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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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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范文2
[關鍵詞]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驗機構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47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22-00-01
在當代很多企業中,都應用到了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在為企業帶來巨大利潤的同時,也有可能給人們的生命安全帶來威脅。因此,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問題十分重要。
1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由于特種設備有可能威脅到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要把企業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有機結合,讓他們能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近年來,我國的國民經濟水平不斷提高,特種設備也根據工業化產業布局的調整而增加,并廣泛應用到各個企業中,人們也就更加直接地面臨著特種設備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要謹遵自己的使命,嚴格進行檢驗工作。企業作為被檢驗單位,要積極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以誠懇的態度接受檢驗。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性因素主要是由內外兩方面原因引起的。特種設備本身所存在的問題是設計不合理、產品質量把關不嚴、用料不佳等;外在原因是對設備的保養、操作不當,相關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有時還可能會發生違章作業現象。這些因素都成為特種設備的安全隱患。
2 特種設備監察部門應履行的職責
對特種設備的準入關率進行嚴格把關。對一些使用特種設備的企業,必須經過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的安全許可。
對特種設備的審批嚴格把關。企業和安裝部門必須要有政府所頒發的安裝資質,并向上級申報。
對特種設備的檢驗關嚴格把關。安裝單位對特種設備安裝完之后要向檢驗機構報檢,特種設備檢驗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工作。
對特種設備操作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在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后才能上崗,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企業安全生產的目的。
3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為特種設備提供安全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一直忽視的環節就是安全服務。設備檢驗機構應主動為特種設備進行安全服務。因此,作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來說,要樹立服務意識,積極為被檢單位做好服務工作,強化學習觀念,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責,做一名優秀的“檢驗員”。同時,還要樹立為大局著想的意識,將一些存在危險性問題的企業及時上報,發揚求真務實精神。
4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困難
相關調查數據表明,兵團的特種設備仍有少數沒有經過檢驗,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特種設備的安全問題沒有引起企業相關部門的重視,企業對設備的安全管理認識不夠,還有一些企業中的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把安全隱患提升到法治的高度來看待,甚至對檢驗機構的檢驗也是消極應付。正因為這些設備問題的存在,嚴重威脅了人們的生命安全。
政府要時時刻刻的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措施進行落實,為提高特種設備的安全水平做出貢獻。
5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應用
為推動安全管理體系建設,企業要加強特種設備管理的安全意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也要提高服務意識,對企業的特種設備進行檢驗和監督,重視安全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體系中做到以下要求:在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體系,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企業應加大對特種設備的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完善設備設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治理;應對自己的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知識的教育,讓員工在操作機器的時候有較強的安全意識;企業在日常應對員工進行訓練,演習緊急救援;企業對事故發生后所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經濟方面的責任。
6 結 語
只有落實安全監督和監管工作,才能為廣大人民群眾創造出一個和諧穩定的生活環境。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離不開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因此作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加強自身的服務意識,為特種設備企業服務,積極檢查和監督。作為擁有特種設備的企業,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時應端正自己態度,積極配合檢驗工作,這不僅是對自身企業的負責,也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負責。只有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和企業做到和諧統一,才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主要參考文獻
[1]謝浪濤.特種設備安全及檢驗工作管理平臺開發應用[D].長春:吉林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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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志剛.基于檢測流程控制的特種設備管理系統開發[D].成都:電子科技大學,2013.
