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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管理分析范文1
一、稅收風險管理概述
(一)稅收風險管理的概念
所謂稅收風險是指國家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限于征稅手段及稅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造成的稅收損失。這種狀況下,稅收風險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稅收風險管理實際上是指稅務機關合理運用各種管理理念和方法,通過對稅收風險進行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過程監督以及績效評估等,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的必要方法。構成稅收風險的主要方面包括三個:一是政策風險,即由于復雜經濟活動和規范的稅收政策之間存在矛盾,從而導致稅收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二是執法風險,即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足、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執法人員內外勾結等,造成執法混亂,帶來執法層面的風險;三是納稅遵從風險,即納稅人由于工作失誤或對稅收認識不足,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惡意不遵從稅收政策帶來的風險。
(二)稅收風險管理的現狀
稅收風險管理秉承實現稅收遵從最大化的原則,以有效方式進行風險識別、風險等級排序、風險應對處理、過程監督及績效評估等過程,根據風險等級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從而達到減少風險損失的目的。風險識別作為整個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起點,它也是有效提高風險管理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因素,風險識別是以稅收信息化建設為前提,以稅收風險管理目標為導向,運用科學方法、模型,在合理分析各項涉稅數據的基礎上,發現規律并尋找存在稅收風險的關鍵點,從而進行科學決策,高效完成指導稅收征管的分析工作。目前,我國很多省市都建立了本地區的風險特征庫,這些風險特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識別一般企業在生產經營及納稅申報等過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對這些風險進行等級劃分,并在風險應對方面卓有成效。
二、稅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風險管理理念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現階段我國稅收工作遵循的依舊是傳統治稅理念,無論稅收風險是否實際發生一律視為有風險,并忽視風險等級差別而采取統一管理,這種征管方式偏重于對稅收風險的無差異防范,管理理念相對落后,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傳統的優化對無風險納稅人的納稅服務及加強對高風險納稅人管理的理念并不合理,這不僅不能有效規避稅收風險,相反卻造成了征稅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導致征管資源浪費嚴重,納稅人滿意度普遍偏低,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
(二)征管資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受征管模式、征管機構及人力資源結構的限制,稅收征管人員未能科學合理地設置征管結構,各部門職責不明確,部門設置不合理,不能實現物盡其用,人盡其才,許多優秀的管理人員沒有被分配到合適的崗位,風險監控和風險評估等技術性要求比較強的崗位人力資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稅收風險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偏低。另外,稅收征管機構將資源配置的重點放在業務審批部門和行政部門,從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員過多而一線征稅人員過少的不合理局面,特別是一些復合型的高層次人才不能擔任一些實質性的有利于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關鍵職責,這樣就造成了資源浪費,難以滿足工作需要,大大降低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質量。
(三)稅收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不完善
近年來,雖然我國稅收風險管理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各種不完善因素難以實現稅收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一方面,地方各級稅務機關稅務信息采集渠道有限,難以收集到廣泛全面的涉稅信息,比如難以獲取資金流、物流方面的數據,未將交易第三方報送真實數據明確為法定義務,而且稅收風險管理系統的整體運行水平不高,各系統間之間信息共享度和信息集中度不高,難以實現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有效流動,這一系列問題最終導致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質量偏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應對效果不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應對緩解與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環節契合度不高;二是應對手段單一,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應對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改善。
三、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進一步強化稅收風險管理理念
要全面轉變落后的稅收風險管理理念,把稅收風險管理提升到戰略高度,將全新的管理理念融入到整個征管過程,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來提高征稅質效。改善傳統稅收風險管理理念中對不同等級風險的納稅人實行的納稅服務方式。應該對無風險納稅人實行優化稅務服務;對低風險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和風險提示等服務方法,并促進低風險納稅人自覺遵從;對較高風險納稅人實行集中評估;對高風險納稅人實施稅務稽查,并對這類群體實行差別化管理和服務,努力提高納稅遵從度,進一步防范和控制稅收流失風險。
(二)建立健全稅收風險管理機制,實現資源配置的合理化
傳統的職能結構和崗位設置不能適應現代稅收風險管理體系,不能滿足現階段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須對管理機構的各項布局做出調整。第一要依據稅收風險管理的合理流程對各管理層進行明確分工,并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將稅收風險管理進一步專業化、實體化;第二要對不同層級設立稅收風險分析監控機構,極大地發揮稅收風險管理指揮中心的戰略作用;第三,整合相應部門職責,集中成立納稅服務部門及稅收風險應對控制機構,組建不同層級的納稅服務、稅源風險管理、風險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部門等,其主要職責是承接有風險分析監控部門推送的風險信息,并及時對稅務服務進行合理優化,采取一定的稅收風險應對措施對較高風險納稅人實行有效控制。
(三)明確把握稅收風險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標準化、流程化的管理原則。我們可以借鑒別國成功的經驗,將稅收風險管理的具體過程分為四個環節:(1)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風險管理的規劃方案和管理制度;(2)拓寬信息獲取途徑以獲得與風險識別、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監控和風險評估有關的有效數據;(3)實施稅收風險管理的差別化應對;(4)進行稅收風險管理的監督及后續完善工作,形成系統運行的良性循環。實際工作中應按照科學的流程進行,是整個風險管理工作合理有序的展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準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細則。
第二,差別化、遞進式的管理原則。在正確劃分不同風險等級納稅人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差別化應對和控制,也就是說隨著稅收流失風險的加大,稅收遵從度的逐漸降低,風險應對控制應從優化服務階段轉變到輔導階段,從柔性管理過渡到監控管理最后到剛性執法,貫徹落實差別化、遞進式管理原則,將管理和服務進行真正的有機結合。
第三,堅持防范原則。稅收風險管理必須堅持防范勝于控制,及加強稅收風險的前置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一套科學的稅收風險防范控制體系,加強對稅收風險的防范,在風險發生前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風險給稅收征管帶來損失。
