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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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稅收征管;納稅評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納稅評估的定位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為納稅人提供自我糾錯的機會,并采取相應的征管措施,以增強稅源管理,提高稅收遵從度的管理行為??梢?,納稅評估是一種介乎于稅務管理、稅款征收與稅務稽查之間的相對獨立的管理活動,它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稽查一起,共同構成稅收征管體系,并在稅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管理

納稅評估側重于對納稅人申報真實性、準確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頭評估、稅務約談和評估處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機”結合,評估主要是根據事先掌握的信息,通過一定的數學模型和人工邏輯分析進行,稅務約談主要是引證或搞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它強調事前涉稅信息的充分、評估方法的科學和評估技能的過硬。因此,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管理涉及各種稅源管理及其紛繁復雜的納稅人管理事宜,在業務上相對單一和專業,除在評估中采用稅務約談和落實納稅評估處理結果外,評估員一般必須直接與納稅人接觸。

(二)納稅評估不同于稅務稽查

稅務稽查屬于現場檢查,主要通過查賬、詢問、現場勘查、異地調查等方式,以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稅收問題;稅務稽查可以涉及納稅人當年和以前年度的納稅情況,稽查期一般視案情的復雜程度而定。而納稅評估是屬于非現場檢查,主要通過案頭審計、約談納稅人等方式進行;納稅評估對象主要是申報所屬期的納稅申報,評估期限一般在下一個申報期來臨前結束。案頭審計主要是根據評估部門預先設計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等,運用計算機對納稅申報涉及的各項相關資料進行比對分析,對存在的疑點通過人工分析和約談納稅人等方式予以解釋。在評估中,評估員一般不應進行實地檢查和查看納稅人的賬冊。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通過約談仍未能解釋清楚的,應轉入稅務稽查環節,由稽查部門做進一步調查。

不賦予納稅評估實地調查權是有道理的。一是納稅評估的主要任務是評估納稅人當期申報的數據與預警值是否相符,申報資料的各項指標之間是否存在邏輯關系。在評估中,評估員若發現申報數據及其資料出現較大差異,其責任是約談納稅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釋或舉證,以消除疑點。疑點若不能消除,則可判定納稅申報存在問題,進一步查核則是稽查部門的事情。其二,納稅評估作為稅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許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介入過深的調查。因為納稅評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報期開始前就要結束,如果允許其對案件審計中發現的疑點實地調查,將耗用較多的評估資源。由于納稅評估期限較短,因此,即使允許實地調查,在短期內也難以發現問題,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調查結論,恐怕也是有問題的。其三,允許納稅評估介入實地調查容易與稅務稽查相混淆。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在實行納稅檢查時,具有“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的職權。如果納稅評估也允許介入實地調查,就行使了納稅檢查的職權,使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在某些職權上存在混淆。明確規定納稅評估不介入實地調查,可以使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職權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確。

(三)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中處于核心地位

稅收征管的基本目標在于貫徹稅收法律政策,確保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地入庫。稅務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從各方面構筑有效的征管平臺,并通過執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規范納稅人行為;而稅務稽查則通過事后檢查來判斷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對各種違法行為予以處理并追繳流失的稅收。可以這樣說,稅務管理與稅務稽查分別通過柔性與剛性的方式對納稅人實施管理。但這一柔一剛怎樣才能有效地結合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仍缺乏聯結點,納稅評估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納稅評估使稅務管理柔中帶剛,使稅務稽查剛中帶柔,從而使稅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納稅評估是在申報后立即展開,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及時被發現和處理,因而能夠有效地消除納稅人對申報不實的僥幸心理,改善了稅務管理過于柔弱的一面,也給納稅人依法申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虛假申報構成一定的震懾力。

2 納稅評估的目標定位決定其具有服務的功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問題一般不像稅務稽查那樣強調處罰,而是更加注重幫助納稅人識錯、糾錯,提高其正確納稅的能力。雖然納稅評估中發現的涉稅問題不能完全免責,但相對于稅務稽查而言,其免責范圍相對較廣,處罰力度也相對較小。這種相對溫和的處理方式深受納稅人的歡迎,尤其是因稅收無知而造成申報錯誤的納稅人,往往能從中獲得不少的納稅幫助,這對于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具有重要的意義。

3 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資源的有效運用。當然,硬性地把納稅評估作為稅務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這是因為,一是由于納稅評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發現所有的涉稅問題,即使是納稅評估通過的納稅戶也不一定就沒有問題;二是所謂前置是指沒有通過納稅評估不得進人稅務稽查階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將限制稅務稽查的選案權,并打亂稅務稽查的具體計劃。然而,不管怎樣,納稅評估對于推動稅務稽查走向科學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見,確立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體系更加嚴謹,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細化程度更高,稅收的管理與服務功能更加凸顯。而一旦把納稅評估的核心地位確立下來,我國的征管模式也將隨之發生較大的變化,弱化管理的狀況必將得到根本的改變。

