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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1
年底臨近,記者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持續了一年多的全國各地存量企業年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向具有資格的專業機構移交的工作,已經基本完成。
恰在此時,11月12日,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針對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專項法規,包括六章共51條,分別對養老保險的經營主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產品管理和經營管理、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和法律責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今后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將以此為準。
幾天后,11月1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名單,共認定24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其中,包括長江養老、國壽養老、泰康養老、平安養老等六家保險機構,分別獲得多種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牌照。而長江養老保險公司一舉獲得受托人、投資管理人和賬戶管理人三重資格,年底即將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規模累計約180億元的企業年金業務。
圍繞年金制度,兩個相關機構政策、動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養老保險市場的未來潛力,競爭其實相當激烈。而保監會有關人士表示,頒布《管理辦法》的意圖,是為養老保險業務訂立規則,防范風險,同時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政府制定準入,其余的交給市場”。
定義“三個年金”
《管理辦法》對養老保險的含義做出了新的解釋。據此,以往傳統意義上所說的個人養老險、團體養老險和企業年金都屬于文件規定的養老保險范疇。
從風險的角度,養老險是用來抵御“活得太長”的老齡化風險,以及用來防范死亡風險的壽險具有不同的意義。目前,保險業已開發百余商業養老險品種,均屬于契約型養老保險,個人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和經濟能力,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也可以由企業作為一種內部福利,為企業員工集體購買,作為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補充。在《管理辦法》當中,前者被定義為“個人年金”,后者被定義為“團體年金”。
此外,還存在一種信托模式的養老保險,被稱為“企業年金”。這實質上和團體年金一樣,也是企業作為福利為職工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不過,根據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號令)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3號令)中的規定,有別于“團體年金”的契約型,企業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體而言,企業年金需要由企業委托符合勞動保障部認定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企業需要成立專門的年金管理委員會,對年金設立獨立的專門賬戶。企業年金需要事先規定固定的繳費率,對受益人則采取登記個人賬戶的記賬方式,每個人的繳費和運營收益完全對應到個人;在約定的繳費率之下,未來年金的領取額度完全取決于資金運營狀況,受益人需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運營風險。
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企業年金當與政府部門脫鉤,實行市場化運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接收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要由具備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而企業新設立企業年金計劃,需要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的年金方案,還應報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對于企業年金,以上《管理辦法》也作出規定,除要求按照國家已有的規定進行管理運營,對合同的訂立、風險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規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統合“第二支柱”
《管理辦法》引人注目地將保險公司經營的傳統養老險業務,與我國以往由社保部門管理的企業年金,統稱為年金。尤其是將團體養老險稱之為團體年金,使之處于和企業年金并列的地位。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在為保險公司全面進軍養老保險業務“正名”。
在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支柱,企業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個人養老險和團體養老險是第三支柱。作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業年金基金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管理,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可享受在稅前列支的優惠政策;而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年金和團體年金,卻幾乎沒有任何此類似“支持”。
目前國內共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險業務。從2004年至今,中國保監會先后批準成立了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和泰康養老等五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專門經營養老保險業務。他們不但經營傳統養老險業務,也積極爭取成為合規的企業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稅收優惠政策,有實力建立企業年金的大企業更青睞信托型的企業年金。為了和其他金融機構爭奪年金管理人的資格,各保險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費”的價格戰。
不過,契約型養老保險也有自身優勢。保險公司可以根據生命表和精算技術,利用保險公司的“三差”(費差、利差、死差)獲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對較低,如果經營得當,長期收益相當可觀。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收入來源僅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費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計劃,保險公司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同臺競爭,進入門檻大大提高。
