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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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開胸驗肺;現狀分析;立法建議

一、問題的提出

2009年6月,河南省農民張海超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進行了開胸驗肺手術,并被診斷為“塵肺合并感染三期”。這與此前鄭州市職防所做出的“無塵肺0期(醫學觀察)合并肺結核”診斷結果大相徑庭。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鄭州市職防所是職業病鑒定的合法機構。但這是否意味著其鑒定結果比其它醫院的診斷結果更具權威性?如果鑒定機構出現誤診的情況應該怎么處理?職業病鑒定的準確性和公平性究竟應由誰來監管?

二、我國職業病認定制度的現狀分析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職業病制度的初步建立,也意味著職業病鑒定和防治工作正式納入法制軌道。但從張海超艱難的維權案可以看出,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和《管理辦法》存在不容忽視的漏洞。

第一、選擇診斷機構的規定不合理?!堵殬I病防治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申請職業病診斷,其中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經常居住地。按此規定, 很多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就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在其所在地擁有更多的影響力和裙帶關系。如果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職業病診斷,其公正性和科學性將會受到嚴重質疑。同時,當勞動者發現疾病時,往往會選擇回到戶籍所在地進行醫治,這樣就給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帶來了巨大的不便。

第二、診斷申請人范圍過于狹窄?!豆芾磙k法》第11條的規定并沒有具體界定申請人的范圍。一般情況下,職業病診斷申請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出。但現實中,用人單位基于企業自身利益往往不會主動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或者利用雇主地位與勞動者私了,而勞動者很多時候又沒有能力獨自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這極易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和賠償。這是否意味著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才有權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

第三、申請診斷的時限模糊不清。界定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法律時限對于明確雇傭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時保存相關證據材料、準確認定主體間的法律責任具有重大的價值。但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時限。其對于從申請職業病診斷到出診斷證明書也沒有時限要求。

第四、診斷機構設置不明確。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0條、第42條第2款、第45條、第46條第2款之規定,勞動者有權向省、市、區等三家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申請,而不受行政機構層級的限制。這樣的程序明顯不符合常理,一方面導致了各級診斷機構工作量的懸殊,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對省級醫院做出的診斷書不服,再由市級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會因行政機關的上下級隸屬關系而導致說服力不強。此外,法律將對職業病患者所患病情的診斷,以及認定勞動者所患病情是否是從事特定職業所致兩項權力統一集中到職業病防治機構,使職業病鑒定權力失去了制衡,導致職業病鑒定過程中違法亂紀行為的頻發。

三、完善職業病認定制度的若干建議

據此,立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我國現行職業病認定制度:

第一,修改選擇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法律規范?!堵殬I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可以修改為: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申請職業病診斷。在診斷方式上,建議將現行《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為: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5名以上的單數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診斷醫師應當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分歧的,按多數人的意見出具診斷結論,但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擴大職業病診斷的申請主體范圍?!堵殬I病防治法》可做出如下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都可以提出職業病診斷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和個人應該如實提供以下材料:①職業史、既往史;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④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資料;⑤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資料。

第三,通過立法規定,將勞動者首次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機構限制在其工作單位或戶口轄區內的市級職業病診斷機構。對診斷結果有異議提起鑒定申請的,應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并且其成員應該履行相應的回避義務,以保證鑒定工作的相對公正性。

第四,現行法律應進一步明確申請職業病診斷的法律時限以及從申請職業病診斷到出診斷證明書的法律時限,并根據職業病診斷的復雜性和重要性適當做出靈活性的規定。

完善我國的職業病制度既是依法治國理念的要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客觀需要。如果法律不做出修改,張海超絕不會是最后一個“開胸驗肺”的人,利益博弈會驅使人們重復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會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許多倍。

參考文獻:

[1]林雪紅.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現狀與對策[J].地方病通報, 2009,(5):104.

