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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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細則范文1

關鍵詞:物業稅;稅收效應;房地產市場

一、引言

2009年以來,房地產市場再度升溫并且房地產價格又一次快速上漲。因開征物業稅對房價會起到明顯有效的抑制作用,可以緩解現行房地產市場過熱,抑制房地產泡沫,因此,開征物業稅也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雖然幾年來一直有消息說要開征物業稅,但物業稅并沒有如期而至,不過2010年以來物業稅開征的腳步似乎越來越近了。如有報道稱,今年兩會上,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稱北京最早2011年底開征物業稅。由于我國物業稅改革既承擔著普通的稅收收入功能,又肩負著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重任,因而,物業稅推出的時機、物業稅改革的模式成為人們關注和爭論的熱點話題。

對于物業稅改革的模式,目前爭論較多的有兩個問題:一是土地出讓金要不要并入物業稅當中;二是對居民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要不要征收物業稅。對于第一個問題,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研究:一些學者主張取消土地出讓金,將土地出讓金并入物業稅中;更多的學者則認為土地出讓金與物業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稅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土地出讓金不能并入物業稅中。在此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對于第二個問題,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應該對所有的物業類型進行征稅;但從國內的現實看,主流聲音主張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本文分別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和免征物業稅兩種模式的稅收效應進行理論分析,并以深圳市為例進行實證考察。

二、全面征收物業稅的稅收效應分析

目前,對所有物業征收物業稅的稅制模式已經在很多國家實行,如美國、英國、日本等國。這一模式的優點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稅收征管成本較低,因為是對所有住宅征收,不需要花費很多人力、物力去甄別是第一套房還是二套以上住宅;二是稅收覆蓋面廣、稅源穩定,政府可以獲得一項穩定而充足的稅收收入。這一方案所帶來的沖擊主要有:一是居民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有可能加重普通居民的稅收負擔;二是不利于居民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了人們的居住成本;三是由于普通居民的稅負可能增加,因而物業稅改革的阻力較大,恐怕難以順利實施。物業稅開征后,可能會產生以下效應:

1.稅負遞增效應。物業稅具有稅負難以轉稼、稅負水平隨著房地產價值的增加不斷提高的特點,并且由于征稅對象是人們的基本住宅,房地產市場價值的增加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反而會因為升值而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因此,物業稅收入只能來自于人們的可支配收入,人們需要從自己的收入里拿出一定的持續不斷增長的額度,為自己的住宅支付物業稅;這意味著人們的稅負水平在不斷提高(假定收入不變),即產生稅負遞增效應。

我們以深圳市的數據資料對物業稅稅負遞增效應進行分析。假設物業稅稅率為1%,計稅金額按房屋市場價值的70%進行估算,單套住房以100平方米計算。根據表1中數據,可計算出2006—2009年深圳市各行政區的物業稅稅額,計算結果見表2。表2數據顯示,由于房價上漲,從2006年到2009年,各區的物業稅都有較大幅度上漲,其中寶安區上漲了88.5%,龍崗區上漲了78.6%,福田區上漲了82.1%,南山區上漲了80.8%,鹽田區上漲了57.8%,羅湖區上漲了76.2%。因為物業稅是根據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的,因此房價上漲越快,物業稅上漲幅度也越大。當然,從2006—2009年,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22 567元增加到29 245元,增長幅度為30%。但與房價和物業稅的上漲幅度相比,要小了許多,因此,如果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居民的稅收負擔將隨著房價上漲而不斷上升。

2.地區差異效應。從地區角度看,如果兩個地區的房價不同,物業稅稅率標準相同,則房價高的地區居民家庭將為自住住宅支付更高的物業稅,而房價低的地區的居民家庭將支付一個相對較低的物業稅,因此,在不同地區之間產生了一個稅收差異效應。因屬于自住住宅,房屋增值并不能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因此,這也意味著房價高的地區居民家庭將支付更高的居住成本。在這里,物業稅將產生一種“擠出效應”,收入水平較低、收入增長緩慢的居民將不得不離開房價高的地區,而轉向房價低的地區尋求就業和居住場所?!皵D出效應”的存在,使得房價高的地區對房地產的需求減少,而房價低的地區則房地產需求增加,因而不同地區的房價差異將逐漸縮小而趨

