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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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細則范文1

20xx年最新四川交通法法規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和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以及駕駛人的考試和駕駛證的發放、審驗、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衛生、監察、教育、財政和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六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懸掛法定機動車號牌以外的其他號牌;

(二)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在車身兩側噴涂統一的標識;

(三)大型、中型客運機動車和貨運機動車駕駛室的兩側,噴涂車輛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稱以及準乘人數或者核定載質量,車身后部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

(四)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五)客運出租車安裝出租車標志,并在駕駛室的兩側噴涂經營人名稱;

(六)隨車配備滅火器具、故障車警示標志;

(七)不得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

第七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規定。

第九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當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取得使用證件。

第十條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等信息,并向機動車駕駛人及其所在單位、保險機構和有關部門提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網絡查詢、手機短信查詢、電話查詢和交通警察幫助查詢等方式,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集中辦理交通管理業務的場所設立信息查詢窗口或者電子查詢裝置,有條件的可以在互聯網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頁,方便群眾查詢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有關規定及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辦理車輛牌證時限公開承諾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通行的盲道、緣石坡道。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由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和維護。設置費用納入道路建設工程預算,維護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單位和個人自建的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設置和維護。

第十七條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在進出國道、省道和縣道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標線以及減速裝置。

第十八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征得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征得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應當書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意見,并根據交通流量的變化,對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或者撤除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發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方便城鄉居民出行。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和旅游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交通狀況,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站點。在設有臨時停車站點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在限制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確需通行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件,并按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通行。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道行駛。在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大型客運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空駛的出租車和實習期內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輔路行駛。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中心區域的道路交通情況,對進入城市中心區域的大型貨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機動三輪車進行限制,限制內容經過聽證后決定并公布。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在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時,可以借道或者變道行駛,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行駛的車輛先行;

(二)依次按順序行駛,不得頻繁變更車道;

(三)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的車輛,在不妨礙快速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允許借道超車,但超車后立即返回原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五)快速車道行駛的車輛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及時變更到慢速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公交專用車道允許接送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幼兒的校車行駛;遇有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情形時,在交通警察指揮下,其他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且未設定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行駛的最高時速,在城市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閉的機動車道路為六十公里;在公路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條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門前的道路沒有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或者靠路邊停車,應當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條機動車駛入、駛出道路時,對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駛的車輛應當讓行;駛入、駛出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時,駛入主路的機動車對在主路正常行駛和駛出主路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在積水、泥濘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行駛遇有行人和車輛時,應當減速慢行。

第三十二條貨運汽車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和拖拉機掛車車廂內禁止載人。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方式牽引時,在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

(三)道路的同方向劃設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行駛;

(四)行駛的道路設有輔路的,在輔路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故障機動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沒有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在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不超過三十厘米;

(三)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四)公共汽車靠近路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點外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條駕駛試驗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

(四)不得進行制動測試。

第三十六條貨運機動車載運易遺灑、飄散的載運物,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三十七條貨運機動車載運超限的不可解體載運物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驗和交通組織疏導費用,由承運人支付。

第三十八條城市快速路、機動車專用道路和設有輔路的國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在入口處應當設置明顯禁行標志。

拖拉機因轉場作業需要通過限制通行的道路時,憑依法取得的駕駛證和通行證件通行。

拖拉機在道路上掉頭、轉彎時,駕駛人應當示意。

第三節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順向行駛;

(二)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

(三)與相鄰行駛的非機動車保持安全距離,車身寬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機動車不得并行;

(四)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駛或者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機動車禁駛區內行駛或者停車;

(六)設有轉向燈的,在轉彎、掉頭前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條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出售、發送物品、廣告或者乞討、索要財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和機動車專用道路上趕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礙無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鄰車行道通行,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十一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不得上車下車;

(二)不得扒車、從車窗上車下車或者在禁止機動車停車的地點攔乘機動車;

(三)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不得乘坐機動車;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應在駕駛人的后座正向騎坐。

第四節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四十二條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并設置交通標志、公告。

第四十三條除執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處理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停車等候、行駛。不得在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行駛、停車。

第四十四條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遇有載運物遺灑、飄散和駕駛人、乘車人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停車處理時,應當在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停車。

第五章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建設、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單位內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一)建立對所屬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三)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人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駕駛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第四十七條交通復雜的中小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學時段,應當有警察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要求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經營管理單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減少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條對一年內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條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運輸車和校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駕駛人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一條對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駕駛人,交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應當組織其進行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第五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駕駛人傷亡的,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應當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勘查事故現場,盡快恢復交通。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啟動當地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應當按規定程序啟動,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三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后,當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清理現場。當事人拒不服從、無力實施或者遇有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清理現場,并將清理的車輛、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接收、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清理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逾期不予接收、處理的,造成的損失由其承擔。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阻塞道路交通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車輛以及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證據,并妥善保管,檢驗、鑒定后應當立即發還。