特種設備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 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h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 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三)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四)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五)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六)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七)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八)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一百條 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特種設備范文4
【關鍵詞】 特種設備 安全管理 幾點做法
“6.23事故”:2011年6月23日,我公司設備租賃站2號庫北側倉庫現場使用海虹20噸吊車裝卸液壓支架,在吊卸第16號支架放至第二層時,碰到鄰近的第二層的第15號支架,致使15號支架下滑,15號支架的尾梁將站在支架與吊車之間的用長柄工具給支架擺向的工人***擠壓在吊車后保險桿上,致使***胸部擠壓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由于15號支架下層支架的前立柱未收縮到位,造成頂梁前高后低,頂梁形成斜坡,且當時正在下雨,支架之間的摩擦力減小,致使15號支架受碰撞下滑。
事故間接原因:
(1)當班工人***站位不當,站在支架尾梁與汽車吊保險杠之間,兩者間距僅為1.35m,工作時人與支架距離太近。(2)現場作業時,缺乏統一指揮,對吊卸作業人員站位不當沒有及時糾正;現場缺少監護人員。(3)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預知到存在的潛在危險。(4)起吊司機在起吊臂下有人的情況下繼續作業。(5)缺少起重作業的操作規程、措施、安全管理規定。
因使用管理不善、人員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容易發生一些意外事故,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事故及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不容忽視。我礦特種設備主要包括場內機動車輛和起重機械,根據我們在安全監察中掌握的情況,認為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
特種設備使用部門要提高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指定特種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如:使用、管理、安全監察部門等。同是配備了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特種設備管理工作,分工明確,職責清晰。各職能部門對特種設備日常管理和作業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
2 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特種設備只有在其設計的運行環境和操作條件下,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才能安全運行。因此,應根據特種設備各自使用特點,逐步了解和適應其運行規律,建立、完善特種設備使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加強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徑,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并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人,并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心,使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責任明確,又互相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企業對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負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安全管理人員應該熟知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基本知識,負責監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監控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操作人員應該嚴格遵守特種設備技術規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嚴禁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只有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才能真正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減少和避免人為影響因素,消除企業內部之間、上下之間、管理與生產之間的不協調因素,有效的克服不講責任、職責的混亂狀況。
3 規范技術資料管理
按照傳統慣例,人們比較重視設備現場操作忽視設備技術資料的管理,造成設備資料殘缺不全。這不僅給設備管理和維檢修帶來很大困難,而且因資料缺乏詳細記錄,容易疏漏某些不安全環節,增加特種設備的危險性。為此,所有特種設備臺賬、檔案、運行日志、維修保養記錄等都要進行規范管理。技術人員可以隨時清楚掌握每臺設備的技術狀況,及時處理潛在隱患,提高設備運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
4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原因表現為人的不安全行為或者設備的不安全狀態。在特種設備的使用過程中,由于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屢屢發生,對人為因素,應通過培訓教育來糾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獲得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未取得上崗資格證人員不得上崗操作。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了解其結構特點、性能和用途,認真理解其設備的注意事項。作業人員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才會有保證。
5 加大安全監察力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要加大安全監察執法力度,加強現場監察,對發現非法操作、非法上崗等現象堅決進行查處。對特種設備事故,堅決做到“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處理不放過,職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以達到通過事故處理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6 加強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提高設備完好率,降低設備故障率
特種設備如起重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往往處于高溫、露天環境中,惡劣的天氣易造成設備的銹蝕、損壞,使用過程中易造成磨損、電氣裝置失效等。作業人員每天作業前應對特種設備及作業環境進行檢查,及時避免事故發生。日常精心的維護保養,可有效改善設備的技術狀況,提高設備安全性能。與此同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強制性檢驗,因此,使用單位應定期聯系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特種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也可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
7 結語
安全為天,生命至尊,要進一步提高防范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防止發生各類安全事故。
參考文獻: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0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2012年.
特種設備范文5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營造特種設備安全法制氛圍,特制訂本方案。
范圍和形式
本次比武活動范圍: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和基本知識的掌握、運用,以及各種類型特種設備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救援操作。
本次比武活動分省級比武和設區市級比武,采取書面競賽、現場操作競賽和搶答競賽三種比賽形式,層層選拔。設區市級比武在省局指導下由各設區市局組織,省級比武由省局組織。
活動步驟
