。尋求一種分散醫療職業風險,緩和醫患之間緊張態勢的良策已經成為專家、學者研究的熱點問題。醫療責任保險正是源于其轉嫁醫療職業風險、賠償患者經濟損失的功能成為化解醫患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1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醫方)根據合同約定,當發生醫療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依照法律需要對第三者(患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制度。由于現代醫學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患者的各體差異,醫患糾紛難以避免。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患者對醫療責任賠償數額不斷增高,醫院難以承受巨大的賠償壓力和經營風險,執業醫師的心理壓力也不斷增大,嚴重影響其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轉移醫療風險。

首先,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可以將集中在某單個醫院的事故風險轉嫁于保險公司身上,減輕醫方財務負擔,從醫療糾紛的困擾中解脫出來。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醫患雙方發生糾紛后,保險機構通過作為第三方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構參與調解,其處理意見比較容易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糾紛得以比較順利地解決。醫院和醫師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務患者,最終可以促進醫療行業良性循環發展。另外,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還可以提升醫方風險防控水平。保險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間,通過對醫擴人員進行法律法規、保險知識及醫療風險防范教育,對醫療風險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醫責險對患者也是大有益處。一方面,發生糾紛后,患者可以通過第三方公正合理地獲得經濟補償。另一方面,由于醫方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其進行嚴格的審定,出險太多、從業人員素質太差的醫院也許會因此被拒保。因此這種間接的監督和敦促,也無形中成了患者衡量醫院優劣、擇優就醫的標準之一。另外,為了降低風險,減少賠付,保險機構不但參與理賠,還會請專家對醫療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對醫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這對促進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質量的提高無疑也是大有裨益。

當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除了有利于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外,對保險公司而言,拓寬了業務范圍,只要經營得當,也會增加經濟效益,該制度對各方利益的兼顧,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

2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分析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起步相對于其它財產責任保險要晚得多,并且發展十分緩慢。目前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區開展了醫療責任保險的實踐。然而,在我國實踐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責任保險的認同度較低,參保率不高。顯示出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推廣不利的情。這一現狀也在深層次上暴露了我國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2.1醫療責任保險的內容設計尚不成熟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這一險種的市場開發起步晚,保險公司缺乏翔實的歷史數據資料,加之醫療責任保險具有一定的醫學專業性,保險公司對其開發與研究需要借助法學與醫學等領域專家的幫助,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制定成熟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則投入較大,經營成本高。因此,實踐中,保險費率的厘定相當程度還停留在經驗費率階段,目前僅根據醫院床位、醫務人員數量等收取保險費,不能做到根據不同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及崗位、職稱風險系數的不同科學厘定費率,由此挫傷了醫院的投保積極性,導致參保醫療機構呈現出逐年減少的趨勢。水平高、規模大的醫院不愿參保,水平差、風險高的醫療機構投保相對較多,一些參保機構選擇婦產科、心胸科等風險高的科室參保,無疑加大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的開發熱情度不高,使得這一險種在承保及理賠方面的設計還不太成熟,從而直接影響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

另外,該險種承保的責任范圍設計過窄。目前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多數將保險責任的范圍限定為醫療事故,保險公司只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索賠進行賠償。這樣一來,在眾多的醫患糾紛中,患方還是常常會到醫院與醫方進行交涉,醫方還是要花費很大的精力與患方進行協商與溝通,醫療機構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沒有達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對醫療責任保險熱情不高。

2.2醫療責任保險處理程序不完善

發生醫療糾紛后,如何及時認定損害賠償額,并且及時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決定了醫療責任保險的運行效果。通過一定的機制確定醫、患、保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雙方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糾紛解決方式。訴訟解決方式雖然具有公正、權威、強制的特點,但成本高、周期長,雖然容易得到保險人的認可,但決非醫方和患者首選解決途徑;至于行政調解,由于各種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種解決方式;至于雙方協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方式,但醫患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卻很難取得保險公司的認可。對于確定為醫療責任保險范圍的醫療損害案件,患者無權直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當醫療機構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依然存在手續繁瑣,理賠時間長的弊病。

