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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1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既是人大代表的義務,也是履職行權的一項“基本功”。
然而在現實中,存在著一些相反的例子:有的人在選舉時表現得很積極,當選后卻以“工作忙”“事情多”為借口,脫離群眾,敷衍了事;有的人雖也走訪選民,但往往是“蜻蜓點水”做表面文章,所以無從了解群眾的所思所想,難以提出真知灼見;有的人則把當人大代表看成是抬高身價、撈取功名,甚至是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的一種手段,完全忘記了選舉時的承諾和選民的重托。
人大代表荒廢了聯系群眾的“基本功”,在履職行權的過程中難免捉襟見肘、有心無力,與代表職務所應承擔的使命相去甚遠。如何打通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甚至“最后一納米”?
實踐證明,要使人大代表聯系群眾成為常態,需要代表具備服務群眾、聯系群眾的強烈意識,更需要制度化的規范和制約。否則,聯系無門,約束無力,“想聯系時便聯系,不想聯系就隱身”,密切聯系群眾只能是一句空話。
橋梁的作用在于連接,平臺的作用在于承載。實現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化,各級人大需要積極創設聯系的渠道和履職的平臺。代表聯絡站是各級人大設立的代表聯系群眾的法定場所。我省各地建立的2600多個代表聯絡站和430多個網上代表聯絡站,將全省五級8萬多名人大代表納系群眾的網格之中。以此為依托,各地積累了富有特色的代表聯系群眾經驗,拓寬了形式多樣的民意表達渠道,形成了推動民生問題落實解決的工作機制,成效顯著,群眾點贊。
當然,要讓一臺機器持續有效運轉,離不開“保養維修”“改造升級”。要持之以恒,努力將代表聯絡站打造成為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主陣地。增強代表聯絡站“收”的能力,讓每一個聯絡站都成為重要的民意收集“終端”,從而匯聚成全省民意信息的“大數據”,成為分析研判群眾需求的第一手資料。重視民意信息“用”的實效,不能讓收集的信息“束之高閣”,讓民意擱置、數據休眠、群眾傷心,而應將其轉化為人大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的項目,成為政府改進工作的具體舉措。
“井無壓力不出油,人無壓力輕飄飄”,實現代表聯系群眾制度化,還需輔以監督約束機制。我省一些地方,明確人大代表每年參加聯絡站點和網上接待的次數,以量化考核辦法為密切聯系群眾設定“硬杠”,不失為有效手段。
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2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履職中的難點與問題
金融監管職責弱化。2003年銀監會分設后,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基層人民銀行在履職方面存在模糊認識,認為銀行監管職責劃轉到銀監部門后,人民銀行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責,特別是一段時期以來,人民銀行自上而下對金融管理職責沒有進行安排部署,導致基層人民銀行不論在思想認識上還是在履職實踐中都存在強調金融服務、弱化金融管理的傾向。金融管理職責“空心化”導致人民銀行在金融機構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機構不重視、不配合人民銀行工作的問題時有發生,降低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職效能。
金融管理職責的弱化本質上反映了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不到位。《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9項直接監督檢查權、1項建議監督檢查權和1項全面監督檢查權。國務院制定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進一步擴展和明確了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監督檢查權。同時,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相比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專項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天然負有對整體金融業的行政管理職責。因此,強化金融管理職責是當前形勢下人民銀行特別是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的重要內容。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當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與政策預期有較大差別,主要原因在于傳導機制不暢,使貨幣政策信號的傳導隨著傳導路徑的加長而層層削弱,時滯較長,極大地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人民銀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貨幣政策全國“一盤棋”與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對區域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目前我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很不均衡,貨幣信貸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高度統一不能實現與區域經濟發展的有機結合,沒有考慮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銀行基層行難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經濟結構特點進行必要和及時的調整,弱化了貨幣信貸政策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二是貨幣政策工具種類和運用權限在基層人民銀行層層削減,使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弱。從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權限來看,人民銀行總行具有再貸款、再貼現、法定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導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權限;中心支行雖然名義上也具有再貸款、再貼現和窗口指導的權限,但是再貸款僅限于支農再貸款,窗口指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運用的再貼現工具卻受規模約束;而縣支行則基本限于“軟約束”的窗口指導形式,大大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
從商業銀行層面分析。貨幣政策傳導至商業銀行后,在商業銀行內部還要經歷一個再次傳輸的過程。在從商業銀行總行向分支機構傳導的過程中,由于商業銀行的集權管理、營銷策略、發展目標更加側重于自身,基層商業銀行受各種考核指標的利益驅使,也往往更專注于其上級行對貨幣政策的解讀與反應,而“忽視”當地人民銀行的窗口指導,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貨幣政策信號被扭曲和削弱。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不緊密,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響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2009年,我國出臺了4萬億元投資計劃,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給普通百姓帶來了迅速竄升的高房價和相對縮水的購買力,“馬太效應”更加明顯。當前,中國宏觀經濟面臨兩重約束,一是資產泡沫和通脹壓力;二是2009年“4萬億元投資+近10萬億元信貸”刺激政策的“后遺癥”開始顯現,從2009年上半年的流動性釋放信號已轉變為2011年的穩健貨幣政策。