于一致。

從表2可以看出,由于房價不同,深圳市6個區的物業稅稅額有較大差異,其中福田區稅負最高,2009年稅額為13220元,而龍崗區物業稅最低,2009年為6716元,福田區物業稅比龍崗區高了一倍,這就是物業稅的地區差異效應。而這只是一個城市不同區域的物業稅差異,如果是不同城市之間,由于房價差異更為突出,因而物業稅的差異也將更為突出。對于普通居民來說,對其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且房價高的地區要繳納更多的物業稅,將迫使眾多中低收入家庭從房價高的區域向房價低的區域遷移,以減輕物業稅負擔。如深圳市內福田、南山區的居民向龍崗、寶安區遷移。

3.結構沖擊效應。在商品房銷售市場中,征收物業稅后,由于所有房屋均需繳納物業稅,且需按房屋的市場價值來繳納,根據理性選擇規律,人們會更多地選擇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而減少對大戶型、豪華型住房的購買。需求的改變必將引起供給層面的變化,也就是住房供給結構中,小戶型住房將增多,大戶型、高檔公寓以及別墅的供應將減少。

4.行業差異效應。物業稅的開征,對房屋租賃市場、房屋買賣市場、土地市場都將產生影響,但影響程度存在較大差異,下面對此進行分析。

  (1)房屋租賃市場。由于征收物業稅,住房投資成本增加,投資者要么自己承擔增加的稅收,要么將增加的稅負部分或全部轉嫁給租房者。由于目前房地產市場上房屋“租售比”較低,租房收入只夠抵消資金成本,投資者主要是通過房屋的“低買高賣”來獲取投資收益。因此,征收物業稅后,投資者自己承擔稅負的程度有限,只能通過稅負轉嫁將大部或全部稅負轉嫁給租房者,這意味著租賃市場上租金將較大幅度上漲。同時,由于基本住宅也需要繳納物業稅,這將使部分居民放棄購買住宅,而通過租賃住房來滿足居住需要,這使得租賃市場上房租有進一步提高的可能。

目前房地產市場上“租售比”較低的狀況,可從深圳市的房地產市場得到證實。表3數據顯示,從2006年到2009年,深圳市各區的住宅租金上漲幅度都不大,上漲幅度最大的福田區漲了17.1%,上漲幅度最小的鹽田區僅漲了3.2%,遠不及同期房價上漲的幅度。我們以2009年的數據來分析投資者對物業 稅的承受能力。這里有以下假設:投資者貸款額度為房屋價格的70%,貸款期限為20年,住宅面積為100平方米。根據等額還款公式:

r=pi(1+i)n/(1+i)n-1

其中r為每期還款額,p為貸款額,i為貸款利率,n為還款期數。將表1中各區的房價數據乘以0.7,再乘以100(住宅面積100平方米),即為貸款額,利率以5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貸款期內利率會有變動,根據歷史數據,這里取7%作為平均利率水平)。根據等額還款公式,可得每年還款額、每年償付利息額及本金,計算數據見表4。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除羅湖區外,其他5區的房屋租金收入還不夠償還貸款的利息支出,說明房地產市場“租售比”嚴重偏低。因此投資者投資房屋的收益并不是來自于房屋租金收入,而是通過房價上漲來獲取房屋買賣的差額利潤。由于房屋出租的利潤率很低甚至為負,因此,如果提高物業稅,那么投資者自身的消化能力非常有限,勢必會通過稅負轉嫁將提高的物業稅轉嫁給房屋承租者。如果投資者將物業稅全額轉嫁給租房者,按表2中2009年的物業稅數據計算,寶安區房屋租金將增加26.1%,龍崗區將增加25.3%,福田區將增加23%,南山區將增加24.9%,鹽田區將增加28.3%,羅湖區將增加19.9%。由于自住住房也需要繳納物業稅,因此租賃市場上將保持較高的租賃需求,使得房屋租金可以大部或全部甚至超額轉嫁給租房者。

(2)房屋買賣市場。物業稅的開征對房價的影響又如何呢?一方面,由于開發與流通環節的稅費減少,因而房屋開發與交易成本降低,這將有利于降低房價;另一方面,由于房屋保有環節成本提高,房屋需求將減少,特別是投資性需求有可能大幅減少。具體地說,自住型需求雖然是剛性需求,但由于每年需要繳納不斷增長的物業稅,因而理性的購房者會更多地購買小戶型、低總價的住房,這樣,從面積與價格上看,住房需求減少,房價降低;而對于投資性需求,雖然物業稅占其月供支出的比例相對較小,但物業稅開征將使房價上漲速度下降,房價漲幅的降低將使投資利潤率加速下降。據王曉明、吳慧敏(2008)的研究結論,房價上漲速度從10%下降到8%,投資利潤將下降20%。因此,物業稅開征對投資性需求的沖擊是相當大的?,F階段我國房地產需求中,很大部分是投資性需求,因而,物業稅開征后將使住房需求減少,而房屋供給有可能由于開發成本的降低而增加,房價(包括新房和二手房)下降或上漲速度減緩。

