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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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

法學研究對法學教育的影響

 

對法學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純粹的主題話語,還需要延展至相關領域,從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體現研究價值。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決定了二者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密切關系。   首先,法學研究類型與法學教育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治作為社會有序運行的機制,決定了以法律和法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決定了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由此引出兩種法學研究類型:其一,直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實務研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統的形成;二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狀態的推進。其二,間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原理研究。這是指法學理論本身的建構,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運行的根據和規律。兩種類型的關系好比“砍柴”與“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從事法律實務本身就屬于實務研究。因為法律實務既是客觀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觀內在的研究過程。換言之,法律實務乃客觀外顯的“實務工作”與主觀內存的“實務研究”相結合的過程。所謂研究,不過就是運用理論去發現、分析、演繹、歸納和回答問題的思維活動。其中的問題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問題是實務,就是實務研究。法律實務工作者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務問題的思維活動,當然就是法律實務研究。法律實務事關重大且專業性極強,實務者必須有嚴格的科學精神,不能盲目和隨意,這就需要以法學理論為指導對實務問題開展細致的科學研究。法律實務有著比其他實際工作更為突出的研究特質。對此,換個角度更加清楚:法學理論工作者對法律實務進行探討,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對自己從事的法律實務進行探討,其主觀過程和規律沒有什么不同,承認前者是法學研究便不能否認后者。不能認為法學研究只是理論工作者的事情,而實務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為完全不需探討的法律實務很少。   再看法學教育的類型。法學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法科人才,其目的與法學研究一致,即通過培養專門人才來服務于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既然“砍柴”和“磨刀”都為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所必須,法科人才的培養就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著力培養專門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由此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實務型人才培養著眼于實務工作崗位,主要是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執法崗位(我國“大法學”概念包括公安學科,但中外對警務執法人員的培養都是法學院之外的另一個系統)。理論型人才培養著眼于理論工作崗位,主要是法學教師和研究員等教研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學生分別培養成兩種類型的崗位人才,必須清楚:究竟要著重培養學生的何種素質和能力?兩種教育類型對此有何種定位?這個法學教育基本問題的答案便是法學研究。一方面,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學生,必須在系統的法科學習中獲取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實務工作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教育類型要讓學生具備這種研究能力。法科學生獲取兩種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論知識,包括法學理論和相關理論知識,這是法科人才必備的基本素養。從法學教育的過程和結果來看,兩種法學研究涉及三種主體: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校法科學生。其中,在校法科學生與法學理論工作者中的法學教師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法律實務工作者與包括法學教師在內的法學理論工作者體現法學教育的結果。幾種主體都可對法學原理和法律實務展開研究,但是,畢竟法學教育類型與法學研究類型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性,即法律實務人才主要進行法律實務研究,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法科學生的實務研究能力;法學原理的研究任務主要由法學理論人才承擔,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任何主體都應首先具備與崗位湘適應的研究能力。當然,區分培養類型不意味著兩種人才只能有單一的研究能力。兩種培養類型都要讓培養對象掌握法學原理和相關理論,教學中都要聯系法律實務中的現實問題,教學內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只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其次,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   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是培養有研究能力的法科專業人才。法學研究的兩種類型自然成為各國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外國法學教育大致有兩種模式: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以兩種法學研究為內在依據。   第一,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對法科學生分類培養。各國法學教育品種的設置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橫向區分。歐洲模式中的法學本科與美國模式中的J.D.學位,都屬實務教育品種,前者旨在一體化地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其培養過程兼顧幾種法律實務角色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養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則從優秀律師中選任,其學校培養環節集中在律師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兩種模式中的法學博士都屬理論品種,著力培養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學碩士主要作為外國學生攻讀法學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培養不同研究能力,相應的學歷學位類型只作為相應崗位的資格。例如,美國的法學博士(5.J.D.)和法學碩士(LLM,)學位通常不能作為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此類學生就不能進人法律實務崗位。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的培養層次。各國法學教育都在學歷學位的層次上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縱向區分。各國法學教育設置了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養品種所需要的學歷學位層次不同。各國法學教育的實務人才培養類型都以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所謂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是指未來要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或者法學理論工作的人員第一次接受的系統的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為必要和充足。歐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國則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謂“必要”,是指沒有接受過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沒有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從事法律實務,必須科班出身。所謂“充足”,是指完成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有了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然而,各國法學理論人才培養類型需要多層次法學教育。事實上,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聚集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p#分頁標題#e#   第三,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合理安排培養內容。各國法學教育都以傳授法學理論和訓練法學研究能力為主干。盡管法科學生由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構成特點,難免存在兩個部分之外的學習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種學習項目或者由選修課解決,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與學生就業有關的共性項目,如果喧賓奪主,也不能納人教學體系。例如,各國司法考試或律師考試是法科學生進人實務崗位的前提,但歐美的法學教育都不以考試為主線或參照,更不安排考試培訓。其考試與培養內在一致,都著眼于實務研究能力,課堂學習優秀者更容易通過考試。這種一致性促進了法科學生認真掌握法學理論和積極訓練研究能力,從而保證了教學計劃和質量。   歐美法學教育歷史悠久、發展穩定、成效顯著,與其說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說是遵循規律的結果,其培養模式可供借鑒,其科學精神更值得學習。   最后,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我國法學教育恢復初期只有本科,面對法律實務人才和法學理論人才的雙重短缺,法學本科將兩種人才培養一肩挑起。法學碩士的設立是我國法學教育類型區分的標志。解決法科人才奇缺的當務之急是培養能夠培養人才的師資。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碩士建立伊始,自然成為培養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此后出現的法學博士是該品種的延續。法學本科逐漸轉向培養實務人才。此種格局基本符合兩種法學研究的規律,與歐洲模式接近。接下來十幾年,法學碩士和博士與理論人才需要相適應,穩定保持有限規模,但伴隨我國社會日益升溫的文憑熱,催生了提高法律實務人才學歷學位層次的需要。為解決這種矛盾,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借鑒美國模式,招收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從而在研究生層次把實務人才與理論人才的培養區別開來。但是,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均作為實務品種,雙軌之間的關系并未厘清。本世紀初,法學師資經多年積累,需求數量減弱,門檻則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學碩士急劇擴招,能當教師的法學碩士越來越少,其多數要從事實務。這對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形成擠壓,也使得不同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論色彩的培養一鍋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學教師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擴招又使越來越多的法學博士也要走實務之路,法學碩士則在事實上完全變為繼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之后的第三個實務人才品種。然而,就法學碩士的培養來看,盡管各培養單位向實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課程體系、授課內容、論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論人才類型的總體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門此時反而強化法學碩士的理論型色彩,將其歸為“學術型”品種,與“應用型”的法律碩士相對,使兩個品種的關系變得十分糾結。應當看到,我國法學教育成績巨大,功不可沒,但當前發展進人瓶頸,結構不順,規模失控,盲目攀比,質量堪憂,就業困難等,都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法學教育呈現亂局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分認識到兩種類型的法學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養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視兩種研究能力與人才培養需要的對應性,導致未能科學設計法科教育品種。品種繁多,關系不明。第二,忽視兩種研究能力對于人才培養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導致一方面未將科班培養作為上崗的硬性條件,另一方面層次累贅,本科足以從事實務,卻還要培養研究生,碩士能勝任實務,卻還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實務人才法學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視兩種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質內容,導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類培養,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論素養作為實務人才培養的重心,往往忙于給學生灌輸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實務經驗甚至“潛規則”,從而遮蔽了法科專業大學教育的深邃靈魂。   