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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作者:張紅 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拉倫茨先生在偉大的著作———《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中認為:“法學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制度的價值標準和思想盡可能發展法律,以及不斷尋求用統一的視角詮釋大量的法律資料,不僅為了外部的整齊劃一和條理清晰,也為了盡量實現各種規則的內部統一和客觀的協調。簡而言之,法學的任務就是解釋法律、發展法律以及———或許可以這樣說———整合法律資料。”[1]要實現這三項任務,需要法律人不斷訓練自己的法律思維,提高解釋、發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為法學研究生,欲達致此三項任務,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釋與法釋義學的研究路徑。
何為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
我這里所說的法律史,確切地講是私法史,私法制度史,它不是關于某一歷史階段法律、法律思想等發展特點的板塊式概述,也不是一種全面的法律史解讀,而是一個個具體制度的歷史縱向發展線索的梳理,如不當得利制度從羅馬法———普通法———德國民法(BGB)以及現在的歷史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法律史常常被譽為“法律胚胎學”,其研究的動力在于為現行法解釋提供歷史線索,為現行立法的構建提供歷史證據。法律史主要不關注當下的法律問題,它是解構的學問,雖然其為當下服務,但其梳理過程本身對法律制度發展流變過程的完整展示(再現)才是其最終歸屬。還歷史于本來面目,具體制度的解構及其功過得失析出,都使其與歷史研究本質無異。法律史并不對當下的法律問題直接發表對策性意見。
法律史在統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礦藏,《德國民法典》之前的19世紀法學———歷史法學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主要任務,從古代法中發現和提煉裁判規則,來構建法律體系和法律原則。在那樣的時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學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國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為唯一法源,法律實證主義取代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轉向對《德國民法典》本身的注釋,對《德國民法典》具體條文的解釋和應用是司法實踐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從此不再成為主流。與此相應地,法學院課程設置中的羅馬法課程也大為縮減,因為法學教育的主要任務在于培養學生依據《德國民法典》來處理案件,在于教會學生法律職業的技術———法律解釋和法釋義學,而不是培養學生如何去處理史料和已經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釋與法釋義學是不同的。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技術概稱,如薩維尼所言的三大解釋方法:文義、歷史和體系解釋。此外,還有目的、擴展、縮減等解釋方法。法律不經解釋無法運用,解釋法律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不斷來回穿梭的過程,解釋者的眼光不斷在此二者之間來回徘徊,進而依據法律得出裁判結果。一定法解釋方法是科學判決結果得出的基礎。法解釋是一個法律應用的過程,也是一種法律應用的方法。
司法參與者必須掌握良好的法解釋能力,方能科學裁判。法學院的教學主要的任務在于法解釋的傳授與演練。共同的法解釋技術掌握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的一個基礎和對話的平臺。專門的法解釋技術使得法律適用是一門科學,大眾感覺并不宜成為裁判依據,司法應在這項技術的基礎上保持獨立。正是因為這樣,耶林在《法律是一門科學嗎?》這篇著名的文章結尾寫道:“如果要將我已經說過的事情,做一個總結,那么可以這么說:法學就是在法律事物(DingedesRechts)中的科學意識。這種意識,必須往法哲學的面向發展,以便探求現實世界法律之起源與效力所賴以成立之最終基礎;它必須在法律史的面向上,追溯自己曾經走過的所有道路,好能使自己從一個階段邁向下個階段,以臻于更高之圓滿;它也必須在釋義學的面向上,將所有我們借著對法律之認識與掌握,而獲致之暫時性的高點與終點,匯集于經驗與事實,并且基于實際使用之目的安排這些素材,進行科學的闡釋。”[2]Rechtsdogmatik、法釋義學、法教義學,是指從同類的眾多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例)中總結相對更加具體的規則或裁判標準,精心類型化、體系化,形成一套比法律條文更加細致、更具接近性的實踐規則,然后再應用于實踐。法釋義學的結果是形成體系的規則群,法釋義學的過程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如果學者僅僅解釋法律本身而得出了某種結論,或者從歷史史料中得出了某種結論,那僅僅是Auslegung(學說),沒有案例基礎的學說或者解釋不是法釋義學,不是以實踐為目的的學說或解釋也不是法釋義學。在德國民法中,典型的法釋義學結果比如關于§242BGB誠實信用、§134BGB違反保護性法律的侵權行為、§138BGB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等等類型化的總結,這些可以從權威學者的教科書及法典評釋書(Kommentar)中找到。法釋義學結論的得出需要運用法解釋學的各種方法,二者的關系某種層面可以說是手段與目的、方法與結果的關系。當然,法釋義學的結果不是法解釋學的唯一目的。
高職院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困境與破局
[摘要]行政管理隊伍建設是一流高職院校建設的重要內容,基于剖析當前高職院校行政管理隊伍激勵的現狀與問題,發現由于教育政策體制束縛及考核評價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直接制約了高校的發展。鑒于此,必須要突出行政管理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同時借鑒西方激勵理論,構建科學合理的薪酬體系和考核激勵機制是強化高職院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的應有之策。
