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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1
一、《條例》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1、《條例》細化和規范了招投標各環節的操作,是對目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體系的一次全面總結和系統提升。自2000年《招投標法》實施以來,各地方紛紛出臺法規和規章、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招投標活動進行了規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業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規章的實施力度有限的影響,這些法律法規難以起到整體的規范作用。同時招投標行業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產生了很多新問題,亟需國家在行政法規層面加以指導和規范。此《條例》的出臺可謂適逢其時,它系統總結了目前住建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為規范招投標活動頒布的各種規章制度,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對于招投標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實踐,加以歸納提煉,從而明確了應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要點,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比如關于邀請招標的必備條件,《招標投標法》中只有第十一條簡單規定了“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如何界定為“不適宜公開招標”一直存在較多爭議,各行業的規章規定也不統一,《勘察設計條例》(發改委等令第2號)規定有三條,《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計委等令第30號)規定有五條,《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發改委等令第27號)規定有三條,而本次的實施條例將其總結歸納為兩條:“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既涵蓋了目前各部門規章中的普遍原則,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用性。與此類似的還有《條例》第九條關于“可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的五條規定,第五十一條關于“評標委員會廢標條件”的七條規定,兼顧了原則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與招標投標法相比,《條例》還單獨增設了第五章“投訴與處理”,進一步補充完善了這一招投標環節的相關細則,構成了完整的流程鏈條。
2、《條例》總結了招投標行業近年來的發展成果和良好實踐,積極倡導與國際慣例接軌。伴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入世后與國際經濟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一些國際采購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國得到推廣。比如《條例》第三十條的“兩階段招標”,一直是一些復雜項目招標的慣常做法,也是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主要招標采購程序之一,效益十分顯著,但一直未得到國家法律法規層面的認可,此次以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后,將為兩階段招標法的進一步推廣應用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指導;又如第二十七條提到的“最高限價”、第二十九條提到的“暫估價”,結合2008年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國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盡快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方面的良苦用心。
3、《條例》注重制度創新,充分發揮政策方面的帶動和導向作用。比如《條例》中對于“資格預審”環節的規定,不但提出了“資格審查委員會”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確了“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3人應重新招標”,對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異議時間和答復時間等一系列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資格預審環節的重視;又如在“中標候選人公示”這一環節,《招投標法》未提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條例》第54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边@對于保障招投標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故不能與第一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其他候選人外,還可以重新招標?!边@就體現了對招標人定標權的尊重,賦予招標人一定的操作靈活性,有利于保證招標人采購目的順利實現。
4、《條例》針對招投標市場上的突出問題和種種不正之風進行了相關細化規定。長期以來,招投標行業逐漸淪為滋生腐敗的高危地帶,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串標圍標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敗壞了行業名譽。此番出臺的《條例》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相關規定,其中最有價值的就是將各項規定細化和充實,比如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四十條關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規定,第四十二條關于“投標人弄虛作假”的規定等,最大程度的細化了上述行為的認定標準,為下一步整肅招投標市場秩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5、《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招投標領域種種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招投標領域腐敗案件頻發,背后是有巨大的經濟利益驅使的。一方面,高利潤回報與串通投標的低成本之間的巨大反差讓串通投標者趨之若鶩,另一方面,現行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中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導致一些招投標人員涉案后,用刑法又夠不上,按黨紀、政紀處理又不符合條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導致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此次《條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條的篇幅對法律責任進行了重點描述,其重視程度可見一斑,這些規定不僅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而且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詳細規定,為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提供了可靠依據,將對進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擊招投標市場的違法亂紀現象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從《條例》看中國招投標發展的方向