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調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機動車維修企業、道路收費站、港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有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并無償提供。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具體確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省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資金來源、使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賠償請求、理由,并提供相應憑證。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業務培訓和考核;離崗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二十天;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違法查車、罰款、收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第六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監督,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六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六十五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的教育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對于依法應當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告知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繳納罰款的期限、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嚴格執行累積記分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駕駛人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在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郵寄等合法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六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具體標準處罰;本辦法未規定具體標準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三)沒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四)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第七十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三)在車行道上坐臥、停留、嬉鬧或者出售、發送物品、廣告的。

第七十一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二)在機動車行駛中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者拋物擊車的;

(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未在駕駛人的后座正向騎坐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乘車人未按規定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第七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的。

第七十三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醉酒后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

(二)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的;

(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四)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在行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機動車專用道路行駛的;

(三)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未按規定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

(三)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四)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一)未按交通信號通行的;

(二)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機動車號牌號碼的;

(三)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在實習期內駕駛法律、法規禁止駕駛的機動車的;

(五)未在規定的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六)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規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違反規定倒車或者在行駛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未按規定讓行的;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未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四)使用非教練車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的;

(五)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

(六)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或者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滿分后駕駛機動車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駛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違反規定進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的車輛,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十)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按規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違反規定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或者危險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十三)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高速公路通行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行駛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超過規定的時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駛入、駛離高速公路時未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在同車道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第七十九條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飲酒乘坐機動車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通行證件在限制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安裝、使用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等裝置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以強制拆除、收繳其裝置。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擅自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八十條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除依法處罰外,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除依法處罰外,有關部門應當追繳逃漏的稅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八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按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造成嚴重后果的;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啟動緊急預案,致使事故后果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處罰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濫用職權違法處罰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隱瞞不報或者不及時處置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擅離職守,不履行執勤職責的;

(四)對依法應當告知、公示、聽證的事項,不告知、公示、聽證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交規細則范文2

關鍵詞: 會計信息失真;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新會計準則;改進與完善

會計信息失真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問題。它不僅違反了證券法,損害了上市公司的整體形象,而且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一直是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大難題。關聯方操縱屬于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一種途徑,利用關聯方交易是上市公司最常用也是最不易被察覺的一種會計技術陷阱。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一般被認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礎上的。但存在關聯方關系時,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礎上,因為關聯方進行交易時,不存在競爭性的、自由市場交易的條件,而且交易雙方的關系常常會以一種微妙的方式影響交易。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關聯方之間通過虛假的交易可以達到粉飾會計報表、欺騙報表使用者的目的。

一、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會計造假的主要手段及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進行會計造假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種:資金占用式關聯交易、隱藏式關聯交易、租賃式關聯交易、提供擔保式關聯交易、購買或出售資產式關聯交易和組合式關聯交易。例如:美國安然公司在2001年5月將分析師認為最多值5.5億元至7.5億元的3家天然氣發電廠賣給另一家安然關聯企業;而6月30日,又把一批最多值5000萬的資產以1.2億元賣給另一家關聯企業從而使每股盈余虛增15美分。安然財務造假事件暴露以后,其總裁在回答分析師提問時說他們和LJM只有幾筆微不足道的交易,而實際上,他們和LJM之間的關聯交易是導致安然最后崩潰的導火索之一。不管何種形式,其本質都是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利潤,分析起來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

首先,體制方面原因,2001年9月11日《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應與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人員與管理層、董事會、經理層等各方面實現獨立。但現實情況大多是,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往往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資產、財務和人員未分開,導致控股股東以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移動上市公司資產或圈錢,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制度方面原因。現行《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相關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而且不夠完善,例如:在關聯方的定義中只列舉了兩種情況,但實際中,會構成關聯方關系的情況遠不止這兩種;而在披露方面,存在關聯交易,應披露關聯方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額和相應比例,未結算金額和相應比例,定價政策)這其中缺乏重大交易影響程度的披露;相應比例中沒有關聯方交易占凈利潤的比例;定價政策中,只有價格規定原則,而沒有確定這種價格的理由和非關聯方交易價格之間的差異以及與價格有關的收付款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于制度本身規定不夠完善,為信息提供者利用關聯交易造假提供了機會,筆者認為,這是諸原因中較關鍵的一個。

再次,與其他造假手法相似的原因。關聯交易作為會計造假的重要手法之一,同其他造假手法存在著共同原因。如:增加公司利潤;為了獲取上市資格和提升股價;造假成本遠小于造假所可能帶來的利潤等。

最后,由于關聯交易“大家”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這種手法不易被發現,容易躲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

二、新會計準則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規定的完善

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了新的39項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在所有大中型企業執行。相較現行由財政部于1997年5月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新準則的修訂主要體現在:準則內容描述更具體、客觀,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擴大了關聯方關系的外延,對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披露事項作了具體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報表附注披露范圍

準則增加了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企業在財務報表期,不僅在個別財務報表附注中應披露有關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事項,還應在合并報表中分別按關聯方類別披露集團內部的關聯方關系及交易金額。屬多層投資控制關系的,關聯關系及交易應披露到最低級企業。

