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律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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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律論文

社會法律論文范文1

在法權關系的歷史進程中,其現象的起源雖然無法準確地觸摸得到,但是一定有著獨特的社會文化淵源伴隨其生成。要了解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特性,不得不將理論研究的視角觸及東方社會基礎組織形態———村社及其成員。馬克思在研究東方社會法律文化的基因時,始終將落腳點放置于傳統東方原初組織形態上。他的傳統農村法律文化思想與其提出的“亞細亞生產方式”緊密相連。但是隨著史學界產出更多的有關東方社會的研究著作,馬克思認識到“東方農村公社乃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后階段和向次形態過渡的階段”,人類社會的“原始形式”并非亞細亞生產方式而是氏族組織,這是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的社會類型,以此展現出東方獨特的社會發展道路。馬克思的轉變始于對摩爾根在1877年出版的《古代社會》一書的閱讀和理解后。摩爾根在此書中把基于血緣的親屬關系的歷史變化作為理解人類社會逐步從原始邁向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線索。他直截了當地指出了人類社會原始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不是家庭。他較為明確地認為“女性世系是原始的,這種世系比男位世系更適合于古代社會的早期狀態?!币虼耍R克思認為在氏族發展史上,母系社會先于父系社會產生,直接地反對了“父權制家庭是原始社會的典型家族”的理論主張。進而,摩爾根強調了人類從女系到男系轉變也是社會發生的重大轉折點。從此父權主義萌芽并發展,促進了對偶制家庭的濫觴,基于血緣的正本清源而專偶婚制的新家庭逐步產生。馬克思深刻地洞悉到了摩爾根氏族發展思想的內涵,參透了其背后關于親屬關系的歷史演變規律,認識到血緣親屬關系的演變促進了法權現象的歷史起源。這種血緣親屬關系的演變是社會生產方式變革和人類繁衍和勞動分工的必然結果,如此也造成了基于此種關系的權利要求的產生。從中,馬克思認識到親屬關系在法律等上層基礎領域的基礎性地位,并毫不猶豫地指出“同樣,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學的體系,都是如此”。親屬關系在那個時代,顯然是維系人類群體生活的紐帶,具有基礎性地位。而且親屬關系的發展促進了人們基于物質生活條件的權利要求的產生。

那么由血緣凝結而成的親屬關系在屬性上具有物質性,制約和影響著社會基本形態之下的文化等元素。馬克思因而意識到,研究法權現象歷史起源的規律,就必須在上古時代血緣親屬關系中進行把握,研究其發生發展的演變。他在考察血緣關系發展進程后指出了父權社會制度是社會演進的結果,而法權關系也依賴于親屬關系和制度的發展?!八钥s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來在社會及其國家廣泛發展起來的對抗?!狈椒ㄕ撋系霓D變,馬克思打開了對于傳統東方社會的法權關系研究的新視野。人類社會在發展進程中,“極為相似的事情,但是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中出現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結果”。氏族公社也不例外。它雖然是人類歷史的一個共通的階段,但是在不同的國家與民族會呈現不同的歷史樣態、進程與社會結果。在個人、社會與國家的三維關系的原初狀態上,東方社會與西方社會相比具有顯著的差別,傳統東方社會的血緣關系色彩更為濃重。受血緣親屬關系的影響,東方傳統社會的基層組織形態也逐步發生變更,氏族邁向家庭最后發展成東方特有的村社共同體?!俺诉@個政府之外,整個國家(幾個較大的城市不算在內)分為許多村社,它們有完全獨立的組織,自己成為一個小天地?!币簿褪钦f,傳統東方村社的形成與發展依賴于濃厚的血緣與親屬關系。村社內部以村民和社員為基本單位,以團體和親屬會議的形式進行治理,這種相對內在的組織形式與治理方式,脫離不了親屬間固有的血緣聯系。羅斯科•龐德也曾指出:“農村公社社員是用公社團體或親屬會議的名稱來體現的”馬克思較為細致地觀察到了摩爾根古代社會起源與發展理論背后的文化機理,把握住了傳統東方農村公社逐步分化血緣親屬關系,也較為準確地研析了歷史進程中親屬關系的變更與存續,深刻地指出基于血緣和親屬關系而生的宗法關系的積淀與固守決定著村落型法權關系的產生與發展。未被社會割裂的深藏于社會文化之中的血緣親屬關系,為傳統東方社會的法律文化發展留下了深刻的東方印跡,從而鑄造了有別于西方社會的法律文化性格,引發了東方社會的法律發展結果。傳統東方法權關系的緣起,對東方法律文化的發展與延續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至今印度、中國等法律文化中依稀能見到傳統東方社會血緣親屬關系的依稀烙印。