[2]魏靜蘭,吳培.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糾紛解決機制研究[J].法制與社會, 2008,(9):26.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2

2009年7月26日,對河南小伙張海超來說,是一個值得高興的日子。只不過,“高興”的背后,代價過于沉重。

這一天,在衛生部專家的督導之下,河南省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組織省、市有關專家對張海超的職業病問題進行了會診,最終明確診斷為“塵肺?、笃凇?。這標志著,因為無法證明自己得了職業病“塵肺”而毅然冒著生命危險爬上手術臺“開胸驗肺”的張海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上贏得了關鍵性的一步。

無奈的“開胸驗肺”

2004年6月,張海超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鄉以生產硅磚、耐火材料為主的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幾年時間里,先后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

2007年8月,還在振東公司上班的張海超開始出現胸悶、咳嗽、多痰等不適癥狀。剛開始他以為是感冒了,也沒有過多在意,但治療一段時間后仍沒有效果。

2007年10月,從振東公司離職后不久,張海超到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檢查,醫生懷疑是肺結核,但不能確診,建議到大醫院復查。隨后,張海超來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生排除了肺癌和肺結核的可能,懷疑是職業病――塵肺。在醫生的提醒下,張海超這才意識到,可能和在振東公司的那段工作經歷有關,因為當時車間粉塵很大,防護措施僅僅是戴一個口罩,有時候甚至連口罩都不戴。他告訴醫生,在振東公司期間做過3次體檢,但從沒有人告訴過肺有問題。醫生建議把當年體檢的胸片透視拿來看看。

于是張海超到體檢單位新密市衛生防疫站查詢,這時才發現,自己的肺在2007年體檢時就已發現異常了,只是,單位私自扣下了復查通知,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

為了弄清病情,張海超先后到北京協和醫院、中國煤炭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等6家醫院反復求證。專家們一看片子,都說患的是職業病――塵肺。

塵肺是我國最常見的職業病之一,患病人群主要是煤炭、冶金和建材等工廠的粉塵作業工人。長期吸入高濃度有害粉塵,會引起肺組織廣泛纖維化;患者最終可能會因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而死亡。目前醫學對此無能為力,只能保守治療維持現狀。

按照現行的職業病防治辦法,職業病必須由屬地職業病防治所或有職業病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來認定。醫生建議張海超趕快到地方職業病防治部門做鑒定,然后找單位討說法。

然而,職業病法定診斷機構――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給出的診斷證明,卻讓張海超大吃一驚。鑒定結果是:“無塵肺0期(醫學觀察)合并肺結核”。給出的意見是:進行肺結核診治,建議到綜合醫院進一步診治。也就是說,鑒定結果認為是“肺結核”。這引起了他的強烈質疑。在多方求助無門后,被逼無奈的張海超走進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不顧醫生勸阻要求“開胸驗肺”。

艱難的維權路

張海超是不幸的,為了證明身染職業病,不惜以自己的身體為代價。然而,他又算是幸運的,在媒體和相關部門的介入下,為自己討回了公道。事實上,這僅僅是揭開了我國職業病患者現狀的冰山一角,我國職業安全健康形勢十分嚴峻。

浙江省人民醫院的專家介紹說,法定職業病種類繁多,主要有塵肺、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等。而紡織、機械制造、電鍍、焊接、塑料工業、印染、制鞋、造紙等十幾個行業,是職業病的重災區。早在2005年初,衛生部就透露,全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人。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曾指出,“目前我國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就達2500萬人以上,每年全國的塵肺病患者就有約1萬人”。

目前,隨著大量中小企業和私人企業的涌現以及勞動力人群的大量流動,我國職業病防治形勢變得更加復雜。由于技術條件、經濟條件的制約,這類企業中缺乏基本的勞動保護設施,有的甚至采用最原始的生產方式,導致職業病頻頻發生,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

但是,由于職業病患病群體往往局限于特定行業和特定工種,加之絕大部分都是外來務工者,患者維權意識不是很強,一度并沒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直到近一兩年來,隨著媒體有關報道的陸續出現,尤其是隨著如云南省水富縣返鄉農民工患矽肺病的發生,張海超的“開胸驗肺”,湖南百名“塵肺”農民工深圳維權等事件的報道,職業病及相關問題才最終引發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根據衛生部此前的通報,中國2008年新發各類職業病13744例。據報道,浙江省職業病正以每年新增600多例的速度上升,2006年至2008年,浙江省共報告職業病880余例,而報告之外的可能還有不少。今后10年,浙江乃至全國將進入職業病高發期。目前全省已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企業有24034家,接觸有毒有害作業工人557993人。