(二)關聯方關系及交易披露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修訂后的準則正文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判斷是否為關聯方關系,財務報表披露關注的是實質而不僅是法律形式,財務報表披露應根據一方對另一方實質上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關系,或根據兩方或多方實質上同受另一方控制關系確認關聯方。不能僅因為兩個或多個企業有同一名關鍵管理人員,即將其作為關聯方,除非該關鍵管理人員能同時對這些企業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不能僅因為共同控制某合營企業,就將各合營者作為關聯方,應根據各合營方之間的經濟業務關聯實質和共同控制某合營企業的相互影響力確認合營各方的關聯方關系,例如A企業、B企業共同合營C企業,若A、B企業之間不存在經濟業務關聯或不能通過合營企業C企業建立業務關聯的,A、B企業間不確認為關聯方。

(三)關聯方交易的披露仍應遵循重要性原則,同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四)修訂后的準則擴展了關聯方的外延

直接或間接地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屬于關聯方。例如,A企業通過B企業、C企業直接對D企業實施共同控制,A企業和C企業間接或直接對D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共同決定,且A企業和C企業之間存在經濟業務關聯的,確認為關聯方。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屬于關聯方。例如,A企業總經理王某的配偶與A企業為關聯方,其配偶擁有A企業股份及取得股權收益的,屬關聯交易應予以披露。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間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屬于關聯方。例如,A企業董事長張某的子女擁有B企業20%的股權,則A企業與B企業為關聯方關系,雙方交易須披露。

(五)修訂后的準則加大了對關聯交易的披露

1.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的關聯方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系,包括關聯方企業的基本信息、主營業務、所持股權金額、直接或間接控制比例及其變化等信息,考慮某些企業關聯關系的復雜性,企業至少應披露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例如,

則F企業披露關聯方關系,至少應披露A企業、D企業、E企業的關聯方信息。

2.修訂后準則取消了關聯方交易金額或比例的披露選擇,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重大交易須同時披露交易金額和交易額占該類總交易額的比例。

3.新準則強調對未結算項目的信息披露。應披露關聯方間未結算項目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詳細信息;未結算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當期計提額、轉銷額以及余額)等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已確定或可能有影響的事項。例如,A企業對B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為B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雙方均應在個別報表詳細披露擔保事項、擔保金額、合同條款等詳細信息。

4.新準則強調關聯方交易的公允原則。企業應披露關聯交易定價政策,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采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例如,A企業與其直接控制的B企業發生商品交易,若其交易價格制訂原則是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格,企業對非關聯方同期銷售同類商品20%以上的,以對非關聯方交易價格為依據;企業對非關聯方企業銷售比例較低的(20%以下),則企業應提供市場同類商品同期價格的可靠外部依據,或由注冊會計師對其交易的真實、合法、有效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發表肯定意見的情況下方可披露其交易為公平交易。

三、修訂后準則對抑制利用關聯方操縱的作用

企業在利潤操縱中往往傾向于利用缺乏公允性的關聯交易,將利潤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新準則對關聯方的定義做出了明確的擴展,包括了一系列對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三大類關系。修訂后的準則還加大了對關聯交易的披露,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企業都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系,明確指出需要披露的層次具體包括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此外,關聯方發生交易,取消金額或比例的披露選擇,要求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重大交易須同時披露交易金額和交易額占該類總交易額的比例;對未結算項目要求披露詳細信息及金額,強調只有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采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傊?,新準則一方面加大了關聯交易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另一方面將以往較為概括的要求明確化和具體化,從而增強了關聯交易的透明度。

新會計準則立足于適應市場經濟發展、促進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進一步夯實企業資產質量,充分揭示財務風險,正確衡量經營業績,為實現向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鑄牢了基礎,相信它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會計信息失真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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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唯.關聯方交易.

[5]李爽.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成因與對策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新交規細則范文3

犯罪的實體是不法和罪責。對于結果犯而言,行為人承擔罪責以實行行為與法益侵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然而,刑事司法解決的是靈動與豐富的現實問題,個案中因果關系往往呈現出多因一果的特點,法益侵害通常由多個原因力疊加所致,還會伴隨著第三因素介入因果流程的現象。因果關系的這種復雜性既為刑法理論研究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與舞臺,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極大的混亂與困惑。實踐證明,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深受因果性思維方式掣肘,始終未能正確揭示因果關系的本質,因而在具體案件中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的判斷方法和標準。20 世紀70年代,德國著名刑法學家羅克辛教授提出了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區分了事實歸因與客觀歸責,為因果關系的研究開辟了一個全新的視角。正如羅克辛本人所言,只要人們將不法理解為通過不允許的危險的實現所導致的法益侵害,就能同時實現一種從存在論向規范論的轉變??陀^歸責理論甫一提出就成為德國刑法學乃至歐洲刑法學被討論得最頻繁和最熱烈的學理問題。

