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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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價值

勞動法的價值范文1

關鍵詞:勞動價值論;收入分配論;古典政治經濟學

中圖分類號:F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5-00000-02

一、勞動價值論的形成

在各種經濟學說中,價值理論都占據著核心地位。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價值理論也不斷變化。

產生于15世紀西歐封建制度解體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時期,適應這一時期商業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的重商主義,其基本經濟觀點是:財富的源泉,除了開采金銀礦藏之外,就是對外貿易。財富和一切收入都是從流通領域得來的,商人是最大的財富創造者。

而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則提出了不同的價值理論:亞當斯密首次區分了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斯密的獨到之處在于第一次明確引出和區分了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不同的概念。

接下來,斯密分析了“原始未開化狀態下”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即一個人是貧是富,取決于其取得物品時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煩即所花費的勞動,而他分析“有了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之后的交換價格決定”情況下的交換價值真實尺度,則認為一個人的貧富程度取決于工資、利潤和地租這三種收入。

其后,李嘉圖也進一步闡述了勞動價值論。在李嘉圖的經濟理論中指出:“在社會的早期階段,這些商品的交換價值,即決定這一商品交換另一商品的尺度,幾乎完全取決于各商品上所費的相對勞動量?!彼€指出,價值量隨著勞動量的增減而增減。

斯密和李嘉圖發展了勞動價值論,但是在其經濟理論中,始終將勞動價值論看作是“社會的早期階段”,即“原始未開化狀態下”方才成立的理論。而考慮到資本積累和土地私有的情況之后,他們斷然否定了勞動價值論的正確性。盡管如此,他們所進行的艱苦的理論工作為馬克思提出勞動二重性的學說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馬克思對這些理論進行吸收、批判,建立了政治經濟學體系。

與上述理論相比,馬克思的理論明顯的突出了勞動的作用,堅定了批判了基于“斯密教條”的三種收入理論。它繼承和發展了斯密、李嘉圖等人承認人類財富主要來源于勞動的理論,既表明了勞動與物的共性,又表明了勞動與物的區別。

從勞動的角度來看待政治經濟學,其最為基本的一個觀點就是抽象勞動創造商品的價值,具體勞動創造使用價值,不創造價值。所謂的具體勞動,就是指人的勞動有與物相似的一面,所謂的抽象勞動,就是指人的勞動有與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獨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創造馬克思所說的價值。承認人的勞動有與物不同的一面,是馬克思經濟學說的一大特點。

二、收入分配理論的發展

在隨市場經濟而誕生的經濟學里,收入分配理論一直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的古典經濟學家還曾把它視為經濟學的核心部分,如李嘉圖就認為政治經濟學的研究主題,應該是土地產品在參與生產過程的各階級間的分配規律。

要想發展收入分配的理論,就得考察各個歷史階段的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面將基本按照時間順序,對這個問題進行考察。

1.重商主義的收入分配理論

在15~17世紀,西方國家通過向海外擴張,掠奪當地資源進行原始資本積累。很多商人確實是通過賤買貴賣、巧取豪奪取得了大量收入。所以那時的重商主義收入分配理論認為,財富和一切收入都是從流通領域來的,商人是最大的財富創造者,也應該是收入最多的人。

在政策的運用上,重商主義的收入分配理論并不成功。

以法國為例,在商業的生產力大于農業的重商主義觀念影響下,不惜以犧牲農業為代價來支援國內制造業和擴張“對外貿易”,帶來了許多不良后果。例如,法國17世紀中葉的著名重商主義者、當時的財政大臣柯爾培爾就頒布糧食限價令,人為地將農產品價格壓制在低水平上,并禁止本國原料和谷物輸出,其目的就是要用這些辦法為從事出口生產的制造業提供廉價的原料和勞動力。所以,當時法國成千上萬的農民得不到應得的收入,死于營養不良的饑餓,農村經濟瀕于崩潰。17世紀前期法國厲行重商主義和殖民擴張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到18世紀上半期已大為損傷,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幾乎喪失殆盡,國外市場為英國奪去,對外貿易也隨之日益困窘。

2.重農學派的收入分配學說

重農學派興起于法國,其代表人物是魁奈。收入分配理論基于重農學派的“自然秩序學說”。在重農學派所處的時期,法國保受重商主義政策取向之苦。重農學派據此提出了反對的觀點。他們認為,商業雖然可以使一部分人的財富減少,另一部分人的財富增加,但是無法增加財富的總量。他們從財富和物不能分開這一現象,推論出財富和物是一回事,認為財富的生產意味著物質本身的創造和其量的增加。在各經濟部門中,只有農業和礦業依靠了土地才能創造物質,才能使物質財富的數量增加,所以,只有農業才是生產收入的,其他工商業只能改變物質的形態,通過這些活動才分到農業創造的收入。據此他們的理論認為從事農業的人,應該得到最多的收入。

3.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收入分配理論

亞當-斯密和李嘉圖提出了新古典政治經濟學的收入分配理論。雖然亞當-斯密和李嘉圖承認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財富的作用,但是在他們的理論里,按照自然規律(他們把市場經濟運作看成是自然規律),勞動者也就是工人,只能得到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的工資。這是自然的,是不可改變的,而且也是對生產、經濟發展有利的。例如,按照李嘉圖的理論,工資、利潤和地租都是按照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的。工資一旦增加,人口就會增加把工資壓下來,所以工人只能得到維持最低水平的生存工資;利潤一旦增長,資本就會增多把利潤壓下來,所以利潤在長期中有下降的趨勢;只有地租增加無法增加土地,所以地租總會增加。為了發展經濟,只要想辦法通過自由貿易,讓國外的糧食進口把國內糧價和地租壓下來讓利潤增加就可以了,工資的低下對經濟發展無害而且有利。

4.其他學說的收入分配理論

有一些經濟學家,用效用價值論或生產要素價值論取代勞動價值論,轉而專門研究需求問題,將勞動與物等同起來。例如,與李嘉圖同時代的法國經濟學家薩伊,將勞動與資本、自然因素(土地)并列為物,認為它們是生產的三要素,它們所提供的服務是由作為人的企業家來結合的,企業家在利用它們的過程中創造生產物,形成商品的價值即效用。在這個過程中,作為中間人的企業家獲得利潤,勞動獲得工資,土地獲得地租。這些收益都是它們提供的服務的報酬,利息則是使用資本的租金。利潤、工資、利息和地租是由供需的比例決定的,例如,資本和土地的數量如果大大多于利用它們所需的勞動者的數量,工資率就會提高。