從本次出臺的《條例》來看,國家將進一步加快招投標市場的規范和監管,增大公開透明的力度,積極營造競爭有序、健康發展的招投標環境。在深化招投標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政策引導和市場管理,完善監管體系,促進中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稐l例》明確提出了招標機構和招標職業資格的要求,表明了國家將逐步規范市場準入和職業門檻,深化中介市場改革,提高招投標從業人員素質,建立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國家將大力倡導招標投標信用制度,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將建立完善誠信體系與提升社會的道德倫理相結合,增強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整體性和實效性。國家還將積極探索招投標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創新,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借助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技術的開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增強招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制度設計只是第一步,《條例》的相關規定要落到實處還需要同其他相關制度或規定進行聯動,后續配套措施迅速跟上?!稐l例》出臺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貫和培訓工作,對相關條文和政策進行宣傳和普及,強化法律意識,形成認真學習、主動執行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應對涉及招投標的法規、規章等進行系統的梳理,及時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同時加大政策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另外,從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的情況來看,繼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導案例以后,國家已經對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準備適時向社會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也將為《條例》的實施以及相關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提供依據,共同構成完整的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四、結束語
此次出臺的《條例》是國家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招標投標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詮釋,它將《招標投標法》中原則性規定具體化、招標投標行為明晰化、行政管理統一化、職業資格公開化,必將對中國招投標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如何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精神,將是今后一個時期面臨的艱巨任務,需要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共同營造中國招投標行業美好的未來。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Z].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2
關鍵詞:招標文件;模板;高校招標;作用
中圖分類號:G64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50-0212-02
一、問題提出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積極擴大辦學規模,各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辦學資金投入力度,以求抓住這一歷史性發展機遇,加快發展,不斷壯大。招標采購因其自身具有的多種優勢,已為高校普遍使用,成為高校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率、保證項目采購質量的主要采購方式。現有的高校招標采購主要分為儀器設備、修建改繕工程,但由于國家沒有規定統一的歸口管理部門,使得各個項目的招標工作分布在各個項目管理部門進行,同類型的招標采購工作,內容應該是大相徑庭,但實際的高校招標,招標文件內容是五花八門,作為招標部門,需要對招標文件的內容不斷地進行解釋,供應商對招標活動提出更多的質疑,招標文件的規范性模板對招標工作的重要作用亟待解決,真正發揮招標采購方式的優越性對高校招投標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二、招標文件模板作用分析
高校的招標標的金額相對較小,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公開招標標準,但一般的高校招標職能部門設置多樣化,給招標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制定具有統一的招標文件模板必將對高校進一步規范招標工作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主要的作用如下:
(一)提供招投標文件范本套用功能
用戶老師在制作招投標文件前,可根據項目類型選擇一種范本(由學校招標辦公室統一制作)。該范本對招投標文件通用格式進行定義,用戶只需根據目錄結構導入(或直接生成)相應的內容即可,技術部分一般主要由用戶老師填入,設備科進行審核,商務部分,由招標辦公室依據具體的工作安排填入,這樣可以有效的預防應操作原因造成招投標文件缺漏信息問題。提供模版數據生成功能,投標報價、各項規費等常用數據填寫在模版數據中后,在標書文件對應位置可自動調用相應數據。
(二)重要內容設置功能
重要內容指的是招標項目中的關鍵信息或要點內容,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必須響應并說明的部分,可以是一個也可以生成好幾個。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制作時,都涉及到重要部分的設置。招標辦公室或者項目管理部門在制作招標文件時,可通過這種設置功能,指定某些章節為重點內容,投標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必須指定投標文件中哪些章節響應哪些內容。評標時,系統也會自動將每個投標人的應標內容與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對應,方便評標專家評審。從整個招標流程來看,建立具有現成的招標文件模板,無論是招標文件的制定、招標文件的會審、招標文件的發放,還是開評標過程中,相關表格的制定以及評委對招標的評審,均能提供內容的設置功能,確保整個招標流程的科學性、防止漏項等有著不可缺少的作用。