(3)土地市場。在房地產市場中,從經濟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土地是房屋需求的引致需求,也就是說,地價將隨著房價的變

動而同向變動,但土地價格也將從成本途徑影響房屋價格;在這二者中,房價的影響是主要的、長期的,而地價的影響是次要的,更多是短期內的影響。因此,物業稅開征后,房價上漲幅度將趨緩或下降,地價上漲幅度也將趨緩甚至下降。

綜上所述,物業稅開征后,房屋租金有可能大幅提高,而房價則有可能下降或上漲幅度趨緩,因而有可能改變我國房地產市場上長期以來“租售比”過低的情況,使得房屋租賃市場與買賣市場實現平衡發展。

三、基本住房免征物業稅改革模式的稅收效應分析

這一模式是對居民的基本住宅或者是第一套住宅免征物業稅,而對第二套以上住宅征收物業稅。其優點在于:一是保證了居民的基本居住需要,普通居民的稅負不會增加;二是更加著重于物業稅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功能,重點抑制住房市場的投資性需求;三是減少了物業稅改革的阻力,有利于物業稅改革的順利推進。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提高了物業稅的信息監管成本,需要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居民的第一套房與二套以上住宅進行甄別;二是稅收收入具有不穩定性,物業稅難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來源。這一模式可能帶來如下稅收效應。

1.財政收入效應。如果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那么物業稅的主要征稅對象是工商業房產和經營性住宅。而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結構中,工商業房產的市場價值只占全部商品房市場價值的17%,住宅占了83%;對于住宅中用于投資性的住宅比例,據有關資料,目前北京市住房銷售中,投資性購房比例達到61%,上海為51%,深圳亦達到50%以上。從這幾個城市來看,投資性比例很高。當然,這是增量住宅的投資性比例,存量住宅中,由于2004年之前的投資性需求較小,因而從總體來看,投資性需求應比前面數據要小。這里假設為50%的投資性比例,則可計算出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中,應征收物業稅的房產比例為58.5%(83%×50%+17%)。不過,物業稅開征后,投資性需求預計將下降,那么投資性比例將減少,這樣,來自于物業稅的稅收收入將可能不斷下降,直至達到一個穩定水平。同時,如果從全國范圍來考察,則投資性比例將遠低于上述幾個城市。這里假設為20%,則所有房產中應征收物業稅的比例為33.6%(83%×20%+17%),并且,隨著物業稅的開征,物業稅稅收收入也將經歷一個下降過程,直至穩定。

因此,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對于一線城市來說,物業稅收入將減少一半以上;而從全國來看,物業稅稅收收入將減少三分之二以上。這樣,來自于物業稅的收入少且將不斷下降,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稅種,其財政收入功能將大為減弱。

2.結構沖擊效應。由于對居民的基本住宅或第一套住宅免征物業稅,在購置第一套房時,人們可能追求大戶型、高檔次的住房;當然,這是在有能力購買的前提下。而對于二套以上住房或投資性住房,需要征收物業稅,物業稅的征收將使租賃市場上租金提高,房租的提高,將使租房者更多選擇小面積的住房,這樣,租賃市場上房屋的供給與需求主要是小戶型住房;而在自住型房屋供給結構中,根據購房者的經濟條件與偏好,收入高的人可能會更多選擇大戶型、高檔公寓和別墅,而中低下收入階層可能更多選擇中小戶型。

