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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非法律專業法律教育論文
一、高校非法律專業學生法律教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高校人才培養的目標一般可分為應用型人才培養和研究型人才培養,但不論是哪種人才培養目標,都離不開對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養。而對于非法律專業學生來說,法律并非他們的專業知識內容,同時,法律也不像英語、數學等課程那樣屬于基礎必修課程,這也導致了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對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目前,對于非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律基礎教育的課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是公共必修課程,包括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教育兩方面內容。但是目前一個客觀存在的問題就是,從教材內容來看,思想道德修養內容約占整門課程的2/3,法律基礎內容約占整門課程的1/3,這導致了在很多高校將這門課程定位為思想品德課程,從而容易使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將其作為政治課程進行講授。同時,《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多數為非法律專業教師,缺乏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在授課時,很難將法律知識、教學理論與教育實踐相結合,很難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知識真正融合到一起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向學生傳授。
(二)教育方式單一,以課堂理論講授為主,缺乏實踐性
高校對學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課堂講授形式,易傾向“填鴨式”的教學方式,以理論教學為主的課堂,往往缺乏師生之間的互動,使得學生被動獲取相關知識。另一方面,學生在學習時多為應付考試,對于書本中的法律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沒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遺忘且很難將所學知識運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這種局限于課堂理論教學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實踐經驗,導致大學生缺乏對法律直接的體驗和實踐,很難從心理和思維的角度樹立法律意識,從而未能完全達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師資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備專業法學背景、具有專業理論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在高校當中,對非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教師主要還是承擔《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這部分教師多數為非法律專業教師,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培訓和法律實踐經驗,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很難將法律知識、教學理論與教育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在進行相關案例分析時,難以結合道德與法律,對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和關聯延伸,從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課程的實效性。
高校法律教育的轉向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變遷
1986年9月,國家教委下發《關于在高等學校開設“法律基礎課”的通知》,高校正式開設“法律基礎課”。1995年10月,國家教委下發《關于高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相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即通稱的“兩課”,以下也簡稱“兩課”),統一規定:思想品德課設置“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開設8門課程,將“法律基礎”列入“人生觀價值觀教育”這一層次中,與“當代世界經濟與政治”、“思想道德與修養”并列,這一點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將法律教育列為德育課的一個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見,以“思想政治理論課”概括原來的“兩課”,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合并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從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法學專業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從一門獨立的課程———《法律基礎》,被逐漸的融合到德育課程中去了,且不論最初設立這門課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筆者并非是想爭辯說法律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應當相互獨立,因為即便在法學知識體系內,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依然是被頻繁爭論的問題,這不是本文討論的主旨。筆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統一要求,將法學專業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課教學課程后,擔負這一課程教學任務的專業教師們在處理涉及法律問題的教學內容時,或多或少會受自己專業知識背景的牽引,習慣于從道德的立場來闡述法律問題。