(三)減輕招標工作量,提高招標工作效率
普通高校,除了校外招標,校內招標至少一年有200多項,涉及金額超過1億元以上。經調研,某高校近四年僅僅寒暑假期間共招標項目每年有四十多項,承擔著較多的發放招標文件、主持組織開標會議等任務,針對每個項目均進行招標文件現時制作,必然會耗去更多的精力,有了規范的招標文件模板,無論招標辦公室,還是具體負責的各個項目管理部門,均可以直接將技術指標進行修訂,對于商務部分更是直接填入相關的時間、要求等,有的放矢地開展招標工作,必將會減輕招標工作量,有效地提高招標工作效率。
(四)有利于加強招標全過程監督
對招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包括招標方案的制定、對投標人資格方案的審定、邀請招標時被邀請投標人的確定及各類供應商(服務商、承包商)的入圍推薦和不良業績考核、招標領導小組和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標準與方法的制定、開標、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主要環節的監督。
為保證招標活動公平、公正、陽光操作,高校紀檢、監察、審計部門集黨的紀律檢查和校園行政監察于一身,是學校的專業執紀監督部門。從招標制度的設計和投標功能的實現來看,紀檢、監察部門的參與更有利于激發各參與主體的監督意識,調動監督積極性,促進招標工作健康開展。招標監督可以概括為一種由多部門多人員共同參與、共同配合的整體監督,建立有標準化的招標文件模板,增加監督類的條款,可以有效地防止人為地進行招標條款變更,也能較好地控制招標以后在合同簽訂及執行過程中的變更。
三、提高模板質量建議
(一)嚴格遵守招標文件編制原則
招標文件是由招標人或其授權委托的招標機構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的,是向所有投標人表明招標意向和要求的書面法律文件。它是招標人和投標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是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回復質疑和相關部門處理投訴的依據、是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的依據、是招標人驗收的依據。招標文件模板的編制,要嚴格遵守執行中國招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要堅持科學性及合理性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招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招標文件的編制是否合法、公正、科學、嚴謹,直接影響著整個招標工作的成敗。因此,招標文件應當充分反映招標人的需求,做到系統、完整、清晰、準確,使投標者一目了然。
(二)模板進行有效的分類
經統計,某高校招標項目包括所有維修改造工程、監理、后勤總公司大宗食品采購、圖書教材及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等。依據標的大小分類,2012年標的40萬元以下的148個,40萬~100萬元的35個,100萬~200萬元的15個,200萬元以上的11個。按項目屬性分類,基建修繕類74個,設備家具采購類68個,其他項目采購67個。
由以上的統計,可見招標文件的設置依據現有高校的特色進行有效的分類,當前,主要存在著以下幾類,一是儀器設備采購類,一般能占到全??偛少徚康?0%,二是維修改造工程類采購,一般占到全校總采購量的30%,三是家具及其他采購類,占到全??偛少徚康?0%,模板編制中,至少依據這三項建立起相適應的招標文件模板。
(三)各項條款要清晰
一般的招標文件主要涉及的有商務條款及技術條款兩個組成部分,既然是招標模板,作為商務條款要充分考慮到付款條件、質量保證、貨物的交貨期、工程的工期等,既要照顧到招標人的風險控制,同時也得照顧到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技術條款部分不僅做到技術要求能保證三家以上的競爭性,而且要做到品牌要求的同檔次性,對于高于或者等于其檔次的產品歡迎其參與投標之類的條款,體現出公平性。
(四)科學合理設置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是運用評標標準評審、比較投標的具體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種方法:(1)最低評標的價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貨幣數額,然后將那些數額與投標價格放在一起來比較。估值后價格(即“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可作為中選投標。(2)打分法。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標準確定每一投標即為最佳的投標標準,確定每一投標不同方面的相對權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標即為最佳的投標,可作為中選投標。(3)合理最低投標價法。即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即可作為中選投標。在這三種評標方法中,前兩種可統稱為“綜合評標法”。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作為招標模板,要將其每一種評標辦法進行羅列,并標示其適合的招標類型,以便于每次制定招標文件時選用最有用的,然后直接刪除不用的評標辦法。模板中對于每一種評標辦法要進行全面的羅列并分析其適用性,要全面收集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提出的條件和要求,認真篩選并審定適合于采購人的有效評標因素,科學合理地劃分評標指標的功能大小,將擬定的評標指標向采購人征求意見。
(五)模板的使用充分體現人性化
招標模板是標準化的內容,而招標過程在不違背招標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靈活操作,對于每一次資質條件可以依據具體項目作出要求,對于每一種招標類型都應該選用不同的評標辦法,這點在招標文件模板中應該充分體現,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一味地直接拿來用之,否則將適得其反,發揮不了模板最主要的作用。
招標工作現有階段仍然處于一個摸索著前進的過程,整個國家范圍內除了招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實施條例外,各個省份都建立有自己的實施條例及規范性文件,可謂是五花八門,各個高校只是借鑒國家的法律規定及地方政府規范,各自開展有高校特色的招標工作,而沒有建立起規范的招標文件模板,但筆者以上的分析發現,招標文件模板對于高校招標工作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能將其列入國家及地方或者高校的相關招標管理規定,必將對于高校工作的發展起到一個質的飛躍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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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輔導教材指導委員會.招標采購專業實務[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2.