“說實話,現在企業年金業務根本不賺錢,剛開始都是在賠錢?!币粔垭U公司高管無奈地告訴記者。很顯然,保險公司更傾向于發展契約型養老保險模式,但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業年金的沖擊。
早在2005年,當時三大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人保和平安的掌門人就曾經在政協會議上分別遞交了有關年金市場的提案,主要內容無不與提高契約型養老保險的地位、爭取稅收優惠政策等有關。
《管理辦法》頒布后,保監會再次公開強調,企業年金是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從原來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與“第三支柱”合并,顯然是在概念上為團體年金的發展鋪平道路。
此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指出,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享受稅收優惠。實際上,除了企業年金,目前對于其他兩項年金業務并無具體的優惠政策。目前保監會正在加緊推動對個人年金和團體年金險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
創造寬松環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強”,一直是保險業近年來的主旋律。《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固然是近年來養老保險市場規??傮w上獲得較大增長,但保監會有關人士也指出,我國的商業養老保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整體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外部經營環境還有待改善等問題。
因此,《管理辦法》在對具體業務的經營管理做出規范的同時,比較注重為保險公司創造寬松環境?!鞍l展”二字仍然是整個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的受托人必須是符合資格的養老金管理公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進一步解釋,所謂養老金公司,應當完全專注于信托型養老金計劃的管理,這意味其不能再經營其他商業保險品種。
對于經營主體,《管理辦法》的規定則較為寬松。其第十條表述,除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均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且在保監會頒發的牌照當中,其營業范圍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種。
在保監會有關人士看來,養老險和養老金從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無本質區別,他們認為,在西方國家,例如在美國,養老險公司除可以經營契約型個人年金、團體年金,也可以受托經營信托型的企業年金,這三項業務并不沖突。
一些保險公司人士也表示,一個服務商同時經營多種業務會比較全面,只要保證在公司內部將契約型和信托型分開賬戶各自獨立運營、單獨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擠占挪用的現象。而全面經營也可利用保險公司的人力資源優勢,同時形成規模效應。
同時,根據保監會2004年3月修訂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需要設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險公司反映,養老保險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廣鋪機構,必然占用大量資金,對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帶來約束。
針對此,《管理辦法》專門做出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托形式辦理企業年金,并應按照規定與保險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此外,對于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這些規定為養老保險公司擴大業務鏟除了地域障礙,在業內受到一致的擁護。
此外,《管理辦法》還強調,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其別指出,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在這個意義上,傳統概念的養老保險更接近年金的實質。
雙重模式之爭
不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于《管理辦法》當中的某些規定并不認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表示,根據企業年金的國際管理經驗,現在的養老險公司只能看作“準養老金公司”,未來還需創造條件令其進一步轉化為完全的養老金公司,完全專注于信托型的養老金管理業務。據透露,金融機構獲得受托人資格,需要出具不經營其他商業保險業務的承諾函,未來一旦違背承諾,將取消其資格。
對于保險公司可委托保險機構代辦有關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規定,勞動部有關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險機構與獲得企業年金管理人資格的保險機構屬于兩個法人,這就違反了“一部三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于4月23日聯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社保部門終將會取消違規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資格。
在社保部門看來,企業年金屬于社會保險的性質已經非常明確,因此在管理和監管上應當符合對社會保險的要求。很顯然,主管機構的觀念若不能獲得一致,這對于養老保險市場未來的發展將形成不小的阻力。
而在一些專家眼中,無論是契約型還是信托型的年金計劃,其實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的市場主體分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四類。據其規定,“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個人”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形成“‘權’與‘錢’分離的“三權分立”。如此,意在保護養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經辦機構三權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風險困擾。
但是,信托型的養老金計劃牽涉機構眾多,程序繁雜,又大大增加了養老金管理的交易費用。這也使得大量資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業徘徊在年金計劃大門之外。契約型養老金計劃運作成本雖低,年金運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機構,又不免令人擔心資金運作當中擠占挪用和投資失誤的風險。
