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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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規

經濟法規范文1

 

所謂學習力就是學生學習動力、學習毅力和學習能力三方面的綜合體現,是把學習資源轉化為知識積累的能力。學生學習力的本質是競爭力,21世紀的競爭決勝在學習力,中職學生要學好“經濟法學法律法規”課程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學習力。

 

一、“經濟法律法規”課程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律法規》是中職學校財經商貿專業通用的專業核心課程之一,同時又是專業基礎課程,在當前國家大力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的環境下,學好這門課程對于財經專業的學生顯得尤為重要。作為中職學校,存在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教師水平差距較大,教學指導思想有偏差等現象,且“雙差生”普遍,學生基礎薄弱,不具備基本的法理知識,學習能力差。而這門課程包含多個法律部門,法學知識體系復雜,涉及面廣,且內容抽象、枯燥、乏味,中職學生學好這門課程難度很大。筆者認為,要學好《經濟法律法規》這門課程,勢必要進行教與學改革,并不斷提升學生的學習力。

 

二、提升學生的學習力措施

 

學生學習力的提升與學生的學習興趣、有效的學習方法、學習習慣養成、掌握學習的主動權、學習氛圍的營造等有密切關系。

 

(一)興趣是學生學習力提升的初動力

 

每個人做事情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責任所在;二是利益驅動;三是興趣使然。和興趣相關的話題更多的是學習活動,只要對所參加的學習活動有興趣,自然就會有毅力、有動力克服困難,還能積極主動去學習,會想方設法去思考,并千方百計尋求解決的方法,也會在學習的過程中不斷提升自己的學習能力。中職學生學習法學知識很難,有興趣才能積極主動地探索,主體性才能得到充分發揮。學習是一件枯燥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一旦學生產生了興趣,那么學習就成了他們內在的要求,這樣學習起來就有動力。我在講經濟仲裁這個知識點的時候,采用情景扮演法,要求全班同學按照5人一個小組進行分組,以小組為單位,其中3人模擬組成仲裁庭,另外2人作為書記員或工作人員,給每個組不同的案例,進行模擬仲裁,讓每名學生都輪換扮演一下“仲裁員”,完成任務,最后老師進行合理評價。這樣,激發了學生的興趣,讓學生在做中學會了知識,從而培養了學生的學習力。

 

(二)有效的學習方法是提高學習力的關鍵

 

“學習有法,學無定法,貴在得法”,學習活動具有共同特點和規律性,學習方法是對學習規律的總結。掌握了有效的學習方法,可以節省學習時間和提高學習效率,能夠幫助學生解決在學習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提升自信心,獲得比別人更多的知識和技能。在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學習資源非常豐富,學會收集、整理、運用信息解決問題的能力非常重要。對于中職生“雙差生”普遍的現狀,應逐漸培養學生有效的學習方法,如學習“有限責任公司”這節內容,先讓學生從思想上明晰知識體系: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設立條件、組織機構、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其中,重點內容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和一人公司,難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和組織機構。本節的內容是本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點,需要學生熟練掌握;然后讓學生做好預習,明確學習目標,確定學習任務;再根據理解掌握的知識進行鞏固練習,老師檢查評價;最后學生分析整理與歸納相結合,會進行綜合應用;如此反復,學生定能掌握方法,學會技能。

 

(三)學習習慣的形成是提升學生學習力的基礎

 

學習習慣是在學習活動中經過反復訓練形成并發展,成為一種個體需要的自動化學習行為方式。實踐研究表明,一種習慣的養成需要21天。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于形成學習策略,提高學習效率;有利于培養自主學習能力和學習力。常見的學習好習慣有課前準備習慣;認真聽課、積極思考的習慣;預習、復習習慣;作業與檢查訂正習慣;課外閱讀習慣;尊重與欣賞老師的習慣;善于提問,總結錯誤的習慣等。我在上經濟法律法規專業課時,要求學生上課認真聽講,準備“三合一”作業本(筆記、課堂練習、家庭作業),積極主動爭取發言,課前復習抽問,小組合作討論,練習評價與訂正,理論聯系實踐運用,老師督促和檢查,并采取必要的激勵和懲罰措施等。通過學生長期認真自覺地參與到經濟法律法規的學習過程中,不斷訓練,老師督促檢查,悉心指導,學生逐漸養成了良好的學習習慣。

 

(四)掌握學習主動權是學生提高學習力的根本途徑

 

實踐研究表明,實施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方式才是回歸教學的本質。在課堂上教師扮演導演,設計教學活動,主要是引導學生學習,而學生才是真正的演員,通過參與教學活動,盡可能多說、多讀,多寫、多思考,讓他們在情景中進行交流,這樣,學生們的學習興趣比看老師的表演要濃得多?,F流行的小組合作、學習探究等學習方法普遍適用在平常的教學中,根據教學設計,我們可以在課堂上創造機會讓學生合作學習。例如,我在講“合同的履行和擔?!敝R點的時候,先是布置學生學生預習教材,收看《合同無法履行 保證金遲遲不退》網絡普法視頻,并預先設計2個簡單的情景問題讓學生分組完成。課中,同學們根據老師講的知識再分組討論,經過了認識——熟悉——理解的過程,學生完成任務后,老師再進行合理評價。這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力。

