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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析論文范文1
瑞士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瑞士銀行和證券由瑞士聯邦銀行業委員會(以下簡稱FBC)統一監管,瑞士私營保險業由瑞士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督局(以下簡稱FOPI)監管的分業監管體制。其中FBC又實行兩級監管體系,既監管活動在FBC與授權的外部審計公司之間的監管職責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這兩個機構目前監管著大約330家銀行和200多家保險公司),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責還由很多監管機構承擔。
(一)監管機構框架
1.聯邦銀行委員會(FBC)。(1)組織結構:FBC由7至11名成員組成,由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FBC在行政上隸屬于瑞士聯邦財政部(以下簡稱FDF),但獨立于聯邦委員會的指示。FBC基于其獨立性對金融部門的各個部分的監管擁有絕對權威。(2)監管活動:瑞士的銀證監管是采取兩級監管體系,銀證監管是基于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權的審計公司之間的任務分工。在這兩層監管體系下,FBC委托授權的審計公司進行現場審查,而自己保留負責全面監督和執法措施的權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才進行直接現場確認審查。由于大銀行集團在瑞士金融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親自對瑞士兩大銀行—瑞士聯合銀行(UBS)和瑞士信貸銀行(CS)實施直接監管。同時,為確保監管體系的活力,FBC對授權的審計公司開展質量控制和檢查,有時FBC會直接監察審計公司對銀行或證券交易商的審計程序。(3)運行費用:為了維持運作,FBC每年向受其監管的機構征收監管費。監管費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來征收的。因此,監督機構的活動經費是獨立于邦聯的財務預算的,同時也不用納稅人承擔。
2.聯邦私營保險業監管局(FOPI)。FOPI受聯邦委員會委托對瑞士私營保險業:壽險、意外險、損害保險和再保險進行監管。它的主要權限有給保險公司頒發經營許可;對人壽保險公司和醫療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審查保險公司遞交的年報;為保險業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險業簽訂國際協定等。此外,作為對聯邦社會保險局(FSIO)監管的補充,FOPI開始監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險。從2006年初開始,保險中介機構也納入FOPI的監管范圍。
FOPI實施監管的費用由被監管的保險公司承擔,該辦公室每年發票的稅收額就可以完全涵蓋監管當局購置的保險設施所帶來的成本。
3.反洗錢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屬于FFA組織,AML-CA有四個部門: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門,直屬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以及審查部門。審查部門協助其他三個部門完成工作設在聯邦財政部財政事務管理局,負責直接或通過行業自我監督組織監管所有其它非銀行系統的金融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根據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錢報告處(MROS),隸屬于聯邦司法部,負責報告洗錢嫌疑問題,也是瑞士的情報中心。
4.瑞士國家銀行(SNB)。SNB在他的職責范圍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SNB必須按照憲法和章程的規定以國家利益為首位,其首要目標是確保物價穩定,同時考慮經濟發展。
(二)監管規則體系
瑞士監管當局的監管權利有法律保證,同時必須嚴格遵從法律規定。監管當局實施監管,對金融問題進行裁決必須有法律依據,嚴格依法執行監管行為,從法律上保障了監管權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門是多層次的,反映在金融監管規則上也是如此。瑞士聯邦行政局有權參與聯邦立法,除了憲法、聯邦法以及聯邦條例以外,監管規則架構里還包括監管當局的通告和通知。規則架構的完整性還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規則在監管范圍不同程度的執行。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權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規則就是基于聯邦股票和證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過達到監管機構授權的準標準化條件作為最低標準(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規則比較貼近市場,在瑞士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層面上,有許多與金融監管規則相關的雙邊以及多邊協議,如與歐盟、WTO/GATS的雙邊協議。
二、監管體制特點
(一)監管主體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
1.金融監管當局擁有高度獨立性是國家金融體制健全的表現之一,瑞士金融監管擁有的高度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行政獨立和財政獨立上。(1)行政獨立。在瑞士擔負銀行監管職能并不是國家的中央銀行,而是銀行委員會。銀行委員會的七名成員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選舉產生,七名成員除主席外,其余均為兼職成員。由于銀行委員會的特殊性質,銀行委員會成員不能在銀行和金融機構中任職,其現任成員多為瑞士著名金融專家和經濟學者,每月定期舉行會晤,研究談論金融監管的方向性、戰略性問題,每年向聯邦委員會提交本年度工作報告。銀行委員會的成員雖然由聯邦政府任命,但聯邦政府卻對銀行委員會沒有指示權,無權插手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工作和內部事務,亦無權過問銀行委員會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高度的自主性無疑成為銀行委員會有效、充分地行使監管職能的前提。(2)財政獨立。瑞士監管當局實施監管的費用不是來自聯邦財政部的統一配置,而是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來彌補監管成本,維持機構運行。并且監管當局獨立編制本機構的財政預算以及財政支出,這樣監管當局通過財政獨立而擁有充分的監管行使職能。
