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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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細則

監理細則范文1

關鍵字: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管理,探析

Abstrac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ve specific aim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its are professional is more outstanding,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thods of program are obviously reflect. The same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will be for category and supervisory staff technology quality obviously differences are. In order to make most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ck of feasibility and targeted, can't work to a reasonable effective guidance. Modular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supervision into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and check list directory, so can make supervision rules has feasibility, be helpful for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upervision work, make the work efficiency was improved.

Key words: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ervision, modular management, this paper

中圖分類號:U4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監理實施細則的概況

細則的含義是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而監理實施細則是在監理規劃的基礎上,由項目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針對建設工程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實施的操作性文件。由此可見,監理實施細則所體現的是項目監理機構對該工程項目在各專業技術、管理和目標控制方面的具體要求。那么質量控制工作方面的監理實施細則在編制要求就必須體現質量控制工作的各個環節,應做到具體化、規范化、統一化、程式化、格式化。

1、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編制程序、依據及作用

細則內容:

(1)工程概況

(2)本工程的特點及擬采取的監理措施

(3)監理工作流程

(4)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

(5)監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編制程序:

(1)施工準備的階段,在工程施工之前,編制對承包人的準備工作做具體地檢查和說明檢查內容;編制對承包人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查方法。

(2)施工階段,各質量控制點位置的明確;編制對質量控制點檢查的方法和工程的質量進行控制;對質量通病提出預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進行預控。

(3)指導質量監理的工作內容,如何進行動態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4)明確施工質量監理的方法,即檢抽樣試驗、查核實、檢測與測量、工地巡視、旁站、簽發指令文件的適用范圍;對各個階段及施工中各個環節各道工序進行系統的、嚴格的、全面的質量管理和監督,保證達到質量監理的目標。

(5)突出重點,書寫如何對工程的重點、難點進行質量控制,如何處理和預防施工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

(6)制定工作流程來指導工程的監理和施工,規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動,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和統一承包人及管理的工作步驟。

編制依據:

(1)已經被批準的監理規劃

(2)和專業工程相關的設計文件、標準及技術資料

(3)工程項目的組織設計

細則作用:

(1)對業主的作用:監理委托合同確定了業主和監理的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監理代表著業主的利益工作。監理實施細則是監理工作指導性資料,體現了監理單位對項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術水平。詳實和針對性較強的監理實施細則可以消除業主對監理工作能力的疑慮,增強信任感,有利于業主對監理工作的支持。

(2)對承包人的作用:監理實施細則下發后,能使承包人清楚各分項工程的監理方法和控制程序。在實際工作中能加強和監理的聯系、溝通,明確各質量控制點的檢查方法與檢驗程序,在做好自檢的基礎上,為監理的抽查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監理實施細則中對工程質量的難點、重點通病及都有應急和預防處理措施。這對承包人起著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時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問題,如何預防質量通病的產生,避免工程質量留下隱患及延誤工期。加強承包人的自檢工作,完善質量的保證體系,進行全面的質量管理,提高整體的管理水平。

(3)對監理的作用:對監理工作進行指導,使其進行更好地質量控制。使監理增加對本工程的熟悉和認識程度,開展針對性地監理的工作。監理實施細則中質量難點、重點及通病的分析及預控措施,在施工中能使現場監理人員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有利于保證工程的質量,使監理的監理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得到提高。

2、監理實施細則在實際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1)在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時,專業工程的特點闡述存在缺陷或漏項

(2)監理工作的流程混亂不合理

(3)監理工作控制的方法、要點和措施不具有針對性

(4)工程項目目標的描述沒有體現

(5)管理層不能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工程進行檢查監理

二、設計監理實施細則中模塊化的組織結構

監理細則范文2

一、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1、首先熟悉圖紙,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做好記錄,會審時與設計人員協商解決。

2、在施工前將暖衛給排水消防安裝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工藝方法編制出來,報監理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其內容包括:

(1)暖衛工程予控的質量等級;

(2)暖衛施工人員的名單、專業工種的證件(復印件);

(3)施工機具及施工設備情況表;

(4)工程用的材料及設備情況表;

(5)詳細的技術交底;

(6)工程進度一覽表;

(7)安全施工組織措施。

二、監理工作的依據和執行標準是國家的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即GB50242-2002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理工作。

三、材料要求

1、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消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設備必須具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并經監理核查確認。

2、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進行驗收,包裝應完好,表面無劃痕及外力沖擊破損。

3、主要器具和設備必須有完整的安裝使用說明書,進場后應對器具和設備做好成品保護和包儲工作。 四、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1、建筑給排水及暖衛、消防工程與相關專業之間進行交接質量檢查,并形成記錄。

