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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范文1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主權。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財產稅范文2
(一)財產課稅體系的比較
廣義地看,世界各國對財產的課稅主要分為三大體系,一是對轉讓財產的交易行為征稅,多以流轉額為計稅依據,一般以營業稅、轉讓稅、登記稅、印花稅或增值稅等形式,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二是對占有、使用財產進行課稅,多以財產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分為對全部財產征稅(一般財產稅)和對個別財產征稅(如土地稅,房屋稅、房地產稅),征收比例稅率或累進稅率;三是對轉讓財產的收益征稅,如土地增值稅,多采用累進稅率。
(二)財產稅比重的比較
據OECD組織資料顯示,發達國家財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總額比例較高,美國占80%,加拿大占84.5%,英國占93%,澳大利亞則高達99.6%。由于財產稅征收金額較大、權數較重,從而形成了“多征稅、多提供公共服務、稅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環機制,使其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的調節作用。發展中國家財產稅占地方稅收入比重較低,但多把財產稅劃歸地方收入。亞洲國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產稅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間。由此可見,世界各國財產稅在地方稅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
(三)財產稅制要素的比較
1、課稅主體。轉讓財產交易行為的課稅主體多數以賣方為納稅人;也有以買方為納稅人,主要是設置不動產或房地產購置稅的國家,如韓國、日本等。世界各國對轉讓、占有和使用財產的課稅,納稅人一般是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
2、課稅對象和稅基。對世界上多數國家來說,財產稅最主要的課稅對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體征稅對象和稅基上又各有區別。有的國家單獨對房屋、土地課稅,計稅依據是財產的資本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或其年租金。各國征收財產稅的房屋范圍不盡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國、瑞典都將土地和建筑物的資本價值納入稅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樓繳納財產稅,剔除了商業財產;英國對包括樓房、平房、公寓、活動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價值為計稅依據征稅;有的國家將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財產一起課稅。如日本將原來分開征收的地租稅、房屋稅,船舶稅、鐵路稅等財產稅稅種合并征收固定資產稅。其中對房屋課稅的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包括納稅人擁有的一切房屋,計稅基礎是房屋的估定價值;巴西的土地稅分為農村土地稅和城市財產稅,前者的課稅對象是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城鎮土地不在應稅范圍內,計稅標準按土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比率分為三類計征,后者的課稅對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計稅依據是應稅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價值。
3、稅率。比較廣泛使用比例稅率,在對財產轉讓收益和流轉額課稅時也采用累進稅率,僅有個別國家采用定額稅率。稅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據受益人的預算需要和預算周期確定。如美國、加拿大,稅率的確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較高一級政府只對其設限制規定。而丹麥、法國和日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征收的稅率都規定了固定限額或最高額。
4、起征點和減免稅優惠。一些國家或地區在稅收管轄權內,對財產課稅制定有起征點,如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對低于14萬元的財產價值不征稅,日本對土地占有稅也規定了免征額,確定了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最低起征點。同時各國對農業用地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稅。荷蘭、英國、澳大利亞和瑞典農業用地全部不計入稅基。法國對農場建筑實行免稅,其他許多國家都通過特殊估價和征稅措施給農業提供稅收優惠待遇,如日本對城區的農業用地按其估算價值的一半進行征稅;國際上對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稅待遇。如智利、法國都給林地提供了免稅照顧。
二、我國財產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采用的是個別財產稅,主要稅種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包括進去。
我國的財產稅制在以下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一是財產課稅范圍窄、稅種少,收入規模小。據統計,全國財產稅收入約占稅收總收入的2.04%,約占地方稅收入的4.12%。據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間的統計,財產各稅占全部地方稅收的比重約5%~6%。由于所占比重過低,導致其職能弱化,難于充分發揮調節功能作用;二是內外兩套財產稅制,既增加了征管難度,又不符合世貿組織要求的統一、公平、公正的原則;三是計稅依據不合理、不規范;四是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登記制度和財產稅收政策不健全,稅收征管不嚴,部門協作配合不夠,稅款流失現象較為嚴重;五是個別稅種設置重疊,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之嫌。
三、國際財產稅制借鑒
(一)稅種設置覆蓋面廣、征收范圍寬。目前,各國的財產稅覆蓋了財產的轉讓、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環節,體現了稅制調節課稅對象價值運動全過程的客觀要求。征收范圍較寬,不僅僅局限于城鎮房地產,而且也包括農村、農場建筑物和土地。遺產稅和贈與稅廣泛受到各國重視。
(二)各國普遍建立以市場價值(又稱改良資本價值)或評估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以價值為核心能夠準確反映真實的稅基,隨經濟的發展帶動稅基的提高進而穩步提高財產稅收入;同時,也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稅率設計以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居多。對財產轉讓、占有、使用環節多采用比例稅率,對收益和所得環節多采用累進稅率,但這不是絕對的,各國根據各自的經濟、文化背景設計各具特色的稅率制度;各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但級次表現出減少趨勢。
(四)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規范而嚴密的財產登記和系統、完整的財產評估制度。這是財產稅課稅的基礎,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比較有較大的差距。
(五)建立內外統一的財產稅制。
四、改革財產稅制的建議
(一)合理設置稅種,增加稅種覆蓋面
1、合并、統一房地產稅制,設立房地產稅。合并現行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三個稅種,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一方面體現了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另一方面符合簡化稅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國際通行做法。而且城鎮土地使用稅本身屬于財產稅而非資源稅,“房依地存、地隨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規劃、評估緊密相連,城鎮土地的國家所有不影響三稅的合并和統一;且房價的上漲多半緣于地價的上漲,三稅統一有可行的理論基礎。