[關鍵詞]高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激勵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教育政策的深入,高職院校規模快速擴張,但質量問題也逐步凸顯。為此,國務院在“十二五”期間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提出要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2016年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出臺了《關于實施廣東省一流高職院校建設計劃的通知》(粵教高函﹝2016﹞155號,明確提出實施廣東省一流高職院校建設計劃,在廣東省建設18所一流高職院校。一流高職院校建設的戰略支點是一流的師資和一流的管理。高校行政管理隊伍作為實施高校管理的主體,擔負著學校發展方向、師資建設、人才培養、校園建設等管理重任,高校行政管理隊伍建設和管理等問題也成了高等教育研究領域的熱點。因此,在新形勢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干部隊伍,是今后發展面臨的迫切任務。另外,加強行政管理隊伍建設,激發行政管理隊伍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推動高校改革創新、穩定發展,提高整體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具重要的意義。因此本文基于西方經典激勵理論,對高校行政管理隊伍的激勵機制問題進行剖析并探尋其優化的路徑。
二、文獻綜述
(一)激勵理論綜述
激勵是管理的核心,其本質是激發人的內在動機,調動人的積極性,引導人們按照組織或個人所追求的目標,采取相應的行為以實現既定目標。激勵的過程就是在內外刺激下的人類行為的基本心理過程。目前學術界的激勵理論主要分為內容型激勵理論(包括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赫茨伯格的雙因素理論、麥克萊蘭的成就需求理論、奧爾德弗的ERG需要理論),過程型激勵理論(弗魯姆、波特、勞勒的期望理論、亞當斯的公平理論)、和行為修正型激勵理論(斯金納的強化理論、海德、羅斯的歸因理論)。
經濟法與民法相關性
[摘要]
近些年以來,理論界爭論經濟法與民法的聲音越來越大。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法,而經濟法又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二者構成了一種互補的法律體系,這種理論更易被學者們接受。將兩者所處的體系地位與關系整理清楚,有利于完善經濟法的基礎理論。在此對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相關性進行研究分析,分別從民法相關研究、民法與經濟法的差異性、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四個部分進行闡述。
[關鍵詞]
經濟法;民法;獨立部門;聯系
一、民法相關研究
(一)民法概述
民法起源于古羅馬產物,后來漸漸出現在商品交換中。民法功能類型各不相同,很大一部分與民法典對國家與社會的想象迥異,其價值體系與民法典亦多有抵牾。我國未來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構建必須考慮到以下問題:民法典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占有至關重要的地位,被賦予了極高的法治期望。事實上,民法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的總稱,重點是對財產關系的調整。我國沒有民法典,從而也沒有補充型特別民法。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沒有關于消費者特權的一般性規定,我國民法發展道路與西方最大的不同則是西方經歷的是解除管制—管制—再管制的過程,我國還未完成這一過程。當前,我國部分企業中存在公法與私法雜糅現象。要解決這一現狀,必須將其歸類,民法歸民法、行政法歸行政法。為實現技術中立,我國可以通過強化用益物權、淡化所有權來對債權內容進行切割與組合。按財產法邏輯建構的家庭法是實現民法典技術中立的最大挑戰,家庭法是文化的堅固堡壘,也是改變道德觀念與社會文化的主要利器。現代民法對傳統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正是體現了民法的個體利益本位之本質。民法還是以維護個體利益為中心任務的,只不過為了兼顧其他個體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而做出某些限制而已。
早期法律的翻譯史
英語世界對中文法律的系統英譯蓋濫觴于小斯當東(GeorgeThomasStaunton,1781-1859)于1810年翻譯出版的英文版《大清律例》(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15-1823年間,比小斯當東僅年幼一歲的英國傳教士馬禮遜(RobertMorrison,1782-1834)完成鴻篇巨制三部六卷本《華英字典》,其中的《五車韻府》(1819)對中文法律詞語在西方的傳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屈文生,2010:79-97)。本文擬考察的重點不在于早期中文法律詞語的英譯情形,而在于早期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狀況。對于英文法律詞語傳播至華的主體,文章的主要考察對象亦不在于諸如馬戛爾尼(GeorgeLordMacartney,1737-1806)、老斯當東(SirGeorgeLeonardStaunton,1737-1801)、阿美士德(WilliamPittAmherst,1773-1857)等早期外交使節及商人,而主要在于19世紀中葉前后的來華傳教士。如果說19世紀中葉前后的傳教士在“中法西傳”中發揮了橋梁與紐帶的作用,那么他們在“西法東漸”中則扮演著更為重要的傳播者甚至是布道者角色。早期西方法律詞語的中國化及其“跨語際實踐”過程實現,主要得益于這一時期傳教士在華所編、所譯、所著的各類書籍介質。1839年,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Parker,1804-1889)和四川人袁德輝節譯出《滑達爾各國律例》,是文蓋為的英文法律著作漢譯之嚆矢,并在日后被收錄于魏源《海國圖志》卷八十三(王維儉,1985:58-62)。及至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AlexanderParsonsMartin,1827-1916)譯出《萬國公法》,西方法律詞語的一部分明顯進入了漢語語言之中,并成為當時乃至今日中文法律語言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近代中文法律詞語或話語體系至此還遠未形成。自西徂東的法律詞語除大量見于《滑達爾各國律例》和《萬國公法》等主要由傳教士完成①的譯作外,還散見于傳教士親纂的雙語字典、創辦的報刊及撰寫的文字作品之中。 一、傳教士字典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在19世紀中葉傳教士編著的眾多字典中,英國傳教士麥都思(WalterHenryMedhurst,1796-1857)的《英漢字典》(1847)和德國籍傳教士羅存德(W.Lobscheid,1822-1893)的《英華字典》(1866),最值得關注。單就英文法律詞語漢譯(而非中文法律詞語英譯)的課題而言,其他傳教士字典的研究意義則要稍遜一籌。