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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1
為保護我縣有限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和規范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管理秩序,營造企業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促進相關產業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擬對全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進行集中征收管理改革,前段經過相關職能部門深入調研,比類參考,反復修改,初步制定了《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的有關規定,結合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工作部署,今天在這里召開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辦法聽證會,參加今天聽證會的有:
非常感謝各位代表冒著嚴寒來參加我們的聽證會,我提議大家用掌聲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謝意!
聽證會共有以下議程:
1、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管理辦法和取價標準陳述。
2、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
3、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4、主持人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經書記員筆錄匯總后雙方代表確定無誤后簽字。
為開好本次聽證會,提請各位注意以下會議紀律和事項:
1、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準大聲喧嘩、吵鬧、鼓掌等,自覺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為振動。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拍照、攝像等。
2、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提問,不得有打斷或影響其他人員發言以及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3、聽證會申請邀請代表在聽證會上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利,履行如實反映社會各方面意見的義務。除職能部門主陳述詞外,代表每次發言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分鐘,代表每次發言采取舉手的方式,如超過規定時間,主持人有權中止,代表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詳盡發表意見的,可以用書面形式提交給聽證組。
4、發言應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發表與會議主題無關的言論。
5、旁聽和列席人員無權參與聽證會的質證和辯論,應當在會場保持安靜,不得有妨礙會場秩序的行為。旁聽代表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到會務組領取《征求意見表》填寫后,會后交會務組。
6、聽證會結束時,聽證方各方代表應在審閱聽證筆錄后簽字。
下面進行第一項議程:職能部門陳述單位進行取價標準和管理辦法陳述。
1、先請縣財政局同志進行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目的、主要內容、依據陳述。
2、下面請縣物價局同志進行相關礦產品金屬制品,取價標準陳述。
下面進行第二項議程:公眾陳述方代表陳述,主要是發表意見和建議,請代表們踴躍舉手發言。
下面進行第三項議程:職能部門就公眾陳述方意見、建議、質疑進行答疑互動。
下面進行第四項議程:由我總結雙方陳述意見、建議。請書記員結合剛才各位陳述人、代表建議發言做好筆錄。
一、職能部門陳述方的主要觀點
1、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征收現狀堪憂,存在五大不利因素:一是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征稅依據獲取難。二是部分企業自主納稅意識不強,存在偷漏稅現象。三是我縣現有征管模式不科學,管理失衡需改進。四是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復雜,職能部門難控管。五是相關產業稅費流失嚴重,征收額度太少。所以急需改革。
2、外地相鄰縣市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應對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實行集中征收管理。
3、出臺《我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有六大好處:一是可保護和促進合理利用我縣有限礦產資源。二是可規范礦產品金屬制品征收管理秩序,促進業主納稅意義,三是可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公平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費負擔。四是可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淘汰落后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五是可提高職能部門工作效率,控制減少管理成本。六是可增加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為今后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4、《縣礦產品金屬制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科學性、操作性較強,明確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機構設置。將設定縣礦產品金屬制品集中征收管理局受職能部門委托征收。
二是征收方式。將采取源頭征收和站點征收相結合,對一般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和匯算清繳相結合模式,未建帳或財務不全的納稅人實行站點征收方式。
三是征收對象和范圍。征收對象為在我縣境內從事礦產品金屬制品的生產經營者;征收的礦產品、金屬制品為煤炭等14類。
四是集中征收稅費項目。煤炭稅費按原規定執行,另13類按規定的七稅七費執行。
五是征收依據。分別為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
六是征收標準測算。原則為:①是銷售價格根據市場就低不就高原則確定;②是先稅后費原則;③是低稅費負擔廣覆蓋原則。以噸為計征單位。銷售價格確定為在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下按市場調查綜合取價。征收標準以先稅后費原則不高于鄰近縣市確定。
七是使用票證。為專用的5種合法票證。
八是資金管理。將在縣非稅局設立稅費集中征管專戶統一歸口管理。
