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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1
關鍵詞:私募股權投資;對賭協議;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0-0106-02
私募股權投資起源于美國,在歐美國家已有三十年的歷史,如今在世界范圍內的并購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中國,進入21世紀后,隨著創業板和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中小型高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日益增長,大量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迅速涌入中國市場,賺得盆滿缽滿。而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尚處于成長期,并且之前由于諸多法律及政策制度上的障礙,大多處于地下或半地下狀態。隨著近年來《合伙企業法》確立了有限合伙的企業形式,《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訂,以及雙重稅收等制約的解除,本土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迎來了良好發展空間。可以預見,未來的幾十年內,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將迎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長。
私募股權投資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行為,在該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未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1]。在英美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實踐中,由于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以及投融資雙方對于企業未來經營業績的估計不一致,“對賭協議”應運而生?!皩€協議”是“估值調整協議”的一種通俗說法,是指資本市場上投資方與融資方對于企業的現有價值暫不爭議,并共同設定企業未來的業績目標,以企業運營的實際績效調整企業的估值和雙方股權比例。如果企業未來的經營達到業績目標,則融資方享有一定的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否則,投資方享有一定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2]。
“對賭協議”的實施類型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企業上市后投資方出售持股獲利;二是股東向投資方無償轉讓股權或者股東向投資方贖回股權;三是企業及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但是,在這些“對賭協議”的實施中,都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障礙和風險,筆者在下文中分別予以分析和闡述。
一、企業上市后投資方出售持股獲利
企業在獲得融資后成功上市,投資方在二級市場拋售股票,從而實現獲利退出,這是對投資方最理想的投資退出方式。
但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對擬上市企業的要求是股權清晰,股份沒有重大權屬糾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要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IPO前已發行的發起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毓晒蓶|和實際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能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股份,也不能由發行人回購前述股份。因此,企業申請上市前曾締結“對賭協議”的,會被認為不符合上述規定。
因為“對賭協議”的存在可能導致公司上市之后的重大股權變動,損害股民利益,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申請IPO之前,必須先清理“對賭協議”。根據公開披露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東方財富、東方微電等上市公司均在上市前進行了“對賭協議”的清理。因此,投資方想通過企業上市來實現投資退出,目前頗為困難。
二、通過股權轉讓實現投資退出
由于我國法律對于股權轉讓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和審批要求,因此以股權轉讓方式實施“對賭協議”時,需要注意有關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序上的要求。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投融資雙方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施“對賭協議”,沒有法律障礙。但是,在以下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對股權轉讓做出了限制性要求。如果“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不符合這些要求,則無法實施。這些限制性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股權凍結期”內的股權不能轉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后一年內,發起人不能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公司IPO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IPO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自IPO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也不得轉讓;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總數的25%。另外,公司章程可以就這些人員轉讓股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渡鲜泄咀C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結束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36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因此,如果“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發生在前述“股權凍結期”內,則無法得以實現。換言之,由于前述“股權凍結期”的限制,投資方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對賭協議”的意圖將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方投資退出和權益的實現。
第二,涉及外資的情形下,法律對股權轉讓有特殊要求。從實體方面看,首先,股權變更要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規對投資者資格的規定。其次,對于禁止外商獨資經營的產業,股權變更后不能由外方股東持有全部股權;對于必須由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產業,股權變更后不能由外方股東或非中國國有企業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再次,股權變更后,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企業的,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設立外資企業的要求;股權變更后外方股東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除非因外方轉讓全部股權而變更為內資企業)。最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者轉讓股權須經其他各方合營者同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一方轉讓其權利義務的,也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從程序方面看,涉及外資的股權變更必須按法定程序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
因此,若“對賭協議”的投融資雙方,或者企業其他股東涉及外資,股權轉讓就必須依照前述特殊要求進行。不符合規定的實體和程序要求的,“對賭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就無法實現。
第三,涉及國有資本的情形下,法律對股權轉讓也有著特殊要求。根據《公司法》以及關于國有資產、國有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權轉讓涉及國有資本的,必須進行一系列的資產評估和申報審批流程,遵循規定的交易程序和方式,方能進行。因此,若融資企業涉及國有資本,則其股權轉讓并非一份“對賭協議”所能單獨規制。
第四,觸發反壟斷審查條件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可能被禁止或附加條件。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達到規定的申報標準的,在進行股權轉讓前,應當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做出允許或者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也可以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并購涉及外資的,還應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對賭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達到法定標準,則必須進行并購的經濟審查,涉及外資的還須增加國家安全審查。審查不能獲得通過的,或者被要求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對賭協議”的實施將會受到重大影響。
第五,中小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能對“對賭協議”的實施帶來法律風險。由于持股比例決定了公司的表決權以及對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改變,如果發生大股東濫用權利,或者進行關聯交易從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小股東的權益必然受到損害。因此,我國《公司法》在修訂時增加了一系列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規定,諸如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和議事規則、股東知情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等。其中,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可能對“對賭協議”的實施帶來障礙和法律風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近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而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在出現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等情形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同樣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此外,中小股東不但可以對董事等高層管理者違法行為進行,而且對于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可以。
在“對賭協議”實施過程中,為了達到雙方議定的業績目標,大股東或管理層可能急于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將企業利潤全部投入擴大再生產,而怠于及時分配利潤。這種情況一旦觸發法定條件,就可能引致中小股東提出股份回購請求,甚至提訟。因此,這方面的法律風險也不容忽視。
三、企業及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
有些“對賭協議”約定,如果企業未能達到業績目標,則企業或股東向投資方提供現金補償。著名的“對賭協議第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7年海富公司對甘肅世恒增資,并與該公司及其股東迪亞公司約定:如果2008年甘肅世恒未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甘肅世恒予以補償,如果甘肅世恒不補償,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2008年,甘肅世恒未達到約定的業績目標,海富公司要求補償未果,故要求甘肅世恒、迪亞公司向其支付協議補償款。一審和二審分別做出了裁決后,甘肅世恒和迪亞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定,該約定使得海富公司可以獲取相對固定的收益,損害了甘肅世恒及其債權人的利益,該條款無效。而迪亞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甘肅世恒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3]。從此案可以得出結論,企業與投資方約定現金補償,違背了投資風險共擔的原則,違背了資本維持原則和同股同權原則,損害了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因而是無效的;而股東與投資方約定現金補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
綜上所述,源于英美等國家的私募股權投資“對賭協議”被引入中國,并且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是,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對賭協議”中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下常用的條款并不能當然地被適用。投融資雙方應結合中國法律,充分認識到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精心設計符合中國法律和現實情況的有助于投融資雙方共贏的“對賭協議”條款。
參考文獻:
[1]李曉峰.中國私募股權投資案例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2.