二、法律文化的經濟基礎:二元土地所有權

在馬克思關于古代東方法律文化思想形成之前,他對于法律文化經濟條件基礎的看法是認為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的。他和恩格斯指出“一切現象的基礎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這甚至是了解東方天國的一把真正的鑰匙。”“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確是了解整個東方的一把鑰匙。這是東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礎?!睎|方社會共同體中“單個人只是占有者,決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币虼?,公社的團體才是土地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土地所有權更多地表現為共同所有權形式,公社內部的個體成員是土地使用人,而非所有者,只是土地公共財產的體現者。馬克思在考察封建地租時,意識到了在公社所有權人向封建專制國家交付地租時,表現出了國家對于土地擁有一定的專屬的所有權。地租這一形式,“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即不同的人借以獨占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虛構在經濟上的實現?!彪S著晚年人類學筆記的研究,馬克思審視了古代東方社會進程中土地所有權的變化,從而揭示出了東方傳統法律文化的經濟基礎,有效了解到了古代東方社會變革下,土地公社所有權與土地專制國家所有權并存的歷史樣態。馬克思對古代東方法律文化經濟條件的歷史把握,從英國法學家約•菲爾所著《印度和錫蘭的雅利安人村社》開始。菲爾強調“財產觀念沒有超出下述這樣一種認識:被一個家庭或個人看作是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土地,就是該家庭或個人有權耕種或請人為之代耕的那部分村社土地。分配土地(只要分配土地的做法還存在)、耕作順序、保證供水、維修圍欄以及其他一切有關村社這個小群體共同利益的事務,都由占有一份村社土地的家庭的家長們在潘查亞特會議上安排?!瘪R克思認同了作者對于村社共同體對于土地所有權的歸屬認識,同時批評菲爾對于村社結構的理解。“菲爾這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做封建的結構。”“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

馬克思看到了村社因為土地權利要求變化導致的村社的解體,同時也認識到了東方傳統社會土地所有權對于農村公社逐步解體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差異性。馬克思充分肯定了柯瓦列夫斯基在《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中,對土地占有制歷史的考察,尤其贊賞其對于傳統東方社會土地所有制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規律與發展必然的把握。柯瓦列夫斯基認為村社制度“是建立在由各個家庭分別使用把握繼承法屬于它們的特定的公社份地的原則上的”,“農村公社,而且是這樣的農村公社,即個體份地不是按照距始祖的親屬等級而定,而是按照事實上的占有而定,換言之,即按照實際的耕地情況而定。否則就無法說明,為什么法典中經常提到的不是血緣親屬”。隨著專制社會封建化的進程,土地所有權關系發生了變化。在封建的領地中,共同體成員逐步向代表貴族和政府官員繳納地租,從而土地的所有權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馬克思發現了給予地租而產生的傳統東方國家土地所有權與共同體土地所有權二元并列的矛盾現象,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么,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么同這個地租開花不同的賦稅”。事實上,封建的國家以公共利益尤其是國家利益為由,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實際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樣反而以反向的權利反惠形式增強了土地的公社所有權。專職國家賦予傳統的村落共同體一定的耕地和草地,通過國家立法確認的形式將一定的宅院和周圍的園圃由小部分的公民耕種,不繳納稅賦,取得的收入作為村社團體的集體支出。這樣,二元并存的土地所有權完全確立,并且在專職統治的過程中形成一定的協調和互動,產生出了不同于西方形式的東方法律文化。馬克思也正是在認識到人類土地所有權復雜性的基礎上,去深刻地把握傳統東方社會較為特殊的法律文化基礎。

三、社會調整的內在機理:慣俗與司法

西方傳統社會將法律作為社會調控的主要手段。馬克思考察到了血緣親屬關系對于社會治理的影響,并充分地認識到習慣、風俗與傳統司法成為了東方傳統社會治理的主要方式,具有獨特的發生與運行機理。在古印度、古中國為代表的東方,基于血緣親屬關系而形成的公社共同體和專制國家,建立了以村社為組織形態的法律調整機制,而這種機制不是以法律制度為主要內容,將風俗習慣作為處理村落與村落之間、村落與公社之間、社員與社員之間甚至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斑@種風俗習慣是公社成員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所形成的、世代相傳的習俗和慣例。它自發地調節著公社內部的各種關系,體現和保護著村社全體成員的利益。這些在日常社會生活交往過程中形成的風俗習慣持續一個時期以后,逐漸地固定化、規則化和制度化,日益取得法權的意義,并且由此發展成為一種村社內部自治調節的自然法律秩序?!庇《取赌εǖ洹烦姓J國王賦予學者善人的行為以法律效力的權力。這些行為只要符合法律習慣,就發生法律效力?!傲晳T法提供了主要資料來補充遠古法典中那些純法律的、特別是純私法的貧乏的規定,這些規定起初都是由各村、城市和省的內政當局調整的?!瘪R克思觀察到了傳統東方社會調整的內在制度與形式,較為系統地掌握了東方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社會調整機制。他在筆記中摘錄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的過程中分析認為,古印度公社,財產尤其是土地所有者的經濟交往關系、社會生活關系以及親屬關系等不是由法律來調節,而是由當地的習慣風俗來調節的。例如,“當鄉民、牧民之間發生糾紛時,公社法庭都采用這些習俗,因為這些習俗具有自然的約束力”?!霸诜茽栔鞴P記中,馬克思對于菲爾關于南亞地區家庭生活與家庭關系的風俗習慣之描述,同樣表現出濃厚的興趣,諸如關于在孟加拉所有各階級中普遍盛行的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和共同享有財產收益的習慣,關于家庭祭祀活動的習俗,關于錫蘭的不分居家庭財產享用的協議與慣例等等?!瘪R克思還認真地考察了梅恩的著作,并做了較為詳細的筆記。馬克思再次確認了慣俗在古代東方社會調整中的機理的巨大作用。他在評價梅恩對于奧斯丁“者的命令”學說時,認為奧斯丁所論“涉及的只是形式方面”,沒有能夠發掘出所有法的現象的深刻內容與奧妙。馬克思以傳統東方社會的法律調整以習慣和風俗為切入點,批判奧斯丁的論斷“幼稚可笑”。馬克思對梅恩認為古印度風俗習慣具有相對獨立性、穩定性和持久性,即使專職的君主也不會簡單任意地改變約定俗成的習慣規則,反而會以這些風俗習慣來加強封建統治,強化對基層社會及其成員的治理的觀點予以了積極肯定,認為他“在這里放出了‘重炮’”。但是,同時他也較為尖銳地批判了梅恩對于專職國家行政職能與公權力實施的判斷:“不幸的梅恩本人也根本不知道存在國家(在原始公社等之后)———即政治上組織起來的社會———的地方,國家決不是君主;它不過看來如此”。