 

(五)學習氛圍的營造有利于提高學習力

 

2013級會計班學生剛進校,老師就在教室黑板上方寫了“我要上大學”標語,每天學習時,只要學生一抬頭,就會像座右銘一樣對自己要求。在當前中高職銜接的大好形勢下,班級逐步形成了一種積極健康向上的精神,班風正、學風濃,同學之間你追我趕,積極進取的濃厚學習氛圍的無疑對每一個學生的學習力產生積極的影響。在這樣一個班集體,形成了良好的學習氛圍,同學們也在學習過程中逐漸鍛煉自己的學習力。所以,在教學過程中,我努力營造和諧的教學氣氛,講課不拘一格,密切關注學生學習表現,結合生活和教學實際,列舉貼近生活且學生感興趣的話題和案例,保持學生們樂學的心態,讓學生都有求學的欲望,促使抽象乏味的法學知識課堂變得生動形象,氣氛熱烈,從而開發學生法理知識學習的潛能。

經濟法規范文2

關鍵詞:經濟發展;法律法規;四大關系

一、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

我國的改革開放提出了兩條主線:一條是法律建設,另一條是經濟發展,近年來,社會的經濟逐漸向著市場經濟發展,而法律的建設也逐漸應用法治的內容,在此基礎之上,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也逐漸被更多人重視。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1)經濟發展是法律法規得以完善的基礎。在20個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家對于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幾乎沒有,甚至沒有可以滿足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2)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健全的法律法規可以保障經濟的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經濟也處在飛速發展的過程。

二、前后關系與保護關系

前后關系指的是在經濟先行的基礎上法律實施跟上,這體現出的是一種很明顯的前后關系,這種前后關系應該是步步為營,不能離得很遠,前后關系的實質是經濟的發展與法律法規兩者各自處的位置,屬于時間與理論關系的一種。前后關系中一定是經濟發展在前,法律法規在后,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踐性強,法律法規的特點是理論性強。因此,也可以將法律法規看成是經濟發展的總結。經濟的發展至少具備三個特性:(1)經濟發展具有階段性,主要有低級階段、中級階段以及高階階段,還會有一定的平穩期以及動蕩階段等。所以,在經濟的低級階段只適用于低級階段的法律實施,不能將高級階段的法律應用于低級階段發展的經濟;(2)經濟發展具有周期性,經濟的周期性發展需要有彈性的法律實施;(3)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適應經濟的變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法規最主要的實施手段就是立法與執法,兩者的對象都是經濟,立法是以經濟為基礎的總結,規范相應的經濟行為,主要的目的是維護經濟的發展,執法是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具體實施的經濟發展管理,實現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發展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完善的。保護關系又稱為服務關系,保護主要是指服務經濟的發展,促進經濟的發展,也為經濟行為畫出來框架。法律的實施是保證經濟發展的核心功能,對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保護關系體現的是主次關系,這里的主角是經濟發展,法律法規主要是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屬于配角,這也證明法律法規的實施應該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服務于經濟發展。保護關系有三點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規設立了經濟發展的底線,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底線不可越過,但經濟政策可以隨時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實施保證了經濟發展中的權利和利益,設置了一定的利益邊界,保證了自身的權力和利益不會隨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權力和利益;二是經濟發展中的規范是靠法律法規完成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都是依靠法律來濟你想那個調節、規范以及維護的。因此,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實施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經濟秩序;三是法律法規可以糾正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錯誤問題,并及時處理矛盾和糾紛,為經濟發展掃清障礙。

三、間聯關系與反作用關系

間聯關系是指經濟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法規是通過間接地關系產生相應的聯系,可以看成是間接關系,過于重視兩者的直接關系而忽視間接關系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也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更談不上經濟法制。因此,認清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間接關系,并處理好這一間接關系,是衡量法律法規實施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從經濟政策方面來看,我國的經濟正處在改革的過程,經濟政策對于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促進和調節作用,除此之外,經濟政策還有一定的約束力。因此,經濟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規中的一些內容。從行政法規的角度看,中國的行政法規是法律實施的基礎。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看,法律法規的實施是經濟政策與行政法規的最高階段,具有使用周期長的特點,對經濟的發展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反作用關系就是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的負面作用,就是阻礙經濟發展的作用,當負面作用達到一定程度時將會對正作用造成很大的傷害,嚴重者會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過于滯后的法律法規。不及時立法就會造成經濟野蠻增長的狀態,致使經濟混亂無序;(2)沒有及時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過于之后會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新變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現會導致原有的法律法規不適用于新的經濟形式,沒有對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改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經濟的發展;(3)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執行力度不夠。對于違法人員沒有嚴格執行應有的懲戒,就會導致在某種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漸法律就會形同虛設,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對經濟產生的正向作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清楚地認識法律法規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證法治經濟的順利實施。

綜上所述,正確認識經濟發展與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保證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并執行法律法規從而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好反作用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加強經濟管理部門與法律部門的合作,為更好地實現法治經濟建設奠定基礎。

作者:劉冰 單位:白城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

參考文獻:

[1]何輝.周口市規劃局認真學習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相關的法律法規[J].中州建設,2016,12(16):35-35.