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2
關鍵詞:聯合投資 雙邊激勵 信號傳遞 最優股權配置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09)08-016-02
一、雙邊激勵條件下聯合投資策略的最優股權配置模型的設計
第一重雙邊激勵關系(模塊A)下最優股權配置模型的建立。
基本模型的建立。下面就風險企業中在風險企業家EN和風險投資方VC間的最優股權分配問題的模型進行搭建。
1.模型建立的假設條件:遵循信息經濟學委托—模型的分析框架下的V—N—M期望效用函數,在假設委托人和人都是風險中性的前提下有v(π-s(x)),μ(π-s(x)),其中,v'>0,v"≤0;μ'>0,μ"≤0;c'>0,c">0,其中v,μ,c分別為委托人效用、人效用和人的成本。風險投資方VC和風險企業家EN之間只存在雙邊激勵問題,沒有其他委托—問題。風險投資方VC和風險企業家EN各自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則對風險企業付出努力。風險投資方VC和風險企業家EN的努力不可觀測,但可以證實。
根據對數函數的性質,lnUv,lnUe與Uv,Ue在Ue>0,Uv>0的區間上,對于變量s具有單調一致性,可通過對數函數間接求解,得:
Uv=lnUv=2lnμ+(1+x)lns+ln(2-x)-ln2+xlnx+(1-x)ln(1-s)+(1-x)ln(1-x)-xlnv-(1-x)lnPe
Ue=lnUe=2lnμ+(2-x)ln(1-s)+ln(1+x)-ln2+xlnx+xlns+(1-x)ln(1-x)-xlnPv-(1-x)lnPe
由于VC和EN之間存在著雙邊激勵與道德風險的問題,因此最優的股權分配結構取決于雙方在談判中相對能力的大小。最后股權分配的結構會以談判能力較強一方的效用最大化為原則達到,所以分兩種情況討論:
情況一:VC方在談判中占有更多的信息,具有較強的談判能力時
Max(s,av,ae)Uv
S.T.:av∈argmaxUv,ae∈argmaxUe
二、將信號傳遞理論引入第二重雙邊激勵關系
這一部分將信號傳遞理論引入第二重雙邊激勵關系,并用此思想解釋其中的運作機制,分析第二重雙邊激勵關系的各種復雜情況,并分情況對可能的最優化股權配置結構進行分類討論。
對圖1的說明:H,L表示項目的潛在質量,H(項目潛在質量好);L(項目潛在質量差)。由于領導風險投資商先入為主,已經對項目的情況十分了解,因此該部分信息完全掌握在領導風險投資商手中。T(真),F(假)表示領導風險投資商向后入的跟隨風險投資商傳遞關于項目質量信息時采用的策略,是傳達關于項目質量的真實信息(T),還是傳達關于項目質量的假信息(F)。
1.當項目的潛在質量為H(好)時。由于這時主導風險投資商占有信息優勢,他可以選擇向跟隨風險投資商傳遞關于項目質量的真實信息T(即項目質量為H—好);或傳遞虛假信息F(與項目真實質量相反的信息,項目質量L—差)。
若主導風險投資商在項目真實質量為好的條件下,卻向跟隨風險投資商傳遞虛假信息,即告知跟隨者項目質量差,此時會導致跟隨風險投資商為了避免更大損失而終止項目的合作,這樣的結果會導致具有好前景投資機會的錯失,因此理性的主導風險投資商是不會作出這種決定的,可以不予考慮。因此,若項目質量真正好的話,主導風險投資商只有激勵向跟隨風險投資商傳遞關于項目質量的真實信息,以求聯合投資項目繼續進行下去,在將來共同獲得投資收益。
(1)信息占優狀況發生逆轉的情形。而此時一旦作為信息接收者的跟隨風險投資商獲得了由主導風險投資商傳遞來的關于項目質量為好的真實信息后,主導風險投資商和跟隨風險投資商的信息占優狀況發生了逆轉。
由于本文的分析前提在于假設主導風險投資商是由于資金限制而向跟隨風險投資商尋求聯合投資,此時由于主導風險投資商對資金的迫切需求會導致跟隨風險投資商在談判中占有更大的優勢,甚至可以要挾主導風險投資商提出更苛刻的合作條款,因為此時一旦跟隨風險投資商采取不合作的態度會使已經經歷了一定發展階段的投資項目前功盡棄。這其中的情形與風險企業家在同風險投資商進行談判時所面臨的問題是十分相似的,因為作為資金需求者在面對資金供給者時處于劣勢地位是難以避免的。
同時,跟隨風險投資商在于主導風險投資商合作時會產生“搭便車”行為的激勵,即出資卻不提供相應的監督和增值服務,即不提供努力,而完全依靠主導風險投資商的努力獲得收益并按出資比例分成。
即便跟隨風險投資商提供努力,由于其在與主導風險投資商的談判中占有優勢,也會朝著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影響聯合投資的股權配置結構。
(2)雙邊激勵關系存在時,對不同情況下的最優股權配置模型設計的進一步擴展。
情況a:跟隨風險投資商“搭便車”。跟隨風險投資商與主導風險投資商進行聯合投資,只提供資金卻不提供相應的增值服務和努力,對風險企業的整體收益不做貢獻,只有主導風險投資商與風險企業家進行付出努力,跟隨風險投資商的努力缺失。
此時模型假定為:av=al+af,af=0,av=a1,推導過程同第一重雙邊激勵關系(模塊A)的過程,但此時參與努力的只有VCL,所以最終的股權配置只會與VCL的努力程度x1有關,這里模型假定x1+x2=x,x+y=1。得出結論:
2.當項目的真實質量為L(差)時。這時主導風險投資商在向跟隨者傳遞信號時,會考慮到若如實傳遞(T)關于項目質量(L)的真實信息,此時跟隨者為避免發生更大損失會終止項目的合作,一旦如此主導風險投資商將沒有任何收回投資成本的可能;若發生道德風險向跟隨者傳遞虛假信號(F)蒙蔽跟隨者,即采取一種破釜沉舟的策略,這樣還可以促使跟隨者繼續投資,使項目繼續下去的可能性,有可能在逆境中獲得成功從而收回投資成本,使得情況c發生。因此在項目真實質量為L(差)時,主導者向跟隨者傳遞真實信號的策略被拋棄,會采取傳遞虛假信號的策略。此時由于主導者掩蓋了項目的真實質量信息,主導風險投資商在與跟隨風險投資商的談判中占有優勢,股權配置結構會朝著滿足主導風險投資商利益最大化的方向進行。推導過程同上述b情況的模型分析過程。過程省略,結論為:
三、結論
對于聯合投資策略所特有的雙重雙邊激勵關系的研究分析,本文總結了以下三種可能出現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第一,主導風險投資商的道德風險問題,往往發生在發現項目潛在質量差的時候出現,此時主導風險投資商會采取破釜沉舟的策略,蒙蔽在信息獲得處于劣勢的跟隨風險投資商,以滿足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傷害跟隨風險投資商的利益。第二,跟隨風險投資商的“搭便車”問題,在與主導風險投資商的合作過程中,跟隨風險投資商可能會投入資金而不付出努力,按出資比例分享由主導風險投資商和風險企業家共同努力所創造的收益。第三,在信息方面占優勢的跟隨風險投資商會在與主導風險投資商的合作中按照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影響最優股權配置。
最后,本文擴展了風險投資方與風險企業家的單重雙邊激勵條件下的最優股權配置模型,得出了聯合投資策略下發生不同雙邊道德風險情況下的最優股權配置策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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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3
可轉換證券是風險投資中廣泛使用的金融工具。關于風險投資中可轉換證券的研究主要有項目價值評估、風險控制、創新激勵以及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配等幾方面,取得了很多有益的成果?;诒疚牡难芯績热?,以下圍繞基于可轉換證券應用和基于雙向道德危害的風險投資合約設計進行研究述評。應用可轉換證券下的風險投資合約設計。國外學者中,Sahlman研究了可轉換彈性條款的設置,一方面可令風險投資機構甄選辨別企業家,這是因為風險投資機構能夠通過企業家對這些條款的反應能力,作出有根據的評估和判斷;另一方面,這種彈性條款的設置,改變了risk-reward-sharing的順序,可鼓勵企業家努力創造價值而不是夸大項目的價值[10]。Schmidt為風險投資中可轉換證券的廣泛應用提供了一個理論解釋,指出可轉換證券能夠依據自然狀態以及創業企業家的努力水平內生地分配現金流權,使創業企業家和風險投資機構能對項目進行有效率地投入,這一結果在再談判下,在投資時機和信息流變化的情形下都是穩健的,并且與實踐中觀察到的可轉換證券投資下往往具有自動轉換規定以及外部投資者很少使用可轉換證券的事實相一致[8]。國內學者中,晏文雋和郭菊娥從實物期權的角度,比較了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和一般可轉換證券的價值函數,得出相較一般可轉換證券,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帶給風險投資機構的價值更大,解釋了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應用的比例較高的原因,且證明了這種價值可以通過不轉換行為得到[11]。李建軍、費方域和鄭忠良基于不完全合約的框架,在使用債券、普通股以及可轉換證券等金融工具下,對風險投資機構控制權執行效率進行了比較,指出在債券投資時,由于風險投資機構的清算權利,控制權的執行效率過強,在普通股投資時,由于風險投資機構實施控制成本與收益不匹配,控制權執行效率不足,在可轉換證券投資時,風險投資機構能有效地實施控制權[12]。