二、納稅評估的配套改革

確立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將面臨著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納稅評估機構的設置和完善納稅評估的法制建設,已經成為推進我國納稅評估向縱深發展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納稅評估的機構設置

納稅評估的專業性與基礎性特點,決定了納稅評估工作必須在相對獨立和穩定的環境下開展。建立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明確納稅評估的職責,配備高素質的評估隊伍,完善對評估人員的激勵機制,是推動我國納稅評估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關鍵。在國外,大凡納稅評估搞得較好的,無不與之有關。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獨立的評稅部門,并分別設有稅務處理部、納稅人服務部、公司服務部、納稅人審計部和稅務調查部,各部門職能界定明確,各司其職。法國設有專門的稅務審計機構,分為中央級、大區級和地區級,其內部審計則以各級稅務局的管轄范圍為界,各負其責。德國聯邦財政部和州財政局也下設了稅務審計局。而澳大利亞的納稅評估機構和稽查機構是分設的。相比之下,我國的納稅評估,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人員配備都相差甚遠。一是除個別地方外,基本都沒有設置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目前的納稅評估工作主要是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在個別地方是由稅務稽查員兼辦的。二是納稅評估的職責不明,特別是與稅務稽查的界線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適應納稅評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質的評估隊伍,難以滿足納稅評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納稅評估隊伍建設的激勵機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納稅評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動我國納稅評估的發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以上問題。

1 盡快成立獨立的納稅評估機構。設置的納稅評估機構屬于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1)設計評估指標體系,測算、確定相關指標的峰值和預警值。(2)負責評估軟件的開發工作。(3)實施案頭評估,對案頭評估中出現的疑點,約談納稅人,對評估結論作出相應處理,并制作納稅評估報告。(4)幫助納稅人正確處理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并開展相關的稅法教育和納稅指導。(5)在法定時間內向稽查部門移交有重大違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納稅評估信息體系,不斷開發信息來源渠道。(7)維護納稅評估資料數據,實施納稅評估檔案管理。(8)把納稅評估信息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

為了更好地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可在納稅評估機構內劃分五個部門(或崗位,下同),分別從事五種不同的評估業務。(1)專門從事預警值和評估指標制定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各稅種的特點及其影響申報質量的相關因素,設計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搜集相關的涉稅信息及其經濟信息,運用經濟分析學、計量經濟學等原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經驗數據,測算、修改、確定相關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和峰值,為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礎。(2)專門從事納稅評估對象篩選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運用計算機和人工方式對納稅申報期內的申報資料進行初步評估,把初步評估發現的問題戶轉交納稅評估分析處理部門處理。初步評估的面應逐步從重點戶向所有納稅戶過渡,使初步評估的對象覆蓋到所有的納稅戶。該部門應積極參與納稅評估軟件的開發工作,不斷改進納稅評估手段。(3)專門從事納稅評估分析與稅務約談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篩選部門轉來的有問題的申報進行案頭分析評估,對疑點作出解釋;約談納稅人,搞清申報疑點;對納稅人解釋相關的稅收政策;制作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并把案卷移交納稅評估處理部門處理。(4)專門從事納稅評估處理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納稅評估分析部門轉來的材料制作處理結論:對納稅評估暫無異議的,制作“納稅評估暫無異議結論”;對納稅評估發現的已被確認的申報問題,制作“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并交由納稅人,由其對已申報的稅額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疑點問題,通過案頭分析和稅務約談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納稅評估待處理報告”,轉交稅務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作出相關的納稅調整,或調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請稅務稽查建議”送交稅務稽查部門。(5)專門從事納稅評估處理落實和歸檔工作的部門。該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把“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文書送達納稅人,跟蹤納稅人是否按處理建議對已申報的稅額作出更正,并把納稅人更正納稅申報的情況及時向納稅評估機構報告以及向稅務管理部門通報;把“納稅評估待處理報告”、“提請稅務稽查建議”送達稅務稽查部門,并向其提請對相關納稅人實施進一步調查的建議。把納稅評估機構分成五個部門(或崗位),既符合納稅評估的專業化要求和評估權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納稅評估崗位責任制的推行。