2、合并內外兩套車船稅稅制。對凡在我國境內擁有車船的單位和個人,不論車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頻率如何,均應繳納車船稅。
3、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上,一是要科學地選擇稅制模式?;谖覈z產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財產,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等實際情況,宜選擇美國等實行的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二是科學確定征稅對象、范圍及征管程序。參照國際慣例,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合理負擔費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擴大財產稅征收范圍
1、擴大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一是房地產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大到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土地及房屋。與此同時,相應調整降低農業產出稅負。二是對城鎮居民擁有的房屋征收房地產稅。隨著我國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不斷增加,已經具備了對私有房產課稅的條件。同時,房屋的折算價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個人傾斜,因而對城鎮居民自用住房課征(比例稅率)財產稅在整體上將產生“累進”效應。在具體征收時,可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對人均居住面積設置起征點,對城鎮居民自用房課征比例稅,使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涵蓋全部城鎮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設置房地產稅的稅目。我國房地產稅可下設農村土地使用稅和城鎮房地產稅,前者對農村用于種植、放牧和其他農業性活動的田、地、山、蕩占地課征,后者主要對城鎮企業和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課征。城郊結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處理可借鑒巴西的做法,即確定土地是否屬于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一是看其是否作為農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圍內至少有以下設施中的兩項:人行道、自來水主線、排污設施、街燈、公共學校。如土地不作為農用,又符合第二項要求,就應該視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場價值為核心的稅基體系,科學確定財產稅的計稅依據
1、調整房地產稅計稅依據。從國際上看,財產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年度租金價值,改良資本價值(市場評估價值)、未改良資本價值和占用面積。改良資本價值制度的計稅依據是土地和房產的完全市場價值,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此外,該計稅依據具有“交易證據多、便于誠信納稅,收入富有彈性”的特點,是各國的房地產稅趨于采用該計稅依據的重要因素。當然,這需要相應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房地產評價方法體系和房地產評估制度。
2、調整車船稅計稅依據。作為世界通行的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有兩種:一是依車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車船的市場價值,即評估值。從理論上講,后者更科學,但是考慮到市場和評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現階段可采用前者作為計稅依據。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規定一個幅度范圍,各地方政府視本地實際情況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扣除比例。另外,對單位價值低于一定標準的車船給予免征照顧。
(四)合理確定各財產稅的稅率
1、合理確定房地產稅的稅率。參照美國、加拿大的做法,在確定稅率的形式和大小時可以賦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圍(如0.5%~3%)內的自。稅率的確定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
2、合理確定車船稅稅率。在以車船價值為計稅依據的情況下,改過去的固定稅額為比例稅率,以公平稅賦,比例稅率的大小應該與目前對車船的收費及環保問題統籌考慮。
(五)建立以財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征管運作體系
1、建立以房地產評稅制度為核心的財產評稅制度體系。應建立完善的財產稅評估制度,制定評稅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財產評稅機構,是未來財產稅制發展的基本趨勢。
2、建立與財產登記、評估、稅收征管有關的信息數據庫,運用計算機技術對信息進行搜集、處理、存儲和管理,以獲取有效的財產信息和征管資料。
(六)財產稅的稅收優惠問題
1、取消城鎮居民住房的財產稅優惠。避免對出租住房的歧視,有利于加強對個人私房出租的稅收征管??蓪乙幎藴蕛鹊木用褡》坎扇∑鹫鼽c的辦法予以免稅優惠。
財產稅范文3
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種特別形式,它是為了控制而不是為了投資目的而擁有其他一個或幾個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證券的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純控股公司。這種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決定性投票權),從而管理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而不經營具體業務。(2)混合控股公司。這是指除了具備上述純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還同時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如生產、貿易、信貸業務等。
現代跨國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國公司是由各個經濟活動領域中相互間聯系的企業組成的一個多部門的聯合體(如康采恩、大聯合企業)。
純控股公司大部分是處于中介環節的特別控股公司。不管是屬于哪一種控股公司,其任務是實際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動,接受和匯回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夠量的股份,從而對其實行業務上的控制。
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要求利用居間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解決以下四個主要任務:(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稅管轄區集中利潤和利潤的再投資;(3)集中來自不同稅收水平國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雙重征稅的條件下,通過可能得到的稅收抵免來降低整個跨國集團的有效稅率;(4)減少母公司所在國和子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對跨國體系的影響。
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轄區獲取的利潤應向自己的主要股東母公司進行分配。利潤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進行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匯回時,子公司所在國按地域原則要向外國公司獲取的股息征收預提所得稅。大部分發達國家對股息匯回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很高,達到30%~35%。減少預提所得稅的唯一辦法是盡可能地利用含有優惠條款的國際稅收協定。按雙邊稅收協定的條款,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一般都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為零。