(一)動員學習階段。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各設區市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比武方案,并督促各縣(市、區)局對轄區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動員、學習、訓練,做好比武準備。各設區市局比武方案請于10月20日前報省局。
(二)設區市級比武階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各設區市局根據方案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書面競賽、現場操作競賽和搶答競賽,選拔優勝選手。書面競賽應覆蓋轄區內所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現場操作競賽和搶答競賽應覆蓋轄區內大型賓館酒店、機場、車站、醫院、黨政機關等重要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三)省級比武階段。11月下旬,各設區市局組織隊伍參加省級比武競賽。每支參賽隊領隊1名、選手3名,參賽選手必須為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持證安全管理人員。各設區市局的比武活動情況和參賽人員名單及所屬單位應于11月20日前報省局。
省級比武分書面競賽、現場操作競賽和搶答競賽三種形式,其中搶答競賽又分預賽和決賽,預賽選出8個隊參加決賽。各參賽隊按書面競賽和現場操作競賽的總成績進行排位,根據位次給予起評分,帶入搶答競賽的預賽。第1名起評分為130分,2-4名起評分為120分,5-7名起評分為110分,8-11名起評分為100分。每支參賽隊各派2名選手參加搶答競賽的決賽,決賽各隊起評分均為100分,現場評出名次。
活動評獎本次比武活動設個人優勝獎、集體優勝獎和優秀組織獎三個獎項。
(一)個人優勝獎6名。根據省級比武書面競賽和現場操作競賽的個人總成績產生,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
(二)集體優勝獎8名。根據省級比武搶答競賽的決賽成績產生,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4名。
(三)優秀組織獎3名。根據各設區市局比武活動組織情況評比產生。
有關要求(一)各設區市局要高度重視本次活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要結合“抓基層、打基礎、規范管理”工作,促進全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學習業務,形成崗位練兵的良好風氣。
(二)各設區市局要主動聯系相關新聞媒體,對本級比武及時進行宣傳報道;同時,要督促轄區內所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參加本次活動。通過本次活動和宣傳報道,努力營造廣大人民群眾“關愛生命、關注特種設備安全”的社會氛圍。
(三)本次比武活動成績納入年度考核,獲得集體優勝獎的單位將酌情予以加分。
其它事項(一)本次比武的具體范圍見附件。其中,書面競賽分選擇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分析題等題型;現場操作競賽分普通機房特種設備、無機房特種設備的應急救援;搶答競賽分必答題、搶答題、風險題等題型。
(二)設區市級比武賽區設在各設區市,省級比武賽區設在南昌市。省級比武由省局組織出題和評分,現場操作競賽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評委,現場評分;搶答競賽組織有關企業代表觀摩,邀請有關領導、專家擔任評委,現場評分和頒獎,并邀請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報道。
特種設備范文6
一、組建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目的
組建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對加強在用特種設備的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將起到積極作用。同時,為本區“4050”人員提供相對穩定的就業崗位,以促進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
二、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任務
特種設備安全協管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延伸,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組建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實施屬地化管理提供了組織保證。協管隊伍應充分利用貼近社區的優勢,實現網格式區域覆蓋,分級負責,落實責任,實現長效管理。其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
(二)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規,制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三)認真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協管工作,做到定期巡查、抽查、專項檢查相結合,實現全方位區域覆蓋,不留死角;
(四)定期向所在鎮、街道以及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報巡查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狀況;
(五)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糾正并報告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三、項目組織形式
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要求,以非正規就業組織形式,在區組建特種設備安全協管服務社。我區共配備33名特種設備協管員,目前暫安排31名,除朱涇鎮配備3名外,其余鎮、街道各配備2名。
四、人員招聘和培訓
(一)招聘工作按照“公開條件、自愿報名、統一考試、擇優錄取”的原則,由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招聘工作。招聘對象為:具有本區戶籍,高中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的失業人員、下崗協保人員以及農村富余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具有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使用操作工作經歷的人員。特種設備安全協管服務社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或上崗協議,并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備案手續。
(二)特種設備安全協管員的上崗培訓納入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范圍,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培訓實施方案的制定,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培訓與管理。經考核合格后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發放“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五、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管理
按照“統一管理、統一紀律”的原則對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實施管理。
(一)業務管理與協調。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業務管理,及時協調、處理特種設備安全協管員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
(二)日常管理。鎮、街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對協管員的工作進行考核和內部監督。建議納入各鎮、街道安全辦工作。
六、經費標準與來源
參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組織實施萬人就業項目的試行辦法》(號)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項目的經費標準和來源:
(一)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項目的經費標準
1、協管員每人每月收入一般為1000元(包含交通、誤餐費補貼),每月固定發放800元,另每月200元作為獎金,經考核后按季發放;
2、招用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按照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繳費標準或小城鎮保險的繳費標準予以繳納;
3、勞動防護及識別用品費用為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
4、必需的日常辦公管理經費。
(二)特種設備安全協管項目經費按以下渠道和比例列支
1、市財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
2、區縣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予以交通、誤餐費補貼;
3、各鎮、街道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標準予以補貼;
4、不足部分由區財政予以解決;
5、今后如有收入調整等,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