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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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

殘疾人保障范文1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法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獎金。

第三條殘疾人保障金收繳管理和使用,要堅持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為基本原則,以促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為出發點,以強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殘疾人共享改革開放、富裕文明和諧成果,感受社會主義大家庭溫暖為目標要求。

第四條州縣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進行收繳管理。州財政局、殘聯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各縣財政局、殘聯負責本縣行政事業單位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工作,并實行分級全額管理和使用。

各企業就業保障金收繳,按照州殘聯、州地稅局《關于明確地稅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五條殘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繳范圍是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比例的,分別與州縣財政有預算撥款關系的州縣全額行政事業單位。

第六條殘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均要繳納殘疾人保障金。

殘疾人保障金收繳數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就業的殘疾職工人數)×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依州縣統計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已安排就業殘疾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人事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第七條殘疾人保障金劃撥程序和辦法。

(一)各用人單位必須在每年有月1日至月20日期間,攜帶《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單位職工花名冊、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殘疾人證原件、殘疾人從業人員勞動合同書及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等資料,分別到州縣殘聯辦理年審手續。

(二)每年月5日前,州縣殘聯根據各單位年審情況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對按時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書》,確定各單位年審的殘疾人職工數和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對未參加年審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告知書》,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按照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定繳納金額。各單位應在每年5月20日前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進行復核確認,并及時向州縣殘聯反饋復核意見。不按時反饋復核意見的,視作認可。

(三)州縣殘聯在每年月5日前,將州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殘疾人保障金代扣數額提供給州縣財政局;州縣級各單位在上報第三季度公用經費用款計劃時將代扣的殘疾人保障金以直接支付方式一并上報。

(四)殘疾人保障金劃撥賬務處理。各預算單位根據州縣殘聯發出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確定(告知)書》和州縣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錄入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將扣繳的殘疾人保障金支付到州縣財政局的非稅收專戶中(開戶銀行、帳號等信息與州縣財政、殘聯聯系)。

(五)州縣殘聯在非稅收入專戶開戶到帳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分單位開具“非稅收一般繳款書”并交付非稅收入專戶開戶行,以保證收入及時準確入庫。

(六)各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州縣殘聯開具的“非稅收一般繳款書”第四聯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社會保障繳費

貸: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

第八條州縣殘聯具體負責保障金的收繳管理工作,包括用人單位上半年末在職職工總數和在崗殘疾工人數的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匯總州縣上報年審情況等工作。

第九條州縣殘聯在每年按比例就業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瞞報、虛報錄用殘疾職工數或拒絕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單位,由同級財政、殘聯責令其足額上繳保證金,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對繳納殘疾人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繳納殘疾人保障金,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從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第十一條殘疾人保障金原則上不予繳納或減免。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因經費困難,企業因政策性虧損等原因,確需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報同級財政和殘聯審批。

第十二條殘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旅游業及多種經營。

(四)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于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

(六)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

(七)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八)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九)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

殘疾人保障金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十三條殘疾人保障金的管理

(一)殘疾人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專項用于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促進殘疾人就業、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在預算上單獨編列,??顚S?,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二)州縣財政和殘聯要建立健全殘疾人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保障金收支管理。州縣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要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由財政部門劃撥到殘聯使用。對預算外專項用款,經財政部門重新審核批準后,方可劃撥。

(三)殘疾人保障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范圍與標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縣財政、殘聯應及時將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納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州財政、殘聯。

(五)州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殘疾人保障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四條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保障范文2

一、如何用科學發展觀理解殘疾人保障

針對“十一五”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突出強調,要堅定不移地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切實把經濟社會發展轉入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軌道,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這應該成為殘疾人保障制度構建的綱領。

以早期工業化發展為摹本、以物質資本積累為核心的傳統發展觀,由于忽視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造成了對資源的瘋狂掠奪和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損害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也促使人們開始重新反思發展的真正意義。

新發展觀強調發展應該是“整體的”、“綜合的”和“內生的”,提出發展應以人的價值、人的需要和人的潛力的發揮為中心,旨在滿足人的基本需要,促進生活質量的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這種關注中心由客體移向主體的發展觀,標志著人類發展價值趨向的一個質的轉變。正是這一發展觀上的轉變,殘疾人保障才可能真正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