在這樣的教育方式下,教師與學生都習慣于用“好”或者“壞”、“對”或者“不對”等二元對立觀點來評判法律事件與行為,其實質是中國法律倫理化傳統的現實表現。這種帶著些許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許仍然秉承中國傳統,強調社會整體的步調一致性,卻沒有對實踐中個體的差異需求給予必要的關注。這種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極端發展,必定會有人一面屈服于社會整體的一致性需要,內心卻為自身的個性被抹殺而耿耿于懷。這顯然不是我們當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無論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從課程內容設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內容也在不斷減少。1986年,時逢法律基礎課教育起步,當時的法律基礎課的內容是: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憲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法、婚姻和繼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律師和公證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斷調整法律基礎課的課程設置,在“法的基本理論”一章,有了較大篇幅的刪減,但法律基礎課仍然是一門獨立的課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礎課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節被歸入兩個專章,盡管在其他章節也略有涉及,其內容仍涵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方面,但總篇幅約為80頁,能否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闡述清楚是值得懷疑的。
二、法律教育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教材內容表述過于空洞,過于專業,不適于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生學習現行的法律基礎課程教材,與其說是法律基礎,倒不如說是法律術語與法律條文的集合體。例如,在論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中國地方政權問題時,全部轉述了《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條文,但卻沒有對至關重要的“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這兩個概念進行闡明。有人可能爭辯這兩個概念過于專業,可是在教材中卻列出了“抽象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并進行了相當專業且精簡的闡述,筆者認為這一概念根本就沒有必要在法律基礎這門課中提出來,這一專業的術語即便是在法學專業內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個概念,可是涉及選舉權———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這兩個基本概念卻不著一絲筆墨。這本是對學生進行公民權利教育的最有利機會,卻被輕易放過。這一點也已經有文章指出,要“……力圖改變過去壓縮餅干式的內容體系框架,創建……以‘相關權利與義務’為重點的大學生法制教育教學內容體系”。
(二)缺乏針對中國的法律現實問題的關注,無視學生頭腦中已具備的但不系統的法學理論,也沒有在教材中對學生可能會出現的疑慮給予應有關注我們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重要內容為例,在這一問題的闡述上,基本是圍繞“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五個方面展開的。然而,最為微妙,最難以講清楚的莫過于“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因為非但是學生,社會大眾在理解“黨的領導”這一論述時,也會不自覺的將其和“依法治國”聯系起來,得出一個令人并不愉快的結論。在這里本應當講清楚“黨”與“政府”的關系,但教材沒有給予關注。學生最為困惑的是“服務大局”與“公平正義”的關系,因為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已經成為一個彰顯個人權利的時代,學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個人的公平正義,還是要以服務大局優先?現行的法律教育傳授給學生的是一種理念,但卻忽視學生大量接受并關注的是社會現實,這兩者其實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須對這些類似的問題給予充分關注。
(三)缺乏恰當的批判立場這實際上是我國分析法律問題時的一個通病,學生對中國當下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淺嘗輒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識淡薄”、“陋習”、“亟需改進”、“人治殘余”之類的負面評價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對國外標榜的法治范例津津樂道,例如了解到“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時,僅作表面考查,沒有完全掌握美國憲法的制度安排和該案的歷史背景,就覺得這個制度新穎,中國也應該建立,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標準來要求中國的法治實踐,卻忽視對西方法律的批判。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轉向
高校法律教育3篇
(一)
一、權利意識教育的認知前提:認識權利意識的重要性
權利意識也是幫助人們樹立法律信仰必不可少的心理要件和動力源泉。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在對法的現象理性認識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的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表征了社會主體對承載崇高法律價值、切實保障其利益的權威良法的心理認同、情感依歸和自愿服從,是法律意識的最高境界。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進程強大的精神推動力量,美國著名學者哈羅德•J•伯爾曼曾有如下經典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可見法律信仰對一國法治建設之重要。然而,法律信仰的樹立卻極其不易。究竟如何才能培育人們的法律信仰?實踐證明,在正確的權利意識支配下主張權利、捍衛權利,“即為權利而斗爭的精神和認真對待權利的態度是培養和塑造人們法律信仰的關鍵”。因為正是在權利意識的支撐和作用下,公民積極地對待、行使權利,推動了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健全、完善;而日趨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夠更加有效地保障和救濟權利,從而極大地彰顯了法律自身的威嚴和效用,培育了人們親近法律、信賴法律的積極情感,增進了人們對法律的認可與信任,由此為法律信仰的生成構筑了必要的情感鋪墊。也正是在此意義上,權利意識成為法治社會構建不可或缺的基礎,有力地推動了民主化、法治化的社會進程。