薩伊主要從維護和擴大企業家利益的角度分析經濟問題,表明了財富的生產既需要人的勞動也需要有物質生產要素的事實,但沒有表明在財富的生產中勞動者是主動的因素,物是被動的因素、人有權參加收入分配,物本身不參加收入分配的事實。在企業家與工人的關系中,薩伊片面強調了企業家的作用和利益,事實上將工人等同于物,將工資等同于物質生產成本,將人之間的分配關系說成了物之間的分配關系,或人與物之間的分配關系。他的這種片面性至今仍保留在西方主流收入分配理論之中。

以上這些收入分配理論,均體現了這些收入分配理論所屬學說的核心觀點。在勞動價值論的理論指導之下,馬克思提出了收入分配理論,提出了剩余價值學說,指出資本家完全占有了工人在剩余勞動時間內所創造的價值,即剩余價值。

三、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與收入分配理論之間的關系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透過物的關系,揭示了人和人的關系,它認為勞動者具有物所不具備的適應人類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不會自動按照人的愿望為人類提供財富。從這個意義上講,財富是勞動者創造的,不勞動者對財富的創造沒有貢獻?,F在有些學者一談勞動價值論,只敢講價值,不敢講財富,似乎勞動價值論只能解釋一個虛無縹緲的價值,不能解釋財富的來源。其實,不論馬克思還是古典經濟學家,提出勞動價值論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說明財富的來源。

當然,馬克思確實批過拉薩爾說勞動是財富的唯一源泉的觀點,而且他引用過配第的話: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但是,他這樣做的目的,是要說明財富的生產離不開物,而不是要和有些經濟學家一樣,認為在生產過程中人的作用和物的作用是一樣的。他提出勞動價值論要說明的問題是,雖然人和物在生產過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他們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論多么重要,它在生產過程中是一個被動的因素,人們不能指望總是靠巧合從它那里得到新財富。人是一個主動的因素,他可以適應人類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具有對于人來說的新價值,這才是人類財富增多的主要來源。

我們看到,從原始社會到現在,自然環境也沒有什么變化,而且還有些惡化,人類文明卻有了巨大的進步、財富有了巨大的增加。這說明人類文明的進步、財富的增加都不是主要靠自然的恩賜,而是靠人們去做事情,積累知識改造自然才得到的。這個事實是很多經濟學家都承認的,馬克思建立在勞動價值論上的收入分配理論,可以解釋和說明這些其他理論沒有說明的事實。能夠解釋和說明實事的理論,就是具有科學性的理論。正是利用這種理論,馬克思才突出了勞動和勞動者的作用,揭示了資本主義自由放任的單一市場交換機制導致的按生產要素分配,有對生產力發展不利的方面,有局限性的方面。

按照這種理論,在只存在市場交換一種協調機制的情況下,隨著資本積累的不斷進行,創造財富的勞動者得不到他的勞動成果,總是處在一種被壓迫、被剝削、被奴役的地位,社會不會是一片和諧和均衡,只能是兩極分化,財富越來越集中于少數食利者之手,最終是要崩潰的。它表明,發展生產力就要實現人的解放,實現勞動者之間的利益共享,不能總讓一部分人壓迫另一部分人,一部分人剝削另一部分人。為促進生產力的更快發展,純市場機制導致的按生產要素分配,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團的平等協商和政府干預等其他機制做補充。發展生產力,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斷解放勞動、保護勞動和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素質。

四、馬克思勞動價值論與收入分配理論的現實意義

勞動法的價值范文2

關鍵詞:知識價值觀;勞動價值論;繼承;發展

一、知識經濟與價值

知識經濟就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彼侵敢灾橇Y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消費)為重要因素的經濟。在知識經濟時代里,人對價值財富的創造很可能形成知識價值論,即知識創造價值。其主要理由是:

1.知識是智力勞動的成果。知識本身包含著價值,它是人類勞動的凝結。人與動物的最大區別就是在勞動過程開始以前對生產什么樣的產品,通過什么樣的途徑,用什么辦法達到某種效果,就已在勞動者的觀念中存在著。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動與織工的活動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領使人間的許多建筑師感到漸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筑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臘建筑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的頭腦中把它建成了”。這就是說,人的勞動過程首先是一個思維過程。在第一項具體的勞動過程開始之前,勞動者的頭腦中必需積累足夠的有關知識,并以這些知識為基礎,對勞動過程進行構思和設計。通過構思和設計,形成如何通過人的自身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物質交換的知識。只有在這種知識的指導下,才能進行各種具體的勞動。因此,勞動過程從本質上講是一個知識積累和知識使用的過程,也就是創造價值的過程。人的勞動能力,即認識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在人的大腦中積累的如何認識和改造自然的知識,每個人的知識積累,都是通過不斷學習和探索而得到的,學習和探索過程無疑都是一種勞動過程,因此勞動力可以看作是一種知識形態的勞動產品,都是社會生產總過程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學習過程是勞動力的再生產過程,探索過程則是勞動力的生產過程。

知識經濟時代,在新知識生產的過程中,需要使用已有的全部相關知識,知識量往往是相當大的。越是重要的新知識,使用的知識量越大,因此新知識產品價值中的新價值就越大。

2.知識價值轉化的倍加效應。在知識經濟時代里,知識的價值不僅在于它能轉化為現實的價值,而且在其應用于生產過程中能創造出大于自身的價值??梢哉f人與動物最根本的區別就是人能創新,而人類創新的原動力就是知識。人類科技發展的歷史表明,基礎研究的科學發現,應用研究的原理探討和開發研究的技術發明,三者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轉換周期日趨縮短,并日益成為融合一體的形式。知識產品在其創新的過程中往往是一種或幾種使用價值的探索過程,但在其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過程中,其使用價值和價值往往呈現出倍加效應。如最早人們在開發計算機的時候只是想加快運算速度,但自從本世紀40年代計算機問世以后,其應用范圍不斷擴大,今天上至航天航空,下至工農業生產,科技文衛幾乎無所不包,其使用價值和價值呈幾何數膨脹。

二、勞動價值論與知識經濟價值觀的差異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認為,只有從事物質生產的勞動才創造價值。在知識經濟時代里,由于知識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和高新技術的廣泛應用,首先作為人的直接生產勞動將不再是生產過程的主體。

關于這點,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曾預言:隨著大工業的發展,“勞動顯示出不那么值得繼續包括在生產過程以內了,因為人只是以看守者和調節者的地位和生產過程發生關系?!逼浯危唐穬r值量與勞動時間的關系也有所變化。馬克思指出:“隨著大工業的繼續發展,創造現實的財富已經不再依靠勞動時間和應用的勞動數量了,而是依靠勞動時間以內運用的動源的力量,而這種動源自身的生產上所耗費的直接勞動時間根本不成比例,相反地卻取決于一般的科學水平和技術進步程度式或科學技術在生產上的應用。”這實際上道出了隨著工業的發展,財富的創造取決于“動力源”,進而取決于科學水平及技術進步程度,亦即知識。

