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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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1

內容提要: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現有的表演者權制度不能適應保護表演者利益的需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擬定了《音像表演條約》對現有制度進行了改革,擴大了表演者的權利。我國著作權制度與該條約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不能充分保護表演者的利益,有必要對表演者的定義、表演者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權利的讓與等問題進行修訂,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

2012年6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在北京召開保護音像表演的外交大會,該大會有可能通過一部新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音像表演條約》(以下簡稱《音像表演條約》,它將是在中國誕生的第一個國際性知識產權條約,也將成為信息時代保護表演者權利的最重要的國際條約。那么,該條約對于已有的表演者權利制度作了哪些革新,對我國著作權立法將產生哪些影響,我國應如何應對,本文將對此予以討論。

一、現有表演者權制度的缺陷

在人類文化生活中,表演者以歌唱、舞蹈、朗誦、演奏等多種形式傳播作品,豐富了人類的精神生活,促進了文化事業的發展。因此,尊重表演者的勞動,保護其藝術成果,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國際上,現有的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制度是根據1961年通過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羅馬公約》)建立起來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無線廣播、電影、電視、錄音、錄像等新技術條件下的表演者利益保護問題。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廣播技術等新技術的大量應用,又給表演者的權利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開的外交大會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以下簡稱WPPT),對網絡環境下表演者的權利保護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盡管上述國際公約、條約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表演者的利益,但在新的歷史時期,表演者的權利保護遇到了新的問題,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條約。具體而言,現有表演者權制度主要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現有制度不能充分保護音像表演者的利益。《羅馬公約》所規定的表演者權利內容有限。該公約第7條規定的表演者權利包括:未經其同意,不得廣播和公開傳播其表演;不得錄制其未曾錄制的表演;不得復制其表演的錄制品。顯然,上述規定并不涉及對表演者精神權利的保護,使表演者的身份和表演形象無法得到保護。其次,上述條文未規定表演者對于錄有其表演的錄制品享有的發行權和出租權等權利,權利內容不完整。再次,從權利保護期限上講,該公約第14條規定的保護期限為20年以上,而目前多數國家所規定的保護期限已達到50年。就WPPT而言,它所保護的對象僅限于表演者的現場音樂表演及被錄制在錄音制品中的表演,而未涵蓋被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1]當他人未經許可利用音像制品中錄制的表演時,表演者很難主張權利。所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策劃制定《音像表演條約》,就是為了保護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以便使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更加全面。

第二,現有制度不能完全適應網絡環境下保護音像表演者權利的需要。《羅馬公約》設計的表演者權利制度以第四次信息傳播革命的技術條件為背景,反映了當時的技術要求。公約制定不久,人類社會就進入了第五次信息傳播革命時期,有線廣播、衛星廣播、數字復制、網絡傳輸等新技術在生活中大量應用,“信息資源首次成為人類社會的重要戰略資源,人類進入到真正的信息社會?!盵2]上述新技術的發展使表演的利用和傳播越來越便利,催生了很多新的商業模式并給參與者帶來了大量的收入,但表演者卻很少得到公平的利益分享。相反,未經授權而復制、傳播音像制品的行為日益猖獗,給表演者的利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也嚴重制約了音像產業的發展。由于WPPT僅涉及網絡環境下錄音制品中的表演的保護問題,而未保護音像制品中的表演,因此有必要制定一個新的國際規則,來應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

二、《音像表演條約》對現有表演者權制度的革新

《音像表演條約》的制定始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1996年WPPT正式文本通過時,并未涉及“音像表演”問題。但是,該次外交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呼吁從1997年開始制定一個關于音像表演的國際條約。于是,從1997年至201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花費了16年左右的時間來制定該條約,并擬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音像表演條約》(草案),其中包括20條實質性條款,成員國已就此達成了合意。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于2012年6月20日至6月26日在北京召開外交會議,該會議有可能通過《音像表演條約》,這將大大加強對表演者利益的法律保護。

《音像表演條約》(草案)主要包括序言及20條實質性條款。草案的序言部分明確了制定該條約的目的及背景:“出于以盡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對其音像表演權利的愿望,承認有必要采用新的國際規則,以提供解決由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展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方法,承認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和交匯對音像表演的制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承認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對其音像表演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與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草案的20條實質性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內容:該條約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系、定義、保護的受益人、國民待遇、精神權利、表演者對其尚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權利的轉讓、限制和例外、保護期、關于技術措施的義務、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手續、保留和通知、條約適用的時限,以及關于權利行使的條款。

《音像表演條約》(草案)對于現有的表演者權制度的革新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條約擴大了表演者權利的客體?!读_馬公約》第7條將表演者權的客體限定為現場表演以及錄制品中的表演,[3]WPPT將表演者權的客體限定為現場表演以及錄音制品中的表演?!兑粝癖硌輻l約》(草案)第5條至第11條明確規定,現場表演及錄制在音像制品中的表演(即音像表演)都受保護,這樣就彌補了WPPT在音像表演保護上的不足。

第二,條約擴大了表演者的權利內容。首先,《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第5條賦予了表演者身份權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精神權利。其次,草案增加了表演者的權項,授予表演者對音像制品中的表演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權,以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這樣一來,表演者不僅對于現場表演享有財產權利,而且對于音像制品中的表演也享有權利,從而擴大了表演者的權利控制范圍。而且,草案第10條規定了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即表演者有權許可他人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從而適應了網絡環境下保護表演者利益的需要。再次,草案擴充了傳統法律規定的復制權的內涵。在網絡環境下,一些網站未經允許而對廣播節目的音像制品進行臨時復制而不制作復制的載體。為此,草案第7條的議定聲明指出,有關表演者的復制權的規定完全適用于數字環境,尤其是以數字形式使用表演和錄音制品的情況。不言而喻,上述規定提高了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水平。

第三,條約強化了表演者的權利保護措施。針對新技術條件下非法傳播音像表演的情況,表演者為了維護其利益常常采取一些技術措施,并在音像制品中標示權利管理信息。但在網絡環境下,非法破壞技術措施和篡改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層出不窮,表演者的利益很難獲得保護。為此,草案第15、 16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關于技術措施的保護義務及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義務,從而減少了侵權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網絡環境下保護音像表演的需要。

第四,條約延長了音像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草案第14條規定了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期限:“依本條約授予表演者的保護期,應自表演錄制之年年終算起,至少持續到50年期滿為止。”該保護期限顯然長于《羅馬公約》第14條所規定的至少20年的保護期限,從而有利于保護表演者的利益。

三、《音像表演條約》的制定對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影響

作為近10年來世界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音像表演條約》如果在2012年6月北京的外交會議上被討論通過,將對我國的法律、產業發展及國際形象產生重大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以及保護期限,這些規定與《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表演者的定義

關于表演者的定義,《羅馬公約》第3條將其解釋為“演員、歌唱者、音樂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員?!钡?條又授權締約國將該公約提供的保護擴大到不是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藝人,從而保護了體育表演、魔術表演、民間文學藝術表演人的利益?!兑粝癖硌輻l約》(草案)第2條將表演者解釋為“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的其他人員”,這一規定保護了表演普通作品及民間文學藝術的人的利益。此外,德國《著作權法》第73條、埃及《知識產權法》第138條、墨西哥《著作權法》第116條均有類似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表演者進行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將表演者解釋為“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這一定義強調表演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那么表演非作品的人不是表演者。[4]此外,該條也沒有明確表演民間文學藝術的人是否屬于表演者。