針對缺失,我國法學教育巫需科學定位和調整。第一,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基準,明確我國法學教育的品種和層次??捎兴姆N方案:(1)保留法學本科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律碩士。(2)保留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3)在理清關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學本科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兩個實務型品種,設置不同培養機制;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4)保留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由不同培養單位自行選擇其中之一;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第二,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根據,設置我國法學教育的內容和環節。兩種研究能力決定了兩種教育類型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論文選題、考核答辯、實習內容等培養方面都要有明顯區別。例如,實務型學生的畢業論文不應從原理開題,不要求理論創新和發表文章,而理論型學生必須進行系統的原理研究,必須推陳出新,力求發表學術成果,要做教師還應到課堂實習。兩種類型的人才培養都需要高度重視理論,讓校園回歸理論氛圍。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數量關系是實務遠遠多于理論,招生時應保持恰當比例,相應調配教學資源。第三,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門檻,明確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未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不能進人實務崗位。沒有理論型法學教育經歷者一般不能進人理論崗位。第四,以兩種研究能力為標準,建立法學教師的考評指標。法學教師是理論工作者,應當具備人才培養所需要的兩種研究能力。法學教師應當是接受過實務類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和進行過理論型法學深造并將兩個方面交相融會的法學研究通才。應對兩種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師給予更高的評價和待遇。此外,還應具備法學教育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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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法學教育反思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律職業成為21世紀最熱門的職業之一,這為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但是,金融危機的爆發,就業形勢驟然變得緊張起來,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高職法學教育該如何改革、發展,以適應現代化社會之需要。   一、對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育現狀的思考   (一)市場需求調研滯后,盲目開設法學專業。近幾年來,在國家重視和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的利好形勢下,高等職業教育得到了蓬勃發展,許多中專學校升格為高職學院。但是在對法律專業人才市場需求調研滯后,尤其對本省及周邊省份法律職業人才需求狀況和職業崗位(群)情況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調研,許多高職院校為擴大規模,辦學條件欠缺的情況下一哄而上強行開設法學專業,盲目擴大招生規模。表面上生源數量的急增,帶來短期經濟效益,但是這種做法無異于飲鳩止渴,勢必造成生源的質量的下滑,就業優勢銳減,無法適應激烈社會競爭。“學校的專業設置是指依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所提供的專業目錄,以及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條件,開設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的過程。專業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提高學校辦學質量,辦學效益,滿足社會需求的關鍵環節,也是學校自身能否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1〕學院在開設專業時,應當要考慮專業教育供給與市場需求的平衡,專業設置得好的目標是要做到“進口熱,中間順,出口暢”,是將學生的需求、學校的需求和社會的需求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高職法學教育中處處打著本科教育的烙印,培養目標定位不準確。法學教育擔負著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時要培養大量的實用型操作人才。創建培養實用型人才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理應成為當前高職法學教育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剛剛起步,沒有成形的經驗可以借鑒,對法律職業崗位或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條件和社會需求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因此普遍參照或照搬教育部編寫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的要求作為高職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如“本專業以就業為導向,堅持工學結合,走產學研結合之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能夠從事政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和其它部門的法律實際工作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通過系統的專業學習,學生在掌握國家有關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熟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時,又具備從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運用、案件辦理、合同談判、處理糾紛、社會公關、調解矛盾等多項技能,能勝任用人單位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要求。”這必然會落入本科院校培養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優勢,成為本科法學教育的附庸,最終被其淘汰。   (三)高職生源的素質相對偏低是制約法學教育的瓶頸。目前,高職院校的學制分兩種:一是五年一慣制,生源主要是初中畢業生。據了解,在所有的高職院校五年制的學生幾乎成了“素質差,學風差,紀律差”的代名詞。少部分學生臨近畢業,甚至有幾十門課程需補考,質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兩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畢業生。這一部分學生的素質雖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錄取的分數線來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間,從整體來看,生源質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質量的高低嚴重影響法學教育效果的好壞,有如麻布袋子繡花,出不了好作品。因為法律職業需要的是信仰、倫理、心智、法律理論都較完善的人。法律職業是社會精英擔任的職業,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針對法律人才的素質要求進行的教育,這種教育的內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專業知識和理論、心理素質以及行為方式等。   (四)當前高職院校法學專業雖然經過了幾年的發展,在各方面有了較大的改善,但是師資力量仍較為單薄,教學設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學規模尚未成形,教學內容理論化過強……較之普通高校有著較大的差距。   二、對我國高職法學教育的層次定位的思考   教育層次定位準確與否,是學校發展的前提。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大體分為研究型、教學研究型和技術應用型。高職院校的辦學層次是處于技術應用型這個層次。   (一)高職法學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類型,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國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職法學教育應屬于高等教育的范疇,是國家整個教育發展體系和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為國家培養高素質創新型實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職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   從根本上講,法律職業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培養要求和培養模式,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布局結構和辦學層次,決定了法學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內在動力。從事法律的人員一般有三類: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指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師、助理法官和助理檢察官,書記官、還包括仲裁員、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筆者認為,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目標應該定位在第三類,這是由高職教育的性質、學生的知識結構所決定的。高職法學教育與學科型法學教育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立足于崗位、立足于需求,培養的是社會急需的實踐能力強、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   (三)高職法學教育具有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雙重性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高職法學教育既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對立起來了,以致于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忽略了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人才培養的質量必定受到影響。單獨進行通識教育或職業教育不是高職法學教育。高職法學教育應是這兩者有機的結合體,兩者都重視。法學通識教育是高職法學教育的基礎,法學職業教育是目標?;A不牢,目標就無法實現;失去目標,基礎就沒有方向。#p#分頁標題#e#   三、對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實踐的誤區   目前我國的高職教育要求側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有關規定要求高職院校在課程安排中實踐課學時不得低于40%,眾所周知,實踐是理論的源泉,理論是實踐的總結和升華,并且應該將這些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如果再考慮到我國高職課程安排中英語、計算機、政治理論等非專業課學時比例較高的影響,就沒有足夠的學時讓學生掌握該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體系。   如果高職法學教育片面地追求實踐,而忽視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將有不利影響:第一是理論學習的缺乏,將導致學生難以承受將來知識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導致學生理論和實踐的脫節,沒有理論的支撐,不利于學生對實踐系統的理解,從而影響高職教育目標的實現。高職教育側重于實踐即“職業性”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們培養的學生將來在實踐過程中不能很好的發現問題、提出問題,那么我們的理論將無法實現進步,進而實踐的發展也將受到限制。   (二)高職法學教育要遵守“夠用為度”原則   現在有個誤區,許多人認為高職院校的學生只要“知其然”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知其所以然”。但是,法學是一門涵蓋面極廣的社會科學,法學體系也是相當龐雜,這便需要學生在掌握法學體系下各課程知識的同時,再對法學有一個全面認識,也有助于觸類旁通。高職法學教育在課程設置上應重視理論法學課程及應用法學中原理部分內容,使學生通過掌握具有“廣泛遷移價值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基本原理”,能夠以不變應萬變,適應社會發展對法律人才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需要。但是也不能過度追求理論的學習,要遵守“夠用”這個“度”,否則就變成了本科學科型教育了,偏離了高職教育的目標。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讓專、兼職教師發揮不同層面的作用   高職教育辦得好不好,關鍵在教師,就必須盡快造就一支適應高職教育的師資隊伍。為實現這一目標,應做到里應外合,在“里”,要想盡一切辦法,努力提高教師的教學業務能力,關鍵是通過頂崗實習或掛職鍛煉,讓教師提高實踐能力和實踐經驗,鼓勵他們成為“雙師型”人才,既是教師,又是法律職業者。在“外”,經常把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請進來,擔任“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師”,以彌補教學過于理論化之缺陷,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從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適應高職法學教育要求,人員充足、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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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案例教育思考