2.瑞士銀行委員會擁有絕對金融監管權威。FBC每年向銀行公告,對銀行、投資基金、證券交易的有關法律條具體闡述和解釋;銀行委員會有權在聯邦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監管的具體實施細則和規定,經聯邦委員會批準即生效執行;在監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難以參照現有法律條款解決的問題,或根據新的國際條約必須對瑞士現行的部分法律條文進行修改和調整,即由銀行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銀行、瑞士銀行家協會等機構,共同組成專家工作組,制定出相應的補充管理規定或法律條款修訂草案,送交聯邦委員會審批。FBC有權根據法律獲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銀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審計公司例外,因為其信息來源需要多方面的審批,通知規定,通訊及其他機關的報告,客戶或第三方、以及媒體報導等。除審計機構必須向銀行委員會提交審計報告外,各銀行對銀行委員會有諸多的報批義務和申報義務;各銀行在一個營業年度結束的60天內必須匯總所有核心數據,直接提交銀行委員會,以便銀行委員會及時掌握銀行業最新動態,盡早察覺薄弱環節。在銀行違反銀行法規以及出現其它弊端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采取措施,以維護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嚴厲程度視違規情節輕重而逐步升級,例如:指出銀行的違規行為并予以警示性告誡;責令銀行重新制作年度財務報告;指示銀行進行機構變動,乃至明令將某人開除出銀行董事會或業務領導層等。在債權人的債券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有權將審計公司人員派到該銀行作為觀察員,對該銀行業務進行深入監督,這種監督對銀行的業務有時會構成直接干預。銀行出現違法行為時,銀行委員會將報告給聯邦財政部,由財政部對銀行進行跟蹤調查。在銀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義務,或對法律構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銀行委員會將撤銷其營業許可,任命清查人員對該銀行進行強制性的停業清查。銀行委員會必須本著公平、適度、誠信的原則采取上述措施。銀行若對銀行委員會的決定持有異議,可以向聯邦法庭上訴,但聯邦法庭一般都賦予銀行委員會極大的權衡及操作空間,而且通常留置對專業問題的評判。
(二)重監管人員的高素質培養
瑞士監管當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養,每年投入大筆資金用于行業培訓,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員。不但如此,它們還從國外招納大量人材,以彌補本國市場上人力資源短缺的弱點。瑞士監管機構的就業人員一向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而著稱,成為了瑞士監管機構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寶。同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提升了監管當局的權威性以及監管能力。
(三)監管法律體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礎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體系的完整性不僅表現在法律領域上,同時也表現在法律結構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體系涉及瑞士現行的各個金融監管領域:銀行,證券,投資,私營保險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銀行法》,按規定成立銀行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瑞士銀行是否依法從業。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銀行經營范圍的逐漸擴展,瑞士又相繼頒布了《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以及《銀行和儲蓄銀行規則》、《外國銀行管理規則》、《投資基金規則》、《交易所和證券交易規則》和《洗錢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瑞士監管當局作為國家監管機構所擁有的權限和各被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接受監管的各項義務,在各個金融領域使得金融監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2.瑞士金融監管當局行使監管職能有不同層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憲法、聯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銀行法》、《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法》、《投資基金法》、《保險監管法》、《洗錢法》,這樣就從高層次上保證了監管的權威性。同時還有各種細則性法規,如《銀行自有資本條例》、《銀行流動資本條例》等又為監管當局的監管提供精確的法律尺度,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三、監管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瑞士的分業監管以及兩級監管體系形成了一套對個人、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立體監管制度,同時打擊黑錢和各種恐怖融資活動。