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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1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運作模式,給企業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模式,給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生地,則應征收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對于國內企業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生地,則不征營業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生地則應征營業稅。
3.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節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節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節減少傳統交易模式下,商業中介如人、批發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節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商、零售商等中介環節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節。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3
關鍵詞:電子商務環境、稅收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F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4
在高速發展的全球經濟中,電子商務對現有的稅收體系造成了非常大的影響,在國際上對其引發的稅收問題具有不少爭議。所以依據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狀況,借鑒發達國家擁有的豐富經驗,應盡早研究解決電子商務在我國存在的稅收問題。本文從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入手,詳細闡述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稅收;影響
0 引言
本世紀是一個新經濟時代,它擁有一系列重要特征,如信息化、網絡化、知識化及數字化等。上述特征最全面的體現就是電子商務,全球明顯加快了商務電子化的步伐,讓電子商務得到了迅速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傳統的流通技術和交易方式受到電子商務的影響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它是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將更多的企業吸引到電子化交易平臺的建設中。電子商務在為個人創造便捷,企業創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引起大量問題的產生。越來越多的企業、國家及政府正在關注著由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相關稅收問題。由于種類繁多的電子商務使電子化交易中繳納的稅收產生了諸多問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稅收在我國電子商務中遇到的一些問題。
1 我國當前的電子商務對稅收產生的影響
1.1 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產生的影響是史無前例的。一是使傳統的憑證計稅方式遭受沖擊。稅收征管在傳統意義上的基礎是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等。然而電子商務的存在是以無紙化交易的信息化、數字化為基礎的,可以隨時進行不留痕跡的修改,使稅收征管喪失可靠的計稅依據。二是由于現有的貨幣銀行逐漸被電子支票、電子貨幣及網上銀行取代,信用卡、匿名使用方式,使得稅收征管逐漸加大難度,稅務機關難以掌握銷售收入、銷售數量,近而對偷稅漏稅行為喪失了威懾的作用。
1.2 對轉移定價產生的影響
互聯網給消費者和廠商在世界范圍內創造了直接交易的機會,所以在傳統交易中存在的中介地位發生改變,使得中介極大削弱了代繳代扣稅款的作用。為了降低企業集團的成本,逃避稅收,更多的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技術的應用,讓企業集團內部實現高度一體化,進而在轉移定價方面產生了許多稅收問題。
1.3 對國際稅收產生的影響
電子商務使常設機構的概念遭受沖擊。在當前的國際稅收中,通常稅法是以外國企業在本國是否設置常設機構作為是否對非居民所得征稅的根據。但是電子商務不但將空間界限打破,還使固定營業場所現有的概念逐漸模糊起來:在互聯網上商家只需擁有自己的網頁與網址,就能將自身的產品與服務推銷到全世界,無需現有常設機構提供保障,征稅的依據自然也就沒有了。此外,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挑戰。全球的商品、服務與技術隨著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加大了流動,針對電子商務存在的征稅問題,各國應從客觀要求上采取相同的步驟和策略,但是當前各國現有的存在差異化的稅收征管使得在國際協調方面稅收面臨著重大挑戰。
2 稅收在電子商務中遇到的問題
2.1 難以定義和監控稅收對象與稅種
從某種程度上看電子商務將產品的性質改變了,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中的下載功能與電子郵件,實現了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產品代替了原來以有形方式提品,造成了稅務部門對其商品的性質與內容難以確定。例如出版商在傳統方式下銷售實物形態的書籍,出版商銷售數量與消費者需求數量一致,也就是銷售貨物,然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能夠通過以數字化形態存在的下載技術轉載書籍內容,只需將網上的數據權購買下來,這就可以隨時復制書籍的數量。這種下載到底屬于銷售,還是屬于特許使用權。電子商務將一些以數字方式提品代替以有形方式提品,產品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被改變,難以明確區分商品、特許權和勞務。難以界定這些信息和數據應被視為商品買賣、提供特許使用權還是提供勞務,我國還沒有制定出一個符合要求的標準。
2.2 很難界定、選擇電子商務中的國際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中的重點就是稅收管轄權。在以往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就是屬地原則,將納稅人和納稅義務人的活動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聯系起來。每個國家都會從本國的國情出發選擇出最適合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所有公民包括居住在境內的依法接受管轄的人獨立自主行使管轄權。然而電子商務下的稅收,造成稅收管轄權被削弱了有效性。在網上進行交易的經營者之間不在受到任何地域的限制,進而使界定和協調稅收管轄權遭遇難題。在互聯網世界中,活動者的確切地址難以確定,經營活動所在地或發生地無法準確確定,進而將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人或屬地這兩方面的關聯因素割斷,這就造成了很難確定何種稅收管轄權是由哪個地區或國家來行使進行征稅。