此外,學者也擔心,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資理念,難免過于保守,很難真正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業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計劃,但或許因為操作上的復雜性,至今遲遲沒有出臺辦法。看來,未來能否研究出融合兩類制度優點的養老保險計劃,尚需要加速提上議事日程。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被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場。下同)合法權益。留有村集體機動用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可從村集體預留機動用地(包括新開墾土地)中給予調劑,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劑后原有土地面積沒有減少的暫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財政、農牧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轉為城鎮戶口。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
第五條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屬土地出讓方式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屬行政劃撥方式的由所在市州、縣市區財政承擔。承擔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確定。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從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政府承擔60%。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標準。
第七條完全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政府補助全部記入統籌基金。參保時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男滿75周歲、女滿70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八條部分失地農民。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原則上。按照38倍確定繳費總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時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個人少繳應繳費總額的十五分之一,75周歲以上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完全失地農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其中參保繳費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納入今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領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
第十二條征地時。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農民征地項目、涉及人數、補償標準、征地面積、費用籌集方式等進行征前告知、聽證。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費用審核。農牧部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涉及人數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其審核后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由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進行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額。由國土資源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的個人繳費劃入財政專戶。財政專戶管理機構負責向國土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據收款憑證。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部門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并通知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預先留足養老保險費用。負責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并將劃入憑證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財政部門提供的繳費憑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單獨核算。單獨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在國家統一規定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別管理。完全失地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管理;部分失地的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建賬。所繳資金存入專設的財政專戶。暫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建立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準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3
一、市級統籌的實施范圍
(一)*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城鎮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實行省級管理的行業企業除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上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全部職工;
(二)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工作責任
市政府承擔市本級和各區縣完成目標任務后的保發放責任。各區縣政府承擔所轄范圍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各項目標任務全面完成的責任。市政府根據省下達給我市的目標任務,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度擴面、基金征繳、清欠等目標任務分解下達給各區縣政府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和基金征繳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各區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工作業績、獎懲掛鉤。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各區縣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收計劃執行情況和個體參保人員繳費情況進行按月檢查、季度通報和年度考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收統支、統一調劑、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和支出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嚴禁擠占挪用。
