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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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論文

1研究過程與方法

1.1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職責與業主和監理方行為集識別

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除施工單位之外,業主和監理單位也是直接與現場施工發生直接聯系的項目利益相關者,其中施工方是工程施工的直接實施者,業主是工程項目的組織方,監理方則受業主委托對施工過程和施工結果進行監督和管理。在分析國內外有關施工安全與業主方關系的理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建筑業實際情況,并根據業界專家的訪談結果,業主和監理方對施工安全的影響行為集可總結歸納。

1.2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關系模型構建

如前文所述,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為資質要求、安全措施及現場管理三個方面,為探討這三類職責與業主行為及監理行為之間的影響關系以及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設計相關調研問卷,包括三份量表:①施工安全影響因素的控制情況調查,其包括18個施工安全糾正因素;②業主行為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調查,其包括16種對施工生產安全產生影響的業主行為;③監理單位行為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調查,其包括17種對施工生產安全造成影響的監理單位行為。在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的支持下,共發放問卷212份,回收有效問卷139份,問卷地域分布涉及22個省市和自治區,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業主填報的有效問卷比例分別為61.0%、27.1%、11.9%。經因子分析法檢驗,各因素在相應類別因子上的荷載都較大,而在其他類別因子上的荷載較小,說明量表結構效度較好。經克朗巴哈α系數信度檢驗,各因子的α值均大于0.8,說明本研究的數據有高信度,可以用于后續的統計分析。

2模型計算結果

2.1模型的計算初步結果

通過對數據的初步處理,確信數據有較高的信度及效度之后,理論模型參數估計的初步運行結果如表3所示,從運行結果中可以看出,在顯著性水平為0.05的情況下,監理行為對資質要求及安全措施的荷載系數的p值都大于0.05,這表明在95%的置信度下接受兩條路徑系數都是0的原假設,所以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刪除或作其他修正。依據模型參數估計顯著的程度,可以接受假設H11,H12,H13,H21,拒絕其他原假設。根據此檢驗結果,業主行為對確保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資質要求、安全措施審核和現場監督管理等三個方面都顯著正向相關,而監理單位僅與工程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有正面性,而與施工單位的資質要求和安全措施審核不具有顯著相關關系。在對模型進行參數估計后,還需要對模型的適配度作檢驗,如果模型適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結果解釋,如果模型不適配,要判斷模型是否需要修正,但修正的過程應以理論及實踐為基礎,不能僅依據數據的統計指標。根據模型修正指標的參數估計發現,許多誤差項之間存在共變關系,即將這些關系釋放,則可有效降低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好的適配,本文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了22對誤差項的共變關系,對模型的再計算結果表明修正后的模型與實際觀察數據的適配有了較大的提升,更好地滿足了統計要求的分析標準。

2.2模型的修正與計算結果

為更清楚的描述業主行為和監理單位行為對施工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影響機理,可以借助統計學中的結構方程模型方法,以揭示潛變量與觀測變量相互之間及各潛變量之間的結構關系,并通過荷載系數和路徑系數來體現這些結構關系。在完成模型假設修訂和增加誤差項之間的共變關系后。出業主行為對資質要求、安全措施、現場管理,監理行為對現場管理的路徑系數均為負值,這是由于問卷中業主行為及監理行為的問題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的,因此在后續的討論中,這4條路徑系數都將取絕對值后進行探討。

2.3模型計算結果的解釋

(1)施工單位的安全相關資質要求受業主行為的影響較強,二者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但受監理行為影響的效果則不顯著。在工程實踐中,由于對包括安全在內的各類資質要求多集中于招標環節,該環節受到業主方的主導,而監理單位較少參與;同時,施工單位資質的弄虛作假常發生于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的“串標”情形,即使后期監理單位發現了此類問題,也難以對此進行處理。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行為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對資質要求中的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影響最大,接著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項目負責人執業資質影響、項目技術負責人執業資質、專職安全員資質的影響。