2.3 稅收征管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按照當前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主要是以納稅人擁有真實的往來單證和票據、賬簿、發票及合同為基礎,依次稅務機關可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傳統的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產生了大量的問題:首先,難以界定收入。傳統的征稅是以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作為依據,納稅人通過發票、會計憑證及賬簿來計算繳納多少稅款;然而交易雙方在電子商務中是以電子數據方式來填制,通常能夠非常容易的修改電子數據,不會留下任何蛛絲馬跡。這樣就難以確定收入,給稅收征管增加了難度,進而導致大量流失稅款。其次,伴隨電子銀行的誕生,一種無需記賬的電子貨幣能夠讓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絲毫不知的前提下完成付款業務。沒有有形載體的交易實現了無紙化,進而使得本該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都不知從何下手。另外,高度發達的計算機加密技術,可以使納稅人通過超級密碼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給稅務機關搜尋相關信息增添了不少麻煩,可想而知導致大量稅款流失。
3 解決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對策
3.1 使電子商務征稅規范化
在對電子商務制定稅法的規范過程中,針對稅收征管在電子商務中提出的挑戰,應對電子商務納稅的相關稅法條文進行著重補充,對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稅種稅率、稅目及有關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中提出要求,在辦理了電子商務相關交易手續后,需要到相關稅務機關完成電子稅務登記的工作,提供系統完整的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納稅信息和交易情況。當前實行的是以物流為主要征稅對象的稅法,容易監控,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則是以信息流為主要征稅對象,另外電子加密技術很難定義和監控。所以針對電子商務展開征稅,就需要從技術、法律等方面強化稅收征管方面的工作,建設信息化、數據化的電子稅務局,使信息網絡安全得到保障,信息集成度提高,推動建設電子支付系統,強化合作,監控網上數據,對現有報稅程序進行修改,實施軟件征稅,電子記錄保留,強化在線監控,加大電子報稅方式的普及力度。同時依然存在傳統的人工稅收征管模式,并且使電子征管并存。
3.2 國際間稅收加強合作與交流
無區域性與無國界性是電子商務的特點,同時其特點還包括了隱蔽性。一個國家無法完全脫離國際開展電子商務稅收,這就要求與國際社會協調一致。我國只有通過與世界各國加強稅務機關的緊密聯系,應用先進的國際互聯網技術,強化交流國際情報,才能全面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從而為稅收稽查、征管提供充分的依據,防范大量流失國家稅款。除此之外,各國的稅務當局需要對稅收管轄權進行科學界定,共同享受電子商務創造的稅收利益,盡最大努力使跨國電子商務得到更好的發展。
3.3 研發電子稅收軟件,使征稅實現信息化
伴隨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在國家稅收中電子商務稅收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稅收征管方面需要大力加強科研投入,對電子商務管理需要盡快研發出一種技術平臺,使電子化的稅收管理加快進程,使稅務管理的效率和能力得到提高,健全電子稅收系統,讓電子商務征稅獲得技術上的支持。為電子稅務管理提供的這種技術平臺,其擁有十分強大的功能,操作簡便,能夠自動按照每筆交易發生時的金額和交易類別進行統計,算出具體的稅金,并且自動進行交割與入庫,進而完成無紙化的電子商務稅收工作。
3.4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
充分結合稅收中性與效率的原則,使電子商務稅收得到適當的優惠政策。其中稅收中性原則就是在電子交易與有形交易之間遵守中性原則,對經濟上類似的交易收入需要平等對待。然而稅收效率原則就是盡可能的在繳納和征收稅收時實現節約和便利,盡量減少企業的額外負擔,推動市場經濟實現有效運轉,在納稅人選擇貿易不受影響的基礎上,制定出一種優惠稅率對企業合法經營起到導向作用,但是對網上企業必須提出相應要求,單獨核算通過互聯網進行的產品銷售、服務和勞務等業務,否則無法享受優惠的稅收。
4 結語
綜上所述,從根本上來說電子商務是一種商務性經濟活動,盈利是商務性經濟活動的宗旨和根本目的。盡管電子商務從當前來看尚處初級階段,一些電子商務企業的盈利狀況可能并不理想,這就是世界各國在電子商務中積極實施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的真正原因。在未來的商務性經濟活動中電子商務是重要的形式,必然給企業創造了巨大的利潤,所以為電子商務提供暫時性的稅收優惠有其必要性。
【參考文獻】
[1]邵兵家.《電子商務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4
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5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挑戰
信息革命在推進稅收征管現代化,提高征稅質量和效率的同時,也使傳統的稅收理論、稅收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電子商務所具有的無國界性、超領土化以及網絡化、數字化等特點,使現行稅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進的步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現行稅制要素的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主體是稅法的首要構成要素,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誰是納稅人都很清楚。而網絡經濟超越了國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使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
2.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由于數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復制或下載的特性,很難確認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使得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3納稅環節將改變。網絡經濟貿易的一個特點是交易環節少、渠道多,這對流轉稅制中的多環節納稅產生挑戰。
(二)對現行稅收管轄權和國際避稅的挑戰
1.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網絡貿易中,無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財產和國籍,網址與所在地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處于虛擬空間中的網址并不能作為地域管轄權的判定標準。
2.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