二、公眾陳述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2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征管辦法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管理現狀和存在問題
(一)跨地區經營企業納稅的匯總方式存在問題
1、分支機構取消申報,匯總納稅風險重重
①監管敞口風險。我國的匯總(合并)納稅政策起源于1994年,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總分公司的匯總納稅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納稅,實行層層申報、逐級匯總、屬地監管的稅收管理模式,無論是總分體制的各級分公司,還是母子體制的各級子公司,均作為成員企業在當地申報并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監管和檢查;新稅法法人所得稅制的實施,判定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由原來能夠獨立核算企業變為現在的法人企業。這一標準的變化,使匯總納稅企業的納稅方式發生了改變。新稅法按法人納稅后,母子體制的公司分別納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只管理到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在屬地按分配表預繳稅款而不再進行匯算清繳,這種體制變化的結果是幾乎在一夜之間,全國就取消了數十萬計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稅納稅人,而伴隨這幾十萬納稅人同時取消的,還有對這些成員企業的失于監管。因此,其中之風險可想而知。
②匯總方式風險。新稅法實施后,稅收風險還存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將原有所得稅申報表逐級匯總方式,改變為總公司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由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納稅調增調減事項處理的復雜性,總機構無法僅憑全公司的會計數據匯總計算所得稅,往往需要分支機構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實現具體匯總方式上五花八門。有的總機構在匯總會計數據的基礎上,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企業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表格,用以匯總調整事項金額;有的總機構匯總會計數據后統一進行納稅調整;更多的總機構延續原來的辦法,依然要求各級分支機構填報所得稅申報表再逐級匯總到總機構。這不僅給匯總納稅企業總部的稅收管理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同時由于沒有法定的匯總依據,多樣性的匯總方式導致企業的納稅風險難以估量。
③匯總平臺缺失風險。調研發現,隨著2008年新管理辦法的實施,集團企業按照稅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管理等信息系統做出了相應的變動調整,將日常業務和會計核算集中到省級單位,然后統一匯總到總機構是企業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業務的復雜和管理層級的龐大,部分企業的計財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過程中。據調查,部分企業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機構填報納稅申報表,由總機構集中平行匯總,再下發企業內部自行編制的納稅調整事項,集中統計分公司的調整事項,完成全集團的匯總納稅。新管理辦法的轉變加大了總公司匯總的壓力,按規定,企業總機構會計核算必須真實反映分支機構經營情況,但據調查,部分企業很多核算系統和稅收管理系統仍在開發中,總公司對分公司僅有一些靜態資料和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了解,對于分公司財務核算與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即使企業的財務系統較為完備,總公司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財務信息、業務經營情況,但是由于集團公司跨省市經營的現狀,總公司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的合規性,無法甄別分公司發票的真偽,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特殊事項財務處理的正確性(非自動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申報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年終納稅申報的監管,增加了總公司集中匯總的風險,對于總公司的稅務機關的監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壓力。
2、申報方式發生變化,稅收監管出現缺位
①屬地監管缺位。原匯總(合并)納稅辦法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自取消匯總(合并)納稅政策后,二級分級機構不再屬地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僅根據三因素法匯總下屬三級機構并進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算清繳。由此導致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出現缺位現象。雖然根據分級管理即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的征收辦法,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應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監管職責;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于各種原因,總機構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級標準的稅前扣除項目(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等項目),總機構依然需要分支機構補充資料。
②企業系統缺位。根據國稅發[2008]28號匯總清繳部分規定:年度終了,總分機構企業由總機構統計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這項政策取消了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中成員企業需在當地進行年度申報,由總機構平行匯總的規定,變為由總機構統一進行匯總納稅。新辦法是遵從法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將總機構視作一個法人,要求總分公司以一個法人的身份進行匯總納稅,但是此辦法也給總分公司業務和財務系統集中管理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為總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財務逐層化集中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總機構總部明顯感到各分支機構報上來的財務數據準確性不及以往,也無法確保分公司的原始憑證是否合規、合法,也無法甄別分公司的發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無法確保分公司對一些復雜的特殊業務的處理是否正確。在新稅法實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經過了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可信度很高。而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辦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終匯算清繳的規定,缺少了地方稅務機關對分公司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管,包括稅務風險在內的所有財務風險都全部向總機構集中。
