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治社會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治社會

我國法治社會傳統文化論文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內涵

所謂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指中國持續幾千年來各個時代所有支配法律內容全部的根本原理。要繼承、發揚和革新傳統,首先就是要認清、把握傳統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所在。當代美國文化人類學家克魯克洪將文化分為顯型文化和隱型文化兩大類。法律文化也可以分為兩類:顯性法律文化和隱性法律文化。顯型法律文化主要指制度性的文化,包括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和法律設施,它總要人用權力來維持和運行,是一國法律文化的表現形式。隱型法律文化指理念性的成分,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識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會深層,是一國法律文化的根基。由此根據構成成分,作者認為法律文化是指內隱在法律理論、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當中并通過這些法律現象表現出來的法律思想觀念價值體系。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社會總體文化的一部分,許多特征都可以從中國的傳統文化中找到根據。正如馬克思曾說: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的。

(二)社會主義法治的歷史進程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過法律治理國家;同時,法治又是通過法律使權力和權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狀態。中國試圖建設法治國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顧這百余年的滄桑歷程,中國仍然沒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1842年到1901年這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中國在堅持根本的政治制度、倫理綱常不變的前提下進行了一些與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補充,這是一條過于保守的道路。1905年開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國民政府垮臺,這一時期法律現代化的進程實際上是貫穿了“全盤西化”的原則;而自中國共產黨及其政權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現代化進程則以“全盤蘇聯化”為原則,這兩個階段的法律現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國的東西,無視本國實際,以強制推進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國法律實現現代化,事實已經證明這是失敗的。中國真正走上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之路,嚴格的來講只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表現在: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了領導干部職務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轉變,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人權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的法治環境不斷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斷提高,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得到加強。

(三)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積極作用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蘊含著值得借鑒和繼承的合理成分,對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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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價值追求分析

摘要:新時代呼喚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從國家、社會、個人層面,建立政府與人民之間合理的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關系,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特有的法律價值理念,培育具有法律制度的人道主義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突顯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民族性與時代性,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從而實現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追求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新時代;法治文化;價值目標

新時代呼喚具有時代特點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應該是根植于對博大精深的中華法律文化的傳承,借鑒于近代西方科學法治文化,立足于新時代的特殊歷史背景下對于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特有的觀念、態度、看法、信仰,應具有鮮明的歷史性、傳承性、開放性、間接性、民族性、時代性,是“兼容并蓄”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基石,對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實現具有持久性功效。通過科學把握和深刻認識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價值目標,進一步夯實全面依法治國的文化基石。

一、構建政府與人民良好合理的新時代社會法治文化

在公法學上,國家一方權力,叫公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方的權利叫私權。公權與私權關系的處理問題是世界各國在漫長的法治建設過程中始終面臨的難點問題??v觀人類法治發展的歷史,公權與私權關系,經歷了從“公私合一”到“公私分立”,從“公權高于私權”到“公權私權平衡”發展過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過程中,公權和私權產生了激烈碰撞,呈現出的真實環境是公權的范圍開始縮小,私權開始擴張。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勝利后,基于天賦人權理論,公權與私權開始出現明顯的邊界,公權被明確界定為經過國家公民的同意將一部分個人權利讓渡國家而產生的權力,為此公權產生的目的不再是限制和制約私權,而轉變為尊重和保護私權。由于公權有國家強制力做后盾,公權一旦擴張必然會使私權受到侵犯。為了保障私權,防止公權隨意擴張,世界上不同政體的國家通過不同的方式對公權進行限制,比如國家通過實行議會制、頒布憲法、與民約法等方式,獲得維護統治所必需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承認國家的主權屬于人民,議會在代表人民來行使權力的同時制約和監督著政府的行政行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以人民主權為基石,黨和政府始終重視和關注處理好公權與私權的關系。黨和政府在建立與人民之間合理的法治文化關系上,在認識和制度設計方面,經過從公權覆蓋私權到公權尊重和保護私權的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過程。通過理論和實踐的不斷探索,黨和政府逐漸認識到人民是否有能力對政府的權力行為做出有效的制約是衡量國家法治化高低程度的重要標準。因此,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就是在政府和人民之間樹立一種良好的新時代法治文化,黨和政府通過提高對公權與私權的界限的認識,明確了公權力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干預私權利,明確了人民的權利是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的最重要的力量。黨和政府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時刻牢記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尊重和保障人民權利,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行政法規來約束公權的行使,明確公權的行使必須于法有據,在法治的軌道上防止公權過度膨脹和濫用,為建設新時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不斷夯實社會基礎。