 

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開始運行以來,由于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對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學理論,而是將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案例的能力。而大學本科法學教育在國家法律教育制度中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它為社會培養各種層次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職業人才,法律理論研究人才等等,具有堅實的價值基礎。鑒于司法考試試題所具有的實踐性、技術性特征,法學本科生對案例教學也確有著強烈的需求。   但中國傳統法學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上。存在著接受四年法學教育的法學本科生難于通過司法考試,不能進入到法律職業隊伍當中,法學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制約了法學教育的發展,使得司法考試失去優秀的應試者而且不利于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因此,如何從理念上、課程設置上加以調整,以改變傳統法學案例教學模式,達到促進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之目的,是各層次法學院(系)不可回避的難題。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案例教學模式影響   (一)司考題型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在2002年之前,中國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各自為政的,不同的法律職業采取不同的資格考試方式和評判標準。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共同了《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從而使司法考試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由于司法考試主要是從接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才中選拔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對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學理論,而是將法律規范運用到具體案例的能力。   這在司法考試的試題中表現為:沒有名詞解釋,沒有簡答,80%的題目都是小案例。   鑒于司法考試試題所具有的實踐性、技術性特征。   因此,司法考試試題注重考察考生實際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思維邏輯分析法律問題并作出準確的判斷和依照現行法律解決實務問題的法律運用的綜合能力,是實務能力,屬應用法學范疇。這種題型的變化有利于實務界考生。   (二)司法考試與現行法學教育模式的沖突。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可能產生正負兩方面的效應。就其負效應而言,可能導致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脫離,并進而形成學生忽略高校的法學教育而重視考前輔導、重視應試能力的傾向。在這種壓力之下,一些法律院校認為司法考試通過率已是關系到其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刪減公共課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試科目授課甚至將課堂作為演練司法考試的場所就會逐漸成為許多法律院校的實際做法。授課重點也被迫轉移到司法考試內容,教學方法向題海戰術轉移。“因而,這種教學方式培養出來的學生多是機械型、記憶型的,而非學術型、思想型的。”[1]此種現象在中國一些地方和部分高校已經發生,并不同程度地影響損害了正常的法學教育。“就其正效應而言,如能使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既可促進法學教育改革,又可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在新世紀之初,司法考試伊始,我們就必須處理好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趨利避害,最大化地發揮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正效應。”[2]司法考試在一定程度上對法學教學方法、科研有一定的影響,即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對傳統的法學教學方式、內容、效果等進行認真地反思,使法學任課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注重采取典型的司法判例剖析與法學理論相結合的案例教學模式,從而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最終達到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從而提高法科生就業率的目的。同時也達到了為學生提供優良的法學教育環境之目的。在科研方面,司法考試在一定程度上會促進法律的應用性研究,注重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研究。   二、現行法學本科案例教學模式弊端   (一)“案例教學法”含義“案例教學法”   (Casemethod)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Socratic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的哲學家、教育家蘇格拉底。1829年英國學者貝雷斯率先將其適用于法律教學中。1870年前后,時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克里斯托弗•郎得爾將案例教學運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中并加以推廣。   由于各國法律在形式上的特點及法律文化歷史傳統方面的差異,案例教學方法在不同法系國家的地位也不盡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學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無足輕重。但近年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也開始注重案例教學法,并把案例教學推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3]。   (二)現行法學本科案例教學模式弊端   中國現行課堂以理論講授為主要教育方式。法學本科學生四年近30門必修和選修課,基本上采用的是課堂講授方式,教學方法是“填鴨式”的滿堂灌,講授的內容多是概念、原理。在法學類課程的設置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案例教學的內容、手段、教材使用等環節等方面與司法考試的科目、內容不相銜接。教師教學存在困惑,只能按照傳統的法學專業的教學模式進行教學。再加之部分教師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因此在案例教學這個環節上,根本性改觀措施遲遲不能出臺和獲得有力的實施。   這種教學模式注重法律知識的傳授,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使中國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差距很大。中國法學教育不重視職業技能培養,與司法實踐要求嚴重脫節,影響了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和發展,也影響了司法從業人員整體素質的提高,培養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需要應用案例教學法。   三、兩者的良性互動   既然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是相關聯的,而兩者在現實當中也沒有能夠良性互動。“要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要求司法考試不能忽略中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必須銜接好與現實法學教育的關系;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學教育應尊重司法考試的本質與規律,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法學教育的改革步伐,實現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良性互動。”[2]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多樣化的,法學教育不僅培養法律職業人才,而且培養治國人才,是職業教育與通才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模式。法學教育不僅向學生講授法律專業知識,而且要著眼于其綜合素質和理論水平的提高,要培養復合型的優秀專業人才。司法考試制度作為選拔法律職業者的資格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是互動的,司法考試的內容以教育部確定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教育的十四門核心課程為基礎,同時,司法考試又能促進法學教育質量的提高??傊?,兩者之間應該是良性互動關系。#p#分頁標題#e#   (一)注重法學教育的實踐性特征   1.積極展開案例化教學。法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色彩特別濃厚的學科,如何轉變原有的填鴨式的灌輸型教學模式,通過各種途經來培養學生的實踐理性和實踐技巧,使法學類課程盡可能的服務于培養高級法律實踐性人才。同時,如何利用現有的教學資源給法學學生提供必要指導和培訓,以應對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育帶來的沖擊。上述問題一直是困擾法學教學的一個老大難問題。   2.法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色彩特別濃厚的學科,要轉變原有的填鴨式的灌輸型教學模式,通過各種途經來培養學生的實踐理性和實踐技巧,使法學類課程盡可能的服務于培養高級法律實踐性人才。同時,盡大可能利用現有的教學資源給法學學生提供必要指導和培訓,以應對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育帶來的沖擊。在依靠法學教育,尊重法學教育基礎在通過案例教學的模式將司法考試融入日常法學教育。在教學中適當增加司法考試的相關內容,在制訂教學計劃時增加一定比例的機動課時,以便靈活地穿插新法律的專題內容。   3.加強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部門的互動進一步豐富實踐性教學。有條件的院校可以聘請司法系統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經驗豐富的律師定期到學院開展講座,幫助解答學生日常學習中積累的疑難法律問題,引發學生對司法實務中比較前沿、敏感的法律問題進行思考,提升他們的法律思維能力和實務操作能力。   (二)在法學教育進行改革的同時,司法考試也要進行必要的改革   《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因此,通過公平、合理的考試內容和方式,科學、公正、客觀地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和素質?,F行司法考試主要反映考生的記憶能力和對法律一些基本條款及司法解釋的一些基本內容的掌握程度。在立足法學教育現狀基礎上,可以借鑒德國、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所采取的階段性司法考試模式,實行階段淘汰制。全面測試應試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應用能力。具體而言,測試應試人員運用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規定判斷、分析、解決社會法律問題、具體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斷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應用能力如此,從而對法學教育產生良性的導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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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法學教育審視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和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律職業成為21世紀最熱門的職業之一,這為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但是,金融危機的爆發,就業形勢驟然變得緊張起來,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高職法學教育該如何改革、發展,以適應現代化社會之需要。   一、對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育現狀的思考   (一)市場需求調研滯后,盲目開設法學專業。近幾年來,在國家重視和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的利好形勢下,高等職業教育得到了蓬勃發展,許多中專學校升格為高職學院。但是在對法律專業人才市場需求調研滯后,尤其對本省及周邊省份法律職業人才需求狀況和職業崗位(群)情況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沒有調研,許多高職院校為擴大規模,辦學條件欠缺的情況下一哄而上強行開設法學專業,盲目擴大招生規模。表面上生源數量的急增,帶來短期經濟效益,但是這種做法無異于飲鳩止渴,勢必造成生源的質量的下滑,就業優勢銳減,無法適應激烈社會競爭。“學校的專業設置是指依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所提供的專業目錄,以及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條件,開設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的過程。專業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提高學校辦學質量,辦學效益,滿足社會需求的關鍵環節,也是學校自身能否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1〕學院在開設專業時,應當要考慮專業教育供給與市場需求的平衡,專業設置得好的目標是要做到“進口熱,中間順,出口暢”,是將學生的需求、學校的需求和社會的需求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高職法學教育中處處打著本科教育的烙印,培養目標定位不準確。法學教育擔負著為國家培養法律人才的重任,法學教育不僅要培養法律研究型人才,同時要培養大量的實用型操作人才。創建培養實用型人才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理應成為當前高職法學教育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剛剛起步,沒有成形的經驗可以借鑒,對法律職業崗位或崗位群及工作流程不了解,制定不出符合自身條件和社會需求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因此普遍參照或照搬教育部編寫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的要求作為高職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如“本專業以就業為導向,堅持工學結合,走產學研結合之路,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能夠從事政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和其它部門的法律實際工作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通過系統的專業學習,學生在掌握國家有關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熟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主要法律的同時,又具備從事法律工作所必需的法律運用、案件辦理、合同談判、處理糾紛、社會公關、調解矛盾等多項技能,能勝任用人單位對法律事務工作的要求。”這必然會落入本科院校培養模式的窠囿,失去了自身的特色和優勢,成為本科法學教育的附庸,最終被其淘汰。   (三)高職生源的素質相對偏低是制約法學教育的瓶頸。目前,高職院校的學制分兩種:一是五年一慣制,生源主要是初中畢業生。據了解,在所有的高職院校五年制的學生幾乎成了“素質差,學風差,紀律差”的代名詞。少部分學生臨近畢業,甚至有幾十門課程需補考,質量是可想而知了。二是三年制或兩年制,生源主要是高中畢業生。這一部分學生的素質雖然好于五年制的,但就目前錄取的分數線來看,大多在200至450分之間,從整體來看,生源質量也好不到哪里。而生源質量的高低嚴重影響法學教育效果的好壞,有如麻布袋子繡花,出不了好作品。因為法律職業需要的是信仰、倫理、心智、法律理論都較完善的人。法律職業是社會精英擔任的職業,法學教育是精英教育,是針對法律人才的素質要求進行的教育,這種教育的內容包括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專業知識和理論、心理素質以及行為方式等。   (四)當前高職院校法學專業雖然經過了幾年的發展,在各方面有了較大的改善,但是師資力量仍較為單薄,教學設施和手段也落后,教學規模尚未成形,教學內容理論化過強……較之普通高校有著較大的差距。   二、對我國高職法學教育的層次定位的思考教育層次定位準確與否,是學校發展的前提。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辦學層次大體分為研究型、教學研究型和技術應用型。高職院校的辦學層次是處于技術應用型這個層次。   (一)高職法學教育首先是高等教育   “高等職業教育作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一個類型,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在我國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因此,高職法學教育應屬于高等教育的范疇,是國家整個教育發展體系和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為國家培養高素質創新型實用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二)高職法學教育是職業教育,主要任務是培養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   從根本上講,法律職業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培養規格、培養要求和培養模式,決定了法學教育的布局結構和辦學層次,決定了法學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內在動力。從事法律的人員一般有三類:一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三是指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指助理律師、助理法官和助理檢察官,書記官、還包括仲裁員、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筆者認為,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目標應該定位在第三類,這是由高職教育的性質、學生的知識結構所決定的。高職法學教育與學科型法學教育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立足于崗位、立足于需求,培養的是社會急需的實踐能力強、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應用型法律職業人才。   (三)高職法學教育具有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雙重性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高職法學教育既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學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本科法學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對立起來了,以致于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忽略了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人才培養的質量必定受到影響。單獨進行通識教育或職業教育不是高職法學教育。高職法學教育應是這兩者有機的結合體,兩者都重視。法學通識教育是高職法學教育的基礎,法學職業教育是目標?;A不牢,目標就無法實現;失去目標,基礎就沒有方向。#p#分頁標題#e#   三、對我國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要避免陷入片面追求實踐的誤區   目前我國的高職教育要求側重于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有關規定要求高職院校在課程安排中實踐課學時不得低于40%,眾所周知,實踐是理論的源泉,理論是實踐的總結和升華,并且應該將這些理論運用到實踐中去。如果再考慮到我國高職課程安排中英語、計算機、政治理論等非專業課學時比例較高的影響,就沒有足夠的學時讓學生掌握該專業的基本理論知識體系。   如果高職法學教育片面地追求實踐,而忽視法學理論知識的傳授,將有不利影響:第一是理論學習的缺乏,將導致學生難以承受將來知識自主拓展的需要。第二是容易導致學生理論和實踐的脫節,沒有理論的支撐,不利于學生對實踐系統的理解,從而影響高職教育目標的實現。高職教育側重于實踐即“職業性”本來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們培養的學生將來在實踐過程中不能很好的發現問題、提出問題,那么我們的理論將無法實現進步,進而實踐的發展也將受到限制。   (二)高職法學教育要遵守“夠用為度”原則現在有個誤區,許多人認為高職院校的學生只要“知其然”就可以了,沒有必要“知其所以然”。但是,法學是一門涵蓋面極廣的社會科學,法學體系也是相當龐雜,這便需要學生在掌握法學體系下各課程知識的同時,再對法學有一個全面認識,也有助于觸類旁通。高職法學教育在課程設置上應重視理論法學課程及應用法學中原理部分內容,使學生通過掌握具有“廣泛遷移價值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基本原理”,能夠以不變應萬變,適應社會發展對法律人才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需要。但是也不能過度追求理論的學習,要遵守“夠用”這個“度”,否則就變成了本科學科型教育了,偏離了高職教育的目標。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讓專、兼職教師發揮不同層面的作用高職教育辦得好不好,關鍵在教師,就必須盡快造就一支適應高職教育的師資隊伍。為實現這一目標,應做到里應外合,在“里”,要想盡一切辦法,努力提高教師的教學業務能力,關鍵是通過頂崗實習或掛職鍛煉,讓教師提高實踐能力和實踐經驗,鼓勵他們成為“雙師型”人才,既是教師,又是法律職業者。在“外”,經常把富有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請進來,擔任“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兼職教師”,以彌補教學過于理論化之缺陷,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從而逐步建立起一支適應高職法學教育要求,人員充足、素質較高、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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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特色教育實踐分析