其實,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早在2001年,我國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為一種補充和細化,2002年衛生部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然而,看似“有法可依”的背后,職業病患者的維權路卻是布滿辛酸。

幾年前,徐志輝從家鄉湖南省耒陽市導子鄉到深圳當風鉆工,闖蕩幾年掙了錢,然而,這份收入不錯的工作,卻讓他得上了塵肺病。如今,為了討說法申請賠償,他和幾個老鄉正在深圳四處奔走。作為到深圳維權的湖南100多名風鉆工代表之一,徐志輝一語中的:“職業病維權,最難的是鑒定?!?/p>

一是資格與權威的疑惑。按照現行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這就意味著,患者如果要認定職業病,只能去屬地法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如果沒有獲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哪怕是再權威的醫療機構給出的鑒定結論,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所以,張海超輾轉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等多家具有醫學權威性和科學性的國家重點綜合醫院,獲得的診斷結果卻不能作為呈堂證供,甚至是冒著生命危險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開胸驗肺”之后的證明,也未能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可。鄭大一附院還因為不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受到了河南省衛生廳的通報批評。

然而一個事實是,當地具有鑒定資格的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最初給出的結論,后來卻被證明是錯誤的。醫學權威部門的鑒定不被法律認可,法定單位的鑒定結論卻存在瑕疵,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二是患者舉證的困難。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一)職業史、既往史;(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這個條款,《都市快報》首席評論員徐迅雷評論其為“致命條款”。“這些材料,得由用人單位出具,想想吧,哪個企業會那么傻,給你出具此等資料?”面對勞動賠償的風險,企業主當然不愿意提供“損己”的工作證明“自證其罪”。而缺少工作證明,自然也就不能到法定機構做職業病鑒定。

另一個制約維權的要素是維權成本。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然而,在現實層面,這一規定卻并不能如法律條文所框定的那樣有效落到實處。張海超此前已經花去了大約9萬元的診療費用,其中“開胸驗肺”就需3萬元?;貞浾麄€事件,他不得不感慨,“勞動者維權的成本太高”。

防治的新契機?

“‘開胸驗肺’事件發展到現在,雖然有點悲愴,但從社會學角度來看,還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胡偉說,“起碼,讓更多的人開始對職業病及職業病防治工作予以重新審視,這也可以說是促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一個契機?!爆F在,越來越多的企業主、工人都開始關注職業健康檢查。

“很多時候大家關注的都是勞動者得了職業病后無法得到救治,卻沒有太多人關注職業病該如何預防?!眲趧臃▽<?、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律系主任姜穎指出,“我國的職業病防治目前出了問題,癥結之一即在于執法監管不到位、事前預防不到位?!?/p>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一度比較模糊。按照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然而,2003年10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卻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管職能重新進行了切割、分工,把職業病防治中作業場所的監管職能劃給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

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政府文件的內容不一致,帶來的當然是混亂。結果隨著對法律優先還是文件優先的不同理解,在全國范圍內出現了有的地方勞動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有的由衛生監督部門負責的怪現象。

之后,鑒于安監部門“每家工廠都能進”,而職業病事故發生后,“衛生部門往往難進工廠門”,2008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職業健康監管職責進行界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日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出臺《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再次明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但責權正式移交后,部門間良好協作工作機制的建立卻不可能一蹴而就。職業病防治中的作業場所監督檢查職能往往出現真空,導致從源頭上防治職業病淪為空談。

浙江省社科院法學所沈軍博士認為,目前出現這種不正?,F象就是職業病防治法出臺后面臨的問題。沈博士說,根據立法法規定,遇到國家法律與部門規定有沖突時,以法律規定為準,國家法律是上位法,部門規定是下位法,下位法需服從上位法規定,不得違背。對于部門之間的協調問題,則應由共同上級國務院統一進行。

同時,沈博士指出,任何法律出臺、實施都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因此,進行必要的修訂以及及時出臺一定的實施細則,是保證立法目的實現的有效途徑。“在以后的立法制定時,應盡可能多地聽取專家、職業人員的意見,比如安監人員、職業病防治專家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建議等,盡可能增加立法透明度,避免出現部門權限的‘打架’?!?/p>