由馬克思對價值創造的預設到知識經濟在現實社會中迅速發展的情況,不難看出,勞動價值理論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1.勞動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太狹義。馬克思認為商品的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而這種勞動是用勞動時間來度量的。顯然至今人們還沒有找到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在時間上價值的換算方法。

2.勞動價值理論中的價值實指經濟價值,不包括無形的價值財富,比如專利,信息等。

3.勞動在生產中的地位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而變化的。

4.價值與直接勞動時間的關系也不是不變的,而是富有彈性的。

知識經濟時代的價值與傳統的勞動價值論有一定的差異:

1.基礎不同。勞動價值理論是以勞動為主體和基礎的;知識價值論則是以知識為基礎,以科學技術為核心的。

2.過程不同。勞動創造價值的過程是直接生產勞動過程;而知識形成價值的過程則主要在知識的開發、應用、傳播和擴散等過程。

3.對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要求不同。前者對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要求一般不高;后者則因以科學技術為主體,對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要求將越來越高。

4.商品價值量的度量方法不同。勞動價值理論認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知識價值論認為商品的價值量是由商品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知識量決定的。

5、價值實體不同。勞動價值論認為商品的價值實體是抽象勞動;而知識價值論認為商品價值的實體是知識。

6.價值規律的主要含義不同。勞動價值論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的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也是價值規律的主要含義;而知識價值論認為商品價值量總是由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最新知識來決定的,并且是價值規律的主要含義。價值規律的主要作用是促進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三、知識價值論對勞動價值論的繼承和發展

1.勞動的過程既是知識積累的過程又是知識創新的過程。

知識作為一種勞動產品同實物產品和勞務產品一樣,在其生產過程中必然要耗費一定的物質資料和活勞動。其中耗費的物質資料即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價值形成知識產品價值中的舊價值部分;活勞動使用的知識量則形成知識產品價值中的新價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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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可持續發展觀點是人類實踐和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產物,是一種全新的發展觀念和發展戰略。發展觀的變革,需要對傳統的勞動價值論賊予其更深層次的表述和新的解釋。只要是通過勞動才能得以恢復和更新的自然物,應該有價格,這個價格也就是自然物價值的表現—是由再生產它所耗費的勞動決定的。為了使社會、經濟、生態的持續協調發展,再生產土地和自然物的必要勞動時間必須得到應有的補償。在這里所謂再生產自然物,主要并不是指自然的具體物質形態,而是指它的功能。這樣,在新的發展觀下,做到既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又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自80年代以來一種新的社會發展觀—可持續發展觀日益為人們所接受,并越來越成為指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思想。與此同時,形成了對傳統思想觀念特別是傳統經濟理論的沖擊,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也同樣遇到了新的發展觀的挑戰。無疑,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依然是理解經濟發展的一把鑰匙,堅持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但是,堅持不等于固化,發展觀的變革需要對傳統的勞動價值論作出新解釋,這既是實踐發展的需要,也是堅持的題中應有之義。

所謂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具體地說,至少包含以下3個方面:第一,生態持續發展。建立在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生態平衡的基礎上,使人類發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載力之內。第二,經濟持續發展。不僅重視數量,還要改善質量,優化配置,節約資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第三,社會持續發展。以改善提高人類生活質量,滿足需要為目的,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發展。三者相互依存、促進,形成一個系統的整體。而傳統發展觀在對自然環境資源的認識上,卻存在著片面的認識,即認為自然資源是無限的。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經濟發展中就不可避免地采用粗放式、資源型的經濟增長模式。無疑,這種發展是以資源的任意浪費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的,實際上也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的部分人的發展。而在新的發展觀看來,所謂人的發展不是指少數人的發展和當代人的發展,而是指包括后代人在內的整個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新的發展觀特別重視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所主張的發展是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是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協調發展,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是自然、經濟、社會之間的協調發展。

由建立在“征服自然”基礎上的傳統發展觀到人和自然和諧的新發展觀,是人類認識上的偉大飛躍,也是20世紀人類思想史上最偉大的思想成就之一??墒牵瑐鹘y的勞動價值論卻同這種新的可持續發展觀不相適應。按照傳統觀點,自然物不是勞動產品,沒有價值,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也就沒有價格,一些以自然資源為原料的產品的價格也由此而降低,并以此來指導我們的經濟實踐,出現了很大的偏差,造成資源的濫用,生態平衡的破壞,給自然資源的更新帶來巨大的困難。可見,這種否認自然物價值和價格的觀點是同可持續發展相沖突的。正是有鑒于此,我們認為只要是需要通過勞動才能得以恢復和更新的自然物,就是應該有價格的,這個價格也就是自然物價值的表現—是由再生產它所耗費的勞動決定的。自然物雖然不是勞動產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產這種自然物是要耗費勞動的。

在這里,關系到價值決定的基本問題。按傳統的一般表述,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把自然物視為具有使用價值而無價值,這當然有利于對商品的理解和對勞動價值論的把握。但我們認為,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應該賦予其更深層次的表述和新的解釋,即一是視自然物為商品,使用自然物非但要補償為獲取自然物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且要綜合考慮補償再生產該自然物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二是在高速發展的當今世界,應該突出商品的價值是由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馬克思針對勞動生產率的發展變化反復強調,價值是抽象勞動凝結。決定價值的,不是已經生產的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是再生產這種商品即現在生產這種商品所需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在現在尤具意義。一方面由于科學的發展,技術的飛快進步,生產某些商品的原材料可以用更簡單的工業方法再生產出來,其補償費用必然降低,且下降的周期越來越短;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物的日趨減少,且再生產該類物又困難,其補償費用將會不斷提高。因此,我們突出商品的價值是由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一是在現代經濟的情勢下,希望決策者在決策某項投資或參與競爭的時候,有個理性的預期;二是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強調和突出商品價值是再生產它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這一價值決定形式,根據現代經濟的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觀,把自然物納人商品范疇。因為自然物雖然不是勞動產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產這種自然物是要耗費勞動的。所以,這種的強調和突出并不是僅僅在字面上增多一個再字,而是賦予其新的解釋和更深層的表述。同時在實踐中,在對待自然物的使用上,應切實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辦事,本著節約資源,保護資源,合理地補償耗損的自然力,在維持生態環境的平衡和保護好人們自身的生存環境下,求得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基于上述的分析,鑒于土地這一自然物的稀缺性和土地資源耗損的不可再生性的特點,我們有必、要著重提出有關土地這一問題,看看什么是地租,它是由商品價值的哪一部分形成的?馬克思依據勞動價值論,指出資本主義地租是超過平均利潤以上的那部分剩余價值,同時把資本主義地租分為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兩種形式。級差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資本所具有的不同生產率的結果”,它是由較優土地上生產的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同由劣等土地生產的產品個別生產價格決定的社會生產價格之間的差額形成的。絕對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無論租種好地壞地都必須交納的地租,它是由農產品的價值和生產價格之間的差額形成的。在馬克思看來,土地不是勞動產品,沒有價值。土地之所以有價格,不過是因為擁有土地所有權而取得的。