2 配備業務素質高的有一定規模的專業評估隊伍。納稅評估的性質要求評估員必須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尤其是對從事預警值和評估指標體系制定的人員要求更高。因此,不改變當前我國納稅評估隊伍的狀況,納稅評估工作將難以向廣度和深度推進,納稅評估的目標也難以實現。因此,建議從下列幾個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評估員編制。根據評估機構設置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評估人員,確保納稅評估工作能夠有效運行。隨著納稅評估核心地位的確立,稅務人員的配置應更多地向評估員方面傾斜。(2)實行評估員定級制。把評估員劃分為高級評估員、中級評估員和初級評估員,實行不同的待遇。實行評估員定級制,將有利于激發評估員自覺學習、自我完善的積極性,對促進評估隊伍綜合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意義。評估員的評級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進行。(3)加強對評估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評估技能,以適應納稅評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獎懲嚴格的機制。對在評估工作中成績突出,能為國家挽回重大損失的,給予物質與精神獎勵;對評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馬虎,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二)完善納稅評估的法律責任

納稅評估涉及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納稅評估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評估所屬期存在納稅問題,則該涉稅責任應由誰承擔;二是在納稅評估中發現被評估的納稅人存在涉稅問題,是否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三是評估部門是否擁有行政處罰權。

1 納稅評估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的法律責任。一般來說,納稅評估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1)被納稅評估部門認定為暫無異議,而事后被稅務稽查部門發現涉稅問題。由于納稅評估主要是根據評估指標實施案頭分析和稅務約談,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況下,評估人員對被評估人存在的涉稅問題未能及時發現是在所難免的。因此,納稅評估沒有發現的涉稅問題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由納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是理所當然的。雖然現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22條的“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給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規定,已把納稅評估可能引起的麻煩降至最低,但為了避免納稅人對納稅評估責任的誤解,征管制度還是應該明確規定,納稅評估后被稽查部門發現的涉稅問題,屬于納稅人原因的,由納稅人承擔法律責任。(2)納稅人根據納稅評估部門發出“納稅評估問題及其處理建議”,對相關納稅事項作出調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門認定為錯誤的。如果該錯誤完全是由于納稅人遵循評估部門的建議而形成的,則責任在稅務機關,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2條的規定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在法定時間內發現納稅人少繳稅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滯納金,更不能罰款;如果該錯誤并非完全是由于納稅人遵循評估部門的建議而形成的,則責任應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劃清,并按征管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理。確認這一法律責任,將給納稅評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納稅評估部門建議納稅人調整、更正相關的納稅處理方式,應以文書形式下達,事后稅務稽查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問題,納稅人應負舉證責任,說明其涉稅處理是在稅務機關建議下進行的。

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2

一、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環境

稅收服務,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強化稅務稽查服務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全體稽查人員的宗旨、廉潔、法律意識教育,徹底轉變與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不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和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稅收管理服務的新理念,把納稅服務作為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組成部分落實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規范稅務稽查的執法行為。堅持依法辦事,公正、公平地執行好稅法。在內部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要嚴格按照稽查工作規程規范操作,強化執法權力的制約制衡。同時,要加大廉政建設力度,從根本上鏟除執法不公,的現象,促進公開、公正執法。二是要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宣傳到位,增強納稅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另一方面要認真落實和執行稅務執法責任制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加大對侵犯納稅人權利的責任追究,促進執法人員嚴格掌握并穩妥實施“懲罰”措施,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開辦稅、服務承諾、限時查結,推行稽查回訪、稽查服務考評制度,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環境,全面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納稅人中,樹起稅務稽查執法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優良形象。

二、加強稅法宣傳搞好納稅輔導

稅務稽查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圍繞納稅服務需求開展有效服務。從納稅服務需求來看,納稅人最需要的服務是稅收法律、政策及時宣傳到位,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到位。從我們走訪座談來看,來之民營企業、改制企業和老企業的新會計人員對這方面呼聲很高,要求強烈。這方面的服務到位了,即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規避偷稅行為的發生,促進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降低國家稅收和納稅人納稅的風險,節約稅收征納成本,也可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稽查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稽查人員“懂稅法、懂政策、懂財務”的資源優勢,下力氣抓好這方面的服務工作。我們建議在稽查局內增設“稅收咨詢?納稅輔導”辦公室,專門負責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政策咨詢和上門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同時,要求全體稽查人員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終,邊檢查、邊宣傳、邊輔導,做到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相結合,讓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質服務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納稅檢查,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享受稅收優質服務,使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護。