第四,實行人工管理與計算機信息技術相結合的原則。計算機信息技術是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展開的必要技術支持,但對于基礎性的要素管理,包括稅收風險管理方案的確定、風險特征的調查分析、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等,都是以科學的人工管理為基礎實現的。因此,考慮到稅收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既要發揮計算機信息技術在數據處理和風險監控方面的優勢,又要發揮稅務人員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對稅收風險管理進行更有效監管,從而實現業務和技術的高效結合,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的整體效能。
四、總結
要切實建立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的新型稅收征管體系,貫徹落實稅收征管工作,必須要對目前我國稅收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各地征稅部門要積極探索出適應當前稅務征管發展趨勢的全新模式,在創新征收手段的同時,針對稅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尋找應對措施,進行不斷完善和改善。本文就稅收風險管理問題進行的探討,在尋找問題的同時筆者提出了加強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相關對策,希望對我國稅收部門解決稅收風險管理問題提供有益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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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管理分析范文2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生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現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參與人所掌握的信息與另一些參與人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差異。這一方面表現為信息優勢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去損害劣勢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信息劣勢主體不能通過獲取及時有效的信息去維護自身的利益。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多元主體之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第三,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常態”,為征管過程中的稅收風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謂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是指損害或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瑞典稅務專家Blickman和Wittberg則寬泛地認為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一個組織達到它的目標的事情。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的稅收風險,從主體的角度講,表現為稅收征管中的納稅人以及征收人員的雙重道德風險。按照傳統的理性人假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在決定是否誠實納稅時取決于其對預期逃稅的“收益”與“成本”權衡的結果。在稅務部門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納稅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偽造、隱瞞收入以逃稅避稅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居于信息劣勢的稅收征管部門不能正確地通過信息甄別制度來判斷選擇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時,將出現類似“劣者驅逐良者”的“逆向選擇”現象,即低質量(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少。對于稅務系統內部上下級稅務征收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言,稅務征收人員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偷懶,稅務征收人員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經得到的報酬;機會主義行為,主要反映在為了獲得“權力租金”,往往采用“設租”、“尋租”等手段,通過征納串通合謀個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與上級稅務管理部門背道而馳。
稅收風險的存在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邏輯前提。美國學者Williams和Heins將風險管理定義為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認為風險管理是處理純粹風險和決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術。綜合以上觀點,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理論為基礎,利用數理統計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稅收風險的發生規律,通過對稅收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稅收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積極、主動的管理,提供了稅源控管的路徑和方向,進而提升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稅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稅收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過各稅收主體之間的信息聯動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有效提高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應當是一種“非典型性”制度,而應當是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制度,通過納入日管工作體系,使稅收風險管理常規化、制度化,從而促進傳統征管方式向現代化征管方式的嬗變。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以及稅源、稅基管理的主要環節之間,整合職能配置,整合數據應用,建立起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管理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狹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是指稅務部門系統內部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聯動主體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包括橫向聯動和縱向聯動。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以及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應當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包括同級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國土房管部門、金融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稅源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同級非稅務部門之間所建立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第二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主要是指國地聯動,即同級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與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有所不同,盡管兩者都包含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但是前者僅強調聯動主體的同級性和橫向性;后者則無此限制,同級和不同級的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都屬于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是指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有“三級聯動”和“四級聯動”之分。“三級聯動”主要是指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上下聯動匯聚縱軸的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如濟南、晉城等就實行“三級聯動”管理制度?!八募壜搫印笔侵竿ㄟ^構建貫通四級的稅收風險聯動控管體系,實行省局、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的“四級聯動”管理制度。江蘇省國稅局就實行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