3.行業差異效應。一是房屋租賃市場。由于二套以上住宅需要征收物業稅,目前房地產市場上嚴重偏低的“租售比”,將使得物業稅開征后房屋租金有較大幅度提高,這將減少對房屋租賃的需求;又由于基本住宅不需繳納物業稅,因此,只要經濟能力許可,大部分的居民會選擇購置住房,而不會選擇租賃住房來改善居住條件。因此租賃需求將減少,反過來又使得房屋租金難以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是房屋買賣市場。由于對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而對二套以上住宅征收物業稅,加上租金提高,因此,將使得更多居民選擇購置自住住宅。我國正處于城市化與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對基本住宅和改善型的住宅需求量很大,因此,房屋需求將會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而增加,房價將會上漲,但投資性需求由于投資成本增加以及投資利潤率減少等原因,與物業稅開征前相比,投資需求將受到抑制,因此總體來說,房價可能會漲,但上漲幅度將比較平緩。三是土地市場。旺盛的自住型住房需求和較為溫和的投資性需求的存在,使得我國房地產市場在城市化還沒完成階段,房價仍有較大的上漲壓力。土地是房屋需求的引致需求,因而土地價格也將隨著房價的上漲而上漲,但上漲幅度和波動程度比開征物業稅前要小。

四、結論及政策性建議

上文分析表明,對居民基本住宅征收物業稅,對普通居民將產生稅負遞增效應和地區差異效應;并且,根據深圳市的數據資料進行實證考察,表明稅負增加程度和地區差異程度都比較大。因此,考慮到目前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地區發展的不平衡程度,這一物業稅改革模式不太適合我國國情。而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的模式

不會增加普通居民的稅負,也不會帶來稅收的地區差異效應,同時,對房地產市場的投資性需求也有較大抑制作用;另外,與第一種改革模式相比,物業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沖擊程度要小,居民也有更強激勵購買自住住宅。當然,第二種改革模式可能會帶來物業稅稅收收入減少,難以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但由于土地出讓金并沒有并入物業稅中,土地出讓金仍將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支柱,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物業稅的不足。因此,在現階段,我國物業稅改革應對居民基本住宅免征物業稅。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第二種改革模式的稅收監管成本與征收成本較高,其稅收收益與成本相比可能并不高,這需要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稅收信息監管體系,并加大對偷稅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

營業稅細則范文2

【關鍵詞】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 原則 應用

一、前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市場機制不斷完善,為我國的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有了新的原則和要求,財務管理不僅是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更是提高企業內部控制。做好企業的投資、融資和完善金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工作對于企業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企業財務管理活動貫穿于企業整個開發過程,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活動,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核心競爭力。中國社會的進步需要企業不斷地發展,現在企業越來越需要做好企業財務管理這個重要任務,尤其是現代企業對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大,讓企業發展和企業財務管理這一職位密不可分。企業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中的一部分,應該最大化發揮它的職能,為企業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征

首先,稅收籌劃是一項財務行為,稅收籌劃界定了企業財務管理的新內容。眾所周知,我們對傳統財務管理的理解是主要集中在對現金流收入的層面上。比如,一般在稅后測量的基礎上計算投資收益。在項目研究和開發階段,結合稅收減免的相關政策,有效減少稅收支出,從而增量現金流,提高項目的收益。在如今的經濟活動中,企業的所得稅是企業應繳納的稅種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稅收籌劃通過研究企業的稅務活動,這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財務相關的各個方面。所以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稅收的影響,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從而獲得最大的利益。

其次,稅收籌劃是一個具有預先規劃的行為。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政府通過稅收的來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針對不同的稅收對象,確定稅目稅率,依據相關的稅收法規,來進行經濟引導。由于不同行業的投資情況、管理現狀和會計活動是多方面的,納稅人的性質也是不同,所以選擇的稅收籌劃也是不同的,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將稅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水平。

三、財務管理中的籌劃原則與應用

(一)實現成本效益最大化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企業利潤效益的最大化。當然,在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階段,稅收優惠是對納稅人有利的,然而在實施這個計劃方案過程中,納稅人將要支付額外的費用,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增加經營成本,所以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施該計劃方案。因此財務管理中的籌劃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當項目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說明這個方案有實施的可能性。反之,當計算收益小于成本,那么這個方案就有待完善。一個成功的稅收籌劃是優化多個稅收計劃,充分考慮其收益和成本,從而確定最優方案進行實施。

一個優秀的稅收籌劃,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降低企業稅收必須著眼于整體的稅收負擔,不能只關注于局部的稅收負擔。因為所有的稅收都是互動的,稅務具有整體性,不可以點帶面;其次,企業的稅收籌劃不單純是企業稅收負擔的的比較,在制定方案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減少稅收計劃的稅收負擔以及可能增加的稅收負擔。最后,納稅評估方案要符合企業的財務管理要求,結合財務管理原則綜合充分考慮,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期的經營目標。