金融穩定職能定位缺失?!吨袊嗣胥y行法》雖然從法律上明確了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也僅在第二條、第三十四條進行了簡單的表述,基層人民銀行開展金融穩定工作如何定位,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依據,基本是上級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著“四難”現象。
信息難共享。開展金融穩定工作,需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統計局、發改局、環保局、商務局等經濟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不同行業的相關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銀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沒有具體規定,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缺乏相應的機制,加大了基層人民銀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難度。
資料難采集。風險監測是人民銀行基層行在金融穩定工作方面的重點工作,監管職能分離后,各金融機構向人行報送報表和資料相對很少,盡管可以發文或以“指導意見”等方式要求報送,但對于遲報、漏報或不報行為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基層人民銀行對轄區金融運行情況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斷,更無法有效發現風險和防范風險。
技術難監控?;鶎尤嗣胥y行處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最前沿,是轄區金融風險的直接監測者,但目前人民銀行自上而下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憑借以往的監管經驗對風險狀況、程度進行粗略的判斷、識別。這種落后的工作方式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現代化技術手段和形勢要求。
檢查難落實?!吨袊嗣胥y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很難落實,在縣級人民銀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層人民銀行履職能力的建議
以“兩管理兩綜合”為抓手,大力強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職責
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為及時掌握新設銀行業機構開業情況,指導其完善制度建設,順利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開展新設銀行機構管理工作。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擬新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當地央行進行籌建與開業申報。明確規定經檢查驗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系統辦理業務。
建議由人民銀行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的申報受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籌建與開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檢查驗收、業務技能考核,辦理接入人民銀行業務系統和有關業務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工作。為保障金融穩定運行,基層人民銀行應該建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于不同的重大事項應該按照不同的時間要求和標準向當地人民銀行及時報送。通過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可以進一步加強開業后的持續管理,在人民銀行法定職責范圍內,對報告事項進行審查或分析研究,及時處置發現的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風險,有效監測和預防了轄內金融風險。
加強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作為基層人民銀行,應該把有效提升基層人民銀行依法履行管理與服務職能作為新的課題,整合監管力量,成立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所有具有執法職能的部門對金融機構統一進行綜合執法檢查。為最大限度減少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綜合檢查應該做到方案、隊伍、內容、時間、文書、流程、標準和處罰八項統一,有效保證現場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合法、規范、高效進行。通過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可以有效地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為基層人民銀行有效履行央行職能創造有利條件。
開展金融機構綜合評價工作。作為對整個金融業都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銀行可以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全面評估,確定評價等級,并分級采取相應管理和服務措施。綜合評價的內容應該包括人民銀行履職涉及到的各項工作;評價結果可以在合適的范圍內予以通報,并抄送給當地政府和其上級行。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是人民銀行強化履職效能、擴大履職影響,促進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促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
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在基層人民銀行增設管理檢查部門,專門行使對金融機構管理檢查職能,承擔“兩管理兩綜合”的工作。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賦予基層人民銀行的業務執行監督檢查職責納入管理檢查部門,既可以提高監督管理效果,又可以減少監管成本,從根本上改變以往人民銀行監督管理職責由多個職能部門行使、各自為戰的局面,避免了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總之,“兩管理兩綜合”不僅有利于規范商業銀行業務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效能。但從依法履職要求看,還存在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建議完善“兩管理兩綜合”的有關法律依據。目前,除綜合執法檢查外,其他三項工作的執行依據多是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為此,建議總行以規章的形式對“兩綜合兩管理”工作進行定位,對工作的內容、程序以及相關罰則等做出統一規定。二是建議加強法規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規、規章的一些條文明顯過時,執法檢查中對問題如何定性以及如何進行處罰時,基層人民銀行只能有選擇地使用相關法律依據,很不方便,建議總行能夠對法規、規章進行修訂規范。三是建議多開展綜合執法檢查。相對于專項檢查而言,綜合執法檢查在行政處罰方面的罰款金額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機構的重視;同時綜合執法檢查能夠整合檢查資源,在部分檢查專業間實現檢查信息共享。