(三)對現行稅收征管的挑戰
1.稅務登記的變化,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F行的稅務登記是工商登記,但是信息網絡的經營交易范圍是無限的。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確認難度。
2.發票的無紙化和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約。傳統商業活動征稅是以審查賬冊憑證為基礎,而網絡貿易中的賬冊和憑證是以網上數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隱匿資料而不留任何痕跡。
3.代扣代繳的稅收方法受到影響。傳統的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代扣代繳來進行的,由于交易雙方的隱蔽性和電子貨幣的出現,商業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將會對稅務部門的征管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四)加快科技發展和人才的培養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和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現代技術投入,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務器上設置具有跟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完成無紙化稅收,同時要大力培養既懂稅收又懂網絡知識的復合型稅務人員,使稅收監控走在電子商務的前列。
二、應對挑戰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1.對在線交易征稅。確定有形動產的交易都要交納增值稅;對在線交易的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銷售無形資產和“特許權”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網上交易手續后,首先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并提供網絡的相關材料;其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稅收征管工作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在各銀行間和稅務機關間的網絡建立接口,使稅務機關能對企業開設賬戶監控;要求商務網站提供所有會員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在檢查加密材料的時候要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檢查;開具專用的電子發票.并經稅務機關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既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稅務機關征收稅收的完整性。
2.實行電子申報方式。稅務機關要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頁中,納稅人可以下載并填寫納稅申報表,進行數字加密后,發送到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同時將結果傳遞給銀行,由銀行從企業賬戶中劃撥,并向納稅人遞送稅款收繳憑證。完成電子申報。
(三)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的全球化引發了許多國際稅收問題,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研究,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妥善解決稅收管轄權問題,消除貿易壁壘、避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以及聯合打擊跨國偷逃行為。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維護國家稅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數字化稅收征管范文6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電子商務是其組成部分),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現存的生活方式,并觸及了現行的法律(包括稅收法律)、制度、體制等社會規范。因而,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十分關注網絡經濟的發展,并適時研究、制定、完善本國和國際的經濟貿易法則,以適應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經濟全球化。
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的基礎之上并與之相對應的。而有別于傳統商務的電子商務的出現,已使現行稅收制度的一些規定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并涉及國際稅收關系和國內財政收入等一系列有關稅制和稅收征管的問題。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與制定
目前,各國(主要是電子商務較為發達的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和國際性組織對生產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深入、廣泛的討論和研究,已有少數國家頒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法規,一些國際性組織(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已就電子商務稅務政策形成了框架協議并確立一些原則。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是: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
1 是否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問題首先是由美國提出的。美國是電子商務應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到目前為止,美國已頒布了一系列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其要點是:免征通過因特網交易的無形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關稅;暫不征收(或稱為延期征收)國內“網絡進入稅”(InternetAccessTaxes)。美國國內在對電子商務免征關稅問題上達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國依仗其電子商務主導國的地位,與132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了維持因特網關稅狀態至少一年的協議;1999年,美國又促使世界貿易組成員國通過了再延長維護因特網零關稅狀態一年的協議。