(二)具有合法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企業開展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必須根據各種稅收計劃進行方案的制定。其次,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在法律的允許下進行稅收籌劃。最后,財務管理相關人員要時刻注意國家相關法律的修改,根據最新的法律要求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墨守成規,要跟上時代的步伐,使稅收籌劃符合新的法律法規。

(三)與財務管理目標相適應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使企業實現財務管理的目標,使企業的稅后利潤最大化。首先,是降低稅收成本,提高資本回收率。其次,充分利用免息貸款進行投資,實現利益最大化。最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子系統,稅收籌劃應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總體目標。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主要籌劃目的。最后,正確認識,減輕稅收負擔并不一定會降低整體成本。一些時候,減免稅收的過程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所以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不可一味的以減少稅收為目的,要充分考慮企業的運營現狀,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相適應,制定合理的稅收籌劃方案。

四、結束語

現在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進行企業的經營管理,然而企業的財務管理尤其是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資金流動情況和收益情況,很多時候直接決定了項目的實施與否。企業應該聘用分析能力強的財務管理人員,并且讓他們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了解企業的實際發展趨勢,充分掌握稅收籌劃相關原則,制定合理的方案,為企業提供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稅務管理人員也必須加強自己的分析比較能力,為企業做好信息分析,推動企業走好又快的發展。企業的經營管理離不開企業財務管理,要想實現企業的效益最大化,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企業內部系統,培養專業的財務管理人才,制定符合企業運營實際的稅收籌劃方案,使企業獲得的收益最大化,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劉百芳,劉洋.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原則及其應用[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2004,24(12).

營業稅細則范文3

【關鍵詞】 移民 就業選擇 影響因素 南水北調

湖北南水北調移民的外遷涉及丹江口市、鄖縣、鄖西縣、武當山特區4個縣(市區)、21個鄉鎮、163個村,出市外遷安置農村移民7萬多人,分別安置在武漢、襄陽、荊州、荊門、黃岡、隨州、天門、潛江、仙桃等9個市的21個縣(市區)、81個鄉鎮,共194個集中安置點。外遷移民遷入現居地后,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就業。本文通過實地調研以及實證分析,研究了人口學變量因素對就業選擇的影響,最后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影響外遷移民就業選擇的一般因素

從原居住地搬到新的居住地,外遷移民求職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生活適應因素

因為語言上與遷入地方言有差異,影響了移民與當地人之間的互動,進而影響到對工作的選擇。生活習慣如飲食習慣的差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移民的適應性。但總的來說,生活不適應一般只是暫時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漸改善。

2、心理層面因素

“思鄉”是常見的影響移民就業選擇的因素。外遷移民中很多人已經習慣了原有的生活方式,總覺得安置地沒有原居地住得舒適,同時也擔心會出現欺生、排外的現象,這種擔心會進一步加劇戀鄉情結。社會角色轉換是否成功是衡量移民對安置地的認可和個體再社會化程度的標準,亦是移民與當地社會融合的基礎。由于部分移民有較濃的“特殊公民”和“我是移民”的意識,他們將自己與當地居民區別開來,人為地拉大了與當地居民的距離,不利于移民盡快融入當地社會。

3、政策層面因素

從安置方式來看,外遷主要有分散外遷和集中外遷兩種形式。分散外遷方式可能導致一家一戶地分散安置到不同的村組,使移民失去了原來依托的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而且發放的生產安置費難以產生規模效應,對生產就業有較大影響。而集中安置的不足在于,集中安置點的移民的心理依賴性較強,“等靠要”思想比較嚴重,移民就業的主動性不足。從現階段移民就業促進保障機制來看,首先,就業培訓資源整合不足,各區縣之間、培訓基地之間專業設置雷同,就業培訓針對性不夠強。就業的渠道相對單一,主要局限于政府或傳統企業,第三部門的力量沒有得到充分整合。其次,移民就業促進保障機制和合力機制尚未形成。移民就業機構尚不健全,移民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和考核評估機制還不完善,現有政策貫徹不力和落實不到位的情形還時有發生。移民就業工作中主要采取政府行政手段,市場機制作用發揮不足。

4、經濟層面因素

如果移民可以從搬遷中得到足額的經濟補償,而且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下降,那么穩得住將不成問題。但是在調研中,移民反映的最多的困難是缺少致富門路。如果從事農業,因為當地農業的生產方式與原有生產方式差別很大,需要適應和學習,而且人均只有一畝多的生產用地,不可能有較高的經濟效益。而第二三產業的吸納能力又不足,無法提供較高收入的工作。