其次,從聯動流程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流程聯動。流程導向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納入稅收征管流程中,實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征管業務流程的主要環節之間,形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推動稅源管理分析、監控、評估、稽查四個環節的良性互動。在流程聯動中各主要環節結成節點,每個環節在發揮其作用時,既能得到其它環節的呼應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與其它環節共享。
再次,從聯動稅種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可以在關系密切的稅種之間建立起稅種聯動制度。如房產稅、契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之間的聯動制度,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之間以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等。
最后,從聯動地域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區域之間建立起地域聯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于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聯動實踐還尚未興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地域聯動能夠突破區域之間的信息壁壘,應對稅收實務中出現的“跨區縣外出管理證明書問題”(或異地工程問題),因此,建立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非常必要。隨著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終將形成一個全國“一體化”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這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實體法依據。從稅收實體法的角度講,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執行依據具有很強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國一直存在稅法效力弱化和稅收立法行政化的傾向,稅收執法行為大量依據行政解釋,直接導致了稅法效力的削弱,稅收法律關系也因此被扭曲。作為一種發端于稅收實踐中的稅收程序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稅收行政化傾向則更為明顯,其零散而雜亂的行政執行依據有違稅收法治原則。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緣起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萌芽初期,還是其形成時期,都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大力推動;而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最主要的執行依據。這些執行依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文件層級低,目前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層級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二是執行依據的零散性和雜亂性,主要表現在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沒有統一行動,而是分別在自己的系統內部進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而且即使在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也都是各自為政。各地稅務部門的實施依據各不相同,其實踐效果也大相徑庭,從而不利于稅收法制的統一與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程序法依據?!抖愂照鞴芊ā肥嵌愂粘绦蚍ǎ愒绰搫庸芾碇贫仁且环N稅收程序性制度,理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明顯缺乏其應有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管理的被動性和事后性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務機關管理的主動性和事前性之間存在矛盾?,F行《稅收征管法》以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稅務管理機關的被動性為邏輯起點,忽視了納稅人的經濟人本性,以納稅人均具有高度的納稅自覺性為前提,過分強調納稅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求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自覺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如若出現相反的情形,則稅務機關只能進行被動的事后救濟——稅務稽查。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以稅務機關的主動性和納稅人的相對被動性為前提,強調無論納稅人違反納稅申報和進行賬簿、憑證管理與否,稅務機關都可以預先進行稅務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管理,因而這種管理更具有主動性和事前性。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沒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具體體現。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科學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在風險識別——納稅評估——聯動應對的過程中,運用數據模型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精細化則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建立了一套以聯席會議為主導的、縱橫交錯的精細化管理體系;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信息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運行必須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整合數據資源,以進行一體化的數據管理。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由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性,加之我國經濟發展的地緣差異,稅務信息失靈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是稅務信息呈靜止狀態,靠人工輸入的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往往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及時變更;二是稅務信息的非真實性,納稅人隱瞞經營成果、設立假賬應付稅務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稅務信息的滯后性,實施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狀態,弱化了征前監控,使準確的稅務信息呈現滯后性。
