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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用房租賃范文1
地址:
電話:
乙方(承租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租賃_____廣場房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位置及面積
:該房屋位于 市____路__號_____廣場產權標識 __層 號房(實際標識 座 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屋)
二、租賃用途
:乙方租賃的該房屋僅用于辦公,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三、租賃期限
:
3.1本合同租賃期為:__ 個月,即自 _ 年 月 日起至 ____年 月 日止。免租裝修期為 _ 個月,即自 __ 年 _ 月 _ 日至 __ 年 __月 __日,免租裝修期間免收房屋租金,但乙方仍需按時向_____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繳納這期間的物業管理費、電費等費用。
3.2續租:該房屋租賃期限屆滿,乙方即享有優先續租權。乙方如需繼續租用,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向甲方提出,續租租金按照當時的市場行情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如上浮則不超過原租金的 __ %.
四、租金
4.1該房屋每月的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為 __ 元/平方米(稅后租金),共計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發票由乙方自行負責。
4.2乙方采取按每 __ 個月為一期支付的方式向甲方交付租金,并在每一期到期____個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每一期的租金計: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期的租金應于 __ 年 __ 月 __ 日前支付。
4.3支付方式:由乙方按以下帳戶支付租金給甲方:
開戶行:
帳戶名稱:
帳號:
4.4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據。
五、履約保證金
5.1履約保證金按壹個月租金標準收取。
5.2在雙方簽訂本租賃合同后,乙方應于 ___ 年 __ 月 __ 日前支付履約保證金(計:_____元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收到保證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據。
5.3履約保證金的退還:租賃期滿,經甲方驗收,若乙方承租的房屋無損壞(雙方特殊約定和自然磨損除外),且無其它欠款,在乙方辦理退房手續時退還(不計息);若因乙方違約導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房屋裝修
6.1乙方在裝飾裝修該房屋前,需將裝修方案和施工圖紙,向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申報,并經審核同意后,方可入場施工。如涉及改變房屋結構、原有消防布局等裝修,乙方則須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報批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乙方方可實施裝修。
6.2乙方所有裝修活動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遵守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6.3乙方進行房屋裝飾裝修、增添設施、中央空調和消防設施改造等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7.1甲方確保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有抵押或債務糾紛應向乙方明示。簽定本協議時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該房屋的產權證、國土證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并將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甲方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應出示購房合同原件。
7.2甲方應于_ __年 __ 月 日前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7.3甲方委托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權監督乙方遵守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物業使用手冊》、《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及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7.4在本合同租賃期內,如該房屋發生轉讓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本合同繼續履行。
7.5甲方委托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本物業的公共設備設施、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負責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事項的協助管理。
7.6按本合同之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7.7 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①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擔為乙方變賣、保管、賠償等責任。
②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③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8.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轉租他人。
八、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8.1按時足額繳納該房屋租金及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的有關費用。
8.2租賃期內擁有該房屋及其共用部位的使用權。
8.3乙方應遵守本物業《業主臨時公約》、《物業使用手冊》及各項物業管理制度,履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8.4如乙方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設施設備的,由乙方負責賠償損失并恢復原狀。