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3
一、指導思想和依據
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貫徹落實江總書記“要使廣大干部群眾在思想上真正明確,破壞資源環境就是破壞生產力,保護資源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資源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重要指示為指導,以《森林法》、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非法征占林地切實保護森林資源的通知》(府廳字[]47號)為依據,從實現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真搞好這次專項整治活動。
二、主要任務和目標
專項整治的主要任務是;做好宣傳,大造輿論。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標語、宣傳廣告等媒體和宣傳手段,在廣大城鎮和農村大張旗鼓地宣傳《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林地保護管理法規。同時,要教育開發建設單位,在開發建設中盡可能節約林地,確需使用林地時,要依法取得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手續;對年8月以來發生的征占用林地進行調查,并對非法征占林地項目逐項登記;對年以來發生的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進行逐起處理,做到件件有落實;加強部門協調,建立健全林地保護管理制度,嚴格按法定程序和權限進行征占林地的審核和審批。
專項整治的主要目標是:通過這次專項整治,使林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深入人心,提高公民保護林地和森林資源的意識,增強全民保護林地、保護生態環境的自覺性;提高基層領導干部保護林地的認識,增強保護林地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正確處理保護林地,保護生態環境與發展地方經濟的關系;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林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社會風尚;建立健全林地保護管理制度,促進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工作,依法共同管理林地,保護林地。
三、組織機構
為使這次整治活動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并使整治卓有成效,縣里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副縣長鐘劍明同志擔任。縣林業局局長、縣土地管理局局長為副組長,縣監察局副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林業局副局長、縣森林公安局局長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全縣擬進行清查、處理、規范的建設項目,及時提出明確意見,報領導小組統一研究同意后方可實施,以確保整治活動達到支持全縣經濟建設發展大局、規范依法行政,不增加農民不合理負擔等目的。
四、主要內容和時間
1、內容
㈠對年以來征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清查。對非法征占用林地的項目,按“未審未批”、“未審違法批準”、“越權審核”、“少審多占”、“先占后審”分類,逐起調查登記(見附表二)。
㈡對清理出來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未來得及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核手續的,要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到林業主管部門補辦審核手續,并按規定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按省政府府發[1996]30號文件規定標準交納;縣工業園區和工業小區建設項目,按市委市發號文件規定標準交納。
㈢對農村居民建房,未辦理審核手續的,要限期補辦,并按市政府市府發號《關于規范農民建房審批程序及嚴格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的標準交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㈣對清理出來的其它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要分門別類逐個處理。“未審未批”的項目,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按《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聯合進行查處。處理后允許繼續征占用林地搞建設的,仍要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拔磳忂`法批準”的林業主管部門要先與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協商,取得支持。然后依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后,限期補辦審核手續,補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霸綑鄬徍恕钡?,要限期到有審核權的林業主管部門補審。“少審多占”的,多占部分按未審規定處理。
2、時間
按照上級的要求,這次整治工作要在10月中旬結束,時間緊、任務重。要集中在8、9、10近三個月的時間,分階段完成整治的所有任務。
第一階段(8月1日至15日):宣傳發動階段。廣泛宣傳林地保護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改革和保護林地及森林資源的重要意義,大造專項整治非法征占林地的輿論。
第二階段(8月16日至25日):清查階段。組織專項整治隊伍對各鄉(鎮)年8月份以來的開發建設項目逐項進行清理。屬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要逐項進行登記(詳見附表二),并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匯總統計(詳見附表三)。
第三階段(8月26日至9月25日):處理階段。對非法征占林地的案件,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對照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理。該補辦手續的要補手續,該補交費用的要補交,該實施處罰的,要進行處罰,并將查處結果匯總成附表四。對少數典型的非法侵占林地的大案要案,要公開曝光,從嚴查處。
第四階段(9月26日至10月5日):規范階段。林業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共同肩負著保護管理林地的職責。為使我縣今后的林地管理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根據《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和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弊员疚南逻_之日起,凡是占用林地建房、修路、開采礦藏和其他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門才能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如有人“未審先批”,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階段(10月6日至10日):檢查總結階段。各地對這次整治活動要進行認真總結,寫出總結報告,并附上表二、表三、表四,于10月中旬前報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幾點要求
