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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的財務會計界自從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對于盈余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我國在改革開放后,市場進行了相對應的股份制改革,證券市場也隨之蓬勃發展,盈余管理的相關問題也慢慢凸顯出來。本文對企業的盈余管理問題進行研究,本文認為,由于我國市場的背景和國外資本市場截然不同,上市公司所處于的經濟、文化、政治與法律環境也相對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方式上,我國上市公司與國外上市公司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上市公司所處于的特殊環境,對于盈余管理的動機與工具等進行探討。
【關鍵詞】盈余管理;盈余管理動機
自從我國發展市場經濟以來,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并在同年12月19日正式對外開市,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1年7月13日正式對外開市至今,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蓬勃發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超過1000家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數量合計為1618家,兩家證券交易所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上市公司對于會計信息的作假行為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由于報表作假原因而受到證監會處罰甚至終止上市。雖然這些公司只不過是會計造假公司中的一小部分,但足以讓我們對盈余管理相關問題提起足夠的重視。相對于國外公司來說,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專業素質存在不足的現象,難以通過有限的報表數據分析出特定公司的盈利能力、運營狀況,而盈余信息能夠把公司的當前運營狀況通過較少的幾個財務數據表現出來,是公司股東制定下一年度戰略決策的依據,因此對于公司盈余管理的動機、手段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盈余管理的概念到現在研究領域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意見,但對于盈余管理的具體研究還在隨著學者的研究不斷豐富。通過對于以往學者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對于盈余管理研究主要依靠“應計模型”,但不同“應計模型”的出的結論存在一些細微的區別,這些區別導致了各位學者意見的難以統一。而我國上市公司由于與西方資本市場在經濟條件、文化傳統、政治模式與法律環境相對有所不同,隨著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事件的愈演愈烈,我們需要對盈余管理的動機與手段進行特定的分析,不能照抄西方資本市場的經驗,還需要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對盈余管理的動機和手段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一、研究意義的理論分析
通過對于盈余管理動機與手段的研究能夠具體分析出一家企業是否進行了盈余管理、其程度的深淺,有助于企業盈余管理信息的使用者確認企業會計信息的可信度,確定企業下一年度的發展方向。通過對于盈余管理動機與手段的研究能夠幫助中國的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發現企業盈余管理中的問題,制定符合中國市場背景的有關于盈余管理的法律條文,來約束和規范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削弱企業盈余管理行為導致的對證券市場的負面影響,更好地發揮證券市場對于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所起的推進作用。通過對于盈余管理動機與手段的研究能夠使公司股東更直觀地了解公司的具體經營及盈利情況,不再只能通過公司管理層的報告和財務報表,能更好的保護公司股東的基本權益,防止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行為非法獲得跟利潤、盈余相關聯的收入。通過對于盈余管理動機與手段的研究能夠令證券市場的具體監督者了解上市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時對上市公司進行相對應的懲處措施,保證證券市場合理有序發展。
二、前期研究評述
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可以整合出以下幾點共同點。
(一)盈余管理一般情況下都是企業管理者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的,雖然這種行為明顯是不符合市場規律,會造成證券市場發展的泡沫,不利于股民的利益,但由于難以在根本上對其斷絕,使其在證券市場上屢屢發生。證券市場監督者只能在一定情況下對盈余管理進行限制,但并不能夠對符合相關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盈余管理完全杜絕,只能制定更為細致、更為嚴厲的法律法規來約束這種會計行為。
(二)盈余管理的使用者一般是企業管理者。企業管理者是除了會計人員外對于盈余信息最為接近的人,并且企業管理者有相關的利益目的和職權范圍來指使會計人員對于盈余信息進行操作以達到企業利益最大化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盈余管理的操作對象是有關于收益、盈余的會計信息。這些會計信息能夠反映一個公司當前的經營狀況、公司盈余,但也能夠誤導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對于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從而使條約更有利于管理者。
(四)盈余管理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管理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五)盈余管理行為會導致企業管理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的淪喪,造成公司資源配置的不合理,阻礙企業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對于如可測量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程度就發展為了一個重要課題。針對如何測量這一問題,中外學者提出了三種測量模型:應計利潤模型、特定應計利潤模型與盈余頻率分布模型。(1)應計利潤模型。這個模型將應計利潤這一指標劃分成可操控性應計利潤和不可操控應計利潤。對于盈余管理分析的難點就在于那些不可直接觀測和計量的數據,應計利潤模型通過估算可操控性應計利潤來分析公司是否進行了盈余管理行為。由于應計利潤隨著企業經營情況而起伏,此模型的依據就是若把由外部經濟環境決定的不可操控性應計利潤從總的應計利潤中分離出來,那么其余的部分就是可操控性應計利潤,可以作為盈余管理程度衡量的指標。但這個模型需要大量沒有進行盈余管理的公司數據來對某一上市公司的正常應計利潤進行估計,其可靠性值得懷疑。(2)特定應計利潤模型。這是一種經常用來估計某些特殊行業的盈余管理程度的模型,例如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保險業的索賠準備等,因此能在這些方面對盈余管理有效識別。由于特定應計利潤模型針對特殊行業的具體一級項目,目的性明確,更容易區分可操控性應計利潤和不可操控應計利潤。但由于具體的應計利潤研究局限于小的方面或具體的行業,不具備普適性。(3)盈余分布法。盈余分步法就是通過分析盈余在臨界點附近不連續的分布規律來計量盈余管理的方法。在會計盈余中有一些臨界點,對于企業的盈余管理有重要的影響。這些臨界點包括上期盈余、零點和預測盈余等。企業管理者有通過盈余管理達到臨界點的動機,尤其是當實際的盈余接近臨界點時,動機更加強烈。