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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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1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預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對簽訂、履行以及終止三個方面的管理。而這三個環節,也是施工合同出現糾紛問題的主要環節。施工合同包含的內容較多,一旦出現糾紛問題,勢必會影響整個施工的進度以及合同主體的經濟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糾紛預防管理的措施,將合同可能出現糾紛的概率縮小,以此來確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約束、規范合同主體的行為,從而實現合同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主要為建設單位、承包商,合同的內容是涉及這兩位主體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以及義務。具體來講,建設單位主體的權利以及義務為將建設工程項目,以整體或部分為界限進行外包,并承擔承包商的外包款項。而承包商的權利以及義務為,滿足資質要求的情況,按照雙方所約定的工期期間內,合法合規、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項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質保期、工程款項使用情況、施工技術、監管等多個方面有明確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的施工涉及較多,所以合同內容也較為復雜,這也是合同容易出現糾紛的重要原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終止三個環節中,合同主體對于合同的內容存在異議是合同糾紛的主要內容,而合同引發糾紛的內容有著不同的形式,這就導致建設工程的施工工期、質量等要素會受到合同糾紛所帶來的影響,而產生變動。根據調查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類型:

(一)合同管轄權糾紛一般情況下,發生合同管轄權的糾紛的合同主體多為承包跨地區、跨省、跨國建設工程的建設企業,合同管轄權糾紛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項的索賠、工程質量等,這類內容的糾紛,從合同上看,可以被歸屬于房地產合同的糾紛。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房地產合同的糾紛是由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和處理,對于跨地區、跨省、跨國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合同簽訂內容沒有明確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建單位資質不足掛靠建設單位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承包商以及建設單位發包單位的款項索賠等工程質量、工程款項索賠方面的糾紛歸屬于合同管轄權糾紛。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糾紛有關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糾紛,一般多出現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劃分。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認定無效時,合同主體不能強制性要求繼續合同事項的履行,而在這個過程中,過錯方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如果雙方都是過錯方,均具有責任的情況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據過錯大小來決定責任大小,判定責任。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時,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具體來講: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的過錯方在于施工單位,那么合同另一主體,建設單位需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已驗收合格的項目、已驗收為未合格項目以及其他未開工項目進行相應的處理,如已驗收合格項目折價賠償,已驗收未合格的項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二次的修復施工,再根據驗收情況來采取措施,合格即折價賠償,不合格,施工單位需要賠償并清場,其他未開工的建設項目重新選擇施工企業。如果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的過錯方為建設單位,那么建設單位需要賠償合同另一主體的相關費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認定合同無效情況時,需要根據驗收合格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陰陽合同糾紛“陰陽合同”糾紛,是近幾年較為常見的合同糾紛情況。建設工程陰陽合同糾紛主要是合同主體有著不同事項、內容的兩份合同,在針對合同內容認定、條款處理時引發的糾紛。由上述幾項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型來看,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體在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方面存在不足,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監管職能不足,我國有關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等。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前期,存在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鉆漏洞,損害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主體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務必要做好預防管理的措施,減少合同糾紛發生的幾率。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預防管理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主體主要為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但是側面上其還有合同約束的第三方,引發合同糾紛的原因較多,而合同糾紛的內容也極為復雜,基于合同糾紛后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雙方以及其他方面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提前做好合同糾紛的預防管理措施,從源頭杜絕合同糾紛現象的發生,是極為必要的。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雙方內部的管理與建設一方面,建設企業是施工合同的主體之一。其管理人員首先需要具備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認識合同的重要性,明確依法簽訂建設合同,并在合同內容中明確雙方權利以及義務是符合企業效益的意識,然后,外聘擅長建筑項目施工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以及技術專家,在合同簽訂前期準備工作,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現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體,承包的施工單位,需要根據合同內容,遵守原則和法律法規,嚴格完成合同規定的事項,在這個過程中要加強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質量,并且加強內部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設,確保整體水平的提升。