(一)各區縣開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前所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市級統籌基金,可暫留存各區縣按原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區(縣)如需使用時,須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同意后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方可使用。留存積累基金主要用于彌補本區(縣)未完成當期基金征繳、清欠目標任務時的收支缺口,應上交的省級調劑金,本級離退休人員調整待遇支出,以及在中央轉移支付補助金、省級統籌調劑金未及時到位,影響當地基本養老保險金正常發放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市對留存積累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未經批準,各區縣不得擅自動用。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市社保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對違規擠占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征收計劃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當期省下達的養老保險擴面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目標任務編制,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月征收的養老保險基金月末余額全數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末余額全數劃轉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支出計劃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市本級和各區縣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支出計劃必須核算到人,及時報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市財政局每月將應支付的養老保險基金按時劃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支付計劃,每月將資金按時足額分別劃到市本級和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再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資金劃至各銀行、郵局帳戶。
(四)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后,中央轉移支付補助金和省級統籌調劑金以及市級調劑金不再下撥各區縣,作為全市統一的調劑基金,用于確保發放。
(五)對違保險政策擅自納入統籌所產生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得納入基金統籌支出范圍,由當地政府自籌資金解決。
(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為獨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核算單位,基金核算按照《四川省社會保險基金核算辦法》執行。
四、業務管理
(一)完善業務流程和管理網絡。在建立統一的業務管理網絡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業務流程,完善管理軟件。各區縣應按規定做好參保登記、基礎信息、人員增減、繳費基數、基金征收、個人賬戶、基金財務等具體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實施實時監控。
(二)嚴格退休審批。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行退休政策,把好政策關。
五、激勵和約束機制
(一)各區縣當期完成征繳、擴面目標任務后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當期沒有完成征繳、擴面目標任務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20%的資金解決,其余80%的資金從其留存積累基金中支付,留存積累基金用完時全部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彌補。
(二)市本級和各區縣當期完成或超額完成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的,由市和區縣政府按完成和超額完成目標任務的一定比例給予勞動保障、財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經費補助,所需資金分別由市和區縣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六、管理體制和人員經費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4
1.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及其發展。
企業年金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二支柱,是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制度之外,企業在國家政策的指導下,以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為目的,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和經濟狀況建立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也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或職業年金。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是在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保障事業不斷改革的基礎上逐步推進的。1986年我國政府就開始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探索,并于1991年國務院正式發文提出建立企業年金的前身――補充養老保險。1995年勞動部出臺了《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了初步規定。2000年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了年金的市場化管理這一政策要點,此后企業年金開始逐步發展。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確立了建立企業年金的主要規則。2013年財政部、人社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為企業年金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2014年國務院正式《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至此,我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從制度上實現了覆蓋全體勞動者的目標。
2.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特殊性。