8.5甲方或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修繕或處理突發事件采取避險措施時,乙方應積極配合。
8.6按照公平、合理、安全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采光、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8.7負責做好該房屋的消防管理、安全防范等工作,如因乙方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8.8房屋使用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8.8.1乙方自用部位的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的日常修繕、維護費用由乙方承擔。
8.8.2乙方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網絡費、電話費、室內電費等使用該房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9.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變更、終止本合同。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①擅自將該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②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③無故拖欠租金1個月以上的(含1個月);
④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的。
10.3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十、違約責任
10.1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提供該房屋供乙方使用,逾期甲方每日按月租金的 5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0.2乙方無故拖欠租金1個月以上的(含1個月),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沒收壹個月租金的履約保證金,并追收所欠費用。
10.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房屋轉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則應向甲方支付兩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0.4乙方違反《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或本物業管理制度,甲方或時代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有權制止、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0.5 租賃期內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或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搬離房屋,甲方應雙倍向乙方返還履約保證金并賠償乙方的裝修損失(合理折舊后)
10.6一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違約方全部承擔。
十一、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通知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且在下列情況下應視為已經充分送交:
(1)專人遞送;
(2)通過掛號或保證遞送的郵件發出;
(3)通過電傳、電報或傳真形式發送并取得必要的回答。
下列情況下通知應視為有效送達:
(1)專人遞送到對方約定的地址;
(2)通過掛號或保證遞送郵件,在寄出七日后視為送達;
(3)通報過電傳、電報或傳真形式發送,以電文發出之日期視為送達。
十三、其他約定
甲方簽定本協議之前要向乙方出示本人身份證以及該房屋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如甲方未能出示,則乙方有權延遲支付保證金及租金,直到甲方出示該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若由于甲方未能出示該房屋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復印件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該房屋,則甲方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且賠償給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四、
本合同共5頁,壹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并于乙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1、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表或房產證復印件(含平面圖) 2、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提供: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證件號碼:
辦公用房租賃范文2
承租人:___ (以下簡稱乙方)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甲方愿意將位于咸陽渭城區朝陽路長慶石化小區新區第53號摟4單元6樓601的私有樓房以每月租金 元租給乙方僅為單位辦公 之用。租期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此合同以資共同自律遵守,不得反悔違約。
一、物業管理費(包括水。電,暖。衛生費,電視閉路費)全部由乙方承擔,并與租金同時付給甲方。
二、乙方在租住期間必須遵守本小區有關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環境衛生等其他管理規定,不得從事非辦公等其他包括“黃賭毒”在內的一切有礙鄰居正常生活的違法違規違約活動,否則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擔。
三、乙方在租住期間不得私自將現租住房以任何名義方式出售。轉租,轉借他人,否則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甲方同意乙方因為辦公需要對該租住房進行適當裝修裝飾,其費用由乙方承擔,裝修時不得隨意對房屋進行建筑結構改造,亂接水電,暖線路,不得破壞房屋內外原有設施。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甲方應尊重乙方合法權利,不得隨意追加租金