以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契機,切實提高基層人民銀行金融服務水平
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盡快修改或制訂新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改變立法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不足之處。一是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引入金融消費者概念,設立專門章節規定其權利義務,提高對金融消費者的適用性。二是在條件成熟時,制訂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范,強化監督和保護。三是制訂《個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確個人信息特別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加大對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的懲罰力度,禁止個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頒布《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金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范圍,既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可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五是要進一步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進一步增加和完善對金融投資者權利保護的內容。
建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建議仿效美國做法,在人民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并且建立相應的制度,進一步明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的主要職能、受案范圍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準定位,認真履行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穩定職能
金融穩定事關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大局,基層人民銀行肩負著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重任。因此,必須建立與各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動,推動縣域經濟金融的協調健康發展。加強與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系和溝通,找準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的結合點,在貨幣政策傳導過程中促進金融穩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層實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在風險防化過程中保障金融穩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銀行與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在金融統計資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報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臺,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貨幣信貸和金融監管信息,相互協調監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3
領導干部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立應圍繞評價內容,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科學合理的績效審計指標評價體系,立足于效果考核,便于操作,符合實際,用以指導整個現場審計的實施。
1.綜合管理有效性指標。一是設置安全事故次數(率)、違規違紀次數(率)、業務差錯率和案件發生率、應急預案演練和培訓的有效性等指標。通過這類指標的審計和分析,評價領導干部是否按照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行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控制體系,依此評價領導干部在落實政策及內部管理方面的績效。二是設置工作人員精神狀態、思想狀況、團結程度、群眾滿意度等方面的指標,評價領導干部在單位里的凝聚力、向心力以及思想勾通能力,判斷領導干部管理決策是否科學、民主,內部控制是否走上了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依此評價領導干部行政管理方面的績效。
2.資源投入與使用經濟性指標?;鶎尤诵匈M用是恒定的,更應追求每項活動的耗費最小化。通過設置人均完成工作量、公用經費使用總額以及人均使用公用經費、人均固定資產等指標,評價領導干部人員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了人盡其用,資金財產使用是否合規節約,公用經費、專項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違規及浪費現象,以此判斷領導干部在經費投入、資產使用、人力資源等方面的績效。
3.工作業績效果性指標。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和加強內控管理,都會產生一定的效果。效果性評價指標主要可設:項目推廣、經驗材料轉發與交流、論文交流以及履行人行職能所取得的成績和贏得的榮譽等指標,包括在上級行綜合考評名次、專業考核名次、單項考評名次以及各類業務比賽和勞動競賽獲獎情況、調研成果、工作創新、“一崗雙責”及文明單位創建等,依此評價領導干部綜合協調能力績效。
4.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效率性指標。根據人民銀行職能特點,其效率性可定義為履行職能是否及時、準確和全面,主要包括:貨幣政策傳導、金融穩定、外匯管理、國庫業務、人民幣管理、征信與統計管理等方面的效率性評價??煽紤]的指標設置與績效評價如下:
①貨幣政策傳導———設置新增存貸款比率、貸款增長幅度、貸款投向結構變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持率等指標。評價是否根據貨幣政策對轄區銀行業進行窗口指導,是否有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轄內金融部門信貸投向,體現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貨幣信貸政策的要求。
②金融穩定———設置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推進和建立情況、各部門之間監管信息資源共享情況等指標,評價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風險處置是否及時合理,是否存在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的事件等。