我們可以從新的發展理論與傳統發展模式的差別方面理解殘疾人保障的歷史價值。

首先是發展的目的不同。傳統模式通常以經濟增長為中心,新的發展理論則以社會中人的發展為中心,認為經濟只是一個手段,經濟增長歸根到底是為了滿足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并不僅僅是指物質需要或個人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而是包括與每個民族的文化價值和傳統相一致的一系列復雜的社會、文化及精神的需要。

其次是發展的層次不同。新發展理論徹底修正了傳統發展的經濟理論,批駁了以市場、供求關系、經濟動力為其軸心的增長分析及數字模型。指出,經濟增長不一定等于發展,強調如果人們不從理解精神的更深層次上認真思考發展問題,那么為發展所提出的任何戰略和策略將會是膚淺的,并且是很難達到目的的。

所謂的更深層次的思考,即是要以一個國家所具有的文化價值作為衡量發展的標準。一個國家如果脫離了自身的文化價值,它的經濟目標最終會以失敗而告終。正因為如此,突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強調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成了十六屆五中全會一個引人注目的亮點。

由此可見,如果不把殘疾人的保障問題解決好,就會偏離中華民族的文化價值和五中全會的基本要求。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的要求,我們不僅應該解決好殘疾人的基本保障問題,而且應該創造條件,逐步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二、如何從本質上理解殘疾人的保障與社會和諧

為什么要構建和諧社會?為什么殘疾人保障關系到和諧社會建設?這里涉及到對人類近半個世紀的歷史理解。

上世紀中期以來,人類開始了一次歷史性革命,這就是高新技術產業化崛起,機器大工業時代終結。這場大革命帶來的影響是前所未有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全球化和社會普遍分化,不可避免的社會問題是全球性文化沖突和貧富沖突,加上人與環境的惡化與沖突,極有可能造成人類的災難性問題。為此,本世紀的重大人類發展使命應該是構建和諧,遏制沖突,遏制不平等,高度重視民生安全,實現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正因為如此,總書記倡導構建和諧社會和和諧世界??倳浉爬ㄕf: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具體而言,一是城鄉居民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安居樂業;二是城鄉居民之間互惠互利,共同富裕;三是人際之間具有親和力,社會關系更加和諧;四是經濟社會發展穩定有序。對殘疾人而言,各盡所能、各得其所、互惠互利、社會親和、安居樂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意。

我國現有殘疾人6000多萬,約占全國總人口的5%。目前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殘疾人有1022萬人,占全國殘疾人的1/6,占全國貧困人口的17%,這兩個比例都相當大,比全國貧困人口5%的比例高得多。可以說,殘疾人是生活在社會最下層的一個弱勢群體。

綜上所述,殘疾人作為社會的傳統弱勢群體,一直以來生活在社會的最下層。在全新的歷史背景下,如何關注和有效解決殘疾人保障問題,如何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加快殘疾人的小康建設,已經關系到和諧社會的整體建構。

三、如何從制度建設的角度推進殘疾人的保障

我們應該如何關注和有效解決殘疾人保障問題,如何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加快殘疾人的小康建設呢?

首先要重視和研究殘疾人問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國家對殘疾人問題越來越重視,有關部門和理論家們的關注與研究正在深入。1987年和2006年,國家先后組織兩次殘疾人抽樣調查工作,這將為更好地規劃殘疾人事業發展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

有關專家對殘疾人心理和生活狀況、婚姻狀況、就業狀況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殘疾人大多覺得給予自己最大精神支持的是親人或伴侶,只有很少一部分認為是社會給予最大精神支持,絕大多數的殘疾人有煩惱時向親人訴說,僅26.7%的殘疾人選擇向殘聯訴說。

調查發現,軀體和精神殘疾對婚姻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殘疾本身雖然影響他們的戀愛、婚姻,殘疾引起的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下降或喪失是影響戀愛婚姻的更重要因素。研究還發現殘疾人的已婚率太低(76.61%),而且他們的婚姻質量普遍較差。