社會法律論文范文2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法律規制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擔的維護國家、社會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責任。主要包括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對資源環境的維護和治理以及促進社會福利事業和公共事業的順利實施等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是經濟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決定了企業并不是孤立生存和發展的個體,而是與周圍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緊密聯系的有機體,因此在整個經濟活動運作的環節中都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強化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二、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夠維護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良好運行,同時也會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使企業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履行社會責任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關系,增強知名度,從而帶來強大的競爭力。因此,充分考慮企業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擔能力的前提下,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廣大的消費者提供能夠放心使用的合格產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應有的福利,促進社會的穩定;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關愛弱勢群體,支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自身形象,維護市場的良性競爭和健康運行;傳播中國傳統文化,在國際市場建立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提高國際競爭力;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等。

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市場和技術給予了企業更多的機遇和挑戰,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企業應該為社會完成的職責,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

由于許多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經濟利益,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現狀缺失,主要表現為:假冒產品充斥市場,劣質產品造成消費者財產和人身權利受損的事件頻繁發生;只顧短期利益,消費者得不到應有的售后服務和產品保障;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周圍群眾的生產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事業的進行等。

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我們應該認清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正視企業社會責任嚴重缺失的事實,加大力度改變這一情況。

四、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狀

由于企業的最大目標是實現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能使企業立刻得到物質上的回報,甚至存在短期內與企業最求營利的目標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業很難積極主動的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加以規制。:

我國《公司法》第五條中設有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但只是一帶而過,過于抽象的概念原則,很難被實際應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在《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單行法中,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法律條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統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并且缺乏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公司法中所規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屬于法律責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強制力強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層面上的社會責任,例如積極參加公益事業、在國際市場傳播中國傳統文化等,只能寄望企業自愿的履行,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過激勵來改善。

五、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

5.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責任體系。《公司法》中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僅僅是企業的法定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將《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發展為具體的、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條款,并通過與其他部門法相結合,使其在社會實踐中得以落實,具有實踐價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首先要對現行法律體系中與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問題有關的條文進行歸納、總結和梳理,以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目的為指導,從立法、司法、執法等多個層面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行機制和監督機制,將散見與個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規則,應用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理論重新整合,從不同的視角全方位的建立促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法律機制。

5.2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激勵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中法律責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針對道德責任的部分,則需要采取政府引導、法律保障、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與企業自身規范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自覺自愿的履行道德層面的社會責任。例如從市場準入、財政稅收、市場管理、科技引導等方面,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實行產業政策優惠等。

5.3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企業文化,將企業社會責任滲透到企業文化中,使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內部自覺的監督。同時依靠國家政策,強化政府各職能部門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監督,對監管不力的政府機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公開監督制度,依靠社會和輿論監督。

參考文獻:

[1]王衛國,李東方.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2]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衡愛珠.金融危機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與經濟,2009(212).

社會法律論文范文3

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地位--一個可能給中國旅游業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變化的時刻正悄然臨近。

一、重返GATT:旅游業發展的難得機遇

我國的旅游業,從發展伊始就在很大程度上與國際接軌,在資源和產品上,東方的文化,悠久的歷史,廣麥的國土,名山大川,豐富物產,以及多年來開發建設的豐富的旅游產品,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在能力上,多年來我國已建成初具規模的、日益完善的、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近能滿足吃、住、行、娛、購、游要求的飯店、餐飲、交通等旅游設施,以及遍及全國、進入國際的旅游經營體系;在價格上,我國旅游業服務和產品的價格長期偏低,處于競爭的有利地位。因此,重返GATT,不僅對旅游業沒有很多不利影響,反而可以利用“復關”后我國與國際社會交往增加的機會迅速地得到發展。

隨著“復關”后生活用品價格(尤其是耐用消費品)的大幅度下跌,人們的旅游度假開支將會增大,將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旅游、休閑、度假這一類高層次的消費方式。

旅游業是非貿易創匯的行業,它又屬于當地出口旅游資源、出口服務的行業,隨著重返GATT和我國開放的擴大,它的創匯呈迅速增長勢頭。旅游,是絕大多數外國人了解、接觸和認識中國的第一渠道、第一櫥窗。作為旅游提供服務的內容--食、住、行、游、娛、購、往往不僅為旅游者而且也為投資者提供,因此它又構成現實的投資環境的一部分。辦好旅游,建設好我國的投資環境,應當是旅游業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重返GATT旅游業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多邊關貿談判“烏拉圭回合”提出的三個新議題和重點議題之一,就是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根據加拿大蒙特利爾中期會議的框架文件,旅游是服務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旅游也無可例外地面臨競爭和挑戰。