經濟法規范文3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法規體系的構成及特點

 

(一)會計法

 

會計法是會計法規體系中最基礎的法規,也是引領其他會計法規的母法。其制定的宗旨是為了讓會計工作能夠更加的規范化、制度化,從而使得會計工作者們能夠按照法規來行使自己的職權,并使會計這項工作能夠在市場經濟發展中起到良好的維持秩序的作用,這樣才能促使市場經濟得到良好的發展和進步。一般會計法具有三個特點。首先是科學性,會計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對一個部門或者是單位的生產行為、經營行為以及管理行為等進行記載、運算以及分析,并形成會計文件,從而體現出他們的財務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管理的水平等。這些會計文件能夠為單位今后改善經營管理以及獲得更大的經濟收益提供基礎依據,同時也能夠幫助國家以及政府科學合理的實施宏觀經濟調控。如果會計文件出現差錯,會嚴重影響到企業的經營發展,同時也會使得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不能發揮良好的作用。因此會計法必須具有嚴謹的科學性。其次就是針對性,為了能夠精準掌握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向,并對市場實施強有力的監督,從而使得市場經濟以及會計工作能夠穩定有序的推進,會計法還需具有針對性,這樣才能保證會計文件能夠解決更多細致性的問題。最后就是權威性,會計法是國家頒布的權威性法律法規,因此企業以及單位在執行的過程中,必須做到嚴格遵守,堅決執行,各個企業以及單位的財會部門也要堅決維護其權威性,并做到將其貫徹落實到工作的各個細節。

 

(二)會計準則

 

我國制定會計準則最早是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第一部是用于企業發展的會計準則是在一九九二年頒布實施的,緊接著在一九九七年又陸續出臺了一些針對具體項目的會計準則。因此其又成為了對會計核算以及形成會計文件的新的規范。目前,以會計科目及其應用領域、報表格式以及具體的說明編制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準則已經成為了人們所廣泛接受。會計準則有如下幾點優勢:一是改變了傳統計劃經濟制度下的會計計算與核對的方式,并且由于國內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和發展,會計計算與核對的方式也得到了一定的改革和發展,但是卻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變化,因此通過借鑒西方國家的一些會計計算與核對的方式能夠有效地改變這一現狀。二是通過實行世界通用的會計準則,能夠極大的促進國內會計計算與核對方式制度以及慣例之間的有效協調。三是能夠有效地將分散性的會計方面的原則、方法,以及其他新興行業領域的業務規范原則和方法,通過其內部的邏輯進行良好的系統化,從而有效的保障會計計算與核對制度的科學性以及穩定性。但是會計準則是唯一一個體現會計法規體系的形式,因此其對會計工作者以及注冊會計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從而確保其能夠在工作的過程中具備專業的判斷力和決策力。

 

(三)會計制度

 

這里所指的會計制度一般是針對企業而言的,它主要是由一般的會計計算與核對的規定、會計內容的使用明細、報表以及附注說明等構成。其中會計核算是針對其主要的原則以及確認報表內容、計量等所作的詳細的制度;而會計內容的使用明細則詳細的闡述了會計中具體的科目名稱以及計算與核對的方式;報表以及輔助說明則是對會計文件的類型、報表的格式以及詳細的內容和編制的規定。這種針對企業的會計制度與行業標準的會計制度有很大的區別,它不僅使得會計標準得到了真正意義上的轉變,還能夠給會計工作者們提供更廣闊的判斷空間。另外其也能夠有效地促進會計工作者們獲得更多的會計知識以及更強的業務處理能力,從而為國內的會計事業發展提供更多的動力。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法規體系的完善措施

 

要想完善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規體系,首先要進一步加強會計法規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并且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要有科學的理念以及明確的目標,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規體系必須能夠有效地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設,同時還要在推進社會主義發展和建設的基礎上,使其發揮出巨大的作用,這樣不僅有助于維護相關企業以及單位的權益,還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和發展。另外還能夠使市場的會計秩序以及正常運作得到良好的保障,從而促使社會以及市場經濟能夠穩定有序的發展和進步。其次就是要建立科學的會計法規體系架構,并根據循序漸進原則,逐步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規體系進行良好的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先要設計好市場經濟條件下得會計法規體系的大體架構,并將其看成一個系統來進行合理的完善。然后就按照從上到下的原則,制定出詳盡的會計實施準則,并對其進行完善和補充,再制定一些能夠發揮出實際作用的規章制度,從而對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會計法規體系的實施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最后就是要制定有效地保障體系,盡管目前國內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對體系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還需要一定的保障體系來加以支撐,從而使得會計工作能夠得到順利的進行,并且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依據。

 

