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基礎上水利工程責任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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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礎上水利工程責任構建

摘要:水利工程是關乎國家基礎工程的重要部份之一,由于工程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涉及到的工程主體對象多,導致工程建設過程極易對區域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尤其是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界定,在整個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占據著重要位置。因此,本文將圍繞水利、環保行政機關、工程建設各方以及公民的環境法律責任構建原則展開全面論述。

關鍵詞:水利工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

在2019年全國水利工作會議上,圍繞“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的總體部署,國家水利部門以法規制度定規矩、以監督執法作保障,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建設法律體系,明確各方主體法律責任,制訂科學高效的環境保護措施,旨在將水利工程對區域環境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點。

一、水利及環保行政機關的環境法律責任構建

(一)明確職責權限,打造共管格局

目前,在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體系中,缺少水利工程項目行政執法機構的環境保護義務,環境保護責任界定尚不明確,針對這種情況,應近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環境保護過程中的法律評價體系,將行政執法機構各個部門納入到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體系當中,使各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清醒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切實履行自身職責以及環境保護義務,做到齊抓共管,統籌規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補足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短板,使行政執法機構對環境保護達成共識,使之成為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定職責[1]。

(二)加大執法力度,完善訴訟制度

在水利工程環境影響執法過程中,部分執法人員出于個人情感以及個人私利,將環境法律責任拋之腦后,執法過程不嚴謹、不公正。導致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要求不嚴格,責任界定反彈系數高,在承擔法律責任時,往往注重行政制裁,經濟處罰,而刑事制裁條款卻流于形式,這就給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破壞的責任方留出了逃避法律嚴厲制裁的空間,違法者只需要接受行政或者經濟處罰,就完全可以規避其它的法律制裁,不能給違法者以強烈的震懾力。針對這種情況,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司法訴訟制度,對環境違法者提起司法訴訟,加大行政執法力度,防止環境違法者逍遙法外。

(三)健全執法監督機制,賦予公民訴訟權利

環境執法需要社會各方的有效監督,以確保執法過程公正、公允,因此,為了將水利工程環境影響降到最低點,在環境影響法律當中,應當明確公民的訴訟權利,借助于全社會的力量,降低水利工程環境污染風險。公民在享有訴訟權利后,可以對違反環境義務的水利、環保行政執行機構提起訴訟,對監管失責、執法不利的個人行為,公民也有權對其提起訴訟,以此凈化行政執法內環境,提升行政執法效力。

二、水利工程建設各方的環境法律責任構建

(一)水利工程勘測單位的環境法律責任

在水利工程施工前,勘測單位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對工程項目的各類地下管線、地上設施、構造物的環境安全性能進行準確評估和監測,并通過計算機系統對監測數據進行篩選,以形成準確無誤的環境勘測報告,為設計單位、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提供有力的環境監測數據參考??睖y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現場勘測人員應切實履行環境法律責任,在勘測工作中,不得肆意破壞工程施工區域內的原生態環境以及人文環境,確??睖y工作順利進行。

(二)水利工程設計單位環境法律責任

設計單位必須在國家法律以及行業法規的框架內開展設計工作,在規劃設計前,首先對影響水利工程項目周邊環境的各個因素進行準確識別與論證,以防止由于設計不合理而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同時,對施工安全防護的每一個重點施工環節應作以明確規定,并提出相關的指導意見和建議。目前,水利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尤其在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項目中,設計單位應出于環境保護與安全防護考慮,將環境保護措施與安全防護要點納入到設計方案當中,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規可守。如果水利工程施工方出現環境事故,設計單位必須做出積極響應,參加環境事故分析論證會,并發表相關意見,承擔相應的環境法律責任,設計人員應具備高度的主人翁責任感,不得推卸責任。

(三)建設單位環境法律責任

就目前水利工程建設各方的環境法律責任來看,出現了建設單位“一方獨大”的格局,各個建設方之間未能形成相互監督、相互促進的溝通交流機制,導致信息嚴重滯后,建設單位往往在環境法律實施過程中發揮著統領作用,忽略了其它各方的環境法律職責[2]。為了規避這種情況的發生,打造一個和諧一心的環境監管與執行體系,建設單位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切實落實每一項環境保護措施,結合水利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編寫《施工期環境保護規定》,在規定當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施工方的監管力度,對施工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環境法律責任進行有效監督,監管過程不得流于形式,應發揮實效。對造成環境污染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合理界定法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準確劃分責任人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將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四)水利工程施工單位的環境法律責任

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作為環境法律條款的履行者,必須承擔起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法律責任,根據建設單位制訂的《施工期環境保護規定》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法律義務。尤其是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充分發揮帶頭表率作用,將環境保護工作做到實處。同時,結合水利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人員、現場施工人員的構成情況,建立和完善內部培訓機制,將環境保護職責權限納入到培訓計劃當中,使全體人員樹立責任意識、環保意識、法律意識,對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堅決采取“零容忍”態度,并追究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另外,由于水利工程規模龐大,涉及到的環境影響因素較多,因此,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建一支高效的專項環境檢查團隊,對施工全過程進行定期檢查、專項抽查,以驗證環境法律法規的執行力是否到位,并對檢查結果及時予以通報。此外,水利工程施工單位作為工程項目的直接管理者,應當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應當運用現代化管理理念,以減少人為干擾因素。目前,部分施工單位的工程管理模式守舊,套路老,管理粗放,導致工程管理成本高,同時工作效率也受到嚴重制約,因此,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認識,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管理力度,明確自身的重要法律地位,在承擔環境保護法定職責的同時,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3]。

(五)水利工程監理單位的環境法律責任

水利工程監理單位應嚴格參照國家的環境法律、法規以及工程監理合同,開展監理工作,任何監理人員不得逾越法律紅線,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首先,監理單位應當認真審查水利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主要查證組織設計中的環境保護條款是否健全,環境保護職責是否明確,環境違法處理規定是否切合實際。如果監理單位在工作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存在破壞環境的現象,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環境影響情節比較嚴重,環境污染影響面積大,社會負面影響極大,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將環境影響事故及時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如果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依然違法施工,監理單位可以將現場情況直接上報到法律監管機構。

三、社會公民的環境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涉及全體公民的個人利益,近年來,環境污染問題已上升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而水利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被提上重要日程,值得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因此,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積極參與,用實際行動履行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在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法律中,明確了社會公民的環境監督權利、環境訴訟權利以及公眾聽證制度,在法律條款的支撐下,社會公民應不斷學習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樹立環境保護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有效行使環境監督權利。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社會公民可以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必要時可以行使環境訴訟權利,以避免環境污染事件的繼續惡化和擴大,以保護周邊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

四、結語

水利工程的環境法律責任不是施工方的單方職責,而是關系到社會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當今法律體系健全、執法流程公正、法律條款完備的利好局面下,與水利工程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測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行政執行單位以及全社會公民應當攜手共進,構建一個責任明確、權利對等、公正廉明的環境法律共同體,以“環保意識、責任意識”作為理論核心,合力打造更多的優質水利工程項目,為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曾瑜,徐海飛,沈堅.浙江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體系的研究與應用[J].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學報,2017,29(5):86-90.

[2]伍海濤.水利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J].百科論壇電子雜志,2018(9):184.

[3]馬有政.甘谷縣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實踐與思考[J].農業科技與信息,2017(1):118-119.

作者:銀桂林 單位:西北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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