但是依據經濟發展的脈絡,根據我們前面對價值和自然物價格的見解,對地租也必然注人新的解釋。按照我們的看法,自然物雖然不是勞動產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產這種自然物是要耗費勞動的,而商品的價值不是由以往的勞動而是由再生產它的勞動決定的,因此,為人們所利用的土地也應當是有價值而有價格的。 首先,在生產過程中,土地以及其自然力的損耗,應視同其它生產資料一樣,進行計價,打人成本。在資本主義以前,包括土地在內的生產的自然條件的再生產,一般是不存在問題的。農作物收割和消費后的殘渣廢料,又回到土地,使土壤的肥沃程度得以保持和恢復,水、空氣和其他自然條件也都能依賴自然本身的力量得以恢復和更新。所以可以這樣說,那時并不存在土地等自然物耗損的補償問題。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財富迅速增長;一方面對自然條件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也日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恢復和保護生產的自然條件已成為經濟活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所以在生產過程中,土地及自然力的消耗,其價值也隨同轉移到產品中去,從而成為商品成本價格的一個重要因素計入商品價值。如果在生產中不計人這部分費用,被消耗的自然物的補償就沒有保證,就會影響經濟的持續發展,從而造成再生產的困難。

其次,在核算一個企業、一個生產單位的資金時,應該把土地價格計算在內,并同其他資金一樣形成相應的利潤率,而這個由土地資金利潤率決定的利潤就是地租。誠然地租收入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多被土聽有者占有,供其揮霍,未能轉變為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投資。但按其經濟實質來說,地租應是用于擴大和改變土地的投資。所以地租不因土地私有制的消滅而消滅。恩格斯指出:“消滅土地私有制并不消滅地租,而是把地租—雖然是用改變過去的形式—轉交給社會”社會主義的建設實踐證明,在消滅私有制后,土地和其他自然物仍然具有價格,人們不能免費使用。從整個過程來看,不僅使用土地及自然物的消耗(包括對環境的污染)應計作成本,予以補償,而且土地占用資金也應如同其他生產資料占用資金取得利潤和利息一樣,也應取得地租。否則,土地和自然條件的優化、改良和擴大的投資就失缺可靠的來源。但這樣的結果會理所當然地增加各部門的支出負擔,并相應會縮減投資份額。這在形式上看似乎影響和限制了現實的發展,然事實上正是這種限制,為人和自然的和諧、社會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所必需。從一個長時段上看,這樣做非但不會影響和限制發展,而且更加有助于發展的持續性、全面性、可靠性。不然,如對土地和自然資源只有索取,而無償還,那就勢必帶來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濫用,環境的污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給自然力的恢復更新和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造成困難,甚至于會影響和威脅人自身的生存。事實也正是這樣,資本主義在發展過程中,不僅僅只是在農業上如馬克思所指出“資本主義農業的任何進步,都不僅是掠奪勞動者的技巧的進步,而且是掠奪土地的技巧的進步,在一定時期內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伺.進步,同時也是破壞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進步”。而且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資本主義財富的增加是以自然的巨大犧牲為代價的。隨著人類應用科學技術改造和征服自然活動的不斷擴大,人類已經開始遭受到自然的無情報復。土地的侵蝕,資源的衰竭,水和空氣的污染,動植物的大量毀滅,已經造成了人與自然平衡發展的現實威脅。

當今,人們已經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珍惜土地,維持生態平衡和保護生存環境的重要性。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就更應如此。我國已經把珍惜愛護土地、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資源,及抓好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當今的科學技術亦已創造基本能夠消除這種危害的能力,并且國家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撥出相當的款項用于土地的改造和環境的治理。但是,現實的情況還是不夠理想,維護治理很難補償損害破壞,土地改良、優化環境的費用總是捉襟見肘,無法保障。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再生產土地和自然物的必要勞動時間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實踐告訴人們,土地和自然物只有同其他生產資料再生產一樣,才能通過自身職能取得收人,補償和擴大再生產的資金才會有可靠的保障。

明確可持續發展觀念,和對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賦予新的解釋,其實質是為了在新形勢下堅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是最基本的經濟范疇。過去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主要是依賴于直接的計劃來實現,因此,傳統價值概念的缺陷,往往為諸多復雜的因素所掩蓋。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以及發展觀念的更新,它的缺陷逐步暴露。于是,首先在實踐上而后在理論上人們認識到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自然物也有價格以至價值。但是在這個重要的經濟理論問題上,有的人卻離開了的勞動價值論而轉向了效用價值論,離開了經濟學而轉向了西方經濟學。

勞動法的價值范文4

    [論文關鍵詞]家務勞動;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務勞動是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這種通常由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從事的未支付報酬的勞動,主要包括下列活動:煮飯、清潔、整理房間、洗衣物、購物、修理和維護住房、照顧家庭成員、從事園藝、寵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傳統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只在家庭內部有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分工越來越細,家務勞動作為人類勞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種需要成本、能產生收益,具有社會價值的勞動。夫妻間從事家務勞動的通常是女性。通過立法承認夫妻家務勞動具有的價值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了對女性的保護,有助于實現男女實質平等,被譽為是對經濟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婦的“自卑治療劑”。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成本構成分析

    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從事家務勞動需要一定的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及機會成本。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在某種勞動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則投人到另外一種勞動或其他活動的時間就會減少。以全職夫婦為例,在夫妻工作時間相同時,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長,自由支配時間就越少。而自由時間可以用來進行人力資本的投資,也可以用于“勞動者體力的恢復,智力的提高和個性的和諧發展’。非家務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時間休息,可以促使其體力的恢復,產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場投人方面具有較大的精力優勢。家務勞動方,因在工作之余從事家務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該方就會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時間恢復其體力,影響其市場投人的精力,在市場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優勢。當從事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都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時,從事家務勞動的精力強度大于閑暇時間的精力強度,故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性往往選擇精力強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長期從事家務勞動而根本無精力投人社會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會工作。而從事社會勞動的精力成本往往與工資水平存在一定的關聯性,由于家務勞動主要由女方承擔,在已婚男女參與同樣的社會工作時,女性的社會收人往往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較之婚前在市場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而可能會減少對自身人力資本的投資。在一切資本中,只有對人的投資才是最有價值的資本。對特殊的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與花費在該項活動上的時間正相關,“當家庭部門用的時間更多時,主要提高家庭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的積極性會更大一些;而當工作時間更多時,對主要提高市場生產率的資本投資積極性會更強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時間是從事家務,其對社會工作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會勞動精力投資較男性更少,自然會降低他們的社會收人,而低收人反過來進一步減少他們投人市場的精力及對市場人力資本的投入,加大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成本。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勞動才創造價值。勞動不是價值本身,而是作為價值的活的源泉。勞動和勞動結果相統一,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解放的標志。