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4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用工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確保我縣社會大局和諧穩定,縣政府決定,從月1日開始,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1個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檢查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檢查范圍:使用農民工的各類用人單位,重點是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施工、建材加工、餐飲服務及其他中小型勞動密集型企業和勞務派遣企業。
(二)專項檢查內容: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遵守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企業經營者拖欠工資后逃逸的情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等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專項檢查方法和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開展送法進企業、進社區、進工地等活動,普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提高廣大農民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營造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制環境。動員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主動改正存在的問題。
(二)執法檢查階段??h人社局牽頭,與縣公安局、住建局、安監局、總工會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廣泛深入基層一線,通過查看工作場所、查閱臺賬資料、走訪職工群眾等方式對重點企業逐一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
(三)總結評估階段。對此次專項檢查開展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督促企業及時清償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積極穩妥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認真梳理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薄弱環節的對策和建議,促進用工管理更加規范。
三、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本次專項檢查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領導小組,專項檢查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辦公室主任由屈建偉兼任,具體負責專項檢查活動的組織、協調等日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是踐行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理念,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各鎮、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把工作做細、做實。各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此次專項檢查活動,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或阻撓執法檢查。
(二)明確分工,加強協作。各鎮、各相關部門在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縣人社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工作,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縣公安局協助查處拖欠工資以及欠薪逃逸的違法行為,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用人單位進行立案調查,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維護社會秩序;縣住建局參與對建筑行業的執法檢查,配合縣人社局做好有關工作,依法查處建設領域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縣安監局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總工會組織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各鎮負責對轄區用人單位的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配合做好檢查工作。各鎮、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互通信息,齊抓共管,形成整體合力,共同做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各項工作。
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5
[關鍵詞]慈善立法;集中立法模式;分散立法模式
[作者簡介]陸中寶,南京工程學院經濟管理學院講師,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江蘇南京211167
[中圖分類號]D922.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1)01-0142-04
面對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和慈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之間的落差,慈善立法日益成為眾多有識之士討論和吁求的共同話題。這些話題集中反映在慈善立法的方方面面,占主導地位的意見認為先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為整個慈善領域的法律規范奠定基石,理順慈善領域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構筑理想的法律體系;但也有許多學者提出當前制定慈善基本法條件不夠成熟,應先制定一些單行法條規制慈善事業,再考慮制定一部慈善基本法。立法模式的選擇不但決定框架下慈善事業和慈善組織的合理定位,也影響到與慈善組織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調。
一、慈善立法現有的主要模式
立法模式在不同的部門法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我國民事立法中就曾經出現集中立法模式(法典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單行法模式)的爭論,在法典模式之下又出現過德國模式和法國模式的爭論…。國際私法學者認為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有三種:分散立法模式(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和其他單行法規的有關章節中);專篇專章模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專篇或專章形式較為系統地規定沖突規范的立法模式);單行立法模式(或稱法典模式,采用專門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系統規定沖突規范)。所謂慈善立法的模式,是指在慈善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所采取的方法、結構、體例及形態的總稱,一般是指慈善法以何種形態作為其表現方式。借鑒其他部門法學對立法模式的分類,本課題將國際慈善立法的模式在學理上歸納為集中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兩類。