為了實現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可在擁有廣泛稅收協定網絡的國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國之間均訂有稅收協定的條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條約”的原理來減輕稅收負擔。這里可舉德國跨國集團羅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Gmbh)的特別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當博世集團設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國的母公司匯回利潤時,挪威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為了減少稅收支出,集團利用設在瑞士的特別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BetailungeAG)的服務匯回股息。瑞士與挪威、德國都有稅收協定。按照稅收協定,從挪威向瑞士匯回股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稅率為零),而從瑞士向德國匯回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僅為5%,其結果是預提所得稅的稅收負擔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減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業務完全與控股活動相聯系,那么它還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稅。
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動也可能會出現一些費用。盡管在大部分情況下,控股公司離岸業務的利潤在公司居住國被免于征收所得稅,但是通過這類基地公司匯回的股息還是有可能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果在股息匯向基地公司所在國(如荷蘭或瑞士)時,稅收協定沒有規定要征收預提所得稅,那么當股息從基地公司所在國匯出時,也還是有可能要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預提所得稅的稅率很低(荷蘭為5%),一般不會影響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為所有業務是靠“套用”稅收協定來完成的,所以在稅收籌劃時要認真地研究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每一個稅收協定都有自己的特點,一個國家與不同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相互間也不盡一致,有的規定對預提所得稅免稅,有的規定減稅。
在建立內部企業結構體系中,如何確定集團內部股息的傳導路徑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現代的財務分析方法和專業跨國律師的咨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優的組合。
在實現外國預提所得稅最小化的情況下,其實際效用還涉及到那些為避免法律性雙重征稅向本國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稅收抵免的國家。稅收抵免加之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將降低跨國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的稅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國的稅率,任何一項股息預提所得稅即便能得到抵免,但還是會提高有效稅率,最終將增加跨國公司的稅收支出。
2.離岸管轄區的利潤集中和再投資
控股基地公司的優勢,不僅能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還能在不增加跨國
集團稅收負擔的條件下,將這些利潤再投資。的確,從財務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國集中利潤,然后將其向國外再投資,要比將利潤匯回所得稅稅率較高的母公司所在國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帳目上積聚來自外國子公司以股息、資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潤,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項重要任務。這些資金在考慮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條件下,再投資于外國基金或跨國公司制定的項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帳目中,利潤積聚過程的效益取決于跨國集團內母公司所在國與子公司所在國稅率的對比關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國的稅收負擔比母公司所在國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國允許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從稅基中扣除,那么將利潤積聚在國外就沒有意義了。在公司所在管轄區不出現納稅義務的條件下,可以將利潤匯回母公司。這種狀況并非不存在,現在不少國家正在進行激進的稅制改革,已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邊際稅率。
實現稅收的最小化還包括對出售資本項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資本利得征收的資本利得稅。如果將利潤轉移到開征資本利得稅的關聯企業所在國,以后就可能會出現新的納稅義務,從而加重跨國公司的全球稅收負擔。但是,如果通過控股基地公司來進行資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帳上的利潤就能避免資本利得稅,從而有利于利潤的再投資。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納稅額稅收抵免的最大化
達到這個目的的途徑是利用內部企業中的居間控股基地公司來控制外國集團公司。為了說明控股基地公司在傳導股息和境外已納稅額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國母公司M控制著設立在新西蘭、澳大利亞和直布羅陀的三個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獲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國所得稅稅率如下:新西蘭為48%,澳大利亞為39%,直布羅陀為2%,美國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給母公司,這里我們暫忽略預提所得稅的存在。
這個案例中,暫忽略荷蘭所得稅的存在,而將三個子公司的財務成果視作荷蘭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稅收抵免,集團總有效稅率與母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保持一致,從而減輕了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現有股息100000美元,從位于四個不同國家(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瑞士)的子公司匯回法國的母公司?,F假定在內部企業結構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其預提稅的計算結果如圖10-9所示;在內部企業結構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
國家股息額股息直接匯回法國股息匯入荷蘭控股基地預提所得稅公司的預提所得稅
意大利$100000(15%)$15000-
比利時8100000(10%)$10000(5%)$5000
荷蘭3100000(5%)$5000-
瑞士$100000(5%)$5000-
集團合計3400000$35000$5000*
*如果將稅后的股息395000美元從荷蘭匯回法國,還應繳納5%的預提稅,即19750美元。據此,總的稅收支出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減少了稅收10250美元。如果不將股息匯回法國,而把在荷蘭的全部股息對外投資,那么稅收支出僅為5000美元。