2004年5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施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的第十條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明確了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采取繳費確定型(definedcontribution,DC)模式。在這種模式的運行中,職工的退休收入取決于退休前的繳費額和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因此,在繳費一定的情況下,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就顯得至關重要。企業年金基金是根據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企業和職工按照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繳費,即企業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而形成的收益。企業年金基金實質上是商業基金的一種,與證券投資基金相類似,但是由于年金基金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這一特點,其投資原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根據其特性加強投資管理。企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在預測未來時期企業年金需求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時期內維持收支平衡的總平均繳費率,并將基金積累需求分攤到計劃參與職工的整個工作期,使在職職工把一部分勞動收入積累起來,并在職工退休后,用基金積累兌現當初的企業年金承諾。因此,計劃參與職工在工作期間的繳費積累就會形成具有長期穩定性的儲備基金。但在企業年金基金的累積期間,由于金融市場上各種風險的存在,必須要求企業年金基金進行投資運營,以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讓企業職工“老有所養”。
3.我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及投資管理現狀。
隨著企業年金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社保機構、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機構逐漸參與到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中來。2004年出臺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及2011年修訂出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為規范我國企業年金的運營與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特別是明確了企業年金基金可以進行市場化的投資運營。目前,我國使用的企業年金投資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2011年公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47條規定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金融產品。從年金基金的規模來看,自2000年以來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十分迅速。博時基金的數據顯示,在2000年底,中國只有16000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560萬人參加,但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已經積累了191億美元。至2009年底,我國已有超過33,500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與人數達到1179萬人,基金規模為2533.0億人民幣,同比增長1226.18%,年均增長率33.27%,遠遠高于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增長速度。人社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8月30日,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機構管理的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為72171個,參加職工2210.46萬人,積累基金7092.39億元,投資管理機構實際投資運作的企業年金基金金額為6855.99億元,投資組合數為2689個。2014年三季度以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累計收益額為368.24億元,加權平均收益率為2.46%,累計收益率為6.01%。由此可見,我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增長迅速,其投資管理體制正在逐步健全。
二、我國現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存在的問題
1.企業年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企業年金在我國開始運作已有十余年,但是,在制度建設方面卻仍未完善。例如,我國法律法規中缺乏對自我投資的限制。目前我國企業年金運作模式基本上分為三個部分,即企業自行管理、社保機構經辦和保險公司經辦,在這三部分中都會涉及到自我投資的問題,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除了規定企業年金的投資范圍以及各種投資工具在投資組合中所占的最大比例外,并未限制企業年金的自我投資,即并沒有對養老金投資于購買基金繳費人(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和債券進行限制。而對企業年金的自我投資不加約束,一旦該企業經營發生危機,將可能嚴重危及企業年金資產的安全性。
2.企業年金投資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在年金基金的投資過程中必須有由受托的投資管理機構提供的,作為風險補償的風險準備金。但是風險準備金畢竟有限,從國際經驗來看,我們還可以考慮由企業年金理事會或受托人在企業年金年度投資實現收益高于最低投資回報率時,從高出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盈余準備金。當風險發生,企業年金實際回報率低于最低投資回報率時,可以先用盈余準備金進行彌補,再用風險準備金彌補。
3.企業年金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
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涉及到財政、稅務、勞動社會保障以及專業監管部門等多個監管部門,雖然相關部門聯合出臺了一些監管法規,但規定比較分散,不夠統一,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管部門,企業年金協同監管協調的機制還不健全,這就使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時,現階段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風險分散主要是靠政策明確投資比例限制來完成的,這就使得風險分散機制缺乏靈活性,一旦出現政策性風險,風險分散機制必將難以迅速適應,導致投資風險的增加。
4.資本市場發展水平有限,投資工具可選范圍狹窄。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時間較短,市場機制不完善等種種原因,我國資本市場存量遠遠小于世界水平,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發育均落后于發達國家,公司債和資產證券化債券甚至落后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因此,我國資本市場上可選擇的投資工具品種不多,缺乏有效的避險工具。發達的資本市場是企業年金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根據現行制度的規定,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營運選擇具有較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投資范圍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金融監管水平不高,證券監管部門還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預等各種原因,使得本來已經受限的投資渠道變得更為狹窄。