在就業方面,調查發現,用工單位大多對殘疾人的勞動能力、資源狀況不十分了解,特別是對聾啞、輕度弱智、視力等殘疾人的勞動能力認識不足,錄用殘疾人積極性不高。

調查反映出,經濟高速增長了,但殘疾人卻群體性地失業了;政策法規制定了,但殘疾人仍受益甚微;社會發展了,但歧視殘疾人現象依然存在。

從調查研究情況看,身體的殘疾導致了心理的障礙,殘疾人融入社會的程度不夠高;社會對殘疾人的排斥和歧視依然存在;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制度缺失。

其次但卻是最重要的工作,應該是從制度結構上建設殘疾人保障體制,這既是殘疾人保障建設的根本舉措,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本質要求。

一方面和諧社會的本質性建設內容是“容納社會變遷的制度結構”。我們所討論的和諧社會,是一個現實的社會,一個立足于中國國情和當前發展階段的社會,它不是一個空想的烏托邦。從這個意義上說,和諧社會也不能夠完全消除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舊的矛盾解決了,又會產生新的矛盾。和諧社會需要有一種能夠不斷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的機制,一種在矛盾中仍能保持和諧和快速發展的機制,即容納變遷與沖突的制度結構。

另一方面,殘疾人面臨歷史性的社會排斥。社會排斥是指社會脆弱群體,由于自身心理因素、社會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被推至社會結構的邊緣地位的機制和過程。社會排斥既是一種既定的社會機制,又是一個排斥與被排斥的動態過程。它是造成脆弱群體社會支持喪失的根源。殘疾人面臨的社會排斥很多,如觀念排斥、就業排斥、教育排斥、醫療排斥等,而且這些社會排斥還表現為其主體與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

正因為如此,殘疾人的保障問題將是長久的社會性問題。因而需要通過自主創新,建立起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制度結構,以社會和諧為目的,以制度構建為手段,切實解決好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問題,促使殘疾人利益得到最大保障。

第三,在殘疾人保障制度框架下建立社會支持系統。

殘疾人是自然性(生理性)弱勢群體,他們中的多數人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獲得生活來源,保障個人或家庭的生活質量,他們非常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支持。實踐證明,除黨委重視、政府主導、政策支持、部門參與,殘聯推動外,來自多層面的社會支持,對于消除社會排斥,有效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社會支持既涉及家庭內外的供養與維系,也涉及各種正式與非正式的支援與幫助。廣義的幫助包括提供物質幫助、提供行為支持、提供親密互動環境和提供生活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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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三章  康復與預防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與環境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給予殘疾人特殊扶助,保障殘疾人合法權利的實現。

全社會發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的法定扶養人、監護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和監護職責。殘疾人的親屬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侵害殘疾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殘疾人事業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募集資金,辦好經濟實體,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海內外個人對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政策、規劃與實施工作,解決殘疾人事業中的重大問題,檢查、督促《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七條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秩序,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八條  殘疾須經旗縣級以上的殘疾人聯合會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有關醫療機構負責殘疾人的殘疾評定。

評定殘疾人的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所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評定,并為評定提供方便。

對醫療機構的殘疾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提請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醫療機構進行復議,自治區組織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九條  對經有關醫療機構評定為殘疾的人員,由旗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給《殘疾人證》。

第三章  康復與預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綜合性醫院設立殘疾人預防和康復醫學科(室);有條件的盟和設區的市應當逐步設立殘疾人預防、康復中心,開展康復醫療,加強康復科學研究,開展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和康復技術指導工作,定期組織康復醫療隊到農村、牧區開展工作。

承擔康復醫療任務的衛生、醫療單位應當利用現有的技術力量和設施,與傳統的康復技術相結合,對殘疾人實施有效的康復醫療。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康復醫療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鎮、農村、牧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城鎮、農村、牧區預防和康復工作。

特殊教育單位、社會福利企業等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開展康復訓練活動。

第十二條  醫學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殘疾人預防和康復課程,有條件的要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培訓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三條  自治區,盟、設區的市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商業企業應當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點;旗縣要逐步建立供應服務站點,負責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用品、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

第十四條  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殘疾職工,按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辦理;

(二)享受勞動保險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不享受公費醫療、勞動保險待遇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業殘疾人,由所在單位酌情承擔;

(四)未滿十六周歲的殘疾人,由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按在職職工家屬享受醫療費待遇的規定辦理;