(二)加強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為合同的主體,雙方需要統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內容的評審以及合同簽訂等。同時,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內容來制定合同的內容,并開展合同的評審和簽訂工作,而一旦雙方發現存在不法的現象,則需要及時停止合同簽訂的行為,并進行相關的修正,確保所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這個過程中,針對合同內容、事項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設工程專家人士,從甲乙方各自的角度來完成評審、簽訂的工作,明確合同條款內容并加以審閱,從源頭降低合同糾紛發生概率,而對于合同內容、事項中有異議的地方,合同主體雙方可以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進行重新的修正,確保雙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簽訂合同。其次,目前國內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著一些條款明確、內容詳細、責任明確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體雙方可以根據雙方實際的需求以及利益相關要素,選擇示范合同,并對其內容、條款仔細審閱,從而針對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提前做好責任的劃分,對于雙方的義務,也加以明確,能夠利用示范合同對合同主體的行為更好的約束。而且,合同主體需要根據合同嚴格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降低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變更、簽證管理等相關的變化。因此,需要實行施工合同的動態管理,對于各項合同事項,需要有明確的時間管理,同時,也需要加強憑證管理。

(三)加強政府監管以及法律監管方面的建設一方面,關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我國為了保障監管秩序以及效力,應當優化機構,確保監管職能的明確,落實監管部門的責任,從而有效落實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項目的監管責任,從外部監管來規范合同主體的行為,減少違法現象發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建筑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施工合同糾紛的問題提供有效的法律解決對策,從法律的角度加強立法,約束合同主體的行為,從而減少合同主體鉆合同漏洞和法律漏洞的行為,同時,也能夠解決過往的合同糾紛問題,以此來加強合同主體在合同管理過程的意識。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2

[關鍵詞]

一、案情

原告:遼寧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遼寧某置業有限公司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2、對施工工程進行評估決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萬元。

時間:2009.4.1

2008年3月,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方)與原告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承包方)商定,由原告施工被告開發的“XX錦園”5、6、7、8號4棟住宅樓工程,并于同月25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備案),約定死包干價格,并約定之后的投標報價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原告于 4月1日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前被告已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招標活動,但由于招投標活動的進行需要一段時間,為趕工程進度,雙方即于4月初動工。為了彌補程序缺陷,雙方于6月份完成了招投標程序,原告中標,報價清單價格為一棟2378767.15元。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多次就工程價款進行協商。被告提出按平米包干每平米建筑面積557.5元,后來加價到每平米607.5元和647.5元,原告認為按此標準結算仍然虧損而拒絕。6月17日,原告方現場停工,要求提高承包單價。6月18日,被告管理層召開會議,研究決定“5-8號樓田某項目部未簽訂合同補充條款,可依據其進場陳總承諾,其工程結算按2004年定額及2004年定額相應取費表中四類取費進行”。原被告口頭約定按2004年定額結算的意見達成,于是原告在停工1天后復工。該工程于2008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09年4月提訟,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施工工程進行評估決算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萬。2010年12月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工程成本鑒定,被告多次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鑒定,理由是雙方有合意的結算依據,不需要進行鑒定。2012年1月10日,由于法院沒有指示鑒定部門根據何種鑒定標準鑒定,遂鑒定部門單方決定依據2008年定額作出正式鑒定報告書,鑒定后的工程造價為11525755.6元。在鑒定報告作出后,法院組織雙方對鑒定報告進行質證。后一審法院經審委會討論認為,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沒有合理依據,應按2004年定額重新鑒定工程價款,但原告拒絕重新提請鑒定,法院遂駁回了原告的第二項、第三項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上訴至錦州市中級法院,認為其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提出了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不同意提出鑒定申請為由駁回是錯誤的。且按2004年定額的標準結算的鑒定應由被上訴人提出。

二、審判

(一)一審法院的判決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該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屬必須進行招投標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和國家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三條第(五)項,該工程必須進行招投標確定施工合同,但原、被告雙方先行施工,后進行虛假招投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為應付國家管理,在某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另外,法院認為該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計算應以雙方合意按2004年定額標準,經有權部門通過司法鑒定作出結論。但原告又不提出按2004年定額進行鑒定的申請,按照舉證規則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二審的判決意見