1、中國旅游市場將更大程度地開放,國內競爭將進一步成為國際競爭。

關貿談判對我國旅游業的壓力主要是,一是要求我國開放旅游市場,允許在中國辦合資、獨資旅行社;二是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做導游;三是要求延長飯店合資期限;四是允許辦更多的外方獨資經營飯店。總之,在中國旅游業這一不出國門的非貿易創匯的領域中,外國人競爭的公開宣戰書已經高掛。

2、我國旅游業、旅游企業的素質、體制、機制面臨迅速提高、改善的考驗。

我國的旅游企業,缺乏靈活的經營機制、自我約束機制,風險意識、自我發展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問題。尤其企業規模偏小,經營分散是普遍的現象。而我們面臨的競爭對手將是信息靈敏、反映迅速、管理有方、實力強大的國際旅游企業。能否迅速提高企業素質,改善體制,轉變機制,是我旅游業能否經受重返GATT所帶來的挑戰和考驗的一個關鍵。

3、我國旅游業人才短缺的狀況能否很快改變是影響長遠的大事。

參與國際競爭要求有一大批精通市場經濟規則、國際旅游業務、旅游管理的精兵強將,而這正是我們的薄弱環節。能否迅速改變傳統的自我封閉、自我滿足、自我感覺良好的狀況,鼓勵人才競爭,造就人才不斷涌現的氛圍,這是重返GATT的背后我們面臨的真正的考驗。

三、關于對策措施的思考。

1、將發展旅游作為重要的政策取向,大力扶持,培植其迅速成為一個導向產業。

如前述,旅游業是一個具有比較優勢的行業。然而長期以來旅游業并未得到真正的重視,觀念上將其視作單純的接待工作而不是經濟產業;發展環境上缺乏良好的氛圍與政策,法制環境不健全,行業管理能力很弱,各方劃地為牢,破壞了旅游環境的統一性。因此要進一步發展旅游業,政策上應當明確:

(一)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中優先發展的行業,實行政策傾斜,在稅率、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以切實優惠。

(二)堅持“全社會辦旅游,多渠道辦旅游”的方針,調動社會各方的積極性共同發展旅游業,旅游建設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三)旅游業在一到二個五年計劃之內,所創利潤和資產增值全部留于旅游業用于自我發展;制定給旅游建設投資的優惠貸款政策;制定建立“風景旅游城市發展基金”;允許旅游企業逐步試行、擴大股份制從事旅游投資的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應與對工業投資一樣享受二免三減等優惠政策,利用這些政策效應,解決旅游業迫切需要巨額投入而國家投資不足的矛盾。

(四)提高旅游的社會組織程度,提高行業管理的力度,克服條塊分割、條條、劃地為牢的現象。

2、旅游企業應走集團化經營道路,提高行業組織程度。

重返GATT以后,外國旅游經營者進入中國市場是必然的趨勢,在國際市場強手如林的情況下,依靠規模不大、經濟實力較差的企業去參與競爭,結果必然會陷入困境。為使旅游經濟有長足的發展,必然要形成與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產業組織新格局,提高組織化程度,聚零為整、變分散為集中組織旅游企業集團,形成市場龍頭企業和主導力量,以互補、迭加的優勢去克服彌補個別的弱點,進行重大旅游投資,進行集團化經營競爭,引導市場往良性轉化,建立競爭規劃,培育穩定的有秩序的旅游市場。

3、將主動、積極地發展國內旅游作為形成旅游新格局的突破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民的生活正從溫飽型向小康型過渡,經濟條件好,消費能力增強。因此,我們必須調整發展戰略,占領國內旅游市場,擴大市場占有份額,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并以此作為旅游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實力、增強發展后勁的突破口。

社會法律論文范文4

關鍵詞:城市犯罪行為 運行軌跡 犯罪場

一、人類一般行為形成機理

所謂機理指的是事物發展變化的道理。人類行為的形成機理在于解決人類行為產生、發展及變化的道理。社會是一個“行為場”,整個社會系統尤其是行為系統無不同人的存在有關,它們是一種由許多關聯的因素組成的復雜網絡。1按照一般系統理論與控制論的原理,不同的人處于統一系統中對相同的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并不一致,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內對同一環境刺激輸入的反應方式通常也會不同。在相互交往的過程中,人們總是會對他人的行為進行一定的揣測,也會對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反應做出事先估計。這是非常復雜的過程,對于人類行為的研究因人類本身行為的復雜性也變得極為復雜,因此對于內部含有諸多變量因素和各種類型關系式的行為系統控制自然也就是一個異常浩大的工程。而對犯罪行為的研究也應該從微觀單一的方法即局限對于犯罪行為的研究視界與論證過程的方法向宏觀整體方法即將研究方向概統定位于一般人類行為及與社會各范疇之間關系闡解的方法進行轉變,這樣更有利于揭示犯罪行為深層原因及奠定犯罪行為防控的理論基石。