三、總結

 

綜上所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規體系,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的重要推手。因此必須加強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會計法規體系的研究和完善,從而使其能夠更好地為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做出重要的貢獻,本次研究所總結的具體原因和措施均源自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已有文獻資料的概括,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經濟法規范文4

前言

現階段,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及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是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它們二者間的關系同樣屬于經濟發展之中的主要環節。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間的關系極為復雜,經濟形勢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二者間關系的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制約了市場經濟制度優勢的發揮與調控。筆者針二者的關系問題作了簡單的論述。

1.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的具體內涵

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有著極為復雜的關系,涉及到不同的方面與層次。筆者在這里將二者間的關系歸納為下述的三個方面。

1.1宏觀調控者的主體和受體

現代政府即便是在市場經濟國家也不再堅持徹底的自由主義,它們開始意識到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經濟管理作用。貨幣政策是政府經濟管理手段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手段。經濟調整借助于政府所制定的貨幣政策予以實現,在這里政府為這一調節的主體,而銀行則是這一調節的受體。

1.2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政府和各個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關系屬于管理及被管理的關系,政府在國有商業銀行逐漸獨立的進程之中發揮了重要的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它們間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從這一過程遺留下來的。

第一,脫胎的階段。國有銀行經過多次調整最終從政府中獨立出來,它們之間依然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政府在管理和調控國有銀行的過程中,多扮演“父親”的角色。

第二,改革的階段。受制度優勢的影響,國有銀行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初始階段表現出了動力不足的問題。但是經濟體制的改革過程中,政府一直發揮著主導作用,因此政府參與了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及股份制改革等多項活動。

第三,監管的階段。政府在結束了經濟體制的改革之后,將監控的重點放在了金融業的監管方面,國有商業銀行也不例外。

在現階段的國有本文由收集整理商業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之中,上述三個方面是并存的。

1.3市場經濟中的主體

商業銀行在完成了股份制的改革之后,成為了市場之中的企業法人,作為政府代表的中央匯金公司享有國有商業銀行的股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包含了投資者和管理者的內容。

2.在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調整的過程中使用經濟法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我國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在這一背景下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已逐步清晰。政府主要扮演的是投資者、調控者及管理者的角色,而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扮演的是資產管理者、被調控者及被管理者的角色。它們間的關系在當前的法治市場經濟中主要依靠公法進行調整。政府調整企業的主要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所以,在市場經濟國家中,應當使用經濟法來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的關系,將經濟法作為調整的主要手段具有合理性。

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均經歷過了由一個主體到兩個主體的發展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它們的職能,這也成為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為規范二者間的關系,也為了充分發揮二者的作用,必須使用法律對二者的活動方式和職能進行規范,而經濟法就屬于調整的主要手段,它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與運行。

3.現階段經濟法調節手段之不足與規范

頒布于1986年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銀行業立法的開端,它的性質是行政法規。真正的銀行法體系是通過1995年確立的“四法一規定”建立起來的。現階段,金融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及法律構成了我國銀行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現階段的主要法律有:《人民銀行法》、《信托法》、《反洗錢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等。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刑法之中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主要的銀行業行政法規有:《人民幣管理條例》、《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金融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等。但是我們必須承認我國的銀行法立法存在很大的不足,筆者將這些不足歸納為下面的三個方面:

3.1法律體系中的沖突與規范

現階段,調整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間關系的經濟法比較的混亂,主要體現在相關法律不足,部門規章及行政法規繁多,這就使得法律體系極不和諧,存在很多的規則沖突:第一,上位規則和下位規則的沖突,《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中的第三條關于銀行業公平競爭的規定是這一沖突的典型。第二,同位規則的沖突,這是法律體系沖突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例如人民銀行在2003年前主要行使銀行監管職能,但在成立了銀監會后,并沒有及時清理以前人民銀行制定的相關規章,造成了很大的消極影響。第三,國內規則和國外規則的沖突,這一沖突在我國入世之后凸顯出來。

3.2法律原則的混亂與規范

在價值追求上,國有商業銀行和政府有很大的分歧,法律原則上的混亂是這一分歧的主要表現:

秩序和自由原則的混亂。政府追求秩序,企業追求自由。而在現實中,政府常常出現“越位”,向追求效率轉變,這不僅會缺乏監管,而且還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增加風險?;鞓I經營在2003年修改的《商業銀行法》中并未被禁止。政府在2006年制定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中鼓勵銀行隊金融創新產品的開發,這使混業經營發展迅速。從表面看,這利于金融業的發展,但事實上卻將金融風險引入到了資本市場。

