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法律思維培養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法律教育與法律思維培養
一、法律思維培養的主要內容
在進行法律教育的時候,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是其核心內容,想要更好的培養法律思維,便必須對思維培養的核心內容進行明確,這樣才能夠給學生法律思維培養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重視法言法語的運用
在法律思維中,法言法語是重要的基本功,語言能夠將一個人的思維很好的體現出來,在進行社會問題分析的時候,只有將法言法語運用進去,才能夠將其轉化成為法律方面的問題,將干擾因素以及非專業思考排除;與此同時,在抽象概況法律現象的時候,也應該將法言法語運用進去,這樣才能夠形成正確的法律概念,進一步形成法律思維。
(二)邏輯必須嚴密
法律思維本身便是理性思維,這便要求法律思維邏輯必須嚴密,法律思維的整個過程便是將法律運用進去來對社會中的一些法律現象進行邏輯分析,邏輯判斷以及邏輯推理的過程。若是沒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備法律適用以及法律論證。通過推理得出來的結論必須是能夠讓社會和當事人信服的,這便要求這個過程必須理性,并且邏輯縝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法律思維的培育論述
作者:郭靜 單位:商丘師范學院法學院
學者盡管對法律思維的界定不同,然而都將法律思維與職業法律思維或者法律人思維聯系在一起,即認為法律思維就是像法官一樣思考或者像律師一樣思考問題。但筆者認為,法律思維應該是一種生活方式,不僅僅是法官、檢查官或者律師等法律職業主體的思維樣式,也是非法律職業群體的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就其根源來說,是被社會主體內化了的與法相關聯的社會實踐方式,它體現的是一種實踐理性。”[4]法律思維應該是一種日?;乃季S,應當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以崇尚法律為思維定勢,以恪守公正為價值取向,以理性主義為指導的經驗思維、群體性思維”,[5]是行為主體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過程中的思維習慣。總之,法律思維是一種思維習慣,是貫穿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是融入到思想意識中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并指引著行為主體按照一個法律人的要求或習慣去思維,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處理將來面臨的各類(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問題,從而獲得更加公正合理的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案及思路。
我國高校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法治固然取決于一系列復雜的條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條件而言,必須存在一種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思想方式,即只有當人們能夠自覺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因此,“法治實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6]據此看出法律思維在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這也對高校法學教育提出了要求——培養具有較為豐厚的法律知識、較高的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涉法性社會紛爭的實踐性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而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重點強調傳授系統法律專業知識,忽視了學生實踐性能力的培養和法律思維的養成。
1、高校法學教育目的的偏離高校法學教育目的直接影響著我國法學人才的培養模式和法治現代化進程。我國高校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學界一般認為是兩者并重,此種觀點其實是偏離了高校法學教育目的。富勒說過:“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體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外,還必須教導他們象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7]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無論將來他們是否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都必須具有“法律頭腦”,即能夠被內化為一種與法相關聯的社會實踐方式。這種內化為社會實踐方式的法律思維方式比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沒有法律思維的力量,這些法學專業知識只能是存在于人的頭腦之中并漸漸枯萎以致消失,永遠不會轉化為推動法制發展的力量。因此,法學教育所承擔的任務必然要求法學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引導學生形成法律思維方式。然而,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長期以來偏離了法學教育的目的,重視法學知識的傳授和理論的灌輸,缺少對法科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其結果是大多數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離開校園之后,對于具體的案件無所適從、無從著手。