二、弘揚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特有的法律價值理念

所謂法律基礎,就是法律所使用的一整套價值理念體系。這套價值理念體系對于法治文化具有基礎性的重要意義。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包括合法性價值、平等性價值、公平性價值、程序性價值、規則性價值、邏輯性價值等法律的基礎價值理念。合法性價值要求守住合法的底線,任何法律制定的目的都在倡導合法、阻止違法。平等性價值要求規則平等,國家要有統一規則,任何人都沒有特權,在統一的規則中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在同等條件下,享受同等的權利和機會,不得受歧視。公平性價值要求實現在法律上公平的結果。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理念,在法律上的公平是相對公平,體現在全體社會成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利益上權利的對等和合理。程序性價值要求任何立法、政策、決定都是在—定程序中作出的,程序是否公正直接影響和決定了行為結果(立法、政策、決定)的公正性。規則性價值要求堅持規則的明確性,法治就是規則之治,規則必須先行。國家推出重大措施必須先立法,立好法律之后,再按法律實施,國家的執法活動和司法活動,都以明確立法為前提。邏輯性價值要求從法律邏輯的角度得出法律的結論。人們在對法律認識過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斷、推理等形式能動地反映客觀現實的理性認識過程,是一種確定的、前后一貫的、有條理的、有根據的思維,是邏輯推理的一種高級形態。構筑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需要全社會進行堅持不懈的奮斗和持之以恒的努力。通過弘揚和挖掘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所蘊含的價值理念及豐富內涵,通過使具有新時代特征的法律價值理念得到全社會的普遍接受和尊重,使全社會崇尚法律、敬畏法律、信賴法律,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人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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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下社會管理論文

一、法治、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維”就是將法治原則運用于認識、分析、處理問題的思維方式。法治思維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認知判斷層次,即運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對社會生活中的種種行為或現象,做出是否合法的初步判斷;二是邏輯推理層次,即運用法治原則和法律規范對問題做出分析判斷、綜合推理,并得出結論乃至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解決辦法;三是綜合決策層次,即在前述認知判斷、分析推理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決策;四是建構制度層次,即在前面三個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抽象,以立法或法律變革的方式就各類普遍性的問題提出長遠、系統、普適性的解決方案。“法治方式”則是指,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和解決問題的行為方式。法治方式與法治思維是內在和外在的關系,換言之,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維的外化或對象化。

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社會管理工作中的缺位:基于兩個案例的分析

當前,社會管理工作缺乏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問題普遍存在,透過下述兩個近年來廣受關注的典型案例可見一斑。

(一)案例1:“小區業主維權”

2014年7月以來,我市部分小區的業主以拉橫幅、堵門、堵路、驅車游行等形式組織了維權活動,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所牽涉的矛盾糾紛包括:房產開發商延期交房;因供水供電、小區車位等問題引發的物業糾紛;因房屋漏水、破損、施工工藝不到位等引發的矛盾;因小區修建變電站、周邊污水排放、垃圾焚燒廠、環境噪音等問題引發的糾紛。究其原因,一是開發商、物業公司有法不依。無論是物業問題、房屋質量問題,還是環境問題,原本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管理辦法。之所以會出現糾紛,根源在于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或擅自更改已獲批準的規劃,或不兌現售房合同已約定的承諾,違法違約在先;二是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執法不嚴。小區業主發現問題后一般都會先與開發商、物業公司協商,協商無果后才會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申訴,尋求救濟。如果這些部門嚴格執法、履責到位,絕大多數業主都不會“無事生非”地采取極端方式來維權。