本文作者:楊遇春 單位:上海海關學院法律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與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與落實,培養適合中國社會發展需求的各類法學人才成為各所法學院、系創建的目標。在總結現有法學院校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基礎之上,依據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結合上海海關學院的辦學特色,上海海關學院法律系提出了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學院辦學特色、學生發展需要的法學(海關法方向)特色教育與人才培養模式。十五年的專業建設與發展,作為仍然在校就讀的法學專業學生,他們對于法學特色教育與人才培養模式有著怎么的態度是我們十分希望了解的問題,為此我們發放了《法學(海關法方向)特色教育與人才培養模式調查問卷(在校生)》。

一、調查基本情況

(一)調查目的

了解法學專業學生對我院法學教育及人才培養模式的態度,并從學生的角度探討這種模式的優劣,以求進一步完善當前的法學教育與人才培養模式,提高辦學水平與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調查內容

圍繞本次問卷調查的目的,在查閱相關文獻的基礎之上,結合23位師生的前期訪談建議,我們將問卷調查內容分為4大部分。調查對象基本情況部分(1,2,3);法學特色專業基本情況部分(4,5,6,7,9);法學專業課程情況部分(10,11,12);法學專業教學情況部分(13,14,15,20);學生畢業期望值部分(8,16,17,18,19)。問卷是在文獻檢索的基礎之上經過初測之后最終形成包括19項選擇題和一項開放式問題在內的20項題目,其中包括有法學特色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內容,問題排序基本按由易到難的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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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式法學教育應用