2、高校法學教育方法的單一目前,高校法學教育方法仍然沿襲傳統的教學方法——講授法。講授法可以說是一種填鴨式教育方法。講臺是教師一個人的舞臺,老師講,學生聽,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從法條到法條,沒有師生之間的互動,課堂氣氛枯燥乏味,學生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論的傳授,可以保證法學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使學生能系統完整的把握所學內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視了學生實際應用法學的能力和法律思維的培養。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現在已經廣泛應用于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在現實的法學教育中,我們高校大部分教師在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時候是把案例作為宣講解釋某一法學理論或法律規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學法當做是印證當下學習的理論或法律條文的一種教學方法。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法,因為其沒有體現出其本來的目的:通過案例教學法提高學生法律思維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種科學原理法學教育方法,而是作為法學的問題解決過程的教育方法來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養法律人在解決實踐問題時所運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質在于,它是作為現實中發生的實踐問題的理解及其問題解決中的專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種教育方法。”[8]由此可見,我們高校法學教育中現行的傳授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很難達到培養學生思維能力的教學效果。
3、教育實習的形式化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視法學實踐。實踐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實習,即在學生完成全部課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學期結束之后),將學生派往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處實習,這種實習方式可以說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學生在此期間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沒有經歷實習或者是無法保證實習時間,為了應付學校的實習要求,實習演變成“蓋章”,公章一蓋,“實習”結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檢察院或者律師事務處處理案件需要與外界接觸,而且需要豐富的社會經驗,實習單位不會將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給一個只有理論知識而沒有實戰經驗的實習學生,實習演變成見習或者打雜。這樣的一種實習根本無法完成預定的訓練計劃,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維是一種習慣思維,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種在法律實踐中訓練、培養和應用的思維方式,脫離具體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實踐,不可能養成法律思維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內移植,法律思維卻很難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實習無助于法律思維的養成。
法學專業法律思維的特征
一、法律思維的特征
通過對南昌幾所本科院校的法學生進行訪談、問卷調查發現,我國很多法學院學生并沒有真正吸收和深刻領悟法律背后的精神,即使一些學習成績好的學生也不過只是應試的“得分王”。作為推進中國法制進程的后備軍,應當加強法律思維能力的培訓,做一名新時代的法學生。那么什么是法律思維?所謂法律思維主要是指根據法律的思維,即用法律原則、規范、概念、理念和方法,作為思考問題的出發點,思考事實的法律意義。季衛東在《法律職業的定位》一文中概括了法律人的思維特點有“一切依法辦事的衛道精神”“、‘兼聽則明’的長處”“、以三段論推理為基礎”三個方面。具備此思維特征的人才能稱之為法律人。法律人的思維特性可概括為:
1.邏輯性思維,法律思維是一種獨特的邏輯推理形式。刑事法律實施的過程,其實也就是將一個人從事實上有罪轉化為法律上有罪,在這個轉化過程中,法律設置了許多障礙,目的是限制國家將公民從事實上有罪轉化為法律上有罪,這是一種法制的邏輯。法官永遠給人們留下邏輯嚴謹的深刻印象:其闡述表達應當有根有據;其思考結果必須無懈可擊;其言談決不恣意、激情,在未經深思熟慮之前,寧愿保持緘默。林肯根據案發當時月光特征、證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距離和各自的方位、被告人的面容變化等因素的邏輯聯系推翻原告證人的作證,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進一步印證了法律人的邏輯思維是法律人的思維定式,而用邏輯思維把握法律事實與法律適用的關系有利于確保其更加合理科學。
2.平衡思維,在法律事務中,最大程度地運用法律的標準并不是為了自己獲得最大的利益,而是要做到平衡雙方價值,任何利益都有一個限定,否則會物極必反,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從而也會影響法治的建設。
3.重程序思維,法諺有云:法律是最低道德的法律。要做到社會的公正,就必須中立自己的立場,重視程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誠然,純粹的客觀性只能在理想狀態下存在,但要最大限度地克服主觀因素對法律思維過程的影響。
4.法律信仰,在法律的制度安排與架構下,我們能獲得安定、尊重和利益,作為法學生也要時刻將法律作為自己的座右銘、警世鐘,就像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共產黨人忠誠共產黨宣言一樣。只有這樣才能創造更加完美的法律制度,有效地推進中國法制進程。
二、法律思維的培植
商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摘要:商法教學與商事實踐活動應當緊密結合。商法思維與商業思維既有矛盾也有統一,商法思維的剛性、規范與保守應當與商業的靈活性、創新性結合。兩者在價值取向上、行為表現上具有統一性。商業思維應用于商法課堂教學中,有助于開闊法學本科生的思維能力、拓展知識邊界,進而培養符合卓越法律要求的人才。
