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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財鎮管下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帳實不符,底子不清
一直以來村集體組織固定資產有物無賬、有賬無物,賬實不符、家底不清現象比較普遍。各村財務移交給鎮農村財務管理服務中心時,基本上都是以移交表為建賬依據,固定資產只是一個累計總數,明細賬和實際固定資產情況不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有的村級賬冊只設固定資產總帳,沒有設置資產明細賬記錄資產的實物數量及其價值;2、有的村雖然有固定資產總賬明細帳,但明細賬記賬不全,對固定資產數量及價值增減并未及時、如實進行登記;3、有的村級組織設置了總賬明細帳,但不見固定資產實物;4、不按相關制度計提折舊,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
(二)固定資產未指定專人管理,責任不明
村級固定資產基本未指定專人管理。由于是集體財產,村民可共同使用,丟失損壞等現象層出不窮,有的被村民借出后損壞了向村干部說一下就不追究責任;有的資產被長期無償占用也無人過問;有的固定資產是接受捐贈而來,管理得更為松散,甚至成為村干部的私人財產。固定資產管理職責不明,管理不嚴,時間稍久,到底姓“公”還是姓“私”,就無人能說清。核算和管理上的脫節,造成農村固定資產管理上的漏洞,不僅直接導致會計信息失真,而且容易導致集體資產流失,誘發和滋生貪污腐敗現象,造成干群關系緊張,不利于農村的穩定與和諧。
二、村財鎮管下固定資產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村干部意識淡薄,財務管理基礎薄弱
現行村民自治管理條例的執行,村民們通過選舉產生的村委會干部,帶領群眾致富的決心和信心是值得村民信任的,但由于他們對專業的財務知識接觸較少,加上村級事務繁忙,往往忽略了這方面知識的學習,認為只要會計出納做好帳,不貪污,不亂花就行了。加上缺乏完善的村級資產管理制度作支持,必然導致村級固定資產監管缺失,由此造成村級財務管理薄弱。此外不重視村干部離任時的移交工作,缺乏相應的制度和監督。村干部離任后,往往只是重視公章和流動資產的移交。鎮會計移交時交賬不交物,新任干部不注意對固定資產的賬實核對,因此資產真實性難以保證,很容易造成資產流失,責任劃分不清。
(二)鎮村兩級沒有搞好固定資產管理的銜接溝通,賬務處理不及時、不規范,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不能在賬務上及時
正確反映實行村賬鎮管后,資產在村里,賬務在鎮上,對賬務和實物的核對應由村報賬員負責還是由鎮上會計負責、或是由村干部負責,沒有明確,監管職責不明確,使“管”成為形式,使得賬實核對落不到實處。同時,鎮記賬的會計人員對村集體經濟活動情況不能完全掌握,部分村在建賬初期形成的固定資產明細賬,幾年都沒有發生變化,這當然不是村級固定資產沒有發生增減變化,而是存在添置不增,變賣不減的情況。對于村級通過接受捐贈、上級調撥、變賣、損壞報廢和丟失的固定資產,如果村報賬員沒有申報,處置不經過鎮核算中心,鎮級會計人員無從知曉,就無法進行賬務處理,從而造成有賬無物,有物無賬。
(三)固定資產賬實不符,鎮村對固定資產的監管職能沒有很好發揮
第一,從村級移交到鎮核算中心的賬務,往往形式重于實質,由于鎮級管理賬務范圍廣,對象多,在賬務移交時,由于固定資產在村級,只要移交方確認情況真實,就很少去現場查勘,這是造成賬實不符的一個原因;第二,大部分村雖有村民理財小組,但民主法制意識淡薄、維權和民主監督意識不高,絕大多數農民除非涉及到個人和家庭利益,否則對集體事務基本不關心,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所規定的的各項村民監督成為空談,村理財小組職能沒有很好發揮;第三,沒有建立清查制度,年終不進行財物的實地盤點,導致賬物分離,賬物是否相符不得而知;有時雖然進行實地盤點但卻未根據盈虧進行賬務調整,二者失去一致性,從而失去了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作用。
三、關于加強村財鎮管模式下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村級固定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對村干部的業務培訓,樹立正確的財務管理意識,重視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嚴格的村財鎮管模式下的村級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清查制度,使村賬鎮管和村民自治相協調統一。對固定資產的新建、購置、接受捐贈、處置、報廢等環節,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明確鎮村兩級的管理責任,落實專人負責,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至少每年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盤點,確保村級資產的真實完整。三是在徹底清查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簿,建立臺賬,規范核算方法,及時準確的反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并經常核對,實現賬賬、賬表、賬證、賬物一致。四是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真實反映村集體的資產狀況。
(二)建立健全政府監督,社會監督、村集體內部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
村集體財務是村政務的核心,村級資產公開是村民進行監督的主要途徑,應加大村級固定資產公開力度,解決當前重資金收支公開,輕資產尤其固定資產公開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公開制度,完善公開內容,對固定資產的現有情況、處置變賣情況等要詳細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切實保障群眾對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以及其他資產情況的知情權。強化內部監督的同時,要發揮財政、審計、經管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強化政府監督,加強對農村固定資產的審計監督,定期對諸如固定資產出租、變賣等群眾關心關注的問題組織專項審計,建立健全村干部“離任”審計、村干部離任移交監督等制度,公開審計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對發現的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措施,不斷加以糾正和完善。
(三)加強對重大固定資產的監管
對集體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購置大型或大批設備等固定資產應在鎮相關部門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如未按規定程序導致決策失誤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固定資產變賣處置、對外發包、租賃、報廢核銷等重大事項,應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再報鎮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以防止由少數村干部暗箱操作,從中謀取私利,同時便于鎮管理部門及時掌握資產變動情況。
四、總結
總之,要完善和加強村級固定資產管理,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狀況進行全面清查,理順關系,健全賬冊、實現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組織網絡化、操作程序化、運作陽光化、監督多元化、管理信息化的目標。
作者:楊蓬勃 單位:西安市戶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