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財稅政策改革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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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財稅政策改革的價值取向

摘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僅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戰略性改革發展的主要內容。社會組織是參與社會服務的重要力量,在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社會組織的財政政策應當圍繞供需兩端結構調整,采取多樣化財政支持手段,而稅收政策應當圍繞長短期稅費結構調整,采取區別化稅收減免手段。基于此,從社會組織財稅政策基本特點出發,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社會組織財稅政策改革的的價值取向、著力點進行充分論述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社會組織;財稅政策;價值取向;關鍵著力點;供給側改革

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并列為三大社會支柱,其中,社會組織是公共關系的主體,社會組織不僅具有自律性、自愿性、專業性等屬性,也是供側結改革中服務政府的好助手。社會組織因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等性質,成為供側結改革中服務社會的好能手,而且還具有獨立性、公開性等特征,成為供側結改革中服務企業的好幫手。社會組織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有別于企業,其管理主要遵循“控制型”和“約束型”原則財稅政策支持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亟須推進社會組織的財稅政策改革。[1]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步入了新的發展時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基于需求側和供給側結構,著眼于經濟結構的全面調整,致力于供給側維度的全面結構升級和層次深化改革,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導方向。作為國家治理重要形式的財政與稅收,已成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支點,對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具有積極作用。本文以社會組織作為研究對象,基于社會組織財稅政策的基本特點,探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價值取向,探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著力點。

一、社會組織財稅政策基本特點

不同性質的社會組織的財稅政策雖然有著不同的特點,但也有以下四個共同點,見下表。

(一)合法性

社會組織具有非營利性,按規定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其他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在執行規定上社會組織與其他企業是存在差異的,可見,社會組織的財稅制度是有針對性的,也由此體現出社會組織財務制度是有法何依的,具有合法性特征。

(二)優惠性

社會組織因具有非營性、公益性,在稅收政策上也是具有優惠性的,如通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相比較于一般企業,社會組織享有更大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盡管社會組織和企業一樣是自負盈虧的,但是社會組織均能夠享有一定的稅收減免,尤其是有會費收入或從事公益性的社會組織,財政稅收優惠政策較為明顯。

(三)限定性

社會組織享有政府的財政稅收公共資助,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只有在規定的特定服務范疇內財享受優惠。一方面,社會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在特定領域才有效,能夠獲得和其他企業在稅收方面不同的對待。另一方面,其存在有審核環節,只有在指定期間內營業收入、成本、工資水平符合免稅條件才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梢姡鐣M織財政稅收政策不具有普惠性,而是限定于特定的服務范圍和業務范疇,體現了限定性特征。[2]

(四)約束性

社會組織在享有財政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其財稅政策的實施情況是具有監督性的,必須按規定接收監督。如按時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公示年度財務狀況,接受民政部門的全面或抽樣檢查,定期申報財稅情況等,多角度、多形式、多層次接受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充分體現了社會組織財稅政策具有約束性特征。

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社會組織財稅政策改革的價值取向

(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財政政策的作用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財政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供給端和需求端,關鍵點在于總量調控向結構調控的轉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財政政策的具體作用體現在產業結構、需求結構、區域結構三個方面:第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財政政策產業結構的作用。產業結構不平衡是我國產業優化發展的重大阻礙,因“工業化戰略”發展的長期推進,我國產業結構存在明顯的“重第二產業、輕一三產業”現象,特別是傳統產業存在明顯的產能過剩問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財政政策加強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提高產業結構效率。第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財政政策需求結構的作用。消費結構不合理是我國需求結構的主要矛盾,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存在很大差異,存在一定的貧富差距,廣大的低收入群體難以支撐龐大的消費需要,造成消費結構結構不合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財政政策重點給予低收入群體補貼,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調整收入結構,有助于消費結構的優化,有利于需求結構的改善。[3]

(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稅收政策的作用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稅收政策的作用機理主要體現在生產端和服務端,關鍵點在于生產成本的降低和技術進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稅收政策的具體作用體現在長期、短期兩個方面:第一,就長期而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稅費結構調整有助于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制度是全社會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供給側給大背景下,立足供給側優化的要求,針對性調整稅收結構,采用區別化征稅,能夠有效降低相關企業或服務機構的機會成本,也能夠顯著降低相關企業或服務機構的創新成本,有助于重點企業或服務機構基于資源條件,加強技術創新或服務創新,促進技術水平的全面提升。第二,就短期而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稅費結構調整有助于降低生產成本。稅費結構和稅率水平是企業或服務機構競爭力提高的重要支撐,在供給側大背景下,依托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需要,加強稅費改革,降低企業或者服務機構的稅費支出,能夠極大地降低投入要素成本,降低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提高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反過來進一步提高生產服務效率,降低總成本。[4]綜上所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可以通過財政政策的供給端與需求端調整以及稅收政策的長期和短期稅費調整,實現高質量經濟發展。由此可以界定,社會組織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財稅政策價值取向應當是:財政政策重供需兩端結構調整,采取多樣化財政支持手段;稅收政策重長短期稅費結構調整,采取區別化稅收減免手段,見下圖。