二、權利意識教育的歷史反思:權利意識的發展變遷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進行權利意識教育,還需要了解權利意識的內容和發展變遷過程。權利意識包括權利認知和權利主張兩個層次,權利認知是權利意識的低級層次,表明了權利主體對自我應該或實際享有的利益和自由的認知和了解程度;權利主張是權利意識的高級層次,它既包括權利主體在對自我應該或實際享有的權利予以明確主張和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有效途徑予以積極維護的意識,也包括權利主體根據時代、社會的發展變化主動提出新的權利主張的意識。權利意識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以權利主體進行劃分,可分為個體權利意識、群體權利意識和社會權利意識;以權利內容進行劃分,可分為人身權利意識、財產權利意識、政治權利意識、文化權利意識等;以權利形態進行劃分,可分為應然權利意識、法定權利意識和實然權利意識。就權利意識自身的基本成分,有學者將之總結為權利認知、權利情感、權利評價、權利意愿和權利信仰等幾個方面。權利意識是一種社會意識,與經濟發展、社會狀況、歷史傳統、文化價值等方面密切相關。古代中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政策阻塞了權利意識生成的經濟基礎,宗法制度和禮治教化鑄造了在家盡孝、為國盡忠、恪守綱常的義務本位觀念。近代中國,國貧民弱,內憂外患,雖有嚴復、梁啟超等啟蒙思想家搖旗吶喊,效法西方,倡言權利,但其強調的權利不免具有鮮明的國家本位色彩。由于“所急者乃國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因此,興民權、開民智、鼓勵國民參政議政等更多地是出于挽救國家危亡,抵御外族侵凌的國家利益考慮,個人權利成為實現國家權利的手段。新文化運動興起后,關于國家與個人關系的探討開始向個人主義的方向傾斜,強調個人價值的個人權利意識日益彰顯。個人不再是“國家之憑借”,國家也不再是“人生之歸宿”“,法律之前,個人平等”,個人的自由權利不可剝奪,“國家之所祈求,擁護個人之自由權利與幸福而已”。然而,在此后的革命運動和戰爭狀態下,救亡壓倒啟蒙,國家本位觀念和群體主義觀念再度興起,個人權利意識趨于低迷。新中國成立后,確立起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地位,但是由于過于強調集體、國家利益,缺乏對個人權利的制度性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直到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公民的個體權利意識才日益復蘇和覺醒,開始邁向“權利的時代”。
三、權利意識教育的現實關切: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加強權利意識教育
以往高校法制教育中權利意識教育比較欠缺,突出表現為在教育內容方面重義務輕權利,重守法輕用法,忽視、輕視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啟發和引導。這直接導致了大學生的權利意識缺乏、淡薄,不知、不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有的大學生暑期打工交納押金被騙、身份證件被扣留;有的大學生找工作應聘時不知行使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不懂維護自己的隱私權;有的大學生就業簽訂合同時被收取保證金、試用期過長等等。顯然,如此培育出的大學生不能稱之為真正地知法、懂法;他們只會延續傳統民眾對法律的消極服從,而非是懂得積極行使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現代合格公民,這與高校法制教育的育人宗旨是根本相違背的。因此,在充分認識權利意識重要作用的基礎上,重視、加強對大學生的權利意識教育十分必要。首先,在權利意識教育中應當突出權利本位意識。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內容的行為規范體系,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領域中具有一致性。馬克思曾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我國《憲法》第33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在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存在和發展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兩者是相互依存、彼此統一的。值得注意的是,權利和義務在結構上的緊密聯系并不否認兩者在價值上的主次關系。通常而言,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等特權等級社會,往往體現為義務本位,權利在價值上處于次要的地位;而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則表現為權利本位,即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人們履行義務也是為了更好地享受權利。從這一角度來看,權利意識的內涵應當體現為權利本位意識,權利意識教育也因此要突出權利導向為主的權利本位意識教育。其次,應當結合具體的權利內容對大學生進行權利意識教育。權利意識不是無源之水,只有權利主體對自我應該或實際享有的權利內容有所認知和了解,才能形成、發展權利意識。因此,要想啟發、引導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必須要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到底享有哪些合法權利。具體來看,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談高校法律教育的轉向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變遷