4.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稅收優勢外,還有利于減輕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結構的影響。如果子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非常嚴格的國家,或是位于貨幣政策不穩定的國家,那么最好的辦法是將子公司商業活動的利潤轉移到其他國家,從而維護整個聯合集團的利益??毓苫毓緟⑴c利潤的傳導還出于這樣的原因,即如果沒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將利潤直接匯回母公司,以后將在母公司的管轄區承擔更多的稅收義務?;毓疽话愣嘉挥跊]有嚴格管制的國家,可以作為內部企業結構中積聚被轉移利潤的中間環節,有待于今后把利潤投資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資項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很嚴格的國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結構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條件下,基地公司是連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紐帶,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匯回母公司所在國,而積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國,待以后再投資,那么母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將大大減少。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有時候母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可能會要求將來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額利潤匯回本國。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規定,避免罰款制裁??梢?,基地公司的活動可能會與某些法律管制措施發生沖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中最理想的國家或地區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
(1)沒有外匯管制,具有寬松的外匯管理制度;
(2)政局穩定;
(3)對向非居民匯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預提所得稅;
(4)沒有資本利得稅;
(5)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協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預提所得稅的法定稅率;
(6)對控股公司的活動較少法律限制。
顯然,要找到擁有上述所有條件的國家和地區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應是能滿足大部分條件的國家和地區。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國的現狀,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擁有廣泛的國際稅收協定網絡,但國內稅收制度很嚴格的國家;
財產稅范文4
[關鍵詞]財產稅;稅收公平;地方財政
從經濟學意義上講,稅收公平性問題基本可以歸結為對稅收歸宿的討論,本質上是稅收對相對市場價格的影響。自tiebout提出“用腳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來,有關財產稅稅收歸宿的研究一直是經濟學家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基于邏輯基礎的差異,關于財產稅稅收公平的研究文獻大體形成了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即“受益論”與“新論”,并分別在實證文獻中得到了支持。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有關財產稅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進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兩種觀點的應用。本文綜述半個多世紀以來關于財產稅公平性研究的理論文獻,一方面為國內學者了解這一領域的發展狀況與發展方向提供參考,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國內學者研究國內物業稅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論”與財產稅稅收公平
自庇古以來,人們對公共品的市場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態度,tiebout模型改變了這種局面,為公共品的市場提供勾勒出一個理想的“用腳投票”式的市場運作模式。盡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當地反映現實,但其富有開創性的研究成果為財產稅“受益論”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產稅的“受益論”觀點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這種觀點認為財產稅是一種幾乎能夠鼓勵當地居民做出正確財政決策的受益稅。房屋業主作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擔者,他們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稅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選擇最佳方案,以使他們房屋價值最大化,這種選擇的結果使財產稅成為房屋業主對其所獲服務的支出,從而也使財產稅成為一個有效稅種。
“受益論”觀點在局部均衡框架內分析稅收歸宿,認為對房屋所征的稅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邏輯是:由于財產稅是基于住宅單元價值的比例稅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較大,所以與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擔的財產稅義務較重?!笆芤嬲摗背闪⑿枰獌蓚€核心理論基石:一是分區制,即要求一個地區能夠有效地保證財產稅稅基不受新居民過多的影響;二是資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夠充分體現到住房價值中。大量關于分區制的理論文獻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況,模型構建的基礎是居民對于地方服務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價格彈性,而收入與價格彈性在居民與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差異,這為居民對公共服務的分類選擇提供了可能。顯然,這類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擬現實。事實上,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職責之一,miller對加州雷克伍德計劃的分析、elllckson對euchd訴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試圖證明社區居民通過地方政府影響土地控制的情況確實存在。而沿著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論則是中位選民定理。中位選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經濟學文獻對該法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統計檢驗。tnman調查了長島58個學區,結果發現中位選民模型能夠很好地預測學校支出之間的差別;在miller對洛杉磯縣的詳盡研究中,發現普通選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終決定者;randau holcombe總結了其他類似研究,發現這些研究很有說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選民模型作為政府決策的合適基準,就如完全競爭之于私有市場的基準一樣。