2、隱蔽工程在隱蔽前經驗收各方檢驗合格的方可隱蔽,形成記錄。

3、各種管道安裝的型號、規格、位置及要求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及本規范規定。各種支、托、吊架的安裝時規格、型號、位置、間距及要求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及本規范規定。 5、排水管道安裝時對其材料的外觀進行檢查,各種管件、配件的型號、顏色必須與管道相一致。安裝后必須對管道用包裝物將管道進行包裹,以免二次污染。固定件必須安裝牢固,坡度正確,無倒坡現象。排水管道出基礎時,管頂面與洞口有15CM的間距 隱蔽時應用砂土或素土填埋。按要求設置伸縮節,檢查口及清掃口。

監理細則范文3

二、開 工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程 序 2.2 灌漿試驗結束后,承建單位應及時整理試驗成果報告報送監理部審批。

其內容應包括:

(1)作業工序、方法與采用的設備。

(2)材料及品質、漿材的可灌性、漿液配比及開灌水灰比。

(3)根據各類巖性地質構造及滲透性等所確定的隨孔深而增加的灌漿壓力等有關建議。

2.3 承建單位應在灌漿作業開工的21天前,根據灌漿試驗成果和監理部的審批意見與技術規范要求,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編制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報送監理部批準。

其內容應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灌漿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鉆孔分序與編號等)。

(2)灌漿工序、工藝和壓力。

(3)灌漿材料及其品質。

(4)施工進度計劃。

(5)機械設備配置與勞動力組織。

(6)質量控制措施。

(7)灌漿計量設備與灌入量控制方法。

(8)作業原始記錄資料收集與整理。

(9)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

2.4 承建單位必須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設備進場。運至施工現場用于灌漿作業的各種機械設備、儀器儀表、計量觀測裝置和其他輔助設備,必須經過檢查、率定、安裝調試并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合格,方格使用。

2.5 承建單位應做好各種灌漿材料的檢測和漿材配比的試驗工作,并于灌漿作業開始前將試驗成果報送監理部批準。

2.6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均一式四份,經工程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遞交。

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

2.7 除非接到的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后的24h內開出相應項目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文件。

2.8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文件和資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若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部的審簽意見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三、施 工 過 程 監 理

3.1 承建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按序施放孔位,并在實地注明各孔序號與孔號。

承建單位應憑證開鉆,即在鉆孔8h前,由承建單位技術員簽發“鉆孔生產任務通知單”,并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鉆孔應按設計序次進行,未經設計修改或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承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鉆孔序次。

3.2 鉆孔作業中,承建單位應對孔斜、孔深及時進行檢查。保證鉆孔質量,并認真填寫鉆孔班報。

各孔終孔前4h,承建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終孔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鉆孔原始記錄,對于取芯鉆孔(先導孔、檢查孔),承建單位還應及時填寫“巖心相關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巖芯。

監理細則范文4

關鍵詞:工程監理、監理細則、質量控制

中圖分類號:O213.1 文獻標識碼:A

1、工程概況

新建門診醫技綜合樓:A區地下二層,地上二十層,B區地下二層,地上七層,C區地下二層,地上三層,D區地上三層。總建筑面積91358.5m2,地上建筑面積75826.1m2,地下建筑面積15532.4m2。

結構類型:C座住院樓為框架剪力墻及框架結構,地下一層,地上十七層,北側附樓六層??拐鹪O防裂度八度。耐火等級地下一級,地上一級。屋面防水等級為Ⅱ級。建筑使用年限50年。

2、監理工作依據:設計文件、測量起始依據文件、監理合同文件、《監理規劃(質量計劃)》、《建設工程監理規程》、《建筑變形測量規范》、《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工程測量規范》。

3、監理人員及儀器配置

(1)人員配置(表1)。為保證本工程施工測量監理工作的水平、充分發揮監理單位測量監理的作用,監理單位應配置專業測量人員常駐項目監理機構。由測量監理組長及土建監理組長共同協助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管理施工測量的監理工作,凡需操作測量儀器實測的測量監理項目均由專業測量人員完成。

表1施工測量監理人員配置表

序號 職 責 配備人員

1 測量監理組長

2 土建監理組長

3 專職驗線員

4 兼職驗線員

5 專職資料員

(2)儀器配置。施工測量儀器的配置見表2所示。

表2施工測量儀器配置表

名 稱 型 號 標稱精度

電子全站儀 PST-V2 ±2″,±2+2×10-6D

電子全站儀 GPT-6002C ±2″,±3+2×10-6D

數字水準儀 DL-101C ±0.4mm/km

精密水準儀 NA-2 ±0.4mm/km

鋼卷尺 50m Ⅰ級

4.施工測量監理質量控制

(1)工程開工前,總承包單位填報《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附內部程序審批同意的《施工測量方案》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將施工測量方案作為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方案,經審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2)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分階段編制《施工測量方案》并組織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測量方案,經內部審批同意后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核。階段及專項測量方案包括:

1)±0.000以下結構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2)±0.000以上結構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3)鋼結構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4)幕墻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5)道路及室外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6)裝飾與安裝工程施工測量方案。

(3)總承包單位應分階段組織施工測量交底,交底記錄報項目監理機構備案。

(4)總承包單位應將施工測量作為工程質量控制的關鍵項目,成立施工測量管理組,編制施工測量管理制度,統一對各分包單位的測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測量的保證體系。

(5)總承包單位應將管理制度、對測繪院提供的定位依據校測成果報項目監理機構查驗,并按要求分別填寫《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工程定位測量記錄》,設置的平面坐標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報項目監理機構查驗。

(6)要求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配備具有同類工程經驗、技術能力強、有責任心的專職測量人員,各施工單位的項目專職測量管理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將測量人員作為關鍵崗位人員進行管理。

(7)工程開工前,總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本工程專職測量人員(包括測量技術管理人員、驗線員、放線員)的崗位證書及測量設備的計量檢定證書(復印件)備案,人員及設備數量、等級應符合經審批同意的《施工測量方案》的要求,如發生變動應隨時申報,未經審批同意的人員及測量設備不得進場。

(8)總承包單位在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時應審查專業測量人員的資格,對關鍵的分包項目應提出有針對性的測量專業要求。分包單位進場前應將專職測量人員(包括測量技術管理人員、驗線員、放線員)的崗位證書隨同分包單位資質報審表一并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

(9)工程施工過程,應按照《計量法》有關規定,及時對測量設備進行周期檢定,并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供檢定合格證(復印件),到期未經檢定合格的不得使用。

(10)總監理工程師可建議總承包單位或所有分包單位將他認為不能規范自己行為或不能恰當履行自己職責的測量人員清退出現場,總承包單位應予執行。

(11)總承包單位分層、段在每道測量放線工序完成后,組織分包單位進行自檢驗線,合格后填寫《施工測量放線報驗表》,由總承包單位的質量檢查員及測量管理人員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提前48小時),經項目監理機構現場核查簽字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12)在施工測量的全過程監控中,項目監理機構及監理單位測量部將對以下施工測量項目及部位進行重點控制:

1)建筑物平面控制網。

2)高程控制網。

3)基坑開挖線。

4)基底標高、基坑幾何尺寸。

5)基礎底板軸線、標高、柱定位線。

6)軸線豎向投測內控點。

7)各層主控軸線、高程傳遞基準。

8)預留埋設的基準。

9)鋼結構構件安裝基準。

10)鋼結構安裝的變形監測。

11)幕墻安裝的基準。

(13)施工報驗資料必須按照相關規程中規定的表格內容填寫完整、簽字齊全,否則項目監理機構不予簽認。

(14)在施工測量監理過程中,若測量人員、儀器設備及測量成果不合格,項目監理機構應發出不合格處置記錄,并根據情況清退相關責任人員出場。

結束語

監理細則范文5

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文物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審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人員不得少于三人,包括專家一人。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包括:工程項目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合同、技術交底、工程施工組織管理、工地業主代表、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安全員及資料員等配備及到崗到位情況、工程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及變更手續,抽查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等)、監理(如監理日記、月報、旁站簽證、材料見證取樣記錄等)、以及工程審批和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保留影像檔案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范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員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現場文明施工等。

第六條 工程檢查應兼顧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特點,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等應合理確定時間節點,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適時開展工程檢查,按季度匯總上報轄區內工程進展情況。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每項工程施工進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時,應組織現場檢查一次。并將施工人員到崗到位、工程審批手續、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等情況作為檢點。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根據工程進度、規模,對基礎、隱蔽、建筑構架安裝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節點組織開展抽查、檢查。對備案注冊的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每一項目至少抽查、檢查兩次??缒甓裙こ虘磕曛辽俳M織一次工程檢查。

第七條 省文物局根據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及市級文物部門的檢查情況報告,對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隨機抽查、檢查。

第八條 檢查程序

(一)工程檢查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組建檢查組。

(二)制訂檢查計劃,發出檢查通知。

(三)組織現場查驗。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并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并反饋意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填寫《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文物保護工程資料核查表》,并由檢查組成員簽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六)委托專業部門開展的工程檢查,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檢查組應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說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并附相關檢查表格。

(七)工程檢查部門應根據檢查報告,在檢查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條 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見附件),并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導整改并查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條 檢查組成員應在規定權限范圍內進行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表,做到客觀、全面、準確,并對檢查結論負責。檢查報告、整改情況等文件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并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季度核實、匯總轄區內國、省保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進展情況,上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

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工程檢查工作情況,認真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省古建筑質量監督站按月匯總上報抽查、檢查簡報,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開展檢查、未及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的,省文物局視情況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序、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工程檢查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獎勵措施(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斗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監理細則范文6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 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 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本實話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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