效率原則和安全原則混亂。國家在調整政府和國有商業銀行時必須重視安全原則,但事實上政府存在激進追求效率的傾向,忽視了安全。

3.3法律規則中內容的沖突與規范

經濟法規范文5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 利益相關者 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運動的持續深入和系統展開,企業之間的競爭已日益白熱化,企業社會責任正在成為企業取得新的競爭優勢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國公司幾乎都把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明確列入公司的議事日程,《財富》和《福布斯》等商業雜志在企業排名評比時也都增加了“社會責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學部和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了2010年《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藍皮書在分別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國100強系列企業(包括國有企業100強、民營企業100強和外資企業100強)的社會責任狀況后指出,從整體上看,2010年中國100強系列企業的社會責任整體水平依然較低,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平均分僅為17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仍不容樂觀,必須通過法律手段的強制推動,才能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目前,學界通說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對內容的劃分,學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種是根據責任對象來劃分,即利益相關者理論,具體包括對股東、員工、消費者、政府、行業競爭者、公眾、環境、社區的社會責任等;另一種是根據社會責任結構來劃分,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慈善責任等四方面。本文認為,只有從利益相關者維度才能同時囊括不同結構的社會責任,故從利益相關者維度出發,探討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內容。

1.對股東的社會責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股東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股東的資金安全和收益,向股東提供真實的投資及經營信息,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尊重股東的各項合法權利。

2.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企業最低限度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勞動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就業權,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保障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等。

3.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企業應當遵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最低限度的向消費者提供安全、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提供正確的產品信息,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等。

4.對供應商、行業競爭者的社會責任。企業應遵守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在供應商、競爭者之間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5.對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當遵守環境法規、資源利用和保護法規,防止造成環境的污染,保護生態平衡,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

二、目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現狀

(一)企業社會責任立法概況

近年來,我國對此問題的研究取得了較大進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將發達國家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些內容規定下來,散見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然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企業法、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體現在:

1.企業法的規定。我國現行企業法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國已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較為零散。主要體現在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參與的規定,環境保護的規定,企業對債權人和消費者負責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行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及實行社會公開甚至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的經營公示主義等方面。

2.稅法的規定。在刺激企業積極發揚道德落實社會責任方面,稅法是較為有效的措施。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立法相類似,我國現行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助也實行扣減所得稅的制度。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边@無疑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有重要的激勵作用。

3.其他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益及經營者的義務,《產品質量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也規定了企業的相應義務,直接或間接地保護了消費者,確立了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勞動法》等規定了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定、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規定,確立了企業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環境保護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法》要求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合理利用資源,樹立全面的現展觀,確立了企業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范存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零亂且分散。有關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于諸多法律和法規中,沒有形成較為系統完備的體系,尤其沒有一部專門規范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在企業本身法律意識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亂使企業正確認識其社會責任更加困難。

2.相關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我國現行法律僅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豆痉ā返谖鍡l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有所提及,但它僅原則性地規定了企業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其規定過于模糊和籠統,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

3.現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非常豐富,法律僅僅規制企業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盡管如此,從利益相關者角度來說,我國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會責任。例如,對于企業合理利用資源以及環境保護問題上,我國雖然依據《憲法》和《環境保護法》制定了6部防治環境污染的專項法律和眾多的法規、規章、標準,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現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國至今沒有制定《環境污染稅法》、《環境保護投資法》、《環境信息公開法》。另外,我國至今未出臺社會保障法,導致社會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區。

4.監督程序與執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與粗放性,許多法律規范僅規定了責任和義務,缺乏對不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的行為的處罰條款,導致法律操作性不強,在執法檢查中不能起到懲戒作用,缺乏威懾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眾缺乏有效的知情權途徑進而削弱了監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從維護發展地方經濟的利益出發,對于企業守法行為的監督力度遠遠不夠,甚至實行地方保護主義政策,這不僅給外界造成負面影響,也削弱了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路徑

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現有的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條款過于原則而導致操作性較差,且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各規范之間,缺少一種制度設計所必需的統一性,從而沒有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系統。因此,必須要對其進行整合與完善,使其形成一個較完整的體系,才能夠做到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客觀公正的考量和評價。我國應當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立法經驗,建立健全以《公司法》為核心,《勞動法》、《擔保法》、《證券法》、《稅法》、《環境資源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憲法》、《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為補充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規范體系。

2.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執法部門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首先,執法部門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授權的范圍及方式進行。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實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促使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其次,執法部門需改進執法方式,不斷改進執法的技術手段,做到科學執法。再次,執法部門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只要違反企業社會責任法律法規、侵害勞動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要及時制裁、糾正和懲處。

3.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近年來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屬污染導致血鉛事件的不斷發生使公益訴訟制度日益為人們所關注。公益訴訟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民事公益訴訟在我國尚未確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時,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徑來救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未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相反卻明確限定了提訟的主體,即必須當事人適格。在實踐中,企業違責任時,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確定,而潛在的受害人會因不具備資格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此外,因受侵害對象的分散性及訴訟成本的高昂,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而無人追究的現象。雖然我國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國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公益訴訟制度作為保護社會公益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能夠較為有效地克服這方面的弊端,并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外在強制力。