六、合同到期后除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續租續簽《租房合同外》。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搬出非甲方的一切物品。否則甲方在十日之后將對房內滯留物品按乙方自動放棄物品處理。后果由乙方負責。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續租該房時,原屋內由乙方裝修部分不得拆卸故意破壞或者折價要求甲方付費,應作為雙方誠信守諾愉快合作乙方友情贈與甲方行為。
八、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認真協商。逐字逐句慎重認可簽訂。合同內容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增減,修改,涂抹,偽造。因此甲乙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均屬違約,違約方付對方違約金 五千元,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九、合同簽訂立即生效時乙方必須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期全部租金 元及物業管理費(包括水。電,暖。衛生費,電視閉路費 元,共計 元,大寫 元,甲方同時向乙方簽寫收款收據。
十、合同簽訂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
辦公用房租賃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進口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物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1.1 甲方將位于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村______幢的倉庫以及辦公用房一間租賃給乙方使用,倉庫租賃面積經雙方認可確認為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實際租賃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辦公用房面積為______平方米。
1.2 乙方租賃此倉庫用于______海關審批,驗收合格的公用保稅倉庫。
1.3 此為獨立的兩層磚混結構倉庫,自成一體。租賃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4 根據保稅物品數量少,體積小的特殊性,在海關允許的情況下,乙方將酌情把此倉庫的一樓,委托甲方統一經營管理。
第二條 保稅物資的管理
2.1 乙方租用甲方倉庫所存貨物系海關監管物資,未經杭州海關許可,甲方不得擅自轉移、拆封、提交或作其他處理。
2.2 甲方負責提供______小時不間斷的保安人員,以確保乙方存儲貨物的安全和完整。如發生盜竊等導致貨物短少,乙方應及時向杭州海關報告,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條 免租期及租賃期限
3.1 倉庫及辦公用房租期為______年,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 租賃期限屆滿前______個月,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宜,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四條 租金和其他費用
4.1 倉庫一樓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二樓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辦公用房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按月支付,將租金匯入甲方指定的下列帳戶,或按雙方同意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乙方應于每月______日或該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如逾期______天未支付,自第______天起應向甲方按______%/日,支付滯納金。
第五條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和保養
5.1 乙方在免租期內,將按海關有關公用保稅倉庫的要求,對倉庫進行裝修、改建,加裝監管設施。乙方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并經甲方同意后,進行裝修。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實施。
5.2 乙方在租賃期限享有倉庫所屬設施的專用權。乙方應負責倉庫內專用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并保證在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運行狀態隨同倉庫歸還甲方。甲方有權檢查監督。
5.3 甲方在倉庫的管理上,必須保持倉庫的清潔、干燥、衛生,采取必要的養護措施,不發生霉爛生銹、蟲蛀,保證貨物安全儲存。
5.4 甲方負責乙方租用倉庫水、電的供應,提供基本設施及裝卸設施,以保證乙方的正常工作,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
5.5 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租用辦公用房的水、電以及通訊等基本設施,以確保乙方及海關人員的正常工作,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
5.6 甲方應在倉庫按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滅火器和其它消防設施,保證已通過定期的消防驗收并向乙方提供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7 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做好消防工作。
5.8 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保險責任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負責購買保險。凡因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雙方應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處置。
第七條 廣告
乙方根據杭州海關對公用保稅倉庫監管的要求,在倉庫周圍及道路口等明顯方位需設立廣告牌的,甲方應予配合,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審批工作。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
本協議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于提前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倉庫,并將其返還甲方。