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社會組織財稅政策改革的著力點

(一)財政支持手段多樣化

政府針對社會組織的財政支持手段主要包括:撥款、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助、合作承辦活動等。在中國和社會組織有關的財政支持手段包括財政撥款、補助、政府購買服務和項目資助。財政撥款是政府利用差額或全額撥款的方法推動社會組織能夠順利運行的一種方式。補助即由政府把資金投入到業務范圍涵蓋公共服務領域的社會組織的運作當中,幫助其解決相關服務的資金難題。政府購買服務即政府通過投招標形式向社會組織購買產品或服務,實現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做。具體項目資助,指的是政府在特定領域以經濟補助的形式向社會組織提供支持,主要是文化教育、衛生醫療等領域的社會服務,根據產品或者服務范圍提供補助。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的財政支持存在區別對待。站在生成路徑的角度進行分析,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不同的方法,對于前者來說,是指由政府在其中發揮著推動作用或組織的社會組織,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對于后者來說,則是由民間主體創建的組織,主導者為民間主體。前者有政府的幫扶,政府利用財政撥款、補助或委托等多種形式為社會組織的運作提供支持;后者只能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自主經營,政府對這類組織的關注度非常低,扶持度也比較低。因此,我國政府在采用財政支持多樣化手段支持社會組織時,應當平等資助各類社會組織,在政府購買方面也要給予均等的機會。一方面,政府需要對社會組織的資助行為做出具體要求,制定詳細的規范和標準。應當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政府對不同社會組織的資助標準。另一方面,政府應平等資助各類社會組織。民間自發成立的社會組織缺乏獲得政府資助的正常渠道,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組織業務提供同等的資助機會。[5]

(二)稅收減免手段區別化

政府針對社會組織的稅收減免范疇主要包括: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房產稅等。我國關于社會組織的稅收減免手段逐漸規范,《企業所得稅法》《公益事業捐贈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和捐贈者享有的稅收優惠內容進行了詳細說明。當前,關于社會組織所得稅減免主要包括:第一,針對社會捐贈、政府資助以及會員會費等社會組織的所得,執行免稅的政策;第二,理財產品等收入所得,執行部分減免的政策,比如存款利息、銀行理財收益、國債利息、保險賠款等不征稅;第三,針對經營業務和非經營業務所得,如果是公益性的業務收入,則征收低于企業繳納稅率的稅收,如果是非公益性的業務收入,則征收和一般企業等同的稅率。此外,對于增值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則依據社會組織的經營范圍經營主體的屬性,執行差異化的減免政策,關乎國計民生的程度越高,則減免的力度越大。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政府對社會組織的稅收減免也存在區別對待。在當前和社會組織相關的稅種當中,僅有企業所得稅免稅內容覆蓋了全部社會組織,其他稅種的免稅內容只針對特定或大多數社會組織,例如教育、醫療、非營利性機構等社會組織,其他社會組織能夠適用的免稅規定非常少,而且在和社會組織有關的免稅規定內容可能會存在沖突,造成捐贈資金會集中流入特定組織,不利促進具有成長性、專業性、公益性社會組織的發展。因此,我國政府在采用區別化稅收減免手段支持社會組織時,應當制定分級減免標準,重點向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專業性或公益性社會組織傾斜。比如,我國在現有涉及社會組織的稅種中,全部社會組織只能適用企業所得稅的免稅規定,其他稅種的免稅內容只針對特定的社會組織,例如在教育、醫療、老年服務、非營利性科研等領域的社會組織,而且和社會組織捐贈減免稅有關的內容有些會出現矛盾,造成捐贈資金會被某些組織集中控制,對其他社會組織的發展造成了阻礙。因此,政府應當結合法律規定,推動和社會組織有關的稅費減免政策的落實,讓社會組織在會費收取、政府購買服務等項目中能夠享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扶持,規范開展捐贈稅前扣除、非營利組織免稅的資格認定工作,保障達到要求的基金會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能夠真正獲得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待遇。[6]

四、結語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社會組織財政政策的作用同時體現在供給端和需求端,需要對供需兩端結構調整,實現多樣化的財政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稅收政策的作用也同時體現在生產端和服務端,需要對長短期稅費結構調整,區別化稅收減免。

參考文獻

[1]孫芳娟,陳濟濱.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J].湖南社會科學,2014(6).

[2]賈康,蘇京春.探析“供給側”經濟學派所經歷的兩輪“否定之否定”———對“供給側”學派的評價、學理啟示及立足于中國的研討展望[J].財政研究,2014(8).

[3]朱計,周佳黎.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財稅政策研究———以海寧市為例[J].特區經濟,2018(11).

[4]李志華,涂斌,賈晶晶.完善財稅扶持政策,進一步培育和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J].中國社會組織,2018(6).

[5]那藝,賀京同,付婷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稅收結構優化研究[J].南開經濟研究,2019(3).

[6]潘敏,張新平.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的積極財政政策效果———兼論貨幣政策錨的選擇[J].經濟學動態,2021(10).

作者:陳偉玲 單位:廣東省不動產登記與估價專業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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