(2)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計劃水平與業主行為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但受監理行為影響的效果則不顯著。安全措施通常作為標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編制質量的高低與業主的要求和重視程度緊密相關。安全措施費的使用到位與否以及總分包之間的安全職責劃分,同樣受到業主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對安全目標水平要求的影響。監理單位行為在這方面的作用和影響與其在資質要求因子中的作用類似,二者之間無顯著的影響關系。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行為對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對安全措施中的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影響最大,然后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總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安全措施費用、以及安全措施方案和專項方案等的影響。

(3)項目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同時受到業主方和監理單位的正面影響,且之間具有正相關關系。業主越重視安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就越好。業主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影響包括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兩種途徑,且直接影響所占比重更大,充分表明業主在工程建設項目中起到毋庸置疑的龍頭地位,而監理單位作為業主雇傭和法律強制的監督角色,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話語權相當有限。通過測量模型可以看出,業主方對施工單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位及糾正違章作業的糾正效果最好,即業主的直接和間接行為對現場管理中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到位及糾正違章作業的影響最大,其次按照影響程度依次是對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及資質、安全防護用品和施工機械使用及管理、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方案管理、起重設備管理、應急預案的要求的影響。

3進一步的討論

3.1業主、施工和監理三方的角色復雜性

業主的概念在工程建設中常常與甲方、建設單位等交互混用。原建設部有文件指出,建設單位是“項目投資主體、開發主體或者代建單位等在工程建設期間履行業主職責的企業或單位”。在理論上,業主是基于產權界定的角度,系指擁有物業產權的人或單位;甲方則是基于合同權利義務的角度,系指合同中支付報酬的一方;建設單位則是從項目法人的角度,是代表項目投資方完成項目建設管理的一方。因此,業主和甲方是“提供資金,采購相應的標的物,并對其享有所有權”,是經濟活動中的買方或者消費者,建設單位則是“整個工程項目的組織者和核心”,具有工程建設的“全面管理權”,是經濟活動中的生產者,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是項目生產組織鏈條中的下游供應商?,F有相關法律法規均以建設單位而非業主或甲方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無疑是準確的。但在法律關系內容上,對建設單位安全管理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更多的體現了其業主身份的消費者和買方角色,并未發揮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和組織者在安全管理活動中的積極影響能力。

監理單位的角色爭議由來已久。從監理制度設立之初就有“獨立第三方”和“業主方的咨詢工程師”的討論,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又出現了監理單位“代為受過”的爭議。從工程實踐的調研來看,監理單位發現了施工企業安全方面的問題后,只有通過口頭、監理工作聯系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暫停令、專題會議、報告建設單位(業主)或政府主管部門等柔性、間接手段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或反映問題,但這些建議和報告在得不到建設單位(業主)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時,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只能成為程序化和紙面化的避責手段,前文的模型也支持了這一現實情形,即監理單位在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效果上遠低于現行法規和預期,相反業主(建設單位)對施工安全的影響能力巨大。

施工單位的角色復雜性來自于工程建設項目單件性和離散性的特點,不同于制造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筑行業的施工單位以承包方式組織項目施工,在承包方式上存在多家施工單位平行承包和多級總分包的復雜形式,更有違法層層分包和非法轉包的情形。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籠統的以“施工單位”為法律關系主體,列出了其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未考慮實際存在的復雜承包關系帶來的各施工單位安全職責交叉混亂問題,而監理單位由于是施工現場的常駐單位之一,成為了遏制和減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的連帶責任主體,顯然,這一混亂的根源并非是監理單位的監督不力,而在于不同承發包方式下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上的組織混亂。

3.2提升建筑業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議

基于以上對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在安全管理上行為影響機理模型和角色復雜性的分析,本文認為,從根源上提升建筑業安全管理水平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層面:

一是提升對業主安全責任的要求,發揮其生產者和項目組織者對安全生產的影響,防止其盲目壓縮工期、盲目壓低造價和違章指揮等危及安全生產的行為。歐盟在1992年公布的《建筑業作業場所指南》(CEC,1992)首度明列業主安全責任,英國2007年頒布修訂后的《ConstructionDesignandManagementregulations》(CDM2007),使業主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上的角色和作用得以具體化,美國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局OSHA在近年來的多個事故調查和處理中將業主納入控制性雇主的角色進行處罰。在我國,已有學者提出將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但在將業主(建設單位)納入安全責任追究體系時,尚需考慮到在不同承發包方式下業主(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管理參與程度的影響因素,如在BOT(建設-運營-移交)方式下,建設單位同時是施工總包單位,又是項目建設和運營期的業主,但在EPC(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方式下,項目總包商承擔了項目設計和實施的全部職責,業主介入很少。因此,盡管難以“一刀切”的將業主視為工程建設安全的第一責任主體,但必須在后續的政策法規制定中明確業主(建設單位)是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且在業主干預工程建設程度較深時會成為控制性責任主體或主要責任主體。

二是細化對施工單位在各種承發包方式下的安全職責要求。如上文所述,工程項目的復雜組織形式決定了項目現場存在多家施工單位交叉作業和平行作業情形,導致安全事故的直接致因可能是受害工人的所屬施工企業,可能是同時作業的其他施工企業,可能是之前作業單位完工后遺留的安全隱患,可能是現場有責任消除安全隱患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多家施工單位所致等等,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項目現場,所涉及施工單位的責任輕重更有直接導致、間接造成、有責任糾正、有義務提醒等等,遠非當前法規籠統以“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所能涵蓋。因此,根據項目的承發包方式和現場項目組織特點,細化總包、分包單位以及平行承包單位、施工管理單位在平行作業、交叉作業和前后作業等各類情形下安全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區分,不僅能從根源上消除組織混亂帶來的安全水平提升障礙,也將有助于極大的提升業主和監理單位對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效果。

三是根據事故致因理論而非市場主體角度重新區分現行法規條例中規定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無論建筑法還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相關主體安全管理責任時均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市場主體的角度進行區分,但是從上文3.1的分析可見,承發包方式的差異會對各市場主體在安全管理上的控制能力造成極大的影響,難以依據現行法規條例確定業主、監理方、總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責任。但從事故致因的角度來看,與工程安全事故傷亡工人相關的企業責任主體涉及到四類,分別為造成現場產生危險源的隱患致因方、受委托負責清除現場危險源的隱患消除方、暴露在危險源附近的施工作業人員的雇傭方以及對工程現場監督管理具有指令權和決策權的工地控制方。該四類責任主體的劃分,一方面可以明確現場多家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與特定事故隱患相關的各施工方分別承擔工人雇傭方、隱患致因方或隱患消除方的責任,較目前事故調查中常見的施工單位違章施工、違規操作等事故責任劃分更為清晰準確;另一方面,有助于理清在不同的承發包方式下業主(或監理)的安全管理責任,即僅當業主的指令或決策將誘發新的危險源或造成原危險源不能消除時,業主(或監理)將被定性為事故責任的工地控制方。

4結論

業主、監理和施工單位是與工程現場聯系最為密切的三方主體,從本文的關系模型分析可見,業主對工程安全的影響作用涉及施工單位的資質要求、安全措施和管理計劃以及現場安全管理等各個方面,既有直接影響作用,也有通過監理單位形成的間接影響作用,監理單位則在安全管理上的話語權相當有限,僅僅對施工單位的現場安全管理有顯著影響。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更多地考慮建設單位的作為業主時的買方和消費者角色,對監理單位則過度強化了其在工程現場的監督能力,忽視了其監督效果依賴于業主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支持,對施工單位僅原則上界定了其安全管理的職責,未能考慮多樣化的承發包方式引起的施工單位安全職責交叉混亂問題。因此,提高建筑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一方面需要將業主納入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體系,切實發揮業主方對施工安全的影響能力;另一方面的需要細化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最大程度的消除由于工程項目組織的復雜性帶來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混亂問題;更為重要的是,要從事故致因機理和現場各方的控制能力的角度,將現行法規條例中依據市場主體進行的安全責任劃分轉變為工人雇傭方、隱患致因方、隱患消除方和工地控制方的責任區分,才能較好的解決由于建設工程復雜性和承發包方式多樣性導致的多頭安全管理困境。

作者:周建亮 方東平 房繼寒 單位:中國礦業大學 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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