第三,《稅收征管法》中部門協調制度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稅源聯動管理中的“部門聯動”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抖愂照鞴芊ā返谖鍡l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我國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權力尋租在某些地區還頗為盛行的情形下,該條規定無疑從法律上為政府對稅收征管執法的不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稅收征管中的部門協調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原則性地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門,具體的支持協助義務是什么,《稅收征管法》僅用兩個條款對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粗略規定,其他部門卻沒有含攝。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對不履行支持協助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的約束無異于一紙空談,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是稅收實務中部門協調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門協調制度的不完善在嚴重削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稅收征管法》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計算機輔助功能的有效發揮。《稅收征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雖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較低,大多數僅限于以電腦代替手工勞動,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監控、決策分析功能卻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稅務軟件開發各自為政,且層次低、投入高、浪費大,“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法律理論缺憾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契約精神之缺憾。長期以來,國家一直以“超社會”的形象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出現,納稅被定性為一種無償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強制征稅權被過度強化,導致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監督與制約制度缺位情形下,納稅人對政府征稅行為的軟約束與政府強勢征稅權力對納稅人弱勢權利的侵犯。
稅收契約論從一個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中的稅收條款就是稅收契約,即人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國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見,稅收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雙贏互利是雙方締約的初始動機和目標訴求,納稅與征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產品的消費需要與國家達成契約,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做出同意納稅的次優選擇;而后產生國家征稅權,國家征稅權的行使在于為納稅人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為了征管而征管。從這種意義上講,在稅收契約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原生權利,屬于第一性權利;征稅權是一種次生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程序正義之缺憾。稅收契約論重新闡釋了國家征稅權的正當性來源,國家征稅權的正確行使離不開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對于稅收征管而言,不僅是稅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稅收征管實然的過程本身。稅收征管程序正義應當遵從以下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不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規定應當盡可能明確而不致出現歧義,其精神實質是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2)程序透明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應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為納稅人的決策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3)程序民主原則,即稅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體應當在充分協商與對話的基礎上全程參與稅收征管程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4)程序平等原則,即程序與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義的理念內生于稅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體之間的對等關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通過稅收信息資源的聯動整合,為稅務部門提供及時的稅收信息和準確的執法依據,使稅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以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四大原則為視角重新審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難發現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違程序法定原則。從前面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緣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實務部門所推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依據大多散見于省、市一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工作意見之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所出現的最高級別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在稅源聯動管理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各自為政的行政行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為,呈現出個別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點。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則的要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實踐,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文件為指導。稅務機關的文件是一種內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特質,致使稅收行政相對人——納稅人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運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納稅人無法在充分掌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與程序民主原則不相契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務部門基于稅源控管需求所進行的征管方式的實踐試煉,是稅收征管權實現的創新途徑。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稅收征管部門始終處于積極主動的主導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消極被動的服從地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結果,而是稅收行政部門的單方意志的體現,因而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納稅人的民主參與。
第四,有違程序平等原則。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違程序法定原則、程序透明原則和程序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程序正義的理念很難內生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設計運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約束的情形下,稅務行政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難以在其制定的內部文件中“自縛手腳”以彰顯納稅人的利益訴求。綜觀目前稅收實踐中林林總總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現其中唯獨缺乏稅務行政部門征管責任的制約制度。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納稅人權利保障之缺憾?!捌跫s是意志自由的雙方所作出的合意,這種合意來自平等、友好的協商。協商是契約的重要理念,體現出一種雙向交流與溝通的精神,這一點在習慣于以單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領域尤顯得難能可貴,它能彌補權力行政的不足,讓納稅人參與到優化稅務行政的過程中?!倍愂掌跫s論的精神實質在于政府對納稅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調適,實現政府與納稅人應然角色的回歸,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納稅人享有權利是稅收契約論的應然之義。