③政策執行標準缺位。新辦法出臺后,出現了不同省市執行不同政策的情況,進一步加大了匯總工作的難度。據了解,在實際工作中,部分省市結合地區經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要求,出臺了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稅前扣除標準等要求(譬如:五險一金、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扣除),導致總公司與各屬地分支機構在統一扣除項目的執行中存在不同的標準,甚至市級三級公司與上級省公司的規定要求也存在差異;由于總分機構管理辦法并未明確地方政策的執行范圍和權限,總公司在年終匯繳時,對地方扣除標準和優惠政策的認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總分企業可能對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給企業提供了操作的空間,加大了企業的稅收風險,不利于對總分機構的統一管理;另一方面總機構和各屬地分支機構的地方經濟狀況、資產規模、地區發展規劃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稅收征管應適合經濟的實際予以區別對待,但由于企業未規避風險,地方政策的執行力可能未被認可,以致削弱稅收政策的影響力,從而愈發不利于區域經濟的和諧發展。
3、二級機構難于認定,有礙統一規范征管
在執行原匯總(合并)納稅政策時,國稅總局往往在批準文件中附列成員企業名單,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掌握參于匯總(合并)納稅的范圍;新稅法不再以發文列名單的形式明確匯總納稅范圍,而是以國稅發[2008]28號第九條規定的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代替。依照該規定,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參與預算分配的二級分支機構,而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于文件并未明確二級分支機構的認定條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集團公司認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的標準也大相徑庭。據調查,有些企業根據行政機構的層級劃分二級分支機構,有些則根據經營情況、企業規模、經營主題等來劃分確認。由于企業的劃分標準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市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相對于不同企業來說被認定的稅收管理的級次不相同的現象,或出現享受低稅率的三級分支機構,由于低稅率的優惠原因,被有些企業認定為二級分支參加預繳分配,匯總下級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三級機構一同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或將其匯總在上級二級機構中參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凡此種種,均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一定困惑,也同樣有礙于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
(二)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統一協調存在問題
1、總分機構欠缺統一,政策執行尚未同步
①屬地機關欠缺執行。總、分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問題,此問題亦是實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棘手問題??倷C構屬地稅務機關對集團總公司實施的相關政策,分支機構是否參照執行、如何參照執行等問題,應在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中進行明確規范。譬如,2009年根據國稅發[2008]30號、京國稅發[2008]154號文件精神,我局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轄內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管理辦法的總機構實行了按月定額預繳的征收管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總公司執行了按月定額預繳所得稅,按月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稅款分配并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對分配表并不認可,以系統沒法更改、無法申報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機構按季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入庫期限等稅收政策的不統一,給企業的日常監管帶來一定的困擾,導致稅款一定時間的遲滯;又如,總機構由于一定被批準延期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相應的分支機構是否也應辦理延期申報,是否也需要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根據分支機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等。
②屬地機關缺乏監管。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缺乏統一協調的管理機制。例如,總機構實行按月定額預繳并按月下發分支機構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存在以系統原因為由,不受理分支機構的按月申報,相當一部分應按月入庫的稅款被按季繳納,造成大量稅款的遲滯入庫;此外,還存在總機構被批準延期申報后分支機構稅務機關不同意延期申報等種種不一致的情況。此類欠缺統一的監管問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準確性。
2、稅源管理相對獨立,地方政府趨利干涉