資本化問題要求房屋購買者比較確切地了解社區之間的財政狀況以及公共服務水平的差異。oates首先提出了這一觀點并予以統計證明,他研究了美國新澤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數據,認為“如果一個城市提高稅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稅收收入改善學校系統,那么回歸系數表明預算開支增加所帶來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稅率對地方財產價值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對地方房屋價值的影響,結果表明,各種地方公共事件的影響都會非常準確地體現在房屋價值上。
二、財產稅“新論”與稅收公平
與財產稅“受益論”相對立的另一種觀點是財產稅“新論”,這一觀點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經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進一步完善成為完整的理論體系。mieszkowski通過調整harberger有關稅收歸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適用于對地方財產稅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將整個經濟中的行政區域分為兩類:高稅區域與低稅區域,同時假定整個國家的資本供給完全沒有彈性,研究表明,資本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負擔了全國財產稅的平均稅負,mieszkowski把財產稅的這一特征稱為財產稅歸宿的利潤成分。同時,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資產多,他們承擔的稅賦也多,所以財產稅屬于累進稅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顯然,“新論”的這一結論與傳統“受益論”觀點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論”模型中,資本的競爭性回報也得到了考慮。在稅率較高的行政區域中,財產稅使資本流出該地區,從而降低了當地生產要素的生產率以及對這些要素的競爭性回報,最終提高了房屋價格;同時,由于資本被吸引到稅率相對較低的地區,從而使流入地的土地與工資價格上升,并使房屋與商品價格下降,這一結果被稱為財產稅的消費稅效應。然而,就經濟總體而言,財產稅“新論”認為相對于利潤稅成分,消費稅效應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對稅收歸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潤稅成分。
財產稅“新論”同樣也依托兩個核心假設:一是資本可以因為不同地區間稅率的差異而自由流動;二是在全國范圍內資本總量保持不變。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類型的特征,這兩個基本的假設仍能保證“新論”結論的成立,因此,對“新論”的實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對其兩個假設的經驗驗證方面。
三、稅收競爭與地方公共服務均等化
稅收競爭對地方公共服務水平的影響實際上是財產稅“新論”在地方公共產品供給上的一種應用,也可以說是對“新論”的一種經驗驗證。最早注意到這個問題的學者是break和oates,他們認為,由于稅收競爭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對流動資本征稅的心態,可能會導致他們將支出控制在沒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導致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對這一觀點進行了系統研究,他們建立了一個存在許多相同 行政區的模型,這些行政區內的土地是固定的,資本則可以自由流動;每個地方政府選擇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結論是:如果人頭稅可行,則用人頭稅資助的公共服務是有效的,此時財產稅稅率為零。如果人頭稅的使用存在限制,則財產稅融資的結果表明地方政府選擇的公共服務會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資本外流而采取稅收競爭策略,從而減少了對資本稅的使用。
brueckner對這種簡單的稅收競爭模型做了進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勞動力要素,且允許這一要素根據其對不同公共服務的偏好而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進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勞動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區域間流動的影響,結果表明仍然會出現稅率和公共服務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點。一般來說,wilson證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復雜的考慮生產結構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財產稅降低了地方資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務提供水平低下的結果就會產生。不過,如果行政區域面積可變時,公共服務數量不足的問題會有所減輕。而當大的行政區域與小的行政區域共存時,大的行政區域比小的行政區域提供的邊際服務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當然,小的行政區域也可能會提供過高的公共服務水平,因為在小行政區域相對低稅率會使小行政區域獲得巨大的資本存量。
關于稅收競爭導致公共服務低水平提供的傳統理論都遵循了一些相當嚴格的假設,諸如地方公共服務不會出現人口規模經濟效應、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完全由選民意愿決定等。而事實上,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征決定了其人口規模效應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對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場勢力。因此,關于財產稅稅收競爭的最新理論也在這些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wilson證明,當地方公共服務具備規模經濟效應時,稅收競爭模型不一定會產生公共服務水平低下的結果。luc noi-set將稅收輸出分析融入到標準的稅收競爭模型中,放棄了傳統稅收競爭模型中一個經濟體只生產一種產品的假定,并進一步假設這個經濟體中某個地區對某個特定產品具有專業化優勢,即在這個產業上具有市場勢力。結果表明,面對家庭與企業的利益權衡,政府可以通過對可流動的資本征稅獲得壟斷租金,從而通過稅收輸出或租金收益給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這種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稅收競爭引致的資本流出而導致的福利損失。toshihiro ihori與c.c.yang在稅收競爭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區域內政策制定與實施的政治競爭模型。他們構建了一個有n個相同地區(n表示競爭強度)、n個居民、資本與勞動兩種生產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個地區中位選民擁有的資產數量小于這一地區平均的資產數量。于是政治家為選舉獲勝而對稅收政策的選擇可以導致地區間的一個最優競爭強度,而這個競爭強度剛好可以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并且如果稅收競爭低于最優競爭強度,則加強稅收競爭有利于社會凈收益的增加。
四、財產稅改革、限制措施與稅收公平
美國財產稅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納稅人的公平要求,也與財產稅的特點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時間為軸線,介紹了美國財產稅的改革歷史。20世紀初,美國實施了最古老的稅收限制形式,即對特別類型(級別)的地方政府的財產稅率進行限制;大蕭條時期,由于公民不愿意為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建設而承擔納稅義務,第一次財產稅革命發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國共有16個州通過稅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對地方財產稅稅收設定了一個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亞第13號提案的通過標志著現代財產稅稅收革命的開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現代財產稅限制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對財產稅收入增長率的限制,此外,把對財產稅稅率的限制與對評估價值增長率的限制結合使用的措施也開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進而arthuro'sullivan給出了地方政府進行稅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財產稅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為了抵消政府間轉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減少財產稅的要求;三是從財產稅過渡到對使用者收費的要求。
