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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大數據技術在食品安全領域中廣泛應用,給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帶來了新的變革。本文針對我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提出構建基于大數據技術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臺,以消除這種不對稱給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不良影響,提高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績效。
關鍵詞:社會共治;信息不對稱;大數據
一、問題的提出
食品安全問題一直以來是我國重點關注的事情,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對食品安全的認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注重食品安全衛生。但是我國每年仍舊會爆發出一些食品安全的問題,為此黨和國家出臺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政策文件,調動社會各種力量參與進來,形成社會共治的局面。雖然現階段食品安全治理模式中加入了社會主體的力量進行監管,但是各個主體之間并沒有實現有效的合作參與,而僅僅是各主體間功能上的疊加。在社會共治模式中,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政府監管的效率沒有得到提高,企業在監管模式中仍舊處于被動狀態,消費者信息獲取依舊受阻等。由此可見,當前我國迫切需要完善社會共治模式的框架,提高治理水平。在全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大數據以其蘊含的巨大價值正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對稱,而大數據技術以高容量、高速運轉的特征,能夠有效地消除或減少信息的不對稱。大數據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了新方法和新思路。
二、傳統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1.政府監管部門間的信息不對稱。經過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基本上能夠覆蓋食品從生產、加工到餐桌上的全過程。但是在這套監管體制下,存在著眾多部門或機構,各部門機構之間在監管的范圍上常常存在著交叉監管和空白監管的情況。一是因為各監管部門之間受體制的約束和各部門之間管理模式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部門之間信息交流的滯后。這種信息交流的不通暢嚴重影響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監管的難度和監管的成本。二是因為本位主義和利己主義的影響,使得各監管部門在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相互推脫責任、監管不到位;在遇到有利可圖的監管時,各部門積極作為。因此當有些經濟活動同時涉及多個監管環節時,多部門之間由于信息交流不通暢,會出現交叉監管和空白監管問題。交叉監管會造成政府監管的成本上升,空白監管問題導致了監管上的漏洞。監管部門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使得監管效率降低,監管難度上升。因此如何解決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交流問題是解決政府監管問題的關鍵。
2.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企業要承擔起社會責任,自覺主動參與到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但現實中大部分企業往往處于被動狀態。我國的食品行業集中度較低,一般以小型經營者和個體生產者為主,大部分經營者不具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主要以追求自身利益為主,因此這部分經營者常常逃避政府的監管,加大了監管的難度。食品企業由于受自身工藝的影響,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從而會對政府隱瞞信息。因此政府在進行監管時,很難充分掌握企業的違法行為,無法做到精準監管。所以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依舊存在著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成為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難點。
3.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費者一直處于信息劣勢地位。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報喜不報憂”的思維方式使得政府在食品安全相關信息的報道上不夠充分,政府在曝光食品安全隱患上一直未能直擊要害。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角度,為了維護地方政府形象和權威,也會減少對食品安全信息的報道。因此消費者從政府部門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不完全,政府部門并沒有完全地維護消費者權益。除此之外,消費者能夠從正規和權威的渠道獲得的事前信息較少,只能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事件之后向政府部門舉報或者向媒體曝光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政府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暴露了政府在監管中對食品安全事件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監管。這種信息傳遞的不對稱,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降低了消費者參與社會共治的積極性。
4.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首先食品企業在行業和專業知識上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例如食品加工企業對于食品進行加工時所使用的添加劑種類和比例,消費者受專業知識的影響無法識別企業是否違規添加,所以消費者無法獲得較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其次消費者受信息搜尋成本的制約,不可能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搜尋食品信息。消費者通常根據自己以往的購買經驗、對食品企業的信任或者是根據食品企業較好的聲譽來判斷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企業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可能會在食品中違規添加一些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而這些信息不會向消費者披露,所以食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食品企業中大部分是小微型食品企業,在政府監管較弱時,小微型企業為了逐利會優先考慮成本和收益,而非食品質量。因此對于部分企業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使用劣質食品原料等行為,消費者無法識別更無法發揮監管作用。由此可見,在社會共治模式中,信息的不對稱問題使得政府和消費者的監管無法發揮更大的作用。
5.社會團體與其他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我國的社會團體包括行業協會、媒體以及第三方檢驗機構等。我國的這些社會團體受到“大政府小社會”思想的長期影響,發展速度較為緩慢、發展程度參差不齊、組織行業的自律程度也較低,未能充分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社會團體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連接政府、食品企業和消費者的橋梁,在社會共治模式中與其他主體之間明顯存在著聯動不足、信息交流不暢通等問題。社會團體在參與過程中,容易被食品企業俘獲,聯合食品企業共同向消費者隱瞞信息等。從而社會團體在共治模式中未起到監督的作用,也并未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其他主體之間存在著信息交流的阻礙。因此在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如何激勵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和監督,提高社行業協會的自我規制協調是實現共治的關鍵。