此外,加上監管主體的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門非常發達,保持了瑞士作為國際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據瑞士銀行家協會提供的數字,瑞士的金融業掌管著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資產,幾家著名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雖然瑞士的監管體系對瑞士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國際監管政策背景的改變以及國內金融的動態發展,瑞士現行的監管體制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現在首先有些監管規則的適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礎,如審計公司的審計程序,以及洗錢報告處的信息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樣就減弱了監管主體的權威性;其次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興實體和集團實體的出現,比如銀保集團等,在目前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該類新興實體和集團就存在著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問題;再者,與國際監管規則相比,現行的監管手段單一,效率不高,不適應防范金融發展帶來的新風險防范的需要;監管主體在監管過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無法實施有效的監管以及對被監管機構的不公平對待等。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時瑞士為了穩定其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監管體系。
四、結論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監管現狀,同時瑞士金融市場正在發生急劇變化,各種新興集團實體出現,創新的節奏加快,跨境資金流動加速,國際金融業務競爭壓力增強,以及應國際協定和監督標準要求等。為了穩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強其國際地位,需要緊跟當前的發展,重新審查和調整現行金融市場政策。
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對金融市場極其重要,它可以增強市場穩定性,增加國內外公眾信心。假如沒有合適的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機構就無法在國際規范的環境中運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無法生存。因此針對動態環境,不斷優化監管架構是不容置疑的。這個結果使得監管當局不僅具有額外義務,而且必須改善和簡化現有的監管框架。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與金融安全”課題組.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
2.陳威華.瑞士稅收環境寬松、監管體系嚴格.中國稅務,2003(11)
金融分析論文范文2
金融衍生工具,顧名思義,是指一類其價值依賴于原生性金融工具(一般指股票,債券,存單,貨幣等)的金融產品,它是有關互換現金流量和旨在為交易者轉移風險的雙邊合約。合約到期時,交易者所欠對方的金額由基礎商品、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決定。
金融工具迅速發展于20世紀70年代,其時西方國家飽受高通脹之苦,又由于普遍浮動匯率制度的實行,使得規避通貨膨脹風險、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成為金融交易的一項重要需求。具有規避風險作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應運而生。
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發展,為金融風險的規避提供了多種靈活的途徑,于此同時,成本也在逐步降低。但是,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發展卻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證金交易,這個特點使得金融衍生產品成為國際投機資金的目標。它使得投機資本可以以“高杠桿化”的過程來實現巨額的收益。
然而,與高收益相伴隨的高風險性,這使得金融衍生工具如同一顆隨時會引爆的炸彈——一旦投機活動失敗,即會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95年巴林銀行的倒閉,94年美國加州奧蘭治縣的破產,以及今天美國的華爾街危機,中國的中航油事件,均是金融衍生產品操作失敗的惡果。
二、美國的金融衍生品發展現狀
10月22日,美國聯儲局前主席格林斯潘說,美國信貸市場的崩潰使他“驚訝”。他也承認,他拒絕管制某些證券,確實“有點”失誤。格老從神壇的走下,使得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于美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作為世界最為發達的資本市場的美國,也是全球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市場。然而,在金融衍生品繁榮發展的同時,美國監管部門卻沒有同時加大對于這個市場的監管,甚至做出了相反的舉動。他們過于相信市場的力量。一方面是金融業貪婪與膽量的齊頭并進,另一方面是監管部門的監管松懈,兩相結合,為之后的金融危機買下了伏筆。
三、金融衍生品與金融危機
公平的說,將金融危機的責任完全歸罪于金融衍生品是不公平的。金融衍生品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可以從兩個階段進行分析:在危機的醞釀階段,衍生品為華爾街的不顧風險的恣意妄為提供了依托,它的發展,或者說過度發展是華爾街賭徒心態的直接體現;而在危機的爆發階段,金融衍生品充其量只是充當了金融危機的傳導體系——衍生品賣到哪里,哪里就難逃金融危機的夢魘。
在這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中,被廣泛提及的是“次貸價值鏈”SB-MBS-CDO-CDS-合成CDO。整個環節中,金融衍生品成為主角。這里,我并們不需要弄懂每一個環節復雜的金融學理論原理,需要弄清的僅僅是每一個環節與金融衍生品的關系:一個原本合理的工具,在怎樣的人為扭曲后,扮演了整場危機的重頭戲?