(一) 集中立法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又稱綜合立法模式或統一立法模式,是指國家或地區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內容全面的慈善法作為慈善基本法,全面規定關于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各項制度的模式。
集中立法模式的特點在于:集中在一部法律中綜合規定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各種制度。慈善基本法內容比較全面,一般包括了定義、登記注冊制度、慈善組織的權利義務、內部治理結構、慈善管理機構、稅收優惠、法律責任和罰則等內容。其法律名稱一般為“慈善法”、“慈善事業法”、“慈善活動和慈善組織法”、“慈善與慈善組織法”、“慈善事業和慈善活動法”等。
在慈善基本法之下,還可能存在幾部單行法律法規予以輔助。因為慈善基本法是最近幾十年才發展起來的,學術研究和立法技術尚不夠成熟,還不可能制定得細致到無需其他法律予以輔助的地步,更何況即使是歷經幾千年發展而高度全面的民法典也不可能巨細無遺。例如,新西蘭除制定有統一的《慈善法》外,還輔以《關于慈善收費、表格及其他事項的管理辦法》《慈善法案生效法令2006》《宗教、慈善及教育信托法》《慈善撥款法》《醫療和慈善機構法》《慈善信托法》等;新加坡除制定有統一的《慈善法》外,還輔以《慈善事業收費管理辦法》《惠益外國的捐贈管理辦法》《募捐申請管理辦法》《大型慈善事業管理辦法》《慈善機構注冊管理辦法》等。
(二) 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又稱分別立法模式、單項立法模式,是指在多部法律中分別規定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各方面制度的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的特點在于:沒有一部比較全面的法律作為慈善基本法,存在規定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不同內容的多部法律。每部法律的內容均不夠全面,一般一部法律只涉及對慈善法某一個方面或幾個方面制度的規定。只有把多部法律的內容綜合起來,才能夠得到關于慈善法比較全面的制度。分散立法模式下慈善法可以首先分為慈善組織法和稅法兩大類,慈善組織法和稅法又分別由多部法律組成。
相關內容一般被分別規定于或適用于以諸如“社團登記法”、“基金法”、“非營利組織法”、“財團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法”、“遺產與贈與稅法”、“不動產稅法”、“信托法”等名稱命名的法律中。
目前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的國家或地區在數量上仍占據優勢,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等。但采取集中立法模式的國家在逐步增長之中。如英國、俄羅斯、新加坡、新西蘭等國家都有自己的慈善基本法。綜合性的慈善基本法都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產生的,而且大多數是在2l世紀制定的,這說明集中立法模式正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是一個趨勢。
二、我國慈善事業立法模式的現狀及問題
現階段我國并無慈善領域的統一法律,相關規定散見于特別法和行政法規規章之中,主要有《公益事業捐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紅十字會法》等特別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制定的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包括基金會在內的慈善組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相關程序,提出了鼓勵公益事業捐贈的有關措施,規范了捐贈、受贈行為和對慈善組織的監管,促進了近年來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但毋庸諱言的是,從整體上來看,我國有關慈善事業的法律法規仍然滯后于慈善事業的迫切需要,已經成為制約慈善事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 慈善事業領域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
理想的慈善法律體系必須具備效力等級明確、法律規范協調、配套制度到位等特征。但遺憾的是,目前慈善領域的立法與此尚存在距離。一者,現有的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特別法和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之間存在不少矛盾和沖突,導致適用法律困難;最為典型的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合理回報”的規定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之間存在沖突。二者,從目前的慈善組織的法律體系的位階來看,從位階最高的憲法直接跳到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出現了法律位階的空缺,應該有一部基礎性法律相銜接,以實現憲法的規定與政府對社團管理之間、立法邏輯與監管邏輯之間的合理安排。三者,相關的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例如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公益信托制度中的公益事業主管機關等沒有具體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實。
(二) 《公益事業捐贈法》無法通過修改滿足立法需求
在現有與慈善相關的立法中,《公益事業捐贈
法》被視為慈善領域有代表意義的法律。其考量主要在于捐贈環節,關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其他問題盡管稍有涉及,但是畢竟未能畢其功于一役,恐難以適應公益或慈善事業發展的需要。
1.《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調整范圍局限于公益捐贈環節。如果僅僅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依然無法適應現實需要;如果通過修改將慈善領域目前所欠缺的制度都予以涵蓋,那么就必須對此法的調整范圍進行調整,而這會使《公益事業捐贈法》名不副實,需要考慮易名問題。
2.公益事業捐贈法中使用“公益事業”的表述并予以明確界定。但是“公益”這一概念無法將政府置身事外,因為“公益”概念是相對于私益而言,政府在公益中要承擔有關責任,依然會導致政府在社會事務上的角色錯位。換之以“慈善”的表述,凸顯慈善的民間職能,將使政府的職能更為明確。
3.《公益事業捐贈法》無法涵蓋慈善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對基金會等公益或慈善組織的監管問題也作了一些規定,明顯超越了“捐贈”的框架。對于慈善組織的監管問題完全應該是組織法的問題,放在“捐贈”的框架下不合邏輯。更進一步的就是,由于無法涵蓋組織法的內容,相關支持扶持政策也只能及于捐贈人,而無法惠及受贈的慈善組織。這既不能與現在已經頒布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也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廣大慈善組織的積極性。
通過分析,《公益事業捐贈法》存在諸多難以修訂為一部覆蓋整個慈善或公益事業的基礎性法律的問題,因此必須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新法一《慈善事業法》。
三、國際慈善立法模式對我國之啟示
(一) 制定綜合性慈善基本法符合國際慈善立法趨勢
德國、日本由于其民法典統領下的民事主體制度相對完善和發達,有關稅法對慈善組織、慈善捐助活動的稅收優惠措施規定較為具體,能夠從慈善活動主體、活動規則、引導措施等方面為慈善活動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例如,德國慈善立法主要有三部分:涉及慈善機構的組織立法(組織法);涉及慈善機構稅收優惠的立法(稅法);涉及其他具體問題的立法,如籌款、群眾集會、福利組織等。1998年之前的日本慈善立法分為組織法和稅法兩部分,《日本民法典》規定的法人制度和特別法對特別公益法人的專門規定為慈善組織奠定了法律基礎;日本的稅法則規定了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