 

一、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適用的可行性   (一)開設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政策依據   1998年4月教育部頒發的《關于深化教學改革,培養適應21世紀需要的高質量人才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改革教學手段和方法,加強對學生自學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具體說,要按照“重視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原則,在目標上要改革“灌輸式”以及在教學中過分偏重講授的教學方法,積極實踐啟發式、討論式、研究式等生動活潑的教學方法。在形式上重視綜合性實踐教學環節,更加密切教學與科學研究,生產實踐的聯系。教學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強學生自學能力、獨立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加強學生創新思維和實際創新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學生個性和才能的全面發展。教育部的這一文件精神,給我們在法學素質教育的新方法的的探索上提供了政策指導和根據。   我院作為一所法律類的高職院校,其專業定位就是以就業為導向,為政法機關、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和其他部門的法律實際工作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診所式法學教育無疑為我院的法律教學提供了一種極好的范式。   (二)創設診所式法學教育的理論根據   法學教育改革的終極目的是要培養、提高學生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灌輸式教學把學生當作消極、被動的教學客體,采用強注硬灌、呆讀死記的方法已飽受詬病。所謂“不憤不啟,不排不發”,強調教師的教學旨在引導學生進行積極的思考,只有在學生思考的過程中需要教師的指導時,教師才給予必要的幫助,以促使學生的思考深入下去。傳統的啟發式教學雖然也注意啟迪學生思考,培養學生能力,但傳統啟發式教學仍然強調以教師為中心,也就是說它注重的仍然是“教”的方法?,F代啟發式教學由19世紀德國教育家第斯多惠提出,在20世紀中葉,為美國教育家布魯納所提倡?,F代啟發式教學認為,教學是探索與提出問題、分析并解決問題、再發現和提出問題的一種學習活動過程,其目標著重在于培養學生探索問題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其方法是使學生通過發現的過程來學習。發現學習法有兩層基本含義:一是發現的過程,即教學是一個由產生問題,繼而探討、思索、研究、嘗試最后發現真理,以解決困惑的過程;二是學習的過程,把教學理解為學習過程,學生是學習過程的主體,因而強調以學生為中心,使學的方法居于主導地位,教的方法居于從屬地位,并在這樣的基礎上將教與學的過程統一起來。   現代啟發式教學的基本理念是排除灌輸式教學,實現現代教學思想的徹底革命。這一教學理念的實現需要一系列教學環節的轉變相支撐:首先,要改變“學習”的傳統觀念,把知識的獲得看成是“設法發現”的創造性過程的一部分,而并不僅僅是傳授的結果;其次,課程的設置和教材的編寫、選擇應當有助于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并進行思考;再次,教師應當具備組織教學并啟發學生思考的能力;最后,學生在接受法律教育之前應當經過適當的啟發式的教學訓練。   可見,在法學教學指導思想上,由灌輸式教學到啟發式教學,再由傳統啟發式教學到現代啟發式教學,是實現法學教學方法改革的一項任務艱巨且又意義深遠的宏大的系統工程,它不僅是具體方法上的改革,而且是法學教育理念的一場深刻的變革。   (三)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實施的現實基礎   我院法律專業在2007年作為省級精品專業得以立項,學院也已基本形成產學結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機制。建立了以行業專家為主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參與專業建設全過程,與專業教師一起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人才培養規格、課程內容、教學方法等。產學研結合的理念深入人心,并欲依托專業興辦律師事務所,形成“專業+律師事務所+師生員工”的專業建設模式。這種專業建設模式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院的運用作了很好的鋪墊。   二、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教學方法探討診所實行開放式課堂教學,采用角色扮演、模擬審判、發現式游戲以及小組活動等方法,對法律職業的基本技能進行訓練。結合我院的實際,診所法律課程教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提問式教學法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   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診所教師針對學生辦案中遇到的難點、疑點等復雜問題,用帶有啟發性的問題在課堂上向學生提問,并讓辦案同學和其他學生針對該問題進行互問,同時允許學生在課堂規定的時間內向診所教師提問。這種教學方法在原有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的基礎上又注入了診所啟發式提問的新特點,即問題被一次次反復地提出,并且是從不同的角度、不同背景、不同身份的人口中提出,使問題的重要性、急迫性一次次地被反復強調,充分地引起了診所學生們的注意;又由于參與者提出問題的角度不同,思考問題、表達問題的方式不同,使得問題中的癥結和疑點一次次清晰地呈現出來,有了立體感和豐富的色彩,充分地調動了學生們關注該問題的積極性,也引起了聽課者解決該問題的欲望和興趣,變過去法學教育中的被動聽課為主動學習。學生們的主動性、積極性被充分地調動起來,而且提問所引出的回答,將倍受同學們的關注,再加上老師循循善誘的啟發式引導,一輪接一輪的新問題會被不斷地提出,將探討該問題的思路逐步引向深入。無論是同學之間的互問互答,還是老師的啟發式提問,都能將一個問題拓展成數個或十數個甚至更多有關聯性的問題組、問題群,從而引發同學們多層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思考,當對某一問題的回答有疑慮或不滿意時,又會引發新一輪的更多的問題。該種教學方法,有助于培養學生在不斷提問的巨大壓力與挑戰面前,保持冷靜與沉著的心理,百折不撓探求真理的精神;有助于學生集中精力聽課,積極主動地思考,有條不紊地問答問題;有助于學生舉一反三地解決同類或相關問題,對所獲得的答案記憶深刻。#p#分頁標題#e#   2、對談式教學法   對談式教學法是以學生與指導教師就辦案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一對一的談話討論,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與途徑的一種診所教學方法。其特點有二:一是對談的話題不限,有些可能是學生在辦理案件中遇到的實體問題,也有些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問題,還有可能是遇到的與辦案相關的心理問題、社會問題、人際關系問題等等,總之,只要是學生認為對案件解決有幫助的話題都可能拿來與指導教師探討;二是對談的場所、時間、方式不限,學生隨時隨地遇到問題就可以找老師商量探討,既可以在學校,在課堂上,也可以在家里,在路邊;既可以是電話交談,也可以是面對面交談,還可以發電子郵件進行筆談;談話時間可長可短,以能夠幫助學生解決所需要解決的問題為限。通常這類談話是以學生敘述事實,陳述所遇到的問題為開始,接下來指導教師會用啟發、引導性語言讓學生談出自己解決該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不論學生提出的解決辦法是否行得通,教師都格外尊重其獨創性,尤其注重學生形成思路的原因和思路的形成過程,以便從中觀察學生的辦案思想,找出產生問題的根源。一旦發現癥結所在,并不急于解決問題,而是啟發引導學生自己認識問題的性質、分析現有思路及解決方法的優劣,再讓學生用排除法、篩選法、比較法尋找出最佳的解決辦法。   這種對談式教學法在診所課上課下應用得十分廣泛,我們教師必須克制住急于告訴學生正確答案的欲望,學生也必須改變從老師那里獲得最直接、最容易的信息的習慣性做法。師生必須共同努力,創造對談氛圍,演示探求真理的過程,這樣形成的結論,才是學生在教師啟發下自主形成的、逐步認識到的、發自內心贊同的選擇。培養學生獨自探求真理的習慣,便于其今后在無人指導下獨立辦案時有一個清晰地解決問題的思路。可以說,對談式教學法是幾種診所教學方法中最費時、費力的,也是與我們傳統教學方法沖突最大的,但卻是對學生今后獨立工作最有益的一種教學方法。因為它不是僅僅告訴了學生一個現成的正確答案,而是教會了他們一套思考問題的方法,這對學生們來說是終生受益的。   3、互動式教學法   通過提問與回答的多回合交流,在診所教師與學生之間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式的教學氛圍與模式,指導教師通過不間斷地提出啟發性的問題,強迫學生不斷地多角度地進行思考,啟發學生的才智,拓展學生的視野,促進學生的思維,最終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教師與學生的互動中相互推進教與學的交流,加深教師對學生需求的了解,促使教師不斷地調整課堂教學計劃,使其更具針對性,有的放矢地解決學生在辦案中遇到的問題?;邮浇虒W方法是教與學的交流與融合過程,是教師與學生平等對話、相互促進的過程。這一教學方法的恰當運用,會改變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師唱獨角戲、學生被動聽課的局面,使學生成為教學環節的主體和積極參與者。在這種相互交流的氣氛中,創造一種和諧、平等的對話氛圍,增強學生的自信心和與人交流、當眾表達、自主決策的能力。   4、模擬訓練教學法   診所課堂中運用得最多的教學方法之一要數模擬訓練教學方法了。模擬教學方法通常從不同角度劃分可以有多種形式:一是從模擬的主體上劃分,可分為教師模擬、學生模擬、師生共同模擬,以及師生與當事人的“共同模擬”;二是從模擬的對象上劃分,可分為真情實景模擬,虛擬場景、片段模擬,疑難問題、事件處理模擬,各類訴訟角色模擬;三是從模擬的目標劃分,可分為自我介紹訓練,接待當事人訓練,詢問案件情況訓練,調查證據訓練,與司法機關打交道訓練,協商、談判訓練,法庭辯論、辯護訓練、訴訟文書寫作訓練,職業道德訓練,等等??傊?模擬訓練把學生帶入一個虛擬的假定情景中,人為制造種種復雜疑難的情節,讓學生去面對困難、矛盾和沖突,獨自去處理、解決矛盾,從中觀察學生應付突發事件的態度和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在具體的教學過程來看,可以采用現場演示評議法,跟蹤拍攝回放法,分組對壘法,角色換位法等方式進行模擬訓練,既可活躍課堂氣氛,又增加學生的參與性,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增加了他們實戰的感覺和經驗。   