(二)案例2:“銀行卡和手機卡實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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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社會管理法治建設

摘要:

2004年國務院印發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今后lO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具體目標、基本原則和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建設法治政府的綱領性文件?!毒V要》的,是國務院貫徹執行憲法的重大舉措,充分表明國務院堅持執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堅定決心,對進一步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本文用法學的方法深入系統地探討了創新社會中的法治政府建設的問題。

關鍵詞:

創新社會管理;法治政府

一、緒論

(一)概念界定

1、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定義是指政府時刻受到法律約束和支配的法制建設狀態。政府一旦擁有了權力,就有了產生權力張力和任性的可能,為了抑制這種張力和任性,需要通過制定相應的政治規范來制約政府行為,才能有效遏制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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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法治化淺析

一、社會管理職權的法定化

法治一個核心的要素就是限制公權力,要求職權法定。任何政府機構和管理部門,包括管理人員,其承擔的職能、管理的權限,都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權。所謂的“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針對的就是政府機構和管理人員。一方面,要避免出現管理的真空地帶。面對社會發展的快速變化,許多的新事物、新矛盾和新問題,都需要有關職能機構進行相應的規范管理。否則就會陷入無序和混亂狀態。這就要求立法部門或上級部門依法及時進行授權,及時對管理機構和管理職權加以明確。要么修改相關規定,要么出臺新的制度規范,從而避免有問題卻無對應機構管理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要盡量避免管理職權的交叉,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社會管理職權的法定化既要求政府機構都有明確的管理職權,也要求盡量避免管理職權的重疊與交叉。然而現實中,職權交叉、多頭管理的現象屢見不鮮。要么對疑難問題相互推諉從而導致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要么對有利可圖的管理事項,多家機構搶著執法的現象。因此,立法部門在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時應對這類現象加以重視,從而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

二、社會管理模式的人本化

法治的另一個核心就是公民權利的保護。在現代社會,管理本質上就是對人的工作。因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實行人本化管理,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服務型管理”。過去我們一直沿襲計劃經濟時代所建立的“政府和社會本位”的社會管理模式。政府一方面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價值追求更趨向于穩定,而不是公民權利的維護。另一方面,在“政府本位”體制的支配下,政府直接面對大量宏觀、微觀的管理活動,出現了管得過多、統得過死的局面。該管的沒管好,不該管的又干涉過多,導致社會缺乏活力,民怨不斷。因此,社會管理的法治化也必然要求傳統管理模式的根本轉型,要從過去的以政府和社會本位轉向以人為本位。管理不是目的,服務民眾才是根本。而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模式一方面要求我們的政府機構和管理人員首先必須轉變管理理念,要把過去作為管理對象的民眾看做是我們服務的對象,管理的目的不僅僅是追求社會的和諧穩定,而是民眾工作生活的方便、滿意,社會問題的有效解決。以城市流動小攤販的管理為例,就因為地鐵旁、公交旁或者小區旁邊很少有正規的早餐點。如果有的話,相信人們自然就不會去衛生難以達標的小攤販買了。因此我們管理者更應該從社會問題產生的根源出去想辦法,找對策,堅持以人為本,才能標本兼治。同時,堅持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模式,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中的對群眾利益的侵害,減少矛盾沖突。