比如馬禮遜的《華英字典》大體上屬于漢英詞典(特別是其中的前兩部,即《字典》和《五車韻府》),因而最好作為漢譯英研究的史料,而非英譯漢研究的腳本。馬禮遜于1828年出版的《廣東省土話字彚》(AVocabularyoftheCantonDialect)也屬于漢英性質的辭書,它們不同于前述麥都思、羅存德等人編纂的由西向東式英漢詞典。馬氏辭書的獨特價值在于它們是中西初遇時中譯英水平的忠實記錄者,成為早期詞匯交流中由中向西的重要載體。是故,在做英譯漢研究時,馬禮遜漢譯英式的《華英字典》和《廣東省土話字彚》均似無需過分著墨。 裨治文(E.C.Bridgman,1801-1861)1841年編纂的《廣東省土話文選》(AChineseChrestomathyintheCantonDialect)、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1812-1884)于1842年在澳門出版的《拾級大成》(EasyLessonsinChinese;orProgressiveExercisestoFacilitatetheStudyofThatLanguage;EspeciallyAdaptedtotheCantonDialect,Macao)和1844年出版的另一本辭書《英華韻府歷階》(AnEnglishandChineseVocabulary,intheCourtDialect)均意在幫助外國人學習中文。以《英華韻府歷階》為例,它最初意在用拉丁字母為一批日用詞匯標記官音,使外國人能掌握官話,方便他們到新開放的口岸與當地人交流,因為廣東話在這些地方是不通行的(程美寶,2010:90-91)。它們的編纂目的因而主要在于解釋或標記中文,而不在于將承載英語國家觀念、制度、文化的詞語翻譯成中文,因而亦可不作重點研究。為使讀者能對麥都思《英漢字典》和羅存德《英華字典》中的法律英文的漢譯情況有一個大致的、直觀的了解,筆者從上述二書中摘取數例,見表1。 相較而言,羅存德的字典因出版在后,所以它較麥都思的《英漢字典》收錄的法律字詞更多,解釋也更為精細和準確。收詞方面,以bankrupt為例,前者收錄了與bankrupt直接相關的諸如bankruptcy(theactofbecomingabankrupt/倒行、倒灶、敗盆)以及bankrupt-law(折本律例)等詞條,而后者則未收錄這些相關詞語。再以law為例,羅存德的字典中新增了與該字有關的若干詞語,如divinelaw(上帝之法)、humanlaws(人法)、municipallaw(民法/民例)、lawsofnature(性之法)、criminallaw(刑例/刑法)、ecclesiasticallaw(圣會律例)、commonlaw(通行之例)、statutelaw(律例/所書之例)、mercantilelaw(通商章程/通商法律)、lawofnations(公法/萬國通行之法)、theMosaiclaw(摩西之律例)、ceremoniallaw(禮/禮儀)、doctoroflaw(律法博士)、topervertthelaw(枉法)、law-maker(設法者)等。而諸如Tort這類常見法律術語,麥氏的字典根本未加收錄,但在羅氏的詞典則可查到此字。解釋方面,以bigamy為例,羅氏的字典已明確將其譯成達意的某種犯罪——“雙室之罪”,離今日通用的“重婚罪”已是一步之遙。 還要注意的是,從表1來看,麥都思早在1847年的《英漢字典》中就已將law譯成“法律”(雖然二者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尚未確立),更早的,在馬禮遜《五車韻府》中,即可看到law與“法律”的對譯(Morrison,1819:146)??梢?ldquo;法律”并不是一則“外來詞”(高名凱、劉正埮,1958:131),準確地說,中日“書同文”的“法律”二字只是借清末大規模的日本法律譯介和法律新詞的輸入,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并被廣泛使用,進而與英文詞語law正式確立了一一對應的關系。此外,上述兩部詞典中也有部分英文法律詞語找到了漢語中的對應詞,而且這種對應關系得到了后世學者、字典及書籍的認同,并一直傳承到了今日。如witness(證人)、bribe(賄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testimony(證言)等。當然這些詞語的對應早在馬禮遜的《五車韻府》(1819)中即已確立。(屈文生,2010:95)#p#分頁標題#e# 二、傳教士報刊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傳教士創辦的報刊也是早期英文法律詞語漢譯的重要載體,其中,《察世俗每月統記傳》(ChineseMonthlyMagazine)和《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EasternandWesternMonthlyMagazine)尤其值得一提。前者被認為是已知的第一份中文近代報刊,它主要由英國傳教士米憐(WilliamMilne,1785-1822)于1815年8月5日(嘉慶乙亥年七月初一)在馬六甲創辦;后者由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K.F.A.Gützlaff,1803-1851)于1833年7月在廣州創辦(1837年后出版地遷至新加坡),并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內地的第一份中文期刊。 《察世俗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政法類文章較少,米憐曾自稱該刊“所載論說,多屬宗教道德問題,天文軼事傳記政治各端,采擇甚寡”(寧樹藩,1982:65)。但該雜志曾連載前述麥都思撰寫的《地理便童略傳》(GeographicalCatechism)文章,對英美兩國政治和司法制度有些許介紹,故涉及不少法律詞語;該文于1819年單獨出版,共21頁,用作小學生簡明教科書(熊月之,1994:115-116)?,F擇其要者,對文內法律詞語的中譯名列表分析如下,材料主要來自熊月之先生的《西學東漸與晚清社會》一書。從上表可知,《地理便童略傳》保存了早期中文法律譯詞的形態,但它們大多尚未定型;傳教士在翻譯上述詞語時,多采用“歸化”譯法,以貼近當時的中文習慣和中國的傳統文化,“世代公侯”“鄉紳世家”“亂拿”等譯詞即為例證。“總理”二字看似熟悉,但筆者認為它并非是今日PrimeMinister或Premier的譯詞②,而是President一字的翻譯;關于這一判斷可從如下引文判斷得出:“花旗國之朝廷,略像英吉利之朝廷,都有兩大會,治理法律、糧稅等事,惟花旗國無王,只有一人稱總理者,治國家的事,期在任四年,然后他人得位。”(熊月之,1994:116)與《察世俗每月統記傳》相比,《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中刊登的涉及政治與法律的文章較多。王健教授認為,《東西洋考》是最早將世界各國的國情、政治和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司法制度和監獄制度介紹到中國來的重要文獻;它為考察與研究近代以來西方法律的概念、術語、思想和制度傳入中國的問題提供了一個路徑(王健,2001a:40)??镏锌堑牟簧僭~語與《地理便童略傳》中的相似,但又不盡相同,譯詞體現出演進與變化的特點。除表3中的文章涉及法律詞語,1838年戊戌四月號的《論刑罰書》、五月號的《侄答叔論監內不應過于酷刑》、七月號的《侄答叔書》、八月號《侄奉叔》、九月號《侄復叔》等文章,多觸及清朝刑罰殘酷的弊端,因此也值得細查。 