近年來,雖然客觀歸責理論作為舶來品在我國刑法理論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但并未對實踐產生多大影響主要是因為研究其理論基礎者、體系定位者如過江之鯽,而探討其實踐操作者、辦案實用者鳳毛麟角。尤其是對居于客觀歸責理論核心地位且對實踐大有裨益的危險判斷模式缺乏必要的研究。鑒于目前國內對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客觀歸責等德、日等刑法因果理論的研究已經較為豐富與成熟,故本文無意也沒有必要對以上因果理論學說再做詳贅。本文立足司法實踐,結合真實發生的案例,借鑒客觀歸責理論中的危險創設原理與規范保護目的概念,試圖為因果關系是司法認定打造一個兼具規范性與可操作性的處理框架。

二、刑法因果關系本質解析

我國刑法理論由前蘇聯移植而來并被本土化。在因果關系領域長期存在著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爭論。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當危害行為中包含著危害結果產生的根據,并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系,只有這種必然因果關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顯然,必然因果關系說排斥因果關系的偶然性,將偶然發生的結果排除在行為的結果之外,因此受到了偶然因果關系說的批判。偶然因果關系說主張,當危害行為造成某種危害結果,這一結果在發展中又與另外的危害行為或事件競合,合乎規律地產生了另一種危害后果,先前的危害行為不是最后結果的決定性因素,最后的結果對于先前的危害行為來說,可能出現,也可能不出現,可能這樣出現,也可能那樣出現。它們之間是偶然因果關系。

本文認為,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說與德、日刑法中的條件說、原因說等傳統因果理論如出一轍,僅僅從哲學/自然科學的角度定義了因果關系,將其視為物理的、實在的關系,未涉及因果關系的本質,因而具有局限性。這種局限性在具體案件中突出地表現為司法人員深受因果性思維方式的影響和制約,機械套用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判斷公式,審查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一種需要刑法規制的客觀聯系,從而完成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換言之,傳統因果理論將刑法因果關系視為一個是與不是的命題而停留在歸因的階段,尚未進入歸責的領域將其作為一個應與不應的問題而展開。盡管德、日刑法學者對傳統因果理論做出了某種修正,提出了因果中斷、禁止溯及等理論,但是修正后的理論仍然無法跨越歸因的鴻溝。事實上,無論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偶然因果關系所,抑或條件說、原因說,都具有非定型性與非規范性特征,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根本無助于揭示刑法因果關系的本質。由此看來,拋開哲學觀念的束縛而另起爐灶,重新架構司法人員對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已是大勢所趨。畢竟,刑法上的原因性概念,是一個法律社會影響上的關系概念,具有本體論和規范性的含義,既不同于自然科學上的因果概念,也不同于哲學上的因果概念。從這個意義上說,哲學上/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只是一個存在論的概念,而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則是一個價值論的概念。兩者的區別就在于:存在論關注的是事實命題,而價值論討論的是價值命題。事實命題只是關于真與假的認知,而價值命題還包含善與美、丑與惡的褒貶。價值不是現實的存在,但卻宣示了現實存在的意義。申言之,如果從存在論的角度解釋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之間客觀存在的一種決定與被決定,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如果從價值論的立場來把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則是一種觀念的、論理的關系,是一個能否將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歸屬于一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為犯罪成立提供客觀依據,進而讓行為人承擔不法的價值判斷過程。

在此,不得不指出,以條件說為代表的傳統因果理論最大的弊端在于: 對于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實行行為缺乏定型性犯罪的無限溯及擴張了刑法的處罰范圍,因為條件說運用思維排除法判斷因果關系的前提,是人們必須事先就已經知道究竟條件具備何等的原因力,即知道這些條件如何作為原因力而發生作用,而早期的刑法理論沒有對實行行為做出適當的限制且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的實行行為確實難以具體描述,故而各國刑事立法不約而同地以簡單罪狀的方式規定了上述幾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實踐中又普遍存在不考慮條件的原因力,濫用條件關系的做法,更是放大了傳統因果理論的缺陷將一個有重大因果偏離的結果歸屬于行為人,并不利于預防一般人造成這種結果。即便如此,本文認為傳統因果關系理論還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它至少解決了事實歸因的問題,為客觀歸責奠定了基礎。正如新康德主義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德爾班所言,事實命題所關注的真既關系到對事實的認識,也關系到對事實的評價,因而它是事實世界與價值世界之間的橋梁,正是它將這兩個彼此區別的世界聯系起來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法益,保護的方法就是將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行為類型化,并規定差別化的刑罰,交由司法機關去裁判。因此,構成要件都是對違反保護法益目的之生活事實所作的類型性記述,法益侵害的產生必然遵循從危險結果( 實行行為所造成的法益受威脅的客觀狀態) 向實害結果的轉化過程,具體而言( 以故意殺人為例) : 制造危險( 行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危險性) 危險升高( 他人死亡的危險性增加) 危險現實化( 死亡結果發生) 。問題在于: 行為人對危險源或者脆弱法益的支配往往并非造成法益侵害的唯一原因,現實個案中的法益侵害通常系由多個原因累積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能否將法益侵害作為行為人的作品歸屬于行為人則是刑法因果關系必須完成的任務。然而此時僅僅從事實歸因的層面來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從而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客觀依據是否合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例如,某天傍晚,甲、乙二名游客在某動物園蛇館旁因瑣事發生爭執,甲將乙打暈后揚長而去,結果當天晚上昏迷中的乙被從動物園蛇館里越獄的毒蛇咬死。本案中,倘若僅對甲的毆打行為作形式判斷而將其評價為刑法意義上的傷害行為,盡管在乙死亡的因果流程過程中介入了毒蛇越獄這一概率極小的事件,但是根據條件說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經典公式,只要甲的毆打行為參與了乙的死亡這一結果現實化的過程,甲的毆打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甲就應當對乙的死亡負責。然而這樣的結論顯然不合理。所以,在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對因果關系的判斷已經超越事實歸因的范疇,而進入歸責領域,歸責意味著將某一法益侵害歸屬于特定行為而由實施該行為的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述案例中,由于傷害行為缺乏定型性,當法益侵害表現為乙的死亡時,引起該事實的毆打行為是否屬于刑法上傷害行為,就難以下結論。于是,先采取條件說,從存在論的角度肯定與乙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毆打行為是傷害行為,再通過規范評價,得出能否將該結果歸屬于甲的行為的結論。這就是歸責的過程。本文認為,甲的毆打行為沒有,也不可能制造乙被毒蛇咬死的危險。因為毒蛇越獄后傷害他人的危險不甲的控制與管轄之下。