財預[2008]10號文件、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等文件的出臺,將跨省市企業入庫稅款的財政分配等系列問題轉移至企業和屬地稅務機關予以解決,直接導致在匯總納稅方式利益分配機制的誘導下,地方政府為了保證穩定稅源的合理分配,出臺相關政策,對跨省市企業的稅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個別省市,省政府單獨出臺政策規定,要求省級二級分支機構將總機構分配的稅款,參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將稅款在下屬市區級的三級機構范疇中做進一步劃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財政壓力,要求企業調整組織結構,將分公司變為子公司,在屬地稅務機關獨立納稅。可以看出,這些政策的出臺是為平衡省市之間財政利益,但確有悖于財預[2008]10號文件對跨省市企業分配稅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統一執行力,給企業造成負擔的同時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統一監管。
(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稅收管理存在弱化問題
1、管理實質發生變化,地方管理缺乏積極動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匯繳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相當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此規定的核心內容是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在屬地均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即CTAIS系統設置的所得稅申報表主、附表之間存在邏輯審核和校驗關系)。通過對比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但具體管理內容只是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預繳申報時報送《預繳納稅申報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因此,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的管理事項除了財產損失審批,就是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因此,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構除關心分配表的計算問題外,對分支機構的稅收監管的積極性大幅下降,同時,分支機構的監管也呈現出缺位狀態。
2、受限監管檢查權屬,地方機關無從下手
原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人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但自2008年實行法人所得稅政策后,企業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查補的稅款就地入庫的規定停止執行,跨省市總分機構的管理辦法規定,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申報所得稅,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僅對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款和計算分攤的比例進行查驗和做出了具體要求,并未對分支機構日常監管的檢查權屬做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權屬規定下,即便分支機構屬地稅務機關期望行使監管權力,對分支機構進行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但分支機構不再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缺乏評估和檢查的依據載體,地方機關的管理和檢查也面臨無從下手的窘境。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問題也需要企業總部統一處理。這很不利于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堵漏增收的積極性,也極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實施后,基礎管理問題突顯
1、信息交流平臺不暢,預測分析數據偏離
按照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換環境不暢,總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全面掌握總、分機構的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和稅收相關情況;特別是對于分支機構監管的稅務機關,更多地是依靠總機構下發的稅款分配表來進行稅款征收,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得到總機構的稅款分配表信息,從而直接影響稅收收入預測分析的準確程度,致使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經常處于被動狀態。
2、稅前扣除集中審批,總部機關效率降低
國稅發[2008]28號文件僅將分支機構財產損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屬地稅務機關并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于匯算清繳工作中分支機構減免稅的審批、備案等事項的管理權限未能明確。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后,分支機構的發票在屬地稅務機構購買,但在稅前扣除管理中沒有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把控,除財產損失審批以外的審批、備案(如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減免稅備案),如果均在總機構進行,不僅增加了總機構財務人員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壓力,同時這些資料都要層層報備至總機構,在實際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較大困難。
(五)預繳申報分攤稅款計算問題。