基于雙向道德的風險投資合約設計問題的研究。國外學者中,Hellmann構建了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家的雙邊道德風險模型,其中雙方都付出努力增加項目價值,研究證明最優合約在并購條件下將給予風險投資機構更多現金流權,解釋了風險投資中可轉換優先股的應用,以及IPO下的自動轉換特征[3]。國內學者中,王雪霞構建投資者、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三方委托模型,并將持股比例引入模型,分析了最優持股比例的影響因素[13]。晏文雋和郭菊娥構建風險投資機構、創業企業家、銀行三方參與的委托模型研究雙邊道德風險下的最優股權分配安排,研究表明風險投資機構獲得的股權比例受到三方不同參與形式和創業項目風險水平的影響[14]。郭文新等人假設創業企業家風險規避,風險投資機構構建雙邊道德風險下的風險投資模型,限定融資工具為可轉換優先股,分析表明其所導致的創業企業家效用損失較小[15]。吳斌等將創業企業分為創業初期和開拓產品市場階段,控制權私有收益表現為努力成本的變化,在雙邊道德風險的框架下,研究控制權在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家相機轉移下可轉換債券對雙方努力水平的影響,證明可轉換債權和相機性控制權結合安排可以很好地解決風險投資中的雙邊道德風險問題[16]。然而應用不同金融工具所導致的,對風險投資機構的風險補償和激勵效應的差異,如何通過股權分配體現,而不同金融工具應用背景下,風險投資最優股權分配的影響因素有哪些,影響的途徑、方向和程度又如何,這在以往的研究中沒有得到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對于風險投資機構靈活應用金融工具,合理設計合約,控制項目投資風險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現實意義。為此,本文基于不同可轉換證券的應用背景,結合風險投資機構非資金的價值增值服務特性,構建基于雙向道德危害的風險投資機構與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模型,分析并比較了基于一般可轉換證券和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的風險投資最優股權分配及其影響因素。
二、基于一般可轉換證券的風險投資股權分配模型
(一)基本假設本文依據一般分配可轉換證券應用下的風險投資活動流程,給出一般可轉換證券應用背景下的股權分配模型的基本假設,如圖1所示。創業企業向風險投資機構提交商業計劃書,風險投資機構根據創業企業的管理團隊,項目的獨創性、壟斷性、擴張性、持久性以及商業模式的適應性來綜合審定計劃書[6],雙方簽訂合約后,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分別注入資金(V0-X0,X0),合約中規定應用一般分配可轉換證券(SCS)的條款設置,風險投資機構的股權分配比例為e(0<e<1)。雙方接受合約安排后,風險投資機構需提供公司治理、管理團隊招聘、再融資服務等內外部的非資金價值增值服務;由于創業企業家的創業能力對突變創新的正向影響[17],企業家在創業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創業能力。因此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共同付出努力促使企業獲得成功。
(二)模型分析定理1:根據模型假定條件,雙向道德危害下,一般可轉換證券應用時,風險投資機構獲得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顯示解:該推論說明應用一般可轉換證券,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與債權值和轉換行為選擇有關。當債權值越大時,風險投資機構獲得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就越小。而轉換行為對最優股權分配比例的影響不是單調的,受到債權值的控制,也就是說當債權值小于閥值,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隨不轉換可能性的升高而升高,當債權值大于閥值,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隨不轉換可能性的升高而降低。這是因為當債權值較小時,若不轉換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越大,風險投資機構將較大可能僅得到較低的來自于債權的風險補償,這樣,風險投資機構需要通過較高的股權比例以補償高風險;當債權值較大時,風險投資機構轉換行為可能性越高,風險投資機構獲得來自股權部分的風險補償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基于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的風險投資股權分配模型
(一)基本假設由于風險投資中較為成功的退出方式有IPO和兼并,這分別對應了轉換和不轉換行為,也就是說在風險項目價值較大Vth>d時,風險投資機構將根據退出方式等原因進行轉換行為選擇,假設轉換行為的先驗概率為(1-pbz),轉換后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雙方獲得收益為[eVth,(1-e)Vth],風險投資機構選擇不轉換的先驗概率pbz,不轉換則雙方獲得收益為[eVth+(1-e)d,Vth-eVth+(1-e)d],當風險項目價值較小Vtl≤d,風險投資機構必須保有債權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不會選擇轉換行為,此時,風險投資機構和企業的收益為(Vtl,0)。
(二)模型構建根據圖2,對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轉換行為的選擇以及對應的收益整理如下表2。其中,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家都努力使各自收益最大化,ICE和ICV分別為創業企業和風險投資機構的激勵約束條件。
(三)模型分析定理2:根據模型假定條件,雙向道德危害下,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應用時,風險投資機構獲得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顯示解:通過模型看出,風險投資機構獲得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除了受到工作效率和努力效果的影響之外還與債權價值有關[9]。債權價值升高,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比例隨之減小,這是由于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的應用,使得風險投資機構在轉化普通股前,持有債權和股權,在轉換為普通股后,有股權作為獲得高收益的保障,風險投資機構獲得的股權比例與債權一同構成對高風險的補償,但若是風險投資機構在獲得較多股權時,還獲得較多債權,獲得的風險補償超過了合理的范圍,侵害了企業家的利益,會影響對創業企業的激勵。除此以外,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還與不轉換行為選擇有關,不轉換的概率越大,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比例越小。這是因為不轉換行為的概率越大意味著風險投資機構保有優先權的可能性就越大,風險投資機構通過優先權保護自身的利益,同時也渴望項目價值增加以增加自身的收益,這一目標的實現主要通過創業企業實現,因此風險投資機構需要給創業企業足夠多的股權以對其進行有效地激勵。