1986年9月,國家教委下發《關于在高等學校開設“法律基礎課”的通知》,高校正式開設“法律基礎課”。1995年10月,國家教委下發《關于高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相品德課教學改革的若干意見》(即通稱的“兩課”,以下也簡稱“兩課”),統一規定:思想品德課設置“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形勢與政策教育”。1998年教育部要求在本科開設8門課程,將“法律基礎”列入“人生觀價值觀教育”這一層次中,與“當代世界經濟與政治”、“思想道德與修養”并列,這一點尤其重要,它表示官方將法律教育列為德育課的一個組成部分。2005年按教育部公布的意見,以“思想政治理論課”概括原來的“兩課”,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合并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目的在于突出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從高校法律教育形式的演變過程中可以看出,法學專業以外的法律教育逐步的從一門獨立的課程———《法律基礎》,被逐漸的融合到德育課程中去了,且不論最初設立這門課程的初衷何在。要指出的是,筆者并非是想爭辯說法律教育與思想品德教育原本就應當相互獨立,因為即便在法學知識體系內,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也依然是被頻繁爭論的問題,這不是本文討論的主旨。
筆者想指出的是,各高校按教育部的統一要求,將法學專業以外的法律教育列入思想品德課教學課程后,擔負這一課程教學任務的專業教師們在處理涉及法律問題的教學內容時,或多或少會受自己專業知識背景的牽引,習慣于從道德的立場來闡述法律問題。在這樣的教育方式下,教師與學生都習慣于用“好”或者“壞”、“對”或者“不對”等二元對立觀點來評判法律事件與行為,其實質是中國法律倫理化傳統的現實表現。這種帶著些許的德育色彩的法律教育,也許仍然秉承中國傳統,強調社會整體的步調一致性,卻沒有對實踐中個體的差異需求給予必要的關注。這種教育所塑造的心理若向極端發展,必定會有人一面屈服于社會整體的一致性需要,內心卻為自身的個性被抹殺而耿耿于懷。這顯然不是我們當下教育所希望看到的,無論是德育或是法律教育。從課程內容設置上看,法律教育的內容也在不斷減少。1986年,時逢法律基礎課教育起步,當時的法律基礎課的內容是: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憲法、行政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法、婚姻和繼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律師和公證制度。到了1995年以后,教育部不斷調整法律基礎課的課程設置,在“法的基本理論”一章,有了較大篇幅的刪減,但法律基礎課仍然是一門獨立的課程。2005年以后,法律基礎課被合并至“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涉及法律教育的章節被歸入兩個專章,盡管在其他章節也略有涉及,其內容仍涵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方面,但總篇幅約為80頁,能否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闡述清楚是值得懷疑的。
二、法律教育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教材內容表述過于空洞,過于專業,不適于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生學習現行的法律基礎課程教材,與其說是法律基礎,倒不如說是法律術語與法律條文的集合體。例如,在論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一中國地方政權問題時,全部轉述了《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條文,但卻沒有對至關重要的“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這兩個概念進行闡明。有人可能爭辯這兩個概念過于專業,可是在教材中卻列出了“抽象行政行為”這一概念,并進行了相當專業且精簡的闡述,筆者認為這一概念根本就沒有必要在法律基礎這門課中提出來,這一專業的術語即便是在法學專業內部也是少有提及的一個概念,可是涉及選舉權———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這兩個基本概念卻不著一絲筆墨。這本是對學生進行公民權利教育的最有利機會,卻被輕易放過。這一點也已經有文章指出,要“……力圖改變過去壓縮餅干式的內容體系框架,創建……以‘相關權利與義務’為重點的大學生法制教育教學內容體系”。[5]
(二)缺乏針對中國的法律現實問題的關注,無視學生頭腦中已具備的但不系統的法學理論,也沒有在教材中對學生可能會出現的疑慮給予應有關注我們以“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這一重要內容為例,在這一問題的闡述上,基本是圍繞“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這五個方面展開的。然而,最為微妙,最難以講清楚的莫過于“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因為非但是學生,社會大眾在理解“黨的領導”這一論述時,也會不自覺的將其和“依法治國”聯系起來,得出一個令人并不愉快的結論。在這里本應當講清楚“黨”與“政府”的關系,但教材沒有給予關注。學生最為困惑的是“服務大局”與“公平正義”的關系,因為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已經成為一個彰顯個人權利的時代,學生的困惑就在于:到底是要個人的公平正義,還是要以服務大局優先?現行的法律教育傳授給學生的是一種理念,但卻忽視學生大量接受并關注的是社會現實,這兩者其實是有矛盾的,教材必須對這些類似的問題給予充分關注。
(三)缺乏恰當的批判立場這實際上是我國分析法律問題時的一個通病,學生對中國當下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淺嘗輒止的停留于“法治意識淡薄”、“陋習”、“亟需改進”、“人治殘余”之類的負面評價上,不去分析背后的原因;或者對國外標榜的法治范例津津樂道,例如了解到“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時,僅作表面考查,沒有完全掌握美國憲法的制度安排和該案的歷史背景,就覺得這個制度新穎,中國也應該建立,這完全是用西方的法治標準來要求中國的法治實踐,卻忽視對西方法律的批判。
高校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摘要: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緊密結合的學科,而且法律規范神圣不可侵犯,這就決定了高校法學教育的目標不僅僅是單純地培養高層次的研究者,也要培訓出在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引領下能夠依據法律規范解決實際問題、業務嫻熟且有職業道德的法律從業人員。因此,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不斷解放思想,學習借鑒世界上法學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應運而生。診所式法律教育將課堂教學與實踐應用銜接起來,理實一體化地達成教學目的,是一種值得深入探討和合理應用的法學教學模式。