根據社會分工原理與公平責任原則,這種危險應該由動物園管理方控制與承擔,因為動物園作為飼養動物的專業機構,依法負有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管理制度應充分考慮到特殊情況下游客的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后果發生。動物園管理方因此負有防止毒蛇逃離蛇館的義務與責任。毒蛇越獄事件發生本身就足以說明動物園安保設施、安全措施存在重大隱患,動物園管理方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故而既不能將甲的毆打行為認定為刑法上的傷害行為,更不能將乙被毒蛇咬死這一結果歸屬于甲。由此可見,認定因果關系,意味著將現實的法益侵害歸屬于某個實行行為,而實行行為本身就是類型化的法益侵害行為,所以,刑法因果發展流程就是類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險現實化的過程,而司法人員的使命就在于規范判斷法益侵害危險應當分配給誰,法益侵害結果應當由誰承擔。當然,這種危險的分配與法益侵害的承擔是以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若無前者,即無后者的條件關系為前提的。換言之,事實歸因與客觀歸責之間具有位階性,即事實歸因旨在解決行為是否是造成結果的事實上或者具有條件關系的原因; 客觀歸責則是進一步探討結果是否作為行為人的作品而讓其負責的問題。

三、危險的分配規則初探

在科學技術欠發達的古代社會,法律是通過一種外在的時間尺度以確定危險的分配,中國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即是如此?!短坡伞芬幎?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 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由此可見,辜內死與辜外死,除以他故死外,成為從客觀上區分殺人罪與毆傷罪的界限。殺人和毆傷本來不僅在法益、行為客觀樣態上存在區分,而且在主觀故意的內容上也是具有明顯區別的,但根據《唐律》保辜的規定,主觀區分不再考慮,僅取決于死亡是發生在辜內還是辜外。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辜制度是將被害人在辜內死亡的危險分配給了行為人?!短坡伞分赃@樣規定,旨在要求不法加害人于法定的期間內積極救助被害人,以期獲得刑罰的優惠而減輕處罰。在醫學不甚發達,難以從醫學上確定死亡結果與傷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保辜制度具有合理性。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尤其是醫學的進步,這種推斷式的因果關系規則與制度已經過時。盡管如此,保辜制度所蘊含的樸素的危險分配思想及其所設計的危險分配方案對于因果關系的研究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 一) 危險分配

不可否認,危險如何分配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本文初步認為,法益侵害危險這一刑法學概念具有地位上的依附性、涉及法益的確定性、判斷標準的經驗性,具有規范內的解釋功能。所以,對危險的分配,一方面須滿足有效保護法益的要求,符合社會分工原理,另一方面又要受到國民預見可能性與價值觀念的影響。如前文所述,既然實行行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危險的行為,那么,這種危險并不是偶然的危險,而是類型化的危險,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對實行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的判斷,就是為了將行為偶然造成的非類型化的結果,排除在構成要件結果之外。類型化的危險是對實行行為的實質考察實行行為不再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形式名稱,而是通過法益侵害危險獲得了實質的內涵,從而極大地增強了殺人、傷害、毀壞財物等實行行為缺乏定型性的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指引性。類型化的結果則需要根據刑法規范的保護目的原理進行規范判斷。