二、調查樣本基本情況

為了深入了解外遷移民的基本情況,進一步探討移民就業的影響因素,我們以千人以上的移民安置點為調查對象,對移民安置點內的家庭進行隨機抽樣,進行了問卷調查,涉及調查人數17830人,最后收回家庭調查問卷5243份。

1、調查樣本基本統計分析

(1)年齡、學歷和性別的人口學變量數據。21—30歲人數最多,占27.42%;41—50歲人數其次,占19.70%;31—40歲、0—20歲和51—60人數相差不大,分別占14.95%、14.59%和13.21%,將近80%的移民年齡介于18歲到60歲之間。外遷移民中初中文化水平人數占總數的62.09%;其次為小學學歷和高中學歷,分別占總數的21.15%和14.43%。18—60歲移民中,男性占54.88%,女性占45.12%。

(2)收入。遷出后,家庭年平均收入為25003元。年收入在10001—20000元和20001—40000元的家庭占所有外遷移民家庭數的35.48%和30.49%;年收入10000元以下的家庭為占總數的21.00%;年收入40001—60000元的家庭占7.46%。遷出后,年收入在40001—80000元的家庭數量有所減少,而年收入20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有所增加。

(3)就業。遷出后,務農人口占24.98%,縣內打工人口占23.79%,縣外打工人口占27.38%,無業人口占21.28%。遷出后,務農人口大量減少,私營業主和縣內打工人口變化不大,失去耕地的農民一部分選擇了外出打工,而另一部分則成了無業人口。

2、移民職業選擇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1)變量選取。職業選擇(JOB),本文研究非農就業的影響因素,取值“0”代表選擇從事農業,“1”表示從事非農業工作。年齡及年齡的平方(AGE、AGE2),將被調查者填寫的年齡作為年齡變量,年齡平方變量將年齡變量進行平方得到。個體的受教育程度(EDU)按照學歷分為:“1”小學及以下,“2”初中,“3”高中,“4”大專及以上。本文對性別(GENDER)的衡量采取二值虛擬變量,“0”代表女性,“1”代表男性。

(2)數據描述。本文數據來源于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外遷移民問卷調查表,總共收回了5243個家庭的數據。在進行數據分析之前,首先對18—60歲的樣本進行篩選,我們剔除了主要問題缺失的樣本、在校學生樣本、無業樣本和其余不工作的情況(如癱瘓或服兵役等)。完成數據處理后,共得到有效數據9154個,作為回歸模型建立的數據基礎。

(3)研究方法及假設。由于該研究中因變量是影響就業的因素,只取有限多個離散的值,因此不可以建立簡單的線性回歸模型并使用OLS或者其他變化形式去估計模型的參數,而需要選擇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農民非農參與意愿的模型可由以下公式表示:

P(yi=1|Xi,?茁)=1-F(-?茁0-?茁1X1…-?茁kXk)=1-F(-Xi?茁)

其中,Xi是包括常數項在內的全部解釋變量所構成的矢量。在上式中,Pi表示農村勞動力非農參與的概率,i為樣本編號,j為影響因素的編號,?茁j表示各自變量的回歸系數,?琢表示回歸截距。

(4)模型結果。使用Eviews 6.0軟件,采用BINARY方法,建立LOGISTIC模型,模型估計的結果見表1。

在年齡方面,年齡平方項系數為負,伴隨概率P值為0.000,反映了個體的非農就業意愿先升后降的關系。說明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和年齡之間呈現“倒U型”關系。

在教育方面,回歸系數為0.62,伴隨概率P值為0.000,教育對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參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隨著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村中的年輕人往往比老年人受教育程度更高。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會提升農民適應非農崗位和城市生活的能力,因此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會增加農民在非農部門找到工作的概率。此外,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非農就業部門具有更大的邊際收入提高效應,因此將會提高非農就業的凈收益。并且,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還會使農民對城市生活方式和文化融入的能力提高,從而通過減少城市生活成本而增加非農就業的凈收益。

在性別方面,回歸系數為0.33,伴隨概率P值為0.000,性別對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表明男性比女性更傾向于參與非農勞動??赡苡捎趥鹘y的性別分工,使得女性更傾向于照顧家庭而兼顧農業生產,而男性可以離家打工,從事非農工作。