    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同屬于人類勞動方式之一,只是勞動地點及勞動內容等存在差異,屬于不同的勞動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務勞動這種精力成本進行投資而不能分享該投資的收益,會造成對女性的系統性剝奪,既違背了家庭作為一個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也會減弱該方投資家務勞動的積極性,對家庭這一經濟組織體也可能造成破壞(導致解體)。如果不對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成本給予回報,家務勞動方在夫妻時間配置博弈中處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體時也會削減該方在離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務勞動的機會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個經濟組織體,但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庭成員之間具有顯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間可能會因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較優勢而放棄社會工作選擇家務勞動,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動承擔主要家務勞動,“夫妻一方在從事這項工作的同時,另一種更有價值的活動被放棄了”,因而家務勞動存在機會成本。由于從事家務勞動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投人,在時間總數不變的情況,家務勞動者就只能通過改變時間分配的方式以承擔家務勞動,如通過不斷減少參與社會活動的時間或者減少甚至放棄參與其他社會工作的時間等方式以保證有足夠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此,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多、年限越長,其機會成本就越大。

    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選擇取決于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價值,“價值并不是商品內在的客觀屬性,它不過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滿足這種欲望的能力的關系,即人對物品效用的感覺和評價。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效用大則價值大,反之,價值則小。邊際效用價值是每增加一個單位物品所引起總效用價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遞減規律。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比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大,其就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反之就會選擇從事社會勞動,而且只有當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為正時夫妻才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如果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相等時,則無論從事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都無區別。因此,理性人假設下,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應當大于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且其邊際效用價值為正,而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越大,表明家務勞動方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

    總之,家庭“這一生產單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場產品,而是家庭成員的時間,特別是傳統家庭中妻子的家務勞動。貝克爾認為,家庭是由多個人組成的生產單位,家庭中每一成員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賴下盡其所能,自覺履行投人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務勞動具有精力成本和機會成本,是對婚姻的一種投資。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意味著該投資是有效益的,就會鼓勵投資者繼續投資。反之,該方就會減少投資,甚至不再投人而寧愿選擇經濟組織體的解體。作為經濟單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才能實現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長久維持婚姻關系。

二、夫妻家務勞動產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務勞動所創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分擔如家庭安排、照顧子女等可以減輕非家務勞動方精神上的壓力,帶來清閑的享受,而有些活動如清潔、整理房間、清洗衣物等,則本身可以為家庭成員帶來精神方面的愉悅。物質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務勞動帶來的分工收益、家務勞動使得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及非家務勞動方在家務勞動時間內獲得的人力資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純屬主觀感受,難以客觀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質性收益。

    (一)比較優勢分工帶來的收益

    夫妻之間如何發揮各自的優勢,實行勞動分工,以增加家庭的產出?通常認為,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具有相對的優勢,而男性在社會勞動方面能產生較高的生產力。男女只有各自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才能增加家庭的產出,實現經濟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為一種社會機構保持下來,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經濟化效能,而更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進了勞動的分工,取得了來自專業化的收益。家庭通過丈夫在勞動市場從事專職工作,妻子在家從事家務勞動這種互補活動的專業化而促進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間根據各自的優勢實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產出,提高家庭的經濟效益。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機會成本較低的配偶專于家庭生產。由于女性的工資普遍較男性低,其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這樣現實生活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任務就主要由妻子承擔,丈夫則利用其在社會勞動方面的優勢參與更多的社會勞動。婦女的時間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門,男性的時間主要分配在市場部門的分工模式被認為是獲得家庭福利目標函數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據各自的優勢進行分工由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場的優勢參與社會勞動,夫婦雙方通過共同努力,實現家庭產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據夫妻的比較優勢,發揮各自所長的結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勞動都應具有相應的價值。

    (二)家庭經營成本的降低(防止積極財產流出)

    在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下,許多已婚妻子擔當著從事家務勞動的主要責任。妻子從事的家務勞動自然可以減少家庭中雇傭保姆的費用,降低家庭經營成本,防止家庭中積極財產外流?!捌逓榧沂聞趧?,則不須支付對價于他人,家計費用即可減少,則其減少部分,對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勞動的價值。家事勞動之防止家庭中的積極財產流出之功能,即為其獲得評價之主要根據。由于降低家庭經營成本是通過投人家務勞動的方式實現的,該降低的成本則為家務勞動的收益之一。

    (三)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雖然家務勞動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換價值,但通過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以及“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

    1.理性人假設中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

    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圖以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最大經濟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會考慮婚姻的成本及從婚姻中獲取的收益。家庭是一個資源交換的場所,只不過這種交換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質的交換,也包括物質上的交換?,F實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叭耸抢硇缘膭游?,而社會生活是要求互惠關系的,人們的選擇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獎賞和最少的代價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潤或最好的結果。在家庭中,需要通過家庭成員共同投人共同經營,彼此分享家庭收益,獲得對方經濟上的供養及情感方面的愛與呵護。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投資于家庭,以獲取投資的收益以分享,這樣才有利于實現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進家庭幸福。家務勞動是對婚姻非物質性的投資,對該投資除了精神與情感方面的回報,尚需要換取其投資應得的經濟收益,此種收益是通過家務勞動換取非家務勞動方的社會勞動價值實現的。

2.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核算國民生產總值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以薩伊的生產要素理論為基礎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的計算方法。這兩種計算方法都未將家務勞動價值核算在國民生產總值內。而現代經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實際也具有交換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過家庭這種生產單位生產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傳統的商品?!懊τ趽狃B孩子的妻子用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換得’丈夫在市場上的工作,而丈夫則‘購買’妻子照顧他們共同的子女。通過這樣的方式,實現妻子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對于此,家務勞動雖然沒有直接的交換價值,但其通過“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其交換價值。事實上,家務勞動價值對準確計算國民生產總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響,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有關資料資示,僅一項沒有報酬的家務勞動價值就約占國民收入總值的10--35%。