通過以上表格,我們發現,在若干早期英文法律術語漢譯中,不少英文法律詞語在最早翻譯成中文時,曾有多個不同的漢語譯名。比如President有“總理”“首領主”“統領”等譯法。實際上,在魏源(1794-1857)的《海國圖志》等文獻中還被譯為“伯理師天德”⑤,在下述《萬國公法》中又被譯為“伯里璽天德”(何勤華,2003:50),此外還有諸如“民主”(取萬民之主的意思)“國主”“酋”“長”“酋長”“大酋”“頭目”“監督”“頭目”“尚書”“正堂”“天卿”“地卿”“(花旗合部)大憲”“頭人”“邦長”“總領”“大統領”“皇帝”“國君”“國皇”“伯理璽天德”(熊月之,1999:58-61)及“伯理璽”等譯法。再以juror一詞為例,它有諸如“有名聲的百姓”“副審良民”“批判士”等不同譯法。這還不是全部,它實際上還有如“鄉紳”“衿耆”“有聲望者”“紳董”等譯法。(胡兆云,2009:46-50) 三、《滑達爾各國律例》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出于“制夷”的需要,“天朝大吏”林則徐于1839年奉差赴粵查辦煙案,期間在廣州組織節譯了瑞士法學家滑達爾(EmerichdeVatell,1714-1767,今譯“瓦泰爾”)的國際法著作——《滑達爾各國律例》(TheLawsofNations,orPrinciplesoftheLawofNature,AppliedtotheConductandAffairsofNationsandSovereigns,1758年出版),它是最早翻譯到中國來的國際法,比《萬國公法》早25年,林則徐因此成為晚清最早的一位翻譯贊助人(王宏志,2011:49,51-52)。節譯部分的譯者是伯駕和袁德輝,總字數不到2000字⑥,有學者認為林則徐請伯駕翻譯依據的是滑氏著作的法文版,而袁德輝重譯和增譯依據的是該書英譯本,理由是滑達爾國際法著作原為法文,袁德輝“不諳法文”而伯駕“精通法文”,但王維儉先生認為,“可以確鑿無疑地斷定不論伯駕還是袁德輝均依據英譯本。而且是奇蒂(JosephChitty)的英譯本”(王維儉,1985:63)。還需指出的是,美、中兩位譯者翻譯的實際是同一國際法文本中的同一個片段,盡管他們在對源語及目的語的處理和取舍上確有差異,袁德輝增譯了一小節。筆者按圖索驥,分別查閱了《滑達爾各國律例》(光緒二季平慶涇固道署重刊本)的中譯本和奇蒂的英譯本(Vattel,1833:38,171-172,291-292)?,F將典型的法律詞語包括短語列表如下:從上表可以發現,作為已知最早的法律翻譯作品,《滑達爾各國律例》中使用的譯詞不少傳至了今日,成為今天通用的譯法;上述某些英文詞語基本上與中文法律詞語建立了“詞詞對應”關系,這其中典型的有“law/法律”“confiscation/充公”“smuggling/走私”“export/出口”及“makelaw/立法”等。這恰如挪威漢學家魯納所言,伯駕嚴格依據當時的漢語以及瓦泰爾著作的原意和語言,創造了一種勉強能為當時的中國讀者理解的“混合式”(hybrid)語言。而袁德輝發現伯駕的語言不符合中國人的閱讀習慣,就在伯駕文本的基礎上,將他的譯文改造為更接近中文習慣的文本。袁創造了一些表達核心概念的語義上的新詞,并使整個觀點都簡化和中國化了(魯納,2000:309)。若以信息為取向的翻譯視角來看,或許伯駕與袁德輝的譯本均已接近達到了林則徐組織翻譯該法的目的。#p#分頁標題#e# 雖然我們尚不能直接證明漢譯法律詞語在這一時期的傳承情況,但種種間接證據指明,上述二位譯者在翻譯《各國律例》時極有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先生的文章指出,袁德輝曾從北京出發,專程赴廣州購買過馬禮遜的《華英字典》(王維儉,1985:67);而據裨治文發表于《中國叢報》的《鴉片貿易危機(續)》(CrisisintheOpiumTraffic)一文,林則徐在虎門接見美國商人經氏(C.W.King)和他時,曾直接提出索要地圖、地理書和別種外國書,特別是一套完整的馬禮遜編字典(Morrison’sDictionary)(Bridgman,1839:76)。林索要字典全本之時正值其委托伯駕翻譯滑達爾著作之際,由此可判斷他們完全可能參考了馬禮遜的字典。(王健,2001b:110)仔細翻閱馬禮遜《華英字典》之《五車韻府》,我們發現“夾帶”“漏稅”“走私”對應的均是tosmuggle(Morrison,1819:388,768,795),再對照《滑達爾各國律例》中兩位譯者對于smuggling的翻譯,發現它們是一致的;一個嚴肅的譯者常會認真查考以前的譯本以吸取其中的優勢,基于這一樸素的判斷,我們有理由認為,法律譯詞在這一時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沿用或傳承。另,上述麥都思的字典(第1186頁)中將tosmuggle也翻譯為了“夾帶、漏稅、走私、逃抽”,足見部分譯詞的傳承至此并未斷裂。就《滑達爾各國律例》所譯片斷而言,它們“給讀者留下的僅僅是有限而艱深的印象”(魯納,2009:80);它們對于下述丁韙良翻譯《萬國公法》的影響不甚顯著。但正如魯納所言,伯駕和袁德輝的譯文之所以意義不菲不是因為他們對后來的中文國際法語言和邏輯產生的影響,而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原創性以及他們在國際法翻譯這一跨文化的實踐中所表現出的創新精神。(魯納,2000:309) 四、《萬國公法》與英文法律詞語的漢譯 與麥都思、羅存德、伯駕和袁德輝等人簡單的、片段式的譯介相比,丁韙良主譯的惠頓(HenryWheaton)著《萬國公法》(1864年)則有系統地創造了一套與國際法上主要英文法律術語相對應的漢語譯詞,是一件“非同小可的譯事”。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萬國公法》有張劍先生點校本(惠頓,2002)和何勤華先生點校本(惠頓,2003)兩種,圍繞該書的論文和專著已有不少,比如《<萬國公法>與清末國際法》(何勤華,2001)、《<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張用心,2005)、《1864年清廷翻譯<萬國公法>所據版本問題考異》(王開璽,2005)、《關于丁韙良譯介<萬國公法>的幾個問題》(吳寶曉,2009)和《“萬國公法”譯詞研究——兼論19世紀中日兩國繼受西方國際法理念上的差異》(賴駿楠,2011)等,還有馬西尼(1997)、王?。?001)、劉禾(2009)、林學忠(2009)、崔軍民(2011)等人的著作。這些著作或文章多從宏觀、中觀層面分析了《萬國公法》的翻譯與引進之于近代中國政治、法律、外交及戰爭等問題的影響。而從微觀上,列舉全書中典型法律詞語漢譯的作品,在筆者的閱讀范圍內,尚不多見。需要說明的是,《萬國公法》的點校本共計262頁,但這里限于篇幅,只能截取部分加以考察。“管中窺豹,可見一斑”,通過分析上表,我們發現丁韙良創造了不少法律術語。馬西尼的研究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有諸如半主、動物、公法之私條、公使會、過問、離婚、民間大會、民主、判斷、權、全權、人之權利、上房、首領、特權、下房、信憑、義務、債欠、掌物之權、植物、自護、總會等(馬西尼,1997:188-274)。何勤華教授考證后則認為,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概有下列24個,如萬國公法、性法、公師、法師、主權、權利、責任、法院、人民、國體、賠償、自治、限制、章程、邦國、政治、選舉、司法、爭端、國會、制憲、領事、利益、管轄等(何勤華,2001:142-143)。而在筆者看來,這樣的統計還有待挖掘,將丁氏創造的法律術語,分門別類地分析可使研究變得更加深入和有說服力,比如“沿用至今的”與“已被淘汰的”;“歸化的”與“異化的”“;逼真的”與“失真的”等等。