納稅人的權利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限額納稅權;(2)稅收優惠權;(3)稅收秘密權;(4)稅收回避權;(5)稅收知情權;(6)取得憑證權;(7)稅收救濟權。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雙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視域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著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難以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主要依賴于橫向聯動制度消解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障礙,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至于部門之間應當怎樣協助、其它部門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聯動)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納稅人的信息秘密權等,《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也缺乏統一的度量??梢姡捎谌狈Ψ傻囊幹?,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矯治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征稅權的不當行使提供了運作空間,為侵犯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提供了便利。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如前文所言,由于現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僅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由此極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可能因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無法做出合理預期,從而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
第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與稅收優惠權對接。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風險控制理念下的產物,稅收風險的深層次根源來自于納稅人的信用風險,對于納稅人信用風險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納稅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約束,即加強稅源控管;(2)對納稅人進行內在的激勵,即建立與稅收優惠權相對接的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但是目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稅務行政機關的單方管控行為,盡管某些地區實行了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但就總體而言,稅收部門尚未普遍建立起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即使建立了納稅信用缺失等級監控制度,也未能將這一制度與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權相對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運行中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也不利于納稅人稅收優惠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納稅人的稅收救濟權利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實現的途徑。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一種政策化的征管權運行方式,而非一種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方式,稅務部門基于本位主義思想,僅從征管權的行使和稅收風險控制的角度設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收知情權等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實踐是源,理論是流,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學界應當在論證思辨中尋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的對應、關聯與轉換,以一種主動化的進路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中,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修正,從而達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之間的契合與互動。為此,法學界應當從法理層面積極回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然而據現有資料顯示,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已經實施兩年有余,但是實務部門從經驗和方法的角度探討較多,學術界的理論探討較少,法學界的回應則更為遲緩——目前幾乎尚未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學理論進行探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否關涉稅收程序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主體和客體范疇應當如何界定?……等等,學界尤其是法學界應當進行充分地論證。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征管實踐,是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稅收管理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背景下的產物。實踐需要理論的升華與指導,更需要法律的規制和完善,否則實踐將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喪失正義。法制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然的路徑選擇。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活動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的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將稅收政策實踐轉化為法律規范。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緣于稅收實踐的單方需求,而是稅收實踐與法律相互需要的產物。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應當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論指導實踐,稅法理念與法治精神應當主動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工作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與修正,這是一種主動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實踐法制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政策實踐的演進需要借助法力的強勢而將其實踐化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這是政策實踐對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種被動的法制化。這兩個向度的關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蘊含著法治精神的實踐政策才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華,實踐政策經過法律程式的分析、評估、篩選與凝煉而具有成熟穩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續下來。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1稅源聯動管理理論的法制化——稅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克服稅法的行政化傾向。稅收法定主義,是英國近展的產物。稅收法定主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這是稅收立法的準則,包含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這是稅收執法的準則。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方面,應當進行形式上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立法。