關鍵詞:法律教育;診所式模式;理實一體化
在我國大力提倡和積極推進高校教育改革的大環境下,高校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熱潮興起,改革的關注點更聚焦于法學的教學特點和教學模式。法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緊密結合的學科,而且法律規范神圣不可侵犯,無論是法理還是法條都需要學習者深刻領會、準確掌握、嚴密應用,不得有誤,這就決定了高校法學教育教學的目標不僅僅是單純地培養高層次的法學研究者,也要培訓出在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引領下能夠依據法律規范處理與解決實際問題、業務嫻熟且有職業道德的法律從業人員。因此,我國高校的法學教育教學不斷解放思想,積極學習借鑒世界上法學高等教育教學經驗,診所式教學模式應運而生。其已經見諸于高校教師的科研探索和教學應用之中,但無論在理論研究方面,還是在教學應用方面還都處于初始階段,并不成熟。診所式法律教育教學模式將課堂教學與實踐應用銜接起來,理實一體化地達成教學目的,是一種值得深入探討和合理應用的法學教育教學模式。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實一體化的特點
“診所”的概念很容易會意為與臨床醫療有關,確實,用于法律教育模式的這一指代詞匯源自醫學院,意為法學教育同醫學教育一樣,唯有通過豐富的實踐才能達成教育目的,診所式教學模式就是模擬醫學院的診所式模式而來的,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或以校內真實當事人診所、或以校外真實當事人診所、或以模擬診所為教學課堂,將學習法律知識與處理和解決具體案例結合起來,將學生作為學習和實踐的主體,賦予學生了解和處理真實案件的實踐機會,感受律師、案件當事人、案件調解員和咨詢員對具體案件的審辦實踐。將教師作為導師,負責對投入教學過程中的案例進行選擇和設計,將所要辨識和解決的法律問題巧妙地隱藏在案例中,在校內外真實當事人診所,學生能夠幫助委托人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拿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將課堂學習交給學生,由學生自主地運用所學知識去分析和研究案例,依據所學法律知識拿出自己的解決方案。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引導學生和學生之間、學生和教師之間的溝通交流,最終在師生互動的作用下尋找到正確的以法律解決案例問題的方法和結論?,F代教育學理論認為,“不能僅僅從一個或幾個方面來闡釋教學,也不能把教學狹隘理解為傳授知識、培養技能這樣的一些活動。相反,它應在教學與人的和諧發展之間建立起內在的關聯性,應使現代教育具有完整統一性。”[1]很顯然,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理實一體化的特點是教學與學生的專業發展之間建立起了內在的關聯性,邊學邊用,學用結合,學以致用,以用促學。
二、診所式教育模式優化法律教育模式的貢獻
(1)給予學生對法理和法規的真實體驗。高校學生對任何專業知識學習的目的都是為其以專業修養就職,以專業修養服務社會,做對社會對民族發展的有用之才所需,法學教育同樣要達成這樣的教育效果。但是我國的高等教育一直以來欠缺的就是理論和實踐的結合,教學中,照本宣科的唯課堂教學形式使學生只可以空談理性知識,欠缺付諸實踐應用并指導實踐的經驗性體會,因此高校畢業生走出校門后謀職就業后,往往不能很快地適應本職工作的需要,甚至于很不容易適應于本職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對于畢業后要就業與法律服務有關職業的法律專業的大學生來說,缺乏實踐經驗的體驗更不易適應上崗需要。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恰恰有益于解決這方面的問題,為學生提供了實踐性體驗的環境、案例,可以在這樣的真實情境中感受法律知識的具體應用境況,練習用所學習的法律知識處理實踐中紛繁復雜的具體問題,在實踐體驗中既能收獲對所學習的理性知識的消化理解,豐富對理性知識的認知,而且在傳統課堂教學模式中的就法理學法理、就法條學法條的概念性的理論性的知識,會與實踐體驗中的具體問題、情感道德方面的問題相互交織,學生需要處理的事務的繁雜、思考問題解決方案的縝密、準確程度會面臨許多方面的干擾,遠遠超出了處理案件所需法律本身的內容,所獲得的啟發和收獲也就絕非課堂教學模式的收獲可比。(2)給予學生對法理和法規深度性思辨能力。在實踐工作崗位上的法律工作者尤其需要思辨能力,能思善辨是法律工作者處理案情的必備素質,診所式法律教學為學生提供了以案學法的模式,在這種教學模式下,學生可以像一名正在處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一樣的思辨案件,調動和集中自己所有的思辨能力來依法處理案件,思有實指,辨有實事,這樣的思辨更有益于學生提高思辨能力。譬如教學經濟法涉及有關無效合同的問題,教師選取能夠體現相應法律法規實際應用的典型案情案例以模擬診所教學模式進行教學。教師要提出案例,提交問題,給予學生以法律適應條文,讓學生參與討論分析,探究問題,解決問題,以實現教學目標。如此會引發學生首先思考:無效合同是什么?無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確定的、當然的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違反意思自治原則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其無效必須經過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撤銷方為無效。其次,會思考到無效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沙蜂N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為處于實際的法律應用的模擬診所中,學生所思辨的法律問題是客觀存在的,這樣的思辨性思考就會更受啟發,更有深度。(3)給予學生職業操守和社會責任的啟發和影響。做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須遵守法律職業道德,必須能夠在履職的過程中具備社會責任感,畢竟法律工作者所面對的工作環境會面臨財務和人情的誘惑力,作為法官的裁量權會包括依法裁量和自由裁量兩種,而且法律援助的人道主義精神乃至實務會參與其中。因此,高校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中必須包括充分的法律工作者必須遵守法律職業道德,必須能夠在履職的過程中具備社會責任感的內容。但傳統教學模式下,這方面的教學內容和教學力度明顯不足,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利于補充這樣的問題。采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學生可置身于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診所式法律教育相比較傳統式法學教育的最大優勢是讓學生在處理真實案件的過程中明白:當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時,應當遵守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能唯利是圖,玷污法律的神圣。”[2]診所學生在為弱勢群體服務的過程中,會切身感受到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需要的渴求,拉近學生同他們的情感,也從中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努力爭取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公平正義感,包括產生出對弱勢群體如何實施好法律援助的諸多思考與實際行動。