5、個案分析教學法   個案分析教學法始創于哈佛法學院,即學生從分析真實個案中發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訴訟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啟發學生將所學法學理論知識運用于司法實踐和訴訟中,具體操作方法因人、因案而異。診所教師通常自己選擇典型案例、情節,自行設計問題,在課堂上組織學生討論。討論往往不限于就事論事,還就案件背后的法學原理、訴訟觀念、訴訟傳統進行分析和評價,借以培養學生獨立地分析和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探討和爭論中,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和最便捷的方法。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可以充分發揮診所學生的主觀能動性,發掘其內在的智慧和潛力,使所學知識直接轉化為處理具體問題的能量,使課堂討論直接應用于真實案件的解決,并使學生在個案分析中學到了他人處理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技巧,特別是一些已有明確定性和結論的案件,可以從中看到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不同角度的見解和對法律的運用,從中學習各種訴訟參與人分析問題的角度與參與訴訟的技能,提高自己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三、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適用須解決的幾個問題   診所式法學教育作為泊來品,在我院的具體適用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法律診所項目的成本問題   與傳統法學課程不同,診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課通常是由兩位或多位教師共同完成的。教師與學生的比例通常是1:5,而且教室的空間被突破,校園內、宿舍里、辦公室、接待室都是學生與教師交流的地點,法律診所課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課的教室之外,還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作為法律診所課程依托的必要基地,法律診所也是法律系進行法律援助和擴大社會影響的基地。法律診所是一個類似律師事務所的實體。在診所老師的指導下,學生在診所接待當事人,準備各種法律文件,討論和準備案件等。在診所運作中,案件的安排,檔案和資料的管理,同學與老師之間的溝通與聯絡,財務狀況管理,辦公設備的維護等,均產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從我國現有的開設診所法學教學的學校來看,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均是原有的在職教師擔任診所教師,這些教師們同時都承負其他課程的教學任務和相應的科研任務。診所教師并不能全力以赴于診所教育之中,更不可能也不應該承擔診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說,目前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還只是作為一種法律教學的輔佐方法,為了使診所式法學教育能較普遍地、長久地開展,因此有必要雇請專門的管理人員運作整個法律診所的所有行政事務。聘請專職的行政管理人員就會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酬金,二是編制,如能解決專職行政管理人員的編制問題,無疑是對法律診所項目長遠性建設的鼎力支持?;谝陨戏N種理由,有觀點認為診所式法學教育成本太高,如果沒有資金的注入,難以長期保證。目前我國部分高校能夠啟動診所式法學教育是由于國外基金資助,但國外資金幾乎不會對我院法律診所項目給予資助和支持,這就意味著,來自我院自本身的資金支持尤為重要。#p#分頁標題#e#   (二)法律診所的教師問題   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適用面臨的另一重要問題是關于診所教師隊伍的建設。診所教師是法律診所教育最基本的主體要素,并且是一個至關法律診所教育在我院成敗的關鍵性要素。沒有法律診所教師,法律診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開。美國法律診所教師隊伍的組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律師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法律診所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職稱的評價指標。由于受人事等制度的制約,我院的法律系不具備獨立和另行聘請專職法律診所教師的現實條件,從當前我國已有法律診所的十幾所大學來看,法律診所教師隊伍也幾乎都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中產生。這些法律診所教師一方面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另一方面,則同時兼顧其他的某一門或幾門傳統法律課程。   要使法律診所教育在更大范圍或者普遍為我院所接受,首先要加大對診所教師的培養。我院法律系目前取得律師從業資格的教師為數不多人,大多數教師沒有法律實務經驗,在課堂教學上局限于理論層面,脫離于實踐。所以,學院要加大對教師隊伍的建設,一方面鼓勵教師取得法律職業的執業資格,還要讓教師有去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實習或見習積累實踐經驗的機會。若有可能,也可聘請律師擔任我院診所教師。   其次,必須對診所教師隊伍建立合理的評價機制。因為沒有合理的評價機制,難以維護診所教師對法律診所教育持續的熱情和精力的投入,而這直接關系著法律診所教育的存續和運作的質量,關系著法律診所教育的可持續性發展問題,關系診所教師與非診所教師之間關系的平衡,關系著法律診所教育是否被認同以及被認同的程度等等。   法律診所教師法律診所課程工作量的計算,是法律診所項目建設中法律診所教師最為關注的一個問題。如果課程工作量計算不合理,則極有可能會挫傷老師進行診所教育的積極性和持久性。應當注意到的是,法律診所教師不僅要在通常的法律診所課堂上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律師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的培訓,而且在課堂之外,還要針對學生承辦的真實的案件在整個辦案過程中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換言之,診所教師承負的工作不僅是在上課時的教室,而且還延伸和持續到傳統的下課之后和教室之外。從各種法律文書的起草和修改,到證據的收集,案件的準備,開庭審理等,指導老師均要給予學生具體的指導。這是一個難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變性的工作,也是傳統課堂上的老師所完全不會承負的責任。   (三)診所式法學教育的評價體系問題   教學結果的評價是教師和學生都關注的問題。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評價學生的標準往往是唯一的,即以學習成績來進行評價,同樣這個標準也適用于對教師的評價。在現有的教學模式中,無法找到除學習成績之外對學生進行更加客觀的評價方法。而我們的考試更多的是對記憶力而不是對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測試。這種形式的教育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因為學生在提問回答式考試中,并不是獨立地去思考他們認為是正確的答案,而是以一種他們覺得能迎合教師觀點的方式回答問題。這樣極易造成學生在踏上工作崗位后無法得心應手地應用所學知識來解決具體問題。   診所式法律課程結束時是沒有考試的,它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對學生學習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這種新的評價方法同樣適用于對診所教師工作的評價。它的確立同樣是對傳統評價方法的挑戰。在診所式教育課程中,學生對自己評價的重要性遠遠要超過教師對他們的評價,他們更加關心他們所承辦的案件的成與敗、得與失,他們更加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也更加注重自己承辦案件的感受。學生們關注的焦點也同樣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時所關注的焦點。教師要讓學生理解,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重要指標,但是更重要的是他們是否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真正地成長了,是否得到了他們所想要得到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識。如果得到了,即使案件沒有成功,他們仍然會得到很好的評價,而這種評價方法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中是無法實施的。   筆者認為診所式法學教育可采用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教師評價多種評價體系。   (四)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的定位問題   法律診所項目建設在我國還處于初始階段,在我院則處于設想階段。診所式法學教育成本較高,即便在擁有診所課程的學校中,也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即申請該課程的學生和能夠被接受加入該課程的人數之間有著供求不平衡的矛盾。這一矛盾也許能隨著法律診所項目的不斷擴大化而逐漸得以緩解和解決。此外還需要注意,我院法律專業學生與美國法學院學生相比存在年齡相對年輕和社會閱歷較少的問題,因此在設計該課程時,我們可根據實際情況將診所式法學教育為設計選修課程,或者建立公開透明的挑選機制(書面申請加面試),挑選相對更優秀的學生進入診所項目。這也是基于診所課程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為真正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從更保障服務質量的角度出發,選擇素質更優秀的同學進入診所為理所當然。這就是說,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院的一定時期內還不能完全替代傳統法學教育,但作為一種新的教學理念、教學模式,它無疑會給傳統的法學教育帶來挑戰、注入活力,對我院的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帶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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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案例教育運用