法益侵害危險之有無的判斷主要涉及判斷基礎和判斷標準兩個方面,前者是指判斷資料之范圍,即應以何種事實作為危險有無之判斷資料。后者是指站在何種立場依據資料判斷危險有無,一般包含經驗法則與科學因果法則。目前,關于危險判斷的爭議焦點在于確定危險有無之資料時是否應當介入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對此,有學者指出: 如果將行為人的特別認知和主觀的預見可能性作為危險的判斷資料,我們能夠明顯地感受到主觀要素對客觀要素的強烈滲透與沖擊,以及由此帶來的主客觀范疇之間的相互糾纏與混淆。本文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

第一,行為人的特別認知也許與成立責任故意所必要的事實存在部分重合,因而將行為人的特別認知作為危險有無的判斷資料,可能與責任故意的審查存在某種關聯,但是這僅僅意味著對危險的判斷在一定程度上提前介入了對責任故意認識因素的局部審查,而構成要件具有故意規制機能,責任故意由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組成,其成立與否具有獨立的、完整的判斷標準,因而對危險的判斷無法取代對責任故意的整體審查。況且,特別認知必須存在于事前,而對責任故意的審查則是在確立不法之后進行。在過失犯的場合,盡管還存在爭議,但是按照羅克辛教授的觀點,凡是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就是過失犯。換言之,羅克辛教授認為,過失犯的行為是通過違反構成要件特別規定的特定義務而加以描述的,根本無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第二,對危險的判斷是一種價值評判,既然如此,就不得不考慮一般國民的預見可能性和價值觀念。然而,一般國民的預見可能性只是作為確定危險有無判斷資料范圍的標準。換言之,一般國民的預見可能性本身并不是判斷資料,而只是決定行為時存在的客觀事實哪部分能夠進入危險是否存在的判斷資料的選擇性標準而已。

第三,如果以行為當時存在的全部客觀事實作為危險的判斷資料,則可能與責任主義原理相悖,不利于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實現。因為某些事實,甚至是對危險認定具有重要影響的事實可能是行為人( 或社會一般人) 無法認識到的,甚至科學理性都無能為力,即沒有預見可能性。具體而言,一方面,預見可能性是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共通前提,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都要求行為人對符合構成要件的客觀事實具有預見可能性,故而將沒有預見可能性的客觀事實評價為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不符合責任主義的要求,而將沒有預見可能性的事實作為危險有無之判斷資料就意味著將其作為構成要件的事實進行刑法評價。顯然,這樣判斷得出的結論并不合理; 另一方面,將沒有預見可能性的客觀事實作為危險價值評判的資料亦有可能造成危險分配的不公允,從而加重行為人的負擔。危險如何分配,本質上涉及的是注意義務如何分配的問題,它往往又與危險是否容許的判斷緊密聯系在一起: 如果危險被容許,則行為人未被科以刑法上的注意義務,如果危險不被容許,則行為人勢必需要謹慎履行其注意義務,不然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刑罰后果。問題在于,某些行為人無法預見的客觀事實對危險的分配產生重要影響,若此時仍將行為人無法預見到客觀事實作為判斷資料勢必加重行為人的危險防范義務負擔。比如說在深圳就發生過一個案件,加害人和被害人并不認識,一天早上在買早餐的時候,雙方發生爭執產生糾紛,加害人打了被害人一拳,被害人倒地就死了,事后查明,被害人患有嚴重的心臟病。如果將被害人患有心臟病這一客觀事實納入判斷資料,則加害人是可以被客觀歸責的,如果不把被害人患有心臟病這一客觀事實納入判斷資料,則排除客觀歸責。問題是,本案中,被害人患有心臟病,社會一般人無從知曉,加害人因為與之不認識,故也法知曉被害人患有嚴重的心臟病這一客觀事實。如果硬將被害人患有心臟病這一事實納入判斷資料,認為加害人違反不應對心臟病人動粗這一注意義務從而制造被害人因心臟病發作而死亡的危險,最終被客觀歸責,則顯然不能被一般國民接受,有悖于刑法人權保障機能。

由此看來,引入人的認知能力旨在排除行為當時沒有預見可能性的那部分客觀事實。同時本文主張在確定危險有無之判斷資料時,必須根據經驗法則考察假定事實發生的蓋然性,將假定事實中發生概率較大的那部分事實納入危險有無之判斷資料。例如,如果奪取一只警察手中的裝有子彈的手槍之后再開槍射擊的,盡管警察攜帶的手槍中碰巧并未裝子彈,仍構成殺人罪未遂( 奪警槍殺人案) 。這就是考慮了假定事實( 執勤警察手槍一直裝有子彈) 的高度蓋然性。奪警槍殺人案中,既要查明沒有發生結果的原因,并且要科學地探明在事實屬于何種情況之下可能會發生結果; 又要判斷應該導致引起如此結果的( 假定的)事實( 盡管現實中是不存在的) 是否可能存在。假定事實由此成為判斷危險有無之核心要素。