對于現代財產稅限制的影響。preston和ichniowski調查了1976—1986年間在市政府層次上的財產稅限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結果表明財產稅限制減少了財產稅稅收收入及其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時,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財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也同時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設計了一個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對稅收限制反映的簡單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兩種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只生產一種公共產品的情況。假定地方官員有一個支付函數,并在他們的預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額最大化,如果預算限制是由稅法決定的,則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組合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政府官員在管理投入和服務投入間的邊際替代率(mrs)必須等于要素價格。顯然,如果支付函數與生產函數一樣,那么投入組合的選擇就是有效的,否則政府的投入組合就缺乏效率,此時,預算消減會導致地方政府改變它的投入組合與產出水平。然而對這一模型的實證檢驗存在相互矛盾的結論:figlio提供的證據表明稅收限制會導致地方政府削減服務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則給出了相反的結論。這種實證方面的差異或許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縱選民的能力加以解釋,即如果一單位稅收削減帶來的公共產品的損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過地方政府的越限試圖,從而消除稅收限制的沖擊;反之則反是。
財產稅限制的影響也體現在其他方面。人們認為政府雇員工資過高可能是導致稅收限制的一個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實施限制和不實施限制的州中教師的工資,結論是實施稅收限制的州中教師工資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購置價值稅收體系的加利福尼亞的財產稅改革,結果發現老年人與低收入私房業主是兩類受益人群,很明顯,這兩類人群的遷移率低于平均值。這說明,只要市場價格的增長快于再評估限制,以購置價值為基準的稅收體系就會導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場活動越頻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財產稅。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權從一項來源中吸納財政收入作為判斷地方政府是否對財政收入具有控制權的標志,其具體分析了加利福尼亞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的變化,結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財政收入大幅下降。
財產稅范文5
鑒于我國現行財產課稅制度的稅種設置不全、比重過低、稅制不完善、征管方面等問題,改革和完善我國財產課稅制度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規范和增加財產稅稅種。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我國財產的私有化程度已有所提高,財產稅的稅源增加,稅基擴大,應適時增加財產課稅稅種,適當調整某些稅種的征收范圍,調整稅目稅率。由于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征管水平較低等原因,我國的財產稅制宜采用按不同財產分別課征的個別財產稅制,而不是綜合所有財產課征的一般財產稅。我國財產稅制應包括的稅種有:房產稅、土地稅、不動產稅、車船稅、契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2、提高對財產稅制的重視,提高財產課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經過改革開放后20年的經濟高速發展,人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社會分配懸殊問題也日益顯凸出來,這一方面使財產稅的稅源增加,稅基擴大,增加財產課稅收入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征收財產稅更為必要。因此,要從思想上轉變觀念,重視財產稅制建設,從增加稅種,完善稅制、加強征管入手,適當增加財產課稅收入。
3、健全稅收立法,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財產課稅有關的稅收立法要盡早出臺,使稅收法規健全,規范和指導各稅的征收管理。強化稅收征收管理,完善稅務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堵塞稅收漏洞。同時要建立嚴密的財產登記制度和有權威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協調機制。
4、有關財產課稅制度的設計。(1)完善房產稅的設想。首先改革內外有別的房產稅制度,對外資征收的房地產稅改為與內資統一的房產稅,內外資一視同仁。其次,擴大稅基。房產稅是我國財產稅制的主要稅種,我國現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雖從城市擴大到農村,但對城鄉居民住宅免稅。隨著住宅商品化的發展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擁有的房產將會不斷增加,應在一定條件下,對私人擁有一定數量的房產課稅,擴大房產稅稅基,稅率可適當從低。再次,建立和完善房產估價制度。房產估價歷來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我國的房產估價剛剛起步,估價制度很不完善。要注重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房產專門估價機構和一支富有實踐經驗專職估價人員,提高專門估價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加強對房產評估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房產評價方法體系,為房產稅的計征提供科學的依據。房產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稅務部門,提供相關的稅務資料。最后,房產稅宜采用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房產稅屬于地方稅種,但中央政府對房產投資規模應有一定的調節作用,可在稅率的制定上有中央政府確定稅率幅度,各地依據本地區的情況和房屋等級最后確定稅率。這樣既保證中央有一定的宏觀調控權,又能體現和照顧各地不同的實際情況。
(2)完善土地稅的設想。從加強對土地的取得、占用和轉讓等各環節進行有效的調節和控制的角度出發,首先改革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全國范圍內土地資源的占有使用征收一般土地稅,征稅范圍從城鎮擴展到農村。農村收益水平低、負擔重是客觀事實,但我們可以通過減少各種攤派、清理各項收費以及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在保證農民總體負擔水平不變或略有下降的前提下征收一般土地稅,且規定較低的稅率予以照顧。這既有利于統一我國的土地稅制,又有利于規范農村收益分配關系。稅率的設計上可在現行按照土地位置標準基礎上,同時采用土地用途標準,使前者起到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后者達到調節土地使用結構的目的。其次,擴大契稅的征收范圍,保護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除要對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購買房屋,城鎮職工征收契稅外,對承受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包括外國人、華僑購買房屋、承受出讓土地使用權也征收契稅。這樣有利于保障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創造穩定的出讓、轉讓秩序。同時我國土地資源匱乏,目前有的地方為吸引投資,競相降低出讓價格,征收契稅有利于保護國有土地資源。最后應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從合理使用土地資源,充分利用我國有限的耕地出發,適時開征土地閑置稅和土地荒蕪稅極為必要。