目前企業計算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進行計算,現行的計算方法主要在總分機構之間進行了兩次分攤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出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然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該辦法主要是為解決總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企業所得稅款計算和繳納問題,但在進行第一次分攤時,將應納稅所得額的50%分攤給總機構依據總機構的稅率計算出稅款的處理,會使分支機構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總機構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發達地區,享受25%的稅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區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集團受此政策的影響較大(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該計算方法的變化,導致2009年分支機構未享受低稅率優惠而多繳納約2億元的稅款),這樣將導致國家為鼓勵西部地區和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而出臺的西部大開發地區稅收優惠政策、沿海地區優惠政策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優惠精神未能體現,影響集團公司的投資取向。因此,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六)尚未出臺非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但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出臺上述企業的稅收管理辦法,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正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國企均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關系國計民生、稅收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對這些企業的弱化管理客觀上已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稅收風險,如何做好這些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監管,已經成為擺在稅務機關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改進意見和建議:
目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在管理中存在,總機構管不到,分支機構管不了的被動局面,上述諸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現行的跨地區匯總納稅管理辦法急待完善,現就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建立總分機構信息交換渠道:
加快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的實際應用工作,同時要加入一些數據分析功能,監控集團企業稅前扣除、轉讓定價和利潤轉移等問題,增設總局監控信息傳遞、督辦業務處理等功能;同時,拓展總分機構稅務機關的信息溝通和聯系獨到,最大限度地促進總分機構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納稅申報期間總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及時交換相關資料,包括總機構申報表、財務報表、納稅調整事項;分支機構預繳稅款情況;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發現問題及稅款等,雙方進行復核溝通后對企業的申報予以確認,以期提高年度申報質量。開展總分機構日常檢查或納稅評估的聯查、聯評機制,以提高總分機構總體管理效能。
(二)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加強日常監督和管理權:
1、目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法人納稅理念,以總機構作為一個法人在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批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備案上報工作,總機構的的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一些過渡性減免均在分機機構發生,建議將這部分管理審核權交分支機構稅務機關管理。
(三)調動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積極性,下放部分稽查權:
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本著既要嚴格執行法人所得稅制,不能形成總分支機構之間重復納稅,又要積極加強監管、堵塞漏洞的原則開展對總分支機構的檢查。
1、主管稅務機關對對分支機構的檢查中下列情形,查補稅款就地入庫。
(1)對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的企業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
(2)分支機構有隱匿營業收入或做假賬、兩套賬、體外循環等違法行為。
(3)對分支機構的檢查發現的其他問題,能確認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仍形成少繳稅款的,就地進行補稅。
2、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檢查中,因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為虧損,或在總分支機構之間可調劑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項目等,不能確定總分支機構匯總計算后是否形成少繳稅款的,將發現的問題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一處理。
(四)調整分配表計算方法:
建議修改計算分配的方法,以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按照各自稅款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匯總額為基礎,再根據三因素的權重,按照[2008]28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分配稅款。
(五)完善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的管理辦法:
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的企業層級結構負責,稅款規模龐大,建立健全此類大型匯總納稅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已顯得尤為必要。國稅函[2010]184號只規定了不適用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管理辦法企業的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建議二級分支機構在所在地年度申報后再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
(六)完善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辦法:
對于目前跨地區經營納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匯總的體制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針對不同類型的總分機構明確總分機構年度申報匯總原則,解決法人所得稅制下的所得稅現實管理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稅收制度與企業核算體制的矛盾帶來的稅收風險。
(七)完善財政預算和分配體制層面:
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3