第九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0.1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10.2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倉儲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進口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用房租賃范文4
關鍵詞:綜合指數;房地產;價格;評價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識碼:A
關于房地產價格問題始終是一個熱門話題,對于一個城市中的居民,當經濟收入在滿足日常生活的前提下較有剩余時,人們考慮的是為子女提供一些資本的積累,將剩余投入資本市場、炒房、購房留給子女;同時考慮退休后的自身安置,沿海城市、南方城市等選擇適合養老的地理位置和氣候環境購房。對于剩余價值高昂的富商,購置高檔商品房、高檔別墅等早已不是問題,他們追求的心理指數。
那么,就某一城市而言,現有的房地產價格是高或低,人們也一直在探討,甚至是抱怨。始終沒有找到一個標準或衡量的尺度。為了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分析,本文采用綜合指數法對房地產的價格波動情況進行評價。
1 房地產價格指數
1.1 常用的房地產指數種類
傳統的反映房地產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方法是房地產價格指數。房地產價格指數(Real estate price index)是反映房地產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相對數。它是通過百分數的形式來反映房價在不同時期的漲跌幅度。常用的指數種類有:房屋銷售價格指數、房屋租賃價格指數、土地交易價格指數。
房屋銷售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房屋銷售價格變動程度和趨勢的相對數,它是通過百分數的形式來反映房價在不同時期的漲跌幅度。包括商品房、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各大類房屋的銷售價格的變動情況。
房屋租賃價格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內房屋租賃價格總水平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相對數。房產租賃價格是指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所取得租金的價格。房屋租賃指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屋使用權。它包括住宅租賃、辦公用房租賃 、商業用房租賃、廠房倉庫租賃部分和旅館飯店客房租賃五部分。
土地交易價格指數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開發之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的價格的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
土地交易價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建設單位在進行商品房開發之前,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際支付的價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繼開發費用、稅費、各種手續費和拆遷費等。它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旅游和娛樂用地及用于建造辦公、教育、醫療科研、服務用房等其他綜合用地四部分。土地交易價格指數,就是指反映一定時期內土地交易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相對數。土地交易價格指數的主要分類為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旅游用地等。這三套指數的計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級匯總的方法。
1.2 現行指數編制方法的缺點
現行的房地產價格指數編制方法包括:成本投放法、中位數價格法、重復交易法、特征價格法和混合模型法等。我國目前包括“中方指數”在內的十余種房地產指數,均存在著編制理論不完善和實際操作不規范等問題。
“中房指數”編制方法采用了抽樣調查方法,在對市場商品房項目進行調查的基礎之上,采用聚類分析方法,確定樣本,然后對樣本進行較長時間的跟蹤調查。這種方法的缺點主要有:
1.2.1 指數測算方法不完善?,F實應用的公式未考慮物業結構類型的變動,公式所選用的權重是報告期的物業面積,而原始公式所用的權重是固定的(即基期)的物業面積。原始公式的優點在于剔除了因物業結構變化所引起的指數變動,使得指數變動完全表現為物業價格的變化。現實應用的公式則操作簡便,實施費用降低,但如果完全按照加權平均法的樣本選擇方式,則會在指數中包含非價格變化因素。
1.2.2 樣本數據缺乏代表性。樣本數據是編制指數的最基本的資料,為保證指數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首先應保證足夠的樣本量均勻的樣本區域和物業類型分布、樣本數據的及時更新、樣本數據的真實性和連續性等。目前在房地產指數編制的樣本數據方面存在著樣本規模小、樣本區域和物業類型分布不合理、樣本數據缺乏時效性、連續性、真實性等問題。
1.2.3 指數應用受限制。目前我國各類房地產指數在應用上尚顯稚嫩。一方面,由于指數本身不完善、質量不高、指數的變動與市場的實際變化趨勢可能并不相符,從而影響了指數的應用;另一方面,囿于國內目前關于房地產市場、房地產價格、房地產指數的理論研究深度的限制,以及房地產實際從業者對市場研究工作的輕視甚至忽視等原因,房地產指數的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
2 基于綜合指數評價法的房地產價格分析
2.1 資料與方法
本資料來源于國研網數據中心:全國1998-2008房地產銷售價格指數、土地交易、租賃價格指數、物業價格指數統計資料。
2.2 計算評價指標的相對比數據,即指標數值化。
2.3 計算綜合指數I
按同類指數相乘,異類指數相加的方法,進行指數綜合。計算公式:
其中,I為綜合指數,m為指標數,n為指標類別數,i為組別,j為指標序號,Yij為第i類第j項個體指標數。可求得各年份的綜合指數。
4 綜合指數評價房地產價格
為了減少現行指數編制方法中指數測算方法不完善、樣本數據缺乏代表性和指數應用受限制等三方面不足給房地產價格評價帶來的偏差,可以根據房地產銷售價格指數、土地交易價格指數和房屋租賃價格指數等三方面指數中的子項目指數,運用綜合指數評價方法對房地產價格進行評價分析,并且驗證單獨從上述三方面指數進行評價的準確性。
房地產銷售價格指數中的子項指數包括:①住房:經濟適用房、普通住房、豪華住房;②非住房:寫字樓、商業用房、其他;③公房:住宅;④私房:住宅、非住宅。
土地交易價格指數:①居民住宅用地:豪華住宅用地、普通住宅用地;②工業用地;③商業、旅游、娛樂用地;④其他用地。
房屋租賃價格指數:①住宅:公房、私房;②辦公用房:高標準寫字樓、普通辦公用房;③商業用房;④廠房倉庫:工業廠房、倉庫。
將子項目指標分別代入上述評價模型,即消除線性編制辦法對評價帶來的偏差,可求得更準確的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1]王西軍.我國房地產泡沫的測度評價[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9.9.
[2]張穎,趙小虹.完善中國房地產指數編制方法的研究[J].上海房地,2007.3.