(五)社會閑散殘疾人,由監護人或者親屬承擔;承擔確有困難的,可由殘疾人直系親屬向所在單位申請補助;

(六)農村、牧區殘疾人的康復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給予幫助或救濟;

(七)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優生優育和預防殘疾的科學知識,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中毒、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制定行政規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殘疾兒童要做到早期發現、早期診治,加強殘疾預防工作。

經旗縣級以上醫療衛生、計劃生育部門診斷為新生兒會出現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遺傳性疾病者,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長效避孕或者絕育措施。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統一規劃,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捐資助學,逐步完善殘疾人特殊教育體系和殘疾人教育管理體系,負責對殘疾人實行普通教育或者特殊教育。

第十八條  普通小學、初級中學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親屬或者監護人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學校對殘疾學生應當一視同仁。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按規定享受助學金。

第十九條  自治區,盟、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旗縣級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特殊教育學校和民族特殊教育班。少數民族聚居區可以采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授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中小學附設特殊教育班(組)。

有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幼兒兒童康復機構和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殘疾兒童學前班(組),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受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入園,并針對殘疾幼兒的特點進行早期康復訓練。

第二十條  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殘疾職工進行符合其特點的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盟、設區的市師范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特殊教育課程或者附設特殊教育師資班,為特殊教育培訓師資,并開展特殊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條  鼓勵從事特殊教育工作,對從事特殊教育的人員和手語翻譯按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對從事特殊教育滿十年的,發給榮譽證書,滿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所享受的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對從事特殊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在職稱評定和晉級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

第二十三條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隨教育經費的增加而增加,教育附加費收入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義務教育中的特殊教育,確保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做到普及、穩定、合理。

旗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逐步建立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勞動服務機構受本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導,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咨詢、指導等工作,為殘疾人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機構,按摩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組織,安排殘疾人集中就業。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殘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減免管理費,銀行應當按規定優先貸款,稅務部門應當按規定給予減免稅。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與使用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牧區基層自治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牧區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特點的生產勞動,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扶貧規劃時,應當將農村牧區貧困殘疾人列入扶持對象,幫助其掌握生產技能,通過勞動脫貧致富。

第二十九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實際,為其安排適當工種和崗位,并提供適合其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在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職工。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安排好殘疾職工生活,并創造條件使其重新就業。

對于國家分配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接收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對未列入國家分配的殘疾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條  文化、體育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鼓勵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盟、設區的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建立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中心。旗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民委員會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因地制宜逐步開辟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三十二條  鼓勵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舉辦殘疾人文藝匯演和體育運動會,并積極參加國內外比賽、交流,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解決。參加活動的殘疾職工在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工資并保證其福利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的,舉辦單位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三條  各級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為殘疾人服務的宣傳,在宣傳中對殘疾人的稱謂要規范。有關殘疾人的電視新聞和影視作品應當逐步采用字幕和手語解說。

第七章  福利與環境

第三十四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濟和幫助。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興建殘疾人福利設施,計劃、財政、土地、城建等部門在經費、征地、基建、收費等方面給予扶持和優惠。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牧區殘疾人的實際情況減免其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負擔。

第三十七條  對流浪、乞討和無法定扶養人的殘疾人,由民政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妥善收容,并遣送回原籍;殘疾人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接收和安置。

第三十八條  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扶助之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如下優待:

(一)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對殘疾人收費實行優惠,可以優先入場,并準予攜帶必備的輔助工具;

(二)殘疾人乘坐火車、長途汽車、渡船、飛機等優先購票,優先搭乘,免費攜帶必備的輔助工具;

(三)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盲人讀物免費郵遞;

(四)國家醫療機構免收殘疾人掛號費、注射費,并優先就診;

(五)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住房。

第三十九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殘疾人,其中一方為城鎮戶口,生活難以自理、需要農村一方到城鎮落戶的,公安機關和計劃部門應當在農轉非戶口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執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全社會,應當組織好每年的“助殘日”活動。以多種形式扶殘助殘。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殘疾人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為發展殘疾人事業成績顯著的;

(四)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在預防殘疾、康復醫療和科學研究做出顯著成績的;

