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管理形式理性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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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形式理性的優先性

摘要:學生管理形式理性的合理性源于學生管理實質理性的可證偽性和實質理性的不可操作性。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具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價值意義。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在法規的語境中表現為規則優于目的與程序優于目的。形式理性優先是學生管理法規適用的一般性原則,是法治理念在學生管理中的體現,能夠有效協調學生工作管理和學生個體發展之間的關系,提升學生管理的效率助力實現學生自由全面發展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實質理性

學生管理的行為目標是極為重要的,以致于眾多專家學者傾向于將學生管理法規視為追求實質正義的規范體系。遵守學生管理法規和程序是追求實質正義的底線,追求實質理性并不能否定形式理性的優先性,形式理性忠于科學主義的理念,而實質理性更傾向于倫理道德的評判,科學與倫理兩者都是現代學生管理不可缺少的力量,但在法治化社會中人們更傾向對于科學的信賴。

一問題的提出

法規中形式理性優先最為重要的意義在于對公平正義的彰顯,在學生管理中形式理性優先是對學生管理的客觀性和邏輯性的信奉,是對規則與邏輯至上的張揚,顯現出學生管理理念中遵守規則和選擇目標的基本方法。遵循形式理性優先就是將這一原則作為管理學生行為合法性的首要標準與前提,在這個前提下才能談學生管理目標的手段,尤其當學生管理追求某一管理目標,然而這一目標卻與學生管理本身相悖,這時形式理性優先必然將成為學生管理遵守的規則,而不能僅僅為了達到學生管理目標而擺脫法制的約束。

二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的合理性

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的確立不是邏輯推斷抑或意識形態支持的結果,而是源于學生管理實踐活動的正當性,是由學生管理實質理性命題的可證偽性、不可操作性及不確定性所決定的。

(一)學生管理實質理性命題的可證偽性

學生管理將促進學生自由全面發展目標作為實質理性的基本命題。然而,學生管理法規在學生管理實踐中被證明是偏離實質理性的,學生管理主體沒能夠借助管理法規實現學生自由全面的發展,束縛了學生自由全面的發展。“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高等教育領域不斷深化改革。”[1]就是最有力的論證,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并非所有的學生自身成長的缺陷都能經由學生管理來彌補,學生管理自身所具有的不可避免性弊端與缺陷甚至可能比學生自身成長的缺陷更為嚴重。學生管理法規的意義在于確保學生管理的正當性,而學生成長的不可預測性使得學生管理的正當性只能是程序上的正當性。學生管理目的的適當性是合理性的核心,但目的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學生管理的目的性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概念,它與學生這一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這也就是說學生管理的合理性與合目的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分離,這種分離導致學生管理目的合理性在很多情況下具有不確定性和不真實性,這也是學生管理形式優先的一個重要命題,也是現代學生管理必須要遵守的一個假設性的前提。

(二)學生管理實質理性的不可操作性

學生管理中形式理性優先還是實質理性優先不僅在于兩者間價值目標的差異,更在于那種理念更有利于學生管理法規發揮其功效,形式理性借助于對于所有學生所具有的普遍性規則來解決問題,只要按照學生管理法規即程序行動,學生管理法規能夠為學生管理行為提供一個確定與唯一的解決方法。而實質理性優先則認為學生管理規則的制定要遵循特定的既定目標,法規僅僅是為了實現目標的工具,當法規成為實現管理目標的障礙時完全可以擺脫法規的約束。學生管理中價值的客觀性是決定形式理性優先的決定性因素,相反學生管理法規價值的主觀性會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實現程度,缺乏學生管理形式理性的約束,學生管理者就有可能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和道德標準強加給學生,這也決定了實質正義不能夠將學生管理發揮的規范性和價值目標有機結合,缺少了法規和程序的約束,學生管理者對學生的管理將處于非常危險的境地。學生管理法規作為一種新興法規公信力與約束性相對較差,形式合理性的價值更加得到彰顯,也只有這樣才能在學生管理中擺脫外在力量的壓力,從而保證學生管理秩序的規范和穩定。