三、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計劃

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稽查計劃,即可避免無效檢查、盲目檢查給納稅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質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選案準確性和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既是規范稽查執法行為,優化稅務執法環境的內在要求,也是強化稽查服務的重要體現。提高選案質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納稅評估制度。建議管理、征收、發票各環節應半年或一個納稅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選案股提供一次納稅人分戶納稅資料信息,選案環節對所有納稅資料結合稽查案卷的歷史資料進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機結合方法對年度檢查對象進行初步篩選。由縣局牽頭組織稽查、征管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將納稅人納稅情況綜合進行科學地評估。結合以前一至兩年的稽查信息,按照總局《納稅信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根據納稅信譽程度進行綜合評估,對納稅人分戶建檔定級,實行ABCD四級管理制度。對A級納稅戶,兩年免出稅務稽查;對C級和D級納稅人,列入當年稽查對象和稽查計劃,進行重點檢查。進而提高選案的準確率和制定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現象,減輕納稅人負擔。

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從稽查實踐情況來看,稽查方式不當及馬拉松式的檢查,是納稅人最不歡迎的,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影響納稅人的情緒,也影響征納雙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強化稅務稽查優質服務的一個重要途徑。一是建立稅務稽查預警機制,采取預警式的稽查。對納稅評估,認為納稅人可能有輕微違法行為,漏稅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且通過自查能積極主動補繳稅款的;以及生產經營正常,但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納稅人,且稅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由稽查部門書面

通知納稅人進行自查,重新申報納稅,或對其某些行為作出解釋,對拒不申報和解釋的,才立案稽查。使納稅人有一個自查改過的機會,體現了稅收執法的人性化。二是對財務健全的納稅人全面實施調賬稽查,各稅統查,減少納稅人接待成本,檢查完畢后,通知納稅人對檢查事實及可能給予罰款處罰的事項,進行認定和陳述。防止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處罰不當,給納稅人利益造成損害。三是開展約談式稽查。對發票使用、財務核算正規,納稅態度好、誠信度高的納稅人,實行約談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檢查時限制和案件質量評審制。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速度,并通過質量評審制度,促進規范辦案,提高質效。

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3

一、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環境

稅收服務,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在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強化稅務稽查服務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全體稽查人員的宗旨、廉潔、法律意識教育,徹底轉變與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不相適應的思維模式和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稅收管理服務的新理念,把納稅服務作為稅務行政執法行為的組成部分落實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規范稅務稽查的執法行為。堅持依法辦事,公正、公平地執行好稅法。在內部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要嚴格按照稽查工作規程規范操作,強化執法權力的制約制衡。同時,要加大廉政建設力度,從根本上鏟除執法不公,的現象,促進公開、公正執法。二是要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宣傳到位,增強納稅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另一方面要認真落實和執行稅務執法責任制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加大對侵犯納稅人權利的責任追究,促進執法人員嚴格掌握并穩妥實施“懲罰”措施,為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開辦稅、服務承諾、限時查結,推行稽查回訪、稽查服務考評制度,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環境,全面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全社會特別是廣大納稅人中,樹起稅務稽查執法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優良形象。

二、加強稅法宣傳搞好納稅輔導

稅務稽查應當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圍繞納稅服務需求開展有效服務。從納稅服務需求來看,納稅人最需要的服務是稅收法律、政策及時宣傳到位,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到位。從我們走訪座談來看,來之民營企業、改制企業和老企業的新會計人員對這方面呼聲很高,要求強烈。這方面的服務到位了,即可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規避偷稅行為的發生,促進稅款及時足額入庫,降低國家稅收和納稅人納稅的風險,節約稅收征納成本,也可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稽查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稽查人員“懂稅法、懂政策、懂財務”的資源優勢,下力氣抓好這方面的服務工作。我們建議在稽查局內增設“稅收咨詢?納稅輔導”辦公室,專門負責納稅人的稅收法律、政策咨詢和上門納稅核算輔導工作。同時,要求全體稽查人員將納稅服務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終,邊檢查、邊宣傳、邊輔導,做到稅收執法與稅收服務相結合,讓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質服務的過程中,主動接受納稅檢查,在接受檢查的過程中享受稅收優質服務,使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和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護。

三、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計劃

提高選案質量,科學制定稽查計劃,即可避免無效檢查、盲目檢查給納稅人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質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選案準確性和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既是規范稽查執法行為,優化稅務執法環境的內在要求,也是強化稽查服務的重要體現。提高選案質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納稅評估制度。建議管理、征收、發票各環節應半年或一個納稅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選案股提供一次納稅人分戶納稅資料信息,選案環節對所有納稅資料結合稽查案卷的歷史資料進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機結合方法對年度檢查對象進行初步篩選。由縣局牽頭組織稽查、征管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將納稅人納稅情況綜合進行科學地評估。結合以前一至兩年的稽查信息,按照總局《納稅信譽等級評估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根據納稅信譽程度進行綜合評估,對納稅人分戶建檔定級,實行ABCD四級管理制度。對A級納稅戶,兩年免出稅務稽查;對C級和D級納稅人,列入當年稽查對象和稽查計劃,進行重點檢查。進而提高選案的準確率和制定稽查計劃的科學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現象,減輕納稅人負擔。