(一)人類一般行為與社會關系

1.人類行為是社會關系發生的中介。社會關系是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諸方面的各種復雜的關系的綜合體,是人與人在交往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關系,是社會大眾在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規范下的一種互動,在這種互動中個人以其獨有的社會地位為基礎而扮演不同的角色。人們基于人類特有自然與社會屬性必然成為社會關系的參加者與推動者,從最早期的生存結盟到后來的發展結盟,人類基于生命的要求、發展的要求、尊嚴的要求以及社會聯系的天然規定性,在追求需要滿足的過程中,形成了人際之間的聯系,而追求本身的行為就成為人與人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可回避的唯一橋梁或者紐帶,我們可將其成為中介。比如,在茹毛飲血的野蠻而殘酷的原始社會,人們依靠本身所萌發的天然依賴過著一種親密而團結互助的生活,這種天然依賴來自最原初的主體對自身利益的關注: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的原始社會形態中,人類是軟弱的,生產工具的原始人不可能離群索居,一旦他們脫離群體,迎面而至的殘酷的地理環境、氣候環境乃至于弱肉強食的生物蠶食世界就會令其不堪重負而遭受滅頂之災,離開集體的原始人根本無法抵抗所面臨的任何一次的外界侵襲。在這樣極端惡劣的外部環境中要滿足生存的利益,就必須共同勞動、在團體中生活、做集體中的成員,任何離開集體單獨的個人只會有一種命運,那就是死亡。正如古人所言“夫人宵天地之貌,懷五常之性,聰明精粹,有生之最靈者也。爪牙不足以供耆欲,趨走不足以避利害,無毛羽以御寒暑,必將役物以為養,用仁智而不恃力,此其所以為貴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勝物,不勝物則養不足。”2而此時的共同勞動成為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必然憑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中介。

沒有行為就沒有人類與其需求之間的銜接互動,也就沒有了利益與資源之間的結合。即便是同樣的主體、同樣的需要、同樣的資源、同樣的環境,但社會關系也會由于行為中行動方式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外部樣態。比如,采用交換的行為方式獲得某種物質資源,就會形成買賣關系;采用一方主體無償給予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贈與關系;采用竊取的行為方式就會構成侵權關系。3凡此種種更加深刻地向眾人展示了行為是社會關系的中介這一常理。

2.社會關系是一種利益關系。正所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4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緊密相關。而社會指的就是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聯系起來的人群。所謂利益,英文中稱為interest,本意為利息。在中世紀,它主要被用來表示債權人對利息的要求是正當的。后來,利益作為個人與社會的一種關系體現日益得到廣泛的應用,比如,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學者龐德就是將利益理論作為自己的理論的核心的。中國人則一向將利益指稱為“好處”,比如《后漢書?循吏傳?衛颯》中載“教民種殖桑柘麻之屬,勸令養蠶織,民得利益焉。”而龐德則將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涉及個人生活的要求或希望,并被斷定為是這種生活的權利”,5是從個人生活的角度處罰,以個人生活的名義所提出的主張、愿望和要求。公共利益是“涉及一個政治上有組織的社會生活的要求或需要或希望,并斷定為是這一組織的權利”。是從政治生活的角度出發,而由各個人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6它包括了一般安全、個人生活、維護道德、保護社會資源(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利益以及經濟、政治和文化進步方面的利益。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社會活動所構成,個人是最基礎的人類歷史的單元,個人利益則是利益動力結構的原始細胞,通過人與人之間形成的私權關系來加以實現。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所以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又可以被稱為微觀利益、宏觀利益、中觀利益。7社會關系的形成是在人類不斷去獲取或尋求獲取這些利益的過程中產生的,沒有人們利益的所求,就不會人類行動的起因,也就自然不會形成行動的進取。不同的社會活動個體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同一的交互點是社會活動個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成因,人與人的關系的形成,無論是先天形成還是后天建立,都離不開利益的導引與左右。如直系血親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生存與繁衍的利益需要而形成;夫妻關系的形成是基于人類之間感情及生理利益要求而形成。人們發生各種交往,進行各種合作,結成各種關系,目的不是別的,而是滿足自身利益的要求。人的各種需要和利益要求直接導致人的各項實踐活動,直接產生社會交往,結成社會關系。人的利益要求構成了社會關系的實際內容,因而,社會關系從本質上講就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

3.人類行為是涉利行為。從利益構成的角度來看,利益可以被分解為三個要素,分別是利益主體、主體需要和主體需要指向的對象。8利益的主體即是利益的享有者,其種類可分為個人、集體和社會等。主體是利益的載體,沒有主體,利益也就沒有依附,當然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正是由于主體的存在才使得利益實現具有了意義。利益主體是三個要素中最基礎的要素,其他兩個要素都是在這個要素的前提下而存在。而利益的三個構成要素都離不開人的行為,反過來人的行為的動因形成及展開都離不開對于利益的期待與追求。

前蘇聯學者列昂節夫認為“需要本身作為主體活動的內在條件,只是一種否定的,即貧困和匱乏的狀態;只有與客體會合才能獲得自己肯定的特征?!?也就是說由于主體活動的內在否定狀態,即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狀態。正是這種狀態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現實產生。比如,傷害是個體與外界生活互動過程中的不平衡狀態,解決傷害問題使得人類要求健康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饑餓是個體與外界交換中出現的生理不平衡狀態,解決饑餓問題使得人類要求溫飽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物質有限是個體發展過程與社會環境之間的不平衡狀態,解決物質有限問題使得人們要求財產利益的需要得以產生并被追求。個體需要是客觀的存在,并不以主體的主觀意識作為前提。

利益的三大要素,個個都離不開人類的行動,而反之,人類所進行的每一項活動同樣也離不開利益的驅使,有時這種驅動表現為顯性,是行為主體積極的追求,比如為獲得政治上的利益,而積極進行各項政治組織活動;有時表現為隱性,是行為主體不自知狀態下的不得不為,比如為獲得生命有機體的生存延續而進行的呼吸脈動。人類的任何一次的行為都是關乎利益要求的行為。