( 二) 結果承擔

眾所周知,空白罪狀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不直接敘述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該犯罪行為所違反的其他法律、法規。因此,刑法對于空白罪狀多采用違反法律、法規,因而造成結果的表述方式。由此可見,對于空白罪狀,違反其他的法律、法規是構成某種犯罪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該犯罪也就不能成立,法益侵害就是違反某種注意規范危險現實化的產物。在這種情形下,必須考慮行為人所違反的注意規范之保護目的,如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注意規范,但所造成的結果并不是違反注意規范所造成的結果時,不應當將該結果歸屬于行為。即結果雖然發生,也就是風險已經實現,但這一結果并不在注意規范保護范圍之內( 行為沒有引起注意規范的保護目的所包含的結果) ,仍然不具有客觀上的可歸責性。例如,A 酒后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撞死了突然橫穿公路的B,本案中,A 的行為無疑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 條關于禁止酒后駕車的規定,其酒后駕車行為與B 的死亡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A 的行為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構成交通肇事罪幾乎毫無懸念。然而,禁止酒后駕駛的注意規范,是為了防止因飲酒而喪失或者減弱控制車輛的駕駛能力而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該案的結果并不在禁止酒駕注意規范的保護目的范圍內,也即A 的醉酒駕駛行為與B 的死亡之間并不具有規范保護目的關聯性。

應當指出,交通法規雖然錯綜林立,但絕大多數交通法規的目的,如禁止超速、闖紅燈,禁止危險駕駛,禁止疲勞駕駛、遵守交通信號等等都是為了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只不過不同的交通規范的具體保護對象是存在區別的: 有的注意規范旨在確保他人安全目的,如禁止超速; 有的注意規范側重于保護交通工具駕駛者本人安全目的,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 條關于摩托車駕駛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的規定; 而有的注意規范僅僅是單純指向交通行政管理目的,如禁止遮擋、污損車牌,這類注意規范對于駕駛人、乘車人以及其他行人、車輛的安全并無保護的意義和作用。規范保護對象的不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裁判結論就會不同。因此,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責任書直接作為刑法上交通肇事犯罪成立依據的做法是欠妥的。應當運用注意規范保護目的理論,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特定注意規范保護對象,合理限定交通過失犯的成立范圍。特別是,在行為人沒有違反確保交通安全的注意規范保護目的之下,僅僅違反了確保交通行政管理之需的注意規范保護目的,不能成為其成立交通過失犯的理由。概言之,規范是否確實具備有保護目的,應該從具體的個案來著手檢驗,因為只有透過具體案例我們才能確定,規范的遵守是否可以適當地阻止結果發生。

新交規細則范文4

[關鍵詞] 教育信息化; 農村教育; 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 G434 [文獻標志碼] A

[作者簡介] 張倩葦(1964—),女,四川三臺人。博士,教授。主要從事教育技術學基本理論、教師專業發展研究。E-mail:。

人類文明的歷史,是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并向信息社會邁進。貴州目前正處于從工業化初期向工業化中期轉變的歷史時期,同時面臨著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戰略機遇和信息化時代的新挑戰。2012年4月8日至14日課題組對貴州省教育廳、教科院、電教館、貴州師范大學教育技術系進行訪談,并對黔西縣、大方縣、獨山縣、貴定縣的24所農村中小學(含教學點)教育信息化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和問卷調查?;趯F州省基礎教育信息化的調研和文獻資料分析,本文從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視角,分析當前教育信息化發展的階段性特征,總結2000年以來貴州教育信息化發展的基本經驗和保障措施,提出推進邊遠地區農村教育信息化的政策建議。這對于促進貴州乃至中西部邊遠地區農村教育信息化、現代化、均衡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西部大開發戰略視野下的貴州教育信息化

西部大開發戰略從2000年開始實施,至今12年了。2012年初,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是首個從國家層面系統支持貴州發展的政策文件,從財稅、投資、金融、產業、土地、人才、對口支援等7個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如果西部是全國經濟發展的短板,貴州就是短板中的短板。貧困和落后是貴州的主要矛盾,加快發展是貴州的主要任務。

《西部大開發“十二五”規劃》把“教育信息化”作為“教育發展重點工程”之一。[1]提出“支持農村學校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使農村中小學75%以上的班級配備多媒體遠程教學設備。農村地區有計算機教室的中小學達到50%以上,促進國家優質教育資源共享?!薄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的保障措施和“教育信息化建設”的重大項目,要求“重點加強農村學校信息基礎建設,縮小城鄉數字化差距”。[2]財政部、教育部啟動了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其中一項任務是為農村薄弱學校每個班級配置多媒體遠程教學設備,覆蓋西部省區。該計劃的實施,將大力提高農村地區學校的教育信息化裝備配備水平。西部大開發持續推進為加快貴州邊遠農村教育信息化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從西部大開發和國家教育發展的戰略高度來考慮,推進貴州的教育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義。貴州是一個邊遠、貧困、少數民族聚居的山區農業省份,農村人口占全省的85%,2010年貴州省人均GDP1.3萬元,只相當于全國平均水平的40%。由于歷史、經濟、地理等原因,貴州教育特別是邊遠地區農村的教育發展落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在這樣的條件下推進邊遠地區農村教育信息化,是貴州鞏固提高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擴大高中階段教育規模,促進區域教育均衡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和重要舉措。貴州教育信息化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取得的成績和經驗,其邊遠地區農村的教育信息化特征在全國具有典型意義。