三、社會管理方法的科學化

社會管理法治化必然要求社會管理手段的科學化。作為上升為法律制度層面的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須是從社會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反映社會管理發展的客觀規律。否則,一旦背離社會發展實際的社會管理手段成為全社會必須普遍遵從的社會管理制度,那么所帶來的社會后果則是非常負面的,要么效率低下,要么廣受社會詬病和抵制。比如許多過去的行政處罰幅度彈性過大導致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違法罰款最高限度過低導致違法成本太低、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等;比如集中執法、運動式執法導致的違法現象反彈等。社會管理方法的科學化,要求社會管理的體制和機制必須“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能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使社會關系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確保社會穩定。”一是要適應時展的需要。如今的中國早已經進入網絡信息化時代,手機上網越來越普及。網絡購物,網絡交友,網絡支付,網絡游戲,網絡新聞、視頻、電影,微博,微信,QQ等等,人們的日常工作生活幾乎無法離開網絡。于此相應的是,許多的新的社會問題也隨之而生,網絡詐騙、網絡謠言、網絡病毒、網絡銷售非法物品、網絡黃賭毒等網絡犯罪問題日益突出。面對這些網絡時代的新問題,傳統的方法手段顯然不能適應,而必須采用新的科技手段來發現、監控、預防和處置,從而確保網絡社會的規范有序。二是要注重管理的長遠效果。社會管理中必須依法貫徹持續性的管理目標、持續性的管理行為和持續性的管理效果。要從問題的源頭找原因,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的社會管理方式,從體制性源頭、行為性源頭、發展性源頭等諸方面查找問題的原因。要注重社會管理的常態化和制度化,不能只顧臨時需要,比如重大節日、重要時間節點的重點集中整治。突擊整治固然有效,但一旦風頭過后,問題又會卷土重來。因此,不能以突擊整治為管理的常用手段,而僅作為常態管理中應急狀態的補充。

四、社會管理程序的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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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的法治思維分析

一、常態化社會管理的理論基礎

“社會國理論”源自于德國,大體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國”是“市民社會的”或是“與市民社會有關的”一種國家狀態。在這一語境中,“社會國”意味著國家對于社會管理負有相當的責任,而社會也不是封閉隔絕的自治領域。第二種觀點認為,現代國家中的個體是在社會群體中生活的,與共同體存在強烈關聯,因而“社會國”強調個人對于社會以及他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社會國”意味著國家應扶助弱者,致力于每個人人格尊嚴的生存保障,并根據正義原則分配經濟資源。筆者認為,很難說這三種觀點哪個更加合理,因為它們都只是從不同角度彰顯了社會管理的職責所在。第一種觀點凸顯了國家對于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責,第二種觀點凸顯了公民對于社會事務的公共責任,第三種觀點則凸顯了國家對公民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的法律義務。因此,“社會國理論”貢獻給常態化社會管理的基本理念就在于:公權力有義務為公民提供服務和幫助,促進其有尊嚴地生活。

自20世紀后半葉開始,“社會國”理念開始因其法治化而逐步滲透到常態化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民主的、社會的聯邦國家。”該法第28條第1款又進一步規定:“各州的憲法秩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的共和、民主及社會的法治國原則。”自此,“社會國”與法治國相融合成為德國憲法中的“國家目標條款”,也逐步貫徹到公權力的各個層面,滲透到社會事務的各個領域。“社會國家原則是所有行政部門在所有層面都需遵守的。對所有行政而言,不論如何,都存在著一個社會國家的授權,依此允許行政在其權限范圍內,在法律規范之外發展和促進符合社會國家的活動。這一點尤其適用于地方自治團體,諸如增添附屬的工作,以及將例如幼兒園的收費,根據社會收入標準劃分為不同等級。”在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教育權、休息權、勞動權等社會權利,也展示出走向“社會國”階段的歷史必然。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更是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國家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寫入憲法。這一修正更加充實了社會國家的時代色彩。而我國政府一直強調的“民生”,其實也是社會國家職能擴張的最好注腳。