小議高校輔導員法律意識的體現
2012年底,教育部頒發《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對包括高校在內的各級學校法治規劃提出全面部署和要求。“綱要”指出,學校管理者和教師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權益、依法對學生實施教育與管理的能力、意識亟待提高,權利救濟機制不健全,因此要“切實加強對學校領導干部、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治校意識與能力的培養”。無論是工作的實際需要,還是從落實上級的部署來看,以高校輔導員為代表的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必須受到重視。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它包括人們自身法律知識的儲備,以及對法律的評價和應用的意識。法律精神和社會主體法律意識的現代化,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和核心。
依法治國已被確立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法制化的今天,法律法規應該成為高校各項工作的行動指南。但是,在高校管理的實踐中,不依法管理、漠視程序導致的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主要包括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人格權的侵犯,公正評價和學業、學位證書權的侵犯,以及受教育權的侵犯等類型。“被就業”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例子。與此同時,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學生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隨之,高校的各種糾紛難以避免,甚至出現前所未有的學生狀告母校的高潮。高校的管理工作面臨新的挑戰,對處于學生管理第一線的輔導員來說,其法律意識的完備,對于教育學生,避免管理糾紛,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當前,國際形勢錯綜復雜,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新舊事物之間,新舊價值和倫理觀念之間出現激烈的沖突和交鋒,給社會的發展埋下了潛在的代價和危機”。對于正處于人生觀、價值觀形成期的大學生來說難免受到干擾;網絡的普及帶來的參差不齊的信息也對大學生的思想帶來大的沖擊。當代大學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在面對具體問題時易感情用事,容易喪失理智,很少考慮法律規范及行為后果。前階段先后發生的復旦大學學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學生斗毆刺死案,都以一種駭人聽聞的方式,揭示出大學生心理的狹窄和法律意識的缺失。與此相反,有些學生遭受傷害時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來正確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部分學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享受權利時沖在前面,該承擔義務時卻視而不見,忽視了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公平、正義。因此,輔導員有義務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幫助學生解決問題,并給予正確的教育和引導。
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過程中,作為與學生朝夕相處的輔導員無疑要發揮著最為重要的作用,這種重要作用的發揮又必須基于輔導員本人良好的綜合素質,而完備的法律意識正是這種綜合素質的重要體現。
(一)依法管理和服務的法律意識
當前,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因此,高校輔導員要學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言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做事。我國與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稇椃ā?,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高校管理行為的最高準則和依據。憲法第二章第46條明確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就告訴我們,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學生受教育權為準則,而不能隨意侵犯。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業促進法》、《學位條例》等?!督逃ā?、《高等教育法》對教育的性質、高等學校的建立,及大學生的學習培養等各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是高等教育領域最基本的法律規范?!毒蜆I促進法》是國家關于就業的基本法律,也為高校輔導員指導學生就業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秾W位條例》是關于學生學位申請和授予的基本法律。部門規章,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詳細列舉了“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等有關學生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項。