4.犯罪行為是極端逐利行為。當然,正如馬克思所講“利益就其本性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話,具有不法的本能?!?0事實有行為與事件之分,而犯罪是一種行為而非一種事件。研究犯罪行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搞清楚犯罪行為得以形成和進行的原因,也就是人為什么會犯罪的問題。而據北京大學的白建軍教授的統計,關于犯罪原因的理論已達130多種,這種局面直接說明兩個原因:一個是犯罪學研究的花團錦簇,一個是罪因理論的非權威困境。

西方犯罪學發展經歷了古典犯罪學、犯罪生物學、犯罪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和現代犯罪學五個研究階段。犯罪古典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人的趨利避害的本性;犯罪生物學派認為犯罪原因是隔代遺傳;犯罪社會學派把犯罪原因歸咎于社會;犯罪心理學派研究了心理因素與犯罪的關系;現代犯罪學研究則更為廣泛。11

波蘭學者布魯倫、霍維斯特認為是:“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為法律所禁止并 將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現象的總和”。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一種對社會的損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邊沁認為:犯罪是人追求快樂和避免痛苦的結果,是對社會造成危害,應受處罰的行為。黑格爾認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種,是故意進行的、丟掉了法的名義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對法的根本否定。 薩瑟蘭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為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除非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則不為犯罪。而刑事法律則是由官方機構所有關于人類行為的一套集體規范。它應毫無判別地引用至社會各階層,而由國家對違反者施以懲罰?!北壤麜r統計學家阿道夫?凱特勒提出:“社會制造犯罪,犯罪人僅僅是社會制造犯罪的工具?!?2而無論是上述哪種原因都不同程度說明了同一個問題,那就是犯罪行為的逐利特性。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使得城市化的進程明顯,在這個過程中,城市的空間也在不斷地尋求新的拓展,但由于各項資源地限制,它的擴大面臨阻礙,于是在社會中出現了這樣一個沒有辦法回避的問題,那就是城市空間相對較小,而人口密度卻在不斷增大,加之人的逐利本性,人與人之間在各種固定利益和可變利益的追求的過程中由于資源的稀缺導致摩擦與沖突的幾率升高,矛盾和糾紛逐漸增多。而人作為一種生理機體的存在,其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使得其逐利行為成為必然,加之整個地球資源的稀缺狀態不可能實際得到改觀,那么各種利益之間的就不斷發生著碰撞與爭奪。社會中的各項規范,尤其是法律規范都試圖去平衡各種沖突的利益,但從某種意義上卻無法擋住人們基于本性而逐利的行為,于是越規行為必然在社會中發生,而嚴重越規行為,即犯罪行為就必然會在這個過程中孕育產生。而為了使社會共同體不毀滅以及社會統治秩序免遭瓦解,那么就必然需要對犯罪進行預防與控制。

(二)人類一般行為的發生規律

人類行為發生的規律可以概括為六大環節:環境影響、主體需要、行為動機、行為、客觀結果、主體滿足狀況。這六大環節是環環相扣、層層推進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環境影響指的是主體所在環境對于主體本身的作用力。環境影響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消耗已有,產生了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存在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二是導引需要,產生主體在與外界環境的互動過程中發展狀態下的不平衡狀態。

而環境影響帶來的這兩個方面都使得主體需要得以產生,需要是人類基于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基于人的本質屬性而產生的欲望表達,其一般內容或者說是概括性內容指的是主體在環境影響下將自身的不平衡狀態具體化為恢復平衡狀態或達致新的平衡狀態的要求。

行為動機是推動人從事某種事情的念頭或愿望,是需要驅動主體事實一定目標的內心力量,是直接推動行為人去行動以達到一定目的的內在動力或動因,是主觀意識的內容。按照現代社會學和心理學的研究結果,表明人的行為因需要引起動機,動機產生行為,行為趨向目的,目的實現滿足,滿足導致新一輪的行為循環。動機的形成過程是極為復雜的,需要的激勵性因素是其形成的主導,但也還會取決于一定的行為情境和主體的人格特性。

此處環形鏈條中的行為指的是動機外化后的活動。行為總要以一定的方式來進行,行為形成的過程中雖然有很多的主觀性因素,但是行為的客觀性卻是行為區別于純思想的根本。行為必須將動機外化為行動才可能完備其客觀特質。而外在的行動又分為物質性行動和信息性行動,物質性行動表現為一系列的軀體動作,形成一定的物質現象表現。而信息性行動則表現為一系列的言語相向,形成一定的精神激勵與壓力。一個外化的行動有時是單一的物質化行動,有時是單一的信息性行動,有時有時物質性行動與信息性行動的結合。

客觀結果是主體通過行為獲得外界資源的狀況。沒有結果的行為必定是不完整的行為,要么它正在行為的進行中,要么就沒有實現的可能性??陀^結果體現的是行為在客觀領域的終結性標志,意味著行為在客觀領域的謝幕。

主體滿足狀況體現的是通過行為的努力、行為鏈條的聯動效應使得主體與外界社會的不平衡狀態的顛覆,平衡狀態重新得以建立的狀態。然而這個滿足的過程并沒有辦法阻擋住發展的步伐,新的不平衡狀態又出現,形成了新的環境影響,又開啟新一輪的行為過程。這是一個周而復始、永不停歇的過程。也正是由于這樣的一個過程,世界才有了新舊、老少、長短的對比,才有了地球的運轉與人類社會的發展。

二、法律行為的形成機理

(一)法律行為釋義

法律行為是法律事實中的一類,以法律關系當事主體意志為轉移的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13