(六)其他為殘疾人事業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殘疾人保障范文4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其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數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均應按本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四條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繳工作,負責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減免管理等。

地稅部門負責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包括外地駐榮企業)、負有納稅義務的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納稅戶)的收繳劃轉、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五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級盲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應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末實際在職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末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用人單位年度實際在職職工人數,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具體可參照地稅機關確認的計稅工資人數核定。

在職殘疾職工人數,是指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

第六條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的7—9月份為申報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時間。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單位負責清繳。

第八條保障金繳納的數額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每年3月底前,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單位應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已安排殘疾職工的單位,持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工資領取單、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到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不按時提交有關資料審核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

(三)每年5月底前,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照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定各用人單位上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后,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郵寄等形式送達用人單位。

第九條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全額預算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將保障金繳至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繳納的,由市財政局從用人單位經費中代扣。

(二)各納稅戶持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

(三)上級駐榮單位及垂直管理(經費上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須憑市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予以緩繳或減免。用人單位憑有關證明到收費機關辦理保障金緩繳或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納稅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于征收期結束后,書面通知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對當年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催繳通知書》送達該單位。

第十二條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市政府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對其做出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市政府委托市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地稅代征范圍內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四條收繳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地稅代征使用的《*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由市殘聯到市財政部門領購,連同專門刻制的征收專用章戳一起發放給同級地稅部門代收使用。

第十五條地稅機關代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實際劃入國庫的5%計算業務費,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地稅機關。此項費用主要用于軟件開發,設備購置,征繳管理,宣傳培訓等支出。

第十六條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按年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殘疾人保障范文5

關鍵詞: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問題;對策

1前言

社會保障權是中國每一個人民群眾都應該同等享受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們都知道,殘疾人屬于一個特殊的群體,因此,我們更應該重視其社會保障權利,但由于自身條件、政策以及環境的限制,殘疾人社會保障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由此可見,尋找這些問題所在并找尋與之對應的解決辦法迫在眉睫。

2目前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針對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分析:

2.1就業保障方面

我們都知道,對于殘疾人來說,本身想實現正常就業就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對于經濟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農村來說,實現殘疾人更是難上加難。據相關數據顯示,截止到2006年底為止,我國共有將近467萬殘疾人屬于失業狀態。除就業壓力大以外,一些外界因素也會影響農村殘疾人的就業,我們都知道,相對于城市里的人來說,部分農村人的素質相對會差一些,因此,常常會出現以歧視的目光看待殘疾人的現象,進而導致殘疾人的就業壓力變得很大,這也是影響農村殘疾人就業的一大原因。

2.2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方面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民整體生活水平已經得到很大提升,但是對于大多數農村殘疾人來說,他們的生活水平卻并沒有得到很大的改善以及提升。首先,從精神生活方面來說,殘疾人的精神生活比較貧乏。對于一些正常的家庭來說,大都是一種其樂融融的場面,然而對于大部分殘疾人來說,其大部分都是一個人生活,十分的寂寞、孤獨,因此,其很難從內心深處真正歡樂起來,特別是逢年過節的時候,別人家都是兒女繞膝、享受天倫之樂,而大部分的參加人員卻是一個人孤獨度過。另外,在一些生活用品方面也是極其匱乏。相對于城市來說,農村的對于殘疾人生活用品的銷售相對比較少,部分地區甚至連一半的數量都達不到,由此可見,農村殘疾人的生活保障存在很大的問題。

2.3農村殘疾人醫療保障方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醫療保障的要求也不斷提高,然而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健工作卻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目前的相關醫療保障條例中,并沒有特別指出要特別關照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健工作,更別提相關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支持。另外,對于某些相對比較發達的地區來說,雖然可以實現對殘疾人康復保健工作的關注,但是卻缺乏一定的專業人才,而且對于資金的投放也不是很多。由此可見,農村殘疾人在醫療保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

2.4教育保障方面

現如今,需要接受教育是全社會人民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對于部分農村參加人來說,正常接受教育卻成為不可實現的夢想。與城里的教育水平相比,本身農村的教育水平就比較落后,部分家長看到孩子殘疾,便認為其很難接受正常的教育,因此,大部分的家長選擇將孩子留在家中自行進行教育。然而,我們都知道,部分家長的受教育水平有限,因此,常常無法給予孩子足夠水平的教育。另外,對于某些家庭來說,由于自身的經濟條件有限,所以便索性直接放棄對于孩子的教育,因此,導致孩子以后的正常生活以及工作都受到很深的影響。