例如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里,列舉了學生依法享有的六項基本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五章“獎勵與處分”里,列舉了學生處分的原則、種類,對剝奪學生教育權的最高處分“開除學籍處分”的事由作了七項列舉式規定,對處分的程序作了詳盡的敘述。因此,該規定是輔導員工作的基本法律手冊。此外,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部門規章,各地方法規,各高校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的關于學生培養、思想教育、學籍管理、學位授予、學生獎懲以及就業等方面的規定,都是輔導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輔導員只有對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清晰的了解,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才能避免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侵犯,真正做到“以學生為本”。在此還要說明的是,法律有不同的位階,憲法、法律、部門規章(地方規章)、學校的規章制度的效力等級是一個由高到低的順序,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我國高校的管理文件,許多法規設定越權,相互間沖突嚴重,這是法律界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高校輔導員在運用相關法律規范的過程中,要注意規避風險。
(二)遵守程序的法律意識
應用型高校學生法律素養提升路徑
摘要:傳統的高校法制教育培養注重課堂教育,在高校分類改革的大背景下,針對不同類型高校針對性地開展法制素養教育,可以更好地培養學生職業素養。當前應用型高校法制教育普遍存在課堂內容偏多、課外延伸拓展不足、學生自我教育不足等問題,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提出改進辦法,轉變應用型高校學生法制教育現狀,增進應用型高校學生法律信任感,提升應用型高校學生法律素養,從而促進應用型高校學生全面發展。
關鍵詞:應用型高校;法制教育;高校學生
應用型人才是指能將專業知識和技能應用于所從事的專業社會實踐的一種專門的人才類型,是熟練掌握社會生產或社會活動一線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主要從事一線生產的技術或專業人才,其具體內涵是隨著高等教育歷史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的,應用型人才與學術型人才概念相對。①應用型高校學生與學術型高校學生相比,更加傾向于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運用,更加需要面向社會的具體需求,提高應用型高校學生的基礎法律素養,不僅是維護學生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其面對社會應當注重提高的基礎本領。因此,必須正視應用型高校學生的基礎法律素養問題,積極轉變應用型高校學生法律教育視角,對于實現應用型高校學生面向社會、服務地方經濟有著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打破“隔絕”環境,培育法律素養
當前大學生一般采用半封閉式管理,學生基本的學習生活在學校范圍內進行,這樣可以保證學生和外界相對復雜的環境隔絕,對學生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半封閉管理的另一面是學生可以與社會進行一定的接觸,在接觸外界社會過程中,往往遇到一些比較基礎的法律問題,如在做兼職過程中的協議擬定,班級集體出游過程中的權益保護。這些問題涉及一些法律問題,但更深層次的是學生的法律素養,培育學生的法律素養,旨在打破“隔絕”環境,培育學生基礎法律素養。根據不同高校學生特點進行對應教育,承認教育對象的差別,是教育的一條基本原則。要做到對應用型高校學生的因材施教,必須分析應用型高校學生獨特的特點。一方面,應用型高校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應偏向于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緊密結合學和用。首先,在課堂教學內容上應注重把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相結合,在授課過程中堅持學生主體性原則,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其次,在教育方法上應當根據應用型高校學生特點,避免理論過度引申,堅持問題導入,采用當前和大學緊密相關的案例,邀請其他社會法律人士進入課堂,分析不同人員對于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以此增強課堂互動,增強學生課堂參與度,提高學習的主動性。最后,考核方式上應當逐步轉變以結果考核為主的現狀,逐步提高過程考核的比例,設置對應性的社會調研,讓學生在參與社會實踐中結合所學知識,實現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轉變。另一方面,營造校園維權環境,規范學生矛盾解決流程。當前大學生生活條件的普遍提升,家長對于子女普遍“溺愛”,導致新生代的大學生抗挫折能力差。我國普通高級中學的心理健康教育又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心理失衡的學生在大學生中的占比越來越高。半封閉管理下的高校,并不能完全杜絕社會中的的不正之風侵入校園,在缺乏理性思維的前提下,一些學生將矛盾的解決方式簡單化,訴諸于暴力或者不聞不問的“佛系”回應,使得校園規章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毀損。應用型高校較之于其他類型高校,更加傾向于實踐技能提升,如果無法有效利用僅有的理論學習機會,將會使僅有的法律課程淪為學生拿學分的工具,學生從思想上主觀輕視法律的學習,降低應用型高校學生整體法律素養。面對此狀態,應在應用型高校范圍內營造維權環境,破除權益受到損害時只能通過私下解決的不良狀態。建立規范的學生學習生活權益矛盾解決流程,設立生活權益維護站,利用學生管理學生,真正使學生在權益的維護中做到法律素養的培育,轉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訴諸于法律很麻煩”等思想。
2延伸法律課堂,增強法律信任