經過簡單的總結,我認為整個過程中有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1.提息。作為一國主導的財政政策,美聯儲04年的提息,特別是之前一直實行多年的低利率政策,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存在很大爭議。表面上看,一切都是由提息開始的,但是,提息之所以能夠成為多米諾骨牌的原始推動力,并不是由于提息本身,而是華爾街在此之前,早已經形成了一條危險的“金融多米諾鏈條”。
2.次貸。很多人將次級貸款歸咎于此次金融危機主要原因之一。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根據貸款人的過往信用和收入證明,對貸款人提供不同風險程度和利率水平的住宅抵押貸款——優級貸款和次級貸款。這是美國政府試圖以房地產業拉動經濟增長的舉措之一,次級抵押貸款產品形式本身是好的。但資金的充裕和金融創新產品的運用降低了次級貸款業務的門檻,并使得放貸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采取了許多違規行為。這些才是危機的源頭。
3.金融衍生品。以次貸價值鏈中的CDS為例,CDS是在1990年代中期由摩根大通首創的,相當于一種金融資產的違約保險合約。債權人通過該合約將債務風險出售,合約價格可以視作保費。雙方約定如果標的金融資產沒有出現違約情況,則買家向賣家定期支付“保險費”,而一旦發生違約,則賣方承擔買方的資產損失。在經濟良好時,CDS的風險很低,能夠為貸款和債券避險,是一種良好的投資手段。但在危機發生后,它卻因保證金杠桿交易放大了CDS的風險,造成嚴重后果。
4.監管部門。在正常危急中應該負首要責任。正是他們的對于市場的過度依賴,縱容了金融部門的創新過度,大膽操作。除此以外,信用評級部門對于有毒證券不負責任的高評價,也對于有害證券的擴散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由此,我們得到了結論:金融衍生品不是金融危機的替罪羊,公司制度的缺失、華爾街的無限貪婪以及監管不到位才是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
四、中國的金融衍生品現狀及未來
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處于起步階段,金融產品過于單一,亟需豐富投資模式、資金來源和利用市場的方式。因此當前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不是要不要發展,而是必須發展和如何發展的問題。
金融安全是需要以監管為前提的。特別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非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從市場建立之初,其發展就處處少不了政府的影子。這是中國市場經濟的不完善之處,但從另外的角度來說,卻也是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發展模式。這里我引用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一個人,獨身娶妻或是喪妻再娶都容易,但要休妻另取卻是不易之事。中國想要完全脫胎于計劃經濟而轉向市場經濟,好比休妻另娶,實為不易。想要完全依靠市場的力量而不借助于外力,是很容易走偏或是走不下去的。因此,在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問題上,我們也應該秉持一貫的穩重作風,加強監管,使我國的金融衍生品有步驟的走下去。
另一方面,任何金融創新說到底,都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結果。我認為,揠苗助長般的發展是行不通的。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大都經過了上百年的發展,完善的市場環境與豐富的市場經驗為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保駕護航。因此,我國應該立足于自身的發展程度。萬不可被一些所謂的成果沖昏了頭腦。要清楚自己處在什么樣的發展階段?!皼]有學會走,就不要學跑”。順其自然才是穩健的發展之道。
金融分析論文范文3
討論民間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來說,對于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會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種要取締的東西,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是必然要走過的一種二元金融結構。因此,在本文看來,這些所謂的民間金融,它相對于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來說,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對“民間金融”這樣的理解,這就使得我們把它當作一個中性東西,沒有正式與非正式、正規與非正規之分,更不是一談到民間金融就堅決予以否認的問題,因此要界定民間金融就要考慮如下幾點。
1.從事民間金融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已經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
2.民間金融活動是否為非官方性質的。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融資活動的參與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貸行為是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在之間發生的;(2)資金的來源是非官方的,民間融資活動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居民個人或私人企業;(3)從事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的所有者是民營的而非國有的;(4)資金的運作是民營而非國營的,即民間金融應該屬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
3.民間金融活動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目前就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融資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臨時的無組織融資的民間借貸為第一階段;有組織、專業化的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
4.民間金融的正式與非正式性。許多文獻文章認為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規)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規)的,本文認為采用中國人慣有的意識來分辯民間金融的“根正苗紅”問題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因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所以,政府必須反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政策,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簡單地禁止。公民有正當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給就應該面向公民的正當需求,禁止民間融資活動在此意義上是與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馳的。此外,民間融資活動基于民俗、傳統、文化,如果政府認為只要有它所一手創設的正式制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責的“理性的狂妄”。