我國是一個民間文學藝術極其豐富的國家,民間文學藝術表達既包括一些具有獨創性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也包括一些非獨創性的民間文學藝術形式,無論是表演何種民間文學藝術,表演者都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包括腦力)和物力,因此上述表演都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我們應將表演者的范圍擴大到表演一切文學藝術作品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人,從而可以保護表演者的利益,促進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播和利用,推動社會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發展。

(二)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第5條規定了表演者的身份權和保護表演形象完整權,即表演者對于其現場表演或以音像錄制品錄制的表演有權要求承認表演者身份,且有權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將有損其名聲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時應對音像制品的特點予以適當考慮。上述權利在表演者死后應繼續保留,至少到其經濟權利期滿為止,并應可由被要求提供保護的締約方立法所授權的個人或機構行使。此外,WPPT第5條也規定表演者對于現場表演及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錄音表演)享有上述精神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表演者對于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但未指明是否對于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和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享有上述權利。表演者的精神權利具有人身屬性,無論表演是以現場表演形式存在,還是以錄音表演或音像表演形式存在,都應保護表演者的精神權利,否則其權利保護不充分。因此,《著作權法》在修訂時,應參照WPPT和《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的規定,明確規定表演者對于現場表演及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和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享有精神權利。此外,音像制品在利用時有時需要進行一些技術上的改動,[5]這些改動在不過分損害表演者利益的情況下應予允許。

(三)表演者的財產權利

關于表演者的財產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差異?!读_馬公約》第7條規定了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錄制其未曾錄制過的表演的權利、復制其表演的錄音或錄像的權利?!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4條也規定了上述權利。WPPT第6條規定表演者對于未錄制的現場表演享有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及錄制權,第7、 8、 9、 10、 15條則規定表演者對于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及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而獲得報酬的權利?!兑粝癖硌輻l約》(草案)第6條規定表演者對于未錄制的現場表演享有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及錄制權,第7、 8、 9、 10、 11條則規定表演者對于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了表演者的5項財產權利,即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權。上述權利的內容大致相當于《羅馬公約》、WPPT和《音像表演條約》(草案)所規定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錄制權、復制權、發行權和提供已錄制表演的權利。而且,《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權的客體不僅包括現場表演,而且包括錄音制品和音像制品中的表演,因此符合WPPT和《音像表演條約》的要求。不過,我國《著作權法》未規定出租權和對于錄音制品或音像制品中的表演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下面分述之。

1.出租權?!读_馬公約》沒有規定表演者的出租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1條規定了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作者的出租權而未規定表演者的出租權,但在現實生活中,隨意出租音像制品的行為給表演者的利益帶來了很大的損害。為了保護表演者的利益,WPPT第9條規定表演者享有出租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復制品的專有權?!兑粝癖硌輻l約》(草案)第9條也規定,表演者應按締約各方國內法中的規定享有授權將其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復制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即使該原件或復制品已由表演者發行或根據表演者的授權發行。這樣一來,表演者就可以控制錄有其表演的錄音制品和音像制品的出租,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我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著作權人對于音像制品的出租權而未規定表演者的出租權,但我國已加入了WPPT,未來也將加入《音像表演條約》,因此我們應根據上述國際條約的規定在著作權法中增加關于表演者出租權的規定。

2.對于錄制在錄音制品或音像制品中的表演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读_馬公約》、WPPT和《音像表演條約》(草案)都規定了表演者對于未錄制的表演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并允許締約方對于已錄制的表演的廣播向公眾傳播權給予保留。例如,《羅馬公約》第7條第1款第1項規定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廣播和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但是,如該表演本身就是廣播演出或出自錄音、錄像者例外。所謂廣播,是指供公眾接收的聲音或圖像和聲音的無線電傳播,有線傳播不包括在內。所謂向公眾傳播,《羅馬公約》未作出解釋,WPPT第2條第1款第7項將其解釋為:“通過除廣播以外的任何媒體向公眾播送表演的聲音或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聲音或聲音表現物?!薄兑粝癖硌輻l約》(草案)第2條第1款第4項將其解釋為:“通過除廣播以外的任何媒體向公眾播送未錄制的表演、或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第1款第3項使用了“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的概念,其含義是指無線方式以外的其他手段或方式將表演者的現場表演向公眾傳播的行為,例如使用揚聲器將演唱者在音樂廳中的演唱傳送到音樂廳外的現場,使不在現場的公眾感受到現場的表演即屬公開傳送的行為。[6]由此可見,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的權利就是向公眾傳播權。

對于錄制在錄音制品或音像制品中的表演,如果他人未經表演者的允許而進行了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會損害表演者的經濟利益。為此,《羅馬公約》第12條規定:“如果某種為商業目的發行的錄音制品或者此類錄音制品的復制品直接用于廣播或者任何向公眾的傳播,使用者應當支付一筆總的合理報酬給表演者,或者錄音制作者,或者給二者。如有關各方之間沒有協議,國內法律可以提出分享這些報酬的條件。”因此,《羅馬公約》給予了表演者因表演被廣播或向公眾傳播而獲得報酬的權利。但是,該規定并非是強制性義務,該公約第16條又規定,任何成員國都可以聲明不執行該條約第12條的規定。WPPT第15條吸收了《羅馬公約》的上述規定,即對于將為商業目的發行的錄音制品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廣播或用于對公眾的任何傳播,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不過,該公約同樣允許締約方對此規定予以保留。此外,德國《著作權法》第77條、意大利《著作權法》第73條亦有類似的規定。《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第11條規定了表演者對于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即表演者應享有授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其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專有權,締約各方也可以規定對于以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直接或間接地用于廣播或向公眾傳播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同樣,該公約允許締約方就該條規定的條件進行限制或者對該條予以保留。

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雖然規定了表演者對于現場表演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但該權利并未延及以錄音制品和音像制品錄制的表演。對此,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的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是最大量和最頻繁的音樂唱片使用者,它們依靠播放音樂吸引聽眾,獲取了較高的廣告費用,但卻很少向唱片制作者和表演者付費。因此,《著作權法》第44條應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錄音制品的表演者有參與報酬分配的權利。”這既符合公平分配利益的原則,也可以促進我國音樂產業的發展。[7]

我國在加入WPPT時,曾對該條約第15條第1款規定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錄音制品獲得報酬的權利作了保留??紤]到我國廣播電視業的現狀,我國在未來加入《音像表演條約》(草案)時亦應對第11條規定的廣播和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獲得報酬的權利予以保留。這是因為,我國廣播電視業的性質比較特殊,既是文化產業,又負有思想宣傳的政治任務,廣播電視業集政治屬性、經濟屬性和文化屬性于一體。由此可看出,我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在經營體制上也不同于西方,沒有區分公益性廣播組織和商業性廣播組織,其經費主要來源于國家撥款,同時還包括一些廣告經營、節目經營、信息及技術經營的收入,這些收入首先是用來彌補國家撥款不足的部分。特別是西部一些地區,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十分有限,廣播電臺、電視臺只能靠廣告收入來維持正常的運轉。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要求廣播電臺、電視臺在播放錄音制品和音像制品后都向表演者支付一定的報酬,將會給落后地區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帶來較大的負擔,影響對外宣傳任務的完成,也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因此,在廣播電視業體制未徹底理順之前,暫時對《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的第11條規定予以保留是比較穩妥的作法。當然,隨著廣播電視業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國應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確立表演者的上述權利。