關鍵詞:商法教學;商法思維;卓越法律人才培養
商法是與現代市場經濟聯系最密切的法律,它的實踐性最強,與學生未來的就業最緊密。商法是以商事行為作為調整對象的,商事活動包括企業設立、運營、投資、破產等一系列活動。商事活動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持續性、經營性特點。商業的運營邏輯有別于權力機構,以利益為核心的商業行為有可能與商法特點相抵觸,但商法離不開商業活動,商法的學習必須面對一個基本事實,即商業的存在,商業的邏輯主導或者影響商法的應用實踐。商法教學必須解決一個問題,即如何將商法思維與商業思維融合。
一、商法思維與商業思維的關系
商法以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形成了自己的部門法體系,通常把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海商法、破產法等法律歸入商法體系之中。“思維”一詞是指理性認識,或指理性認識的過程,是人腦對客觀事物能動的、間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邏輯思維和形象思維,通常指邏輯思維。它是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認識的真正任務在于經過感覺而到達于思維。商法思維可以理解為,是人們在商法社會實踐的基礎上,通過語言工具對商法進行的抽象、歸納和演繹等,而形成自己特有的概念、判斷和推理。商法思維既是對商法進行分析、總結、研究的過程,同時也是這一個過程后的結果,商法思維的特征在于思維對象的特征,商法思維的本質決定于商法的本質。商法思維即是商法的理念、商法的認識,商法的精神。商業思維與商法思維是兩種不同的思維方式。通常針對法學本科生的培養教育是讓學生理解法律在定紛止爭中充當的作用,以訴訟方式終結社會利益糾葛,訓練訴訟能力是教學重點。然而多數商事糾紛,則往往通過非訴的方式(如談判、調解或仲裁)加以解決,面對一個商事非訴訟業務,會產生認知和決策上的矛盾和偏差。
1.兩者之間的矛盾
(1)合法性與營利性的取舍矛盾。合法性是法律專業人員處理事務時的首要考量因素。法律人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對法律在商業世界的重要性認識遠遠高于“商業人士”,一切觸犯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法律專業人員所不能容忍的。實際情況是,效益最大化是商人從事商事活動的第一考慮因素。追逐利益最大化永遠是商人的基本特質甚至為了謀取競爭優勢,采取投機取巧或者規避法律規定的方式。當有交易發生時,商法思維是合同雙方要依法簽訂合同,在合同中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商人首要考慮的是在這一次交易中,能獲得多少利潤。商業思維方式的焦點是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商法思維方式的焦點是合法與非法的界分,商業思維看重利益,商法思維看重合規。顯然,商法思維和商業思維具有截然不同的價值取向。(2)創新與保守的沖突。法律的天然本性是追求穩定性和確定性。商法思維下,法律人士容易循規蹈矩,按照既往的規矩處理,這是法律滯后性的當然結果。法學的創新要囿于社會經濟發展的諸般限制,法學理論創新轉化為實務創新困難重重,理論創新必須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內進行。商法思維是保守的,當遇到商業上的疑難問題,商法思維的慣有模式是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依據法律法規破解困局。與商法思維相比,商業思維則凸顯它激進和創新一面。創新是企業的本質屬性和天然追求,企業家本身就是“不安分”的群體,沒有創新只會失去競爭力,被市場所淘汰。企業經營者必須以變革的思維方式來應對世界,通過變革性思維,尋找市場和交易的突破點,不斷推陳出新,搶占市場交易中對自己有利的條件。(3)法律的剛性與交易平衡之間的矛盾。商法思維下,交易的結果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黑白分明,清清楚楚。利益訴求和表達通過合同及至法律最終確認。法律人嚴謹地適用法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分配,根據法律劃分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說法律思維是剛性的,是嚴謹地適用法律,那么商業思維過程就是權衡的過程。商人的經營決策基于利益權衡的考慮,通過權衡投入與產出、機遇與風險、企業利益與個人的利益的關系,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商業決策。正是通過權衡利弊的方式,商人最終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建議
摘要:
法學教育側重于對學生政治、經濟多方面法律素質的技能培養,要求法律人才除了具備專業的知識外,還需要具備良好的應用實踐能力。高素質人才不僅僅需要具備靈活的理性思考頭腦,還需要具備對法律案件分析推理的邏輯能力。傳統的法學教育教學多重在講解分析法律方面的條文,內容較為枯燥煩悶,不利于學生培養法律思維。本文主要探討對法學教學改革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
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建議
傳統的法學教育多是講授形式,無法保證學生對法律知識達到良好的掌握,同時教師也無法通過單向知識的傳授來得到學生學習效果的回饋。學生的被動記憶不利于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長遠來說,也不利于日后的職業發展導向。因此教學應當從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教學環境方面進行改革措施,改變以往傳統沉悶式講授教學,促使學生法學教育趨向復合化發展。
一、突出以生為本教學理念,明確教學培養目標
法學教學應當注重以生為本的理念,教師只是從旁引導、組織的角色。教師要在前期了解學生法學教學的基礎水平,并針對教學目標來合理設計教學內容,使得教學重難點穿插于教學中。教師通過引導學生主動參與、自主學習,使得教學重難點得以完成被推導的過程,使得學生法律思維的教學目標得以凸顯作用。教師要注意教學節奏不偏離法學教育的教學目標,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思考,并發揮自主探究或小組探究的思維意識。通過學生將教學目標結合自身知識點進行教學,加強學生對法學教育的知識鞏固能力,使得學生可以自行梳理法學教育教學知識脈絡,實現教學階梯式遞進開展。以生為本的教學理念有利于學生職業復合型的長遠發展,利于學生課內及課外對教學知識的探求及實現,使得法學教學體系更加科學化、嚴謹化。