③外匯管理———設置企業服務滿意度,進出口核銷率,企業年檢參檢率,國際收支申報率等涉外經濟指標,評價是否堅持監管與服務并重,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國際收支申報是否達標,經常項目貿易是否落實便利化,資本項目是否做到嚴格監管等。
④國庫業務———設置地方財政、稅務部門對國庫工作的滿意度,辦理國庫資金報解、支撥的及時準確性,國庫收支分析、調研、監管等報告被上級行采用數量等指標。評價是否及時準確辦理財政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以及支撥和退庫業務,是否有效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等。
⑤人民幣管理———金融機構及社會對貨幣發行的滿意度,市場流通殘損券占比,人民幣流通整潔度等指標。評價是否根據市場流通需求合理調劑,是否存在有損人民幣信譽的情況等。
⑥征信與統計管理———設置貸款卡年審率,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入庫率,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異議處理情況,各項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準確率等指標。評價信貸收支各項數據統計是否全面及時準確;是否圍繞經濟金融熱點難點以及上級行、本行領導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是否全面準確等。
開展人民銀行領導干部績效審計的對策建議
1.規范操作程序,建立評價標準。建議上級行盡早制定一套審計評價標準,使基層央行內審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改變現有的單一、簡單的量化標準來檢查衡量領導干部履職情況。建立以評價內容、評價范圍、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為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只有把評價領導干部標準指標化,便于操作對照,才能有效地防止審計人對被審計對象的主觀推理和臆斷,減少避免發表不恰當的評價意見,使履職審計工作步入新的臺階。
2.更新審計理念,實現工作轉型。結合崗位優化整合,引入競爭機制,把一批德才兼備的符合型人才納入內審隊伍。為此,要加大基層央行內審人員的培訓力度,引導內審人員在觀念、知識和技能上實現轉變,使內審人員不僅要具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的知識,還要熟悉金融經濟、統計、信息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知識和技能,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進而不斷提升內審質量和履職能力。
3.提高科技手段,改進審計方法。審計必須同現代技術結合起來,加快審計手段現代化建設,不斷改進審計方法和手段,進行審計科學化和現代化的變革,這不僅是履行職責績效審計,亦是所有審計工作的發展方向。在審計技術上,要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充分利用計算機、計量經濟學等技術,開發各種適合評價履職績效審計效果的軟件。在審計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建立相關模型,通過改進審計技術方法,增強對領導干部履職效果評估的真實性、客觀性、可靠性,為充分肯定成績和明確界定責任提供準確的信息,為科學評價干部提供技術支持。對涉及資金業務的審計監督,要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對被審單位業務數據和有關資料進行連續性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使審計人員及時獲得必要的審計線索,幫助現場審計更加科學地選擇審計樣本,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核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促進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4
年1月,我當選________市第____屆人大常委會委員,____年____月因工作調整到____區人民政府任職,按相關規定免去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近兩年來,我不忘使命,牢記人民的重托,積極履行代表職責,在真實反映社情民意,積極參與地方國家事務管理,切實為民辦實事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我將近兩年的履職情況匯報如下:
一、不斷加強學習,抓好能力提升。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職,我積極參加市里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深刻學習領會黨的十精神和重要講話精神,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保持較強的道德水準,工作上能廉潔奉公,嚴格要求自己。精研細讀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大量翻閱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和人大相關的報刊雜志,提升了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了依法履職的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了群眾意識、權力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代表意識、監督意識,為履行好代表職責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參加活動,認真履行職權。作為一名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代表,我積極參加每年的市人代會和市人大常委會,認真審議市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報告,投好“神圣的一票”,閉會期間我參加的活動有:每兩個月一次的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市人大各專委會安排的工作匯報座談會、專題調研、專題詢問、視察活動、執法檢查、學習培訓、監督評議等計26次,內容涉及省安全生產條例落實、閩侯縣安置房建設與回遷、地方稅收保障、社區矯正、殘疾人權益保護、、供水管理、校安工程、車輛和駕駛人管理等多項關系民生的問題,并切實做到人到、心到、口到。在依法履職中,努力做到工作有能量,發言有質量,建議有份量。
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5
今天,縣人大常委會召開這次人大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會,很有意義,也非常有必要。這是人大常委會對代表工作的創新,也是對代表履職工作的促進。一方面,開展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活動,可以強化代表的履職意識,增強履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動代表履職工作扎實深入開展,另一方面,可以互相學習,取長補短,促進代表履職水平的全面提高。前面有10名工作在一線的代表做了交流發言,講得很好。賀主任就如何加強代表工作,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做了重要講話,我完全贊同。在此,我代表縣上四大班子對受到表彰獎勵的代表和代表小組表示熱烈地祝賀!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第一、充分肯定成績,進一步增強人大代表的履職意識