(四)權利的讓與

一旦表演者同意將其表演錄制為音像錄制品,其財產權利是否轉讓給音像制品的制作人,這一直是各國代表在《音像表演條約》制定中爭論不休的問題。日本學者田村善之先生也認為,對該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表演者一旦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就應當明白該錄音錄像制品以后可以被自由傳播,其經濟上的回報也必須由最初許可的錄音錄像而得到的對價予以滿足。因此,法律上應規定表演者權利的讓與或許可音像制作人行使制度,以方便音像制品的利用。[8]在談判時,美國代表團認為,為了便于音像制品制作人在全球范圍內傳播作品,應當推定表演者同意將其權利讓與音像制品制作人。歐盟代表團認為在權利讓與這一問題上,不應作出任何規定,以便賦予國內立法者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國家集團、阿根廷代表團及中國代表團認為,音像制品制作時的確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應當對制作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但是,法律上不應視為表演者將其權利讓與給了音像制品制作人,而應推定為表演者不反對制作人對音像制品的復制、發行、廣播或其他利用,這類似于《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14條之二第2款的規定。[9]顯然,后一主張沒有承認表演者的權利讓與,而是采用了默示許可使用制度,從而更有利于保護表演者的利益,也不妨礙音像產業的發展。

由于各國代表爭執不下,《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第13條作了折衷性規定,即“締約方可在其國內法中規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將其表演錄制于音像錄制品中,本條約第7條至第11條所規定的授權專有權應歸該音像錄制品的制作者所有,或應由其行使,或應向其轉讓,但表演者與音像錄制品制作者之間按國內法的規定有任何相反合同約定的除外?!贝送猓硌菡咴谠S可錄制音像制品時,享有因表演的任何使用獲得使用費或合理報酬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并未對表演者權利的讓與問題作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表演者常常與音像制品的錄制者就錄有表演的音像制品的利用而發生爭執。例如,黃梅戲電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電影制片廠拍攝,主演為嚴鳳英、王少舫。嚴鳳英于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為其配偶王冠亞及兩個兒子王小亞和王小英。2005年11月,王小英發現深圳南山書城正在銷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上述電影VCD光盤。王冠亞、王小亞和王小英認為,嚴鳳英享有黃梅戲電影《天仙配》中的唱腔設計(曲調和表演動作)著作權以及表演者權,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書城的上述行為未經嚴鳳英之著作權法定繼承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因而侵犯了嚴鳳英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追究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10]在該案中,嚴鳳英作為演員享有表演者權,但她已許可上海電影制片廠對其表演進行錄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的規定,電影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歸屬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為著作權人來行使權利或主張權利,表演者無權單獨向該侵權人主張權利。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黃梅戲電影VCD光碟的行為,是對黃梅戲電影《天仙配》整體作品的使用,不是脫離黃梅戲電影《天仙配》而單獨使用黃梅戲《天仙配》唱腔設計的行為。所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無論嚴鳳英的法定繼承人所主張的嚴鳳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設計著作權的主張能否成立,都無權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張該唱腔設計著作權被侵犯的請求權。上述案例也說明,表演者嚴鳳英在許可他人將其表演錄制后,其對被錄制的表演的發行權、復制權等財產權利應視為已許可由電影制片人來行使,而不應由其單獨行使。

為此,我國不妨借鑒《音像表演條約》(草案)第13條的規定,即表演者一旦同意將其表演錄制于音像錄制品中,表演者享有的財產權利應由該音像錄制品的制作者行使,但表演者和音像錄制品制作者有相反約定的除外。

總之,《音像表演條約》的制定和通過將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一件大事,該條約若能在北京成功簽署,將對我國《著作權法》產生深遠的影響,有利于我國通過修改法律加強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激發表演者的創作熱情,促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也有利于提升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形象,促進文化產業國際化的發展。

注釋:

[1][匈]米哈依菲徹爾:《版權法與因特網》,郭壽康、萬勇、相靖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頁。

[2]明安香主編:《信息高速公路與大眾傳播》,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3]《羅馬公約》第7條第1款所指的“錄制品”既包括錄音制品也包括音像制品。參見劉波林譯:《羅馬公約和錄音制品公約指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頁。

[4]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頁。

[5][匈]米哈依菲徹爾:《版權法與因特網》,郭壽康、萬勇、相靖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版,第982頁。

[6]姚紅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釋解》,群眾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頁。

[7]張今、盧亮:《二次使用對音樂行業的影響及其對策》,載《中國版權》2008年第5期,第54頁。

[8]田村善之:《日本知識產權法》,周超等譯,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年版,第499頁。

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2

關鍵詞 :理工科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

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是一個國家財富和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這一資源的豐富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校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高低。而理工類大學生,是知識產權創造型人才和知識產權中介型人才的重要來源①。通過此次調研,對南京地區理工類高校理工科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狀況進行問卷調查并分析,我們期望能比較全面的了解當前大學生尤其是理工科大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狀況,以尋求高校大學生知識產權教育的新思路,發揮高校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增強理工科大學生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與水平。

一、南京市高校學生知識產權意識現狀

1.調查方法和調查對象

調查以問卷抽樣調查為主,輔以數據搜集和一對一訪談,以南京市內七所理工科高校的理工類專業學生為調查對象,通過前期實地調研,問卷發放具體情況最終確定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發放500份,南京理工大學發放500份,東南大學400份、河海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南京工業大學、南京工程學院各發放150份。共發放問卷2000 份,回收1923 份,回收率為96.15%,由于本次問卷調查樣本數量相當大,因此本次調查的結果準確性應當較高。(見圖1)

2.調查數據分析

綜合對比分析反映出以下具體問題:(1)知識產權總體認知比較欠缺。大部分同學對知識產權的認知僅限于發明、商標、著作,而對商業秘密、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不正當競爭則較為陌生(見圖2)。對于它面向的對象以及有何具體保護措施則不甚了解。同時,多數高年級學生認為現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令人堪憂,可是由于自身對這方面知識的欠缺,也就不能給出相應的一些合理化建議。在多數人的觀念中,知識產權只是法學專業的課程名稱,跟其他專業關系不大,其他專業的學生也不了解知識產權的知識,自己試驗出來的產品也沒有意識要保護專利權,到最后往往被別人申請了專利, 這樣的事情屢見不鮮, 既給自己也給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2)知識產權教育亟待加強。大多數高等院校將知識產權課程作為法學專業的必修課,忽略了對非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產權教育。在多數人的觀念中,知識產權只是法學專業的課程名稱,跟其他專業關系不大,其他專業的學生也不大了解知識產權的知識。自己試驗出來的產品沒有意識要保護專利權,到最后往往被別人申請了專利,這樣的事情在高校屢見不鮮,既給自己也給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多數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法只作為全校選修課開設,大約只占全校學生的百分之一,這對于知識產權教育的普及是遠遠不夠的。

調查反映出,互聯網、報刊雜志、書籍材料、學校以及相關工作經歷是大學生了解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主要途徑,學校并沒有發揮主陣地作用(見圖3)。學生在知識產權普及的過程中參與度不高,現有的知識產權的普及宣傳活動沒有吸引廣大學生的興趣。學校知識產權保護教育嚴重缺失,學生對于知識產權實踐課程的渴求度較高且不希望單一、理論性的教學模式。有學生表明,知識產權課的教材專業性、理論性都很強,而且大多以論文的形式結課,多數同學選這門課目的就是賺取學分,公選課程也就流于形式了,根本達不到教學目的。也有學生說,開設知識產權實踐課程與法制教育普及性講座以及課外科技活動,將是普及知識產權知識的主要途徑。