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從稽查實踐情況來看,稽查方式不當及馬拉松式的檢查,是納稅人最不歡迎的,它影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影響納稅人的情緒,也影響征納雙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進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強化稅務稽查優質服務的一個重要途徑。一是建立稅務稽查預警機制,采取預警式的稽查。對納稅評估,認為納稅人可能有輕微違法行為,漏稅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且通過自查能積極主動補繳稅款的;以及生產經營正常,但連續三個月零申報的納稅人,且稅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由稽查部門書面通知納稅人進行自查,重新申報納稅,或對其某些行為作出解釋,對拒不申報和解釋的,才立案稽查。使納稅人有一個自查改過的機會,體現了稅收執法的人性化。二是對財務健全的納稅人全面實施調賬稽查,各稅統查,減少納稅人接待成本,檢查完畢后,通知納稅人對檢查事實及可能給予罰款處罰的事項,進行認定和陳述。防止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處罰不當,給納稅人利益造成損害。三是開展約談式稽查。對發票使用、財務核算正規,納稅態度好、誠信度高的納稅人,實行約談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檢查時限制和案件質量評審制。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前提下,提高辦案速度,并通過質量評審制度,促進規范辦案,提高質效。

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4

一、納稅評估是一種稅收征管手段

納稅評估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項熱門的稅收征管手段,許多發達國家稅務機關采用納稅評估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監控、管理。

在我國,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中,把納稅評估定義為: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各項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單純意義的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真實性的一種判斷方法,是采取何種進一步征管措施的前置判定手段。完整的納稅評估由分析判斷、后續征管措施兩部分構成,是一個復合征管程序。

二、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并不相同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雖然同為對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但兩者還有著很大的區別。

(一)實施人員不同。納稅評估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人員負責,而稅務稽查由專門的稅務稽查局所屬專職稽查人員負責實施。

(二)檢查內容不同。納稅評估側重于對申報數據、財務數據的縱向、橫向分析比對,而稅務稽查則是全面的納稅情況檢查。

(三)所需時間不同。納稅評估一般流程較短、進度較快,即便因企業存在疑點而進入實地核查、約談等程序,也在數天時間之內即可完成;而稅務稽查則流程較長、程序嚴密,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中對稅務部門調取企業賬簿進行稽查的行為作出的規定為:應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賬簿。通常來說,稽查程序一般會在數周之內完成。

(四)后續結果不同。納稅評估側重判斷環節,根據評估結果,稅務部門會采取調高企業信用級別、納入重點監控、要求企業自查自糾、移交稽查立案檢查等征管措施;稅務稽查側重處理環節,對納稅人繳稅情況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追繳稅款、滯納金,并進行罰款等。

三、納稅評估的方法

當前,我國稅務部門納稅評估工作比較通行的做法是由選定評估對象、案頭分析、實地核查、納稅約談、評估處理、建議反饋等多個環節組成,其中案頭分析、實地核查、納稅約談、評估處理為四項核心環節。

(一)案頭分析。通常設定企業當年數據或最近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為評估期,選定上一納稅年度為基期。評估人員取得企業基期、評估期相關財務數據,計算出預先選定的企業基期、評估期多項納稅評估指標數值,與行業平均指標相對比,并加以橫向、縱向分析,從而得出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整體判斷以及企業相關波動異常的疑點指標,確定各疑點指標所針對的問題。

(二)實地核查。評估人員根據案頭分析的結果,對存在疑點需要進一步核查的企業,赴企業生產經營地點,實地查看企業生產經營現況。現場有針對性地調取相關報表、賬簿、憑證資料,對案頭分析中所確定疑點進一步復核。通過實地核實,切實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審核其收入、成本費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實其疑點問題。

(三)納稅約談。綜合案頭分析及實地核查所確定問題,評估人員可以向企業發出約談通知書,邀約企業財務人員向評估人員對相關問題進行具體解釋說明。通過問答討論的形式,由企業財務負責人對評估中確定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舉證說明。通過約談,深入了解企業數值異常的真實原因,從而對企業產生異常指標的原因做到定性判斷。