然而,美國在是否對國內電子商務暫不征稅(主要是銷售稅)的問題上,至今未達成共識。目前,在美國圍繞對國內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已形成兩大陣營,雙方各執已見:一些聯邦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正在醞釀提出永遠(而不是暫時)禁止聯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對網絡征稅的法案。據分析,提出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聯邦政府的財政收入中以直接稅(所得稅)為主(占全部財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對聯邦政府財政收入影響甚少,(雖然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網上交易額約200億元,僅占全部零售業總額1‰)卻可以促進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進而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和產生新的稅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員和國會議員則對此持疑義,提出對電子商務以及其它遠距離銷售(如郵購、電話和電視銷售)征稅(美國多數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機構支持這一提議),其理由,一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是銷售稅)將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財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中銷售稅等間接稅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稅種;二是免征電子商務的稅收將使傳統商務處于不平等競爭狀態,有違稅收“中性”、“公平”的原則。據報載,2000年,美國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羅萊納州已規定納稅人在填寫1999年所得稅表時須列明其網絡花費金額,并以此支付地方銷售稅。佛羅里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醞釀類似的做法。除上述兩種對立的意見外,一些國會議員提出了一種妥協、折中的方案,即:將對電子商務3年內不征稅的期限延至5年,以給美國政府足夠的時間研究制定適合各種商務的稅收政策并協調聯邦政府與州、地方政府的關系。凡種種爭論,在美國尚無最后定論。
美國制定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稅收和稅收管制給電子商務造成不利影響,加速本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因免征電子商務稅收而減少的部分,可通過聯邦政府的轉移支付予以彌補);二是為美國企業搶占國際市場鋪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絡公司中美國企業約占三分之二;在世界電子數字產品交易中美國占主要份額(僅1997年美國出口電子軟件達500億美元)。若免征電子數字產品關稅,即可使美國企業越過“關稅壁壘”,長驅直入他國而獲利;三是美國國內的相關法律(美國聯邦政府稅法與州及地方政府稅法,州與州之間稅法不盡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統一和完善,難以對電子商務實行公正、有效的監管,故而美國政府制定并堅持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而作為世界經濟大國、電子商務最發達國家的美國,其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趨向,對各國及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將產生重要影響。
在電子商務發展規模上稍遜于美國的歐盟成員國,于1998年6月發表了《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并與美國就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達成一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征收間接稅(增值稅),并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現存的稅種),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在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剛剛開展尚未起步。發展中國家,對國際上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應多為密切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大多希望、主張對電子商務(電子數字化產品)征收關稅,從而設置保護民族產業和維護國家權益的屏障。
2 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1998年,一些國家政府和一些專業人士,在聯合國會議上提出,除對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征稅外,新開征“比特(Bit電子信息流量的單位名稱)稅”。此提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歐盟的反對:美國政府多次提出報告,強調國際稅收制度不應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如“比特稅”);1998年,歐盟通過決議,原則上同意不向電子商務開征新的稅種,強調現行稅法應公平適用于電子商務;OECD于1998年了“電子商務:課稅框架條件”的報告,雖未明確表示反對開征“比特稅”,但著重指出,各國應實施公平的、可預見的稅收制度,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目前,世界各國在是否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這一問題上的意見已趨于一致,即不同意開征“比特稅”。
實際上,對電子商務征收“比特稅”存在諸多問題:根據電子信息流量,能否區分有無經營行為(目前,因特網提供一些免費服務)?能否區分商品和勞務的價格?能否區分經營的收益?答案是:根據電子信息流量是無法區分上述問題的。何況,一個網絡公司的電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該公司使用通信線路時間長、支付使用通信線路的費用多,而費用之中已含有稅款。在筆者撰寫此文的前幾天(2000年2月7日),據報載:美國的“雅虎網站”受到“電腦黑客”的攻擊。在攻擊的高峰時刻,“雅虎網站”每秒種收到的查詢請求高達“1吉比特”,比一些網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還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稅”,“雅虎”這個世界上最大的網絡公司將不堪重負(注:雅虎網站在正常情況,每天訪問該網站的次數約3.5億次)。此一例,可作為不宜開征“比特稅”之佐證。
3.如何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這主要涉及有關常設機構、勞務活動發生地、電子交易數據法律效力、轉讓定價等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