三、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方式改進探討
1.完善法律法規建設,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進行規范。
目前,我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專門規范企業年金的法規,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市場的發展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則,不同的投資主體探索著不同的模式,市場存在無序狀態。因此,我國政府部門應盡快制定統一的政策和規定,從立法角度對企業年金的投資運營進行規范,給予企業年金明確的法律地位和實施辦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管理機構的資質條件、基金投資方向、比例限制以及基金投資監管等方面做出更為詳細、嚴格的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嚴格界定企業年金同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及其保障范圍,確立企業年金的組織體系和監管體系等。同時,注重有關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配套立法。其次,在完善律法的基礎上,還應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缺失與年金基金收益率低下是很多企業積極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巨大阻力,稅惠政策的實施已經是刻不容緩。從國外實踐來看,EET稅制模式最為符合我國企業年金現狀。第一,在企業年金繳納時給予稅收減免;第二,對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給予稅收減免或延遲征稅;第三,在受益人領取資金時征稅,以規避稅收漏洞問題的出現。目前這方面已邁出了實質性步伐,2013年底實施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為企業年金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2.建立完整的企業年金投資風險補償機制。
我國在《企業年金管理管理辦法》中提出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的概念,它是真正意義上的由受托的投資管理機構提供的風險補償,但在歐美等國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會被要求建立投資儲備和盈余儲備兩種儲備金,以防止重大風險的突然發生。因此,借鑒國外經驗,我們可以建立同時包括盈余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的風險補償機制。風險準備金由相當于基金管理資產1%的自有資本構成,盈余儲備金則由基金一年的實際投資收益率超過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1.5或2個百分點以上的差額部分構成,是年金基金的資產,不屬于基金管理公司。而當基金的年實際投資收益率低于所有的年金基金平均收益率的0.5到2個百分點以下時,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用盈余準備金彌補差額,如果不足,再用公司的風險準備金彌補;如果仍然不足,則公司要被強制進行破產清算,由政府來彌補基金收益率的剩余差額,個人賬戶余額被轉移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
3.加強投資管理人的監管,健全企業年金風險管理機制。
3.1事前預防,加強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流程。
第一,由投資管理人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一般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在總體上對投資策略進行把握;第二,投資組合經理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根據研究部門提供的研究成果以及其自身對市場的分析判斷,進行投資。投資組合原則上應由備選庫選定的投資工具構建,超過此范圍的也應由報請批準。
3.2事中監控,貫穿投資管理全過程。
第一,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的內部監察部門應實時、全面地對投資部門的投資業務進行監控,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出具書面反饋報告;第二,為防止操作風險,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內部應對一些投資品種做出限制,或者直接禁止;第三,借助一系列投資分析及風險控制軟件,對投資風險做出定量化分析,做到對風險的提前規避。
3.3事后反饋,總結此前風險控制工作。
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機構應建立并嚴格執行監控報告制度,由內部監察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及時跟蹤投資的進展情況和結果,并編制監控報告,這一環節不僅保證了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流程的完整性,而且也可作為對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公司進行評估和作為業績考核的依據。
4.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完善我國企業年金的投資組合。
4.1逐步增加權益類產品的投資比例。
從國外企業年金投資經驗來看,股票及基金投資是提高養老金投資收益率的重要途徑。適當提高權益類產品在企業年金投資中的比例可以增強企業年金投資的盈利性。我國經濟正在穩定快速發展,我國股市也在向理性,成熟的方向邁進,因此,可以逐步加大股票及基金等權益類產品的投資,使企業年金基金充分獲取投資成熟市場帶來的收益。
4.2投資不動產、國家基礎設施等產業經濟。
以我國目前經濟形勢來看,產業經濟方興未艾。一般來說,當經濟周期發展到成熟階段出現通貨膨脹時,債券、存款方等投資會有貶值的風險,但產業投資會出現上漲空間。因此,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可在對宏觀經濟形勢做出正確的判斷的前提下,投資技術含量高、產業回報率較好、繼續發展和有市場潛力的產業,追逐其中市場潛力大、產業關聯度高、經濟效益好、有助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項目,以提高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收益率。
4.3適當進行海外投資。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5
正值A股市場進入下行盤整時期,一份意欲拓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的文件不久前上報國務院。
這份文件即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主旨在于賦予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以投資自,引入市場化的金融機構參與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細節仍存爭議
所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根據中國現有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參保職工按工資8%比例繳納的社保費累積形成的基金賬戶。根據制度設計,個人賬戶資金長期積累,待其未來退休后支取。這便對個人賬戶基金的保值增值提出了挑戰。