對此,筆者將另撰文予以論述。丁韙良的翻譯顯然受到了中國文化不小影響,以致其部分譯文出現了“變異”或“失真”。比如他將“alegislativepower/ajudicialpower”(立法權力機關/司法權力機關)一概譯為“君”。而這一簡單化處理,無疑使當時的讀者誤以為君主權力不受限制有正當化的理由,進而具備國際法上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他將law和positivelaw一概譯為“律法”,則可能會使法的科學分類不易被人們察覺。將citizen譯為“庶民”、obligations譯為“名分”也屬這一范疇。還有一對有趣的例子,丁氏在翻譯realproperty與personalproperty這組詞語時,將前者譯為“植物”后者譯為“動物”。后來,可能它與表示animal的“動物”相同,在和制法律新名詞的影響下,property不用“物”而用“產”來翻譯。所以這種對應關系出現不久就被兩個日語漢字詞匯“動產”“不動產”所取代(張璐、趙曉耕,2009:81)。詞語由于能指和所指結合而構成一個相對封閉的意義(俞江,2008:6),但由于能指與所指、所指與所指之間的矛盾與沖突,致使能指與所指的結合無法固定下來“,植物”與“動物”因而終究未在法律語言中被確立。 有學者認為,同治年間中西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的改善構成了啟動《萬國公法》翻譯工程的一個重要因素。向中國介紹國際法,能夠引導中國自覺地遵守剛簽訂的條約,從而使條約上的權益現實化,這要比使用武力的強制手段遠為高明(賴駿楠,2011:4)。但實際上,這可能并非是丁氏翻譯《萬國公法》的真正動力。西方在當時也不乏有人將丁韙良看成是制造麻煩的人,法國使館代辦哥士奇(Michel-AlexandreKleczkowski)曾抱怨:“有人想讓支那人窺探我們歐洲國際法的秘密,這人是誰?殺死他,絞死他;他會給我們帶來無數的麻煩”。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amuelWellsWilliams,一譯“威廉士”)則擔心,把國際法引入中國,會刺激中國人達到西方的法律水準,從而找到廢除譬如“治外法權”等“不平等條約”的法律依據(劉禾,2009:165)??梢姴簧偻鈬藢ψg介國際法到中國可能帶來的后果是非常擔心的。#p#分頁標題#e# 不過,令衛三畏等人“稍感安心”的是,中國歷史上系統翻譯與引進之第一本西方法學著作的《萬國公法》,似乎并沒有讓中國立刻找到普世價值的存在;天朝并未將國際法利用為保護國家權益的法律武器;甚至連國際法用語在中國的傳播也未產生即刻的影響。倒是我們或許應當注意到這一點:《萬國公法》的翻譯幫助我們創設了一批近代中文法律詞語,它之于現代中文法律詞語的形成與傳播意義在于,它使得部分重要法律新詞不但從英語世界進入到了漢語世界之中(特別是“主權”“權利”等極為重要的法律新詞皆通過《萬國公法》進入漢語),而且它們中的一部分還最終成為今日通用的法律詞語,而這有助于緩解法學家、史學家和翻譯家們的現代性焦慮和文化不自信。此外,《萬國公法》中的這些新詞和衍指符號還第一次在兩個不同的語言和知識系統,以及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話語之間,建立起了初步的虛擬對等關系,并構成起碼的可譯性。(劉禾,2009:147) 五、結語 《萬國公法》的出版只是揭開了西方法律詞語傳入中國的大幕,這一時期之后諸如法國人畢利干、中國人汪鳳藻及美國傳教士林樂知、英國傳教士傅蘭雅和李提摩太等人的作品以及謝清高著《海錄》(1820)及比這一時期更早的《澳門記略》(印光任、張汝霖著,1745-1751年間成書),均在近代法律詞語的形成過程中起到過較大的影響。它們發揮的介質作用理應被深入挖掘,但限于文章旨趣在于考察19世紀中葉時期傳教士漢譯法律詞語的形態,故不展開。 從19世紀上半葉前始至20世紀初期止,近代法律詞語漢譯的主力一直是以傳教士居多的外國人,而國人僅扮演著“配角”的角色。該時期的法律翻譯策略與路徑亦明顯有別于自1902年晚清“變法修律”以降的翻譯策略與路徑。1902年以降,和制法律新名詞大規模傳入中國,但在這以前,傳教士與部分本土譯者始終未放棄自創譯名的努力,雖然他們的付出與回報似乎未成正比,但卻無疑已贏得了人們的尊重。
探析饒宗頤先生的民間信仰
上古神明與信仰研究
20世紀80年代,饒宗頤先生自香港中文大學退休以后,仍然著述不輟,以下數篇關于上古神明與信仰之論文,即為饒先生退休后至20世紀90年代陸續撰寫而成。饒先生在中國古代神明和原始道教的探索研究方面,是具有突出貢獻的一位學者。他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陸續發表了中國古代宗教、民間信仰等一系列論文,2000年5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饒先生的《中國宗教思想史新頁》一書,收入13篇演講論文。著名學者季羨林先生為該書作序時,高度評價此書是一部開拓性、創新性的學術論著,具有四個特點:(一)涉及范圍廣,使人往往有無涯?之感;(二)論文引用材料范圍極廣;(三)重視考古發掘的地下新資料;(四)讀書得閑,論文時有新的創獲。季老在〈序〉中推崇饒先生的論著是“創而中”,并認為是一個時代學術的典范,足見其稱譽之高。
饒先生此書在俗神信仰研究方面,主要有《談古代神明的性別──東母西母說》一文,論述中國古代從東母、西母信仰,轉移過渡到東皇西母的信仰。先生在文中說:“關于古代神明的性別(gender)區分問題,是極有趣味而值得去詳細討論。”文中從殷商時期的卜辭祭祀東母開始,結合其他文獻材料,論述戰國時期的東皇與西皇,從而論證信仰漸從女性神過度和轉移至男性神的崇拜。文章最后還論述了地母的問題,得出「母」一名在古代運用十分廣泛,大凡氣、水、火之神亦有母之稱謂,得出時代愈后,神性的演變更為復雜的結論。
此書還收錄饒先生中國古代民間信仰的研究論文四篇,分別從楚文化、出土數據、中西文化比較以及文獻等進行考證論述?!兜澜膛c楚俗關系新證———楚文化的新認識》一文,主要從道教與楚俗的關系,進行新的論述觀點,先生在文中說:西方學人喜歡采用Chamanisme(薩滿教)的原理,去了解《楚辭》。雖然,它和巫術結上不可避免的宿緣,但從深一步看,楚人本身有他的宗教意識,和巫醫關系非常密切。……楚人信巫鬼,崇奉黃神,使用禹步祝咒之術用以治病。寧鄉出土人面方鼎應該是象征黃帝四面,如果這說可信的話,楚國黃(老)之學根深蒂固……說明東漢三張之設鬼道,為人治病請禱等等活動,實際上秦漢之際,在楚國地區已是司空見慣。……道教的萌芽,可以提前,道教的形成,與楚國巫醫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系。
此文從楚人的宗教意識,結合漢末西蜀鶴鳴山張氏“五斗米教”為人治病請禱等活動,分別從“四面先君與黃宗四面、黃神考”、《五十二病方》以及道教的“醮”、“四輔”、“天師”、“五斗米與五斗粥”等一一進行論述,考證出許多現今所知的道教符方和用語,早已在楚人的有關文獻中出現,從而論證楚俗與最初期道教之間的密切關系?!稄某鐾临Y料談古代養生與服食之道》一文,主要從地下出土的簡帛文獻,論證古代方仙道的由來與養生服食之道。饒先生在文中旁征博引的出土數據,略有張家山漢簡《脈書》與《引書》、《陵陽子明經》、《馬王堆養生方》、陶宏景《登真隱訣》等等,分別從永命、延年思想來源,不死觀念的追求,玄府玄門,以人合天,嬰兒與胎息等九個方面參證論述。先生在文末總結說:楚地諸佚書之發現,令古代方術之采日月精英,還精補腦,及《內經》、《靈樞》之天道與人體相關諸說,取得確實根據,得到充分了解,知其思想之形成,遠在戰國時期已極度流行,對《易》、《老》、《莊》三玄中重要語句提供了合理與進一步的解釋,證明嵇康《養生論》言之綽有理據,對于現代人仍有極大之裨益。