2.3未實現醫患糾紛的轉移

醫療責任保險對于醫療機構來說,實用性不強。醫療責任保險的實施,并沒有使得醫療機構完全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對于投保的醫療機構來說,他們希望保險公司在轉移經濟賠償責任的同時將醫療糾紛的協調處理的事務性工作也轉移出去。這樣投保的醫院和醫生可以避免與對方當事人的直接接觸,僅需要就專業問題向第三方提交材料,專心于自身業務工作而無后顧之憂。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處理好雙方利益。雖然目前在我國各地區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幾乎都會規定保險人的索賠參與權,即必要時保險公司可以以被保險人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參與處理有關索賠事宜,但事實情況是很少有保險公司能夠在醫療責任保險訴訟或者糾紛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醫院還得花大量的精力處理患者的索賠。

3重構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設想

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仍存在種種問題,限制了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作用發揮。因此,必須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從現實的社會基礎出發,平衡醫患利益,重新構建其內在體系,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3.1建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

在現階段,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率較低。由于種種原因,醫療機構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的投保熱情不高。在歐美發達國家,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其實是責任保險的一種常態,參保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已成為醫方轉移執業風險、應對醫患糾紛的通行做法。在醫患關系緊張的情況下,為了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我國政府有必要將其所建立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同其他商業保險區別開來,賦予其一定的強制性,使之成為緩解醫患矛盾,解決醫療糾紛一個主要方法。我國政府應當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作為醫療衛生制度中的一項重點制度來建立,規定全國各地醫院必須參保,從而保證醫方的參保率,激發保險人的服務熱情,真正實現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的目的。

3.2設立第三人直接求償權

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償權。因此,參保的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糾紛后,不得不耗費時間與人力,參與到復雜理賠的過程中來,反而沒有實現投保的初衷。為此,我國應當設立第三人直接求償制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償權。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交涉辦理理賠手續,從而使得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真正從醫療糾紛當中擺脫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臨床工作當中。

3.3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醫療責任保險中的積極作用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2

【關鍵詞】醫療風險,醫療事故,醫療責任保險

一、推廣和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客觀必要性

醫療責任保險是國際上非常普遍的職業責任保險之一。它承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雖然開辦不久,但有其存在的客觀必要性,發展前景廣闊。

(一)醫療事故屢見不鮮。不可否認,由于醫療設備、技術水平以及病員的個體差異等等不確定因素的存在,醫療事故時有發生。據推算,我國平均醫療事故發生率在6%左右。隨著新的醫學理論、診療手段和臨床高科技的探索應用,都會產生新的醫療風險因素。因此,醫療風險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人們的主觀努力,諸如更新先進的醫療設備、強化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提高醫護人員的技術水平等等,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其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卻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醫療事故的發生,這就需要通過由保險來轉嫁醫院的風險。

(二)患者索賠維權困難重重。盡管患者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對醫療事故依法維權索賠的行為增多,但患者在醫療事故處理中處于絕對弱勢地位。在我國目前醫療體制下,衛生行政部門既是醫療衛生事業的行政主管機關,同時也是醫療責任鑒定處理部門。這種既當管理者又當裁判者的做法,難免出現以侵犯患者權益為代價來維護行業利益。即使醫療鑒定公平、公正,往往也要經過一定的時間。

(三)醫院承受巨大壓力。一是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嚴重干擾醫院的正常秩序,醫患關系緊張,有的發生流血事件,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二是醫療事故訴訟案件的增多帶來無法估量的負面影響和高額賠償,有的醫院因官司敗訴,名利雙損、難以為繼;三是對醫療創新“心有余而力不足”,創新同樣是醫療事業發展所不可缺少的,但在保障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更多的還是“保守療法”,既不利于患者康復,又不利于醫學技術的發展。

推廣和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是解決上述矛盾的一條可行而有效的途徑。醫院把難以預料的醫療風險通過少量的保險費支出固定下來,有利于經濟核算,解除后顧之憂。醫院從繁雜的糾紛中解脫出來,專心、大膽地進行醫療創新,這對提高醫護人員執業積極性和推動醫學的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的意義。保險公司介入,以超脫地位,依法依規作出客觀公正、準確合理的賠償意見,避免了患者獨立面對擁有專業知識的責任者。在發生了保險責任事故之后,保險公司能盡快地讓受害方得到經濟賠償,消除了因責任方無力賠償或扯皮拖延而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事情發生??梢哉f,通過醫療責任保險,既保證了醫院和患者實現“雙贏”,又使醫療事業和保險事業實現“雙贏”。

二、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和實施方式

(一)強制保險。建議把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作為審核醫療機構是否準予執業的必要條件,形成要執業必須先保險的局面。其意義在于:

1.有利于保護廣大患者的合法權益,使醫療事故糾紛中屬弱勢群體的患者權益將得到切實保障,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而通過自愿保險就很難讓所有醫療機構都參加保險,也就不能使廣大患者享受及時、主動、合理的保險保障。

2.有利于保險經營。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就是運用大數法則和概率論原理靠集合大量的風險單位來求得發展。實行強制保險,使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全部參加保險,為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充分發揮經濟補償能力打下基礎,同時亦可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3.有利于醫療責任保障體系的建立。醫療行業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高風險行業,醫療體制改革正逐步走向社會化和市場化,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可操作性強的保障體系,醫療責任保險的強制實施,將醫療事故處理機制共同構筑一個解決醫療糾紛的完整體系。

(二)衛生行政部門。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活動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業良性運行和全面發展的重要基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著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責任,通過他們業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促進業務的發展。保險能彌補保險公司展業力量的不足,擴大保險承保范圍,滿足社會保險需求。

2、有利于發揮行業優勢,改善保險服務。衛生行政部門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如熟悉醫療事業規章制度,具有專業技術知識,既可以全面保險承保、理賠業務,又能夠提出合理化建議,完善條款辦法,改進、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3、有利于醫院“自愿”參加保險。有的醫院從領導到醫護人員都認可保險的重要意義,但行動遲緩。究其原因,有怕被認為技術不過硬、擔心“面子”的問題。主管部門出面業務,就能打消其顧慮,順水推舟。

(三)深入醫療單位展業宣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中的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同樣在保險經濟活動中發揮作用。所以,盡管十分艱難,但用市場調節的手段去發展醫療責任保險在現階段甚至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都是不可逾越的“陣痛”??偨Y經驗教訓,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分析保險對象,搞好市場調研。醫療責任保險的對象是各醫療機構,在進行展業工作前要進行調查,掌握其管理嚴格與否,信譽、事故如何,領導保險意識怎樣,為有針對性地開展保險營銷工作打下基礎。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3

    論文關鍵詞 醫療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 利益保護

    一、醫療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一般界定

    被保險人有兩個基本特征:首先,必須是受有損失的人;其次,必須是享有損害請求權的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享有給付保險金請求權,因其對第三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受保險保障。被保險人有權請求保險人承擔此項賠償責任,基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故而應承擔賠償責任時。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范圍,醫療機構作為被保險人是沒有疑問的,但是醫務人員能否作為被保險人呢?認為不應包含醫務人員的理由主要是:替代責任是醫療侵權承擔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其特點“是在替代責任人(醫院)與致害人(醫務人員)之間存在特定的法律關系,表現為雇傭、、隸屬等職務關系。替代責任的賠償關系表現為致害人(醫務人員)與責任人(醫院)想脫離,賠償的義務主體是責任人,而不是致害人?!?/p>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9條也規定:“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必須經注冊后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這是從立法的層面確立了個人行醫行為。實踐中醫院間的交流、醫生間的交換是很頻繁的,臨時診療、會診、多點行醫,個人行醫是大量存在的,如果不把他們納入醫療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范疇,對這部分造成的事故不予理賠,對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是很不公平的。

    本文認為,醫療責任保險領域的被保險人應該作廣義的理解,應該把一直承擔保費的醫務人員包含在內。我國各保險公司的現行保險條款也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例如,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于2009年初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規定:“凡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的醫療機構及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義務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碧窖蟊kU公司于2010年9月新推出的《醫療職業責任綜合保險條款》規定:“凡屬國家批準的核發執業的醫療機構及其在職(或在崗)的醫務人員均可投保此險種。”

    二、保護醫療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利益的現實基礎

    (一)醫療責任范圍的擴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松,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因《若干規定》的施行而被無限增大。2002年9月1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1988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金額的規定有大幅度提高,并重新界定了醫療事故等級,將“醫療差錯”納入第四級的醫療事故。我國各保險公司目前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基本都要求對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承擔賠償責任,增加了醫療機構的賠償范圍。2010年7月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的立法結果是不同利益博弈的體現,立法特點是:盡量增加醫方責任。例如:第58條第2款規定:“拒絕提供或者隱匿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患者如有損害,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钡?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損害賠償?!钡?3條規定:“醫務人員、醫療機構均不得實施不必要的違反診療規范的檢查?!?/p>