截至2008年末,吉林、黑龍江、天津、山西、上海等13個省市共積累個人賬戶基金1100多億元,基金規模未來仍將不斷擴大。而近期正在全國10%的農村陸續推開的農村新型養老保險,也將為參保農民建立一一對應的個人賬戶。未來若全面推行,賬戶積累額甚至有可能超過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其后亦面臨巨大的增值壓力。
面對基金貶值陰影,人保部在上述文件中給出了一個方案:讓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承擔委托人的角色,拓展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渠道,采取信托模式進行市場化的投資。
不過,該“辦法”目前尚未獲得國務院通過。其原因,一方面是當前投資環境欠佳,另一方面是諸多基本問題爭議較大,還難見共識。決策層考慮到現在的市場情況,對是否放開市場化投資仍有疑慮。“辦法”是否能夠出臺,具體基金管理模式最終如何確定,仍是未知數。
此外,由于“辦法”的規范對象僅針對個人賬戶中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而非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作出整體性的安排,因此即便通過,也將僅是一個過渡方案。
“沉睡的基金”
據人保部有關官員透露,醞釀出臺“辦法”,首先是為了“規范個人賬戶基金管理行為”;同時,據《財經》記者了解,其中一項重要規定是拓展地方社保經辦機構手中的基金的投資渠道。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細節仍存爭議
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轉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陸續建立。但事實上,基金至今未能投入實質性的投資運營。究其原因,主要因為絕大部分地方的個人賬戶,均已被當地政府挪用于發放當期養老金,由此形成空賬。
為消除空賬,償還歷史負債,本世紀初以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注資,開展做實“個人賬戶”的國家試點。截至2008年末,已有吉林、黑龍江、天津、山西、上海等13個省市開展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共積累個人賬戶基金1100多億元。人保部官員多次公開表示,各地將進一步做實個人賬戶,其基金數額還將擴大。
當前已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中,有中央財政的補助,也有地方財政“自掏腰包”的資金。在大多數省份的試點方案中,中央與地方的補助比例為3∶1。部分經濟發達省市,如上海、浙江等,則并無中央財政補助。還有些地區,如江蘇,則全部依賴于個人繳費,而無政府財政補助。
2006年12月20日,天津、山西、吉林、黑龍江等九個試點省份將個人賬戶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交給社?;鹄硎聲泄芾?社?;鹄硎聲兄Z3.5%的保底收益率。此外,地方政府自籌的財政補助以及個人賬戶繳納的資金,根據現有規定只能存銀行、買國債。在某些省份,目前這筆補助資金其實僅納入財政專戶保管,每年只根據活期存款利息登記收益。
2005年以來,養老保險基金的名義收益率僅為2.18%,加權通貨膨脹率卻為2.22%――這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要求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于縮水狀態。2009年初,全國各地的城鎮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紛紛下調。以上海市為例,2008年度的記賬利率為4.14%,而2009年度的記賬利率則參照人民幣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下降至2.25%。此時,人民幣五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是3.6%。
在此種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也紛紛提出要求,希望能夠放寬投資限制。由此,是否以及如何將基金置于市場化投資運營,始終是理論界和實踐界探討的重點,而上述投資管理辦法也就應運而生。
“這個‘辦法’,還是盡早出臺為好。不能老不做,把錢空放在那兒?!比吮2可鐣kU研究所所長何平表示,現在開放個人賬戶基金投資,壓力并不大,一旦農村新型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推開,個人賬戶基金增值壓力將越來越大?!斑@個事很緊迫?!?/p>
下放投資自
根據人保部的設計,在投資模式方面,“辦法”擬仿效企業年金,采取信托模式進行投資。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并不直接進行投資運營,而是作為委托人,選擇社保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受托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等角色分立,不同機構之間相互監督制約,以此保障投資的安全性。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細節仍存爭議
至于資質的認定,初步確定為由社保部門對投資機構執行認證許可制度,規定投資機構量化標準,比如注冊資本、凈資產、展業期限、人員要求等,作為資質認定的基準。
此種模式,將在事實上賦予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以投資自。市場化的金融機構也將有機會參與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運營。
根據設計,方案擬允許銀行存款以及國債之外的投資組合。比如考慮投資基金、金融債、公司債;并進行投資比例限制,實行比例監管,對不同組合規定嚴格的投資上限。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繼曄透露,具體的投資工具和比例,較企業年金還可能有所調整,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亦在投資范圍之內,但比例限制將更為嚴格。
人保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辦法”必將拓展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渠道,但最終選擇何種投資工具,仍留待決策層定奪。
在2009年9月28日的“中國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情況和住房建設成就新聞會”上,人保部副部長胡曉義也確認,針對已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投資管理問題,人保部已在前一階段進行了重點研究。
他表示,當前,“我們需要把這個領域展得更寬。”
胡曉義透露,農村養老保險積累的資金以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都將進入保值增值、投資運營的領域,“我們準備做一個綜合性的研究”。
操作細節懸而未決
雖然人保部對于個人賬戶投資已有初步方案,但胡繼曄認為,“很多問題還沒想清楚,當前的規定只能是試探性的。”他告訴《財經》記者,在投資主體與投資工具兩個問題上,仍存較大爭議。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細節仍存爭議
目前,采取信托模式進行投資已基本形成共識,但委托人應當由誰來擔當?“按道理來講,錢是個人的,但是讓每個人都來單獨委托,是不太現實的,需要一個‘集合體’?!焙^曄認為,這個角色可以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來承擔,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斑@樣,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實際上是雙重身份:它一方面是個人賬戶所有者的受托人,另一方面又是基金投資的委托人?!?/p>