    (四)非家務勞動方獲得的人力資本

    夫妻獲得的收益除了經濟上的現實利益,還包括一種并非直接以金錢形式體現的資本收益,即人力資本收益。“人力資本是一個人擁有的從事具有經濟價值的活動的能力、知識和技能,它主要靠學習、訓練和經歷來獲取和積累,是決定勞動生產率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過程中,由于夫妻經濟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對家務勞動的分擔,使得非家務勞動方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訓中,積極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和技能,而這些素質和技能使得人力資本投人方在將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終身受益?!皩W校教育通過提供知識、技能和分析問題的方法提高了人們的收人水平和生產力水平?!薄笆杖朔峙涞牟黄降扰c教育和其他培訓的不平等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失業與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強的負相關關系。在這些資本投資過程中,夫妻對人力資本在金錢方面的共同投資,極易獲得夫妻及世人所認可。但夫妻在人力資本獲得方身上投人的機會成本和精力成本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分享該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而一旦夫妻離婚,非人力資本方就不能分享該人力資本帶來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體的收益分享理論,此種情況下,此種人力資本一定范圍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投資所得。

三、夫妻家務勞動成本的分擔與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關立法

    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這種承認應體現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國婚姻家庭法應從以下方面考慮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的收益。

    (一)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現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將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識產權和繼續性使用的知識產權后期使用的財產性收益)納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也未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獲得的管理技能、專業技能、執照、文憑、資格等人力資本收益。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實際上縮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減少了家務勞動的投資回報。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創造知識產權或獲得人力資本的過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經濟投人,家務勞動方在履行協助義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行為中通常也存在機會成本及精力成本。離婚時如果不對家務勞動方的這些成本給予回報,必然會損害其經濟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評價,也不符合家庭經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則。因此,我國婚姻法應明確知識產權的財產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收益。同時,宜借鑒經濟學中對管理技能、專業技能等人力資本的估算方法,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獲得的人力資本在離婚后一定年限內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

    關于家務勞動的計算方法,國外實踐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則和機會成本法則等進行計算。在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機會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借鑒機會成本法則計算夫妻家務勞動的價值較為合理。如果能確定家務勞動方因從事家務勞動而失去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宜以該喪失的機會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如果機會成本的確立存在難度,則需要考慮相關因素,宜參照替代法則計算,但不宜采取簡單的使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目前我國有學者提出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價值的主張),因為此種計算方法在很多情況下會降低家務勞動的價值。

    對于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經濟學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價法等進行評估。對人力資本價值的評價,在穩健、可行和公允的情況較多采用對未來收益進行折現的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計算。雖然這些計算方法還無法達到精確的程度,但不失為經濟學計算人力資本和知識產權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性。

    (三)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務勞動價值時,應增設具體的考慮因素,包括非家務勞動方從家務勞動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

    在評估人力資本價值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應考慮對人力資本方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時的年齡,因為該年齡決定了人力資本投資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長短;其次應考慮人力資本的折舊現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資本的投人,該投資并非總是一勞永逸的;最后應考慮人力資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資、社會其他方面投資、人力資本獲得方的主觀努力及實現人力資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納收益現值法或凈現值法進行人力資本價值估價時,宜確定一定年限內人力資本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而不是所有的現值折算為夫妻共同收益。對此,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競業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認為該期限與相關人員在前企業積累的人力資本或知悉的經營信息等相關)的規定,確定夫妻離婚后一定期限內獲得的人力資本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筆者認為,結合人力資本的上述特點,宜以人力資本持有人未來3-5年時間的預期收益折現為夫妻共同收益,對非人力資本獲得方給予相應價值的補償。

勞動法的價值范文5

1867年《資本論》第一卷發表標志著政治經濟學的誕生,馬克思創立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實現了價值史上的偉大變革。從經濟學說史上看,重商主義被認為是經濟學的前史,他們把財富的增加歸結為流通領域賤買貴賣的結果: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第一次把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從流通領域轉到生產領域,他們第一次把價值的源泉歸結為勞動,如威廉配第講如果一個人在能夠生產一蒲式耳谷物的時間里,將一盎司從秘魯銀礦采出來的自銀運到倫敦來,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價格。但他們由于沒有勞動二重性學說,不懂得生產資料舊價值的轉移和新價值的創造是同時進行的,不懂得價值規律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轉化為生產價格規律,所以,在他們那里很多范疇是混淆的,如上而的配第就將價值等同于交換價值或價格;斯密在價值上有三種規定:勞動時間決定、購買勞動決定、三種收入決定:李嘉圖無法解決兩人矛盾直接導致其體系的解體。在古典經濟學之后,政治經濟學發生分支:庸俗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庸俗經濟學家提出供求論、生產費用論、效用價值論,到后來的經濟學流派的邊際分析、心理因素分析等都試圖解釋資本主義社會出現的一些新問題,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目的就是為資本家辯護。另外,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剩余價值理論,揭示資本家對工人的剝削,成為指導當時工人運動的圣經。

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從創立到現在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新的形勢下,國際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對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一些國家經濟體制的轉軌,勞動的內容、結構、方式都發生了變化,再加上改革開放以來,學術和理論研究的政治環境寬松了,在價值理論問題上出現不同的意見和分歧。在活勞動是否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上,爭論較大的是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是否能創造價值的問題,周天勇教授認為,一些智能化的高科技生產手段也創造和形成價值,主要是人工智能的一些自動控制系統在生產服務經營管理中參與價值的創造和形成。在物化勞動是否創造價值上,谷書堂教授認為,憑含有物化勞動的資本、土地獲得利潤和地租也是合情合理的。對于各種生產要素在價值創造上的作用,有學者認為勞動、資本、土地、管理、科技、信息等要素共同創造價值,尤以三元價值論為代表,認為商品價值是土地、資本、勞動的三元函數:也有學者認為信息是價值的唯一源泉:還有學者認為機器、設備也創造價值。這些不同觀點的實質是對勞動價值論中勞動范圍的界定存在差別。

二、馬克思勞動價值論的基本內容

馬克思在批判地繼承前人勞動價值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創立了科學的勞動價值論,其勞動價值論博大而精深。

1.價值的質

質是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規定性。價值的質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對此馬克思是通過分析商品開始的,商品是用來交換的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勞動產品,兩種商品在交換中存在一定的比例關系,即交換價值,它的確定不是由于商品的使用價值,因為從使用價值來看兩種商品存在質的不同,能夠交換成功是由于兩者都是勞動產品,都凝結著相同的人類勞動量。例如,一袋米=3把斧頭,從使用價值上看二者存在著質的不同,一種是食物,一種是工具,無法進行衡量和比較,之所以存在這樣的比例關系依據就是因為單位產品所耗費的勞動量,這種一般人類勞動的凝結就是商品的價值。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內容和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價值和價值。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勞動的二重性決定的,生產商品的勞動是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的統一。任何勞動從形式上有所不同,包括勞動的工具、手段、對象、結果等都不同,形成一個社會不同種的勞動分工,正是由于不同種的具體勞動生產出千差萬別的商品體來。撇開形式上的差別剩下的就是勞動在內容上是相同的,都是人類體力和腦力的耗費。這種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的耗費就是商品的價值。勞動二重性學說是馬克思的首創,從而克服了以往經濟學家在價值上的缺陷。

