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國際工程管理工作中FIDIC合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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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工程管理工作中FIDIC合同索賠

摘 要: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大海外戰略的實施,建筑及建筑類的配套產業作為“互聯互通”項目首先受益,海外建筑市場潛力巨大,中國建筑企業以此為契機,不斷深入國際合作、加快“走出去”步伐。機遇與挑戰并存,在獲得更多國際工程項目機會的同時,中國企業也面臨來自各方面的風險與挑戰。從承包商的角度,重點對 fidic 合同條件下的國際工程索賠的內容和原則進行研究,進而指出如何通過 FIDIC 合同進行項目工期和費用索賠,識別索賠機會,以規避風險。

關鍵詞: FIDIC 合同; 承包商; 索賠

1 FIDIC 合同簡介

FIDIC 的字面意思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是其法文名稱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énieurs-Conseils 的首字母縮寫,由 FIDIC 編寫的一系列合同條件被稱為 FIDIC 合同。FIDIC 合同最新版本為 1999 年第一版,主要有四種:《施工合同條件》( 俗稱新紅皮書) 、《永久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 俗稱新黃皮書) 、《EPC 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 俗稱銀皮書) 、《簡明合同格式》( 俗稱綠皮書) ,這些 FIDIC合同條件通常被稱為 FIDIC 合同“彩虹系列”。在 FIDIC 合同“彩虹系列”中,《施工合同條件》是其他合同創制的基礎,也是歷史最悠久、運用最廣泛、影響最大的國際通用合同之一,并且已成為國際土木建筑行業權威標準范本[1]。本文如未特別載明,條款均引自 1999 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條件》。在國際工程項目中,FIDIC 合同作為規范性文件被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及許多項目業主廣泛采用,該合同內容全面,其中對于承包商索賠的內容、索賠的依據和索賠的程序等,都進行了條款性規范,利于承包商通過合理索賠維護自身權益,降低施工風險。

2 國際工程 FIDIC 合同索賠的內容

在執行 FIDIC 合同的國際承包工程中,承包商在報價以及工期安排時一般僅考慮了自身的風險費用和有經驗的承包商可預見的風險費用,對于業主應承擔的風險和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的風險并未考慮。因此,在發生非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事件或業主指示的合同外工作或合同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等,且已造成承包商實際工期延長或成本增加時,承包商可依據合同向業主索賠。通常包括工期索賠、費用索賠兩方面的內容。

2. 1 工期索賠。FIDIC 合同工期索賠問題貫穿于合同始終,其中最主要常用的條款是合同第 8. 3 條( 進度計劃) 、第 8. 4 條( 竣工時間的延長) 和第 20. 1 條( 索賠程序) 。合同第 8. 3 條規定“承包商應在收到開工通知后的 28 d 內向工程師遞交一份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這份進度計劃提供了一個時間參照系,承包商可以據此作為進行有關工期索賠的依據[2]。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的工期索賠是基于進度計劃中關鍵線路上工作的拖延,即造成了總工期的實際拖延,而對于非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即使此項工作拖延,但若其自由時差未超過總時差,也就是未造成總工期拖延,那么這項工作承包商不能索賠工期。在索賠工期時,一種是不涉及費用的索賠,即僅可以索賠工期,而不能索賠費用; 另一種是承包商既可以要求延長工期,又要求對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承包商在實施索賠時,需針對具體發生的風險事件綜合考量,合理索賠。

2. 2 費用索賠。承包商通常可以就以下條目進行費用索賠: 直接費,如人工、材料、機械費; 管理費; 利潤; 停工期間人員閑置窩工費、機械折舊費或閑置費; 延期管理費; 趕工費; 業主拖延付款的應付利息; 財務費用及相關損失等。承包商在編制工程承包索賠報告時,一種費用索賠的情況是僅考慮承包商的成本,而不考慮利潤。如結合合同條款第 8. 8 條( 暫停工作) 和第 8. 9 條( 暫停的后果) ,由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工程暫停期間,承包商有權獲得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此處的事件由于人員和機械都處于閑置狀態,因此不能按工作狀態的費率來支付,一般會在合同中約定人員窩工、機械閑置的費率補償標準或調作其他工種的工作降效補償費率,編制索賠報告時只能要求補償人員窩工費和機械閑置費以及管理費和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而不能要求補償利潤[3]。另一種費用索賠的情況是既考慮承包商成本還要計取合理的利潤,如合同第 13. 1 條( 有權變更) 第 1 項內容“合同中單項工作的工程量改變”,如工程師書面指示要求增加管線上的安全閥,則這種指示屬于變更令,承包商有權獲得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由于完成工程師的指示需要承包商付出額外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組織施工,因此編制索賠報告時承包商可以要求補償增加工程量的人工、材料、機械費、管理費和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以及正常工作狀態合理的利潤。