二審法院在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給予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按照2004年定額結算是有證據支撐的,在2009年5月15日庭審筆錄中,上訴人陳述:“我們停工一天又復工了,口頭答應我的要求了,按04年取費標準決算,比我們包干的要高。”這一事實有庭審筆錄在載卷為憑,可以采信。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對以2004年定額及取費標準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負證明責任,以此確定被上訴人是否拖欠上訴人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數額。本案中,上訴人主張應以2008年定額作為決算工程款的依據,理由是雙方對決算標準雖然沒有達成協議,沒有確定按哪個標準進行決算,但工程是2008年進行的施工,故工程款的決算應以2008年定額進行。但對此主張,上訴人并未提供足以證明其觀點的證據予以佐證,而上訴人在2009年的庭審筆錄中承認雙方協商以2004年取費標準決算工程款,亦承認該決算標準比包干價款高,同時,該陳述亦與被上訴人提供的2008年6月18日會議記錄載明的按2004年定額及2004年定額相應取費表中四類取費進行決算互相印證。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工程款的決算標準應是2004年定額及其相應的取費標準。

而二審法院對于上訴人無充分證據證明應按2008年定額決算工程款的事實以及上訴人又拒絕按2004年定額及取費標準進行工程款決算及鑒定的行為,視為其對自己的主張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分析

本案二審法院在審理時并沒有不當之處,而一審法院卻問題頻出。以下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時出現的諸多不足之處。

1、法院在本案的審理中存在的不足

法院的審理思路關系到案件進行得順利與否。可以看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妥之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訴訟拖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我們對此進行評析,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中發現問題出現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也利于法院理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

其一,一審法院沒有理清審理思路。原告在時,其訴訟請求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院的進一步詢問來澄清,而法院卻沒有問清相應情況。首先,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是模糊的。此合同包含兩種價格,即死包干價格與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法院判決“雙方為應付國家管理,在某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實質上應是對招投標文件的否定,而法院卻沒有對同一合同的死包干價格進行評價,實為疏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萬元,但沒有說明應按照何種標準進行支付。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也沒有對原告要求按哪種取費標準進行評估,以哪種結算標準進行結算的問題進行再一步追問。

其二,法院對于雙方招投標行為的定性上存在問題。事實上,被告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也就是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委托了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招標活動,可由于招投標活動的階段性特征,被告著急動工,因此雙方即暫時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趕工程進度。同年6月,原告中標,雙方完成了招投標程序。整個過程是合法的,雙方進行的招投標活動也是實際存在的,這并不是雙方之間串通虛假招投標的行為。因此一審判決書中所述“……但原、被告雙方先行施工,后進行虛假招投標,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最后,在鑒定問題上,法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首先,在本案中,對工程造價的評估申請是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一直反對評估,多次提出鑒定異議,并提出了雙方同意按2004年定額結算的相關證據。而法院當時并沒有重視被告的這一異議,也沒有重視這份證據,而是委托了鑒定機關進行了鑒定。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次,法院在委托鑒定機關鑒定時并沒有指示工程鑒定的取費標準,更沒有委托鑒定機關以雙方約定的2004年定額作為鑒定依據。由于法院的工作漏洞,鑒定機關隨意地選擇了無理無據的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標準,這導致了后來的諸多麻煩。再次,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其委托內容是“工程成本鑒定”,而本案應當鑒定的內容是“工程造價鑒定”,法院在委托鑒定的內容上出現了錯誤 。工程成本與工程造價是不同的概念。所謂“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各個階段所發生的資源耗費的貨幣體現,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前者指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后者指施工單位管理人中的工資、獎金、津帖、職工福利費、辦公費等。而工程造價是指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造價是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兩者存在諸多區別:其一,工程造價是針對建設方而言,而工程成本是針對承包方而言;其二,前者是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字認定的工程價格,后者是施工單位在實行工程建設中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區別,工程造價的范圍涵蓋工程成本,除工程成本外,工程造價還包括利潤、稅金等。因此,法院委托鑒定機關做工程成本鑒定是不恰當的,不能合理地評估工程的總體價格。另外,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鑒定應當提交經過當庭質證的材料。沒有經過當庭質證的材料是不能作為鑒定材料使用的。根據《最高法院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第7條:“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時,應該移交以下材料:(一)相關的卷宗材料;(二)經法庭質證確認的當事人舉證材料……”。原告并沒有向法院提交過應當按照2008年定額結算的任何證據,當然更不可能經過質證,因此鑒定機關按照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是沒有正當依據的。最后,一審法院在最初審理時既然同意原告的要求委托了鑒定機關作出鑒定,但后來一審法院又否定了鑒定機關按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報告,認為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是于法于理無據的。法院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既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又增加了案件的復雜性,同時也反映出一審法院在審理時思路不清。