2.價值的量

價值的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這里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主要是指生產工具,如現在制鞋都是人機器生產了,你再手工縫做,雖然你用的時間長,只代表你的個別勞動時間長,而不代表你的價值量大。這里的勞動強度主要指勞動的內含量,勞動強度大,單位時間內體力和腦力耗費就多,其價值量就應該大。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會受到勞動生產率的影響,部門勞動生產率與單位商品的價值量呈反方向的變動關系,與使用價值量呈正方向的變動關系。個別企業通過改進技術提高個別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使得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可以獲得超額利潤。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勞動還有一個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的區分。簡單勞動是不需經過特殊訓練的勞動:復雜勞動是要經過專門訓練的勞動。復雜勞動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的簡單勞動,到底等于多少倍這是在市場背后由商品生產者自發形成的。例如,一位軟件開發商通過一年勞動能夠創造并獲得的價值量幾萬、幾十萬甚至更多,一位農民一年的收成只有幾千元錢,為什么差距這么大?就目前來講,農民的勞動還屬于簡單勞動,軟件開發商的勞動屬于復雜勞動,其中凝結著軟件開發商的智力和創新意識,我們就不能單純用一年的時間來衡量。

3.價值規律

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的內容是: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必須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我們在市場上會看到價格經常處于變動之中,但一臺電腦的價格再降低也不會低于一支鉛筆的價格,為什么?因為價格的變動以價值為基礎。價格以價值為軸心上下波動是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表現形式。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的決定因素只有一個就是價值,但價格的影響因素很多,例如供求、競爭、地域、季節、國家政策,等等,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下價格總是處在變動之中。隨著剩余價值轉化為利潤,平均利潤率的形成,價值規律轉化為生產價格規律。商品的市場價格會圍繞生產價格上下波動,生產價格等于成本價格加上平均利潤。價值規律發生作用的形式變化從理論上解決了李嘉圖的兩人矛盾之一,即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與價值規律的矛盾。

4.價值的表現形式及貨幣的產生

商品的價值自身無法體現出來,它要通過交換,其價值體現在其他商品體上。隨著交換的發展,價值的表現形式經歷了從低級到高級的四個階段:簡單的或偶然的價值形式、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價值形式、貨幣形式。當由金或銀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時,貨幣就產生了。所以,馬克思指出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的職能逐漸完備起來。在發達的商品經濟中,它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其中,最基本的職能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貨幣的出現使商品內在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矛盾就轉化為商品和貨幣的外部對立,馬克思把商品轉化為貨幣稱為商品的驚險跳這個跳躍如果不成功,摔壞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

三、勞動價值論的發展

勞動價值論,是政治經濟學的基石,它的產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同時它也隨著時代的變化和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進步。

1.對生產性勞動創造價值的發展

勞動價值論創立于工業化初期的蒸汽時代,當時的經濟生活主要發生在生產領域。馬克思繼承了當時斯密在生產性勞動的觀點,認為只有生產性勞動創造價值,服務型勞動是不創造價值的。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分工的發展,資本有機構成不斷提高,原來的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不斷減少。今天產業結構調整新就表現在第一、第二產業勞動力所占比例下降,第三產業人數所占比例不斷提高。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價值的本質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第三產業中服務業也凝結著服務人員的體力和腦力勞動的耗費,其創造的價值應給予肯定。第三產業中的保管、運輸、包裝等勞動是在直接生產過程的繼續,增加商品的附加值也應屬于創造價值的勞動。發生在流通領域的純商業活動,在馬克思那里被認為是產業資本家讓渡給商業資本家的一部分產業利潤,原來是處于產業資本循環中的售賣階段的商品資本逐漸獨立化出來就發展成商業資本,雖然對商人個人來講會增加其價值量,但對整個社會來講不增加社會價值總量。

2.關于科技、管理等勞動創造價值的新發展

傳統上來講,生產力有三要素:勞動者、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隨著生產社會化的發展又提出生產的五要素說,在傳統三要素的基礎上又加了一個科技和一個管理??茖W技術和管理勞動不直接創造價值,它們作為一種滲透性要素會作用于勞動者,通過勞動者作用于勞動對象、勞動資料進入直接生產過程中,從而人人提高他們的勞動生產率??萍紕趧雍凸芾韯趧觿撛靸r值在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也能找到它的理論根據,即復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的區別。今天勞動的內容也在發生變化,體力勞動者創造的價值往往低于腦力勞動者創造的價值,特別是一些創新性勞動創造的價值更大,因為他們的勞動從性質上說屬于復雜勞動,我們就不能用單純的一個月、一年的時間來衡量。復雜勞動等于自乘的簡單勞動,但到底等于多少倍是自發形成的各種勞動化為當作他們的計量單位的簡單勞動的不同比例,是在生產者背后由社會過程決定的,因而在他們看來,似乎是由習慣確定的。

勞動法的價值范文6

【論文摘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這項制度的設立對于提升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畢竟是一項新增內容,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不令人滿意。因此,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立法設計,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實現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標。

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財產或物質補償的制度。對此 ,新 《婚姻法 》第40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1、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的社會職能 ,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務勞動。家事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占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對家事勞動予 以經濟評價已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1974年國際婦女年聯合國會議 ,在世界行動計劃中指 出: “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于這些家事勞動,應給予高的評價?!蹦_ ”’對家事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樣社會經濟價值和同等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家事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給予積極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 ,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 自由處分;第 165條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出顯著超過其撫養家庭應做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補償金。 (德國民法典》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 1360條規定:夫妻雙方相互負有以其勞動和以其財產適當撫養家庭的義務。家務處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該方以處理家務履行其以勞動撫養家庭的義務。這里的以 “勞動” “撫養家庭”包含了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我國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予以肯定,與國際社會接軌,是我國社會發展、法律進步的表現,對我國家庭和諧、社會發展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較大,消耗了家庭成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我們無視家務勞動的存在及其價值,就是對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存在的藐視,而在人類社會個體家庭還遠沒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將繼續存在,家務勞動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創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們不可回避的。