(3)維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淡薄。知識產權是人們依法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領域作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它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及時間性的特征。然而,調查卻顯示有很多大學生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見圖4)。如今,國家、地方和高校對知識創新、培養人才都很重視,特別是對知識創新、科技和教育的投入。但是對于學生創新成果卻忽視,沒有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使很多智力成果白白流失,這充分表現出對無形資產的價值認識不足。理工科大學生作為未來知識創新的主要群體,他們畢業后將直接從事科技研究、發明創造、經濟貿易等各方面的工作。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其智力成果將難以轉化成現實生產力,也就難以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和發展。但是有些大學生卻認為:我學好自己的本專業就可以了, 不想涉獵其他專業,尤其是理工科學生對文科知識知之甚少,更沒有想過運用法學知識保護自己的實驗成果,保護自己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只知道自己經過努力把科研成果弄出來了,至于版權或專利問題并不重要,是不是申請專利,對于研究成果本人意義不大。

絕大多數接受調查的同學都表示自己會在互聯網上下載音樂、電影、電子書籍以及游戲。同時購買盜版的行為受他人影響較大,對此行為后果缺乏自身的理性認識,有著盲從的傾向。與此相對應的是,他們在購買了盜版產品之后并沒有認識到自身的行為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相反地,認為這是很合理、很正常的現象,甚至有的同學將原因歸于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完善,從而忽略了自己在這一行為中所應付的主要責任。

(4)知識產權教師有關知識素養有待提高。據我們的調查資料顯示,知識產權課程教師絕大多數系純法律專業出身,缺乏多學科,特別是理學、工學學科知識,而知識產權多數科技創新成果以理學、工學學科為背景,因此,這些知識產權課程的教師很難在科技成果和法律保護中找到一個契合點,在進行講授時往往就法律規定講規定,如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很難舉實例講清楚。知識產權教育本身是跨學科的,特別是在理工科專業當中,具有專業背景知識的知識產權教師的信息接受和反饋能力強,對技術性問題認識深入,特別是對專利、軟件和數據庫等問題更具有優勢。再者,知識產權內容從表面看屬于法學學科,但它集理學、工學、文學等多學科背景,采取多種方式對學生進行授課和加強實踐教學非常必要②。知識產權教育和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是跨學科培養的復雜過程,尤其是針對理工科專業學生的知識產權教育需要結合不同的專業背景知識,具有較高難度的跨學科特性,如何有效配置和利用教育資源,也是我國目前知識產權教育中的重要課題。

二、提升理工科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與能力的有效途徑

1.普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各理工科院校應針對全校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以外的本科生知識產權教育普及低的實際情況,在全校內開設知識產權通識課程。面向本科生在全校開設《知識產權法》必修課或選修課,鼓勵學生積極學習知識產權知識,了解知識產權的內容,增強知識產權對于理工科本科生的重要性。其次,理工科院校內的法學專業要開設知識產權方向,每年選拔一定比例的法學專業本科生專修知識產權方向,在法學專業培養方案中列出知識產權方向的系統課程,供知識產權方向的學生從大三就開始專項學習,以期通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使本科學生成為學有所長的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最后,在理工科院校應開設知識產權專業,因為知識產權是科技、法律和管理交叉的學科③,所以我們應向著這方面發展,提供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所需要的平臺,我們應重點培養理工科背景的高素質的知識產權應用型和研究型人才,創建以知識產權保護為特色的高水平、國際化的知識產權學科。按照不同層次構建培養模式,形成開放式的知識產權教育體系。

高校是為社會打造和輸送各類人才的基地,在大學階段利用高校的正規教育對大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知識傳授,使之對知識產權制度有一個清晰、正確的認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知識產權課程應被設置為大學生的一門必修課,讓知識產權走進每個學生的課堂、深入每個學生的頭腦,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對大學生的需求。具體采取的形式可以是“知識產權概論”或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增加知識產權方面的內容??上驳氖?,目前高校的知識產權教育已經引起了足夠的重視,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都曾發出通知,要求加強高校知識產權工作,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本科生和研究生單獨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在課堂教育之外,高校還可以采取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如編印宣傳資料、開辟專欄或板報、舉辦知識產權論壇和專題講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和小發明比賽、成立知識產權社團等,激發大學生的學習興趣,營造出“尊重知識產權,創造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在潛移默化中提升大學生的知識產權素質。

2.開設必修與必選相結合的知識產權課程

首先,目前已經針對理工科大學生開設知識產權課程的高校往往采取的是選修課的開課方式,特別是在涉及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工業版權保護的具體條文等學習內容繁雜、難度較大的課程時多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因此,應當將知識產權課程確定為必修課或者必選課。其次,由于理工科學生專業背景不同,同專業的大學生在除了知識產權基本知識之外往往還需要了解不同專業領域的知識產權知識。因此,針對理工科大學生的知識產權課程應當采取必修與必選相結合的方式,根據不同專業背景開設不同的課程。開設的具體課程可以詳細劃分為:(1)面向所有理工科大學生選修的知識產權基礎課程,該課程應當注意講授知識產權基本知識,基本理論框架和知識產權策略等宏觀性內容;(2)要求部分理工科專業學生必修專業課程,如《專利法基礎理論》等,培養學生的專利創新能力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3) 需要專門專業背景知識必選課,是對知識產權問題的深入了解,實質上是一個知識面的擴展與提高問題。

3.深化教學內容拓展教學形式

當前,對知識產權意識教育的認識存在一種誤區,認為這是法學院的專業教育。其實,在國外,知識產權教育已經成為了一種通識教育,知識產權意識教育也已經成為了一種全民意識教育。所以,在高校中,對大學生進行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不是個別學院的工作,而是整個學校的重要工作。此外,高校也可以以第二課堂、模擬法庭、文化活動等形式拓展知識產權意識培養的教學途徑(見圖5)。通過各種手段,全面提高大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知識產權教育是跨學科的教育,授課特點不同于一般專業課程。因此在加強知識產權教育課程的同時, 還應不斷提高授課效果。應注意結合多媒體教學、案例教學等方式來加強和改善教學效果,此外,還應注意跨學科的知識學習,多舉辦綜合性的知識產權講座,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并引導學生關注知識產權的最新動態。針對教師實務經驗欠缺的問題,高??梢远ㄆ谄刚垖崉战缛耸颗e辦知識產權專題講座。通過聘請有關實務專家做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講座,進一步提高理工類大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科技創新能力。

4.壯大知識產權師資力量

雖然有些高校針對理工類大學生開設了知識產權法課程,但承擔教學任務的老師往往是法學專業的專職教師,這些教師專業理論知識扎實,但實踐經驗不足,所以高校應針對理工類大學生引進既懂專業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經驗的教師,注重提高授課教師的知識產權水平。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教師無論是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知識產權教育的需要④,另外由于知識產權的跨學科性,引入具有理工科專業背景,同時又有知識產權實踐經驗的教師來進行知識產權教育,相信會對大學生知識產權教育形成良好的效果。

5.加強對大學生知識產權創新活動的鼓勵措施與管理工作

學校可設立專項經費,用以支持大學生進行創新研究,對于優秀的創新成果,學校還應再給予明確的獎勵。在知識產權的管理方面,一些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重成果,輕專利,忽視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發展,科研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相脫節。對此,高校應積極進行改革,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組織管理機構,制定符合高校自身情況的知識產權制度規范以及促進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發展的激勵和配套機制,鼓勵和支持大學生對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請專利,并對大學生申請專利予以專門的指導和幫助。

引文注釋

①田文英.論高校創新人才培養中的知識產權教育[J].中國高??萍寂c產業,2006.(9).

