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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伊拉克服務合同和伊拉克庫爾德產量分成合同為參照,分析兩種合同投資管理的側重點,分析表明:服務合同成本回收和報酬費在工程完工、產量達標后開啟,工程建設進度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點;合同者不參與利潤分配,成本控制、滾動開發的主觀能動性不強;風險管控聚焦于影響油田生產的非系統性風險因素。產量分成合同成本回收和利潤分配在油田投產時便開啟,工程建設管理注重質量;合同者全程參與利潤分配,成本控制、滾動開發的主觀能動性強;風險管控對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都給予了較多的關注。
關鍵詞:產量分成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成本控制;工程建設;風險管控;滾動開發
國際石油開發合同主要分為租讓制合同和合同制合同兩大類[1],租讓制合同與我國礦稅制合同在合同框架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大體一致,國內專家、學者已進行非常系統的分析。合同制合同主要包括產量分成合同(ProductionSharingContract,PSC)和技術服務合同(TechnicalServiceContractor,TSC),國內分析主要集中與合同的框架體系,特性本質,以及案例實證[2][3]。PSC合同主要分布一帶一路沿線的非洲國家,TSC合同則主要分布在中東國家和部分南美國家。如何把握這些PSC與TSC合同的共性特征和差異特點,做好投資決策與經營管理,對海外石油項目的保值、增值尤為重要。
一、PSC與TSC同差異分析-以伊拉克為例
(一)成本回收起始時間
TSC合同要求石油公司在完工后、生產達到既定要求后才可以啟動回收,如魯邁拉油田要求達到設計產能的110%[4]。PSC合同沒有附加約束條件,只要投產便可啟動成本回收、利潤油分配。
(二)利潤分配參與度
TSC合同者不參與利潤分配,合同要求成本回收和報酬費只能基于一定油田銷售收入比例,如伊拉克50%的收入比例。比例之外的剩余部分全歸政府所有;比例之內當期回收如果有剩余,剩余部分也歸政府所有。因單桶報酬費相對固定,報酬費總額只與產量相關,故報酬費也可以看成“成本費用”。PSC合同者全程參與利潤分配,與TSC不同,PSC合同約定成本回收上限,如伊拉克PSC的40%。上限比例內的收入用于成本回收,上限之外的部分歸入利潤油分配池。上限內如果實現回收并有剩余,剩余部分進入利潤油分配池,政府和合同者根據合同約定共同分配利潤油。
(三)風險偏好
TSC合同油田開發具有收益低、風險低的特點,是風險規避型石油公司的首選。PSC合同,對油價、產量的波動極為敏感,具有風險高,收益高的特點,是風險偏好型石油公司的首選。
二、兩種合同投資管理分析
(一)工程建設管理
TSC合同約定產量達標才能啟動回收/報酬費程序,達標時間與達標產量成為工程建設管理的首要目標。合同者會集中公司內所有的人、財、物資源,全力保障油田工程建設的物資供應、設備采購、人員配備等。除保障前方工程建設,合同者還會建立兩支強大的隊伍提供支持:一支是采購與物流團隊,保障物資、設備能按時完成招投標并及時運抵油田現場;另一支是技術研究團隊,對任何影響工程建設進度、達標產量的因素進行實時監控,確保1)爭取影響因素提前發現;2)因素發現后快速反應;3)新決策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建設進度的延遲。PSC合同者不會刻意追求提前投產,合同者更多的是關心工程建設質量。如何確保完工后,生產設備能夠長時間高效運行,減少停產維護、設備更換等便成為合同者管理的重要目標。工程設計會對市場產品進行嚴格比對分析,確保目標產品能夠適應油田長期開發生產。
(二)投資成本控制
TSC合同者不參與利潤分配,R因子確定的情況下,合同者報酬費固定。報酬費比例占整個油田銷售收入1~4%,合同者不得不重點關注工程建設投資與油田生產成本。為了確保整體收益最大化,合同者會選用有資質的關聯公司從事工程建設,符合標準的關聯設備商供貨。這也決定了TSC合同對成本控制的主觀積極性普遍低于其他合同類型,甚至會默許油田生產成本維持在相對高的水平。PSC合同者全程參與利潤分配,因而合同者對投資成本的管理目標是多維的、看似矛盾的,這需要具體到特定運行環境中分析:如果既定油價下成本回收上限長期滿額使用,如本文伊拉克PSC合同,投資成本總額超過40%的回收上限,合同者會主動控制成本費用水平,以避免成本在合同期內無法回收;但如果上限很快就無法滿額使用(投資成本總額低于40%的上限),合同者將變相增加投資、成本,如滾動開發,提高采收率等。其動因便是確保合同者能夠在油田整體開發過程中獲取最大份額。本文伊拉克PSC合同者所得44%~52%,合同者目標就是爭取最終所得向52%靠齊。
(三)風險管理
TSC合同報酬費總額與產量直接相關,不受油價影響。風險管理更多的聚焦于非系統性風險,即與油田生產相關的風險管控,如人員安全,設備運行安全等。而對國際油價,地緣政治因素(影響生產運行的因素除外)等系統性風險,關注程度低。PSC合同,合同者全程參與利潤分配,對油價、產量的波動極為敏感,任何影響油田生產、國際油價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因素,都是合同者關注的目標。
(四)滾動開發/深度開發管理
TSC合同者不參與利潤分配,報酬費固定,對滾動/深度投資開發的積極性低,在滾動/深度開發目標設定上,更傾向于產量規模小、開發成本高的油田。PSC合同則不同,如果投資能帶來更多的收益,合同者有強烈的意愿進行深度開發,且更傾向于規模大、開發成本低的油田。
三、小結
本文以伊拉克TSC和PSC合同為參考,分析兩種合同模式的差異和投資管理重點。分析表明:(1)TSC合同成本回收和報酬費獲取需要在工程建設完工并實現目標產量的情況下才能開啟,PSC合同則是在油田投產便可啟動成本回收、利潤油分配;TSC合同不參與利潤分配,PSC合同全程參與利潤分配;TSC合同開發風險低,收益低,PSC合同則是風險高、收益高。(2)TSC合同對工程建設管理嚴格,提前完工、達標投產是其管理的重點,PSC合同不刻意尋求提前投產,但對工程建設和設備的質量有較高的要求;TSC合同主觀缺乏壓縮成本的動力,PSC合同則需要根據具體條件而定,但在通過成本控制獲取較高報酬費/利潤油分配上,二者目標一致;TSC合同更多的關注與油田生產相關的系統性風險,PSC合同則關注與油田生產和國際油價相關的系統性和非系統性風險;滾動開發上,TSC的積極性明顯弱于PSC合同,且對目標也大不相同。
參考文獻:
[1]羅東坤,閆娜.國際石油合同財稅條款評價方法[J].石油勘探與開發,2010.12(37);756-762.
[2]楊智勇,張愛國.庫爾德油氣投資環境分析及投資策略建議[J].國際石油經濟,2017,25(06);91-100.
[3]郝洪,王珮,王震.伊拉克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及財稅條款分析[J].會計之友,2011,8;106-108.
[4]呂儒紅.伊拉克石油技術服務合同模式再析[J].國際石油經濟,2016.7(24);59-64.
作者:徐平 單位:中國石化集團國際石油勘探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