二、常態化社會管理的法治需求

毫無疑問,“社會國理論”包含了比傳統的“形式主義法治國”更加強烈的法治需求。它意味著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不再滿足于形式主義的“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它必須符合實質法治精神,體現民主性和科學性。具體到社會管理而言,社會管理的目標不再是簡單的“依法管理”,而是“優質治理”。其中,“科學管理”和“民主管理”也是“優質治理”的應有之義。比如: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在界定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時明確提出:“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眾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時反映。”“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茖W、合理界定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完善政府內部決策規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該規定表達了將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學行政進行整合的期待:行政不僅要具備形式合法性,而且需要包含民主性和科學性的實質合法性。這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公權力進行常態化社會管理合法性的實現邏輯。為了體現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西方國家一般遵循五個基本法律原則:一是參與民主原則,二是法律優先原則,三是比例原則,四是權責統一原則,五是正當程序原則。其中,參與民主原則是確保社會管理的決策能夠被有效實施,公權力的行使具備可接受性的基本前提;法律優先原則既是社會管理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又是調動行政機關社會管理積極性、主動性的法律空間;比例原則是社會管理行為合法性的較高要求,是追求優質性社會管理的法律驅動;權責統一原則是社會管理主體維持長期性、有效性、常態性社會管理的社會心理基礎;正當程序原則是社會管理行為實施程序可接受性的基本保障,也是社會管理行為實質內容可接受性的重要方面。這些原則都是西方國家在常態化社會管理過程中,處理社會管理主體與公民之間這一“權力/權利”關系的基本法律原則,也是其常態化社會管理中運用法治思維的法理依據和思想源頭。

⒈參與民主原則。所謂參與民主原則,是指在社會治理領域,任何社會管理決策的形成和社會管理行為的作出,都應當允許利害關系人參與其中并充分表達意見、闡述訴求和主張權利,以提高社會管理決策的效率和行為的民主性,使得這些決定和行為更容易被社會管理的相對方所接受。“參與民主”是相對“代議民主”而言的,是20世紀民主理論的新發展。在傳統的“代議民主”制中,通過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制定法律,可能導致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主性并不充足,這是“代議民主”的天然局限。而且,在傳統的“依據法律進行社會管理”的法治模式中,社會管理主體的合法性來源于其所執行的“法律”。但這種“合法性”在輸入的過程中很可能由于法律適用者的理解導致法律本身包含的“民主性”進一步被丟失。因此,在這種“合法性”危機的形式下,“參與民主”應運而生,即通過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參與來補充管理決策和措施的“合法性不足”。參與民主的制度功能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具有教育功能。即對于社會管理的相對人和一般公眾都有法制教育、政策輔導和公共責任培育的作用。二是具有整合功能。即使得社會管理主體和社會管理相對人對于社會管理的決策形成共識,有助于他們接受這樣的集體決策,形成社會治理的整合性力量。三是具有理性功能。即在社會管理過程中,通過與利益團體、行業組織和專業人士的協商和溝通,形成“最大公約數”的治理共識,從而包含了最大程度的“公共理性”。公眾參與之所以有如此功用,在于社會管理本來就是一種“公共事業”,理所當然應由“公眾決定”。此時,對于社會管理者而言,最為重要的一種法治思維是:決策的開放性思維。

⒉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強調,當社會管理中出現法律缺位的情形時,應當鼓勵社會管理主體積極采取行動予以治理,即“法無禁止即可為”。法律優先原則的關鍵點在于,其產生的背景為社會國家,這意味著公權力主體承擔了對于公民的“生存照顧”等社會服務的法律義務。既然行使公權力的目的是“服務”,那么社會管理主體與相對方之間自然應當構建一種“服務———合作”的公法關系,而非傳統的“命令———服從”的公法關系。鑒于此,我們可以從中直接推導出常態化社會管理的一種法治思維:執法的合作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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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治社會管理模式思考