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礎,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具體實踐者。人大代表職責履行得好不好,直接關系著人民群眾的意志能不能實現,關系著黨的方針政策能不能全面落實。近年來,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立足全縣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全縣人民關心、關注的生態治理、水污染防治、特色優勢產業培育、城鎮化推進等熱點難點問題和重大工程實施,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有力地支持配合了縣委中心工作,在推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了重要貢獻。廣大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認真貫徹縣委重大決策部署,圍繞項目建設、工業發展、新農村建設、“四亂”治理等重點工作,自覺履行職責,在推進我縣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認真履行了審議權。在人代會開幕期間,廣大代表本著對全縣人民負責、對金塔的長遠發展負責的精神,認真審議“一府兩院”報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了一系列非常好的意見建議,促進了“一府兩院”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二是認真行使了選舉權。以高度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把對人民負責和對組織負責有機結合起來,認真參加各項選舉,圓滿完成各項選舉任務,為全縣各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選出了好干部、好班子。三是認真行使了建議權。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提案、調查報告、情況反饋等多種形式,圍繞全縣經濟發展、環境優化、民生改善、生態治理等重大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從多方面豐富了縣委科學決策的思路。四是認真行使了監督權。圍繞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通過組織行風評議等有效方式,積極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有效杜絕了不正之風,促進了作風轉變,推動了工作落實。當前我縣正處在打造酒嘉“后花園”、建設“四大基地”的關鍵時期,人大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和新的挑戰,希望大家進一步強化人大代表意識和責任意識,繼續發揚優良傳統,以更加飽滿的精神狀態和工作熱情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更好地代表金塔人民行使好權利。今天大家坐在這里,我們首先是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就要增強人大意識。我想強調幾點:增強人大意識就要看大家得行動怎么樣。人大組織的活動你是不是主動參加完成,人大召開的會議你是不是能夠坐得住,人大講話時你是不是能聽得進去,人大評議我們工作你是不是虛心接受,人大視察代表得工作你是不是積極配合。無論什么官職,只要是人民代表就要有人大意識。
第二、積極適應新形勢,不斷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代表工作
總體來看,我縣人大代表大多數都能夠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為推進“一府兩院”工作、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部分代表有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傾向:一是一些代表代表意識不夠強。頭腦里有把經濟工作或業務工作當“主業”,把履行代表職責當“副業”的片面認識,履行職責的主動性不夠。二是一些代表參政議政的能力有欠缺。參加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不夠主動,或在人代會上不發言,不提議案,不發表意見建議,甚至在對一些重大問題的審議討論時也往往以“沒有意見”一言了之,沒有很好地發揮人大代表應有的作用。三是一些代表學習上有差距。不主動學習新知識,接受新觀點,思維不活躍,眼界不開闊,分析問題的能力不夠,與一名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相比有一定差距。近年來,在全縣干部群眾的不懈努力下,我縣經濟社會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橫向比,目前我們縣域經濟實力還不強,工業基礎還很薄弱,農民增收的難度還很大,發展的難題還很多,需要全縣各級組織、各界群眾齊心協力、艱苦創業。這就要求我們人大要自覺從新形勢、新要求出發,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斷提高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一是要善于依托人大代表開展工作。人大代表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及主體,要使人大工作有為有位,就必須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人大組織要依托代表行使好職權,特別是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在依法開展視察檢查、評議審議以及具體案件備案、錯案責任追究等監督活動方面,在深入開展執法調研、工作調研、民主法治宣傳等方面,都要充分發揮代表的力量和優勢。要認真抓好會前、會中、閉會期間三個環節的工作,進一步密切與人大代表的聯系,認真落實和建立健全人大常委會聯系代表的各項制度和辦法,注重構建代表活動載體,拓寬代表工作渠道。同時,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人大代表的監督,提高行使法定職權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為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首先要通過多種渠道把有關的法律法規、縣委的重大決策及時傳達給人大代表,讓代表了解人大常委會、“一府兩院”的工作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情況。要精心安排好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社會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有計劃地組織開展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參加執法檢查和評議活動。要加強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工作,完善代表議案、建議的分辦、交辦和督辦等運作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代表議案、建議的交辦,采取有效措施跟蹤督辦好,確保辦理的質量和水平。要多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學習考察和經驗交流活動,幫助代表拓寬視野,切實增強履職的本領。三是進一步加強代表工作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是代表履行職責的重要保障。要完善代表工作制度,將代表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都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當前,特別要在建立健全代表聯系選民、接受選民監督,完善代表履職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代表活動的實效和提高代表審議質量等方面,積極進行探索和改進。