但這種傳統的非綜合慈善立法模式為慈善活動提供最基本的法律規范的局限性是否需要變革,則完全是一個政策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到一國的特定經濟、文化、政治、歷史傳統等國情,而非一個純粹的立法技術判斷問題。因而,是否繼續保留這一立法模式,在大陸法系的傳統國家也有所反思和變革。例如,日本過去沒有關于慈善的統一立法,屬于分散立法模式,但1998年《日本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的出臺,專門詳細規定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稅收優惠等問題,彌補了分散立法模式的不足,使日本慈善立法的模式開始逐步走向綜合立法模式。
就英美法系而言,應該說制定綜合性慈善法已是一種共識和呼聲。從根本上分析,這是因為作為英美法發祥地的英國采用了這一立法模式,而影響到其他普通法系國家??梢耘e較多受到儒家文化影響因而更具參考意義的新加坡為例。21世紀之前的新加坡慈善立法,被認為存在立法不足、立法滯后及管理過嚴,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改革勢在必行。但從20世紀下半葉開始,成文法的地位日漸突出,以《慈善法》為主、配套《惠益外國的捐贈管理辦法》(1995年)、《慈善事業收費管理辦法》(1996年)、《慈善機構注冊管理辦法》(2007年)、《大型慈善事業管理辦法》(2007年)、《募捐申請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等下位法的制定法已成為規制慈善活動的主要法律淵源。
但就當代英美法系的法治強國美國和加拿大而言,其未采用綜合立法的模式則與上述兩個聯邦制有根本關聯,也主要受到了其稅法較為發達的立法傳統的影響。例如,美國沒有專門的和獨立的關于慈善事業的聯邦制定法,有關慈善的規定和條款散見于稅法、公司法、雇傭法等聯邦和州的法律法規中,稅法對美國慈善的發展至關重要,主要涉及慈善事業的范圍、慈善組織的認定、慈善事業的外部激勵和監督等。如“慈善”定義是由其《國內稅收法典》的第501條來界定的。在加拿大,以《憲法》第92(7)條為依據,形成了各省分別規范各自轄區內慈善活動的格局,未制定聯邦層面的專門立法,聯邦層面形成了主要以《所得稅》法第149條為主,以《公司法》《個人信息保護和電子文件法》等法的相關條款為輔的制定法立法模式。但這種非綜合的立法模式也時常受到非議。例如,加拿大著名的慈善法和非營利組織法專家Donald Bour-geois在批評加拿大現行慈善立法時認為:規范慈善和非營利組織的法律非常令人困惑和總體上發展不完全,在許多問題上法律不夠清晰,包括有關管理者、官員、成員的法律責任。聯邦和州的制定法是過時的,它們已經幾十年未被修改,而這不同于商業組織法。
而當下的中國尚未制定《民法典》,現行《民法通則》關于法人的分類未采用大陸法系傳統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分類法,因而沒有關于財團法人的完整規定。1989年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修訂)、1989年的《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的《基金會管理條例》、1998年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4年修訂)、1993年的《工會法》(2001年修正)、1993年的《紅十字會法》、2006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現行法無法為慈善事業發展提供足夠有保障、體系完整統一的主體法律制度,因而無法適應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對主體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我國,通過稅收制度引導、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是在近年來才逐漸意識覺醒,并付諸立法實踐的。我國目前是按稅種設置稅收制度的,對民間組織沒有設立專門的稅收制度,民間組織作為法人實體,與其他法人實體一樣,統一適用國家各項稅收制度。中國稅收制度共設有20個稅種,按課稅對象不同分為四大類: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財產稅;其他稅種。目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個人向非營利組織捐贈或者發生其他業務的,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本上均屬于“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范疇,但一個授權規定和一個例外規定,則給非營利組織的認定以及“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人”是否能夠免稅帶來了很大的彈性空間。除了企業所得稅外,非營利組織在營業稅、增值稅、關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方面都有享受減免稅的政
策優惠。但稍加研究我們便可發現,慈善組織和慈善捐贈行為若要適用我國現行稅法,減少了類似美國、加拿大稅法對慈善定義、慈善組織種類等的基本規定,而使得稅法雖有慈善事業適用的可能性但無法與美國、加拿大以稅法為主導的慈善制定法法制環境相提并論。
綜上所述,制定一部綜合性慈善基本法更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而這一選擇將也符合國際慈善立法趨勢。
(二) 綜合性《慈善事業法》的建議框架
如果采用綜合性慈善立法的立法方案,我們可以從俄羅斯、英國托國家現行慈善立法的立法框架中得到一些啟示。結合我國過去的立法傳統,將來的慈善基本法可以采用如下基本框架。
總則:立法目的;法律適用范圍;慈善、慈善目的的定義;慈善活動的種類;法律原則;慈善事業的基本管理體制等。
慈善委員會:慈善委員會的地位和設立目的;基本職權和職責;組織機構;主要官員的任職資格和任職程序;議事規則等。
慈善組織:慈善組織的定義(或判斷標準);慈善組織的組織形態;設立條件及程序;內部治理機構;議事規則;財產制度、審計等外部監管制度;檔案制度;信息公開;慈善組織的變更、撤銷和終止等
慈善資金募集:公開募集制度(主體資格、公募人的拳路和義務、活動范圍、行政許可、審計、監督、信息公開等);私募慈善基金制度;其他慈善捐助制度;實物捐贈制度(價值評估,稅收優惠限度)等。
慈善基金運營:慈善基金管理資質制度;慈善基金運營的原則;慈善基金的商業運營限制;慈善基金的特別監督制度;慈善基金信息公開的特別規定;慈善基金會接管特別規定;其他法律適用等。
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定義;受托人任職資格等的特別規定;受托人的特別權利和義務;慈善信托監察;慈善信托終止時的財產處分等。
慈善事業扶持:稅收優惠措施(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措施、慈善捐款人的稅收優惠措施、其他稅收優惠措施的原則性規定);政府財政扶持措施;政府購買制度;政府引導和表彰措施;小型慈善活動的輔助措施等。
法律責任。其他規定:生效、實施、授權條款等。
當然,本課題的研究旨在論證何種慈善立法模式符合國際立法趨勢,而是否制定一部綜合性的慈善基本法并非是全然的總結國際經驗就可以作出的立法技術性課題,其實它更多地受到立法政策的影響,這種對策結論必須綜合評價國內立法的現狀和可預見的將來,比如應充分考慮與現行《公益事業捐贈法》《信托法》的關系問題,還必須研究如何與《公司法》協調,以及公司法的修改問題。此外,還應考慮有關稅法配套或修改問題,以及擬議中的民法典相關章節的將來的制度統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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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意義范文6