②易健雄.淺議大學生知識產權素質的提高[J].科教文匯,2010(3).

③孟彥娟,孟天財.知識經濟時代的大學生知識產權意識和認知狀況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3).

④陶麗琴,朱一飛,周泛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本科層次的定位與發展[J].行政與法,2010(11).

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3

1.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

自1982年我國制定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商標法》以來,我國已形成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等。在《民法》《刑法》中也都有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而且新近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開辟保護知識產權專章,此外,《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條例》《作品自愿登記辦法》《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等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訂工作也取得了積極進展。同時,國家版權局還制定了《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制定,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中國涉外版權法律保護機制主要由國內版權法的域外效力規定和我國加入的諸多國際版權公約和雙邊及多邊版權協議組成。我國在1992年10月15日、7月30日先后成為《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隨后又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了《唱片公約》。至此,我國成為了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重要新成員。根據三個公約所規定的版權保護“國民待遇”原則,我國已經實現了與有關成員國之間版權的相互承認與相互保護。但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夠健全,存在著規定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打擊版權犯罪的力度不大,滯后于現代科技發展等問題和不足。因此,制定必要的行業政策、法規,有效地打擊盜版,增強大眾的版權貿易法制觀念勢在必行。

2.英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頒布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的國家,其于1709年頒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個解決盜版問題的版權法。英國是出版大國和出版強國,是出版業市場化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英國出版業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形成了以普通法為主、專業法為輔,兩者相輔相成的法律環境。英國沒有《出版法》,但涉及出版的有關部門法律約20部,基本上涵蓋了出版的各個環節。英國在完善自身知識產權制度的同時,也在不斷推動世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經過400多年的發展,英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備并具有特色的知識產權法律適用體系。英國參加了眾多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包括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61年《羅馬公約》、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并先后通過相應的國內法予以實施。此外,英國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英國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組織出臺了《2007年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年度報告》,確保知識產權犯罪不再被視為“軟犯罪”,并采取有效措施打擊該領域的有組織犯罪。

二、中英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機制不同

1.中國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機制

國家版權局是版權貿易的管理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與國家版權局合發的相關文件指出,在國內設立版權機構必須經過國家版權局的批準。近年來,國家版權局加大了對版權貿易工作的支持力度,包括開展版權貿易研討活動、對版權貿易進行統計分析、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等。但由于版權本身具有跨行業的特點,國家版權局不能同時掌握版權產業范圍內所有作品類別的版權貿易情況,目前僅對圖書版權貿易的情況可以做到基本掌握,但對音像、電影、電視節目、軟件、實用藝術作品等類別作品的版權貿易情況并不能充分掌握,無法對版權貿易的整體情況加以把握,所以其工作的指導性暫時仍僅限于圖書版權貿易范圍內。此外,中國已經成立了一些版權行業協會,如中國版權協會、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版權保護工作委員會,目前全國有近百家各級各地出版業協會。我國絕大部分出版行業協會是依附于政府的非盈利性組織,是政府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的附屬機構,如出版工作者協會。我國出版行業協會的性質決定了其組織機構的設置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管理人員往往由上級領導機關指定任命,職權的行使上也不能完全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我國出版行業協會在傳達政策信息、行業培訓、組織書展等方面雖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總的來說對行業的代言功能較弱,工作沒有實現規范化。此外,我國除了對一些古舊圖書、期刊雜志和自治區的圖書出版物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一定優惠外,在其他圖書的出版上并沒有傾斜政策。

2.英國對知識產權的管理機制

1852年,英國政府頒布《專利法修正法令》并設立英國專利局(UKPO),迄今已有160年的歷史。2007年4月英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英國知識產權局。作為管理知識產權的官方機構,英國知識產權局不僅負責包括專利、設計、商標和版權等方面的申報、審核和批準,負責協調政府決策者、執法部門、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還組建了“反知識產權犯罪小組”,協調各方工作,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此外,英國知識產權局在鼓勵創新、推動技術成果轉化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國政府并未設立一個統一管理出版業的專門機構,出版業的宏觀調控由各類行業協會負責。英國與出版行業相關的行業協會很多,如英國出版商協會、英國書商協會、英國全國圖書聯盟、個體出版商協會和英國印刷工業聯合會等,在眾多的出版業協會中,影響廣泛且具有代表性的全國性出版業協會是英國出版商協會和英國書商協會,他們幾乎承擔了全部圖書業宏觀調控職能。英國政府設有專門的文化委員會負責開拓海外圖書和期刊市場,支持英國圖書出版業的出口和版權輸出,英國文化委員會每年都有一筆上百萬英鎊的圖書推廣資金,鼓勵與資助英國出版公司在海外舉辦和參加各種圖書展覽。英國海外貿易局每年也向一些英國出版公司提供幾十萬英鎊的圖書出口補貼。出于經濟利益和文化輸出、提高作品知名度等方面考慮,英國的出版公司都非常熱衷于圖書版權的輸出。英國歷屆政府從未對圖書、期刊、報紙征收過任何增值稅,從而使圖書與其他出版物始終處于零稅狀態,并對進口的圖書、期刊和報紙都免征進口稅。其他有關版權管理的機構還包括英國專利局版權部、英國表演權協會和英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此外,英國還是國際唱片業協會總部所在地。

三、中英對外版權貿易的主要輸出渠道不同

版權是開展國際版權貿易重要的橋梁和紐帶。通過版權機構進行版權輸出可以降低出版企業版權輸出的經濟成本,節約資金、資源;有利于降低版權輸出的人力資本,節省了人力資源,擴大版權輸出的渠道范圍,提高輸出效率。

1.中國的版權

在中國版權貿易過程中,版權公司起的作用較小。我國出版社缺乏專業化經營的理念,通常自行開發核心業務。首先,我國版權行業實力較弱,從數量上看,目前我國經國家版權局批準的版權機構僅有28家,其中23家是圖書版權機構,相對于全國570多家出版社、200多家電子音像出版社、8000多家雜志社和其他版權相關機構,尚不足以構成出版產業鏈中的一環;其次是實力不強。本應承擔起版權輸出主要責任的版權公司,除了北京、廣西、福建等少數幾家公司經營狀況尚可外,大多數并未實行公司制,市場意識淡薄。國內圖書版權輸出有限,而引進圖書版權的工作主要由出版社自己承擔,直接與作者、出版社聯系購買版權,省去了許多中間環節,也降低了成本,不成熟與不規范的版權機構已成為中國出版業走向國際的一大障礙。

2.英國的版權

英國版權貿易信息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商是版權輸出與輸入方信息溝通的重要橋梁。通過這些商從事對外版權貿易,不僅有助于版權貿易的達成,而且可提高其經濟效益。在英國有200多家版權公司,僅倫敦就有幾十家,這些公司大的有幾十人,一般的有十幾人,最小的僅有一個人。活躍于國際圖書版權市場的商,往往精通版權貿易業務知識和相關的國際慣例,具有較高的社交和談判水平,通過長期從事涉外版權,往往擁有自己的信息網絡,能夠及時掌握海外的出版動態、暢銷書的動態,可以及時、有效地協助對外版權貿易的達成。并且具有良好的約束與激勵利潤分配機制,即商的傭金(10%左右)是從出版商或作者的收入中提成。這就促使商以其靈敏的市場嗅覺給作者提出修改意見,使著作能順利出版并暢銷。此外,他們的運作程序具有專業性。首先,當確定好選題計劃后,出版商會先審查一下自己對哪些作品擁有國外版權,并將這些書目集中成簡短的介紹收入到新書目錄里。接著,出版商會將新書目錄寄給選定好的版權機構或人。由于許多商能夠更好地判斷哪類書更適合于哪家出版社,西方國家的版權貿易大多是由版權機構或人來直接完成的。因此,多數大型出版社都與世界各主要語言地區的一些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或者專門聘請人來為自己和其他語言地區的出版社之間提供合作服務。在進行版權談判時,許多出版商和商通常嚴格按照規則辦事,簽署的合同條款詳盡而細致。一旦簽約后,他們大多能夠嚴格執行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