三、促進外遷移民就業的對策建議

“搬得出、穩得住”隨著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移民搬遷任務的完成已經基本實現,“能發展、可致富”成為湖北水庫移民現階段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結合影響移民就業選擇的內外影響因素,本文提出促進外遷移民就業與增收的幾點建議。

1、編制移民就業增收發展規劃

必須結合遷入地的優勢資源與優勢產業,編制移民就業增收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行動計劃。把移民安置點打造成新農村建設示范點,整合各方面政策資源,用足省市惠農政策和相關部門配套政策,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資金扶持力度,高水平、高質量地完成建設和發展任務。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加強督辦,進行協調,負責相關事宜,使計劃落實在具體的項目上,比如在遷入地原有的產業鏈條上做大,或者引進新的企業等。

2、做好移民就業培訓工作

提高就業率,促進非自愿失業移民再就業。政府必須整合培訓資源,創新培訓機制,緊貼市場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切實提高移民技能和素質,增強移民自我就業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各地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移民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落實就業援助、職業技能培訓優惠、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職業介紹補貼等政策,轉移和輸出勞動力,拓寬移民就業門路。

3、采取促進移民就業的財稅政策措施

通過稅費減免和財政補貼,鼓勵和支持移民自主創業。對移民成立小微企業的,在一定期限內減少營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并對移民提供小額貸款,以解決部分移民資金不足的問題。對移民中大學、高職高專、高中等不同層次的職業教育分別給予一定的直接補貼;對培訓移民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移民培訓經費的資助和補貼;給予接受移民就業的企業一定的移民上崗培訓經費,實行所得稅前加計50%扣除的稅收優惠。

4、建立移民社會保障機制

落實移民后期扶持和社會保障政策,逐步推進城鎮移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開展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對經濟困難移民給予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加強城鎮困難移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應保盡保,做好農村移民五保供養、特困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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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細則范文4

一、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過程中使用自產的建筑材料及安裝設備的,應當就貨物和勞務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六、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于列舉的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此同時,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倍诹鶙l的規定是:“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p>

由此可見,增值稅與營業稅的規定是相呼應的。按照法律優位原則,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進行了間接的否定。也就是說,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既不是一律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是一律全額征收營業稅,而是對貨物的銷售額部分征收增值稅,對建筑勞務部分征收營業稅;在計征增值稅時,不包含建筑勞務收入;在計征營業稅時,不包含貨物的銷售額。并且在計稅依據上,原則上要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納稅人未分別核算的,由國、地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各自計稅營業額,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工程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原《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倍隆稜I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庇纱丝梢?,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解除了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義務。

三、工程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工程總承包人應當以發票作為計稅營業額的扣除依據,不能提供分包或轉包部分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負全額納稅義務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在營業稅計稅依據的扣除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彼Q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工程總承包人應當以分包人或轉包人提供的發票作為其營業額扣除的依據,不能提供發票的,分包或轉包額應當組成總承包人的營業稅計稅依據,并且總承包人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四、工程總承包人全額納稅后,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當就分包或轉包收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未提供分包人或轉包人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總承包人的納稅并不能抵銷分包人或轉包人的應納稅款。提供建筑勞務的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這與總承包人繳納的營業稅沒有關系。新晨

五、建安企業外購設備計征營業稅時,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原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币簿褪钦f,對列舉范疇內的設備,不論是由建設方提供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購買的,均不組成承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而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由施工方提供外購設備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營業稅細則范文5

關鍵詞:新營業稅;建筑企業;稅收

一、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意義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2)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3)從長遠和整體角度看,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4)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拓展了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范圍和廣度。

2、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作用

(1)稅收籌劃技術有利于建筑企業增加現金流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2)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增強建筑企業納稅意識,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4)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決策的科學化;(5)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建筑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二、新營業稅建筑業稅收政策的變化

營業稅的修訂是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和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式,所以應當做適當修改。

1、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第五條比,新條例在建筑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刪除了舊條例第二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

2、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分析與比較

新增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第十八條,除新增第七條細則規定外,新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新營業稅下建筑業的納稅建議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稅收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所以此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這就要求企業嚴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盡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的總價款,進而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的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的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5、自建行為

自建行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的行為。根據規定,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

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自建自用建筑物,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企業可以利用這個來進行籌劃。