三、基于大數據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多元主體之間并沒有實現聯動式的共同監管,主體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如何保障各個主體之間信息交流和傳遞的暢通,是實現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關鍵。
1.大數據概念。大數據是指能夠以高速度、高容量和多樣性為特征的信息組,并依據特定的技術和分析方法來實現信息價值的轉換。大數據具有大量、高速、多樣和價值的四大特征。在對數據的處理方式上相較于傳統的方式,大數據技術依托于云計算在處理速度上具有高效性,處理的數據量較大,能夠深挖數據的價值。大數據以其較大的數據容量能夠形成一個龐大的數據庫,相關政府或者社會團體依據數據庫能夠從中挖掘出有價值的信息,指導相關的經濟和社會活動。
2.大數據與食品安全治理的關系。當前大數據已經應用到食品安全領域,如大數據技術在食品安全供應鏈中的應用,利用數據技術建立起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追溯系統。政府在進行監管時能夠對食品供應鏈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的監管,實現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監控。食品安全治理不僅需要各個主體的深度參與,還需要保障食品信息在各個主體間有效流通,因此在食品安全監管網絡中信息監管變得非常重要。在大數據時代,政府需要對數據進行管理、挖掘、整合和分析,并利用云端計算優勢,進行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因此數據能夠為政府的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3.構建大數據下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1)模式構建。對于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可以利用大數據來構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將社會共治中的多元主體連接起來,保障各個主體之間信息的暢通。(2)大數據模式下的信息傳遞情況。在該模式中,食品在生產、加工、運輸和銷售的整體流程中所產生的信息將記錄成數據并上傳到該信息共享平臺,使得食品從生產到餐桌的每一個環節都做到公開化、透明化。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將食品企業上傳的大量數據信息進行分析整合,將食品安全信息反饋到政府監管部門、消費者和社會團體等其他參與主體中。各主體在參與治理及監管過程中,依靠信息共享平臺的數據記錄和數據分析,能夠及時掌握食品安全數據和信息,并根據信息快速地進行食品安全追溯,精準地把握每一個環節上食品企業的動態。對于政府監管部門來說,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收集的大量信息進行數據分析,能夠及時了解食品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安全問題,從而快速、有針對性地對問題食品采取措施。信息共享平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監管的成本,提高了監管的效率,能夠保障政府與食品企業之間信息交流暢通。在大數據下的社會共治模式中,食品企業依照供應鏈每個環節中產生的數據和信息分別進行上傳,因此在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情況時,政府能夠依據信息共享平臺進行信息追溯。通過對食品信息的追溯,政府監管部門能夠迅速發現責任環節與責任承擔者,能夠根據責任環節確定相應的監管部門,避免政府部門之間出現的交叉監管和空白監管問題,打破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孤島問題。對于消費者來說,信息共享平臺能夠將搜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分析,然后將食品信息通過網站或手機客戶端傳遞給消費者。消費者能夠根據上傳的數據查詢食品從生產到餐桌的全過程,準確掌握食品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其次消費者能夠通過網站或手機客戶端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信息反饋,針對企業信息或者政府監管的形式等進行評價和監督,形成消費者反饋信息數據。消費者對食品信息做出評價,針對食品企業進行相應的評論,或者對違規企業在平臺上進行投訴舉報。消費者的評價、投訴或者舉報行為信息上傳至信息共享平臺中,政府能夠將這些反饋的信息依照一定的標準對違規企業進行相應懲罰。消費者也可以針對政府監管的力度、監管的形式或監管不到位的地方進行反饋,彌補政府監管上的漏洞。因此,信息共享平臺的構建增加了消費者參與治理的渠道,降低了消費者與食品企業和政府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并且消費者的信息反饋行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企業,從而激勵消費者廣泛的加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對于企業來說,首先企業需要根據政府制定的標準上傳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需要達到相應的標準,并且每一個食品都需要相應的編碼,能夠做到可追溯。信息共享平臺能夠依據標準檢測出不達標的食品,從而政府會采取相應的措施來要求企業進行整改。不達標或者多次違規的企業會被平臺記錄,政府可以根據平臺記錄的數據信息對其進行相應懲罰。在該信息共享平臺中,除了政府還有其他主體共同進行實時監管,這種實時的監管能夠給企業帶來壓力,使得企業傳遞信息,從而不敢造假和違規。對于社會團體來說,社會團體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獲得的企業信息會增加,可以通過該平臺加強與消費者和政府監管部門的交流,起到監管企業的作用。社會團體也能夠在該平臺中為消費者發聲,投訴和舉報相關違規企業。因此信息共享平臺的構建,增加了社會團體的參與渠道,強化參與能力,能夠加強社會組織的責任意識。
4.大數據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運行的保障機制。大數據下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能夠有效的運行,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保障。(1)做好頂層設計。保障食品安全治理中各個主體能夠有效參與,政府需要做好頂層設計,設計和規劃好信息共享平臺。首先政府要對信息共享平臺進行設計和完善,將公眾、食品企業以及社會團體等主體納入該平臺中,使得監管機制能夠覆蓋全產業鏈,實現數據化、智能化、科學化的監管。其次政府要做好對信息共享平臺的維護和運行,使得數據能夠有效地進行處理和整合,快速分析出食品安全指標,進行食品安全追溯,進行高效監管。最后政府需要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分類和制定標準,建立多項食品安全平臺監管的基礎性信息標準,保障數據的分類和管理。(2)做好激勵措施。對于食品企業,政府需要在信息共享平臺中建立信用檔案系統,一旦發現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將其記錄到信用檔案中,從而對不良企業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對消費者和社會團體的激勵,政府應在信息共享平臺中加入舉報獎勵制度、增加消費者評價和反饋的渠道、透明及時地公示網上審批和通報情況,積極引導公眾下載App軟件進行監管。
四、結論
利用大數據技術建立的信息共享平臺,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加強社會共治模式中各個主體間的信息交流情況,解決食品安全市場上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交流平臺的構建能夠加強企業進行自我約束的能力,自覺主動加入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模式中去;能夠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加強政府的監管效率,完善政府監管的手段;在大數據下社會共治模式中,消費者和社會團體不再處于信息劣勢地位,能夠獲得食品安全信息和企業信息,能夠在線進行信息反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改變企業行為。利用大數據構建的信息共享平臺,不僅能夠消除社會共治模式中的多元主體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而且能夠激勵消費者和社會團體參與治理的積極性。
作者:郭黎明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