四、中英版權貿易方式不同

1.中國主要的版權貿易方式———版權轉讓

當前國際出版界普遍采用的比較成熟的版權貿易方式主要有3種:版權轉讓、版權許可及對外合作出版。在我國,更多采用操作相對簡單的版權轉讓方式嘗試對外合作出版。版權轉讓即版權貿易當事人雙方通過合同將版權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版權經濟權利出售給版權受讓方以實現版權交易的目的,同時意味著作者對已賣出的版權永遠喪失了支配權。由于我國開展版權貿易時間較短,國際圖書及版權分銷網絡遠未形成,多數出版社國際版權貿易才開始起步,經驗少,版權知識欠缺,版權貿易操作能力差,風險意識弱,甚至有些急功近利,以謀取一次性獲利為滿足。處于對外版權貿易初始發展階段,出版社通常選擇版權轉讓方式來從事對外版權貿易。

2.英國主要的版權貿易方式———版權許可

英國的版權貿易方式多采用形式多樣的版權許可方式。版權許可方式是指版權所有人將其版權中的某項或幾項經濟權利有償授權他人在一定時期內、一定地域范圍內使用的一種版權貿易方式。英國對外版權貿易歷史比較悠久,具有較完善的國際分銷網絡和較強的市場運作能力,通過多次許可使用其版權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例如,圖書的設計,通常采取一書多版的方式,即在出版英文版的同時,也出版德語、法語、漢語等不同語種的版本,以降低成本,獲取更大利潤,增強國際競爭力。

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4

 

關鍵詞:學校體育學 體育教案 作品 著作權 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一種權利。目前,教育界知識產權意識不強,未進行有效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比較普遍,而受害方未得到知識產權法律救濟。2002年重慶市語文教師高麗婭與自己所從教的小學之間的教案糾紛是我國首例教案著作權糾紛。原告訴稱自己的44本教案本已被被告銷毀或賣給廢品站。原告認為,教案是個人智力和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學校檢查之后應該退還原告,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教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44本教案,并賠償損失8800元以及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此案的審理可謂一波三折,最后原告變更案由,以被告侵犯自己作品的著作權為訴訟理由才使本案最終審結并獲勝。本案涉及到教案是否屬于作品?教案是否是職務作品?教案本所有權與教案著作權之問的關系?等等。體育教案屬于教案中的一種,同樣屬于著作權客體。筆者企圖通過本文來喚起教育行政管理機部門、學校領導、體育教師的知識產權意識,切實保護體育教師的智力成果,激發體育教師的創新精神,進行創造性工作,以實現教學目標,提高教學質量。

二、體育教案的含義

體育教案(也稱體育課時計劃)是體育教師根據教學目標、教學對象、教學條件等實際情況設計出的教學基本結構和過程的書面表達形式。教案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體育教師所具有的體育課程教學理念,體現了體育教師對學習領域的有關學習水平目標及其內容標準的認識和理解,凝聚著體育教師對學習對象、教學條件、組織形式和方法等鉆研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教師的教學風格。體育教案包括紙質教案或電子版教案、多媒體課件等形式。體育教案包含了教案格式、課時安排、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板書設計、場地利用、教學組織、教學進程、運動負荷、課的密度、學習評價、體育繪圖、錄音資料、錄像資料、攝影資料、學習資源、參考書目、體育作業等具體內容。

三、體育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所有權

1.體育教案具有著作權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所保護的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而是表達該思想內容的具體形式,或者說,著作權是通過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來達到保護作品思想內容的目的。作品的著作權伴隨著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須履行任何注冊登記手續。

(1)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對體育教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做出明文規定,但是,通過對相關法律的解讀,可以判斷體育教案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和其他文學作品;講課、演講、講道和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和啞劇;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畫作品;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實用藝術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學有關的插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品?!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一章“一般規定”中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依據以上法律條文,體育教案以文字(包含圖形、圖畫、影像資料等)形式存在,可以復制、保存、出版。因此,體育教案無疑屬于著作權法所說的作品范疇。同時,體育教案不屬于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吨鳈喾ā返?條第1款規定:“依法禁止}u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了不適用著作權法的作品范圍,包括3類:(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很顯然,體育教案不在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之內,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體育教案是一個完整的作品,其中的每個部分如體育繪圖、攝影資料、板書設計等可分別作為一個獨立的作品來看待,都有著作權。體育教案的任何組成要素如圖形、文字、照片、錄音、動畫、錄像等都是作品,對其利用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造成著作權糾紛。

體育教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斷體育教案是不是作品,首先要看體育教案是不是具有獨創性,其次要看體育教案內容能不能以有形形式進行保存、復制。

第一、體育教案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構思完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優先購買權;法律性質;行使;救濟

一、優先購買權的性質

關于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有許多種說法,莫衷一是,主流觀點有以下幾種:

形成權說---認為優先購買權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以出讓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同等交易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需出讓人的承諾,故性質為形成權。

請求權---認為優先購買權只是一種優先購買的請求權,請求的內容是同等條件下優先締約的優先。

物權說---認為優先購買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發生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應當在物權法中予以規定。

債權說----優先購買權附隨于買賣關系,法律設定此項權利是應當視為買賣關系的組成部分,對出賣人設定附加的義務,是債權屬性。

筆者認為優先購買權性質上屬于附條件的形成權,即優先購買權人得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賣人和第三人買賣合同同等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須義務人的承諾。但此項形成權附有停止條件-須待義務人出賣標的物與第三人時始得行使[1]。此說已成為德國臺灣地區之通說[2],亦為我國多數學者所采。

首先,優先購買權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形成權是依一方意志得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其權利特征是僅依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與形成權最主要的差別在于權利作用方式不同,從權利實現方式上看,請求權的實現有賴于義務人為一定給付行為,而形成權的實現僅需要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而且請求權依基礎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而發生,先有基礎權利,后有請求權[3]。而請求權或因當事人一方的授權,或依法律直接規定,是為直接的請求權。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優先購買權是形成權,因為優先購買權人向義務人為購買之意思表示即可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形成義務人與第三人同等內容的契約,無需義務人之承諾。此效果無疑正是優先購買權人其單方面意思表示所擬獲致者,而其權利實現方式恰符合形成權的本質性規定。相反,將優先購買權認定為請求權似有不當。若優先購買權為請求權,依買賣契約訂立之理論,買賣契約之成立尚需義務人之同意,論其實質,無異于要約,因此義務人得予拒絕,與一般買賣契約之成立并無區別,不能說明優先購買權之本質[4]。而且,依私法之一般理論,請求權的存在須伴有其基礎權利,例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此即私法實踐中所謂的請求權基礎,可是優先購買權欠缺一定的請求權基礎而直接由法律賦予,所以不是請求權。