在稅源聯動管理的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當就有關稅源聯動管理的聯動主體、聯動對象、聯動關系、聯動準則和聯動程序等,應盡可能地在實體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逾越稅法的規定而隨意擴大征稅權利,以行政性規定取代法律的規定,以至于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忽視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此外,在當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為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禁止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法漏洞進行補充,克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傾向。(2)尊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契合稅法契約精神。稅收契約論以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稅收國家主義”的修正,稅收契約精神是現代民主制度與法制觀念的產物。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嚴重疏離,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注入稅收程序正義理念的同時,還應當彰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通過消解信息聯動與稅收秘密權之間的緊張關系確保納稅主體的稅收秘密權不受侵犯;通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聯動制度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通過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與稅收優惠權的對接,調動納稅主體自覺納稅的積極性;通過稅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稅收程序正義,彰顯現代法治精神。稅收程序正義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的根本保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試煉中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收法治的精神實質。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程序正義的缺失,我們首先應當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精神理念:通過權責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適當約束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協商對話、民主參與等制度的建立,使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與平等化。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完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踐試煉的結晶,具有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現代性特質,是稅收征管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選擇。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進化源于社會實踐的變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新一輪《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得到回應。
作為一種征管方式的創新制度,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在“稅款征收”一章增加專門性條款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將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卻是切實可行的。(1)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門之間的協作是橫向聯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具體的協助部門而言,《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僅對工商管理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做了粗線條的規定,而對于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稅務部門與審計部門、國土房管部門、交通部門等與稅收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部門的協助義務,《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更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橫向聯動法律依據不足,在新一輪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完善。(2)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六條。健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頸,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用一個條文進行了粗略的規定,信息共享制度應當如何構建?主體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國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個信息共享者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履行何種義務?遵守什么樣的信息共享規則?信息共享制度的主體在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則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等,《稅收征管法》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規定。(3)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F行《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對稅控裝置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仍有不完善之處:一是“納稅人”作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主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探討;二是可以將“稅控裝置使用”的有關制度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相結合。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既關涉稅收實體問題,也關涉稅收程序問題,是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體,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進行割裂,而應在相應的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分別做出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統一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來的路徑選擇。
關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的具體制度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創新與理論探討過程,但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制定的成熟時機而言,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稅收實踐中經反復試煉而趨于成熟;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內部政策上升為國家政策,由區域政策上升為全國統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第三,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與政策研究的基礎上,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設計進行了充分的證成。