(四)評估處理。根據各評估企業問題性質、情況,由稅務部門評估人員對評估的企業分別采取進一步手段進行處理。具體處理方式根據納稅評估預先設定方案不同,其實際處理也略有不同,企業可以要求評估人員預先提供其評估方案,從而對可能的結果進行預判。通常的處理措施有:調整納稅信用等級、納入重點監控名單、要求企業自查自糾、調整企業征收方式、暫停企業自開票資格、取消企業部分稅收優惠、移交稽查立案檢查等。

四、納稅評估的指標體系

納稅評估的指標體系是納稅評估的核心部分,是對企業納稅情況展開分析的具體實施。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分兩大類:通用納稅評估指標、特定納稅評估指標。

通用納稅評估指標涵蓋企業收入、費用、成本、利潤、資產五個部分。主要是通過計算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主營業務成本率、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期間費用率、期間費用變動率、主營業務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成本收入變動率配比、費用收入變動率配比、利潤收入變動率配比等財務指標,與預先設定的行業平均值或指標預警值對比分析,從而得出異常數據。

特定納稅評估指標是為配合某次納稅評估而選取的特定稅種評估指標。主要是通過計算企業所得稅負擔率、所得稅貢獻率、增值稅負擔率、增值稅貢獻率、營業稅負擔率、營業稅貢獻率、所得稅負擔變動率、增值稅稅負變動率、營業稅稅負變動率等特定稅種指標,與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的其他企業相應指標對比分析,從而得出異常數據。

為增強目的性,增加工作效率,納稅評估通常不會對企業所有評估指標進行對比分析。根據納稅評估不同目的,所選取的評估指標也不相同。企業可以從評估指標所針對的方向得出納稅評估的目的,并對后續措施進行初步判斷,從而采取相應措施配合稅務部門評估工作。

五、納稅評估的影響及后續措施

通常來說,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納稅評估之后,根據評估情況的不同,會采取四類處理方式:

情況一:企業無疑點,稅務部門調高企業信用等級。對于評估中未發現任何疑點的企業,稅務部門通常會調高企業信用級別,從而對誠實經營、如實納稅申報的優良企業進行鼓勵。

情況二:企業少疑點,減少了企業的納稅風險。在納稅評估中發現企業少數指標異常,通過結合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以及納稅申報表的內容進行分析,并實施實地核查、評估約談后,對企業納稅情況做出了較為正面的評估評價。在此類情況中,根據納稅評估中得出的疑點所在,可以幫助企業及時發現納稅申報上的漏洞,從而減少直接面對稅務稽查時因非主觀因素造成的少申報稅款產生的罰款、滯納金等損失。

情況三:企業多疑點,稅務部門采取征管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企業異常指標較多,通過實地核查、評估約談,疑點數據未能得到合理的解釋。通常稅務部門根據預先納稅評估方案對企業采取納入重點監控名單、要求企業自查自糾、調整企業征收方式、暫停企業自開票資格、取消企業部分稅收優惠等征管措施進行處理。

情況四:企業存在偷稅行為,轉入稽查程序立案查處。通過納稅評估過程中對企業相關疑點問題的核查,發現企業存在偽造、變造、隱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情況的,通常會移交稽查部門立案進行進一步查處。

六、企業如何應對納稅評估

接到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通知書后,企業勿需驚慌失措,納稅評估只是稅務部門的一項正管手段,并不代表企業就一定存在納稅問題,也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企業財務人員在準備通知所要求準備的相關賬簿資料的同時,可以聯系評估人員盡量取得其評估工作方案,或進行簡單咨詢。主要看評估是例行評估還是專項評估,評估處理措施有哪些,同時結合評估指標簡單判斷評估所針對的方向。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進行自查,自查的好處是一方面可以對情況心中有數;一方面可以對評估約談中可能涉及問題進行先期準備。另外,如果稅務部門最后要求企業自查時,也可以提高效率,減少到時候手忙腳亂的情況。最重要的是擺正心態、坦然面對、從容應對,把納稅評估當作由稅務部門對企業進行的一次免費體檢。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5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外部方面

1、財務核算不夠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性差。中小型煤炭企業多為私營經營,即使是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的企業也存在帳簿設置不全和會計核算真實性差的現象,更不用說小規模納稅人。隱瞞收入主要方面:銷售煤炭不開票且企業賬面不記銷售收入;出售煤矸石等伴生產品少計或不計收入;自產煤炭用于諸如食堂、浴室等未計收入。由于經營業務多是現金結算,稅務部門很難準確掌握其應稅收入。多計費用:不少納稅人采取白條入帳或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加大費用;諸如生產工人工資表、每班每日的出煤統計冊等資料,不作為會計原始憑證,而是加以藏匿、甚至銷毀,生產情況難以掌握。