其次,筆者認為優先購買權既非物權又非債權。物權債權二元劃分可謂近代以來大陸法系民法所確立的財產權基本體系,其對后世私法理論與實踐產生重大影響。但是,物債二分在邏輯上是否周延,是否不存在介于物權與債權之間的財產權利----即如某種客體為物而效力相對之權利,或如某種以人之行為為客體而效力絕對之權利,此即表現為近來人們所反思的"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現象。由此人們對某項具體民事財產權利定性時則在物債二分觀念所引發的非此即彼的思維模式外,不得不多幾分思慮。

對優先購買權而言,無論是否已具備出賣人轉讓條件,他共有人不可能基于優先購買權而對標的物有所支配。占有人可能基于債之關系等占有,如房屋承租人,但是不是基于先購買權,所以優先購買權人非屬于對物的支配權----即非物權。優先購買權也并非債權,因為盡管人們對于債權是否等同于請求權向有歧義,但不可否認的是,債權實質上即主要表現為請求權,而請求權與形成權系依權利作用方式而于同一邏輯層面上的劃分,故同一權利不可同時為請求權或形成權。若前述關于優先購買權是屬形成權的立論可得認可,則優先購買權不應是請求權,更不應該是債權,即其非屬于請求他人訂立合同的債權。所以說優先購買權非屬物權或債權。

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及救濟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明文規定的優先購買權有五種: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第72條第2款),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合營者的優先股買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因我國現行法律對上述規定比較混亂,沒有形成統一的體系,各種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與救濟不盡相同,加之新的法律法規的又對其進行了變動,使其更加復雜,因此亟需對各種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進行厘清,分清各種優先購買權的具體差異,以便在司法實務中辦好相關案件,下面筆者就對各種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救濟進行一一分析。

知識產權實施條例范文6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圖書館權利 圖書館 沖突 協調

分類號 G250.76

1 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之間的沖突

1.1 法律權益與行為上的相互沖突

知識產權授予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產品專有權的法律制度,是私權。私權是一個與公權相對應的概念,是指私人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知識產權反映和調整的是社會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洛克的自然法學說認為,財產權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任何社會及其法律都必須為其提供保護,勞動使人們獲得私有財產?,F代勞動價值論認為,知識產品是智力勞動的產物,智力勞動者應對其知識產品享有財產權,即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相對應,圖書館權利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反映的是社會對公眾知識權利的保障。

在法律權益與行為上,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的沖突實質表現為:知識產權人行為傾向干強化知識產權所賦予的專有權利;圖書館權利要求限定知識專有保護的范圍,盡量拓展知識公有領域,制約權力人的壟斷,其行為傾向于更加關注公共利益。

由此,從權利與利益的法律關系看,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在法律關系中角色的區分實際上是兩者所代表的權利主體的區分,其沖突表現為個人私權的利己本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反映了知識產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反映了社會對法律正義的追求。這一矛盾是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諸多沖突的根源。

1.2 經濟關系中的相互沖突

經濟關系是社會客觀規律中最重要的客觀存在。馬克思認為,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

知識產品的公共性、知識產權的實現方式決定了知識產品要進入市場。知識市場是知識產品發生社會效用的保障,也是知識產權人將其潛在權利變為現實利益的重要途徑。知識產權通過權利的專有性,制約知識成果的社會公共傳播,用市場的經濟回報激勵知識產權人對新作品的創作。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專有壟斷使市場的經濟回報十分可觀。因此,知識產權實際充當了知識產權人獲取經濟利益的市場機制。分析知識產品生產、傳播與利用所組成利益關系鏈,陳傳夫教授認為:在這個利益鏈上,存在著一些相互支持的利益體。通常,這些利益體基本可分為三大類:①知識創造者,主要指知識成果的創造者;②知識產品投資人,可以是出版者、投資人、中介人等;③代表知識產品的終端消費者權益的圖書館權利。顯然,知識產權人與社會公眾是市場中交易對象的主體。知識產權人作為賣方,通常會追求壟斷利潤的最大化,而忽視社會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并要求社會公眾為知識產品付費;社會公眾作為買方,則以知識產品的公共物品特性為由,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大關注對知識產品生產者利益的損害。要求無償或低成本地利用知識產品。國際圖聯在《關于WTO對圖書館影響的聲明》中進一步明確了圖書館作為公益性社會知識保障組織,自由、平等、免費提供知識服務的社會機構地位,這就決定了圖書館對知識產品利用時的方法與思路。然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知識產品與普通商品不同,其具有重復利用而不損耗的特性。知識作品在創作完成后,其復制傳播的成本幾乎為零。如果圖書館權利過于寬泛,知識產品的市場競爭者的自由搭便車行為可將用戶的利用成本降到接近零的邊際成本。這勢必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人知識創作的積極性。

可見,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知識產權主體與圖書館權利主體分別代表不同的經濟利益主體,在各主體不斷優化配置、不斷競爭的過程中,必然產生經濟上的矛盾與沖突。

1.3 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圖書館權利雙重目標的沖突

從知識產權的直接目標看,知識產權是幫助知識產權人獲得利益的制度安排。在知識產權法保障的利益結構中,首先考慮的是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但知識產權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原因是,人類的新智力成果體現的是個人的創造精神,但同時又是吸取前人已有創造成果的結果。如果沒有對前人創造知識的利用,新的作品就不可能產生。知識產品終將成為社會公共財富的一部分。因此,知識產權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私權、鼓勵其創新積極性的同時,又承擔了傳播知識產品,保障社會公眾分享知識進步及所產生的福利的社會責任。可見,知識產權具有保護知識產權人權利與保障社會公眾圖書館權利的雙重目標。

從法律正義倫理的角度看,正義要求利益的分配和義務的負擔具有公平合理性。然而,知識產權保護權利人利益與圖書館權利的雙重目標,實際決定了知識產權制度內部兩種權利的必然沖突:即知識產權人與知識利用者之間權利利益的此消彼漲關系。在同一利益體系中,過分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將削弱或者損害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能有效地激勵智力勞動者的創作熱情,使社會公共利益成為無源之水;過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財產獨占利益,將使知識的社會共享功能無法實現,達不到促進社會進步、文化發展的目標。這種沖突是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其伴隨著知識產權制度誕生而誕生,并隨著新技術革命的發展而不斷加劇。

2 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沖突的典型表現

2.1 知識產權擴張對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壓縮

知識產權具有不斷擴張的特性,這是知識產權適應社會環境與技術條件的必然。知識產權的發展通常表現為新利益的產生和既有利益的再分配。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知識產權的經濟性被深度挖掘,使知識產權的擴張呈加速之態勢。

由于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在法權與利益上的沖突,使知識產權擴張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導致圖書館權利的縮減。從知識產權產生的根源分析,知識產權激勵知識產品的生產與創新,是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人的精神權利與經濟權利兩方面來實現的。但在知識商品時代,呈現出明顯的精神權利被不斷弱化,經濟權利不斷膨脹的態勢。

以“合理使用”為例分析知識產權的擴張對圖書館權利的影響。“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范圍一直是隨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的,調整的焦點始終集中在著作權法賦予圖書館合理使用權利的限制與反限制上。20世紀以來,新技術革命的沖擊,使作品的創作和使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迫于諸多因素,許多國家的立法者開始以懷疑的目光審視傳統的合理使用制度。其焦點首先針對“復制權”的限制規則。在數字網絡環境中,作品的復制方便、容易,傳播速度驚人,以著作權人和出版商為代表的權利人,對廉價復制的傳播方式極為恐慌,擔心對知識產權的控制將因作品方便復制而受到損害,因此呼吁縮小合理使用的范圍。1967年,斯德哥爾摩