(1)常設機構的認定?,F行的稅法,對常設機構有明確的定義,即: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的固定場所(包括分支機構、工廠、車間、銷售部和常設機構等)。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往往是通過在一國(地)的因特網提供商的服務器上租用一個“空間”(即設立一個網址)而進行網上交易,它在服務器所在國(地)既無營業的固定場所,也無人員從事經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網址或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在網址或服務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可被看作類似位于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服務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網址定為常設機構。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因特網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并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件、軟件、標準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于通過網絡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于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稅的提議,并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征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F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并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征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于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于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采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征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征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征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于網絡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件、數據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絡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征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傊瑢ξ覈鴦倓偲鸩降碾娮由虅諏嵭卸愂諆灮菡?,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后,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征的網絡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絡經濟和網絡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絡(目前這一網絡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絡為依托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并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并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5)加強稅務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干部既懂得信息網絡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于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無需作什么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并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F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征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環節中,資金流是主要的環節。在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我們應抓準“人”、“錢”、“物”特別是“錢”這個環節(如歐美國家建立監管支付體系的征管體制的設想,即是一個有益的啟示),研究、制定相應稅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們既然能夠創造出傳輸巨量數字信息流的網絡通信技術,也就能夠發明管理、控制數字信息流的方法與措施。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帶來了先進高效的現代管理技術。第三,當前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包括稅收法規)的進程中,已呈現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立法且歐美等發達國家居主導地位的趨勢,對此我們應予以高度重視和密切關注。我們應利用多種渠道、廣泛收集各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的文件和資料(歐、美、日等國已許多有關電子商務稅務政策的文件,如歐盟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指南”,日本公布了“電子帳簿保存法”,OECD頒布了“電子商務與稅收———階段性報告”,美國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緊緊跟蹤、掌握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進程和趨勢,從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傊?,只要我們確立了正確的思路和原則,關注世界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調查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研究電子商務可能帶來的稅制和征管問題,同時加強相關部門的協作,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夠制定出適應電子商務內在規律又符合稅收原則的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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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綜合報告》,鄧壽鵬,1999年12月28日
3.《電子商務入門》,錢世德等編著1998年5月
4.《全球網絡經濟》,蕭琛著,199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