4.強化監督機制。法律的制定關鍵在于實施,而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必須依賴完善的監督機制作為保障。一方面,國家要建立與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關于我國公司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披露制度,僅在公司法及證券法中有所規定,只是財務性公開,在企業社會責任構建時,應當將財務性公開擴大至社會性公開,將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廣大投資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另一方面,消費者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利用輿論媒體和消費者協會、工會等社會團體,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系,以促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社會環境。若消費者不積極履行其監督職能,認為“血汗工廠”、惡意欠薪、生產偽劣產品等不法行為對選擇產品不會造成影響,則企業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會改變違法行為。反之,當消費者態度足以決定企業生存發展時,企業就不得不在社會責任方面作出努力。每個社會公眾都會成為消費者,而所有消費者的意志則會上升為公共責任意識。全體消費者即公眾的積極參與是全社會責任意識提升的重要保障。

總之,促進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需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以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加強執法-健全司法程序-強化監督為路徑,才能保證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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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規范文6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困局;政府經濟行為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09)07―0178―04

[作者簡介]倪雄飛,仲愷農業工程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民商法。(廣東廣州510225)

一、前言

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發展中小企業對于中國具有特殊的意義。目前,在國內外諸多不利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據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公布的數字,2008年上半年全國已有6.7萬家規模以上中小企業倒閉。如何應對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局?是等待市場機制的自我修復,還是通過政府干預使問題得到解決?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過程中,如何界定市場機制和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如何對解決融資困局的政府經濟行為進行規制,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對這些問題的探討,有助于厘清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進政府經濟行為,形成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的長效機制。

二、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困局中的定位

(一)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的經濟學解讀。中小企業融資有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兩種路徑,企業僅靠內部積累是很難發展壯大的,外部融資幾乎是中小企業發展的必經之路。外部融資又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無論是直接融資或間接融資,對于中小企業來講都是困難的。

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包括企業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兩種方式,股權融資又可分為專供中小企業融資的二板市場的融資和風險投資基金的融資,企業債券的“高門檻”和“高成本”使廣大中小企業幾乎很難以債券發行的方式實現直接融資;風險投資的本質屬性決定了其非常適合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因而不能成為大多數中小企業、特別是我國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現實融資途徑,能夠到二板市場籌資是那些規模較大、技術或產品比較成熟、經營管理較好、經濟效益較佳、發展前景較好的高新技術產業和基礎產業類中小企業,而非大多數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

由于2007年以來的國際金融危機以及國內的銀根緊縮,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介的中小企業間接融資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困難?!皬闹行∑髽I目前的融資狀況看,顯然,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根本原因是中小企業的經營透明度比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信息不對稱。在這一點上,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相似的”。由于我國的銀行體系高度集中、缺乏適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小銀行,因此,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就更加困難。中國銀行業的壟斷程度很高,四家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不僅在資產總額方面處于絕對優勢,而且包攬了絕大多數的存貸款業務。長期以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惜貸現象嚴重。在資本稀缺的我國,一方面,為我國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的中小企業貸款無門,另一方面,銀行卻有大量的存款富余,這是一種嚴重市場失靈現象。

(二)政府在中小企業融資困局中的定位。在市場競爭中,中小企業往往是競爭的弱者,在直接融資的三種方式企業債券融資、股權融資和風險投資基金的融資中,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都不能獲得融資。政府必須對處于弱者地位的中小企業進行保護、扶持和引導,為給國家經濟發展作出巨大貢獻的中小企業創造和維護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經濟學的信息不對稱理論也揭示了在信貸領域(間接融資)的市場失靈問題,在完全的市場機制的作用下,由于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大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惜貸問題。因此,該理論從另一方面也證明了政府在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必要性,政府必須在經濟運行的某些領域、某些環節或過程中通過政府干預彌補失靈。市場失靈是政府干預、實施政府經濟行為的依據;同時也限定了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即市場失靈的領域;而政府干預的限度則以不削弱市場機制的效率為界。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政府的角色、職能也在轉變。政府在計劃經濟時期是一個“壟斷主導性經濟主體”,對資源進行全面壟斷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而現在正轉變成一個“積極的經濟主體”,這是由我國轉型期的政府與市場關系的特點決定的。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過程中,政府退出的空間市場機制并未完全建立起來,還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即使實行市場機制的領域也存在市場失靈的問題,這時的政府必須充當一個“積極的經濟主體”。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政府要通過制度創新和完善政策建立長效機制,從而營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環境。但“積極的經濟主體”并不是我國政府的終極角色,在良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構建的長效機制的基礎上,政府應從“積極的經濟主體”到“制度保障者、市場環境締造者和公正仲裁者”轉變。具體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的關系中,由于我國還未建立一個完善的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長效機制,因此,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化融資模式應是我國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目標選擇。

三、中小企業融資困局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理性分析

(一)政府經濟行為的界定

在經濟學上,政府經濟行為是指政府作為國家權力機構所具有的經濟職能的具體運用。政府經濟行為源于國家的社會經濟職能,是政府管理、組織、調控、監督和參與經濟發展等職能的總和。從法律上講,政府經濟行為是因民商法調控市場不力和行政法調控市場不足而產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市場缺陷需要政府干預,而單純的行政命令又違背經濟規律,這就需要政府運用引導、促進、激勵和限制等多種手段調節經濟的運行。