(3)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調節高收入。首先盡早及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從完善稅制、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鼓勵勤勞致富等方面考慮征收兩稅都極為必要。從國際慣例來看,不僅發達國家,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陸續開征了兩稅。我國盡早開征,既符合國際慣例,又保障了我國的經濟權益。其次在稅制模式上選擇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我國的遺產繼承無需經過法院的認定,繼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同時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短期內無法提高?;谶@些實際情況,我國宜選擇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即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對贈與人的財產征收贈與稅,既保證稅源可靠,稅收收入及時,又簡便易行,適用于我國的征管水平并為納稅人所接受。再次,課稅對象范圍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適當的起征點,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如設喪葬費用扣除、遺產管理費用扣除、債務扣除、捐贈扣除等。最后,制定有關部門相互協調配合的征管措施。任何管理與個人財產相關的部門,未有稅務機關開列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不得辦理任何轉讓遺產的手續。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稅務機關提供查證遺產的資料和情況。
主要參考資料:
1、曲順蘭,《國外財產課稅的比較與我國財產課稅的完善》,《涉外稅務》 1999年第5期
2、彭龍運,《外國財產課稅制度》,《中國財政》1999年第6期
財產稅范文6
關鍵詞: 地方財政;房地產稅;國際比較;滬渝試點
一、地方財政困境
營業稅一直屬于地方稅主體稅種,除歸中央所有的部分行業企業稅收之外,其余全部歸地方政府支配。增值稅則一直以中央與地方0.75:0.25的比例作為中央與地方的共享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后,這一部分地方稅收入將被逐步納入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范疇,使得政府對這部分支配權縮小,同時對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造成一定程度的沖擊。隨著試點范圍的不斷擴大,減稅效應將更加明顯。與此同時,土地出讓金一直在地方財政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我國目前的土地出讓金主要是批租制,一次性收取幾十年的地價,導致“寅吃卯糧”,土地越批越少,地方的財政收入也隨之受到嚴峻挑戰。由于財政收入來源減少,地方政府在不斷通過各種渠道舉債, 2013年,國家審計署了對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結果。公告指出,截至2012年底,36個地方政府的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為38 475.81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4409.81億元,增長率為12.94%①。以上是官方數據,而實際上對于地方債的審計還存在數據不實的風險,實際規模無法估計。這使得盡快構建地方主體稅種已經勢在必行。
二、國內房地產稅現狀
目前我國流轉環節的房地產稅主要包括,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而保有環節房地產稅收則主要包括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相關稅種設置繁雜,易導致對同一稅基重復課稅的問題,加重了這一行業的稅收負擔。同時,與繁復的房地產交易環節稅種相比,保有環節的稅種卻僅涉及了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比較低,而且免稅范圍大,是典型的“重交易,輕保有”的稅制模式。這一稅制一方面會提高新建商品房價格,另一方面對建立與健全土地有償使用市場形成了阻礙。在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方面,我國房地產稅征稅范圍一般針對的是經營活動中的交易行為,而且農村的相關營業出租用房并未納入征稅范圍,所以房地產稅稅基較窄,規模較小。
可以看出,與發達國家不同,我國流轉環節房地產稅收收入遠遠高于保有環節,并且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的高速發展,流轉環節稅收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也不斷增長。相比之下,保有環節的稅收收入對地方財政收入的貢獻十分有限,而且近年來并無明顯增長。
三、國際房地產稅相關情況
目前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以不動產為主的房地產稅收體系。在保有環節稅收方面,主要包括財產稅、不動產稅、定期不動產增值稅等;而流轉環節的房地產稅則主要根據取得方式劃分,包括遺產稅、贈與稅、印花稅等。如美國國主要設置了財產稅、遺產稅、資本利得稅,英國主要有住宅房屋稅和非住宅房屋稅,日本包括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閑置土地特別保有稅以及不動產取得稅等。
國際通行的房地產稅制是對房地產取得、保有、轉讓各環節協調征稅的體制,通過設計合理的房地產稅制促進房地產流通,滿足供需平衡。流轉課稅和保有課稅的結合是合理稅負的關鍵,稅率過高和過低都會產生不利影響:稅率過高會阻礙土地流通,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需平衡,稅率過低則起不到抑制投機和組織收入的作用;且各國均設立了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保障納稅人的財產安全,確保財產稅收入,為評估的統一性提供信息保障;各國均重視房產保有環節的征稅,且根據房地產用途和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采取差別稅率,合理的根據房地產價值征稅,且保障了稅收收入。
圖1是一些主要國家房地產稅占地方政府(州以下)稅收收入的比重,可以看出房地產稅在州以下地方稅體系中的支柱地位,在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證明了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具有可行性的。
圖1 主要國家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政府稅收收入比重
資料來源:程瑤.地方政府房地產稅收依賴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財政研究, 2012, (11)
四、房產稅改革試點情況
2010年12月,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決定在上海和重慶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進行試點改革,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具體的征收辦法和細節。在此基礎上,兩個直轄市各自出臺了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暫行辦法。滬方案征收對象為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以及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的住房,而渝方案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計稅依據和稅率方面,上海規定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暫定以0.6%的稅率征收,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而重慶則主要以房產交易價格計稅,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0.5%,3倍至4倍的,稅率1%,4倍及以上的,稅率1.2%,在重慶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0.5%。