法律與實踐是一種互動互生的關系:法律的建構與運行是實踐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應和關注社會發展的需求以獲得旺盛的生命力;實踐的踐行與運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與調適以獲得普適性的品格。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內生于稅收實踐的社會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法制化的過程,實踐的試煉——政策的指導——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法律證成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經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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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管理分析范文3
關鍵詞:施工企業 ; 財務風險 ; 分析; 控制
一、 施工企業財務風險及形成原因
(一)、合同風險
合同是施工企業一切風險的源頭。當前由于建筑市場的不規范和投標的激烈競爭,使企業面臨著許多問題,如工程質量問題、工程款拖欠問題、材料價格問題等,都與合同履行不良有著密切的關系。一是許多業主利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施工企業急于攬到工程任務的迫切心理,在簽訂合同時附加某些不平等條款,如要求施工企業墊付大量資金,收取工程保證金,有的項目甚至出現承接到手就意味著會發生虧損,致使施工企業在承接工程初期就處于不利狀況,陷入合同陷阱,直接增大了財務風險系數。二是由于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未作充分的考慮,施工過程中往往臨時提出設計圖紙變更要求時,施工企業如果未及時對變更內容進行合同續訂,往往導致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不明確,最終在結算價款和合同履行上引起糾紛,形成施工企業在財務管理上的風險。
(二)、融資風險
企業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來源不外乎兩種:一是所有者權益,二是借入資金。由于權益資金融資本較高,只能從銀行借貸資金或向合作方融資,這就形成了企業的負債,并取得財務杠桿利益,而同時隨著國家一連串的加息政策出臺,貨款的資金成本壓力更大,如果借入資金不能產生預期的經濟效益,也給企業帶來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和收益不確定性的風險,可能無法達到資本保值、增值目標;同時施工企業的工程項目地域分散,資金的使用效應也基本上僅限于本項目部,沒有統一集中管理,資金使用缺乏計劃性,有的項目從小團體利益出發,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破壞了企業整體的資金平衡。
(三)工程款結算風險
建設方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有效履行合同,拖欠工程款,導致企業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應對日益增長的債權,這種巨額的債權,隱藏著嚴重的財務風險,直接影響企業資金鏈。特別是項目竣工后,由于工程設計變更沒有及時批復,不能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真接造成財務結算滯后,不能及時收回工程款,增加項目的資金負擔。同時延長了工程保修費用,從而使項目成本增大。而這對施工企業必須履行的到期債務產生了超常的資金壓力及影響,對材料供應商、分包商、商業銀行等債務產生財務支付風險。
(四)成本控制風險
由于項目建設周期長,影響因素多,成本控制很難。如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未預見的惡劣施工條件等。施工方案的不完善,則可能造成施工工期延長,投入的人、材、機相應增加,造成項目成本超預算。其次內控制度缺乏和管理粗放是項目虧損的重要原因,如材料采購未執行詢價、招標、集體決策等管理程序,采購單價偏高;材料庫存管理混亂,對生產班組和勞務隊伍領料未執行限額領用,材料浪費、超耗得不到控制,甚至出現材料被盜、倒賣的現象;項目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超編,造成項目管理費用和人工費超支。
(五)稅務風險
施工企業一般具有下設分支機構多,項目多,異地施工,工程分包等復雜的特點。這使得工程項目管理難度大,特別是異地工程完工進度情況難以掌握,收入確認不準確,有可能被有關稅務機關查出后需補繳稅金和罰款。其次項目實行經濟責任承包后,由于利益驅動,加上材料市場極不規范,購買材料時沒有發票,或者假發票泛濫,而項目部在工程結束后已經解散,企業很難對項目負責人進行追償,企業面臨很大的稅務風險。
(六)市場風險
由于國家對建筑房產市場宏觀調控已經成為常態,促使建筑行業不斷向更加理性、更加規范的方向發展,行業資源將重新整合,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將逐步完善,隨著建筑市場的競爭將進一步激烈,建筑行業已進入優勝劣汰的行業洗牌階段,行業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一大批缺乏質量優勢、技術優勢、成本優勢和管理優勢的建筑企業,要么消亡,要么被收購。施工企業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之一,其財務風險管理置身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并極大地受到施工單位競相壓價,價格背離其價值的影響,一旦施工企業沒有健全的財務管理系統,缺乏抵御風險的財務能力,勢必導致企業的理財失敗。
二、 施工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及對策
施工企業應充分認識所面臨的上述財務風險,樹立風險意識,正確識別不同風險,對財務風險加以預警、分析,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 加強合同評審,科學決策,把好合同關。
合同風險雖然是合同雙方確認了的,但施工企業往往為承接業務在簽訂合同時對隱含的財務風險沒有產生足夠的警惕,原屬于業主的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為有效防范財務風險, 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簽訂前,企業各相關部門應對合同的風險性進行評估,按規定流程審批,防止“拍腦袋決策”, 做到講科學論證,講規范程序,講集體智慧,講決策監督。對企業資金墊付能力指標、投資報酬等指標充分分析,防止合同中不利條款的出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做到:工程項目資金不到位的、環保設計不達標的、不合投標程序的、未經審查的、低于成本價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不簽。對于施工合同,應密切關注施工合同中的“專用條款”。特別是對于工程款的撥付、工程預付款及相關簽證的支付時點、稅金繳納及抵扣、業主方指定分包的付款方式、工程進度的計量及質保金等應有明確規定。
(二)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拓寬融資渠道。
1、建立科學的資金管理體制,設立以商業銀行模式運作的資金結算中心,集中開戶,統一管理。嚴格規范各職能部門資金管理上的職責,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在結算中心內部推行收取資金占用費方式有償使用,通過對資金實施有效的集中管理和科學化的運作,產生資金規模效應,能夠使企業資金實力不斷增強,進而減少對外融資、控制資金成本、優化資本結構。
2、統籌編制資金預算。施工企業在編制年度資金預算的基礎上,可分期間編制資金收支預算報表,并按規定流程進行審批后報資金結算中心。資金預算應按工程進度編 制,結合合同收付款節點進行分析,應盡量準確反映資金預計收支的具體時間和額度,以及資金支出的類別或具體項目,做到有效使用,保證需求。應嚴格按資金預算對外付款,做到專款專用。對于上報的資金計劃進行嚴格審批,分析匯總,統一調劑,平衡余缺。在保障項目施工正常進行的前提下,要追求閑置資金的增值,努力減少資金的占用,加快資金周轉,從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資金回收風險控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降低外欠款風險。
1、企業要做好對每個業主和客戶的資信記錄與評估工作。根據應收賬款(票據)賬齡分析表,將應收賬款按賬齡分為合同期內、進入預警期內、到期、逾期、最后通牒期、專業追賬期、付諸法律期和壞賬期八級,制訂相應的催收措施。同時明確催收責任主體和要款指標制定工程款回收獎懲辦法。每隔一個季度或者半年進行評估,動態調整其信用等級,建立風險償債基金。平時根據客戶信用和賬齡預提建立壞賬準備金,以便損失發生后及時彌補和消化。對規模較小的損失可直接攤入成本,對那些可能引起較大風險而無法直接攤入成本的風險損失。已經提取風險基金的,可用風險基金加以抵沖。
2、當施工企業所承包的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應該及時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第一、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按照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辦理決算送審,對于設計變更部分或因業主原因導致費用增加的部分,要及時進行現場簽證,追加合同價款和辦理工程結算。第二、由于自然、政治經濟因素引起的工程事故或工期影響,施工方應以合同、現場簽證和相關政策法令為依據,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索賠工作.盡量減少施工企業前期投入的資源損失。第三、在工程保修期內.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維修費用并制定保修計劃,以此作為保修費用的控制依據,盡量節約開支.