    (二)醫療賠償幅度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與《條例》相比,其賠償項目較多、賠償標準高,《條例》的賠償項目包括11項,而《人損》包括12項,后者較前者增加了“死亡賠償金”一項?!度藫p》第29條以及第17條第3款規定的“死亡賠償金”被解釋為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表明死者逸失利益的法學理論依據由“扶養喪失”說漸漸演變為“繼承喪失說”,即指因受害人死亡,死者近親屬喪失了可能繼承死者收入的可能性而導致的財產預期損失,因此應予賠償的損失。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害人的住所地不同而依據不同的標準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會出現較大的城鄉和地域差異。

    在醫療損害賠償中,以“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精神性損害賠償形式,《條例》第50條第11項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薄度藫p》第18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損》)予以確定?!倍凇毒珦p》第10條中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薄肚謾嘭熑畏ā返?2條規定:“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進而導致嚴重精神損害的,被害人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边@個規定,一是限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在侵害人身權益上,僅包括侵害健康權、生命權、隱私權、名譽權等,除去財產權。二是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把程度限定在“嚴重精神損害”。但是問題也隨之而來,什么是“嚴重精神損害”,怎么界定“嚴重精神損害”。這都對司法實踐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三、強制醫療責任保險體制的構建

    (一)明確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價值取向

    “人們基于社會連帶之自覺、相互救濟之需要、共同利害之基點,而使保險制度得以建立、濫觴與發展?!庇趶娭漆t療責任保險,不論被保險人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意思,均依法律之規定使其負有投保之義務,并強制保險人負有承保義務。

    首先,因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基礎仍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有所謂“無責任即無責任保險賠償;有責任,其責任保險賠償額亦以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范圍為依歸之基本原理”。保險人之給付系由保費所生,性質上屬于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以減輕被保險人之負擔。

    其次,擴大危險共同體的承保人數可降低保費。透過強制投保,則不論危險高低,醫院皆須投保,便能大幅降低目前國內任意保險市場始終無法解決的逆選擇問題。又由于其具有強制性,得因全體具同構型危險之專業者加入,在保險實務操作上較能準確預測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更能進一步有效降低保費。

    最后,建構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可提高醫療質量與導正醫療糾紛處理模式。醫師于所承保之醫療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基于其自身之參與權而介入被保險人與受損害病患或其家屬間,由于此一中間人居中處理,將使醫病雙方對抗的情況獲得舒緩。

    (二)制定與醫療過失責任法相匹配的醫療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根據2000年國務院《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將將醫療機構分為贏利性和非贏利性兩類,非贏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政府舉辦的非贏利性醫療機構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按扣除財政補助和藥品差價收入后的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對于非贏利性醫療機構收入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在總量控制幅度內,綜合考慮醫療成本、藥品收入和財政補助等因素,調整不合理的醫療服務價格;實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收支兩條線?!币虼?醫院在醫療收入改革分配調整過程中從藥品中獲得高收益已經不太可能,而醫療服務價格只能小幅度上調并且最終又不得高于成本。面對不斷增加的醫患糾紛,司法實踐中對醫療過失責任賠償機制已經走在醫療改革之前。醫院作為非贏利性醫療機構不按照市場原則經營,但要承擔按照市場原則所推出的醫療責任保險費,承擔法院依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所裁決的民事賠償責任,長久如此,醫療機構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是不對的。筆者認為:“應將基本醫療責任保險和特殊附加責任保險納入到醫療體制改革中,從醫院的成本投入、風險、收入與分配機制、保費構成及分擔等多角度綜合實施配套政策。”

    (三)引入醫療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國家分擔機制

    損害公平分化之概念乃是,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由經濟損失造成之不利益,造成容易達成損害填補的目的,不至于使醫療方獨立負擔損害,而導致經營上有重大影響。如果醫療事故所生之損害,放任其存在而不予以解決,只會增加社會問題的嚴重性,因此必須由其它方式加以補救,對不幸遭受損害者,國家提供補償或援助的機會。

    構建醫療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系基于社會政策上之理由,系基于社會連帶思想,旨在藉強扶弱實現社會扶助精神,其保險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足之處則由政府編制預算補助。由于公益性和福利性色彩是我國醫療機構對顯著特征,醫療收費也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以政府投入為主,沒有完全進入市場運作、按企業經營模式運營。所以,類似社會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基金應當建立以保證醫患雙方的權益,一并減輕醫療機構的保費負擔,增加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轉嫁醫療機構、醫生的賠償負擔,保障病患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平穩發展。

    (四)厘清醫療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范圍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4