然而,社保經辦機構能否代表參保人的意志,仍有學者提出質疑。他們建議由企業、職工代表組成獨立機構,扮演委托人的角色。但當前,此種模式的可操作性較低。
委托人之外,誰是受托人,兩種意見針鋒相對。
一些專家贊成由市場化的專業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擔當受托人,效仿企業年金進行市場化的運作;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市場化運營的條件尚不具備,且要杜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商業逐利行為,所以建議由相對獨立的政府機構來承擔受托責任。
不過,倡導后種模式的學者亦認為,重新建立起一套機構,不僅不現實,亦無必要。不少專家表示,當前比較可行的方案,還是將個人賬戶基金交予全國社?;鹄硎聲?由其承擔受托責任。
社?;鹄硎聲嚓P人士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則表示,他們尚未聽說相關政策,亦未著手此類準備。但他們有信心、也有能力接受地方省市的委托,實現個人賬戶基金的安全增值。
胡繼曄強調,在個人賬戶基金投資起步之時,委托給全國社?;鹄硎聲顿Y是可取的。“但是社?;鹄硎聲谋举|是國家儲備基金,不應該長期承擔這樣的功能?!?/p>
“從長遠來看,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還是應由權益所有者來決定。”何平介紹說,在健全的金融市場中,理想的模式是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委托投資公司,“當然也可以委托社?;鹄硎聲葯C構?!?/p>
具體到投資工具上,能否采用企業年金的投資套路,業內仍有不同看法。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系主任褚福靈強調,個人賬戶基金不能為了投資而投資?!斑@筆錢不是投資用的,不能背離制度的根本。它是老百姓的養老錢,夠足額發放養老金就行了,不能一味追求高回報。”
褚福靈表示,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原則應是“適度增值,安全投資”,需要以慎重的態度,穩妥增加一些低風險的投資渠道,其對安全性的要求必然高于企業年金。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社?;鹜顿Y管理問題對策
一、社?;疬\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日益擴大,如何加強投資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現階段必須解決的一大課題。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體會到現階段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統籌層次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影響了基金的存量規模,削弱了基金運營的規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也不盡相同,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基金節余分散,管理難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約束。在保險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時期,確實存在大量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嚴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資渠道,只允許投資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在資本市場發育的初期,防范風險的能力較小,對社?;鸬耐顿Y范圍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應當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選擇。就目前講,只有國家級社會保險基金有投資管理的辦法,詳細規定了投資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結余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還沒有打開。
3.基金運營不規范。社會保險基金運營主體的非專業性以及過多的行政干預導致基金運營的低效率、高風險并存。從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設置來看,社會保險的事務性管理和基金的運營都是由政府組建的事業性機構即社會保險管理局(中心)來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場指導下的商業化運作,這使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應采取的具體措施
1.國家應盡快制定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和規范基金投資。盡管有中央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但還不是全部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對其他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還是空白。社?;痍P系到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證。因此,應盡快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資,財務風險的防范都應制度化、法制化,使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過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給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影響。2.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國家、省、市應建立起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按照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進行投資和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相互制約,有各自的職責,互不隸屬。投資管理部門內部要嚴格遵守國家投資法規和政策進行投資管理,監管部門還應具有較強的獨立性,按照法律規定的投資辦法進行獨立的監督和檢查,確?;鸢凑找幎ㄈミ\轉。同時,應建立分權制衡的運作機制,基金的運用決策系統、執行系統、考核監控系統,由此形成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分權制衡機制。
3.社?;鸬耐顿Y應明確規定為委托理財。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專業理財人員還不多,也沒有資本市場投資經驗,直接投資風險比較大,考慮到社?;鸬氖找婺繕撕惋L險,通過委托和關系,簽訂合同,實現進入資本市場是比較好的選擇。
4.在基金投資過程中,應處理好投資組合問題。目前,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限制是,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不得高于10%,證券基金、股票投資比例不得高于40%.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保險基金還存在較大的隱性債務,對于股票和證券基金的投資應保持較低比例。
5.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投資形式:投資開放式基金;發行定期保險基金的國債;委托銀行抵押貸款;公司或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