二、貴州教育信息化發展的階段性特征

貴州教育信息化發展歷程,經歷了以計算機教育工程(1999—2002)為主的起步階段、以農遠工程實施為主的快速發展階段(2003—2005)、以信息技術應用為主的初步應用階段(2006—2012 )。近10余年來,貴州教育信息化發展與社會信息化相適應,與教育現代化顯著相關,信息化系統各要素之間相互匹配,呈現出教育信息化發展的階段性特征。

(一)貴州教育信息化與社會信息化水平相適應,促進了農村社會信息化的發展

“信息化”成為表征當今社會“時代特征”的“高頻詞”。貴州是中國內陸省份,即使在邊遠地區農村無不感受到“信息化”的時代氣息。近幾年來,貴州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取得顯著成績,“數字貴州”建設取得較大進展,全省基本實現了“鄉鄉通寬帶”,覆蓋全省的現代通信網絡基本形成(見表1)。

數據來源:根據貴州省“十一五”、“十二五”社會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整理。

教育信息化是社會信息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不能游離于社會信息化之外成為“信息孤島”。早在1999年11月,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實施計算機教育工程的通知》(黔府辦發[1999]120號)。這在當時來說是走在全國前列的。2000年10月教育部召開全國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工作會議,“使得貴州已經走在前面的工作成為一些省份的借鑒和參照”。[3]國家實施的“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示范工程”,在全國200個試點中小學中,在貴州省就安排了100個學校來試點?!百F州省的這種不等、不靠、不要的實干精神,為其他遠程教育項目的順利實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并在全國獲得了優先發展的機遇”。[4]貴州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以下簡稱農遠工程)與農村黨員干部遠程教育工程相得益彰,提高了農村黨員干部的素質,增強了“三農”服務的能力,為農村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做出了一定貢獻。

(二)貴州教育信息化與教育現代化水平顯著相關,是全國教育信息化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

信息社會對勞動力的素質需求不斷提高。一般來說,農業社會要求勞動力具有小學畢業的文化水平;工業社會要求勞動力具有初中畢業的文化水平;信息社會要求勞動力具有高中畢業的文化水平。貴州教育信息化特別是農遠工程的實施,把學校(教學點)辦到了家門口,直接促進了基礎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見表2)。

新交規細則范文5

20xx年最新C1扣分細則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每年在發證日期那天系統自動清分。從駕駛證的初次領證日期起算,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如此類推不斷地循環。

2、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一般為12個月,總分為12分,根據違法情節依次可扣12分、6分、3分、2分、1分,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被扣0.5分的。

3、一年內如果扣分比較少,則到了下個周期,自動清零,重新從12分算起。通常周期內扣滿12分的駕駛員要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學習活動,有的地區對于本周期內扣分達到9分以上也要參加學習。對于違法情況特別嚴重的,往往給予暫扣駕照或者吊銷駕照處理。

4、被記滿12分的,則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行為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考試科目一(一個記分周期連續兩次記滿12分的增駕科目三后考試)合格后,方能將分數清零。否則你的駕駛證無法正常使用

5、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周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其中,駕駛人初領證日期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xx年4 月1日,那一個交通違法記分周期為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6、從20xx年7月起,未申領機動車環保標志的車輛禁止上路。機動車黃綠標需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于查驗,禁止轉讓、轉借、涂改、偽造。凡未貼標車輛上路行駛一經查處,將罰款200元,但不做扣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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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駕照實習期

從你領取到駕照的第一天開始,順延十二個月

20xxc1駕照實習期什么情況會注銷駕照

根據公安部123號令(俗稱最嚴新交規),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解讀:在實習期的12個月內,如果扣滿12分,那么,你駕照將注銷,需要重新報考駕校,申領駕照。

誤區一

很多人說扣滿了12分,只要考科目一就可以了,其實這不是針對于實習期的學員來的。

根據公安部123號令(交規太長,只提煉出了主體意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在十五日內必須參加七天的理論學習;然后在二十日內參加科目一的考試;考試合格,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停止使用駕駛證。

非實習期的駕駛人,如果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還需要參加科目三考試。

誤區二

實習期扣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需要延長一年。

這是針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的實習規定。他們還有一個規定:如果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扣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駕照。

注銷駕照和吊銷駕照的區別

這兩者區別挺多的,小編進行了精簡,大家想了解得更細致,可以找百度一下。

注銷駕照:可以理解成,沒有造成重大事故,如超過駕駛證有效期一年未換證、實習期扣12分等。注銷后再次申請駕照,沒有時間限制。

吊銷駕照:發生重大的事故,如酒駕,進行的行政處罰,而且吊銷后需要在兩年內不能重新申領。

c1駕照實習期高速駕駛

需要持有相應駕駛證或更高等級駕駛證三年以上的人陪同。

否則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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