7月30日,《都市快報》聯合《華商晨報》等全國12家媒體發出倡議,建議修改職業病防治法:“作為負責任的媒體,我們無法漠視張海超事件的發生。而只有職業病防治法的修改,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張海超們能夠得到一定的保障?!?/p>

在“開胸驗肺”事件中,職業病防治法所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手續之繁雜為人詬病,而患者維權之路更是異常艱辛。

對此,北京大學社會學博士胡偉認為,架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維權機構很有必要?!霸蹅円灿袑臋C構,可是沒發揮作用,原因就在于都是政府性質。試想,地方政府會愿意放棄招商引資的大計而去維護工人權益嗎?為了所謂的地方利益,他們往往將立場向企業傾斜。所以一定要有政府、企業之外的第三方社會機構來進行維權?,F行體制要容納這一塊?!?/p>

2009年7月31日,衛生部在其網站上發出《關于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現狀調查的通知》,決定開展全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現狀調查,并對部分省市及有關機構進行抽查。隨后,衛生部新版《塵肺病診斷標準》。

或許,職業病防治在各方爭議和博弈中將掀開新的篇章。

相關鏈接:國外的職業病鑒定及維權

巴西:凡是“重復性勞動損傷”或由有毒物質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動被認定為職業病。

患上職業病的職工有權要求治療,如果造成的傷害迫使其在一段時間內不能從事類似工作或者必須減少工作時間和強度,甚至永遠喪失工作能力,他們可以要求得到金錢補償。

德國:擁有相當完備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職業病的預防、認定和賠償被納入法定強制保險體系管理。

德國法律規定,醫生和雇主有義務向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通報疑似為職業病的病例。有些疾病盡管未被《職業病條例》列出或并不滿足條例規定條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單位認定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3

2009年1月13日下午,事關老鄭命運的案子在江陰市人民法院開庭。然而因為春運的原因,老鄭夫婦卻無法到現場旁聽。焦急的老鄭從傍晚開始一直給法院打電話,好不容易打通了電話卻再次得到了令人沮喪的消息:案子還要延期3個月宣判。

與往常一樣,又延期了。老鄭夫婦還清楚記得上次在勞動局的延期:2008年11月29日8時30分,老鄭夫婦忐忑不安地坐在江蘇省江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1號仲裁庭外。1年零5個月的維權之路已經讓他們身心疲憊,他們認為終于走到了勞動仲裁這最后一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9時開庭仲裁后,工廠就將賠付老鄭高額醫藥費。8時55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科出來一個人通知老鄭夫婦:“工廠已經提起了法律訴訟,勞動仲裁取消?!崩相嵎鰟趧又俨猛ㄖ獣?,眼見注意條款上寫著“申請延期需要提前3天”。為什么在馬上就開庭的時候忽然宣布仲裁取消?幾經交涉無果,憤怒之余,老鄭只能無奈離開。

2008年12月4日,記者在江蘇省江陰市見到了老鄭夫婦。老鄭名叫鄭身貴,其實他并不老,只有34歲。略顯臃腫的身材和稀疏的胡楂子使老鄭看上去像50多歲。他告訴記者,自己已經是一個被醫院下過兩次病危通知書的人了。說到得病、治病和為自己的病討說法的過程,老鄭夫婦立即激動起來,敘述開始雜亂,越著急越說不清。忽然,老鄭一拍腦袋:“我有個記錄本,事情都記在上面?!闭f著,他從隨身的包里掏出一個小本遞給記者:“看這個吧,你一邊看,我們一邊補充?!?/p>

災難從天而降

小本很破,封皮已經掉了,但是里面的字跡十分工整。這個小本記錄的是一個農民進城打工,因工作生病幾乎丟掉性命和艱辛維權的過程。

2006年3月,老鄭和妻子離開安徽老家,來到江蘇省江陰市打工。老鄭很快在江陰市長盛化工有限公司找到了工作。剛工作的前3個多月,老鄭在這家公司的老生產線DPS車間從事脫苯工段的工作。他每天要將磺化反應后的混合料放入脫苯釜,使用片堿、液堿等,通過化學反應將苯酚提取出來?;瘜W反應會產生刺鼻的煙氣,即使戴了口罩也能聞到。當年7月中旬,由于污染嚴重,老生產線被迫拆除,老鄭被安排到新生產線的MAF車間從事粗品的離心和碎料工作。

