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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犯罪案件無論是數量,還是種類,均呈不斷增長態勢,但在《刑法》對網絡犯罪的罪行方式、罪過形式、刑種等方面的規定存有疏漏,罪過形式單調,法定刑種單一,對網絡犯罪的行為方式的類型規定有重疊缺陷等問題。針對當前我國網絡犯罪面臨的新情況,可通過構建“五位一體”網絡犯罪治理模式,對網絡犯罪實行綜合治理。
關鍵詞:網絡安全法;刑法;犯罪
自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國家網絡空間治理問題,并將網絡安全作為國家總體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非傳統安全的重要領域。網絡作為一個開放平臺,具有開放性和交互性,張明楷教授曾將其等同于“公共場所”,因此,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網絡這個“公共場所”犯罪的情況將會愈加嚴重。如何有效應對打擊網絡犯罪活動,完善網絡刑法規制,維護國家網絡安全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
一、網絡犯罪的現狀
當前,網絡犯罪進入快速增長期,不論是數量還是種類,都呈現出不斷增長的態勢,網絡犯罪浪潮已經席卷全球,我國在所難免,隨著人工智能的普及和非現金支付社會的到來,舊的計算機系統和落后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很難應對這類犯罪所帶來的新挑戰,該類犯罪將大范圍地直接威脅到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不僅新型網絡空間犯罪層出不窮,同時,傳統的犯罪也呈現出向網絡空間轉移的趨勢,如傳統的只能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盜竊罪,當下在網絡中猖獗。根據我國司法部門的數據報告,我國將近30%的犯罪是以網絡為攻擊對象或利用網絡作為工具實施的。
(一)網絡犯罪的主要爭議
為了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網絡犯罪活動,學界必須準確厘清與網絡犯罪相關的概念、性質等問題,為打擊網絡犯罪提供理論支撐。當前,關于網絡犯罪的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網絡犯罪概念屬性問題。在網絡犯罪產生初期,我國大多數學者將網絡犯罪概念歸于犯罪學之中,認為網絡犯罪屬于犯罪學概念,只是利用網絡或者以網絡為工具,而產生的一種新的形勢的犯罪而已,與因為槍的出現而利用槍支犯罪一樣。隨著《刑法》第八次、第九次修正案頒布實施,現在主流的觀點認為網絡犯罪是刑法學概念。根據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別規定了規定的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此,刑法意義上的網絡犯罪一詞實際上指的是這兩種犯罪所涵蓋的犯罪行為。由于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許多傳統型犯罪也出現了向網絡轉移的趨勢。同時,傳統犯罪在一定程度也影響了網絡犯罪的實施,危害結果及其在性質和數量上的法律后果。其次,網絡犯罪的性質屬性問題。對于網絡犯罪是工具犯還是對象犯的爭議,隨著網絡犯罪的出現而出現。支持工具犯的學者認為,網絡屬于虛擬世界,網絡行為只有在現實社會中具體實現才具有刑法意義,單純的存在于網絡上的犯罪行為屬于虛擬的行為,只有具體作用于現實生活中才會對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脅。支持對象犯的學者認為,網絡生活已經屬于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網絡空間作為“公共場所”,其中發生的犯罪行為就是直接危害法益的行為,且任何網絡犯罪都會伴隨著侵害網絡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網絡犯罪屬于對象犯。鑒于網絡對社會生活各方各面都有著重要的影響,因此國家有必要利用法律對網絡活動進行全面規制。這種規制不僅網絡秩序本身,還應包括保護網絡維護的社會中公眾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利。
(二)網絡犯罪的主要形態
通過廣泛定義網絡犯罪的概念并檢查中國網絡犯罪的現狀,中國目前的網絡犯罪可歸納為以下形式:第一是違反網絡管理秩序的行為。目前,違反網絡正常業務秩序的是指未經授權建立或使用其他非法渠道進行國際聯網接入等行為。違反網絡經營秩序的犯罪并不全是以網絡為犯罪目標,部分犯罪時通過利用網絡實施的,但其行為違反了網絡安全管理法規,影響到網絡的正常運行。第二是以計算機系統為侵害對象的行為。由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性,其經常被作為網絡犯罪的攻擊目標。對計算機系統的侵害行為,也就是“黑客行為”,主要包括兩方面:第一,入侵計算機系統,竊取在系統中存放、傳輸的信息;第二,對計算機系統進行破會,通過植入病毒程序等方式,使計算機系統無法正常運轉,處于癱瘓狀態。第三是竊取網絡資產的行為。一方面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支付等非現金交易成為當下流行的交易方式;另一方面網絡虛擬資產增加,以網絡黃金、比特幣等為代表的網絡資產,雖然只能在網絡中流通,但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價值,可以與現金等價交換。竊取網絡資產的行為是指通過網絡入侵他人賬戶,以竊取、轉移等方式,對他人的資產造成巨大損失,以實現其傳統的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三)網絡犯罪的特點
一是犯罪行為方式呈現多樣化趨勢。最初,網絡犯罪主要表現為黑客對計算機網絡的攻擊破壞,其犯罪的對象直接為計算機系統,產生的危害也是與計算機系統相關。隨著網絡技術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網絡犯罪也在這些領域中有了“施展拳腳”的機會,如網絡盜竊、網絡造謠等行為,這些原來只能是現實社會中的犯罪行為,逐漸在網絡中日益猖獗。二是犯罪行為效果呈現明顯化趨勢。隨著互聯網使用的日益普及,網絡犯罪的技術門檻迅速降低,由原來的只有通過專業訓練的黑客才能對網絡發動攻擊行為,到現在的普通人都可以利用網絡實施犯罪,且犯罪手段比以前更容易識別,行為暴露且容易被發現。三是犯罪危害結果呈現多元化趨勢。網絡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巨大的體系,小到生活中的非現金支付,大到國家的軍事安全,都成為網絡這個體系上的各個節點,在這張巨大的網絡上,任何的犯罪都可能產生“蝴蝶效應”,牽一發而動全身。