除了課堂的法律教育以外,法制實踐活動是將學生法律素養運用的有力補充。只有做好法制實踐活動,應用型高校學生才能真正將所知所學運用到實際中。應用型高校的發展離不開與所在地區政府部門、企業組織、街道社區和農村相結合,使應用型高校成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人才基地。首先,利用學生自治組織,延伸學校法律教育。我國學生自治組織一般有學生會和各種社團組織,它們是校園文化的主要構成部分,也是高校開展特色教育的主陣地。利用好學生社團,將會成為法制實踐的重要推動力量。應用型高校學生區別于研究型高校學生,應用型高校學生樂于參加社會實踐。建立法制實踐的學生專業社團,邀請法學院相關教師指導,并與其他實踐為主的學生社團建立溝通聯系,在學校的支持指導下,進行進企業、進社區、進群眾等社會實踐活動,在其過程中必定會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本身就需要學習法律知識,延伸法律課堂,增強學生法律實踐的過程。其次,完善應用型高校學生實習體系,將學生實習和實踐相結合。實習是學生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應用型高校與研究型高校區別就在于學生實習體系。應用型高校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可以直面社會,解決現實權益糾紛問題。一般高校在解決學生實習問題上采取學校出面和實習單位協調,針對具體問題歸屬,通過更換實習企業或批評教育學生的方式解決,不利于學生的實際權益維護,也錯失了法律實踐教育的機會。應用型高校應當利用好學校的法務部門這個官方平臺和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專業教師資源,結合做好學生實習過程中的法律實踐和教育工作,在進行實習前分段進行基礎法律培訓,將實習過程中涉及的一般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向學生講解,使得學生具備一般程度的法律素養,為今后走向社會打下基礎。
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論文
1高校獨立學院在大學生法律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1高校獨立學院對學生法律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我國高等教育正處在大發展時期,高校培養的應是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德”與“能”缺任何一個都是不完整的。然而,受市場經濟的影響,高等教育價值觀出現了嚴重的功利化傾向,高等教育幾乎就等同于就業教育,圍繞著市場這根指揮棒團團轉。高等教育價值觀是大學理念的核心,自覺或不自覺地影響大學的理念和實踐,反映到具體的教育實踐上就是重智育輕德育,就業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質量高低的標準,素質教育和德育形同虛設。由于高校獨立學院對法律教育認識不足,往往把法律教育和德育混淆,甚至認為德育教育就包含了法律教育,致使法律教育得不到其獨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兩課教育雖被定為必修課,但實際上被虛化現象嚴重,而且高校法律教育往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因此,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一直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1.2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內容過于簡略
高校大學生法律教育以及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過“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來承擔的,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不屬于法律課程,而是屬于“兩課”(馬克思主義理論課程和思想品德課),法律教學內容大大壓縮,法律教育的所有章節基本上被壓縮和歸入兩個專章,雖然此部分的內容在“兩課”的其他章節也略有涉及,但總篇幅約為80頁,而且僅僅在大學生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設,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高校獨立學院很多教師雖然一直強調該課程的目的不在于學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識,而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但是卻不知道法律意識的培養對于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生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律知識的積累。只有大學生通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并對所學的法律知識進行消化吸收,內化為自身法律意識,進而才能外化為運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夠依法行為。1.3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教學過程單一落后在法律教學過程中,主要以課堂教學模式為主,仍偏重于理論知識的灌輸,學生處于被動的地位,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能被調動起來。從教學方法上看,當下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形式很難擺脫傳統的以講授為主的模式,課堂上對學生進行填鴨式的理論灌輸,使學生感到枯燥,并且產生倦怠心理,對所學知識不感興趣,而且當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法律事件時仍然不知如何應對。可以說,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教學方法已經落后,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學生的法律教育效果,而且對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也是極為不利的。
1.4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教學模式簡單雷同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大多忽視了不同學科、不同專業的學生,對法律基本知識的需求。學科與專業不同的學生,都接受了同樣的法律教育內容,在備課過程中教師沒有注意到學生專業的差別,以至于法律教學模式步伐一致。作為一門公共基礎課,在考核機制上,高校獨立學院在期末考試中大多采用統一的試卷,沒有專業與院系的區分。在此教育模式下,學生在整個法律教育過程中學到的知識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認知和法律運用能力,每個學生畢業后都要步入社會,進入到自己的工作領域,由于相關領域專業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仍然是手足無措,不知該如何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