綜上所述,反映了一審法院在審理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不妥之處。

2、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應注意的問題

以小見大,我們可以從本案法院審理的不足中來分析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1)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時應該準確把握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通常有如下幾個主要爭議點:一是案件的定性問題,即所述案件究竟是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抑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合同糾紛;二是俗稱的“黑白合同”問題,即存在多個合同時,它們的效力認定問題;三是工程款的結算問題;四是工程質量責任問題,以及由此產生的侵權賠償等問題;五是有關司法鑒定的問題。

本案并沒有全部涉及以上主要爭議點。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其一,結算標準問題;其二,鑒定依據問題;其三,舉證責任問題。

第一個爭議點實質上是,存在多個結算依據時應以哪個依據為準的問題。本案爭議的結算根據有四個:一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干價格,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三是2004年定額,四是2008年定額。除了最后一個不是約定外,其于都是雙方的約定。如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上是一個合同包含兩種價格,即死包干價格與招投標報價清單價格。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而法院卻認定雙方的招投標行為是虛假的,從而否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剩下的可以作為結算標準的就只有2004年定額與2008年定額。而雙方口頭約定的以2004年定額作為結算標準,則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召開領導層會議的記錄在卷為憑。至于2008年定額,雙方從未達成過此類約定,即按2008年定額結算的協議根本不存在。

第二個爭議焦點涉及到應否按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依據,按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問題,即鑒定瑕疵以及由于鑒定瑕疵而產生的證據效力問題。

除了前面提到的雙方按2008年定額結算的協議不存在之外,根據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也不符合市場慣例。該鑒定報告中自購材料采用2008年網刊4-10月平均價格,比同期市場實際價格高出太多,不能真實反映實際建筑成本;對于乙方自購材料單價,此報告中沒有按照2008年本市建筑市場實際材料價格進行找差。應該要求乙方提供所購材料發票,按實際所購材料價格進行找差。同時,2008年4月1日施工時,按市場交易習慣,全市所有的建筑工程并沒有適用當年的定額取費的做法,這違背了客觀事實。

事實上,本案的鑒定機構也存在不妥之處。先是上文提到的鑒定機構沒有詢問法院應以何種標準進行鑒定,而擅自選擇以2008年定額作為鑒定標準這一做法欠妥;另外,法院委托的是“工程成本”鑒定(雖然是錯誤的),而鑒定機構作出的是“工程造價”鑒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超出了法院的委托內容,這會影響法院對此份證據的采信。

如上所述,本案在鑒定標準、鑒定內容以及鑒定報告等方面存在嚴重的瑕疵,因此按照2008年定額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被采用。

第三個爭議焦點是,對于按照2004年定額進行鑒定的申請應由原告方提出還是被告方提出,舉證不利的后果由誰承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是訴訟提起人,在按2008年定額鑒定的結論被法院否定之后,這份鑒定報告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其他證據,原告不同意按照2004年定額再一次進行鑒定,那么就意味著要求被告給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撐,這當然由原告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有清楚地把握以上爭議焦點,才能順利地進行有理有據的裁判。歸納爭議焦點,是法院工作的必經環節,也是重中之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前提,也是為隨后的進一步審判奠定基礎。