四、數值詮釋
根據最優股權的解析解,令創業企業的最高價值Vth=100,最低價值Vtl=10,創業企業工作成效θ2EαE=0.15,風險投資機構工作成效θ2VβV=0.1,則基于一般可轉換證券的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如圖3所示?;趨⒓臃峙淇赊D換證券的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如圖4所示。根據圖3可以看出,應用一般可轉換證券時,首先,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比例隨著風險投資機構不轉換行為的增高,沒有呈現出單調的趨勢,如圖3(Ⅰ)所示。當債權面值小于閾值46時,風險投資機構最優股權分配比例隨著不轉換行為可能性升高而升高。這是因為風險投資機構獲得較低債權的可能性越大,對股權補償要求越高。當債權價值大于46時,情況正好與之相反,如圖3(Ⅱ)中標注的②。其次,當風險投資機構債權值越高,風險投資機構獲得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越小,如圖3(Ⅱ),這是由于債權和股權同為風險投資機構收益的保障,兩者呈現互補態勢以保障風險投資機構的高風險收益,而兩者同時增高將影響對企業家的有效激勵。最后,債權和轉換行為的選擇將構成風險投資機構最優股權分配比例的邊界條件,例如圖3(Ⅰ)中標注的①,當債權價值為54時,若不轉換行為的先驗概率超出0.85,風險投資機構將無法獲得最優股權分配,圖3(Ⅱ)中標注的③是指當不轉換行為的先驗概率為0.9時,債權價值超過51,風險投資機構將無法獲得最優股權分配。這說明,風險投資機構不能無限傾向選擇不轉換行為,否則獲得的股權分配比例無法達到最優。通過圖4可以看出,應用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首先,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比例隨著風險投資機構不轉換行為可能性升高而降低,如圖4(Ⅰ)。這是由于風險投資機構需要通過保有優先權保護自身股權,只要風險投資機構不轉換,則一直保有優先權,當風險投資機構選擇轉換,則失去優先權,此時需要通過獲得較高的股權比例進行風險補償。其次,當風險投資機構債權值越高,風險投資機構獲得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越小,如圖4(Ⅱ)。這是由于債權和股權同為風險投資投資機構收益的保障,兩者呈現互補態勢以保障風險投資機構高風險收益,而兩者同時增高將影響對企業家的有效激勵。債權和轉換行為的選擇將構成風險投資機構最優股權分配比例的邊界條件,例如圖4(Ⅰ)中標注的④,當債權價值為54時,若不轉換行為的先驗概率超出0.85,風險投資機構將無法獲得最優股權分配,⑤表示當不轉換行為的先驗概率為0.9時,債權價值超過51,風險投資機構將無法獲得最優股權分配。這說明,債權價值和不轉換行為的概率之積受控,也就是說,債權價值較大時,風險投資機構越不能無限傾向選擇不轉換行為,否則獲得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會減小直至無法達到最優。通過對圖3和圖4的比較可以看出,除了最優股權比例的解不同外,應用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和一般可轉換證券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差異。第一,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與不轉換行為之間的關系不同。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與不轉換行為的可能性呈現反比關系,而一般可轉換證券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與不轉換行為的可能性的關系受到債權價值的影響,如圖3(Ⅱ)中標注②。這是因為,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在轉換前還享有部分成長性收益,而一般可轉換證券只有債權,預期債權價值(債權價值與不轉換可能性的乘積)將影響其獲得的最優股權比例。第二,當債權價值較小時,不轉換行為的概率較大時,一般分配可轉換證券的應用使得風險投資機構的最優股權分配比例更高。這是由于在轉換前,應用參加分配可轉換證券帶給風險投資機構的保障比一般分配可轉換證券多,因此,風險投資機構在應用一般可轉換證券時,需要更多股權作為風險補償。
五、結論
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4
【關鍵詞】 私募股權投資 項目 風險 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金融領域發展的一個分支,美國私募股權可追溯到19世紀末期,現代意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始于二戰后,在中國從萌芽到逐漸被人們接受經過了20年的時間。本文從項目管理的角度對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風險管理進行簡要的剖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及其項目風險管理界定
作為一種新的資金集合投資方式,私募股權投資包括了多種投資模式,如風險投資基金、直投、杠桿收購、并購基金、Pre-IPO資本等。本文所指的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并以上市、轉讓或管理層回購等恰當方式出售股權獲利為目的的行為,通常以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的形式來體現。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就是投資人、基金經理、被投資企業投入相關資源,在一定的時間限度內,運用系統的管理方法來計劃、組織和實現各自的項目目標的一個過程。
根據運作流程,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可以劃分為私募股權成立、通過項目篩選購買公司股權、管理投資企業、退出投資企業等四個子項目。在實際項目運作中,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劃分階段并不明顯,也有可能先有目標項目再進行私募籌資,而且各子項目有可能由同一項目團隊管理也有可能根據階段由不同的項目團隊負責。
由于私募股權投資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其項目管理也有自己的特色。一是周期長、流動性差,由于是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因此從項目篩選、資金募集到投資、退出通常要經歷3年以上一個較長的時間周期;二是風險高、收益高,風險高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投資項目在產業發展、企業運作等方面的本身高風險,另外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流程長、環節多,存在多重委托關系;三是專業性強,分工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充分發揮了金融領域的專業分工,通過專業化中介進行投資。