辦公用房租賃范文5
房屋銷售價格漲幅擴大
一季度, 全國房地產市場整體溫度較高,局部冷熱不均。房地產開發投資比去年同季增長三成以上,其中土地購置金額和面積比去年同季增長均超過了六成。房屋銷售價格漲幅增加,一季度與去年同季相比,全國房屋銷售價格上漲4.8%,漲幅比去年四季度擴大了1.3個百分點。分地區看,東部地區的寧波、上海、青島、南京、南昌等地房屋銷售價格繼續保持大幅增長,漲幅分別為20.6%、11.8%、11.4%、7.4%和5.9%;西部地區的重慶、銀川、西寧等城市,房屋銷售價格也分別上漲6.8%、2.5%和2.3%;大連、長沙、昆明和烏魯木齊等城市房屋銷售價格則出現了小幅下降。
一、商品房銷售價格比去年同季上漲5.0%。在商品房銷售中,住宅價格上漲5.2%,其中,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銷售價格分別上漲3.8%和5.8%,豪華住宅價格上漲2.3%;非住宅用房銷售價格上漲2.5%,其中,寫字樓、商業用房和其他用房銷售價格分別上漲3.8%、1.5%和5.8%。
二、私有住房銷售和公房交易價格持續上漲。一季度,私有住房價格比去年同季上漲4.4%,其中住宅銷售價格上漲4.3%,非住宅銷售價格上漲4.9%。公房銷售價格與去年同季走平。
土地交易價格攀升勢頭較猛
辦公用房租賃范文6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有房屋附屬設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內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燈、綠化及圍護設施等。但由市政、電力部門管理的除外。
第三條 地處農村的全民所有和屬于城鎮集體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市區、建制鎮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在農村(包括非建制鎮)的房屋。
第四條 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接受市、區、縣房產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條 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本市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
(四)負責對區、縣房管機關的業務領導;
(五)負責對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六)負責對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部隊設置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七)負責對危險房屋的審定和對危險房屋鑒定單位的資質審查;
(八)匯總公有房屋資料,編制公有房屋統計報表;
(九)負責調整市屬局級以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
(十)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十一)會同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對遷建單位原址房屋及場地進行調整;
(十二)負責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管理;
(十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十四)受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其他行政職責。
第六條 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
(三)對本區域內公有房屋經營機構或部門進行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四)負責本細則第五條第(六)項以外的公有房屋經營機構的資質審查;
(五)審定委托范圍內的危險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匯總本區域內的公有房屋資料,填報統計報表;
(七)負責對公有房屋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八)負責本區域內優秀近代建筑保護的日常管理;
(九)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第七條 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應指定部門負責使用管理。
所有人出租房屋,應設置經營機構或委托其他房屋經營機構經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門負責經營。
房屋經營機構應建立房屋經租帳戶,并配備必要的經租業務人員、維修養護人員;經租大樓公寓的房屋經營機構還應配備電梯駕駛人員。具體配備標準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應按市房管局的規定統一設置房屋經營機構。
第八條 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應向市或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其中,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市屬局級以上單位、中央和外省市單位在滬機構、企業以及部隊向市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其他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辦理申請登記。
未按規定設置房屋經營機構的單位不得出租公有房屋。
第二章 權證管理
第九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所有人應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應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經審查確認后,分別發給《房屋共有權證》;按份共有的應在《房屋共有權證》上注明房屋所有權份額。
所有人為償還債務將房屋抵押給債權人而在房屋所有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債權人應會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經審查確認,發給債權人《房屋他項權證》,并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他項權利的內容?!斗课菟棛嘧C》隨著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是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由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
第十條 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申請擴建、改建、加層、拆除房屋,辦理房屋的交換、調撥、投資、分析、合并等產權變更手續以及抵押、保險等事宜,須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全民所有房屋所有人在處分其房屋時,還須按規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共同共有房屋出賣時,須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出賣,但出賣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十一條 下列公有房屋所有人應向市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一)部隊所有的房屋;
(二)市屬局級以上機關所有的辦公房屋;
(三)市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出租給涉外單位、部隊、市級機關使用的房屋;
(四)單位購買的市區私有房屋;
(五)單位購買的市區非居住公有房屋。
其他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以及房屋所有權變更、注銷登記,必須持法人資格證明和房屋所有權來源的證明,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層的房屋,須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筑工程執照和建筑竣工圖紙等資料,在房屋竣工驗收接管后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二)購買、交換產權的房屋,須提交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文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三)調撥和投資入股的房屋,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調撥文書或協議書,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四)合并、分析的房屋,須提交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五)受贈的房屋,須提交贈與書或協議書(按規定需要公證的,應提交公證書),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六)拆除的房屋,須提交批準拆除的文書,自拆除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七)滅失的房屋,須提交滅失情況報告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自滅失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八)因抵押等獲得他項權利的,須提交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自設立他項權利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九)因他項權利的消失而撤銷《房屋他項權證》的,須提交他項權利消失的證明文件,自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撤銷登記。