(三)學生管理實質理性的不確定性

只能將倫理道德作為實質理性的批判標準,而不能將其作為學生管理主體必然遵守的規則。學生管理法規在實施并作用于學生的管理時,要求將法規放在首位,學生管理的實質目標則是法律規定以外的其它因素。學生管理法規以外的東西固然重要,但在學生管理中絕不能將這種外部因素優先于法規。學生管理中形式理性優先抑或實質理性優先的問題源于知識構成、歷史背景、價值需求等因素的不同,決定了實質理性的理解也會隱忍而異,這也使得實質理性自身是很難把握的標準。同時,缺乏形式理性的保證,實質理性的實現就會產生很多變數,而學生管理法規的意義在于其能夠給學生管理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評價機制,與基于倫理道德的行為相比較而言,基于形式理性的行為能夠降低學生管理的成本,能夠確保學生管理的可預期性。依據形式理性的要求,我們必然要以法規的形式來確定學生管理的范圍。在管理學生的行為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具有形式理性特質的法規,而不是管理主體的價值判斷和目標。學生管理主體按照學生管理法規管理學生,而不能加入個人的倫理道德評判,形式化法規基礎上建立起的管理主體管理學生的體制,有利于充分發揮管理主體管理的效用。

三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的意義

在學生管理的過程中,不少的學生工作者和專家學者將追求實質公平為價值目標,但我們不能因此便認為學生管理的實質理性比形式理性重要,法規是對社會發展需求的回應性維度來看,學生管理更為強調實質公平,但這也僅僅是程度上的差別,不能否定形式理性在現代法制的基本特征,學生管理法制作為現代文明的產物,其形式理性仍居于主導地位,學生管理奉行形式理性優先的取向具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價值意義。理論維度。遵循生效的法規與程序是學生管理形式理性最為重要的特征,學生管理中理性主義是主流的思維方式,而形式理性無疑是理性的核心,現代學生管理離不開科學的管理法規,學生是管理目的的理性最大化者,管理目的外生于決策的過程,學生管理法規能夠使管理目的最大化程度的實現,是學生管理實質理性的基礎,最為基礎的意義在于管理手段符合管理目的的需要,法規包含技術與程序內容,學生管理法制化進程的實質就是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化的過程。同時,有限理性理論也是學生管理理性優先的重要理論支撐之一,在學生管理的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考量到管理者的生理和認知等方面的缺陷,敢于承認管理者有限理性人的客觀事實,認識到決策的合理性不等同于本質的合理性,學生管理中首要考量是法規等形式理性的合理,“高校管理者要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把法律至上作為理念根基。”[2]任何法規都是目標與形式的矛盾體,學生管理法規也概莫能外,學生管理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矛盾與優先性問題是學生管理法規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始終將形式理性放在優先的位置,形式理性具有更強的指導性。同時,學生管理的形式理性作為方法論,學生管理科學與技術的發展直接促進了其發展,學生管理法治化最大的價值在于能夠實現管理的精確性和可操作性,用學生管理法規的工具性實現對學生管理實踐的精確指導,從而排除掉管理中倫理道德判斷的不確定性,是學生管理法規產生的必要條件。實踐維度。形式理性是法治社會的體現,學生管理中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發生沖突時,選擇何種理念實質上是對學生管理精神的追求的體現,其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同時還是人們實踐選擇的結果,最終歸結為一個實踐問題,也就是學生管理法規主要是為學生管理者提供行動的管理的工具,但并不是他們最終的追求目標。學生管理的實踐活動中存在價值判斷多重化的態勢,使得僅靠管理目標的合理性便不具有說服力,學生管理的公信力不是簡單地由公權力強制保證實施,學生管理要得到學生和社會的認可,需要嚴格按照學生的成長規律制定法規,“一般說來,大學生都已年滿18周歲,心智較為成熟,輔導員、指導老師無須管得太緊太死。”[3]并將追求實現學生自由全面的發展作為目標,“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有很多具體目標,但這些具體目標都必須圍繞一個根本目標,朝向一個價值中心—學生的全面發展。”[4]我們姑且不論學生管理目標是否能夠實現,遵守學生管理法規是我們進行學生管理的基本條件,學生管理必須建立優利于學生自由全面發展的管理體制,靠法律和規章制度處理解決學生問題,避免學生管理的非理性行為建立理性化的學生管理機制,學生管理法規具有極強的形式理性表征,學生管理者嚴格按照法規處理學生問題必須自覺排除主觀主義等非理性行為,用科學的思維分析學生所產生的問題,在尊重學生成長規律的基礎上處理學生問題,尊重學生的成長規律,在學生成長規律面前保持謙和的態度建立理性的學生管理體制,學生管理人員要接受過良好的專業教育和訓練具備理性處理學生問題的能力。