(2)法院應當重視規范自身委托鑒定的職能。在建設工程合同案中,“慮及施工周期和施工條件的復雜性,合同價款難以預先協定,往往是暫定的,有賴于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后續實際履行情勢,借助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之力,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方能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經過鑒定、評估、拍賣(評估、拍賣在此不述)等程序。法院委托鑒定時應該注意很多問題。首先,法院應當慎重考慮當事人的鑒定請求,不應縱容當事人濫用鑒定程序,法院應當對于鑒定是否必要,鑒定結果是否與本案密切相關進行充分考察后再決定是否應當鑒定。《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 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 不予支持?!币虼?,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不是隨意啟動的,“對于雙方不能形成結算文件,又未約定結算辦法的,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造價管理規定不能協商確定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可以進行司法鑒定來確認事實。如果不通過鑒定也能查清事實的,就不應進行鑒定”。

其次,法院應明示鑒定機關以何種標準進行鑒定,鑒定的主要內容應當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切中要害。否則,鑒定機關對于鑒定的標準不清楚,有的會多次詢問法院,有的則會自行選擇鑒定標準(本案的鑒定機關由于法院沒有明示其應根據何種標準進行鑒定,則自行選擇按2008年定額進行鑒定,造成了諸多麻煩),這無疑拖延了訴訟時間,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再次,法院應當按時移送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以避免“在鑒定過程中要多次補充材料,少數承辦人甚至讓當事人直接向鑒定機構提交材料,從而無法保證鑒定材料的真實、合法,容易讓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滿而提出補充鑒定和重復鑒定,加大了訴訟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的現象發生。

最后,法院也應當考慮該如何處理鑒定機關超出法院委托內容而做出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有關鑒定結論的審查與采信問題?!皩ν馕兴痉ㄨb定不同于當事人單方委托鑒定,應當嚴格按照法院出具的委托書事項進行鑒定”。

(3)法官應在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特征的基礎上,熟練運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具有以下特征:專業性較強,標的額較大,涉訴主體多,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這要求法官應該接受相關的專業訓練,以便熟練地審理案件。以本案為例,原告于2009年4月,截至2013年8月才二審完結,期間拖延了4年之久,這對于案件雙方而言都是莫大的損失。法官在審理這類較為復雜的案件時,應當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觀情況,從而制定詳細的審理計劃,根據審理的不同階段來詢問當事人,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等。法官不能讓原被告牽著鼻子走,對于原被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就應該果斷拒絕,比如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沒有拒絕其主張,遂產生了之后的諸多麻煩,而最后,法院自食其果,又否定了自己委托的鑒定報告。

同時,法官應當熟練掌握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及本領域的法律文本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熟練掌握法律規定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前提,深入理解法律規范背后的法律意旨更是法官審理案件所必須的法律素養。因此,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熟悉度與理解度,是審判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關鍵因素。

綜上對本案的介紹與分析,只是從一個小的視角來對浩如煙海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出現的問題給予一些個人見解。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以及經濟結構的多元化發展,建設工程糾紛也日趨多樣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也日漸加大。法官應跟上經濟發展的節奏,廣泛了解各類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以便在自己處理相似案件時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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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3

第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私房建設市場存在著監督管理不力

近年來,隨著城鄉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鄉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城鄉土木結構的瓦房日漸消失,被新型磚混結構樓房取代。建房造宅是老百姓一代代人心目中不變的追求與夢想,為此他們可以傾其所有,甚至不惜“債臺高筑”。然而,在這種新興的呈現蓬勃發展態勢的城鄉私房建設市場卻存在著建筑市場缺乏規范化管理。

建設工程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長期存在并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國家對此實行了較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建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督ㄖā返谑龡l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上述單位,按照其不同的資質條件,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為此,只有具備相應法定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而個人沒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目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各種類型的公有建設項目,從勘察、設計、質監、監理等各個環節,均實施了比較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建設市場日益規范。然而針對城鄉私房建設市場卻有在監管不力的現象。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調查走訪相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到私房建設市場施工人員無證從業現象等其他相關問題幾乎未予以依法管理。依據《建筑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部門在對建設方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具體審查建設方是否具體確定建設施工企業,是否有滿足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等,是否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等,建設行政部門在有效履行上述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就可以在工程施工前審查施工人員的基本素質,杜絕無證從業現象。正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門未能較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而缺少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干預,導致私房建設市場存在太大的隨意性,而出現一系列令人擔憂的現象與問題。