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基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內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主觀要素。一類是外在要素,又可以稱之為客觀要素。內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動機、法律行為的目的及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外在要素包括法律行為的外在行動、手段及結果。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法律行為雖然屬于人類行為,但其形成機理卻和其他的行為有著非常大的不同,其不同點體現在在其行為的環形鏈條中,行為主體行為認知能力的法律標準檢測,行為主體的行為認知能力指的是主體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的認識程度及對于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通常情況下,各國都以法律的形式設定了既定的行為認知能力的標準,比如,中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币簿褪钦f18歲是一個判斷行為人行為認知能力的一個標準。達到這個年齡即具備了行為認知能力,表明其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結果,也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所為的行為才不只是一般人類行為,而成為了特殊的法律行為未達到則不具備認知能力。另外需要點明的是此處的結果雖然仍是客觀結果,但卻不是通常所認為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涉及到的行為之后的法律評價,比如,實施了違背法律規范中設定的行為模式的行為則承擔否定性后果,實施了合乎行為模式行為則承擔肯定性后果。而無論是肯定性后果還是否定性后果都是法律行為完畢之后的問題。而行為結果則處于法律行為運行的環形鏈條之中,缺乏這個客觀結果,行為便不是完整的,當然也更談不上什么承擔何樣后果的問題。法律行為的運作機理,如圖2所示:

(二)法律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的分類情況很多,其中比較普遍與意義重大的分類便是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文類,這是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內容要求為標準而對法律行為做出的分類。合法行為是行為人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與法律規范內容要求相符合的行為。違法行為則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的內容要求、應受到懲罰的行為。違法行為與不法行為指稱范圍一致,僅僅是強調層面上的差別,不法往往強調對于法律的違背,不強調行為主觀過錯問題,而違法行為則不僅強調行為對于法律的違背,還強調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犯罪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治理中的重要內容。法律行為的分類圖譜,如圖3所示:

三、犯罪行為的歸屬及形成機理

(一)犯罪行為釋義及其歸屬

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嚴厲處罰的有意識的客觀外在活動。14是犯罪人的犯罪活動,是犯罪動機及其要求的犯罪結果之間的聯系通道和作用杠桿。同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形成的環境因素,以及犯罪心理發生、發展的控制因素與運作結果就構成了一個行為機制。15存在這其中的道理即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效應,究竟哪些情況應該被確定為犯罪?人們的認識在此有很大的差別,起初的規定比較含糊、籠統,還帶有一些隨機性。各國法律文件中都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地位。我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該原則從立法上表明了一個基礎性觀點:犯罪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行為本身的性質,它是對社會現實行為的法律性的確認。人的行為都有社會性,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都會相互發生作用,如果社會主體的行為與其他主體不發生關系(純個人行為、隱私),那么它就不會(或不應)受到來自法律的壓力,當然也不會被定為犯罪。16在相互發生作用的過程中,沖突總是難于避免的。法律就是要將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到一個合理的模式范疇中,以減少沖突,或矯正沖突的狀態,或彌補沖突的損害,同時對沖突行為的實施者予以懲罰,限制其行為范圍和能力。17所以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中最為重要和核心的結構就是行為模式,行為模式是來自于實際行為,但又不是簡單的實際行為,它是生活中實際行為的范式,是對于實際行為的理論抽象與奠基框架。如果人們行使的行為與法律給人們設定的行為模式出現背離,就意味著違法,如果這種背離的極端表現就是犯罪行為,可以說犯罪行為是個人極端過錯行為模式與法律一般行為模式的沖突表現結果。

(二)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各個概念的構成是理論思索的基石,不同的目的會形成不同的理論架構,不同的理論架構會達致不同的實踐預期。搞清楚犯罪行為形成機理就必須要理清犯罪要素的相關概念

1.刑法學的角度?,F代刑法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指導刑事司法實踐。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現代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客觀方面(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主體(達致責任年齡的人)、主觀方面(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在每一個構成要件內部,又存在不同的構成要素,比如客觀方面的構成要素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間、地點、方法。

犯罪是這樣的一個過程:行為人產生犯罪意識,然后將犯罪意識付諸行動,該行為被法律認定為犯罪。這個時候犯罪就產生。換言之,犯罪的形成有三個要素:一是犯罪意識,二是犯罪行動,三是法律明確規定。

而犯罪意識反映了社會的客觀環境對于人的主觀世界的影響,它的形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可以總體概括為:人與外界的不平衡狀態帶來的差異性的結果思維。這句話的意思實說,任何的犯罪行為都必然包含著行為人的目的,解決著行為人的某種需求,行為人必然從中受益,而之所以產生行為的需要并形成一定的目的的原因在于主體與外界的不平衡導致主體與其他主體的差異性狀態,包括既得利益的差異、身份地位的差異、資源占有的差異、所受教育的差異等等。這些差異狀態在行為主體大腦中經過辨別后而尋求相應的行為方式,就是俗語所講的“罪惡的種子的萌芽、生長”。而就其差異來源,主要是物質方面、生理方面、心理方面、教育方面、家庭方面、社交媒介復雜化方面、社會治安方面、社會政治方面等。犯罪行動是犯罪意識確定之后的結果,然而又有著一定的獨立性,也就是說當人們選擇犯罪行為時,可能的情況有四種:一是按照犯罪意識的引導按部就班為犯罪行為;二是未按照犯罪意識僅是部分為相應的犯罪行為;三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而是在特殊的情境影響下產生新的犯罪意識,為新犯罪意識導引下的行為;四是未按照犯罪意識為犯罪行為,放棄為犯罪行為。犯罪行動并不必然是犯罪意識的客觀結果,但反言之,任何犯罪行動一定存有相應的犯罪意識卻是成立的。之所以會出現犯罪行動獨立性的原因是行動的具體實施總會受控于特定的時間、空間、心理等等因素。