此段結語不但指陳古代天道人體之說的源流,還以古證今,闡釋出土文獻的重現,不但具有文獻研究上的重要,還對現代人的養生有所裨益。《論道教創世紀及其與緯書之關系》一文,主要考證論述道教的“創世紀”的宇宙開辟說,源自佛經(《摩伽登經》)。文中從西方以色列民族的《創世紀》傳說開始,逐次論及中國道教對于宇宙論的關心,并引述文獻論證道教徒每每剽竊釋氏之書,自西晉王浮作《化胡經》以后,后世變本加厲,舉例論證詳盡。而其中所論及的道教創世紀思想和所涉及的讖緯信仰,固或可歸屬我國古代的民間信仰范疇,先生未作明言而已。《巫步、巫醫、胡巫與“巫教”問題》一文,分別考述巫步與巫醫、胡巫、巫教等問題,可以說是巫學三個短篇考證文章。綜觀全文,先生在考述各種名辭之外,主要還是強調巫與薩滿教是本質上不同的兩種文化,以及批評巫與制度在中國上古史的問題。先生在文末說:對于“巫”字在古代中國的真相,和使用巫術遺存在民間宗教的陳跡,泛濫而毫不加以思索地來比附古代歷史,這一方法是否正確?我認為很值得歷史家再去作反思!如果說三代的政治權力完全依靠占卜者、巫術和自稱能夠與神靈溝通的手段來建立,而把古人所記錄下來的典章制度,一筆抹殺,把整個中國古代史看成巫術世界,以“巫術宗教”作為中國古代文化的精神支柱,我想:在目前不斷出現的地下文物其本身已充分提供實證,去說明古代“禮制”的可靠性……從制度史觀點來整理古史,或者比較合理,或許可以避免誤入歧途……。饒先生此處提出的批評與呼吁,正是針對學術界對于巫研究的泛濫和過度重視等現象,作出語重心長的勸導。先生所論,發人深思。
初期天師道經典《老子想爾注》之研究
科技期刊在學術生態建設中作用
摘要:近年來,多起與我國相關的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案例被曝光,嚴重影響了我國科研與科技期刊的國際形象,學術生態建設成為各方共同關注的焦點。本文主要討論科技期刊在出版工作中,應加強對編輯隊伍的價值體系建設,恪守出版倫理道德與規范;積極主動地履行傳播科技的責任與使命,對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相關問題能高度敏感,實施多層次、多角度地有效防范、監督與排查;同時積極建言獻策,在學術生態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學術生態;科技期刊;科研誠信;出版倫理
科技期刊是科研工作者獲取最新學術成果的主要平臺,是我國科研成果面向國際的主要窗口,同時也是科研誠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科技期刊數量與質量快速發展,出版內容的可見度大幅提升;同時,相關的倫理道德問題不斷出現。因此,重視科技期刊出版倫理制度建設和學術失信懲戒制度建設,加強期刊隊伍的價值體系建設,對提升科研誠信水平、凈化學術生態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對于科技期刊編輯而言,一方面應做好學術不端行為的守門員和防火線,主動探測、防范科研誠信相關問題;另一方面也應自身過硬,恪守出版倫理與職業規范,認真履行科技出版的責任與使命。同時,科技期刊編輯也應積極參與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體系建設,建言獻策,共同打造良好的學術生態環境。
1科技期刊應對科研誠信問題進行有效規范與監督
一篇科技論文的發表包括投稿、評審、編輯、出版等環節,其中每一步都涉及對科研誠信問題的核查與監督??萍计诳谔幚砀寮倪^程中,應對常見問題高度敏感,盡量主動發現,提前排除。
1.1對常見的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問題進行規范說明。在實踐中,絕大多數科研人員都做不到熟知誠信倫理相關的所有知識,而且不同研究領域往往還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學科習慣。因此,科技期刊可在投稿指南、稿件處理流程等公開信息中提煉出本刊常見的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問題與規范,供作者比對、參考。這是科技期刊參與誠信體系建設的最基本途徑,也是我國部分科技期刊,尤其是中文科技期刊較為薄弱的環節[1]。以生命科學領域經典期刊《Jour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中文名為《生物化學學報》,創刊于1905年)為例,在投稿指南中,除了期刊特有的出版政策,還包括編審流程、科研成果共享原則、醫學倫理政策、數據可獲取性要求、版權要求、撤稿要求、圖片處理要求、利益沖突說明、署名標準等等[2]。可以看出,這些往往是科研工作者最困惑、最容易出現問題的地方,如果作者能夠理解并遵守,期刊能夠有效監督,通??梢詽M足科研誠信與出版倫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具體而言,期刊可要求作者必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的原始數據;科研圖片必須反映原始的結果,不得過度處理;圖文版權轉移、再使用需要遵守相關規定;作者必須申明論文所涉及的學術工作沒有利益沖突,著作權人需要從書面上對科研誠信做出保證;論文中涉及的實驗方法與材料、軟件數據等要與所有科研人員共享;科研工作必須符合相關的學術倫理規定;涉及人體的研究需要提供相關的審查文件;作者署名和排序要符合相關標準,通信作者要承擔相應責任與享受應有權利;等等。
1.2對科研誠信相關問題高度警惕并主動核查。在論文編輯過程中,科技期刊編輯應關注出版全流程,主動探測、挖掘潛在的科研誠信與倫理規范問題,并充分利用各種工具、信息進行排查。同時,學術不端行為也呈現出越來越隱蔽的趨勢[3],期刊編輯應積極學習交流,不斷提升職業素養,對新老問題都能保持熟知與警惕。在出版過程中,需要集中核查的問題包括重復發表、抄襲與剽竊、不合理引用、非正當署名、違反出版法律相關法規、未完成實驗倫理審查、政治問題等。對于每篇投稿,重點問題都應至少排查1次,且力爭早發現、早處理,避免后期的無效投入。目前,已有多種軟件和支撐數據庫來幫助期刊完成這一過程,如中國知網的學術不端檢測系統AMLC以及國外檢測系統CrossCheck、eTBLAST、PaperFree等。國內外大多數主流期刊已將軟件核查作為文章處理的必需流程,在施普林格·自然集團旗下投審稿系統EditorialManager的標準流程中,甚至包含了對每篇投稿進行科研誠信方面的人工核查,只有核查通過的稿件才能送達編輯部手中。對于存疑的稿件,期刊編輯部應及時通過多種方法確認,如對于稿件,可參考業內專家總結的方法進行識別和防范[4-5]。確認存在疑似學術不端行為以后,期刊編輯部應盡量進行退稿而非退修,退修往往會使初次發現的學術不端行為變得更加隱蔽,為編輯部帶來更多隱患[6]。
高校古代文學教學探析
當前,網絡文化以其全新的傳播形式對文學經典的閱讀造成嚴重沖擊和挑戰。高校古代文學教學亟需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引導學生回歸經典,通過對經典的解讀與傳承,提升學生的感悟能力、審美能力與人文素養。探究式閱讀,是引導學生回歸經典的重要策略。在網絡日益普及的今天,迅速崛起與飛速發展的視圖傳媒使影像文化成為時代的重要特征,對傳統的文學教育造成巨大沖擊。長期應試教育的扭曲與外界通俗流行文化的吸引,使高校學生對經典閱讀的興趣越來越淡薄,真正能夠沉潛經典的人越來越少。即使是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學生,對視覺文化的熱衷亦遠遠高于對古典文學經典的閱讀,那種涵泳吟誦、自得其樂的經典閱讀被各種影像文化所取代。