【關鍵詞】醫療責任保險;分析

【文章編號】1004-7484(2014)01-0013-02

為有效化解醫患糾紛,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四川省某某市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建立第三方理賠機制,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改進建議具有十分積極的現實意義。因此,筆者對該市2010年-2012年醫療糾紛發生情況及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情況進行了調查,現分析如下:

1 基本情況

某某市地處西部欠發達地區,2007年,該市建立了醫療糾紛調解中心,將醫療糾紛調解職能從衛生主管部門調整到司法行政部門,實行了第三方調解矛盾糾紛。2010年,按照“大數法則、應保盡保、保本微利”和“統一標準、統一理賠”的原則,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推行醫療責任保險,議標確定人保財某某分公司作為全市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公司,要求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照全市統一標加醫療責任保險,形成了第三方調解、第三方理賠化解醫療糾紛的新機制。某某市醫療機構構成見表1。

2 討論

2.1 成效

一是通過第三方介入調解醫療糾紛,群眾對調解的信任度明顯提高,結案時間有所縮短。二是通過第三方理賠,醫療糾紛賠償款兌付較為及時,患方滿意度有所提高。三是醫院切實加強管理,改進服務,在醫療機構業務量大幅度增加的情況下,醫療糾紛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四是依法打擊醫鬧,患方在醫療機構糾纏鬧事的問題相對減少,醫療秩序好轉。

2.2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2.2.1醫療機構參保的積極性不高

衛生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0年2月印發的《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完善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積極發展醫療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新舉措。且醫療機構有通過參保醫療責任險而轉嫁自身經濟風險、通過第三方調解、盡快化解醫療糾紛的強烈愿望。然而現狀并非所愿,目前某某市醫療責任險有限的保費、較低的理賠封頂線和單一的險種無法有效解決醫院所面臨的風險。一是保險理賠數額有限,目前的理賠方案為醫療機構承擔全部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100%;醫療機構承擔主要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70%;醫療機構承擔同等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50%;醫療機構承擔次要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30%;醫療機構承擔輕微責任的,最高賠付比例為15%。。通常情況下,醫院仍需自付相當部份的經濟賠償費用。二是理賠時間較長且程序繁瑣。該市目前的理賠程序為醫療機構先墊支所有賠償費用,保險公司通過查勘估損、核損理算等一系列程序后將理賠金額劃至醫療機構帳戶,此過程中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多有爭議。三是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仍需投入較大的人力、時間與患方處理,保險公司在減輕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工作壓力、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較小。以上原因使得部份醫療機構,尤其是經濟實力較為雄厚、人力資源豐富的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參保動力不足。

2.2.2保險公司改進險種的后續動力不足

因“醫鬧”、患方糾纏不休等多種因素影響,醫院墊支的賠付費用往往超過保險公司按相關規定計算出的費用,即存在“酌情多賠”的情況。保險公司往往也不得不酌情多賠。在賠付費用達到收入保費80%以上,其它成本不斷上漲,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脫保普遍的情況下,市場前景不明了,保險公司此險種經營連續徘徊在虧損邊緣。該市僅一家保險公司承保醫責險,其它保險公司對醫責險市場準備不足,暫未開展相關業務。無競爭壓力亦使保險公司對該險種的改進動力不足。

2.2.3第三方理賠機制的運行存在風險

從前期醫療責任保險運行情況來看,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合作已從政府推動、雙方合作的“蜜月期”進入利益博弈的“磨合期”,在縣級以上參保醫療機構減少,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的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不通過提高保費來保證經營,保費的上漲又使在保醫療機構的脫保意愿增加。第三方理賠機制持續健康運轉的內生動力不足,運行存在風險。

3 建議

3.1在醫責險方興未艾的情況下,適當鼓勵“自由戀愛”

國內醫責險一直處于“應當鼓勵”的非強制地位,多年來一直處于“有項目、沒業務”的狀態,即使寧波、深圳等保險市場發育較成熟、醫責險試水較早的地區,也存在市場規模小、發展速度緩慢等問題,但仍有值得內地學習借鑒之處。建議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公司聯合學習考察國內先進地區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經驗,深入本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根據市場需求及醫療機構的特點,制定科學的醫療責任統保方案,加強宣傳動員,督促公立醫療機構應保盡保,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積極參保。保險公司通過保費浮動、增加相應險種、及時理賠、全程參與醫療爭議處理等方式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為醫療機構和患者提供多樣的險種選擇和更好的理賠服務,努力解決現階段醫責險本身存在的問題,提高醫責險對公立大型醫療機構的吸引力。