縣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鄉鎮人大的業務指導和工作聯系,經??偨Y和交流人大代表工作的經驗,探索創新新時期代表工作的內容和方式,提出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推動縣鄉人大代表工作共同發展。要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探索建立代表活動激勵約束機制,及時總結、推廣人大代表中的好做法、好經驗,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認真組織開展代表走訪選民活動、選民和群眾評議人大代表等活動,對履行職責好的代表和代表小組進行表彰獎勵,使人大代表得到與之相應的精神和物質鼓勵,激勵廣大代表更好地發揮代表作用。另外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對履職情況不好的代表,要通過法律程序,依法取消其代表資格。四是要多渠道促進代表履職能力的提高。要加強對代表的培訓工作。堅持以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為重點,結合我縣實際,組織代表認真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要求。用黨的最新理論武裝頭腦,進一步提高運用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要加強法律法規和人大業務知識的培訓學習。認真學習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規,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特點和規律,努力做到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要加強現代經濟和科技知識的學習。特別要圍繞我縣“四大基地”建設,立足本職崗位,認真學習項目建設、企業經營管理、旅游開發、現代農業等方面的新知識,促進履行職責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自覺當好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宣傳員,當好社情民意的傳遞員,當好服務發展的參謀員,當好改進工作的監督員。為落實縣委重大決策部署架橋梁,圍繞和諧金塔建設多做協調關系、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在優化環境、加快發展、維護穩定的大合唱中,充分發揮凝心聚力的作用,讓群眾更加擁護和支持我們的工作;特別是在重大項目的爭取和落實上,要尊重科學、尊重實際,從金塔發展的長遠利益出發,多做正面引導工作,引導全縣干部群眾正確理解縣委的決策意圖,把落實縣委決策變成自覺行動。推動全縣上下形成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良好局面。
人民監督履職報告范文6
【關鍵詞】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 措施 手段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述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概念。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金融監管泛指一切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從監管主體上來看,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管理、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場參加者的自律監督管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中央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監管當局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金融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活動、交易產品以及交易秩序實施的監督管理。本文所討論的金融監管僅指狹義的金融監管。
目前,我國采用“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又可以分為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銀監會銀行業監管、證監會證券業監管、保監會保險業監管。其中,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是指人民銀行在履行《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職責的過程中,為使被監管對象活動符合金融法律法規及國家宏觀金融政策導向,而對其活動進行監測,并對違規行為加以約束的行為。
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的關鍵在于是否享有足夠的與職責配套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眾所周知,金融機構以追逐商業利潤為主要目的,其經營活動常常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影響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因此,人民銀行必須擁有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確保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順暢。人民銀行在實施金融監管中獲取的準確信息反饋又可以促進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如果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風險和不穩定性就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就會滯后和扭曲,貨幣政策的中間目標甚至可能失真,從而導致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隨著金融混業經營不斷發展,金融風險的傳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單一機構、單一市場、單一行業,而是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這必將對我國“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格局下的金融穩定形成挑戰。基于此必然要賦予人民銀行相關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彌補各專業監管部門的監管盲區以及對混合業務監管的協調。
最后,作為最后貸款人應賦予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所謂最后貸款人,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缺乏臨時性流動資金而通過其他市場途徑又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向金融機構提供臨時性融資或救貸款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職責應是在最后發揮作用的,但在最后發揮作用并不是指必須到金融風險由潛在發展到徹底暴露時,人民銀行才能開展行動,而是指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人民銀行要盡可能地消滅潛在的風險,為此有必要賦予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關系金融穩定、風險集中的各類業務進行全面有效監管的措施和手段。