換到新車間,老鄭心想工作條件應該會有所改善??墒巧习嗟牡谝惶?,他就發現自己錯了:新線的MAE車間內,甲苯、氯丙烯、乙醇等反應后混合物的味道比老車間還要重,不僅難聞,還常常辣得人睜不開眼睛。當年11月26日,老鄭又被派到新線的DPS車間做脫苯工作兩個月。2007年1月27日,老鄭再次被調換到DPS-MAE車間,一直工作到當年的7月16日。其間老鄭一直和甲苯、苯酚等有毒物質“做伴”。

2007年6月,一向身體不錯的老鄭感覺到身體不對勁兒了,但這次在醫院檢查沒有發現問題。兩個月后,老鄭再次感覺不舒服,那感覺就像得了感冒卻總緩不過來。于是,他再次前往滁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檢查身體。這次,他的血常規檢查結果出現了異常:白細胞增加得像發了瘋,以致儀器已經無法計算出白細胞數,只能通過人工計數方法算出大概。所以,老鄭的血常規檢測報告單的白細胞一欄不是機打數字,而是手寫的100.2×109/L(正常人的白細胞范圍應該在4.0~10×109/L)。診斷一欄寫著:“分類見幼稚細胞,建議骨穿?!?/p>

老鄭告訴記者,拿到體檢報告單那天,大夫嚴肅地建議他盡快到上級醫院做骨髓穿刺檢查。于是,不知道“幼稚細胞”為何物的老鄭夫婦當天下午就趕往南京做進一步檢查。

老鄭說,2007年8月21日是他永遠不會忘記的日子。這天,老鄭的骨穿結果出來了: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血液科的大夫給老鄭提出了兩個治療方案:一是口服藥物格列衛治療,每年花費大約7萬多元,用藥時間長,不能根治;二是進行造血干細胞移植,費用要幾十萬元,但是需要進行配型,能否找到合適的干細胞來源還是個未知數。

老鄭說,當他聽到“白血病”3個字的時候,感覺天都塌了下來。聽到后續治療的費用,更是感覺到了什么叫絕望。對于他們這樣一個農村家庭,無論是哪個治療方案都意味著傾家蕩產。

“你是在什么地方工作的?”大夫問。

“化工廠?!崩相嵳f他回答問題時已經麻木了。

“如果在工作中長時間接觸有毒物質是會引起白血病的。你想想這白血病會不會和你的工作有關。你可以試試去做個職業病診斷,具體怎么做最好先找律師了解了解?!贝蠓蛱嵝颜f。

老鄭說,大夫的這番話讓他回過神來,連忙找了南京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建議老鄭到江陰市衛生部門和勞動局進行職業病診斷和工傷認定。

職業病認定一波三折

心急如焚的老鄭夫婦當天就趕回江陰,找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求做職業病診斷。但江陰市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員告訴老鄭,他們沒有診斷職業性腫瘤的資質,推薦他到省疾控中心去。

8月23日,老鄭夫婦從江蘇省疾控中心拿到了診斷資料提交通知書。老鄭按要求準備好了白血病診斷證明材料、職業史和既往史,卻還缺少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治療。這些材料不能提供的原因是工廠沒有健康檔案,也沒有歷年檢測報告。老鄭去找公司,廠方立即找到江蘇省疾控中心,稱老鄭的工作并不接觸苯、甲苯等劇毒物質,并且拒絕在老鄭提供的職業史“操作流程”上簽字。

8月29日,老鄭向江陰市衛生監督所舉報了自己在長盛化工得了職業病的情況。衛生監督所稽查科的工作人員詢問了相關情況,隨后通知老鄭次日到工廠進行現場檢測,要他做好準備一起去?!暗堑诙觳恢獮槭裁?,衛生監督所又忽然不讓我跟他們一塊兒去了。直到現在,那次現場檢測的數據我也沒有看到?!崩相嵳f。

9月4日,檢測人員再次來到長盛化工,做了第二次檢測。這次,老鄭到了現場。但是,他發現情況有變化了,因為他了解到車間在檢查的前一天停工了。檢查當天,生產中的投料用精品替代了往常的粗品,并且只加水攪拌,而以前是加燒堿升溫攪拌。為此,老鄭的律師到監督所投訴,但是沒有得到確切的答復。