第二,建設方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太大,出現角色錯位現象

老百姓蓋私房,無疑是為實現一代人或幾代人的心愿,為此他們大多認為這是個人的事情,因此在整個建房過程中往往滲雜著太多強烈的個人意愿。當然倘若他們自己具備一定的建筑知識,或者他們慎重對待,請相關技術人員測繪、制圖、質監,選擇有資質等級的合法的施工企業來承建,此種情況下,尚可以避免或減少建房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然而有的建房者,他們缺乏科學態度,主觀臆斷,為了省錢省時,為了個人需要與喜好,施工過程中可以不需要施工圖紙,或者即使有圖紙卻任意變更,要求施工方完全按其意愿施工建房,他既是設計者,又是質檢員,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其實在專業性極強的建筑施工過程中,建房者不應處于主導地位,他們未能擺正自己的位置,出現“角色錯位”現象,結果往往嚴重影響建筑施工的順利進行,甚至影響房屋質量的保證。

第三,承建方不具備建筑從業人員的必備素質,是造成房屋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4

關鍵詞:合同;糾紛;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G633.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難免產生糾紛。及時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措施,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 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見糾紛。

2.3 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包人要求補償,或發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 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

2.5 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定業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 違約發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

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5 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定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定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 ,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6 結語

綜上所述,只要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締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并在糾紛發生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互諒,互讓,爭取恰當地處理合同糾紛,就能實現甲、乙雙方的雙贏。

參考文獻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J].建筑經濟,2006,(12):101-102.

[2]鄒躍光.施工合同糾紛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及對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淺談市政工程竣工結算造價糾紛處理及預防[J].黑龍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4]雷士國.工程價款認定及建材大幅漲價對策淺議[J].建筑經濟,2004,(5):64-66.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5

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受多種因素影響,且工程本身情況復雜多變,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預料不到的問題,合同雙方從維護各自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難免產生糾紛。及時分析研究這些糾紛產生的原因并制定出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措施,對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見糾紛。

2.3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包人要求補償,或發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

2.5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定業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違約發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

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5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簽訂后,關鍵在于雙方共同履行,出現一些與簽定合同時的估計相差較大的情況,應及時簽定補充合同協議,以彌補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時可以補充合同的形式調整合同價款,并以補充合同價款形式作為中期進度付款結算的依據,以免追加合同價款太大難以執行。除此之外,①關于變更及簽證,要明確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程序,各個環節各負其責分別把關,相互制約。及時督促完善項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記錄,要嚴格簽證權限制和簽證手續程序,及時辦理現場簽證。②業主對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實施應安排合理的時間,準備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場地,技術資料和圖紙,及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③及時掌握市場材料、設備的價格波動,材料價格市場異常波動對承發包雙方都存在巨大的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范文6

【關鍵詞】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合同糾紛

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管理的相關課題,不少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多次撰文進行深討。下面結合實踐,對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問題及并由此產生糾紛的原因進行一些歸納梳理,與大家共同學習,以便在工作中可以盡量避免各種糾紛。從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產生誘因來分,可將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分為:質量糾紛;施工進度糾紛;結算造價糾紛

從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專業層面來看,可將其歸納為:合同管理不規范,不專業;合同履行不嚴格,發生合同變更未能及時修改或補充,并以書面形式進行備案;施工變更簽

證不專業、不規范、用詞不準;施工變更簽證不及時而造成的漏簽或拒簽;發生工期延誤事件責任未及時分清,并形成書面材料;工程進度款支付不及時,未按合同要求的程序形成材料等從而在結算時產生糾紛。從以上糾紛的種類來看,加強合同管理,是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有效途徑。合同管理分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個階段。