正是由于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管理的上述特點,其運作風險也較高。Can Kut等人將私募股權投資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分為5種,即投資前評估風險、委托―風險、被投資企業內部風險、投資組合風險、宏觀風險等。Gompers認為三種機制可以有效降低委托風險:一是融資契約;二是辛迪加投資;三是分階段融資。這三種方式實際上是針對私募股權投資運作過程的前三個階段私募股權成立、通過項目篩選購買公司股權、管理控制投資企業而相應的應對策略。國內也有許多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風險進行了研究,汪波等將私募股權投資風險分為內在風險和外在風險兩類。內在風險包括逆向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外在風險包括法律風險、執行風險和退出風險。王慧彥等也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包含諸多潛在的風險,包括過高的杠桿融資比例、市場操縱、利益沖突、市場不透明、非法融資等。還有一些學者對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控制進行了研究。王開良等將PE投資中的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并按PE投資的三個階段即選擇、管理和退出來分析風險控制。另外還有許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私募股權投資風險進行了研究,但從項目管理的角度對其風險管理進行研究的論述尚不多見。風險管理作為全面項目管理的一部分,著眼于充滿不確定性的未來,并制定出適宜的行動計劃以防可能給項目帶來不利影響的潛在事件。一般風險管理是指處理風險的行為或實踐活動,包括風險計劃、評估、提出應對風險的處理方法以及對風險的監控。
二、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指對私募股權投資的運作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識別,不同的投資階段其風險表現有所不同。
私募股權投資設立階段風險主要表現為法律風險和委托風險。私募股權設立階段是投資人為了實現投資目的而委托基金公司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法律風險體現在我國尚未針對私募股權投資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而是散見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信托法》之中,因此運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委托風險則是因為投資者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理財,雙方是典型的委托關系,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則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不容易監管,這增大了投資者對管理者的監管難度,也增大了委托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篩選階段涉及的風險因素較多,篩選階段是指通過項目篩選購買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包括項目初選、審慎調查和價值評估,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進行投資方案設計等。投資者需要從產業發展、行業和企業規模、成長性、管理團隊、預期回報等角度考察投資對象,因此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都存在,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產業風險、法律風險、宏觀經濟風險等,非系統性風險包括技術風險、企業發展風險等方面。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投資管理階段涉及的風險主要是委托風險,該階段是指私募基金按照股權投資比例參與公司治理、推進公司發展戰略實施、導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公司價值等。這個階段最容易發生企業家的道德風險問題。因為私募股權投資的對象大都為非上市企業,企業家在內部信息方面掌握絕對優勢,如果經營狀況不佳的企業惡意隱瞞相關信息,甚至通過捏造和虛報的手段獲得投資者青睞,將造成優秀企業因融不到資而逐漸退出市場,從而使私募股權投資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檸檬市場。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退出階段涉及的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資本市場風險及基金管理者的專業素質等方面,該階段是指實現預期目標或滿足一定條件下,投資者從所投資企業退出并實現投資收益的過程。投資退出的方式通常有IPO、并購、次級銷售、回購、清算等多種方式。投資收益的實現與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產權交易政策、退出時機、退出程度等有直接的關系,因此退出階段的主要風險體現在政策風險、資本市場風險、基金經理人的專業管理風險等方面,比如基金經理專業素質不夠,不能設計最好的退出路徑,或者由于資本市場交易和波動以及政策審批等影響,都可能導致無法實現潛在的收益。
總之,私募股權投資周期長、風險點多,僅僅依靠財務杠桿、現金流分析已不能滿足項目管理的需要,因此不僅需要有不同階段的風險規劃,而且需要有控制整個項目周期的動態管理。
三、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評價及分析
目前,用于項目風險評價的方法主要的有定性和定量兩類,定性評價最典型的是專家判斷法,定量評價包括主成分分析法、層次分析法、模糊綜合評判法、灰色評價方法、蒙特卡羅分析法等。另外,還有如人工神經網絡法等介于定性和定量之間的方法。每種評價理論和方法都有各自的假設條件和前提,都有本身的側重點及優缺點。重要的是根據市場的規律、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項目的特點選擇適合的評價的方法,以盡量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不同的評價方法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不同的階段。設立階段主要是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的談判博弈過程,涉及的法律及政策風險較多,可以通過建立博弈模型的方法進行分析,也可以使用德爾菲法或集合意見法等定性評價方法。項目選擇篩選階段既涉及宏觀經濟環境、又涉及中觀產業政策、還涉及微觀企業發展,因此對不同產業和企業的不同方面都可以使用不同的風險評價方法。比如,主成分分析法和層次分析法可用于不同產業的企業核心競爭力分析,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多個評價指標轉化為少數幾個綜合指標,抓住復雜問題中的主要矛盾進行分析。蒙特卡羅分析則常被應用于技術領域評價?;疑u價方法可以用于企業人力資源價值的評價,模糊評價法可用于企業財務風險的評估。投資管理階段,風險主要存在于所投資企業內部的委托問題上,這涉及企業管理的方方面面,單一的評價方法難以揭示整體投資風險,因此需要綜合采用多種方法進行評價,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主觀判斷和客觀評價相結合,不同的方法相互補充,以取得更加客觀的評價結果。作為最后一個環節,投資退出時,更多的是對財務收益的計算,因此以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之間建立聯系為專長的模糊評價法和以善于從原始數據中提取主要信息的主成分分析法比較適用。