加強航海技術專業法規和體系思維培養
摘要:隨著我國現代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海事行業日新月異,各港口的來往船只數量逐年增多,客輪、海貨輪船、大型運輸輪船等通行頻率愈發頻繁,如何更好地開展行業管理,是當下需要思考的主要問題。航海技術專業主要是培養具有扎實海洋船舶駕駛、船舶運輸管理方面知識的優秀人才,為我國海洋運輸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專業人員輸出,以此促進我國海事行業的良性發展。本文簡要闡述了航海技術專業法規與體系思維培養背景,分析了其不足之處,并對路徑進行深入探究。
關鍵詞:航海技術專業;行業法規;專業體系;思維培養
在航海技術專業教育教學過程中,需要培養學生的現代海洋船舶駕駛技術,促使學生具備基本的運輸管理知識與理論,參與船舶操縱、避碰、值班、運用各種航圖、導航儀器儀表等方面的訓練,同時還需要培養學生的行業法規思維與體系思維,讓學生熟悉航海和海商法的有關法律法規,能夠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中自覺遵循各項法律法規,依法操控船舶,時刻了解有關海商法律、政策的最新動向,成為能夠滿足我國海事行業發展的重要人才[1]。
1.航海技術專業法規與體系思維培養背景
1.1外部環境需求
自我國黨和政府提出了“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倡議之后,各沿線其他國家紛紛響應與支持,逐漸形成了線路較長、體系龐大、內涵豐富的現代“一帶一路”模式。在提出此倡議以來,我國始終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加強與沿線國家的溝通與合作,致力于共同推進“一帶一路”的建設與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我國與國際組織簽署了合作協議,與80多個國家達成合作,沿線各國的貨物貿易數量累計超出5億萬美元,對外投資額度超過700億美元。在此種背景之下,我國仍然面臨著沿線各國家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等多方面差異產生的沖突。在2015年,我國政府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根據“一帶一路”進一步明確了建設方向,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由此可見,在“一帶一路”建設的大環境之下,對各方面人才的法律法規與體系思維有較明顯的需求,此時培養航海技術專業學生的法規與體系思維,是順應大趨勢的教育行為[2]。
1.2學生課程學習需求
哲學方法論在法學教育中的應用
摘要:我國始終處于發展的過程中,法律體系和相關制度始終處于不斷完善的狀態,當前法學教育面臨許多困境,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培養法律人才的需要。本文從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入手,分析哲學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探討哲學方法論應用在法學教育中的方式。
關鍵詞:哲學方法論;法學教育;應用
一、法學教育面臨的問題
隨著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工作日益推進,法律領域人才的重要性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法學教育方法的有效性對法律人才培養水平提高的積極作用也得到學術界的更多關注。從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角度來看,法學教育過程中應當以法律相關職業需求為導向開展教學,以學生在進入崗位后的實踐需求為目標開展教學,才能為我國培養出更具有專業性、綜合實力的法學人才,培養出更具有法律思維的法學人才。目前,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更重視理論知識的學習
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條款非常多,且在不斷發展和優化,無論是民法領域還是刑法領域,法學的教師和學生都無法忽視對法律條款的研習,然而,在教師和學生都更重視對法律條款理論知識的研習時,對法律條款的實踐和應用就有所忽視,更不用提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和訓練,這樣方式培養出的學生并不能滿足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需求。
(二)現代化教學手段效果有限
國外律師養成教育對我國的啟示
摘要:美國現代法學教育的特色就是律師養成教育,其提倡的“案例教學法”以培養學生律師式思考方式為目標,同時輔之以“蘇格拉底教學法”,教導學生成為律師的必要技巧。我國應借鑒美國法學教育之經驗,探索中國特色法學教育新模式,在課堂中引入境遇式實驗教學法和“席明納”教學法,注重法科學生的職業倫理教育,培養具有社會正義感和責任感的法律人。
關鍵詞:案例教學法;職業倫理教育;“席明納”教學法
一、前言
依法治國是我國國家治理的基本方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而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建設有賴于高水平的法學教育。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國政法大學時指出,加強法律職業倫理教育,關注法學人才實踐能力的培養,立足本國,積極吸收外國的優秀法治文明成果。[1]美國的法學教育一直被世界各國關注和借鑒,其教育本質就是律師養成教育,在法學人才實踐能力培養和職業倫理教育方面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二、美國的法學教育特色分析
(一)推崇案例教學法,培養律師思維方式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依賴上訴法院意見的法律教學方法,其教材即為上訴法院的判例匯編。其具體教學過程如下:首先教授在上課前一周指定學生課下研讀的案例,學生需要對指定案例仔細研讀。課堂上教授會針對此案例提出形形色色的問題并要求學生回答。[2]此教學法可以使學生藉由閱讀上訴審法官判決意見,歸納糾紛的爭論焦點及法律的原理原則,進而鍛煉學生法律思維分析的能力。同時,案例教學法能充分體現法律教育的個性化,正如艾姆斯教授描述的那樣:在這一過程中,學生就像在一個已報道案件中的被邀請者一樣,必須在廣闊的法律領域中尋找自己的出路。他每一次戰勝困難,都在為自己積累法律知識。[3]他頭腦中的法律概念都有獨特的個性,那是屬于他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