2.犯罪學角度。犯罪學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在于達致對犯罪行為的防控。在這樣的目的支配下,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的要素主要包括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者)、載體(空間)等。

所謂犯罪場,是將物理學中的概念引入犯罪研究當中,來表明犯罪行為的連續性。關于犯罪場的界定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研究領域的角度給出了不同的界定。從犯罪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原因產生犯罪效應的特定領域,或者說,犯罪原因實現為犯罪行為的特定領域。18從犯罪地理學的觀點來看,犯罪場是犯罪行為者為達到某種目的而實現其犯罪行為的特定空間。也就是說犯罪場是主體與客體相交融、客觀與主觀相結合,存在于潛在犯罪行為者體驗中的特定環境。19犯罪場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信息傳遞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犯罪時間因素、犯罪地理環境因素、犯罪行為者的作用對象因素、犯罪行為的結果是信息載體,犯罪行為者是信息受體。信息載體與信息受體的結合,使犯罪行為者得以對犯罪場信息提取、處理、再現和施效,使潛在犯罪行為者變成現實犯罪行為者,而現實犯罪行為者的行為過程,導致了犯罪場的形成。任何的“場”都存在空間結構,犯罪場也不例外,其空間結構模式可以表現成這樣圖形,如圖4所示20。

四、 城市犯罪行為形成機理

城市犯罪行為如影隨形于城市產生、發展的過程,是以特定空間為立足點的犯罪行為類型。

城市是以人為主體的政治、經濟、科技、社會、文化地域實體,是周圍區域發展的中心。相對狹小的地域空間里集聚了眾多的人口和巨量的物質、能量、財富和信息。21所以個體與社會的不平衡狀態在擁擠的城市中更為頻繁的出現,因此逐利行為愈演愈烈并最終演發成城市犯罪行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城市犯罪率高于鄉村犯罪率的原因。

城市犯罪的類型是非常特殊的,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城市犯罪所具備的這樣一些特點:“現代型”犯罪不斷出現、“侵財型”犯罪居高不下、追逐熱眼利益,“寄生型”犯罪逐漸滋生、權錢交易土壤依存,“尋租型”犯罪時有發生、勞動就業容量被擠占,“過剩型”犯罪量大面廣、步西方不良文化后塵,“墮落型”犯罪蔓延、社會矛盾積淀,“激化型”犯罪萌發、家庭功能弱化,“離棄型”犯罪增多、犯罪技術含量大幅度提高。

城市犯罪行為的構成包括三個要素:主體(犯罪人)、受體(受害人)、載體(城市空間場),如圖5所示。其形成過程同樣遵循法律行為以及犯罪行為的運行軌跡,并結合城市犯罪的特點,如圖6所示。

犯罪需要是犯罪人對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條件的已然狀態,是犯罪人對自身與外界環境不平衡狀態的認知。在犯罪需要被犯罪人以清晰或模糊的方式感知即形成犯罪意向,需要通過意向轉化為動機,犯罪動機固定為犯罪決策之后,犯罪行為就進入到實質階段,即外化階段。犯罪決策是犯罪人對于犯罪目的、犯罪對象的選擇、犯罪計劃的涉及與確定、犯罪時間與空間、犯罪手段選擇等問題的斟酌后并決定做出犯罪行為的心理狀態。在實施一定的犯罪行為并達致相應的結果時,一個完整的城市犯罪行為即告成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與城市這個特定環境緊密相關,受其制約或影響,比如一般來說,城市中有住宅生活區、文化娛樂區、工業區、商業區、郊區和飛地等,在商業區,因為這個區域中經濟往來活動是商業區主流,所以犯罪人處于這樣的環境下,其能夠感知的不平衡狀態主要集中于財產獲得、商品交易、金錢占有等方面,所以在商業區,“侵財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形態。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法理法史教研室主任)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40771065

1 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頁。

2 班固:《漢書》之刑法志。

3 同注1。

4 司馬遷:《史記》之貨殖列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版。

5 (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及其方法》,張智仁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5-136頁。

6 (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頁。

7 董保華:《社會法源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頁。

8謝邦宇、黃建武:《關于法行為的一般研究》,黎國智、馬寶善(主編),《行為法學在中國的崛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頁。

9 (前蘇)列昂節夫:《需要、動機、情感》,莫斯科出版社1971年版,第5頁。

10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9頁。

11 王冠:《西方犯罪學理論百年嬗變脈絡梳理》,《中州學刊》2006年第1期(總第151期)。

12 傅孫滿:關于犯罪行為的分析,法律論文資料庫/lw/lw_view.asp?no=4075。

13 張文顯:《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頁。

14 許章潤主編:《犯罪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頁。

15 宋浩波:《試論犯罪行為機制》,《湖南公安高等??茖W校校報》,2001年2月第13卷第1期。

16 胡振民:《犯罪的實質分析》,《甘肅理論學刊》,2004年7月第4期。

17 同16。

18 儲槐植:《犯罪場論》,重慶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頁。

19 孫峰華:《犯罪場地理論》,遼寧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3月第29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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