所有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經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登記;但延期登記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三條 凡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應在接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發給《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十五天內發給《房屋他項權證》。
房屋登記發證機關對發出的權證有權進行查核驗證,發現有錯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應妥善保管。發現權證有錯誤的,應及時向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更正;遺失權證的,應在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及時登報聲明,并在登報后三個月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十五條 所有人出租房屋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共有權證》。授權或委托房屋經營機構出租的,須辦理授權或委托手續。
第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住房調配單和戶口薄,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住房調配單十五天內發放《租用公房憑證》。
《租用公房憑證》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合法憑證。承租人憑《租用公房憑證》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籍手續。
《租用公房憑證》由市房管局統一印制。
對未發放《租用公房憑證》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分期分批補發。
第十七條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的租賃雙方應訂立租賃合同。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租賃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積、設備、用途、月租金、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按規定調配(以下簡稱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十年。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受配人在辦理租用手續時,須持其上級單位或市房管局的房屋調配使用單;中央和外省市單位駐滬機構和企業還須持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協作辦公室批準設置機構或開辦企業的文書。
調配的公有非居住房屋受配人,憑房屋調配使用單在一個月內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出租人應在收到房屋調配使用單的十五天內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對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原承租人,由出租人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租賃合同的期限。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即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八條 調配的房屋受配人逾期不辦理租賃手續的,其調配使用單和住房調配單作廢。因出租人原因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或逾期發放《租用公房憑證》造成受配人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其間的租金應由出租人承擔。
第十九條 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執行。
結婚過渡房租金仍按結婚過渡房計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下列調配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具體標準見附件一)執行:
(一)已按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標準計租的;
(二)新建住宅的公建配套房屋;
(三)新設的為本地區服務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
(四)在原地翻建的原承租人承租的原面積房屋;
(五)由政府部門調配使用的辦公用房;
(六)企事業單位通過交換等方式將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七)個人將承租的居住房屋改作自用的非居住房屋。
其他公有非居住房屋租金可由租賃雙方參照租金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具體規定幅度見附件二)內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有房屋租賃期內,本市租金標準作新的調整,按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有非居住用房出租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應在發放《租用公房憑證》之日起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不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的,應向承租人退回已收取的租金,并償付延期交付房屋期間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按月繳付房租,逾期繳付房租的應向出租人償付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逾期不繳付房租和違約金的,出租人應向其發出限期繳付房租和違約金通知書。
對有前款行為的居住房屋承租人,出租人可會同其所在單位在其收入中扣繳。
第二十四條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圍負責修復。修理范圍由市房管局另行規定。
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應予登記,并發給報修憑證。其中,房屋急修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天內修理;一般修理項目,出租人應在三天內修理;需安排計劃修理的項目,出租人應在一周內派員到現場查勘,約定修理期限。具體報修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訂。
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報修不在規定期限內修理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出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過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和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應負修復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公有房屋內自行裝飾和添裝的設施,應與出租人明確產權歸屬;因承租人原因未明確權屬,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所有的裝飾和設施影響出租人修理時,應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出租人對修理時造成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出租人修理房屋,承租人應予配合,不得阻撓。因承租人阻撓修理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財物損害的,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而他處無住房的同住人要求分列租賃戶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分戶各方有本處常住戶口,經濟上已分開獨立生活的。