2.5環境服務保障方面

與正常人不同,殘疾人的出行需要無障礙設施的保障,在城里,這樣的設施有很多,然而在農村卻很少有這樣專為殘疾人設置的設施。例如,在城里,每一條馬路都設有盲道,盲人們可以順應盲道出行,去自己想去的地方,然而,在農村,卻根本沒有盲道的設置,因此,導致盲人根本無法正常的出行。另外,在城市中的很多交通工具中都有無障礙設施,然后農村的交通工具中沒有,因此導致很多參加人在沒有家人的陪伴下很難正常出行。

3如何完善我國的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針對我國農村殘疾人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改善:

3.1加大農村殘疾人的就業機會

正如上文所闡述的,農村殘疾人的就業率很低,因此,政府應該想辦法增設一些殘疾人工作機構來增加殘疾人的社會就業率。例如,對于那些手腳相對靈活的聾啞人來說,我們可以安排他們到超市中去稱量物品或者是搬貨等等,也可以增設一些小型的工廠來實現他們的就業。如果能夠實現殘疾人的正常就業,便可以很好地提升參加人的生活保障,可謂一舉多得。

3.2大力提高農村殘疾人康復率

除了要提升農村參加人的就業幾率以外,還應該想辦法提升農村殘疾人的康復率,若想實現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健工作,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政府以及社會應該對這個問題產生一定的關注,政府應該將實現殘疾人的康復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工作;其次,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到當地的殘疾人家中進行拜訪或者是召集其進行會議指導,鼓勵并且激勵他們積極地參加康復保健工作,進而實現病情的康復,實現生活的自理。最后國家應該在農村增設殘疾人保健中心,讓更多的殘疾人可以有專業的人員、專業的機構以及一定的財力輔助其實現病情的康復。

3.3提高農村殘疾人受教育水平

為了實現農村殘疾人教育水平的提升,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地方學校應該增加教育的覆蓋面,除了要保證正常人的教育以外,還應該增設一些殘疾人教育內容,例如,盲文、啞語的學習等等。其次,對于那些經濟條件比較落后的家庭來說,政府應該給與一定的經濟幫助,進而使其能夠正常的接受教育。最后,學校以及當弟弟人民應該增設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進而更好地幫助參加人消除自閉、孤獨等不良的心理健康問題。

4結語

總之,經過本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我國農村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確實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但相信,在相關措施的幫助下,這些問題一定能夠迎刃而解。而我們的農村殘疾人也一定會變得越來越好。

參考文獻

[1]孔祥利,賈濤.我國弱勢群體問題研究綜述[J].社會科學評論,2007(2).

殘疾人保障范文6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解決殘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難和需求,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實施殘疾人保障的辦法》,結合全鎮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使用對象是具有本鎮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

第三條建立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同時制定鎮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規定。每年的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額,原則上根據全鎮人口總數并按人均5元的標準籌集。資金籌集的來源為鎮財政補貼、市醫療救助基金、福利企業減免稅資金、民政救濟款、就業保障金、社會捐助等。

第四條本辦法所需經費,一律從鎮殘疾人社會保障基金帳戶中列支。

第二章生活保障

第五條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本人申請,所在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經村委會審核,報鎮政府批準,優先列入五保,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并按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第六條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殘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門實施低保,且對其家庭中的殘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上增10。

對依靠父母撫養的重度成年殘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體弱撫養困難可單獨列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沒有安排工作的農村被征地殘疾人,直接列為城鎮低保對象。

殘疾人按本辦法所得的各項救濟金不計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條年滿70周歲以上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補助費(已享受第五條、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第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困難殘疾人實行每月20元的定期補助(已享受第六條待遇的殘疾人除外);

(1)家庭成員中有2名以上殘疾人的殘疾人;

(2)無父母撫養或子女供養的困難殘疾人;

(3)患有重病、大病需長期服藥的殘疾人;

(4)長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中度、重度智力殘的困難殘疾人;