2、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夫妻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個原則,體現在家庭關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權利或多享受權利,不承擔或少承擔義務。家庭生活涉及撫養子女、照顧老人,處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間的分工協作。但我國受傳統觀念影響, “男主外 ,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還占主導地位,妻子承擔的家務占絕對多的比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個體化區分,付 出較多一方必然能從未來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 ,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應補償,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就等于是一方無償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勞動而創造的價值,從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鑒于此,《德國民法典》第 1356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選擇和從事職業時,應適當考慮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別的差異性特點,只有婦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撫養子女和從事家務勞動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優勢。但根據經濟學的原理 .女性的這些特異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評價 ,不象男性的人力資本那樣是一種進人市場交易的資源。一旦婚姻終止時,由于婦女的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資本投人的損失就是一種沉沒成本.沉沒成本越大.婦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損失就越大。對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婦女協助的情況下.把自己的人力資本投向市場,獲得較大的投資回報。因此當代許多國家,即使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減少離婚時婦女隱含勞動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婦女退出婚姻的障礙。分別財產制的鼻祖——英國,在判例法中允許妻子在離婚時對家庭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修改后增設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過承認女性特殊性人力資源的價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態對待家務勞動,發揮其優勢。符合婦女人力資本專用性特征。對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資源的特殊性,完全沒有必要非要在職業場上處處與男性比高低、與男性平起平坐、從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當女性承擔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這些男人所無法替代的責任時,同樣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她的家務勞動社會價值應得到承認,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護。對此 ,北歐的一些國家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婦發工資 ,以此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值得我們借鑒。所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給予家事勞動以經濟評價,和給予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以經濟補償,可以協調婚姻當事人的勞作分工、利益分配 ,實現法律公平公正,這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平間取得平衡的結果。

3、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撫慰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離婚 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期感情不合 ,卻不選擇離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為有一方將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傾注于經營家庭上,社會競爭能力減弱,離婚后又得不到對方任何補償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極其不平衡。許多婦女為此心里扭曲,精神壓力大 ,既傷身體,又影響個人發展。而承擔家務少或不承擔家務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學習深造、發展事業的機會 ,一旦離婚,一方面擺脫 了對家庭的責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關系 “系統性剝削”對方勞動進行的自我積累而大展宏圖。 對于這一現象,法律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話,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對離婚 自由權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個明確的說法 ,對從事家務的一方 ,在超出其應盡家庭義務的,離婚時予以補償,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安心料理家務,離婚時無后顧之憂。同時,這種補償規定 ,對于非從事家務勞動,一心只顧自己發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責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而增強其 自覺履行家庭生活責任的意識。

二、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 ,各國立法規定有所不同。1、如在補償的時間上,國外有些國家的民法典規定 ,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又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財產制上也不同,如 《德國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參與制,均有共同財產制的特點。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終結財產超出開始財產的金額 ,多余一方的部分 ,對半分割補償給另一方。)我國婚姻法第 40條關于離婚時一方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為家庭付 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才可向對方請求經濟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是實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則不能請求經濟補償。認為在這種財產制中,夫妻雙方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應盡義務的,可以多分共同財產,作為其超出應盡義務的回報。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共同所有,部分歸各 自所有,依據婚姻法第 加 條的規定 ,也不能請求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在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雖然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度兩種,但現實的絕大多數家庭并未對財產作任何約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主要適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筆者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這一中等城市的 200個家庭的隨機調查中得 出的數據發現 ,約定完全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約定財產制,多數家庭也只是約定夫妻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別所有。調查起訴到法院的 150件離婚案件中,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只有 1件,且因為沒有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沒有得到支持。這說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國國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適用條件超前于我國家庭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但婚姻立法卻以此作為實行離婚時的救濟制度的前提條件,就使得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范圍大大受限,難以達到其預設的目的,也不能滿足調整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需要。

設立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這種離婚救濟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度存在的實質上的不平等 ,因為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補償,為家庭生活、對方事業發展付出較多義務、貢獻較大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利益關系,體現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規定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一方應對為家庭做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給予補償。

問題在于,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部分共同財產制、部分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或對對方事業、學業提高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保護這一方應得的利益?從婚姻立法對離婚時共 同財產分割的規定看 ,認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共同財產。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明確,這一立法規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從事家務,不作任何社會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的情形下設計的,而實際上,現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從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雙薪家庭是絕對的主流,農村夫妻雙方都外出務農、務工也占多數。這種情況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結果是,仍未改變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觀念 ,婦女既要主內,又要主外。由于實行共同財產制,因而離婚時對妻從事的家務勞動并不認同其價值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對其付出予以補償。這實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們調查的 150例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的年齡集中于 28~’’57之間。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多在 1—18年之間。這說明夫妻結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開始年邁體衰需要照顧,本身工作壓力較大,經濟負擔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極易出現問題,這一時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數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黃金年華、精力和體力奉獻給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懷孕、分娩中還要承擔體質下降、留下終生疾病甚至因此獻出生命的風險。繁重的家務勞動消耗女性大量的時間、體力和精力的同時,必然影響他們的學業提高、知識更新、工作進步、職稱晉升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去就業或選擇更好職業的機會。而配偶對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學業進步、事業發展、社會地位提商等等。對此,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秋色,而不以雙方收入的多少為衡量標準,再加上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照顧性條款,這樣,就等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了正確的評價,就算是為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的特殊照顧了。如果我們不仔細分析夫妻各方對家庭的實際投入,就會誤認為是一種超出男女平等原則的對女性的特殊照顧,而不認為這是對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報。相反,如果將這個問題置于市場經濟條件下討論,一個已婚婦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勞動和代價,其實遠非夫妻財產的一半所能補償。法律規定對離婚夫妻中女性財產的照顧 ,只不過是將本屬于婦女應得的權益說成是照顧罷了。事實上,丈夫那點高收入在女性對家庭的無償投入面前早應黯然失色。目前,我國一個家庭保姆的月工資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開銷 700-1000元。按此標準計算 ,一個已婚婦女對家庭的家務投入以貨幣計算每年不下 1萬元,以一位結婚時間已過 15年的婦女為例 ,如果她離婚,家庭對她的補償,僅家務勞動一項,就高達 15萬元。若再加上生兒育女的補償和屬于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其離婚后實得的財產就更多了。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顧女性的離婚財產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額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公平公正”、 “等價有償”等原則 ,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 ,對一方所作的貢獻或付出,法律不予認可的話,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質疑。因此,筆者以為,在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對婚姻法關于 “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應作進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設計上更合理,司法實踐上更具可操作性 ,這不僅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面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需要。為此提出以下設想:

1、對于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請求經濟補償。以避免離婚時夫之財產可能脫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難保財產分配 。

2、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具體辦法如下:

(1)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設立各自的個人財產帳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 自所有財產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為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一方的補償,離婚時.只要一方符合補償的相應條件,就應該將其補償份額劃歸獲得補償的另一方所有。

(2)設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確認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離婚后婦女有住房。即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包括以住房補貼。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凡屬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無權私 自處分,即使是婚前房產。在共同財產不足以補償另一方時。就以婚前個人房產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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