2、煤炭行業由于企業規模、生產設備、煤層分布等原因,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不強,其噸煤所耗火工材料、動力等費用不同,與產量的配比關系也不同,給同行業之間的比對分析造成一定難度,無法準確核定各煤礦的實際產量和銷量,不利于稅收管理。

3、企業內控制度失效,財務人員會計稅收政策水平不高。企業的會計、出納和過磅銷售等關鍵崗位往往是法人代表或煤礦投資者的直系親屬與好友。會計核算不按企業的經營實際如實記載,而是受投資者左右,人為記假帳,致使會計核算質量差。財務人員混淆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維簡費與日常一些生產費用,造成企業在帳面計提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行維簡費長期掛帳不核銷,甚至重復列支,侵蝕所得稅稅基。

4、部門協作渠道不暢。主要表現在地稅與國稅、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之間沒有很好地有效配合,對各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沒有共享。部分煤炭企業繳納的行政性費用與地稅掌握的銷售數量和金額不一致,地稅沒有與有關部門銜接好,造成稅收流失。

(二)稅務機關方面

1、征管單位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對查帳征收企業的稅務輔導不夠,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納稅人在計算和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對核定征收企業調查不深入,對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不清楚,稅收核定沒有科學依據;缺乏有效的跟蹤管理,在企業的經營情況發生明顯變化后,沒有及時調整稅負,導致稅負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存在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注重到國稅、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等相關單位了解情況。

2、稅務稽查力度欠缺。稅收檢查中往往只注重帳務核算和帳面檢查,對其帳外的運行情況缺乏內查外調的有力手段,稅收違法行為沒有得到有效打擊。

二、加強中小型煤炭企業稅收征管的對策探討

(一)大力加強稅法宣傳,營造和諧的稅收環境。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召開煤炭行業稅收政策會議,組織學習《稅收征管法》及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法律法規,以提高煤炭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納稅遵從度,增強煤炭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

(二)從加強管理入手

1、深入煤炭企業詳細了解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掌握每個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年實際生產能力和生產銷售情況以及近期的煤炭市場價格,根據企業財務核算健全情況,將其分為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進行管理。查帳征收企業,對其申報資料開展的納稅評估,發揮納稅評估的基礎性作用,及早發現問題;對財務不健全的煤炭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通過煤礦監察、國土資源和煤炭行辦等相關單位提供的核定生產能力及當年的開采計劃,結合煤礦上年的產量,核定其當年的計稅產量,從而規范煤炭行業稅收管理。

2、強化所得稅稅基管理

(1)要求煤炭企業設置日產量登記簿和銷售日記簿,分日分次對其產量、銷量、運輸車輛、銷售額、庫存情況進行登記,按月匯總,以準確掌握企業銷售情況。

(2)對煤炭開采鋪設巷道所需坑木建立購進農副產品登記臺賬并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進行現場查驗,監督納稅人如實開具收購發票。沒有經過主管地稅機關查驗和備案的不予稅前列支。

(3)加強計稅工資的核實。根據《省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超過贛煤行管字〔2006〕121號文的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準的或未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用工花名冊的不予稅前列支。

(4)根據《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煤炭企業進行改造等應改造計劃、兩項費用使用情況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主管地稅機關認真核實,避免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煤礦行維簡費長期掛帳不核銷,甚至重復列支,侵蝕所得稅稅基。

3、借助科技手段,在煤炭企業安裝“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管。即在煤礦的出煤井口安裝稱重設備和數據處理黑匣子,精確稱量每次的煤炭產量,將煤炭產量數據信息通過移動通信網絡發送到地稅機關監控系統,實現煤礦產量的完全監控,達到源頭控制的目的,為地稅機關加強管理提供依據。

(二)加大稅務稽查處罰力度,深入開展煤炭稅收專項檢查活動。針對中小型煤炭行業測算出煤炭行業稅負指標,通過地稅信息管理系統選好稅務稽查案源,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優勢,圍繞企業噸煤耗動力、坑木、火工材料、井下采掘人員的工資支付、過磅計量、銷售日記簿和日產量登記簿記錄、運輸車輛、銷售渠道等指標情況,并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炭辦、煤礦監察局和國土局)溝通協調,對實行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進行分類稽查,并加大處罰力度。通過煤炭企業的稅務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稅收征管不足,嚴厲打擊中小型煤炭企業做假賬和賬外經營的不法行為。同時強化稅務稽查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內部執法監督機制,促使稽查人員依法稽查。