3.2在醫責險發展較為成熟之后,采取行政手段統籌推行醫責險

在醫責險產品和服務方面均有所改善、醫療機構參保意識有所提高,即醫院和保險公司進入“穩定期”之時,可借鑒交強險的經驗,將投保作為醫療機構執業的前提條件,如納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年審、醫療機構年終考核、“平安醫院”考評、醫療機構等級評審一票否決內容等,切實提高醫療機構參保率,使醫責險在“大數法則”的原則下,充分發揮其在分擔醫療機構風險方面的作用。

3.3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使第三方理賠機制健康持續運行

建立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保險公司、醫療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的醫療責任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與監察小組,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醫療糾紛調解、保險理賠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協商和解決,以保障第三方理賠機制的健康持續穩定運行。

4 結語

《侵權責任法》施行三年以來,醫療糾紛的賠償金額逐漸增加,具有救濟患者和保護醫療機構雙重功能的醫責險的推行逐漸成為各界共識。本文僅提出了初步思路,如何進一步細化完善醫責險產品、服務及系列與之配套的制度已成為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胥林花,推進醫療責任險的現狀和思考 [J],衛生管理,2012,(6):30-31.

[2] 周成泓,我國醫療責任保險模式選擇――以醫療訴訟為視角[J],經濟與法,2013,(3):185-188.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5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醫療責任保險賠償有精神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來源:文章屋網 )

醫療責任保險范文6

今天把大家從百忙之中請來,目的是為了推動全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促進全市醫療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服務和諧深圳建設。這次會議,也標志著我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為全市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工作付出辛勤勞動的同志們表示誠摯的問候!向此次會議的召開表示衷心的祝賀!下面,我主要講兩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來,由于經濟賠償引發的醫患糾紛在我國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部分地區醫患關系十分緊張,甚至發生傷害醫務人員、打砸醫院、圍攻衛生行政部門等暴力事件,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帶來的惡性循環就是越來越多的醫生不敢施行新的手術或突破性的治療方案,最終導致患者利益受損,醫療事業發展受阻。因此,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醫療責任保險以第三身份參與處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處理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改善醫患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也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們能夠按照醫學發展要求,遵循醫學發展規律,促進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最終可以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最終受益的也是廣大人民群眾。

通過醫療責任保險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文秘站:)是國際上發達國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已經普遍實行了醫療責任保險,并作為立法加以實施。例如在美國,所有的執業醫師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醫師每年要向保險公司交納4萬日元保費。這些國家在醫療責任保險方面都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們好好學習和借鑒。

二、加強領導,開創全市醫療風險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們市的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可以說是“起了個大早,趕了個晚集”。從1999年開始,我們就對醫療責任保險進行了大量調研準備工作,20__年市衛生局制定了《__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要求全市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務人員都應當參加醫療執業風險保險,市政府也專門為此成立了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工作領導小組,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市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工作進展非常緩慢。相反,北京、上海等地卻從我們市取經學習先后開展了這項工作,走在了我們的前面?,F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必須把這個“晚集”趕好。

市委、市政府對全市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工作十分重視,把這項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求抓緊抓好。在今年的兩會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提出了關于醫療責任保險立法的提案和建議,希望我市盡快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為此,市政府多次召開協調會議,征求意見和建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識,全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在市金融辦、衛生局和保監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關于__市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希望各有關單位以高度的責任感抓緊落實,盡快使醫療責任保險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發揮作用,服務于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對這項工作,我提幾點具體要求:

第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合作。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涉及衛生、財政和保監局等多個部門,需要各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將成立由金融辦、衛生局、財政局和保監局組成的醫療責任保險推動小組,負責組織、推動全市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工作小組要形成定期聯系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衛生局要積極引導全市醫療機構轉變觀念,積極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充分利用保險的經濟手段,化解醫患矛盾,處理醫療糾紛。保監局要引導保險公司加快產品開發力度,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設計條款,科學厘定費率,加強服務創新。

第二,各醫療機構要積極參與。醫療責任保險遵循的是大數法則,如果參加保險的醫療機構不多,降低風險的目的就不會實現,醫療責任保險也無法維持。所以,全市各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到醫療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積極參與,以便更好地發揮醫療責任保險的功能和作用。各家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的數量,也將作為明年你們向財政申請經費的重要參考。

第三,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增強保險為醫療衛生事業服務的意識,加快產品和服務創新,提供更多符合醫療機構需求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同時要嚴格履行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各項承諾,加強和改善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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