(5)殘疾家庭中仍需贍養父母且家庭困難的殘疾人(本人無其他兄、弟、姐、妹);

(6)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生活來源、需要專門人員護理的困難殘疾人。

第九條對遇特殊情況發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實行臨時補助和求助。

第十條對殘疾人免除“一事一議”和“義務工”負擔。

第三章環境改造

第十一條有殘疾人的家庭,減半收取有線電視初裝費;低保對象殘疾人家庭,除減半收取初裝費外并減半收取月度收視費。

第十二條在實施危草房改造中,除按規定標準補助資金外,鎮土管、村建部門為貧困殘疾人家庭減免辦證規費的50;低保殘疾人家庭減免辦證規費的80。

第十三條在改水中,對符合第二章第六條、第八條對象的殘疾人家庭免收60初裝費。

第十四條對列入拆遷計劃的貧困殘疾人家庭補助標準比正常標準提高10—15。

第四章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殘疾人在本鎮衛生院就醫時,憑《殘疾證》免收掛號費,按規定標準減收30的治療費、大型設備檢查費;減半收取住院費、床位費。

第十六條安裝假肢、矯形器、實施康復手術等,無法支付費用的殘疾人可適當給予臨時補助。

第十七條低保對象家庭殘疾人突發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長期住院治療等,可實施臨時困難救助。

第五章就業扶持

第十八條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確保90以上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年齡的殘疾人就業或穩定從業。

第十九條企業招工時,應按不低于招工總人數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進廠。

第二十條采取舉辦培訓班、購買培訓成果、師帶徒等多種形式,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在培訓期間適當給予生活補貼,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積極扶持、鼓勵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謀職業,優先為殘疾人辦理營業執照,減免征收工商注冊登記費、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第六章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條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的雜費由學校全額減免。

第二十三條低保殘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雜費、住宿費由學校全免。上述對象在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含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學的學費,在上級規定公費生標準基礎上減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條對進入本科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屬于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20__元;對進入大專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800元,屬于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500元;對進入中專(不含高中)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500元,屬于低保對象的殘疾學生或殘疾人子女一次性補助1000元;

第七章社會 保險

第二十五條凡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的低保對象殘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條1—6條款的殘疾對象,其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由鎮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凡在企事業單位(含私營企業)和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依法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從事個體勞動的殘疾人尚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也應主動積極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章社會救助

第二十七條采取“黨員干部包扶”、“部門(單位)扶貧”、“志愿者助殘”等措施,/:請記住我站域名/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幫助改善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的生活狀況,確保為特困殘疾人服務,緩解重殘人員和老年人撫養重殘子女所帶來的家庭困難。

充分利用春節、“全國助殘日”等節日,開展形式多樣的助殘活動。

第二十八條對所有殘疾人及殘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恤金等法律服務的,鎮司法部門應優先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免費一般的法律文本,酌情減免其費。

第九章補助金發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的殘疾人,在申請補助金時應由本人或親屬憑本人常住戶口簿和殘疾人證,向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殘疾人救助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村(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鎮殘聯、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對批準給予定期困難補助的殘疾人,鎮殘聯、民政部門及時發放補助金額領取證(卡),收益對象憑發放的“補助金額領取證(卡)”到民政部門領取補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定期補助的對象和已納入低保范圍特殘困難戶的補助金按季發放;監時性特殊困難補助金的發放(含大、中專在校殘疾學生補助金)待履行相關手續批準后發放。

第三十二條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和臨時特殊困難補助金的領取,必須由申請人本人領取。遇特殊情況申請人本人不能到場領取補助金的,應由民政部門將補助金送至申請人,并履行受理手續;如申請人委托他人代領的,需附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并說明情況。

第十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鎮殘聯、民政部門應會同村(居)委會對貧困殘疾人定期補助金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走訪、核查,并根據收入和康復的變化,及時停發、減發補助金。

第三十四條貧困殘疾人定期救助金的發放情況實行公示制,領取補助金人員名單、發生的具體困難、救濟補助金額在各村(居)委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每年年底,鎮政府組織監察、審計部門對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鎮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服務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誤,,或者貪污、挪用殘疾人社會保障資金的應當予以嚴肅查處,并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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