(三)從部門協作入手,建立健全協稅護稅體系,形成控管合力。

稅務稽查管理辦法范文6

一、繼續深化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

(一)做好以預防為主的稽查工作。抓好日常檢查工作,要針對轄區內征管薄弱環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稅源、稅負偏低的企業進行選案檢查,以及對征管部門(涉外、退稅)在稅收分析、納稅評估、日常檢查中,達到立案標準并移送的涉稅案件進行檢查,突出稽點,合理調度力量,有效遏制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的發生。

(二)深入開展稅收專項治理整頓。有針對性的選擇1-2個重點地區或行業,由省局進行督辦或直接組織專項整治,確保稅收專項整治工作扎實、穩步、有效地推進。

(三)抓好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落實好總局部署的稅收專項檢查計劃,繼續對房地產、煙草、鐵礦等行業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加強對各市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二、加大對涉稅案件的查處力度

(四)繼續保持對稅收違法行為打擊的高壓態勢。對利用“四小票”進行偷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做假賬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涉稅違法案件的發生。

(五)加強對移送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涉稅案件移送工作機制,形成稅務、公安聯合對稅收違法案件的打擊合力。

三、加強協查和群眾舉報的核查

(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協查系統動態分析報告制度》,充分發揮協查系統的監控、統計、分析功能,加大對重大案件協查進展情況的跟蹤和監控力度,抓好“協查系統3.1版”和“增值稅征管數據查詢工具”的推行和應用工作,進一步提高案件協查質量。

(七)抓好群眾舉報案件的受理、查處和督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基層的舉報案件管理系統應用水平,加強對舉報案件查處的檢查和督導。

四、提高稽查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八)做好對已查稽查案件的復查。各市稽查局對所轄每個縣區稽查局上年已查結案件的復查不少于2件,復查面不低于3%,通過復查,提高案件組卷質量。

五、規范稽查機構與職能

(九)積極配合省局人事部門規范機構設置,明確劃分各級稽查局內設機構職責,確?;槁毮艿挠行Оl揮。

(十)調整充實市、縣(市)區局稽查局力量。規范機構設置,充實稽查力量,有條件的實施一級稽查,通過調整規范機構,建設過硬的稽查局領導班子,促進稽查人員業務素質和執法專業水平的提高。

六、加強稽查工作管理

(十一)將稽查工作全部納入CTAIS系統管理。涉稅案件(包括舉報案件、發票協查案件等)都要按照程序錄入CTAIS系統,利用CTAIS系統實現對涉稅案件查處環節和工作流程的規范管理,杜絕系統外操作現象的發生,全面規范稽查工作管理。

(十二)搭建稅務稽查信息化工作平臺。設置CTAIS系統稽查報表統計和稽查查詢功能。在省局設置稽查管理服務器,實現稽查報表由省局直接在CTAIS系統提取,各市和縣(區)局的稽查報表數據全部由系統生成和上傳;建立稽查案件的一案(卷)式和稽查狀態查詢系統,使省、市、縣三級稽查機構都能從系統中直接查詢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十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稽查執法風險。通過CTAIS系統管理,嚴格辦案規程、文書使用、取證質量和稽查時效等重點工作要求,推行稽查辦案規范化管理,落實稽查案件首查責任制、執法責任追究制和大要案集體審理制等制度規定,健全規范稽查執法行為工作機制,預防和避免稽查執法風險發生。

七、發揮稽查職能作用

(十四)完善協調聯動機制。進一步理順稅源管理部門、納稅評估環節向稽查移送案源信息的渠道,規范稽查局對涉稅案件查處結果的反饋。加強對涉稅案件新特點、新動向的分析,及時反饋重大涉稅案件的查處情況。

(十五)發揮以查促管的職能作用。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合理的稽查建議,充分發揮“以查促管”作用。

(十六)發揮以查促查的職能作用。認真總結對各行業檢查的經驗,研究和創新稽查方式方法,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稽查人員辦案水平。

八、加強稽查隊伍素質建設

(十七)加大稽查業務培訓工作力度。擬舉辦稽查局局長、省局稽查人才庫成員及全省稽查業務骨干專業技能培訓班,促進全省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稽查能力的整體提高。

(十八)完善省局稽查人才庫管理工作。通過統一考試和考核推薦相結合的方法,選拔300名省局稽查人才庫成員,為省局直接查辦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和開展專項整治,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證。

(十九)組織編寫稽查業務和案例分析手冊。針對稽查業務需求,組織編寫《稅務稽查業務手冊》,以此作為稽查工作中的政策查詢、業務指導手冊;組織編寫《稽查案例分析手冊》,把典型案例和稽查方法匯編成冊,把稽查經驗傳授到稽查隊伍中去,不斷提高稽查隊伍的整體戰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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