國外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啟示
金融危機使全球金融體系受到嚴重影響,危機發生后,美國、英國、歐盟、韓國紛紛提出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張加強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
美國經驗。2010年,美國出臺《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的職責及其核心地位,賦予美聯儲作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職責,同時也賦予其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擴權后的美聯儲將全面負責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監測,監管對象從商業銀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大型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投資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監管外,還要同時接受美聯儲的系統性風險監管。
英國經驗。2011年,英國出臺《新的金融監管措施:改革藍圖》白皮書,撤消金融服務局,在英格蘭銀行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維護金融穩定;設立由英格蘭銀行管轄的審慎監管局,負責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設立獨立的金融行為監管局,負責消費者保護和金融市場規則監管。改革之后,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監管職責,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歐盟經驗。2009年歐盟出臺《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賦予歐洲中央銀行附設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的早期預警并提出應對建議;授予歐洲中央銀行特殊職責,以保障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順利運作;指出歐洲中央銀行應該在宏觀審慎監管中發揮領導作用,其主要職責不僅是維護貨幣穩定,同時包括維護金融穩定。
韓國經驗。2011年,韓國出臺《韓國銀行法》修訂案,新增了韓國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擴大了韓國銀行信息獲取權,可以要求提供資料的金融機構的范疇擴展至開發機構、投資機構、儲蓄機構和保險機構等;完善了緊急流動性支持手段,放寬了韓國銀行貸款的條件,授權貨幣政策委員會可以自行擴大為韓國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有價證券的范疇,增加了關于臨時資金短缺的救助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金融領域改革不斷深化,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大大加快,人民銀行現有的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難以完全適應高效履職的需要。應借鑒美國、英國、歐盟、韓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的相關內容,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構建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核心地位。
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議
2003年修訂的《人民銀行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但隨著2008年《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職責作出的調整,以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創新的日新月異,現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顯不足、不易操作等問題凸現,使人民銀行履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適應人民銀行現行的履職需要,從立法層面根本地強化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措施和手段勢在必行。
第一,賦予直接檢查權。2003年《三定方案》規定了人民銀行有權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以及對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但這種有限的復查權、參與權、重組方案論證和審查權,不能保證人民銀行獲得相關金融機構全面、動態的風險信息,使人民銀行在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獨立性、主動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風險,也影響了貨幣政策的執行力。為防范道德風險,對使用人民銀行資金的金融機構,人民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應當能夠行使檢查監督權,確保金融機構風險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置和化解。因此,應在《人民銀行法》中賦予人民銀行直接檢查權。
第二,刪除建議檢查權。建議檢查權條款立法的初衷為避免重復檢查,減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負擔。但實踐中人民銀行很少使用建議檢查權,因為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之間沒有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人民銀行提起的建議檢查權在實踐中難以操作落實,還為人民銀行履職帶來負面效應,因此建議在《人民銀行法》中刪除建議檢查權條款。
第三,增加信息獲取權。要實現對影響金融穩定事項的及時發現和預防,人民銀行應當擁有對金融機構的信息獲取權,以便及時發現風險;發現問題后,還要有強有力的措施和手段來保證金融機構按要求進行整改,防止風險演變到威脅整體金融安全。
第四,豐富限制性監管措施。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監管和系統性風險防范的,經人民銀行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限制性監管措施: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限制業務范圍;暫停業務或部分業務;責令增加資本金;暫?;蛉∠嘘P人員任職資格;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處置有關資產、轉讓有關業務;責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第五,細化現場檢查措施和手段。借鑒《反洗錢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現場檢查的詳細規定,在《人民銀行法》中細化現場檢查的措施和手段,賦予人民銀行現場檢查的調查取證、詢問、要求說明、查閱復制文件資料、封存證據、查閱業務系統等措施和手段;并細化現場檢查的程序,確?,F場檢查程序合法、措施得當、手段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