四、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應對
風險應對主要指以降低風險至理想程度為目標的計劃和執行過程,包括用特定的方法和技術處理已知的風險,識別風險事件責任人,確定風險分擔比例,并估計因降低風險所產生的成本及影響。風險應對通常有四種方法:風險自留、風險規避、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風險應對通常遵循以下原則:第一,風險應由最能控制和影響風險后果的一方承擔;第二,風險承擔一方付出的成本應是最低的。
在私募股權設立階段,投資者以貨幣資金投入,基金管理者以人力資本或加一定數量的現金投入,彼此投資數額與獲取收益比例的劃分是委托關系的焦點。因此其風險應對的措施主要是風險轉移,即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在各自的目標下,通過談判和博弈,確定各自的風險分擔比例。私募股權的設立通常有三種方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及契約制等形式。有限合伙型作為全球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實踐證明,有限合伙制的創立有效地解決了投資者與中介機構之間,以及中介機構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雙重委托關系所產生的高度信息不對稱問題。有限合伙制以特殊的規則促使投資者和基金管理者的價值取向實現統一,實現激勵相容,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并降低投資者在投資失敗后需要承受的損失。合伙契約的具體規定構成對基金經理人的各種約束機制:第一,責任約束機制,基金經理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承擔無限責任;第二,利益約束機制,基金經理投資一定比例,當發生錯誤或市場發生不利變動時,首先以基金經理的資金和財產彌補損失,可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強化對基金經理的利益約束;第三,信息披露約束機制,基金經理通常被要求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披露風險投資運營和財務狀況等有關信息;第四,“無過離婚”和市場信譽約束機制,有限合伙協議通常規定,有限合伙人在承受一定注資比例的損失的情況下,若對基金經理喪失信心,就有權放棄繼續投資或提前撤資,有效的基金經理信譽評價體系也會減少逆向選擇問題。這就促使基金經理人不得不約束不良行為,選擇對投資者效用最大化的運作,努力創造良好的經營業績,提高自己的市場信譽。另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非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組織,適用合伙制的稅收規定,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基金投資盈利并分配時,合伙人只需按分配的投資收益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從而避免了公司制的“雙重納稅”問題。
在投資篩選階段,投資資金尚未進入企業,因此應使用風險規避的應對防范。首先,應在對國家宏觀經濟環境準確把握的前提下,對不同產業進行對比分析,擇優選擇有增長潛力的行業,并對所進入的產業領域進行深刻的洞悉和了解,這可以通過聘請行業專家以及召開專家研討會的形式來實現。選準了產業領域,就要對產業中的相關企業進行梳理,并選擇目標企業開展盡職調查,最后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分析制定投資方案。鑒于這些是投資前的工作,因此風險相對可控,可采取以下措施來規避風險:一是相關調查研究工作要徹底、仔細,通過不同專長的人才配備確保投資科學;二是可以采取分散投資、分散風險的策略,在科學計算和準確預測的基礎上,對所投資的產業和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組合,以達到分散風險的目標。
Sahlman 在其研究中指出,在項目投資管理階段,通常采取四種方式來應對風險:一是分階段投資;二是為企業主及員工提供股權激勵計劃;三是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四是在投資協議中設計相應的條款以保證投資的可贖回性,如PEF所持股份的強制回售權、使用可轉換優先股的投資形式等。在這四種方式中,分階段投資是最重要也是現實運作中采用最多的方式。所謂分階段投資,是指并非一次性投入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而是視項目進展分多次投入。通過分階段投資,基金經理對項目不斷進行評估,當項目出現重大不確定性或有不利因素時,基金經理可以及時終止后續投資以避免更大的損失。分階段投資也為基金經理建立實物期權定價模型提供了可能,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項目的經營情況計算期權價值,從而確定投資數額和風險承受的匹配程度,并通過后期不繼續投資來設立一個可置信的威脅來減輕企業經營者委托中的道德風險。投資管理階段另一個風險應對措施是設立對賭協議。對賭協議又稱 “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所投資企業在投資協議中對未來不確定情況進行的一種約定,這也是一種常見的解決未來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手段。如摩根士丹利與蒙牛的對賭、與上海永樂電器的對賭都是對賭協議的經典,也實現了雙方的共贏。從對賭協議條款來看,大多以財務績效為“賭注”,即約定未來需要實現的一系列財務指標,如若不能實現,則喪失一定比例的股權等。如昌盛中國地產有限公司2006年與高盛旗下的創投基金GSSIA簽訂協議,以20%股權作抵押,發行可轉換債券,若上市受阻,則可轉債到期無法償還,只能出售項目。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種高風險、高收益的期權形式。利用對賭協議,投資方可以較低的成本實現自己的權益并鎖定自身的投資風險。在投資管理階段,投資者重要的是進行風險控制。
從私募股權投資實踐看,國內私募股權在搜尋項目和篩選項目階段是花費心思較多的,認為選對了項目則投資成功了一半;而國外私募股權投資則在投資管理和退出階段付出努力較多,他們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所投企業的價值,并通過資本市場的成功運作來獲利退出。退出時機、退出程度和退出策略直接決定了投資收益。在不同的退出方式中,IPO因回報率高、分散企業控制權等因素,是私募股權基金理想的退出渠道,但其能否實現還取決于資本市場是否完善。這個階段投資者可以通過與所投企業簽訂可轉換證券協議,或廣泛搜集新的投資者信息,或將自己的財務投資轉讓給戰略投資者以規避無法退出的風險。另外政府也應提供活躍的資本交易市場為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拓寬渠道。吳曉靈(在2007年中國私募股本市場國際研討會上的演講)認為,國內很多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原因是國內退出渠道有限。對此,可以采取三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多層級的場內市場;二是建立合格投資人的場外市場;三是嘗試制定鼓勵中資投資企業股權協議轉讓的外匯政策。
五、結論