二、治理網絡犯罪方面存在的問題
通過修訂第九次《刑法》修正,中國目前的刑法主要有兩類網絡犯罪。第一類是以網絡為對象的犯罪,表現形式有:襲擊網站、在線傳播計算機病毒。第二類是以網絡為工具的犯罪,包括使用計算機實施金融欺詐、利用計算機實施盜竊罪、利用計算機犯下貪污和挪用公款的罪行、用計算機竊取國家機密等其他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行為,但對網絡犯罪的行為方式、罪過形式、刑種等方面的規定均存在缺陷,主要有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網絡犯罪行為方式的規定有疏漏
例如,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行為僅違反國家規定。侵犯國家事務,軍事機密和尖端科學技術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定為犯罪。但是,它的范圍太窄,不符合當前計算機網絡的發展現狀。在實踐中,許多政府部門、公司、人民組織和其他組織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絡信息系統,其中一些對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非常重要,因此《刑法》應對其提供同等重要的保護。
(二)罪過形式單調
《刑法》中對網絡犯罪以故意為主,例如網絡犯罪在主觀上都要求是故意的。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主觀上是過失的行為,也會產生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對于這些過失行為一概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護。追究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以客觀注意義務為基礎,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因此,一些計算機系統專業操作人員違反本單位的規定并使用帶有病毒的個人軟件。如果對網絡系統造成嚴重損害,應對其因疏忽造成的疏忽責任進行調查。
(三)對網絡保護力度不足
非法提供計算機網絡服務是一種侵犯他人經濟利益的犯罪行為。但是《刑法》中沒有關于非法使用其他網絡服務的相關規定,如竊取他人網絡資產、竊取其他人的注冊信息、使用賬號和密碼等。
三、打擊整治網絡犯罪應對之策
針對當前我國網絡犯罪面臨的新情況,可通過構建“五位一體”網絡犯罪治理模式,對網絡犯罪實行綜合治理。
(一)明確思路
堅持刑法謙抑下的從嚴治理。堅持刑法謙抑原則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推動法治文明建設的重要原則,網絡環境的治理和網絡平臺的刑事規制自然也不能例外。謙抑原則一直以來都是刑法學界探討的熱點話題,堅持謙抑原則,有利于防止因刑罰過于嚴厲而對社會帶來不利影響,充分發揮其在保護人權和最大程度的保護社會利益等方面的著重要作用。只有堅持刑法謙抑性的治理才是網絡犯罪規制應當貫徹的基本思路。
(二)法治為本
完善網絡犯罪治理法律體系,并進一步擴大網絡犯罪相關的立法范圍,增加犯罪罪名,加重懲罰力度,從預防和打擊兩個方面完善立法。要嚴密網絡犯罪罪名體系。在犯罪環境中逐漸從“系統思維”轉向“網絡思維”,針對網絡空間新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出現,通過加強對網絡空間的法律保護,增加與其相容的新罪行,從“數據思維”轉向安全保護中的“空間思維”,維護信息數據的存儲,處理,傳輸和應用的安全性,及時有效地應對網絡犯罪的變化時代。
(三)嚴格責任
明確單位網絡犯罪與網絡共同犯罪之間的責任分配。嚴格區分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有利于明確責任劃分,落實刑事責任,對于打擊網絡犯罪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司法實踐,涉及使用網絡共同故意犯罪或以網絡為目標的共同故意犯罪應被視為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規定明確責任。
(四)做好銜接
我國刑法中關于網絡犯罪的規定都遵循“二次違法性”原則,先由行政主體對行為進行違法性判斷,然后再由法院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刑事違法性判斷。這就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對具有爭議的行為進行違法性判斷所依據的行政法律規范足夠明確、完善,既符合相關領域的整體發展和具體行為規制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應考慮相關案件刑事政策的具體情況,這樣才能做到行政法和刑法的銜接,達到有效治理網絡犯罪的目的。否則,刑法與行政法之間會出現界限不清、權責不明,導致刑法介入不適時,要么過早介入以刑法最嚴厲的強制力扼殺網絡環境技術創新的動力或者過晚介入使得網絡犯罪得不到有效治理,其后果都是網絡信息技術得不到良性發展,不利于網絡環境和經濟大環境的改善和發展。
四、結語
網絡犯罪歸根結底也是犯罪,只是呈現出了不同的犯罪形態。無論是利用網絡為工具的犯罪,還是以網絡為對象的犯罪,都與傳統類型的犯罪沒有本質的區別。在立法層面,應當通過擴大犯罪圈、增加罪名、罪行前移等方式加強規制;在司法層面,利用合理的司法解釋,將新型網絡犯罪形態納入刑法解釋的含義范圍,從而有效打擊網絡犯罪活動,維護網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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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鵬程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