一、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要約和承諾談判過程,大量建設施工合同都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來實現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并雙方簽字蓋章后,施工合同生效。即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結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要認真學習和研究《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設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發承包雙方、招標機構應該認真吃透和深刻領會。從風險的預防和控制的理論方面講,前期控制總是優于中期、中期優于后期。還出現讓人匪夷招投標監管部門審查也存在失職行為,這樣招標文件如何通過備案審查的呢?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2、合同前期管理內容有很多,表現在招標投標階段有: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數量不準確;特征值描述不完整或漏項;招標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條款所包含的合同價款方式、風險約定范圍及風險調整辦法不明確等等。都將導致不必要合同糾紛。如“某住宅樓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為‘固定總價合同’,按施工圖紙施工,除基礎局部超深并按約定的結算方式計算外,并無其它變更”。而施工單位在結算時,竟以原招標的面積計算有誤為由,要求建設單位就多出來建筑面積按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工程造價進行補償,雙方爭執不下。有的“二級施工企業”竟然無專職造價管理人員和合同管理人員在崗,人員均為掛靠,有的即便有資格證書,也常年不做業務,純屬“名有實無”。

二、中期合同管理

建設施工合同的中期管理,實質上是合同履行過程管理。其間所涉及到工期、質量、工程進度款撥付及變更簽證管理等一系列內容。涉及到工期、質量、工程進度款撥付及變更簽證管理等一系列內容。這些內容,建設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然而施工合同雙方并不能很好去遵守,從而導致合同糾紛。中期合同管理常見的合同糾紛產生原因有: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這里有施工單位不按進度及時申報,還有建設單位不及時付款兩種原因;變更簽證不及時辦理;出現重大的合同變更而不及時修訂補充合同條款等。如在爭議焦點有兩點:一點是,返工范圍中,哪些責任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哪些責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及監理在簽署意見時若按合同要求注明圖紙原設計有吊頂部分返工責任由施工單位自負,就不至于出現爭議。二點是拆除材料利用率是否包括輔材問題屬施工單位理解偏差,若注明“包括輔材”問題也就不存在爭議了。類似這樣不規范、不專業、用詞不準確的施工簽證,在審計時經常發現。另外工期索賠發生后不能及時簽證,明確責任,造成施工結算時取證困難,糾紛屢屢發生。出現重大合同變更也不及時簽證,修正和補充,導致施工結算審核時糾紛不斷。變更的事件確實發生,但結算時,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已由當初“蜜月期”轉到“敵對期”。補充簽證困難,審計單位又無簽證依據,無法計算,造成結算久拖不決,直至走向訴訟。類似的相關問題在施工合同中均有明確規定,只是沒有引起各方重視而已。

三、合同的后期管理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結算審核、余款支付和發生保修事件的處理等方面。余款支付糾紛主要是建設單位的支付能力發生問題所導致的。發生保修事件處理不當所造成的糾紛主要

由施工單位原因所造成的。雙方在合同的后期管理中如能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自覺地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有些糾紛也是可以避免的。

結算的審核是建設與施工雙方關注的重點,這階段所產生糾紛大都是合同管理的前期和中期所遺留問題的處理,是以上兩個階段糾紛的延續,前面問題處理好,后面糾紛自然就少了。如工期索賠及費用索賠等、材料價格調整等等。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時要注意:竣工結算審核人的約定和審核期限的約定相關內容。一般約定審核人為有資質的專業咨詢機構。審核期限一般根據工程項目大小及復雜程度,工程較小的一般約定為28天,工程較大及程度較高可延長,具體可查閱財建[2004]369號文《關于印發的通

知》中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款對故意拖延審計期限的,是一種法律威懾。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時應予以約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整理和報送結算文件。同時還應辦理報送交接手續。這樣一來建設單位無形中就產生一種壓力。從而促使合同雙方更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減少糾紛,降低成本。

針對上述分析,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議如下:

1、提高招標文件的編制質量,施工合同的簽訂質量,減少合同隱患。做好招標文件的編制不僅要掌握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應對《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范文本及相關條例、標準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協議書》和《專用條款》的簽訂尤為重要,特別是《專用條款》涉及到施工工程范圍、合同工期、工程質量等級、安全施工、合同價款支付及調整、材料設備供應、違約、索賠和爭議等內容,都應在招標文件中“合同主要條款”部分進行明確,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引用并遵守的內容,從而體現招投標活動的嚴肅性。因此,各方制定其條款內容要詳細、認真、慎重,不能草率。不考慮機構業務素質,單純以低劣的“關系”和“低價”辦理招投標工作,必然導致致嚴重合同糾紛,使招標人額外付出了很高“人為建設成本”,也有背于招投標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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