一、充分認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復議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意義,全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水平。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密切聯系群眾、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我們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要聽取人民的意見,匯集社情民意,不斷改進自身工作。行政復議工作的核心是保護群眾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公民、法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就是聽取群眾意見、改進政府工作的過程;是依法辦案,防止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通過行政復議,可以有效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大限度地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進入了一個加快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同時也處于一個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利益格局加快調整,深層次矛盾不斷顯現,維護社會穩定成為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基礎性工作。行政復議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一條法制渠道,辦理程序少、解決問題快、運作成本低,可以簡便快捷地把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辦理程序中,避免行政爭議演化成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和糾錯機制。行政復議既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制約機制,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重要監督機制。通過行政復議,不斷糾正錯誤行政行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強化公務員隊伍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
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工作。市委書記張高麗同志在市第九次黨代會報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今年4月23日,市長戴同志主持召開了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認真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當前,的發展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落實國家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要求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全面落實《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合理、高效便捷地解決好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努力把行政復議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把握關鍵環節,切實做好行政復議工作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切實服從服務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個大局,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忠實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歸根結底是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政府。行政復議必須把“以人為本、復議為民”貫穿于工作的始終,要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每一起行政爭議,使行政復議的過程,真正成為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堅決做到依法受案、公正辦案,不搞官官相護,不辦人情案,不當老好人。
(二)要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行政復議機關要依法受理、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對依法確實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或應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行政機關要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要加大對行政復議權利告知、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的監督力度,對無正當理由不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要按照違反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三)要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申請簡易程序、實地調查勘察、質證辯論與協調和解等工作制度,不斷創新行政復議工作機制,努力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創新案件審理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對于重大、復雜、疑難以及群體性案件,可以實行開庭審理。積極探索建立案件審理的實地調查、聽證等制度。對于政治敏感性高、法律關系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集體討論機制。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技術性、專業性、法律性的難題,要組織有關專業人士進行會商。通過審理方式創新,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公平正義。
(四)要提高案件審理質量。辦案質量是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直接關系到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到鐵面無私、公開公正,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一定要以周到、嚴謹、專業的態度對待每一起行政復議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準確把握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系、合法性審查與適當性審查的關系、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做到依法審查,公正裁決。要進一步加大糾錯力度,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要堅決及時予以糾正,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該賠償的依法賠償。要善于從政治的高度、從全局的角度分析處理行政復議案件,特別是對于復雜的、群體的、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要做到處理一個案件、平息一片爭議。針對行政復議反映出的行政執法中的共性問題,要向本級政府和部門領導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規范行政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
三、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不斷提高我市行政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