盡管如此,9月10日,老鄭還是湊齊了材料。交了材料和400元受理費后,老鄭拿到了江蘇省疾控中心的受理通知書。

10月30日,江蘇省疾控中心派專家到江陰,對老鄭工作過的這家工廠進行了現場檢測。11月13日,老鄭從省疾控中心拿到了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書的診斷結論是職業性腫瘤(含苯化合物致白血病)。老鄭告訴記者,拿到這份診斷證明書后自己特別高興,心想有了這份證明,以后看病就有指望了。

接著,在律師的指導下,老鄭找到了

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為工廠不服,隨后向南京市職業病防治所申請了職業病鑒定。市鑒定委員會在12月18日正式受理了工廠提出的職業病鑒定申請。

2008年1月1 5日,由于職業病認定進入鑒定程序,老鄭的工傷認定被取消了。

原以為省里的職業病認定是“證據確鑿,板上釘釘”的事,但老鄭說,3月20日市里的鑒定結果讓他大吃一驚:無職業性腫瘤。

對此鑒定結果難以接受的老鄭馬上向江蘇省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委員會申請了省級職業病鑒定。6月5日,省職業病診斷和鑒定委員會做出最終鑒定結果: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

記到這里,老鄭的小本上寫了這樣一行字:幾個月的奔波,努力終于沒有讓我們失望。老鄭說,當時他和愛人以為最終鑒定結果下來這事就基本結束了,可后來發生的事情讓他們意識到,這條維權之路還遠沒到盡頭。

弱勢群體維權更弱勢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職業健康檔案復印件和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該《辦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然而在現實情況下,“如實提供必要資料”一旦遇到用人單位推諉,指證往往只能由工人自己來推動。

老鄭告訴記者,別說讓工廠提供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就連當初提交職業病診斷材料時讓工廠提供營業執照,廠方都不給。最后,老鄭只能自己花100元從工商局拿回了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老鄭說,第一次職業病診斷的400元診斷費是他自己掏的?!氨旧碓\斷就是要讓工廠賠錢給我的,他怎么會掏錢來幫我診斷哦?!?/p>

老鄭說:“最初到長盛工作的時候是簽了合同的,當時工廠說這個合同給工人拿著也沒用,就放在廠里好了?,F在,這張證明我工齡的合同卻不知去向。再說到廣里做現場檢測的事,每次專家要到廠里檢測,廠方都能提前知道,早早做好準備。有個老鄉在專家面前嘟囔了幾句。不久他和他的愛人就一起被開除了。因為我的事,已經有好幾個老鄉坡腿并除。這樣下去,還有誰敢說真話?”

按老鄭所說,記者電話采訪了其中一名被開除的工人。他告訴記者,他是2006年2月進的廠,比老鄭稍早一點,一直在長盛工作到2007年11月。老鄭出事后,廠里來過好幾撥專家。每次專家來之前,廠里都能得到消息,提前做準備。要么把一些平時用的毒性強的原料藏起來,要么用其他東西替代。有一次竟然就用水替代燒堿裝模作樣開工。他對專家說了一句:“這樣檢測有什么用?廠里早就準備好了?!彪S后,他和妻子就被廠里開除了,沒有給出任何理由。

我的生命怕是拖不起了

因為“咽不下這口氣”,老鄭曾先后到江蘇省衛生廳、江陰市人民政府和江蘇省中心上訪,甚至找到了江陰市的市長?!暗怯惺裁从媚?我們根本沒有辦法和一個在當地財大氣粗、根深蒂固的企業抗衡?!薄皩覒饘覕 焙?,老鄭說他如今已充滿了失望。

據了解,江蘇省衛生廳在獲悉此事后,立即深入向各方詳細了解情況,積極嘗試推動問題解決,并主持向國家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技術指導委員會提交了《關于咨詢職業性腫瘤診斷與鑒定問題的申請》,只是到目前還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

同樣的案例,同樣的標準,為什么得出的結論會完全相反?記者試圖采訪省、市兩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探其究竟的時候,遭遇了集體失聲。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國家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八條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十三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目錄和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七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國家對從事放射、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章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二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第三十二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四條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第三十七條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并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采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一條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相關的專家庫,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診斷鑒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私下接觸當事人,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案件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時,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相關的專家庫中選取參加鑒定的專家。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