(二)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導致的政府缺陷

政府經濟行為在介入到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的解決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政府缺陷。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1 政府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受“經濟人”的本性支配導致其所實施的政府行為有可能導向自身利益而不是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政府的內部性缺陷必然導致尋租行為。比如,在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時,政府有關部門擁有審批權,在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的應該是具有良好成長性的優質中小企業,但也出現了劣質公司上市的情況。2 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具有壟斷性,形成不完全競爭。比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機構,如果缺乏競爭,這種專門的政策性中小金融機構很可能成為人浮于事的官僚機構,不僅不能對中小企業有太大幫助,還可能給國家造成新的不良貸款。3 政府干預經濟措施的效果會由于實施環節的增多而遞減。比如,為了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在國有商業銀行中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貸款部門,并增加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高以及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大銀行不愿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惜貸現象嚴重。如果國家強求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為中

小企業融資,那等于是讓這些銀行承受政策性負擔。

(三)解決政府缺陷的市場化政府經濟行為

政府缺陷是政府干預才出現的。政府干預是手段,其目的是輔助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實現資源配置的高效率,但在某些情況下政府的干預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政府缺陷需要由作為政府干預之基礎的市場機制來彌補,實現政府經濟行為的市場化。所謂政府經濟行為的市場化,是指在政府與市場的互動中,為彌補政府缺陷,將市場機制引入政府干預的過程。

在政府干預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為避免政府缺陷造成的經濟關系扭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應將市場機制引入政府干預過程。

第一,外部效應內部化。私人的經濟活動可能給外部(社會)帶來利益或損害,在市場機制下,正外部效應(帶來利益)不能增加收益,而負外部效應(帶來損害)也不會增加成本,最終的結果是降低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外部效應內部化是通過模擬外部效應生產者與社會的交易,將外部效應生產者所生產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轉變成由其自身承受的私人成本和收益。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過程中,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解決銀行和中小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重要一環,信用擔保機構為銀行和中小企業架起了融資的橋梁,起到了信用擴大的效用,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信用擔保機構不僅僅是一個普通的市場主體,更是一個經濟法主體,政府應通過各種激勵措施如政府補貼、建立風險補償金制度、稅收優惠等措施,扶持、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二,政府經濟職能非行政化。即政府將其部分經濟職能轉移給非政府公共組織,將非政府公共組織作為政府干預市場的中介。這既可以利用非政府公共組織的中介地位優勢,雙向了解和傳輸信息,協調政府與市場之間、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又可以打破政府對公共干預的壟斷,形成公共干預過程中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之間以及不同非政府公共組織之間的競爭。政府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可以設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具有市場主體和經濟管理主體雙重角色,一方面,它承擔著執行國家政策和相應的管理職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介、社會中間層主體。

第三,公用事業民營化。政府壟斷提供公共產品供給常常導致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下,公用事業民營化就是將某些公共產品由政府供給改為市場供給或政府與市場共同供給,其實質是利用私人產品供給的“經濟人”動力和競爭機制來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在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上,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融資困局使得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建立更具有急迫性。由于信用服務的公共產品的屬性,我國的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是在國家(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逐步建立起來的。但鑒于廣大中小企業的透明度差,也應大力扶持熟悉地方的私人征信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這些私人征信機構在某一區域的熟人社會里,可能收集到更多的信用資料,建立更完善的地方上的中小企業的信用體系,增強信用服務的效率。

(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的具體政府經濟行為

1 銀行體系的重構。我國的銀行體系高度集中、缺乏適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中小銀行。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1)發展非國有中小金融機構。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一直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民間借貸處于監管的盲區。通過建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非國有中小金融機構可以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力量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難題,也使民間資本通過監管走上法制化的軌道。(2)發展合作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合作性金融機構具有信息搜集成本、監督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優勢,會員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形成利益和風險共同體,這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最優方法。(3)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中小企業融資的正外部性以及融資難的客觀性,設立的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向中小企業融資,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有助于使金融業服務于國家的產業政策,成為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法律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2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首先,要確定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的發展模式。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應由政府主導向政府引導、市場主導轉變。對于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發展前途又不能獲得商業化擔保的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要負起責任,起到示范、引導作用,但不是主導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充分發揮商業化擔保和民間互擔保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相應監管規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高風險行業,沒有強有力的監管,將可能引發一系列的危機。因此,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準入資格、退出程序、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監管。再次,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資金補償機制。政府對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財政補償,除承擔出資義務外,還應承擔資金補充義務以確保擔保機構的正常運行。政府還應拿出專項資金對商業性擔保機構和民間互助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最后,政府應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稅前扣除等方面實行優惠以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壯大。

3 建立并完善中小企業征信管理體系。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環節之一,銀行有錢不貸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的擔心。建立中小企業征信管理體系可以推動信用評價在銀行信貸決策等方面的應用,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環境?,F階段應以政府為主導建立企業征信數據庫。我國目前社會信用意識普遍不高,有關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有政府牽頭建立的企業征信系統會具有較強公信力。