(二)房屋可以分間單獨使用,分戶后不致造成居住困難(單位出具證明負責解決居住困難的除外)和使用困難的。
(三)無欠租的。
原始設計為一戶使用的新工房,原則上不拆套分戶。
申請分戶的各方及同住成年人協商一致分戶的,應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十七條 調配的非居住房屋承租人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等要求分列承租戶名的,須經出租人同意。分戶各方的房屋必須能單獨分間使用,經各方書面協議,并劃定公用部位使用范圍。
第二十八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同住人應在六個月內向出租人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一)有本處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
(二)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有困難的。
申請更改承租戶名的同住人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同住人協商不成或逾期不申請更改租賃戶名的,出租人可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戶名: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父母;
(三)原承租人的子女(按長幼為序);
(四)其他同住人(以居住時間長短為序)。
新承租人必須履行原承租人繳納房租和償付原承租人欠租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常住戶口的公有居住房屋同住人因單位分配住房等原因要求更改承租戶名的,由承租人和同住人訂立書面協議,經分房單位證明后,向出租人提出申請;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同住人有多人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確定承租人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承租人在外地就業,戶口仍在本處的,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要求更改承租戶名,須經承租人同意,訂立書面協議;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條 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向出租人申請分列、更改承租戶名時,必須書面保證按政策可以回滬親屬的居住使用權。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或同住人要求分列、更改承租戶名的書面申請后,應在十五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外遷或無其他同住人的承租人死亡前遷入戶口的其他親屬,原住處有住房并居住不困難的,應限期遷回原處,房屋由出租人收回。經教育拒不遷出的,按侵占公房處理。
第三十二條 因單位合并、分列、名稱更改等原因,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使用人可申請更改承租戶名;出租人應予同意。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作為聯營場所,但應重新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租金按協議租金執行。
公有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行為。
公有房屋變相轉租是指承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其租用的房屋轉給他人使用,以其他形式獲利的行為。
公有非居住房屋聯營是指承租人將其租用的房屋作為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共同經營的聯營場所。
第三十四條 在房屋租賃期內,因國家安全、外事、社會公益等需要調整承租人房屋使用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在不降低原面積和設備條件的前提下,對承租人妥善安置;并由使用單位和原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變更租賃手續。承租人對使用單位的安置不得借故拒遷。
第三十五條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如需繼續使用,應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可續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終止租賃關系的,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出租人,經協商一致方可解除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辦理退房手續時,應填寫退房單,并寫明終止租賃關系和騰空房屋的日期及違約責任。騰空房屋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移交空房時,出租人應會同承租人到現場檢查房屋、核對使用部位、清點設備。發現有人為損壞的,承租人應修復或賠償。承租人到時不移交空房的,需交納逾期的租金和租金額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的,一般應解除租賃關系,由出租人收回房屋。但經出租人同意可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保留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成本租金計算,以外匯人民幣支付。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去國(境)外探親或留學,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無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同住人的,一般可保留三年。保留期間的租金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收費標準計算,以人民幣支付。保留期滿承租人要求延長保留期的,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出租人同意可予延長保留期限。
第三十八條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應以書面形式委托在本市的擔保人管理房屋和其財產。承租人和擔保人需與出租人簽訂協議;協議必須明確保留部位、保留期限、租金額、付租方式、以及期滿不歸時房屋內物品的清理方式等內容。
第四章 產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公有房屋的,屬侵占房屋的行為。所有人可報請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管局處理,也可直接向房屋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及附屬設施有保護的責任,不得從事下列有礙房屋安全、影響居住環境的活動:
(一)除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庫房外,禁止在公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
(二)不得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
(三)不得在坡屋面房屋的室內吊平頂開洞使用;
(四)除修理人員外,不得攀登瓦屋面;
(五)不得擅自拆動房屋承重結構;
(六)不得進行其他損害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拆除公有房屋應簽訂協議,并報請拆除房屋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拆除。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有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改變公有房屋及附屬設施是指房屋的改建、擴建、加層、搭建,房屋結構、形狀、室內布局的變動,房屋門面改裝,房屋設備的添裝、拆除、移動,附屬設施的改動等。
改變公有房屋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大樓公寓、花園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房屋及市中心非居住房屋的改變應從嚴控制。其中對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搭建的,還須不影響建筑布局、周圍環境和市容觀瞻;加層房屋還須符合抗震設計規范要求。
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一般不得改建、擴建、加層和搭建。確需改動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公有房屋的陽臺必須按原設計用途使用。陽臺加窗和搭建應嚴格控制,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公有房屋的挑出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
(二)沿街公有房屋陽臺不得加窗和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