3 常見的 FIDIC 合同索賠問題分析

3. 1 業主違約引起的索賠。業主違約涉及的主要條款包括: 第 2. 1 條( 進入現場的權利) 業主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商提供現場,致使承包商蒙受損失; 第 4. 7 條( 放線) 由于業主提供的原始數據出現問題,而這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發現的問題,并且無法避免有關的工期拖延和費用增加; 上述任一情況發生后,承包商有權根據第 20. 1 條( 承包商的索賠) 去索賠工期、費用和利潤。

3. 2 施工現場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施工現場條件變化涉及的主要條款包括第 4. 12 條(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和第 4. 24 條( 化石) 。在國際工程中,第 4. 12 條( 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是被承包商作為索賠依據使用最頻繁的條款,而第 4. 24 條通常看作是對第 4. 12條的一個補充規定。上述兩條款大致闡述了,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不可預見的不利外部障礙條件( 包括水文條件和地表以下的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以及有價值的文物和遺跡,導致工期拖延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商有權按照索賠程序索賠費用和工期。

3. 3 工期拖延索賠。合同第 8. 4 條( 竣工時間的延長) 中列舉了可索賠工期的 5 種原因,這是索賠工期的關鍵條款,歸納起來即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承包商可按照索賠程序申請延長工期和增加相應的費用; 第 8. 8 條( 暫停施工) 、第 8. 9 條( 暫停的后果) 明確了,因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暫停以及復工而招致費用損失和工期拖延,承包商可按索賠程序申請費用和工期的補償。

3. 4 工程變更索賠。承包商按工程變更進行索賠的重要前提是業主授權代表( 如工程師) 簽發書面變更令,指示承包商實施變更工程,否則,承包商將無法就此項變更進行索賠。合同第 13 條( 變更與調整) 明確了承包商可索賠的變更范圍以及變更程序,承包商可根據此條款對變更令申請索賠費用和工期。

3. 5 不可抗力索賠。合同第 19. 1 條( 不可抗力的定義) 列舉了 5 種不可抗力索賠情況,即: 1) 戰爭、敵對行為、外敵入侵; 2) 起義、恐怖、革命、軍事政變或內戰; 3) 非承包商人員引起的騷亂、秩序混亂、罷工、封鎖等; 4) 非承包商使用或造成的軍火、炸藥、輻射、污染等; 5) 諸如地震、颶風、臺風、火山爆發等自然災害。第 19. 4 條( 不可抗力的后果) 針對 19. 1 條中不同的情況明確了可索賠的內容,如發生第 1) ,2) ,3) ,4) 類不可抗力,則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 如發生第 5) 類不可抗力,承包商僅有權索賠工期,而無權索賠費用。

4 索賠的原則和注意事項

4. 1 嚴格遵循索賠程序,注意索賠時效性。合同第 20 條( 索賠、爭端與仲裁) 系統完整地規定了承包商應遵循的索賠程序和原則,其中包括對承包商提交索賠通知和索賠報告的內容以及時間限制; 對承包商按工程師指示保持同期記錄的要求; 對工程師批復的時間限制等。這就要求承包商嚴格按照索賠時間提交索賠,否則承包商就失去索賠權。如 20. 1 條( 承包商的索賠) 要求,承包商應在知道或本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的 28 d 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倘若承包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有關工程延期或費用索賠的索賠通知,則承包商將失去索賠權,同時可能會面臨被業主根據第 8. 7 條( 拖期賠償費) 反索賠而向業主支付拖期賠償費,從而給承包商招致更大的損失。

4. 2 有理有據有節,注意書面證據收集。當承包商在規定的索賠時限內提出索賠后,最重要的就是具有說服力的索賠事項支撐證據。承包商應在施工過程中注意收集與索賠事件相關的同期書面記錄和證據,而且文件證據越是充分詳實越能起到支持索賠的作用。同時,在索賠內容上盡量簡單明了,準確無誤,直擊問題關鍵。

4. 3 索賠以單項形式提出,注意傾向主要索賠。承包商提出的索賠盡量要一事一報,以不同時間編號分別進行,做到一目了然。避免以一攬子的方式解決所有索賠,索賠數量累積越大,越會增加索賠的難度,同時要注意把工作重點向主要索賠傾斜。

5 結語

在我國建筑企業逐步走出國門,與國際接軌的大環境下,國際工程項目雖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和挑戰,但只要注重管理與經營,仍能為我國承包商提供一定的利潤空間。面對規范化、標準化的 FIDIC 合同,需要組建專業、高素質、高技能的經營管理團隊,透徹掌握 FIDIC 合同條款的內涵及應用,建立嚴格可行的索賠管理機制,及時識別索賠機會,抵御風險,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作者:邵利 單位: 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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