(二)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五)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或者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法第六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七十八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5

一、職業病診斷工作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工作:7月7~9日對東海拉爾電廠儲灰場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對儲灰場空氣中粉塵進行了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總粉塵濃度和呼吸性粉塵濃度的測定,并依據相關標準進行了衛生學評價工作。

四、完成健康危害因素監測系統信息報告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職業病診斷、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等工作網絡直報工作,并填寫報告卡存檔。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續展工作:

根據呼衛辦字【2009】256號轉發自治區內衛監字〔2009〕703號《關于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續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共衛生科利用一個月時間對中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續展材料進行編撰匯總。根據申報材料要求準備申請表、申請單位簡介、技術人員名單、實驗室資料、儀器設備清單、質量控制與管理體系、曾經完成的工作總結等。公共衛生科為保證資質續展材料的質量,逐項準備,逐項審核,并編制完成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表格記錄模板在內的職業衛生質量體系文件,使我中心質量管理體系得到細化補充。圓滿地完成了此項工作。

六、指導培訓基層工作: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范文6

一、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辦法》及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相關部門職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市用人單位工傷保險事務。

(二)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單獨設立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但應配備人員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事務。

(三)市、縣(市、區)地稅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四)市、縣(市、區)財政、衛生、人事、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三、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繳費費率

(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步實施。*年年底前,先在市直和三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啟動實施,*年7月1日,啟動五個縣(市)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并實行繳費率統一、繳費基數統一、待遇標準統一、政策制度統一和操作管理統一。

工傷保險基金具體征繳、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等部門另行制定。

(二)工傷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國家勞動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9號)規定,確定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1、基準費率。行業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大小劃分為三類:一類為風險較小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0%;三類為風險較大的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基準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家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費率浮動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建議,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

(一)按《條例》和《辦法》規定支付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病率在同行業中較低的用人單位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的提留和使用辦法按《條例》和《辦法》規定執行。

五、參保和繳費

(一)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當填報《*市工傷保險申請參保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3、上一年度《勞動工資報表》及復印件;

4、用人單位歷年已被認定工傷及傷殘鑒定職工情況;

5、經辦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三)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地稅機關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參保單位無故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有關規定,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應參保但未參保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負擔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少報瞞報職工工資,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其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

六、工傷認定

(一)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在48小時內及時上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參保的單位應同時報經辦機構備案。

(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報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延長30日。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四)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五)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3、受傷后,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相關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七、勞動能力鑒定

(一)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部門、衛生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h(市、區)不再另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二)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書面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

2、《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3、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4、工傷職工身份證及復印件;

5、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工死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憮恤金憑《供養親屬憮恤證》從職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領取,停止時間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第四條規定執行。

(二)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設施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僉、傷殘就業補助金、生活護理費以及傷殘津貼,在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等級確定后,憑工傷保險待遇證明結算。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從傷殘等級評定后的次月起計發;生活護理費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護理依賴等級之月起計發。

(四)l——4級的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辦理退休手續,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退休前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

九、工傷醫療管理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延長,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由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出具需要繼續治療的證明,報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經治療,不再需要住院治療的職工,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對醫院已下達出院通知,但仍不愿出院的,自醫院出院通知下達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工傷職工自己承擔。對定點醫療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證明而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除向工傷職工追回延長期內已支付的各種費用外,按工傷醫療定點服務協議管理有關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經確認后,選擇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其醫療費用按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已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需要康復治療或轉外地治療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審核、工傷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建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或康復治療。

轉診轉院及康復治療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四)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按有關規定安裝或配置相關器具。

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其它

(一)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供養人戶口簿、身份證、工傷職工工資證明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1、被供養人屬于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2、被供養人屬于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3、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

(二)用人單位破產或撤銷的,應從資產變現中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三)*年1月1日后,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次月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之前已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未參保前的單位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積累情況,逐步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四)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待遇經協商一致,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處理的,其與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關系隨之解除。

(五)用人單位當年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發生率在全市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按《辦法》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六)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待遇的調整,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職工本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或約定的月工資為基數計算。

(八)用人單位應當將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基數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并將公示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九)本實施意見未作明確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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