本文作者:陳柏林 單位:東莞職業技術學院

隨著法學教育的不斷發展及演進,案例教學法越來越成為課堂教學的方法主流,受到高等院校法學教師的青睞。案例教學法最大的優勢在于它能將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有機結合,將社會中存在的最新案例與法律規則、法律知識有機結合,可以使學生盡快的融入社會、適應社會,這也是法學教育真正的目的所在。而現行傳統的教育方法存在較大的弊端,已不適應現行社會的教育模式,因此對法學教學方法不斷改革,探索出適合現行社會所需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是講授者事先選取和教學內容相符的案例,在知識傳授過程中,通過提出疑問,針對具體問題加以討論,引導學生理解并掌握相關知識點的教學方法。

1、有利于實現師生互動、生生互動案例教學法使一種實現師生互動的有效模式,教師將典型案例引入課堂,學生通過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分析,討論,教師在討論過程中加以引導,真正實現師生共同參與從而完成教學目標,體現教師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例如:在給學生講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舉了這樣一個案例:一日,王某從某超市購買一臺多功能空調,他將產品帶回家用后發現這臺空調只有制冷這一種功能,于是向超市提出退貨。超市答復說空調是從廠家進貨,是廠家的責任,和超市無關。我向學生提出消費者的哪些權益受到了侵害,消費者王某應該怎么做。學生針對授課教師提出的問題,展開討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對產品享有知悉真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即王某享有知悉其欲購買空調用途、性能等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依此自主做出選擇購買的權利。由于經營者提供虛假產品信息,并且未對產品性能這出明確說明,使王某基于誤解而購買,故經營者侵犯了張某某享有的上述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的規定,王某可向銷售者索賠。通過對該案例分析,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實現了師生互動、生生互動,大大提高了學生實際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增強質疑性。授課教師在課前需要搜集大量相關案例,從大量案例中精選出和授課內容一致的教學案例,并思考在授課過程學生可能提出的問題,如何解答這些問題。同時授課教師設計的題目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這需要授課教師具有廣博的知識面和嚴密邏輯思維能力。例如,在講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曾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9歲小孩將自己家中手機拿走,到舊貨市場賣了600元錢,然后拿著這600元錢到商店買了一部游戲機,花了450元?;貋砀改钢懒耸虑檎嫦?,他父母非常惱怒,帶著他弟弟找到那家舊貨店要求退還手機,可老板不退。我讓學生加以分析。學生提出幾個問題:一是舊貨店和那家商店老板不退貨的做法是否合法;二是他們的父母怎樣才能追回手機,退掉游戲機。學生們展開了熱烈討論,各方意見不一,討論非常激烈。后來我對這個案例進行了分析,并給出了合理的解釋,這對教師分析案例,以及整合知識方面具有較大提高。

3、有利于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增強自信心。在日常教學中,通過講授者選用典型實用的案例引入課堂,學生通過對一個個生動具體案例加以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討論,找出案例中所蘊涵的法律規則,教師通過引導和啟發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原理。學生在討論過程中,對相關知識提出質疑,知識和才干得到升華,學生通過合作解決了實際問題,給學生提供了一個充分自我展示的平臺,調動了學習積極性,增強了解決困難,戰勝困難的自信心。例如:在講授《勞動法》時,舉例如下:李某與王某系某企業的職工,李某于1999年1月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王某于2000年9月與企業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6個月。李某因身體不適向企業提出調換工作崗位的申請,并提供了醫院證明。王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崗期間與同事打架,并將同事打傷。

2001年2月企業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王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了與李某和王某的勞動合同。李某與王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我將學生分成若干小組,由各小組討論并自己提出問題,要求其他組加以分析。其中一組提出該企業解除李某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否合理,為什么?二組提出本案應如何處理?其中三組回答企業不應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理由是:依照《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應當先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而且,李某提出調換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李某是因身體不適提出調整工作崗位的,并出具了醫院證明。三組認為:企業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正確的。理由是:王某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崗位上與同事打架,并打傷了同事,應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完全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王某。根據《勞動法》第26條的規定,企業應對李某進行轉崗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若李某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王某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征求他人意見和履行特別程序。通過上述案例的分析,學生明白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應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學生通過小組合作提高了知識的綜合應用能力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調動積極性,增強了自信心。

總之,案例教學法已成為法學教學過程中的一種重要的授課方法,也是培養優秀人才的一種有效手段,它將生活中的實際案例融入課堂,真正實現了師生互動、生生互動,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滿足了學生將來走向社會適應法律具體操作實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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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教育中的法學教育

 