5.民間金融非法與合法性。本文認為當民間金融合法時,國家才能提供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納入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中?!懊耖g金融跟地下錢莊沒有任何關系”,兩者的區別,亦可從央行下發的文件中窺得究竟:民間金融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別強調,民間金融是游離于官方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民間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錢莊(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屬于國家依法取締或打擊之列。
二、“民間金融”的界定
從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間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經濟中沒有注冊的、非法的、無組織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也不單是指有組織的或已經注冊了的民間的資金融通,本文認為應該有如下的定義:民間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質的(即不由官方出資或官方經營),非國有制性質的,主要業務發生在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之間的各種形式的符合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的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當然這一定義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對社會有害的從事非法洗黑錢活動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資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帶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體形式是隨著客觀經濟條件或經濟形式的演變而不斷發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現和存續都會有其經濟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級之分,先進與落后之分,而沒有正規與非正規之分,假如有的話,也只能是人為的制度或者體制的設置的結果。如果說民間金融是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作的金融機構體系,通俗地講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這種稱謂實際上就是一種人為的制度歧視。
2.民間金融的定義規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資活動。即把所謂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為研究民間金融旨在將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的金融活動,應該為民間融資活動設計一種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監管制度,使得民間金融活動走出灰暗地帶,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國民間融資組織與活動與現有官方金融結構并存,從而形成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性金融秩序。
3.民間金融產生于官方金融的邊界地帶,當國有銀行對民營、個體等非國有經濟融資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市場失靈時,民間金融應運而生。加之它的供求關系、運行機制、交易行為與契約治理具有市場化特征,又與民營經濟有著“天然”的體制姻緣,在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今天,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過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
從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們應該排除那種對民間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許其在適當的空間內獲得發展,同時,應該看到這些金融形式畢竟是與落后的經濟方式和經濟條件相聯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為現代資本主義大生產產物的銀行系統,是先進的金融形式,代表著未來民間投融資的方向,它對前者的替代是歷史的必然。
金融分析論文范文4
大數據金融就是通過對眾多雜亂無章的數據進行分析,互聯網金融機構依據分析結果全面、系統的了解客戶的信息、資料,目的在于降低投資風險,順應市場規律,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因此說,大數據金融的最大優勢在于龐大的數據庫,數據越具體所得到的分析結果就越準確,投資風險就越低,更有利于保障三方利益。如阿里金融微貸。阿里巴巴通過使用微貸技術對大數據進行運算、整理、分析,結合小微企業在阿里平臺的交易行為、商業信用等,評估該企業的經營效益、還款能力等,最后做出貸款決定。阿里金融不僅降低了貸款風險,而且也為信譽度較好的企業提供融資的便利;換句話說提高了資金在互聯網金融中的運作速度與使用效率。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特點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聯網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點。隨著科技的進步,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網上購物、網上貸款、查詢等,原因有兩點:一是方便,客戶可以在互聯網絡上選擇自己的商品、理財產品等,所有的買賣交易活動只需動動手指就可完成,與傳統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時,傳統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戶必須在金融機構親自排隊辦理業務,而互聯網金融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然而這種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變化所導致的,支付方式由過去固定支付變為移動支付,人們只要在有網絡的地方隨時可以進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信息處理