會議修訂的《伯尼爾公約》與198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的專家會,都提出了針對復制權的限制的兩個前提:即:“此復制不得損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無故損害作品的合法利益”。1993年通過的《知識產權協定》明確提出:“出于某些特殊情況而對著作權所作的限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本應該享有的合法利益。”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于2001年5月22日通過并生效的《協調信息社會版權和相關權特定方面的指令》中第5條專門窮竭性列舉了復制權的例外與限制的各種情況,除所列舉之外,成員國不得保留適用其他的權利限制與例外的權利。我國在2002年8月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了與國際條約、公約內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則。

可見,知識產權的擴張趨勢使得圖書館享有的原本就很少的合理使用“優惠”政策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

2.2 數字網絡環境加深知識產權保護的危機感

圖書館在數字技術環境中,其知識傳播方式與利用手段產生了巨變,使知識產權保護主體、客體以及權利使用方式更為復雜,客觀上加深了知識產權人的危機感,使知識產權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更強,這也使知識產權保護與圖書館權利實施的沖突更加尖銳,具體表現為:①知識產權地域性與知識跨地域傳播的沖突:網絡使知識的傳播擺脫了地域和國界的限制,作品在網絡上后,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在開放的網絡中使用,復制的低成本,方便的利用方式對版權威脅極大。由于版權具有地域性,在一個國家獲得的版權,其他國家是否給予保護,要視這些國家的法律而定。數字網絡技術使知識產權地域性與知識跨地域傳播的沖突加深。②授權許可使用與數字時代海量授權需求的沖突:數字圖書館是海量數字知識資源庫,提供的是數字化作品的網絡傳播與利用,用戶通過網絡對信息實現訪問和存取,其知識信息量大、覆蓋面廣、利用方式方便,可使公眾方便快捷地獲取信息資源,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都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而版權人的作品也可以通過數字圖書館的廣泛傳播,獲得更多的利益。但數字圖書館涉及的版權作品不計其數,如果按傳統的許可方式一一尋找版權人進行談判以獲得授權許可,在現實操作中極其困難,因此,數字圖書館在建設中常常陷入一種兩難境地。

2.3 不斷抬高的知識產權門檻對圖書館權利的阻滯

現實環境中,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使知識的保護范圍已漸漸超出經濟領域,進入了公益事業領域,呈現知識產權保護過度的現象。通常,版權擴張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①在傳統權利的基礎上予以擴張,包括復制權、向公眾傳播權、發行權的擴張;②以特別權的方式創設新的權利,包括數據庫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版權信息與技術措施權。

1999年,在世界貿易組織召開的西雅圖會議上,世界貿易組織已明確提出包括教育、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所有的服務領域都應被《服務領域貿易總協定》所約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權利內容也不斷深化?,F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使得圖書館為實現社會文化保存目的和代表用戶利益而長期進行的“合理使用”面臨挑戰。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服務中所涉及的文獻信息資源的數字化、網絡信息與傳輸、數據庫建設、電子出版物等,都在目前的WTO知識產權協議和體制中面臨著一種趨勢:加強與擴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縮小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忽視公共利益和版權人權利之間的平衡問題。

近年來,版權領域一系列相關條約紛紛出臺。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極大地提高了對版權所有人的權利保護。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將版權保護擴展到數字空間。歐盟則在1991年――2002年先后通過了8個涉及數字化問題的知識產權指令。《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數字千年版權法》等都設有保護技術措施相應的救濟條款。另外,技術手段已被納入了版權保護的范疇,權利人可以通過技術措施控制自己的作品。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化。

2.4 知識產權保護在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沖突

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知識產權呈現持續升溫趨勢。發達國家由于經濟與技術的強勢,有能力用國家財力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因而也希望國際上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究其原因,發達國家作為智力創造大國,擁有大量的知識產權資源,在國際知識產品市場中占據壟斷地位。例如在數據庫方面,美國占有世界的70%左右,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只占世界數據庫資源的1%。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提高,無疑將能充分保護其既有權益,并獲得巨額回報。而另一個直接后果就是,發展中國家作為知識產品生產的相對弱勢方,在發達國家的壓力下,如果相應調整知識產權政策,則意味著在知識資源的利用時,將付出更大的代價。這勢必導致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知識利用差距越來越大,國家間科技文化差距的進一步加大。

此外,經濟發達國家,在較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市場調節自動實現利益平衡。而在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人、公眾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市場調節能力低下。就此,國際圖聯呼吁對國際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回顧與檢查,以確保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都有與之相應的法律。

隨著國際知識產權的日益強化,意味著知識的獲取無不與經濟利益直接相關,圖書館權利越來越被漠視,知識需要付費才能獲??;而發展中國家受經濟水平的制約,有的連溫飽都尚未解決,根本無付費獲取的要求,嚴重影響到信息資源的公平獲取。在如此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中,圖書館權利空間如何保護,公眾的知識獲取權如何體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目標如何維護,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應該重視的問題。

3 對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協調的思考

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這是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協調的基本點。但由于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的側重點和出發點不同,使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間存在沖突,協調的關鍵在于尋求兩者利益的平衡點。

3.1 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協調的利益平衡

法理學認為,權利是有一定的“邊界范圍”的,權利主體對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享有法律設定的邊界范圍內的自由。權利的這一特性表明,權利主體的權利效能必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超出范圍,即可能構成侵犯他人權利。傳統的法學理論認為,權利與權利之間是可以劃清界限的,嚴格依法界定并保護一個主體的合法權利時,實際上也就界定和保護了他人的權利。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科斯提出的“權利的相互性”理論認為:任何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都

是相互沖突的,一方主體權利的實現意味著另一方主體權利不能實現,即法律在保護一種權利的時候,必然會侵犯到另一種權利。從法理角度分析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可以發現,“權利的相互性”理論在此領域也比較適用,即:如果只注重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則會影響圖書館權利的實施,從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用知識的需求;如果只注重維護圖書館權利而不顧及知識產權人利益的保護,則又必然會使知識產權人知識創作積極性下降,而使知識生產原動力不足,最終導致全社會的知識貧乏。正如科斯所主張的,在權利沖突時,法律應當按照一種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損害的方式來配置權利。換言之,權利配置應能使產出最大化。

因此,合理的權利設置應當是運用法律的力量,在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之間對利益進行平衡配置。同時,這種均衡又要注意避免對權益雙方的損害,保證知識產品權益產出的最大化。

3.2 知識產權公共性與專有性的合理配置是協調的具體要求

作為私權,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任務。但知識產權法的公共利益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又具有很強的公共性。知識產權兼具私權屬性和公權屬性,它的私權屬性是沖突的主要方面,公權屬性是沖突的次要方面。因此,對公共性與專有性的合理配置是協調的基礎。

知識產權的公共性與專有性,存在著既沖突又統一,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的關系。這是因為,知識產權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其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科學文化的發展。同時,知識產權法是一種授予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品專有權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知識產品的公共性存在于知識產權同一法律體系框架內,一種權利的擴張必然導致另一種權利的縮減,是一種此消彼漲的關系。因此,要實現知識產權與圖書館權利的協調,關鍵之處是在維護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創新與知識利用的目標前提下,實現對知識產權法中知識產權與公眾權利的合理界分與配置,使兩者既保持制衡又相互融合,盡可能地達到公平合理,共同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最高價值目標。

3.3 立法協調是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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