一、影像時代的“經典悲歌”
在所有的人文經典中,毋庸置疑,文學經典是核心。正如美國學者范德勒所言,“人文學科的核心教材,不應該是歷史學家或是哲學家的文本,而應當是人類審美努力的產物———文學和藝術,這是因為,通常人們記住任何一種文化,主要是通過這種文化里的文學藝術作品達成的。”[1]當前,網絡文化以其全新的傳播方式對文學經典的閱讀造成嚴重沖擊和挑戰,主要表現為:其一,以圖像表達意義,將傳統的文本閱讀轉換為圖像閱讀。大量由經典名著改編的影視作品充斥著人們的視覺,不少學生以看電視、電影代替閱讀經典作品。在對某省屬重點大學漢語言文學專業大三學生進行的古典名著閱讀調查中顯示,四大古典名著皆讀過的不足10%,只讀過其中一部的亦僅有35%,但看過由四大名著改編的電影與電視劇的則在90%以上,這樣的現狀令人擔憂。當下由名著改編的影視作品大多對原作有所曲解,甚至是對經典的顛覆。法國小說家喬治•杜亞美曾把電影視作“被奴役者的消遣,給那些愚昧無知、身心交瘁、惶惶不可終日的可憐蟲們散心用的娛樂……一種既不需要全神貫注,也不要觀眾有多少智商的熱鬧場面。”[2]以影像觀賞代替經典閱讀,不僅無法真正領略文學真諦,而且視覺的沖擊淡化了對文學內容的深入思考與解讀,壓制了受眾的想象力與創造力。“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不同的讀者有著不同的生活閱歷與生命體驗,在閱讀中能夠對同一文學形象進行不同的再創造。而一旦將其影像化,則所有的觀眾看到的皆是同一個“哈姆雷特”。閱讀《紅樓夢》,“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林黛玉”,而觀看87版電視劇《紅樓夢》,“林黛玉”只有一個,那就是陳曉旭所扮演的。其雖形神畢肖,深得人心,卻終究與原著中的“林黛玉”不同。葉朗先生指出:“‘讀圖’一代與人文經典的隔絕,將導致我們的民族變成一個沒有深刻思想的民族,變成一個膚淺的民族,燦爛的中華文明就會中斷,那是極其危險的。”[3]電視劇《西游記》的拍攝,以喜聞樂見的方式表現了唐僧師徒四人西天取經的經過,深得觀眾喜愛。然而,蘊含在原著中的對“佛性”的弘揚卻無法深刻體現。如南帆先生所言:“經典文化是創造,泡沫文化是制造。泡沫文化定位為快樂的休閑,于是,所有的深刻———無論是深刻的故事、人物還是深刻的思想———都將成為畫蛇添足的贅物。”[4]“讀圖”使學生難以體味經典蘊含的深層意蘊,長此以往,必然使其思考能力萎縮,審美趣味低下。其二,對娛樂功能的強化使影像媒介淡化經典作品中的文化內涵,導致整個社會文化品位低俗,對學校的文學教育造成沖擊。哈羅德•布魯姆指出,“只有審美的力量才能透入經典,而這力量又主要是一種混合力:嫻熟的形象語言、原創性、認知能力、知識以及豐富的詞匯。”[5]文學是語言的藝術,文學經典的魅力首先表現于其不受時空限制、永不磨滅的審美力量,而一旦轉化成影視作品,則更注重畫面與情節,反而使文學作品本身通過語言營構而發散出的審美魅力被削弱。文學經典不僅具有較高的審美價值,而且具有深邃的思想、豐富的情感、高尚的情操等內涵。通過研讀經典,學生受益的不僅是讀寫能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人文素養與人生境界的提升。正如高爾基所言:“文學的目的就是幫助人了解他自己;就是提高人的信心,激發他追求真理的要求;就是和人們中間的卑俗作斗爭,并善于在人民中間找到好的東西;就是在人們的靈魂中喚起羞恥、憤怒和英勇,并想盡辦法使人變得高尚有力,使他們能夠以神圣的美的精神鼓舞自己的生活。”[6]這是影視媒介所無法達到的。其三,影視作品在對文學經典改編過程中,常常在“經濟利益”指揮棒下,為了提高收視率,而迎合當下社會的價值觀,從而背棄原著精旨,給觀眾造成誤讀。電影《赤壁》里的孫尚香,膽大心細,武藝高強,巾幗不讓須眉,潛入曹軍,親自繪制曹營地圖,為蜀吳抗曹立下汗馬功勞。同時她還具有強烈的女性意識與極強的追求自由的渴望,以依附于男人為恥,對孫權為自己與劉備結成的政治婚姻心懷不滿,卻與諸葛亮產生惺惺相惜之情。這一角色的塑造顯然有悖于《三國演義》的主旨,體現出現代人的價值觀與人生觀。如果只看電影而不看原著,學生會誤以為三國時期的女性就是如此。再如電視劇《水滸傳》中的潘金蓮美麗、溫柔、勤勞,淡化原著中對其“淫婦”形象的塑造,從而讓觀眾對其境遇充滿同情,而非譴責與痛恨,這顯然是從現代人的視角進行地解讀。
二、經典閱讀,高校古代文學教學的必由之路
高校古代文學教學包括古代文學史與古代文學作品選兩門課程,不同高校所用教材可能不同,但所選文本均較為有限。以筆者所在高校為例,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只開古代文學史這一課程,所用教材為袁行霈主編本,從大一下學期開始,每周四節課,共開四個學期。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要向學生展示數千年的文學歷程,其難度可想而知。而文學史的編撰本身即具有選擇性,編者根據自己的特長、興趣進行取舍。如果僅僅照本宣科,傳授給學生的是一些教條式的結論,以此取代學生自覺主動地體味涵詠,那么,古代文學教學必然無法讓學生深入感受到古代文人的理想人格、讓學生在與古人心會神通中受到熏陶感染,并磨礪提升自己的品格。因此,回歸經典,才是高校古代文學教學的必由之路。首先,經典閱讀,能夠使學生置身歷史文化語境,在與古人建立的平等“對話”關系中,體認古人的生存方式與人生智慧,使自己得到心靈的凈化與升華。童慶炳先生指出:“文學經典就是指承載文學之‘至道’和‘鴻論’的各類文學典籍(特別是作品),凡創作這類作品的作家自然稱為經典作家。”[7]古代文學經典之作,不管是詩、詞、曲、賦還是散文、小說、戲曲,皆表現了言說者一定的生存處境與文化心態,蘊含著創作者的某種人格理想。不管是有感于天下的混亂無序狀態而欲起救之的救世心態,還是對自己的個體生命面臨的種種危機深感焦慮而欲求安身立命之術的自救心態,均寄托著古代文人的生命追求與價值理念。這種精神既指向久遠的過去,也指向對不同時代讀者而言的“現代”,并且在不同時代的閱讀中繼續產生深遠影響。美國哈羅德•布魯姆認為,“建立在《伊利亞特》、《圣經》、柏拉圖和莎士比亞等先輩遺產上的教育,在某種有限的形式中仍是我們的理想,雖然對我們身處鬧市的生活來說,這些文化基石不免顯得遙遠。”[5]芝加哥大學教授艾倫•布魯姆在其《走向封閉的美國精神》一書中指出:“在人們重溫柏拉圖和莎士比亞的著作時,他們將比其他任何時候都生活得更加充實、更加美滿,因為閱讀經典將使人置身于無限蘊藏的本質之中。”對學生而言,陶淵明“采菊東籬下,悠然見南山”的閑適,李白“安能摧眉折腰事權貴,使我不得開心顏”的傲然,杜甫“致君堯舜上,再使風俗淳”的抱負,亦甚遙遠,如果只閱讀教材,理解未免偏頗,只有回到文本,在對《陶淵明集》、《李太白集》、《杜工部集》的深度閱讀中,才能跨越亙古長空,切身體悟詩人的喜怒哀樂,洞悉人性的復雜與人生的坎坷,尋找到生命的價值與意義。學生通過對歷史上永恒經典著作的閱讀,將文本中所負載的信息,還原為活生生的言說主體,從而建立起讀者與作者之間平等的“對話”關系,用前人智慧的雨露滋潤自己的心靈,升華其精神,完善其人格,喚醒其作為“人”的良知,使其身心健康和諧地發展。其次,經典閱讀,通過對文學作品的細致分析鑒賞,使學生對具體的文學作品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進而由簡單的文本研究拓展至對文學現象、文學流派乃至文學精神的感悟與把握,促進學生心智成熟與心靈成長。哈羅德•布魯姆稱:“假如我們讀經典是為了形成社會的、政治的或個人的道德價值,那我堅信大家都會變成自私和壓榨的怪物。我認為,為了服膺意識形態而閱讀根本不能算閱讀,獲得審美力量能讓我們知道如何對自己說話和怎樣承受自己。