一、當前社會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利益沖突成為社會矛盾的主要體現形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市場經濟已經滲透到了生活的各個方面,中國傳統的社會關系形式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呈現出物欲化、陌生化、疏離化,家庭關系的脆弱化越來越突出,利益的沖突成為社會沖突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深化改革不斷推進的今天,利益的機制不斷地重建,利益的格局也在不斷地調整,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通過傳統的方式方法來處理當前的社會矛盾已經變得力不從心;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大量的勞動力涌向城市,流動人口大量的增加,原來對人口的管理模式已經越來越顯得格格不入;由于社會信仰的缺失以及社會管理不能有效防止犯罪的發生,再加上犯罪分子的水平也在不斷地提升,呈顯出不特定性的特點,使得犯罪問題的防御和打擊的難度越來越大。

(二)缺少對矛盾排查和化解的有效機制

由于當前的矛盾處理機制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糾紛在體制內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尋求體制外的通道來解決,造成了大量的信訪和群體性事件。以信訪的情況為例:信訪的總量依然很大;信訪中反映的問題相對地集中。這些問題都是一些老生常談的問題,也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注意,但是通過傳統的處理方式始終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部分歷史遺留問題在今天仍然很難解決。由于這些問題的復雜性、長期性,以及多方利益集團的參與性,使得問題解決的難度很大。由于社會矛盾得不到真正的解決,解決問題的機制沒有真正的建立,以及原來的調節機制已經不能有效地調節日益復雜的矛盾,導致沖突的暴力化。

(三)管理手段單一,政府職能和社會管理的需求還存在很大的差距

社會管理的核心是人,說到底是對人的服務和有效的管理。當前的各級政府大都在忙于應對領導的各類人物,使得社會管理出現了頭重腳輕的問題。當前很多基層政府在管理中容易出現在服務上偏向強勢群體、在管理上側重弱勢群體的現象。在管理上政府依然依靠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的手段,這重粗暴的處罰形式缺乏透明性和約束性。這重粗暴的處罰方式缺少有效的依據,這種依據的缺乏也降低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度,也正是這種惡性的循環最終導致了矛盾的升級和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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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政法治建立探討

作者:陳麗萍 單位:湖北孝感學院

現代社會應是法治社會。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核心內容。行政法治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和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影響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秩序的確立、運行必須靠法律來保證,政治和社會生活也必須依靠法規來規范。權力只有在法律的監督和制約下才能有效避免腐敗。行政管理的過程實質上就是權力的運行過程,整個過程必須依法行政。唯有如此,才能限制權力的惡性膨脹,實現管理職能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做到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率。

一、行政法治的基本內涵

關于行政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行政法治就是保障和維護行政權的有效實施,強調國家管理的作用,“既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又是管理管理者的法”[1],稱為管理論;另一種認為行政法治就是要控制和限制行政權,“行政法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對政權的控制”[2],稱為控制論;還有一種認為行政法治既要保障行政權的有效實施,維護公共利益,又要防止行政權的濫用,“現代行政法本質上是平衡法”[3],稱為平衡論。其中,平衡論就是要在行政權和公民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兩大權利、兩大利益之間尋求平衡點?,F在世界上大多數學者都同意平衡論的觀點。“在一個強調行政機關主導地位和公民服從地位的時代和國度,行政法的本質只能表現為‘管理法’———而在一個強調公民權利、害怕行政專橫的時代和國度,行政法的本質則可能表現為‘控權法’———行政法發展到今天,一方面,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專橫,保障了公民權利;另一方面,這種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又要求適當擴大行政權,約束公民權。在此,適應這一社會趨勢,現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權法’的窠臼,向著平衡法的方向發展,其特征是行政權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平衡。”[3]

二、我國行政法治尚不完善之處

1.行政立法緩慢、滯后,不能適應政府工作的需要。

其一,內容不能與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民主法治體制和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秶鴦赵航M織法》和《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基本上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沒有很好地體現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府權力下放、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在這方面要下大工夫研究,作大動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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