6、利用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新晨

在我國的稅法制度中,營業稅作為增值稅的補充制度而出現,即不能對一個納稅人同時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而來進行籌劃。

7、安裝工程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計入所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建筑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企業只負責安裝并取得安裝費收入,從而使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價款,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經營決策者在謀劃各項經營活動時,同時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考慮稅收,而是一項關系企業整體、全局利益的復雜思考,涉及到法律,統計、財務,會計多個方面。由于建筑行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時候,也同時需要考慮到政策導向。跟隨政策導向,可以避免由于稅法政策變動而帶來的風險??傊?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籌劃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密切結合企業的基本情況,明確稅務籌劃的目的及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充分考慮稅制、市場、利率等變化帶來的風險。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選準籌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才能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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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恩德.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六大變化[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6).

營業稅細則范文6

【關鍵詞】 建筑業 營業稅 增值稅 重復征稅 稅制改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最大的亮點莫過于“改革試點行業總體稅負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復征稅”,這句話撥動著每個試點行業的心弦。現行營業稅制在施行中遭遇的種種瓶頸既反映出當前建筑業營業稅的征管水平,也提醒相關稅收征管部門應加快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步伐。下面筆者針對現行營業稅制在實踐中執行困難和矛盾突出的幾個問題一一展開論述。

一、建筑業分包方開票何去何從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該條款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分包的,總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即:總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各自承攬的工程,分別計算繳納營業稅。該條例規定的是建筑業結算中非常完美的情形,即總包方與建設方結算的同時,分包價款也相當明確了,總包方可與分包方一同去稅務機關各開各的發票,各交各的稅款。那么在現實中又是怎樣的情形呢?

在現實工作中,分包方開票始終是個難題,各地稅務機關對這條規定的執行方式也不盡相同:在稅收實踐中因分包方的結算并不總是一帆風順,由于總分包方在結算價款及現場簽證方面存在爭議,在總包方與建設方結算時,分包的結算價款不甚明朗,甚至有些分包的結算跟總包方不在同一年度,這樣只能是總包方先去稅務局開具與建設方結算的總發票,按發票所載金額計算繳納全部的營業稅款,分包單位應承擔的稅款由總包方代扣代繳(符合原“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日后分包方結算去稅務局開具發票時就會陷入兩難的局面,不開發票總包方無法與之結算,開具發票將面臨對結算價款再次完稅,如此重復征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打擊了納稅人誠信納稅的積極性。

筆者還見過一些對該條款理解及執行都非常人性化的稅務機關,同樣是總包方先與建設方開具全額發票,在納稅申報時基于對納稅人的充分信任,稅務局要求總包方提供一份詳盡的工程分包資料,包括所有分包方名單、總分包合同、分包結算價款(暫估),允許納稅人按照扣除分包價款后的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日后分包方再結算開具發票,就分包結算價款自行完稅即可。這種做法基本上消除了重復征稅,但因與分包結算價款是估計數,難免出現稅務局漏征或多征的情形,造成稅企雙方的遺憾。

二、甲方供料交稅在實踐中淪為“鏡中花”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提供建筑勞務并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按此規定我們得出兩個結論:第一,從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裝飾勞務,均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凡材料由建設方提供的,其計稅營業額僅為裝飾勞務,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材料,凡材料由裝飾施工方提供的,則適用建筑業營業額的一般規定。第二,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作為計稅營業額的組成部分。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只能讓這些想法停留在筆端。

先說第一個結論,制定這個條款的初衷是想均衡包工不包料及包工包料兩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稅負,但目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主要手段還是以票控稅,那么就會出現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使用的甲供材料漏繳稅款的現象,因為這種勞務的結算價款是不含甲供材料的。稅務機關只能等待熟知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主動申報甲供材料對應的稅款,或者通過事后監管補征的方式征收這部分稅款,但兩者的效果都微乎其微。

再說第二個結論,現實工作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有關材料和設備的劃分上常常產生分歧與爭議,究其原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關于營業額問題第十三款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列舉范圍內的設備,不論是甲方提供還是乙方自采,均不構成“建筑業”的計稅營業額,但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強調的是只有甲方提供的設備才不構成計稅營業額,在此也沒有對設備范圍的限制規定。不難看出兩條款在這個問題的規定上是有矛盾的,而且財稅〔2003〕16號對材料和設備的劃分要求又比較高,不是專業人士難以區分材料與設備,這讓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對材料和設備的把握上無法做到精準無誤,產生分歧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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