信息處理是互聯網金融的核心。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數據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全面、更詳細的信息,克服了傳統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風險評估能力,實現信息資源的對等。傳統的客戶信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另一部分來源于政府部門,信息的分離不利于對客戶信息的綜合審核。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信息處理最大的特點在于通過大數據技術進行運算、分析;此外,運用社交網絡、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寬數據信息來源的渠道,將客戶個人的社會關系考慮在內,使得分析結果更科學、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風險。
(三)資源配置
在金融業中,資金就是資源,資源配置就是如何實現資金的流動?;ヂ摼W金融模式的資源配置主要強調資金在互聯網環境中未經過銀行等中介機構直接由資金供應者流向借款人,期間只需要雙方在互聯網上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篩選、配對即可實現。如P2P網貸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橋梁,在沒有中介機構的介入中,雙方自行聯系、自行交易,在短時間內解決了借款人的資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的措施
(一)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作為最新興起的金融模式,現有的監管體系不足以規范互聯網金融法人交易行為。因此,必須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監督機構的設置,強化互聯網監督,以增強網絡平臺的安全性,保護交易雙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確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各類業務范圍,規范各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部門的監督工作。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交易對象的復雜化,因此必須要加強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規范,運用加密技術、防火墻技術等手段來加強網絡平臺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通過行業的自我監督與自我管制的手段,規范行業行為,使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穩定的發展。最后,加強國際合作,汲取國外優秀的監管手段。考慮到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復雜性,一旦有非法分子應用互聯網金融進行違法行為,將會對國家經濟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要建立應對突況的預防機制,并做好應急處理措施。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建設
目前,鑒于互聯網金融是新興的金融領域,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的重視度不夠,還沒有建立統一的、完善的、有針對性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同時隨著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也面臨著安全系數低、信息失真、信貸詐騙、非法集資等風險和挑戰,如果不及時加快互聯網金融立法的進程,可能會使更多的用戶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加速互聯網金融的法制建設迫在眉睫。首要方面從互聯網金融的最基礎方面開始制定法律法規體系,從根本上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疇、經營業務和市場交易行為作出法律約束。其次,加強關于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建設即征信法律建設,由專門的金融機構負責用戶信息的收集、更新、保護等,在建立完善征信體系的基礎上保障用戶信息,禁止用戶信息的倒賣行為。此外,還要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相關的部門的法律約束,制定嚴格的行為規范準則,為互聯網金融的正常運行提供規范引導。
(三)加強征信體系建設
加強征信體系建設有助于增強對企業和個人、法人風險監控力度,有助于幫助金融企業防范風險、提高金融監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業及其他行業乃至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因此,加強征信體系建設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強人們的征信意識。盡管誠信意識已經深入人心,但是人們對于征信、征信體系等的認識還比較淺薄,通過媒體宣傳手段,強化人們對征信體系的認識。其次,完善信息系統。加強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與公安部門、工商部門等行政部門的聯系,建立起關于個人、企業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統,保證信息的完整性、正確性。最后,加強對征信體系的監督。通過監督來規范征信機構的行為,保證信息的安全性與保密性,維護信息安全。此外,加強征信法律建設、加強社會誠信文化建設等措施,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征信體系建設也起著積極的作用。
四、小結
金融分析論文范文5
該書的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著重論述了“國際上主要金融市場的法律與監管”,在這部分介紹了美國的證券法,美國的國際銀行法,銀行與證券領域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歐洲單一金融市場,歐洲貨幣體系和匯率體系,歐洲貨幣聯盟和日本銀行與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等問題。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同美國法學院著重案例教學和司法技術研究不同,在曾經創立了案例教學法的美國哈佛法學院里,這兩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卻用經濟統計的數字來分析,以引起讀者對國際金融宏觀的興趣。
維侖斯教授進入法學院之前,是經濟學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則是歐美“30人小組”的專家之一。這個小組的主要成員幾乎都是著名的經濟專家,斯卡特教授作為法學專家參加這個小組可見他的經濟學功底之深厚。
金融分析論文范文6
第一,人們的收入由主要用于支付基本生活需要轉向支付住房、醫療保險、養老、教育等大宗長期金融產品。人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趨于穩定化、長期化。
第二,我國居民的金融資產分布不甚合理,超過80%的金融資產都是銀行存款,與金融資產多元化的需求不相匹配。
第三,傳統文化和習俗對我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產生了顯著影響。受封建小農意識的影響,社會信用意識不強,不喜歡將錢交給別人使用;對外人充滿戒心,不愿露財,不愿交給專門的理財顧問進行管理;喜歡實業投資,不喜歡金融投資和長期投資;在財富形態上,偏愛硬資產,如房地產、珠寶等。重教育,對子女的投資不惜代價。
第四,傳統社會制度的影響。長期以來,產權得不到嚴格的保護,降低了人們通過持之以恒的努力創造財富的愿望。
第五,理財理念不清晰,缺乏統籌性,我國投資者心態不成熟。當看到利益時通常會蠢蠢欲動,追漲殺跌。
那么,什么是科學的理財理念呢?