莎士比亞或塞萬提斯,荷馬或但丁,喬叟或拉伯雷,閱讀他們的作品的真正作用是增進內在的自我成長。”[5]自成一體的審美獨特性與人類經驗普遍性共同賦予經典作品經久不衰的魅力。不帶任何功利目的地閱讀,才能夠讓學生完全沉浸在閱讀的樂趣中,體驗到單純閱讀的愉悅,從而在閱讀中暫時逃避一下甚囂塵上的生活,感受到只有最優秀的作品中才有的清朗與寧靜。而學生的心靈正是在這種閱讀中日漸豐盈,從而學會明辨是非,取得進步,在與書中人物的同歡戚、共命運中培養同理心,在享受現在的同時不忘過去的。最后,文學經典是民族語言藝術的典范,經典閱讀能夠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感受古代漢語的凝練、精粹與傳神,從而提升自身的語言感悟能力與表達能力。筆者每年指導本科學生畢業論文撰寫,經常發現學生的語言功底太差,論文選題陳舊、邏輯混亂、病句連篇、錯字累牘,讓人不忍心讀,這固然與平日缺乏寫作訓練有關,其根本原因則在語感太差。而當下的高校管理制度,將“金箍”戴在教師頭上,將評價教師的權力交給學生,于是,教師為了得高分,不乏“媚”生之舉,課堂之上,笑話、故事蜂擁,一片歡樂氣氛,對學生學業應達到的要求則一降再降。加之生活于這樣一個“讀圖”時代,在放逐思辨的同時,學生的語言能力普遍下降。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途徑,就是經典閱讀。就目前古代文學教學而言,大部分教師仍局限在照本宣科上,并未有意識地指導學生閱讀原典。
三、探究式閱讀,古代文學教學回歸經典的重要策略
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指出,“在人的心靈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就是希望自己是一個發現者、研究者、探索者,而在兒童的精神世界中,這種需要特別強烈。”對于求知欲旺盛的大學生而言,這種探索發現未知世界的渴望尤其強烈。在激發學生閱讀經典興趣的同時,要充分利用他們的好奇心與探索欲。因此,探究式閱讀,是引導學生回歸經典的重要策略。古代文學課程所跨越的時間段從先秦一直到近代,涉及的經典之作浩如煙海,指導學生選擇適合自己口味的作品進行精讀,是探究式閱讀的重要起步??柧S諾結合其自身閱讀經驗,在《為什么讀經典》中指出要讀的書有兩類:一是“讀第一手文本,盡量避免二手書目、評論和其他解釋。因為任何一本討論另一本的書,所說的都永遠比不上被討論的書”,即要讀原典,而非闡釋原典的評論。二是“教材要教你讀一些經典作品,在這些作品當中,你將辨別你的經典作品。學校有責任向你提供這些工具,使你可以作出自己的決定;但是,只有那些你有學校教育之后或之外選擇的東西才有價值,”[8]即要根據自己的興趣,挑選屬于自己的經典,強調閱讀的個性化。本著這樣兩個原則,結合古代文學課程本身,在學期初課程剛開始時,即給學生列出閱讀書目,讓其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一本進行精讀。如在講授先秦文學時,考慮到大一學生的古文解讀能力尚弱,為其推薦經典的譯注本,包括楊伯峻的《論語譯注》、《孟子譯注》,陳鼓應《老子今注今譯》、《莊子今注今譯》等。讓學生結合注釋與譯文來解讀原文,可以參閱于丹的《論語心得》、《莊子心得》,但絕不允許以此取代對《論語》與《莊子》原著的閱讀。當然,在經典選擇的過程中,也要尊重學生不同的閱讀興趣,在規定的書目中,讓其自主選擇。在對經典精讀的基礎上,指導學生選擇一個自己感興趣的問題作為切入點,通過搜集資料,進行深入探究,并將其成果做成PPT,根據課程進度,安排其在課堂上講解,與老師同學交流,從而強化其閱讀的興趣與探究的信心。在得到老師和同學的肯定與指點后,將其寫成小論文,作為課程作業。如此,既提升學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又鍛煉學生邏輯思辨能力、語言表達能力,達到一舉多得的效果。在講魏晉南北朝小說時,有同學選讀干寶的《搜神記》,興致盎然地到講臺上與同學交流閱讀心得,對書中的人鬼戀進行深入探析,并為同學答疑,其效果遠遠超過教師單純的講解。利用課余時間組織的讀書交流會,可視為課堂教學的延伸,也是探究式閱讀的重要方式。讀書交流會可圍繞某部經典進行深入探究,如圍繞閱讀《陶淵明集》進行的“今天為什么要讀陶淵明”交流會,學生從不同角度談自己的閱讀體驗,既表現出其自發閱讀評點的靈敏與坦率,又在旁征博引中打通古今,表現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特征,實現經典與讀者跨越時空的對話,使學生在閱讀交流中培養心智、拓展自我意識。在讀書交流會中采用薩義德的“對位閱讀(contra-puntalreading)”法,也是一種有益嘗試。所謂“對位”,源于西方古典音樂“對位法(counterpoint)”,即在復調音樂中,根據一定的規則以音對音,將不同的曲調同時結合起來,從而使音樂在橫向上保持各聲部本身的獨立與相互間的對比與聯系,在縱向上又能構成和諧的效果。所謂“對位閱讀”,薩義德稱其為“通過現在解讀過去”,“回溯性地和多調演奏性”地展開文學閱讀。“在西方古典音樂的多聲部樂曲中,各個主題互相替代,只給予某一個主題以短暫的突出地位。在由此而產生的復調音樂中,有協奏與秩序,有組織的相互作用。它是一種來自主題,而不是來自作品之外的嚴格的旋律或形式上的原則。”[9]借鑒這一做法,在讀書交流時,從當下的熱門話題入手,選擇一個可以貫通古今的主題,讓學生圍繞此主題談論其經典閱讀的體會。如“愚人節里話誠信”,學生由西方傳入中國的“愚人節”談起,聯系其閱讀的《論語》、《孟子》等經典,探討古人對“誠信”的見解及其對今人的啟示。這樣既調動學生探究的興趣,又賦予經典以現代意義,從而讓學生認識到在當今商品大潮下誠信的重要性。將經典原著與影視作品進行比較,是探究式閱讀的有益做法。作為生活于影像時代的人,無論如何都無法擺脫那些鋪天蓋地而來的影視作品與瞬息之間層出不窮的圖像。既然逃避無益,不如坦然視之。閱讀經典與觀賞影視最大的區別在于,“書籍予以我們某種自由——當我們閱讀時,我們可以使思想保持活躍而不受束縛;我們是創造(即想象)故事的全程參與者。”[10]愜意閱讀的狀態之美,正在于有時間去想象出一切,讀者具有能動性,而影視作品則以演員的形象扼殺了觀眾的想象。在講《紅樓夢》時,筆者曾組織學生精讀“風雨夕悶制風雨詞”一節,之后又讓其欣賞王扶林導演的87版《紅樓夢》與李少紅導演的新版《紅樓夢》相關情節,通過比較,讓學生探究三者在意境營構方面的異同,進而分析文字表達與影視呈現的區別與局限。從而使其明白,由名著改編的影視作品固然可以比較完整地傳達作者的某些意圖,卻也存在對原著的誤讀與顛覆。不管影視拍攝多么成功,終究不能取代文字盡顯人類心智與想象的魅力。所以,觀看名著改編的影視作品,絕不能替代對名著本身的閱讀。否則,失去的將不僅僅是那些閃爍在字里行間的詩意,還有思想的厚重、情感的豐富與人性的復雜。哈羅德•布魯姆曾經悲哀地指出,我們現在正處于“一個閱讀史上最糟糕的時刻”,“正在經歷一個文字文化的顯著衰退期”,而且“難以逆轉”。他是針對形形色色的“政治閱讀”對經典的破壞而言的,今天我們面臨的不僅如此,還有來自信息時代的電視、電影、互聯網、手機等高科技媒介手段對傳統閱讀行為的干擾。“燈火夜深書有味,墨花晨湛字生光”的情形似乎已經與經典一起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然而,在教師的有意引導下,高校古代文學教學回歸經典未必不可實現。莘莘學子在經典閱讀中,“每覽昔人興懷之由,若合一契,未嘗不臨文嗟悼,不能喻之于懷”,[11]與古人跨越時空相視而笑,體驗著方塊文字中蔥蘢著的詩意與美感。這種感覺豈是影視圖像所能帶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