3、合理利用第三方融資,是降低外欠款風險的有效途徑。建設方拖欠施工企業的工程款,主要是分包商及材料供應商的款項。通過合理地利用企業的信用,合理地改變支付手段利用第三方進行有效地融資,對盤活企業的資金,提高資金周轉率和企業效益起著重要作用。如支付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改變以前以轉賬支票或電匯支付為銀行承兌匯票形式支付。企業就以支付少量的費用而獲得該款項近70%的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同時也可將建設方拖欠的工程款適度轉嫁給分包商及材料供應商。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建設方對施工企業的融資風險。
(四)加強成本管理,健全內控機制。
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首先要根據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考慮合同工期、施工現
場條件、目標責任成本等因素,制訂出科學先進、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以達到縮短工期、提高質量、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時要擬定經濟可行的技術組織實施計劃,列入施工組織設計。其次,要根據所選定的施工方案,大力推行責任成本制度,即成本管理做到事前制造,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層層分解到項目、班組、個人,真正體現責權利的統一,不僅能增收節支,而且也可以逐步逐級降低財務風險。通過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把總成本控制在責任成本范圍內。再次,施工過程中要盡可能采用新設備、新技術,以節省材料,節約時間,降低工程成本,縮短工期,打造出高質量、高技術的建筑精品,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其次要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一套完善的內控制度并加之有效的貫徹執行,是防范項目管理風險的根本,建立一套完善的內控制度需要管理層有科學的管理理念和思路,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則考驗管理層的執行力和管理水平。對影響項目利潤的主要因素,如項目前期策劃、確定施組設計安排、二次經營運作、分包管理、材料物資管理、機械設備管理、項目人員管理等各個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具體可行的內控制度,以防范項目出現虧損風險。同時落實經濟責任制,對失職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制,規范經營行為。
(五)加強涉稅管理
施工企業一般具有下設分支機構多、異地施工、工程分包復雜的特點。這使得工程項目監管理難度大因此,必須加強涉稅管理。從主觀上重視涉稅工作。減少因涉稅給企業帶來的財務風險。具體措施有:加強財務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核算行為;設專人報稅,做好稅收籌劃工作,規避由于申報不及時和應納稅額確認失誤帶來的財務風險;完善發票管理,強化以票控稅力度,規范成本核算;對于異地施工和聯營分包的項目,必須派駐財務人員監管;對其成本核算、原始票據的合法性、應納稅額的確定和納稅申報的時限進行監督和審核;特別是對于分包工程要依法足額地代扣代繳。
(六)加強對建筑市場分析,提升市場駕馭能力。
建筑市場受國家觀政策影響較大,目前建筑產業經營模式向公共建筑與房地產項目打包的商業模式,合作開發建設、投資帶動施工,在可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變墊資為投資,由產品經營向資本經營的全面轉型。同時國家密集性的批復10個戰略性區域發展規劃引爆全國建筑市場,將大大加速這些區域的經濟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給建筑業帶來新的發展機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法制體系、政府執政能力的不斷完善和規范,市場對企業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企業之間的競爭,拼的是總體的運籌實力,拼的是風險的駕馭能力,特別是施工企業面對常態化的房產調控政策環境,要充分分析國家的信貸政策,完善風險管控體系,提高企業核心竟爭力,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
施工企業通過上述控制方法建立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實時發現施工企業潛在的財務風險并及時進行防范和控制,有效地把企業的損失降到最低。同時通過財務指標來評價其財務風險,如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資產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評價指標,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提高企業競爭力,致力于消除隱患、防范風險、規范經營、提高效率為使命,對財務風險達到事前預測、事中控制及事后處理的財務風險管理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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