金融理財是一種綜合金融服務,是指專業理財人員通過分析和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生活狀況,明確客戶的理財目標,最終幫助客戶制訂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財方案,使其能滿足客戶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最終實現人生在財務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梢姡茖W的金融理財不是簡單的產品推銷,而是綜合金融服務;不是客戶自己理財,而是專業人員提供理財服務;不是僅僅針對客戶某個生命階段,而是針對客戶的一生;不是一個一次性產品,而是一個動態過程。
自2005年以來,我國開始實施金融理財師認證制度。隨之而來,各家銀行都配備了自己的專業理財師。一個高素質的理財師,一份科學良好的理財方案,可以有效的使我們的財產增值,從而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
一份良好的理財方案,應當是在充分了解客戶信息的基礎上,為客戶制定的一個終身的規劃,以穩健性為主,兼顧盈利性和流動性;方案應當具有綜合性,合理組合不同風險收益特征的金融產品,使其達到最優效果;方案本身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表述上應邏輯合理,條理清晰。同時,理財方案對理財師也有較高的要求,理財師要有崇高的職業道德,能夠廉潔自律,為客戶保密,要認識到客戶是銀行的財富,做到對客戶認真負責,真實反映產品特點,從而也是對銀行負責,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銀行與客戶的相互信賴與長期合作。
那么,客戶是選擇自己理財還是依賴銀行中的理財師呢?這得從理財原理和金融產品兩方面加以分析。另外金融理財有其自身的特點,人口的特征如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城鄉人口分布、傳統人文文化等,一國的法律規范、公司治理結構、金融發展狀況、投資限限制、稅收規定等。
金融理財的核心原理,就是財務管理中價值風險體系在金融產品上的運用,可以從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風險管理方面加以分析。貨幣的時間價值是指當前所持有的一定量的貨幣,比未來獲得等量貨幣具有更高的價值。貨幣時間價值的計算在金融理財規劃中應用非常廣泛,是最基本的工具和基礎,任何有關現金流的分析都離不開時間價值的計算,如住房按揭、養老金、教育金等。其計算原理容易理解,并已有了現成的復利現值和終值表可查算。貨幣只所以具有時間價值可從三個方面揭示,一是貨幣占用具有機會成本,是用于當前消費還是用于投資而產生投資回報;二是通貨膨脹可能造成貨幣貶值;三是投資可能產生投資風險,需提供風險補償。所以貨幣時間價值的核心是時間的長短和機會成本(資本的租金或利息)的大小在現值和終值的重要作用。介紹一個簡單公式幫助大家對時間價值有一個粗略的認識。據經驗,如果年利率是為r%,你的投資將在大約72/r年后翻一番。這一經驗公式被稱為72法則。該法則只是一個近似結果,般說來,利率在2%—15%的范圍內,使用72法則較為準確,利率過高或過低,該法則將不再適用。金融理財的風險原理可劃分為系統風險與非系統風險。其影響因素與各金融產品和社會經濟環境直接相關。系統風險是無法消除的,非系統風險則可以通過各金融產品的有效組合來化解。
經歷了2005年至2008年證券市場的大起大落,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特別是股票和基金并不陌生,其風險和收益有了大致的了解。知道股權類證券風險高,流動性較強,通常用于滿足當期收入和資本積累;基金類投資產品特點是專家理財,集合投資,風險分散,流動性較強,適用于獲取平均收益的投資者;衍生金融產品如期權、期貨等(目前銀行中尚未開通),其特點是風險高,個人參與度較低;而實物及其它投資產品如房地產、黃金、藝術品等,具有行業和專業特征。這里只介紹一下銀行中現有的黃金和外匯。
進行黃金投資首先要明確,它可以作為對沖通貨膨脹和貨幣風險的工具;其次它是相對更穩定的貨幣形式,不像紙質貨幣那樣被任意制造;最后它可以作為分散風險的選擇。目前普通投資者最簡便的投資方式就是商業銀行的紙黃金業務?!百I黃金”抗通脹是當下理財經理必用的口號,但黃金的抗通脹性是有條件的,就是不考慮貨幣貶值的因素。如果只看通脹與黃金的關系,會發現只有當實際利率為負,黃金才有高于紙幣的抗通脹性。道理很簡單,即使CPI高達5%,只要央行規定的存款利率是6%,老百姓拿錢還是比拿沒有利息的黃金合算。紙黃金相對盈利高,但風險較大,適合風險承受能力強,喜愛博取短期收益的客戶。而對于比較保守的投資者,他們可能更適合黃金的長期投資,他們不需要技術,只需耐心。他們把黃金視為保護資產的手段,將黃金世代傳承。從影響黃金投資的相關性而言,與石油、通貨膨脹、戰爭、社會動蕩、消費需求、利率正相關,而與匯率、社會繁榮負相關。經濟學家凱恩斯這樣評價黃金的作用:“黃金在我們的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為最后的衛兵和緊急需要時的‘儲備金’,還沒有任何其它的東西可以取代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