甘肅省契稅征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稅人。
第三條 契稅的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征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代繳契稅。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
財政部門可按契稅征收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代征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契稅稅率為3%。
第六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于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的項目。
第九條 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第十一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符合減征或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征或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契稅完稅免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稅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稅。
第十五條 契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4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否則,不得辦理轉讓手續??h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產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6縣公安局:負責房屋租賃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縣公安局應根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城鄉沿街門店的租賃行為進行認真排查審核,以房產證為主要依據。建立征管檔案,督促房主到縣地稅局繳納房屋租賃營業稅,對拒不繳納的按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7縣交警隊:負責全縣車輛營運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50萬元。即:車輛年審時。督促車主到縣地稅局一次性繳納車輛營運稅,縣交警隊應對車主車輛營運稅的繳納情況進行認真的審核。車主繳清車輛營運稅后,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證明辦理年審手續,否則,不得進行車輛年審。
二、征管責任
1各協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從源頭上杜絕稅款的流失。切實把好稅收源頭控制關。
2征管職能部門要在幫助和指導協管單位搞好稅收協管工作的同時。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切實抓好稅收征管,積極主動地尋找稅源。保證完成政府下達的征收任務。
一是單位應稅行為所換開的稅務票據必須是正寧縣稅務機關開具的否則。不得支付款項;二是要按照“款清稅清和款、稅同步”原則支付款項,不得在未交稅的情況下預借任何資金,因單位把關不嚴造成稅款流失的由該單位繳納所欠稅款,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把好兩個關口,應對支出票據進行嚴格審核。3縣內各單位在支付涉稅款項時。
三、獎罰措施
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5
縣落籍的車輛,都要辦理地稅登記,納入地稅局征管系統。個體納稅人的車輛稅收管理比照個體工商戶的日常稅收管理,企業納稅人的車輛稅收征管按照企業的日常稅收管理;停運車輛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憑據停業登記到運管部門辦理停運手續。停業期間不繳納交通運輸業稅款。個體交通運輸業納稅人要停業的必須在稅務機關征管系統中進行登記。企業納稅人需要單車停業的由納稅人在停業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制紙質停業登記表,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科、分局調查后提出意見,報征管科審核,最后,由主管局長批準。稅收管理員要按照停業登記管理的規定,對停業納稅人的停業車輛進行檢查。
二、征收管理
1代征單位要使用規定的管理軟件(市運管處統一的管理軟件)營運證年檢環節進行代征稅款工作,對于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代征部門應當憑據地稅局制發的《自開票納稅人認定書》《自開票納稅人車輛明細表》可不代征稅款,否則一律代征稅款。
2自開票納稅人年度中間車輛發生變動的納稅人要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地稅局申請批準,由地稅部門將批準的新增車輛手續報代征單位執行。
3對符合縣委、縣政府招商政策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縣地稅局要以《稅務事項通知書》形式,書面通知代征單位,代征單位可不代征稅款,由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按月核定應納稅額。
4縣交通運輸公司所屬的車輛(包括整合的車輛)可分別不同情況對待,其中:自營車輛可比照自開票納稅人對待,整合車輛按照符合縣委、縣政府招商政策的貨物運輸業納稅人對待。營運車輛由于代開發票所致,車輛年檢前繳納的當年稅收,年檢時憑據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可抵減應納稅收,超過核定應納稅額的已納稅款及車輛年檢后繳納的稅款不予抵減。
5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憑據地稅部門批準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減免額度內的稅收可不代征,對超過減免額度部分進行代征。
6單位生產經營自用非營運車輛的免稅管理,根據納稅人申請,首先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其申請的車輛是否有固定資產帳,行車證、購車發票名頭是否與納稅人一致,保險費、燃油、修理費、折舊費、司機工資費等核算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車輛,要填制《非營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供納稅人稅務登記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行車證復印件。稅源管理部門在非營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征管科審核,再報主管局長批準,最后,通知代征單位執行?!斗菭I運車輛免稅申請審批表》裝入管理檔案。無上述項目記載無法核實車輛的營運性質,按照營運車輛掌握。