4,建立和完善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其他制度。首先,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債券的發行途徑,完善相關制度。如2007年11月14日深圳市20家中小企業打包捆綁、集合發行了10億元債券,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有益嘗試。其次,完善風險投資、創業板制度。風險投資與創業板具有連動關系,創業板市場能夠滿足大量高技術中小企業上市的要求,同時又為風險投資者的進入和退出提供了通道。再次,發展租賃融資方式。我國中小企業應把租賃融資作為企業解決重大設備融資的一種方式。銀行等金融機構更多的是為中小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而不是長期資金。融資租賃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了融資的目的,可以滿足中小企業長期資金融資的需要。最后,應創新融資方式。

四、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經濟法屬性

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既有平等的流轉與協作關系,也有國家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局時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引導和規制所形成的關系。這些經濟關系只

由民商法規則調整是不夠的,由于中小企業自身的弱者地位、與銀行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融資困局使得政府必需介入到這種關系中來,由此所形成的公私融合的經濟關系是我國經濟法調整的對象,“這些關系之所以成為經濟法對象,在于它們直接體現了國家意志”。

(二)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應堅持的原則

1 政府主導原則。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化融資模式應是我國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目標選擇。一方面,政府要真正的發揮主導作用,通過設立政策性中小企業融資機構、構建多層次的銀行體系、完善信用擔保制度等措施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另一方面,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或完善各種行之有效的市場化融資模式,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融資租賃等形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2 注重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中小企業在活躍城鄉經濟、吸取勞動力就業、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局中的政府經濟行為不應只追求局部的經濟效益,而應該謀求宏觀的、長遠的、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

3 發揮市場機制效率原則。通過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配置是市場經濟的本質所在,任何政府經濟行為都應是在尊重市場規律、發揮市場機制效率的基礎上對市場缺陷的彌補。

(三)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主體規制

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涉及到三方主體:政府主體、中小企業主體和與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與融資有關的中間層包括大型商業銀行、非國有中小銀行、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合作性金融機構、信用評價機構、信用擔保機構、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協會等。其中,政府主體是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主體,中小企業主體是政府經濟行為的接受主體,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是參與主體。作為參與主體,它有時是接受主體,有時又是實施主體。如商業銀行定位為企業法人,則商業銀行與中小企業之間存在著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它們都是政府經濟行為的接受主體;但同時商業銀行作為社會中間層,其擔負著利用貸款、利率等手段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這時它又是實施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主體。

在融資中中小企業的行為是由民商法規制的,政府主體的行為則主要由經濟法進行規制,與融資有關的中間層主體的法律規制則比較復雜,當其是普通的民事主體時,受民商法規制,當其擔負著某些政府職能時,受經濟法規制。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政府經濟行為就是政府主體和某些被授權的社會中間層主體使用行政權力調節中小企業融資的活動,由于政府經濟行為的擴張本性,法律要嚴格限定權力的來源、權力行使的范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干預行為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而產生的,因此,其行使權力的方式要堅持職權法定原則,凡未授權的行為即為禁止。在現代社會,政府既克服市場失靈,又要克服政府缺陷,從而必須借助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局。因此,法律要合理安排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主體的權力配置關系。

(四)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規制

處于經濟轉型期的中國政府是以“積極的經濟主體”角色出現的。積極的政府經濟行為可能促進了行政權的擴張,而行政權的擴張又會導致權力的濫用以及損害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如何使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政府經濟行為既發揮應用的功能和作用,又避免其權力不被濫用?通過合理的程序對其進行監控至關重要。

要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政府經濟行為的監督一般有人大監督、上級部門監督、同級政府監督、同級主管部門監督以及司法監督構成。中小企業融資中的政府經濟行為除受到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外,也應接受輿論的監督,政府應向社會公開所實施行為的方式、效果等。

要建立對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規制機制。事前規制主要防范政府經濟行為越過政府干預與市場機制的邊界,出現政府越位的現象;事中規制主要是審查政府經濟行為執行的有效性,是否出現了執行不力、錯位的現象;事后規制主要是懲罰政府的違法失職行為,并采取進一步的補救措施。

(五)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制

中小企業主體在涉及融資關系的政府經濟行為中是接受主體,除構成犯罪時的刑事責任外,主要是喪失一定資格(如吊銷營業執照等)或給付一定財產(如罰款等)的行政責任。

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實施主體是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有在政府主體授權的范圍內承擔一定職責的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因此,中小企業融資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律責任主體分別是政府主體和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一方面,他們各自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由于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是在政府的授權和監督下履行職能的。所以,他們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又具有關聯性,且政府主體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由于政府主體和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屬性的差異性,他們各自的法律責任也應有所不同。對于政府主體而言,除堅持傳統的行政責任(如國家賠償責任)外,對于政府主體的決策失誤等行為還應設計出適應市場經濟的新的責任形式,如政策補救責任、糾錯責任等。對于與中小企業融資有關的社會中間層主體而言,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也應探索新的責任形式,如資格責任(取消其資質)、信譽懲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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