本文將私募股權投資項目劃分為設立、項目篩選、投資管理、退出四個子項目,并針對每個子項目進行了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應對的研究。應該指出,私募股權投資各個子項目的風險并不是孤立的,往往隨著項目經理采取的行動而相互影響,需要項目經理在子項目的基礎上對整個項目的風險進行整體管理和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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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5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一、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
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可分為投資決策風險、投資運營管理風險和投資清算風險。具體來說:
(一)投資決策風險
1.項目選擇的風險。主要是被投資單位所處行業和環境的風險,以及其本身的技術和市場風險。
2.項目論證的風險。主要是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及可行性論證風險。
3.決策程序的風險。主要是程序不完善和程序執行不嚴的風險。
(二)投資運營管理風險
1.股權結構風險。包括:股東選擇風險、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投資協議風險等。
2.委托經營中的道德風險。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必然會產生委托關系。委托制存在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的弊端,人可能會利用自身優勢,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而產生的道德風險。
3.被投資方轉移風險。主要是被投資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內部管理風險等會通過股權關系傳遞到投資方。
4.項目責任小組和外派管理人員風險。一方面,投資方選派項目責任小組或個人,對投資項目實行責任管理;另一方面,也向被投資方派駐董事、監事、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由于責任小組與外派人員自身的知識、能力所限或是責任心不強,使管理的過程存在風險。
5.信息披露風險。被投資方管理層不嚴格遵照投資協議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故意拖延、不及時報告財務和重大經營方面的信息,暗箱操作,對外部投資者提供已過濾的、不重要的甚至虛假的信息,令投資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使投資方處于嚴重的信息劣勢之中,將嚴重影響投資方的管理。
(三)投資清理風險
1.來自被投資企業外部的風險。如利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政策法律風險等。利率風險主要是利率變動導致投資收益率變動,從而對投資人收益產生影響。通貨膨脹風險是物價上漲時,貨幣購買力下降,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政策法律風險主要是政府指導經濟工作時所作的突然性政策轉變,或新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企業經營產生致命影響。
2.來自被投資企業內部的風險。主要是被投資企業內部的技術風險、管理風險、道德風險等的轉移,給投資方帶來退出風險。
3.投資退出時機與方式選擇的風險。
二、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存在的問題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在業務流程的各階段都存在一些典型的問題,這些問題根植于投資風險之中,最終導致投資損失。具體來說,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這些。
(一)在投資決策階段
1.長期股權投資盲目性較大,缺少戰略規劃。沒有把長期股權投資提升至企業的戰略層級,投資的過程充滿盲目性。
2.股權盡職調查不充分,流于形式。不少企業委托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一些中介機構也作為投資雙方的媒介,他們出于自身的利益,可能會盡量促成投資,使信息被粉飾。還有的企業自主進行盡職調查,慣常做法是組織幾個部門到目標公司進行考察,但人員往往只是企業內部指派的職員,而缺少外部的專家顧問,過程流于形式,走馬觀花,缺少針對性,有時甚至把目標公司單方提供的資料作為考察成果,這樣必然使調查成果失實。
3.可行性報告與投資方案制作不完善,內容過多注重出資環節。由于前期的調查不充分,后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資方案的制定也會不完善,風險是環環相扣的因果鏈條。另外,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需要使用大量科學的財務分析方法,一些部門或人員圖省事,草草應付。
4.高層決策者決策失誤。企業的一些高層領導的個人意志和風險偏好會對投資決策產生明顯的影響。一些決策者頭腦發熱,或決策層由少數人操縱,缺乏集體科學決策,亦或上級主管部門干預都會導致決策失誤,進而導致投資損失。
(二)在投資營運管理階段
1.項目的實施缺乏風險控制,隨便找個范本就和對方簽訂協議,或者按照對方起草的協議和章程簽訂,沒有根據自己的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有針對性的風險防范。
2.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全面的投資管理體制沒有建立,在進行長期股權投資后,未能組建明確的項目責任小組,導致項目管理真空。
3.外派人員管理混亂。一些企在投資后沒有或不重視向目標公司外派管理人員,任其“自主經營”、自由發展,待出現問題時,方知投資成為泡影。另一方面,派去的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不作為,沒能起到維護投資人權益,溝通投資雙方的作用。更惡劣的是一些外派人員在缺少監督的環境中與被投資公司的內部人員合謀掏空被投資公司的資產,最終禍及投資方。
4.項目跟蹤評價和統計分析環節缺失。企業缺乏投資項目后的評價環節,也沒有相應的部門進行績效的統計分析,導致投資方不能及時推廣有益的經驗,也不能及時終止不良的項目。
(三)在投資清理階段
1.未預先設置投資清算的觸發點,沒有重大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一旦發生促使投資退出的重大事件,往往被動開啟退出機制,疲于應對。
2.沒有成立專門的投資清理小組,沒有設定退出目標,往往是“被動接招”,一路喪失主動權。不僅使退出的風險大增,還使事后無法進行獎懲,也不利于經驗的總結。
3.投資退出時機和方式選擇失誤,使退出成本和投資損失大大增加。
三、建立全面的長期股權投資風險管理體系
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將風險管理的思想全面貫徹到風險防范的過程中,在整個企業層面構建制度大框架,并把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等框架都涵蓋其中。
(一)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1)在投資前和投資決策階段,重點是把制度框架建立起來并使其正常運轉,以將投資決策納入框架的規范。
(2)在投資營運管理階段和投資清理階段,重點是通過對重大事件的動態管理,加強長期股權投資的過程管理,并保證退出渠道暢通。
(二)建立合理的企業內部組織結構
我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大多為塔型的職能式結構。從董事會到總經理,然后下設職能部門。對企業來說,長期股權投資絕不只是企業高層拿決策、項目部門跑執行這么簡單,他往往需要各部門各層級的協調配合,是一項系統工程。打破僵化的組織機構,進行結構再設計,可以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的業務流程把現有的職能部門整合成幾大系統,靈活調用。比如將企業的決策與計劃部門整合成股權投資決策系統;將財務部、審計部等整合成股權投資核算監督系統。