稅收減免方面,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積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的,新購住房暫免征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暫行辦法計算征收房產稅,重慶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納稅人在該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稅面積100平方米。在房產稅稅收用途方面,滬渝兩地試點方案中均明確規定稅收收入將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而重慶市的方案對稅收用途的界定更為明確,提出將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
滬渝房產稅試點改革自2011年以來,作為全面推進房產稅改革的重要步驟,為稅制結構調整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嘗試,但是在組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方面卻無顯著的成效。表3是2009-2012年上海和重慶稅收收入及房產稅收入的情況。
由上表可以看出2011年實行房產稅改革之后,房產稅收入比起之前有了明顯的增長,但是比起總的稅收收入來說,比例仍然很小。
滬渝兩地的房產稅試點改革雖然是一次制度上的有益嘗試,但實際上對于組織地方財政收入方面收效甚微,主要是因為征稅范圍有限、稅率水平不高、計稅依據不合理等問題。重慶市房產稅征收范圍主要對個人新購高端商品住房以及個人持有的獨棟住宅征收,忽略了非獨棟商品住宅存量房產,征收范圍過小。上海則側重于對新購的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征稅,對存量房不征稅。兩者都違反了稅收公平的原則,征稅范圍有限。而且兩市設計稅率均不高,減少了推行房產稅改革的阻力,卻導致房產稅帶來的財政收入甚微,打擊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同時兩市房產稅稅率都是按照比例稅率征收的,沒有考慮到地區的經濟差異性,稅率的設計違背了稅收公平的原則。
除此之外,上海和重慶的個人住房房產稅細則中分別提到了暫時按照房產交易價格的70%和房屋交易價格原值來征收,條件成熟時,按市場價值征收。由于房產的價值會隨著時間、周圍環境的變化,國家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如今土地與房地產價值如同泡沫般膨脹,新、舊房價格之間存在的差距也在不斷擴張,以房產的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已經跟不上經濟發展,存在不合理因素。缺少專門的房產評估機構和具備資質的評估人員,稅務部門的評估人員遠不能滿足房產稅評估的要求。同時,缺少獨立的不動產稅基的評估部門,難以保障稅基的穩定和避免偷漏稅行為。開征房產稅后,由什么樣的機構來進行房產評估,由誰來承擔監督等責任都未確定。而稅務機關不存在專門的評估機構,舊房產稅評估機制也不夠完善。
在此次改革中,納稅人意識也比較薄弱。部分納稅人對房產稅政策了解不夠,認為房產稅是小稅種,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有的企業將電梯、大型中央空調等設備從房產原值中扣除,以降低房產稅的計稅基礎;有的房產租賃雙方刻意偽造租賃合同以減少房產計稅價值;有的單位采取報銷發票等多種不合理手段來消除房產租金以逃避繳稅。加大了房產稅的征收難度。
五、房地產稅改革的實際困境及政策建議
由各國經驗來看,房地產稅若要實現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功能,離不開對住房保有環節的普遍征收,但是保有環節的房產稅作為直接稅,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因此房地產稅的設計和征收在技術層面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但在制度設計方面,盲目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并不能解決我國面臨的實際問題。第一,我國稅收體系以流轉稅為主。流轉稅屬于間接稅,易被轉嫁,具有一定的隱性特征,納稅人對于自己繳納多少流轉稅并無直觀的感覺。而房地產稅是直接稅,普遍開征必然會引起納稅人的抗稅行為,增加征收難度,不利于社會穩定。第二,我國的房價收入比高于合理水平。房價收入比為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地專題報告顯示,2013年我國35個大中城市房價收入比均值為10.2,北京則高達19.1,遠遠超過4-6的合理范圍。這意味著如果對房屋評估價值征收房產稅,會導致居民的房地產稅稅收負擔較重,加大征收阻力。第三,農村土地和住房是否該納入征收范圍的問題。2013年我國城鎮化率為53.7%。若要使房地產稅成為地方稅收的主要來源,村鎮土地不容忽視。但是我國農村土地為集體所有制,在新型城鎮化大背景下,若要對農村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房產稅,首先就要理清產權問題。并且農村地區普遍納稅人意識比較薄弱,開征房地產稅難度非常大,甚至可能造成嚴重沖突。
基于以上幾點情況的分析,房地產稅的改革面臨的現實問題和制度問題比較多,改革必須要循序漸進,但是房地產稅本身所具有的稅基地域性、穩定性和廣泛性,決定它依舊是增加地方稅收的重要選擇。參考國外相關經驗,本文有以下建議。
第一,完善房地產稅稅收立法,簡化稅制。目前我國房地產業存在費大稅小、稅費混亂、重復征稅等問題。所以必須完善稅收立法,規范稅務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征稅行為,將房地產稅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確保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簡化稅制,取消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以稅代費,對于易造成重復征稅的交易環節稅進行簡化,使房地產業能夠健康發展。
第二,對于保有環節的稅收應該遵循寬稅基、低稅率的原則。上海和重慶的試點改革對于地方政府增收規模甚微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稅基窄、稅率低。由于房地產稅直接稅的性質,納稅人會出現強烈的抵觸心理,若設置稅率偏高,就會增加征收難度,加大征管成本,而由于房地產稅的廣泛性,甚至會造成社會的動蕩。所以要保證地方收入的增加,就要擴大征收范圍,在一定的免稅面積基礎上實行普遍征收。這一點在技術層面上就要求有豐富準確的數據、評估技術以及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
第三,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和動態地價格評估系統。不動產登記制度能夠保障納稅人的財產安全,為評估的統一性提供信息保障,同時可以無遺漏地將所有納稅人納入征稅體系,可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繳收。房屋因其區位不同,其價值存在較大差異。過去在城郊的房屋隨著城市的擴圍而位于城中,而按照市價是不可能及時監控房產價格的。所以只有當房產稅的征收建立起一個龐大的評估系統,對于市場的數據能實時監控,才能做到準確評估,保證公正、合理的做到房產稅的征收。
第四,明確稅收用途。要建立起公開透明的決策和監督機制,保證稅收所得用于公共品與公共服務的提供,使稅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五,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意識。
總而言之,目前看來房地產稅要成為地方主體稅種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但是長遠來看,循序漸進地推進房地產稅改革,不斷摸索和完善制度設計,房地產稅仍是組織地方財政收入的最佳選擇。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
參考文獻:
[1] 樊麗明, 李文.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研究[J].稅務研究, 2004, (9).
[2] 楊斌.關于房地產稅費改革方向和地方財政收入模式的論辯[J].稅務研究, 200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