7除上述情況納稅人外,一律實行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由受托單位代征稅款,受托單位未能代扣稅款的由縣地稅局稅源管理部門組織征收。其他稅收管理未盡事宜,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
三、發票管理
代開票納稅人的發票,一律由縣地稅局端軟件代開發票,不實行中介機構代開,納稅人可憑據代征單位開據的完稅憑證,按照規定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四、票證管理
按照《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代征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稅收票證的領、發、報結、繳銷、帳務等管理工作,對代征的稅款實行一戶一票。
五、稅務機關的內部管理,按照稅務機關崗責體系的規定執行。
納稅征收管理辦法范文6
目前,我國許多地區的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已移交基層國稅部門。縣級國稅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汽車、摩托車、拖拉機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的征收管理。車購稅業務下放后,有效的起到了服務納稅人、增加縣級稅收收入的作用,但在車購稅的征收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問題。
1.部分汽車經銷企業開具車價信息不真實。納稅人在購買車輛時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般以銷售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報稅聯)為憑據,這又是銷售者繳納增值稅的依據。車輛購銷雙方,在此有一個共同的利益趨向:虛開、少開發票,既達到購車者少繳車購稅、又為機動車銷售商隱瞞銷售收入、達到少繳增值稅的目的,主要形式有:在沒有現車的情況下,以收據的形式預先收取購車用戶一定數額的定金,待提車時沖減相應的購車款;將車輛部分選裝配置,如空調、影像系統、倒車雷達等改為配件的形式,以普通貨物銷售發票開具或開具白條;二級經銷商不開發票,直接將一級經銷商發票開給購車人,中間差價開具白條收據。
2.有的車型最低計稅價更新不及時,與實際銷售價懸殊比例較大。按照規定,對于“申報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車輛生產企業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核定計稅價格”確定計稅價格。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信息不對稱――信息向上采集和向下相對滯后,新車型的價格不能及時采集,老車型的價格變動后又不能及時更新。特別是掛車底盤在銷售時,汽車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為滿足用戶的要求,一般都會將輪胎和掛車底盤分開銷售,更重要的是購銷雙方往往會把發票價格略高于最低價格,有的甚至直接低開。
3.車購稅征管軟件中部分車型車輛信息劃分不詳。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但有的車輛經過實地驗車后,在驗車結果上往往因車輛的配置問題與納稅人產生爭論。
4.車購稅征收管理措施有待加強。納稅人繳納車購稅后,車輛如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檔案變更手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征管理辦法》規定,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變動手續。但因沒有處罰規定,經常會出現納稅人到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變動后,不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變動手續;甚至有的納稅人將車輛經過反復轉賣幾次后,才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變動手續,以致因中間變動手續、資料缺少,導致車輛購置稅檔案資料出現不連續的情況。
二、完善基層國稅機關車購稅征管工作的建議
1.完善車購稅征收管理方法。納稅人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對同一型號有多種配置,納稅人申報不是最高配置的車輛,或者納稅人申報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得車輛,除現場進行驗車外,還要要求納稅人提供購車合同原件及車輛詳細配置單,防止以普通銷售發票開具價外費用或改裝費等逃避繳納車輛購置稅。
2.完善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政策,加大對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臨界點納稅人的核查力度。在清分比對時,建議設定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警戒幅度范圍,并向上浮動一定比例,將警戒比例范圍內的納稅人,也列入發票價格異常納稅人核查清單,以便進行核查落實,盡可能消除納稅人的僥幸心理,堵塞政策漏洞,減少稅源流失。同時,還應結合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環節各崗位職責,落實責任。對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價格中發現疑點的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應及時按規定列入評估對象或者移交轉稽查部門對其實施稽查。
3.摩托車車購稅政策有待于調整。摩托車作為普通百姓,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代步工具已經進入千家萬戶,像自行車一樣普遍,可上牌的時候除了牌照費,保險,車船稅外還要按規定繳納10%的購置稅。而現實中的實際情況是車輛管理部門在摩托車用戶進行登記注冊時,為了自身部門的經濟利益以及方便本部門對摩托車的管理,在給摩托車用戶上牌前,有沒有繳納車購稅不再嚴格把關,直接就為摩托車用戶進行登記注冊,默許了摩托車用戶不繳納車購稅的做法。因此,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車購稅優惠政策時予以考慮,予以摩托車減免或者給與減征的政策優惠。
4.完善《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中最低計稅價格的采集方式。辦法第七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采集汽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及電車價格信息時,對于同一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型號,因配置不同有多個出廠價格的車輛,應按照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分別采集。但對載貨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掛車、農用運輸車車型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采集項目并不是太明確。鑒于這部分車輛都是從事商業運輸的特殊性,有些車輛的部分構件,也都具有可隨時增加或減少的特點。因此,在車輛價格信息采集時,有必要對這部分車輛價格信息予以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