(三)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1.健全內部控制的基本制度,形成內部控制網絡,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包括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度、授權審批制度、投資問責制度等。
2.健全內部會計控制,這是內部控制的重中之重,是貫穿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始終的關鍵控制手段。
(四)按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流程進行風險防范
1.投資決策風險的防范
包括進行有效的項目選擇,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進行科學的可行性研究,進行嚴格的項目評審,領導層科學、透明的決策。
2.投資運營管理風險的防范
包括謹慎的談判和簽訂協議,制定外派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實行項目責任小組對被投資公司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
3.投資清算風險的防范
對長期股權投資清算風險的防范關鍵是要建立和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這不僅是以防萬一,以備不時的必然要求,更是投資本身不斷優化的內在需要。包括設定股權投資退出的觸發點,設定合理的股權投資退出目標,制訂完善的股權投資清理方案,對股權投資處置活動實施嚴格監控,做好總結和回顧工作。
四、結論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面臨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作為投資損失的根源,我們無法消滅它們,只能加以防范。要有效的減少投資損失,就必須全面而又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防范風險。想達到這一切,最根本的途徑是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基本的制度層面構筑保障,防患于未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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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股權的風險范文6
【關鍵詞】股權眾籌 風險 項目評估 風險防控
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新興權益類融資工具,是通過互聯網融資平臺募集資金。實現了提高公眾參與度、拓寬投資者投資渠道以及增加融資a新通道的三贏局面。和任何新興事物一樣,股權眾籌目前的發展存在著兩面性。在股權眾籌發展初期,由于監管和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資者風險意識不足等等原因,眾籌平臺資質良莠不齊,快速發展背后暗藏著較為嚴重的行業危機。
一、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金融業作為經濟社會關鍵行業,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引起整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巨大震蕩,相關監管和法律標準十分嚴格。但由于監管體系建設的滯后性,股權眾籌活動目前必然面臨極大法律風險。下文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為代表說明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作為進行權益投資的工具,與傳統私募股權基金等直接融資方式最大的區別在于通過互聯網這一媒體對項目進行推介。非法吸收存款主要的一個表現形式就是向公眾募集資金有類似于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性質,在具體的操作中表現為向公眾推廣(投資人的不確定性)、約定投入資金鎖定年限(類似商業銀行定期)、約定回報率(類似利率)。
股權眾籌平臺對于融資項目的宣傳都是通過互聯網媒介進行,宣傳對象可涵蓋能接觸到互聯網的人群,這已符合非法集資中“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判定條件。其次,項目發起人多是創業企業項目,短時間難以實現盈利。為吸引投資者參與,融資方宣傳中包含了“保證每年比例分紅或回購投資者股權”的承諾。這在一定程度也構成了“向投資者承諾固定回報”的判定條件。因此,股權眾籌已經觸犯了法規上非法吸收存款的紅線。
目前股權眾籌平臺通過提高投資者進入門檻,以規避“社會不特定對象”的規定。以天使匯為例,為成為平臺合格投資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證券資產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固定資產市值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等資金條件。眾多平臺試圖通過類似舉措將股權眾籌與向公眾吸收存款劃清界限。但所謂“合格投資者“門檻的規定并未從實質上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劃清界限。
二、股權眾籌的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眾籌項目風險遠高于一般市場風險,故投資者獲取風險溢價也相對較高,但高風險并非所有投資者都能夠承受。
鑒于規避法律風險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眾籌平臺對合格投資者有嚴苛的準入標準。投資者由于缺乏對融資方所處行業了解較少,對相關項目產品競爭力和市場空間難以設置合理預期,極易受到宣傳材料影響,產生盲目投資的可能性較大。
m然項目發起人項目信息和個人身份要經平臺嚴格審查,但平臺并承擔對融資項目未來發展進行判斷的義務。融資者融資成功后會將資金投資到具體的行業,但行業風險則由融資者和投資者共同承擔。突出表現為周期性行業領域,一旦面臨外部經濟環境惡化的情況,項目失敗風險會急劇上升。
三、股權眾籌平臺的其他風險
由于股權眾籌天使投資的特點,使得項目的回報期往往很長,投資者退出機制的不暢通成為股權眾籌流動性風險的主要體現。投資者參與股權眾籌項目并成為初創企業股東后,可以基于其投資份額而享有相應的權益,然而目前股權眾籌項目(包括傳統的天使投資)的退出渠道單一,這相對于巨量的創業項目來說還遠遠不夠。初創企業的經營維持對天使資金依賴度很高,投資者只能選擇轉讓其股權眾籌份額。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股權眾籌份額轉售交易存在著法律障礙,限制了股權眾籌份額的轉售與流通,二級市場的缺位使得投資者面臨著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四、總結
股權眾籌融資相比傳統模式而言,具有更大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加之其眾籌的互聯網特性,進一步加劇了股權眾籌融資所面臨的風險。本文介紹了股權眾籌融資在中國的情況,指出了其面臨的風險的類別和具體表現形式。
股權眾籌融資在我國發展方興未艾,監管措施的有效性需要長期考量實施效果。隨著針對股權眾籌融資的監管措施逐漸落實,采用該融資方式的融資者和投資者越來越多,相信會有更多更豐富的案例來供分析研究,以便加深對股權眾籌融資的深入研究,為其健康發展提供更多的理論依據,促使股權眾籌融資更好的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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