通過這些文獻可以看到,國外對于盈余管理方面的研究已趨于成熟,但國內對于盈余管理的研究由于時間的原因。起步就比國外晚了很多。這就使我們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對這方面的研究上。企業經營業績對于銀行等債權人的現實利益緊密相關。國內外有兩種觀點對債權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進行描述:一種是債權人對于上市公司的有效監督,能減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另一種認為企業管理者往往會通過盈余管理行為來美化修飾公司的經營業績。DeFondandJiambalvo(1991)[12];Sweeney(1994)[13]。但那一個觀點更為準確,目前西方研究界還沒有蓋棺定論。同時西方研究者又引入了分散投資對公司債權人和盈余管理的影響。Rodriguez-PerezandHemmen(2010)[14]發現,債權人會導致公司管理層對于盈余數據需求更加明顯,公司管理者對盈余管理的動機大大提高,當分散投資時信息不對稱情況更加明顯,盈余管理行為的難度大大降低。Jones模型是我國進行盈余管理研究的基礎。但是根據Leuzetal.(2003)[15]研究發現:盈余管理行為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因此,如果我們只依靠單一模型對盈余管理進行研究,其數據的準確性值得懷疑。我們可以在對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方法上進行相應的改進,加入更多對于盈余管理的模型,通過對不同模型數據的分析比較,最終的出的數據、結論才更有說服力。
三、盈余管理動機分析
(一)上市的動機分析。企業為發行股票而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目的是使公司獲得上市的資格、在配股時更加符合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發行新股。我國上市公司往往并不只是一家公司,在其背后包含了大量與上市公司利益有關聯的利益相關體,在公司上市前,有較大動機通過盈余管理達到上市條件,之后又通過盈余管理行為幫助上市公司配股和增發新股票。但我國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申請等活動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幫助業績優秀的上市公司獲得更多的資金流,幫助其發展。因此,為了公司獲得上市的資格、在配股時更加符合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和發行新股,公司管理層往往會指示會計人員對盈余信息進行調整,通過盈余管理調整凈資產收率,以達到證監會的規定,合理合法地獲得上市資格、配股和增發新股票的資格。徐宗宇(2000)[16]通過對上市公司盈利預測進行實證研究,通過對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與年度報表中披露出的盈利預測情況比較,發現招股說明書中對盈利預測的結果往往與企業實際盈利能力有較大誤差,說明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時,公司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行為對盈利預測進行了修改。我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把配股作為企業上市后最好的融資渠道,但證監會對于配股有較嚴格的規定。通過已有的研究指出,上市公司管理層為達到公司配股的標準,往往會采取明顯的“盈余操縱”行為,形成我國證券市場獨特的“10%現象”[17]。(陳小悅、肖星、過曉艷,2000)這些研究證明了上市公司管理為了在配股時達到自己的目的進行盈余管理證明了配股政策對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有重要影響。陳小悅等(2000)[17]還發現ROE在10%-12%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都存在提高利潤的盈余管理行為,從而證實了上市公司管理層為了迎合證監會對于配股政策的調整存在盈余管理的行為。
(二)為了扭虧動機。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動機盈余管理的一種,是為了避免被摘牌。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要求,如果一個上市公司報告凈虧損的兩年期間,它會被指定“ST”(特別處理)的稱號。如果一個公司報告凈虧損為三年,將被指定“ST”,這是被摘牌警告的稱號。上市公司是有價值的資源。融資,不僅為股東,也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因此,控股股東是不愿意看到公司被摘牌,并有強烈的動機面對如此嚴重的金融風險操縱盈余。為防止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被停牌,上市公司在首次虧損年度會進行盈余管理,提高虧損量,將這一部分備抵接下來虧損年度,在扭虧為盈的年度,往往就是把虧損年度的那部分備抵收益通過盈余管理加入到此年度,實現轉虧為盈。薛爽(2003)研究發現虧損公司因為時間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盈余管理行為。在虧損前一年為推遲虧損時間和由此帶來的影響,上市公司管理層往往會通過調整經營性應計項目或影響線下項目的交易來做高利潤;在虧損年度,由于虧損難以避免,上市公司會調低經營性應計項目或影響線下項目的交易作為沖銷項目,為以后年度的虧損做準備。陸建橋(1999)[4]發現虧損上市公司在首次虧損出現年份存在明顯調整收益的盈余管理行為,而在首次虧損前一年和實現扭虧為盈的年份都有嚴重的盈余管理行為,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在虧損時會進行盈余管理行為。
(三)內幕交易、操縱股票價格的動機。在證券市場較為看重上市公司經營收益指標時,部分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在利益的驅動下,指使上市公司在報表中低報或高報利潤。上市公司管理層為了自身利益,也存在著強烈的盈余管理動機。趙宇龍(2000)[19]通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進行研究,將上市公司盈余分成暫時盈余和永久盈余,從而探究我國證券市場是否能進行功能所鎖定并分析其形成的機制。通過實證發現,我國證券市場只能對每股收益作出機械性的定價,不能辨別出永久盈余部分的經濟含義,表明了上市公司管理者有對報表有更大的操作空間來進行修改。上市公司在首次發行股票時沒有固定的股價。而在上市公司配股時由于新股價格受到前幾年報表數據和管理層預期影響。我國會計政策和證券市場政策中的漏洞也為企業管理者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條件。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一定的硬性條件才能申請上市和發行新股,而這些硬性條件過于單一,為想要上市的公司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如果能將硬性條件多樣化,就能大大提高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難度,減少管理層對盈余管理的期望。
四、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是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法律可以管束一切不合法的行為。
(二)完善會計核算與報告。建立具有先進水平的會計準則,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
(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在治理結構中,設置相互牽制崗位分離的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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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可非 單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