創業教育對提高國家創新能力、促進知識轉化、解決大學生就業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黨的十七大提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戰略,教育部于2010年5月出臺了“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近幾年來,各高校紛紛開設了創業教育課程,對創業教育進行了有益探索。然而,我國大學生畢業后選擇創業的比例仍不到1%,[1]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本文擬從創業的角度出發,結合法科學生的實際,對法學專業的創業教育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一、創業教育的演變與實踐   國外創業起源于美國,哈佛大學、斯坦福大學和百森商學院分別于1947年、1949年和1967年開設了創業課程,創業教育已成為美國大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目前,美國已經形成了縱(由小學到高校)橫(從高校到企業、政府)的一整套完整的創業教育體系。[2]   美國的創業教育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創業熱情、冒險意識和團隊精神,引導學生形成發現新的市場商機、籌集創業資金、尋找合作伙伴的意識和能力,從而提高畢業生的競爭能力,有效解決就業。   受西方發達國家的影響,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高校紛紛掀起創業教育的熱潮,成千上萬的大學生投身于創業的熱潮中。到2001年,我國把創業教育內容明確納入發展職業教育總體目標,2002年4月,教育部確定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8所高等院校為創業教育的試點院校。2003年至2007年間,教育部委托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舉辦教育骨干教師培訓班,全國高校共計650余名有關教師接受了創業教育專題培訓和研修工作。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形成了三種典型的創業教育模式。一是課堂教育模式,重在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構建創業所需知識結構,完善學生綜合素質,鼓勵學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通過開展創業教育講座和各種競賽、活動,形成了以專業為依托,以項目和社團為組織形式的“創業教育”實踐體系。二是實踐教育模式。以提高學生的創業知識和創業技能為側重點,成立了“創業管理培訓學院”,建立了大學生創業園,設立了創業基金,為學生創業提供咨詢服務,并對評估后的創業計劃書進行種子期的融資。三是綜合教育模式。   該模式一方面在專業知識的傳授過程中注重學生基本素質的培養。另一方面,為學生提供創業所需資金和技術咨詢。學校投資建立了若干個實驗中心和創新基地,以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   二、法科學生在創業方面的獨特優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得到了迅猛發展。據《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7(2009)》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國設立法學院系的高校共有634所,法學本科在校生30萬人,政法系統法律人才匱乏的局面已基本解決。因此,面向市場,立足企業,培養有較強創新精神和實踐操作能力的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已成為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   法學專業開展創業教育,既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舉措,又是就業市場的現實需求。與其他專業相比,法科學生在創業方面具備獨特優勢。   一是具備權利意識。在創業團隊中,如果有法科學生加盟,就會有清晰的權利與義務約定,明確的分工與責任劃分,這些將保障創業團隊走向成功。   二是具備風險意識。由于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法科學生在企業設立、經營范圍、合同簽訂、市場競爭、勞動用工等方面具有比較優勢。這種優勢,在防范經營風險(尤其是創業初期)具有重要作用。   三是具備守法意識。由于經過系統的法學思維訓練,在創業過程中,法科學生會自然地考慮法律規定,守法經營。相對來講,有法科學生加盟的創業團隊,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幾率更大些。這種幾率,對市場主體法制意識的提升和市場經營秩序的優化具有獨特的社會意義。   三、法學專業創業教育面臨的困境   經過10多年來的發展,我國高校的創業教育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相對于理工、經管類學科,法學專業的創業教育起步較晚,面臨更多的問題和困難。   1.課程體系不健全   在法學教育中,學校傳授的是法學理論,培養的是規則意識,倡導的是批判性思維。與理工類學生相比,法科學生對技術知識知之甚少,難以選擇技術創業;相對于經管類學生,又缺乏相關的經濟、管理知識,市場意識不強,在經營中原則有余、靈活不足、創新不夠,急需對創業知識的儲備。考察高校的創業教育課程設置,大都只開設了創業教育、創造學等創業基本理論課程,再輔之以零散的創業管理、商業計劃書、企業家精神、科技創業等選修課。這些課程針對性不強,無助于法科學生知識結構的改善和創業知識的儲備,而且游離于法學學科之外,與專業教育缺乏有機聯系,使創業教育成為存在于“正規教育”之外的“業余教育”。   2.實訓基地缺少   近幾年來,各地雖然建立了一些大學生創業實訓基地,但很少有風險投資商主動與大學生進行合作,高校的創業教育主要是在學校內部開展教學和競賽。曾幾何時,以大學生為主體的“創業計劃競賽”和“挑戰杯”吸引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教育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時至今日,學??粗氐氖敲?,學生關心的是“保研”、獎金,而作品的轉化和應用則被放到次要位置。[3]   正是由于創業實習基地不足,缺少企業和政府的支持與聯動,使學生并不了解社會實際,也不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創業,致使學生的創業計劃和科技創新成果離孵化為實際產品和企業實體還有很大距離,成功的案例比較少。  #p#分頁標題#e# 3.師資隊伍匱乏   創業教育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對教師的要求相對較高,既要具備較深的理論功底,又要擁有一定的創業經驗。目前,在高校從事創業教育的教師中,大多是就業指導中心的工作人員,缺乏創業的實踐與經歷,屬于典型的“學院派”,講授的多為書本知識,涉及的主要是就業形勢、就業政策、應聘技巧等。這種“紙上談兵”式的指導,無法實現與實踐的融合,教學效果自然不會理想。   四、法學專業創業教育的路徑   創業是一項十分艱巨的社會活動,絕非一蹴而就。創業教育并不是鼓勵大學生一畢業就創業,而是著力培育他們的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因此,法學專業開展創業教育,應該是使學生擁有創業的意識、知識和技能,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1.培養創業思維   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學生往往會形成一種思維定勢,即把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當成首選。[4]但是,隨著法學教育從精英化向大眾化的轉變,就業的壓力促使我們找尋創業之路。在法學專業的創業教育中,關鍵是要強化學生創業就業的思維。一是要確立創業意識。在人力資源相對飽和的勞動力市場上,大學生創業是大勢所趨。二是要認清優勢,確立信心。法科學生扎實的專業背景是創業團隊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是創業成功的重要保障。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自身在創業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才能激發他關注、學習有關創業的其他知識,確立創業的目標和方向。   2.豐富教學內容   根據布魯諾的教育目標分類理論,創業教育課程應當包括創業意識、創業品質、創業能力、創業知識等內容。[5]為了給學生創業打下堅實的基礎,法學院系應當實施專業教育和創業教育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方案,將兩者有機融合起來。針對法科學生的知識機構,創業教育應當包括以下部分。   一是了解創業知識的課程,如開設“創業通論”“創造學原理”等課程,講授創業的基本理論,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二是拓寬知識領域的課程。在抓好14門主干課程教學的基礎上,加大財經法學課程的比重,鼓勵學生多學科發展,適量修習經濟類、管理類課程,開闊學生視野,彌補創業知識的不足。從各高校的實踐看,采用雙學位或主輔修的形式是改善學生知識結構的較好方法。三是培養創業能力的課程。如開設“風險投資”“創業管理”等課程,協助學生創辦“創業論壇”,增強學生的創業能力。四是提升創業精神的課程,如開設“企業家精神”“法律職業倫理”等課程,對學生進行配角和挫折教育,培養學生的忠實勤勉品格和團隊協作精神。   3.改革教學方法   根據創業教育的目標要求,對教學方法和手段進行改革與創新,培養學生的創業能力。要改變“滿堂灌”的傳統教學方式和方法,大力提倡啟發式、案例式、討論式、課外訓練式、情景體驗式、創業基地參觀學習等多種形式的教學法,使學生從“要我學”變為“我要學”,提高學習的主動性。通過案例教學,實現創業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使學生感受和把握創業管理的真諦和精髓;通過情景和模擬教學,使學生將創業知識融于創業活動情境中,進而提高學生對創業知識的學習興趣。同時,還要建立包括案例討論、在線實驗、在線創業論壇等模塊在內的虛擬網絡教學平臺,實現網絡資源共享,為學生創業服務。   4.強化實踐環節   在創業教育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就是要為學生提供實踐操作機會。通過實踐平臺,提高學生認識、發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法學院系應當依托實踐課程、實習基地,有效地開展在案例教學、模擬法庭訓練、模擬實習、法律診所、商務談判等一系列實踐教學活動,并通過實習實訓、社會調查、法律咨詢與服務等法律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同時,學校還要提供場地,集中資源,搭建創業平臺,讓學生們大膽嘗試創業,積累經驗,檢驗學習成效。   5.組建“雙師”隊伍   針對創業教育師資隊伍的現狀,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理論與實踐有機聯系的“雙師型”教師隊伍,為創業教育提供智力支持。一是通過進修和培訓,提高教師的創業教育理論水平,實現創業教育師資隊伍的專門化。二是鼓勵和選派教師去企業掛職和項目合作,參與企業的創業、管理和研究活動,將理論知識和生產實踐相結合,提高教師的實踐能力。三是聘請企業家、創業投資家、風險投資商為客座教授、創業導師,定期為學生對創業實踐活動進行指導,引導和幫助學生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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