四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的要求

(一)規則優先

在學生規則具有工具的屬性,規則優先是形式理性優先的核心,在規則優先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實現學生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有機統一,將學生個體的自由全面發展與社會的發展有機統一,這統一構成了學生管理的理論前提,即只有將學生個體發展與社會進步有機統一起來,學生管理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學生管理規則實現了管理主體與學生個體的分離,確定了學生管理主體和學生個體的各自獨立的地位,有效避免了管理主體利用手中的權力過渡干涉學生,尊重學生個體的成長規律,保持好管理個體與學生個體的平衡關系。學生管理規則實現了管理主體與管理工具的分離,將管理主體的職務與私人事務分離開來。一個統一兩個分離是學生管理高效運行的前提與基礎,是規則優先的必然結果,其存續必須通過規則加以確立與維持。學生管理規則優先并不局限于對規范自身的遵守與適用,而是現代學生管理體制改革的題中應有之意。

(二)程序優先

形式理性優先在學生管理中表現為兩個方面,即管理手段優于管理目的,管理的程序與技術優于管理價值與道德。程序在學生管理的構成要素中表現為工具的屬性,程序的正當性能夠有效預防學生管理人員行為的恣意。法規的權威來自于人們的信仰,在現代性社會信仰主要依靠程序的合理性來支撐,學生管理法規及其實施所帶來的不利因素可以經由科學的程序化解掉,學生管理法規對學生管理的影響表現為程序的合邏輯的力量,也正因為學生管理法規對學生問題只能進行解釋而很難作出預測,我們所認同的學生管理法規在學生管理上表現為對學生管理規則的指導上,這一局限性使得我們僅僅可以預測到學生和學生管理者的行為是否符合學生管理法制的要求,而是否完全符合學生自身自由全面的發展具有不確定性?,F代學生管理法規是集體在實踐的基礎上理性思維的結果,遵守學生管理法規的行為在更大程度上符合學生自身發展的需求,為符合學生自身發展規律設定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生管理法規在約束學生個體與學生管理主體的行為時,雖然不能缺少管理目標的指引,但最為關鍵的是規則自身的要求,使得學生管理法規在實施中形式理性優先具有必然性。

(三)關注管理目標

學生管理具有利益關系復雜化與價值判斷多重化的表征,這也使得僅依賴于目標的合理性,學生管理便不具有說服力,在學生管理的過程中強調管理目標與結果的正當性忽視規則與程序,違背管理法規的不當行為重出不窮,導致學生管理的公信力的信譽明顯不足,進而導致學生管理政策的嚴重失誤,但規則與程序的優先并不等同于我們可以忽略管理目標的實現,恰恰相反,學生管理形式理性優先的根本價值是為實現管理目標提供根本保證。學生管理法規努力實現形式理性優先與追求規則與程序公正下的效率雙重目標的實現,要求在學生管理中充分把握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堅持程序優先,也是注重效率的深刻體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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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曉昌 單位:山東中醫藥高等??茖W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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