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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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分析3篇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篇1

一、養老保險是退休職工待遇的最基本屬性

如何使退休職工“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我們國家歷屆政府十分重視的重大問題。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的養老保險,就是為了確保退休后的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生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不再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而降低。公立學校是屬于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廣大教職工最為關心的是他們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和退休待遇,是否能夠保障他們的實際生活,但事實上他們的關心就變成了擔心,因為此時他們的養老金已經基本上成了全部的退休待遇。雖然養老保險與退休待遇是不盡相同的,因為退休待遇包括職工退休后享受的養老保險費,還應該包括醫療、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教師為例,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這里所說的福利待遇應是寬泛的、廣義的,但狹義的福利待遇一般指的就是養老金待遇。對退休職工所發養老保險的比例其實是不一樣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時基本工資前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由此可見,該比例還是比較高的,說明了養老保險是退休職工的最基本待遇構成,是極為重要的職工福利,不僅能保障職工在退休后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也在社會的和諧穩定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實際上,退休職工所得到的養老保險金幾乎成了全部退休待遇,這就是他們的擔心。

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方面

我國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雖然也曾吸收借鑒了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但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仍需要切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國情。為此,在反復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正式出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后發現,仍有許多方面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還需進一步完善

近年來,我國的養老保險撫養比例(在人口當中,非勞動人口數與勞動人口數之比)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是2.94∶1,2050年將下降到1.3∶1,也就是由現在的2.94個人養一個人,下降到由1.3個人養一個人。隨著人口預期壽命增加,養老金的領取時間增長,養老金待遇剛性增長[1],所以收支面臨巨大壓力。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齡人口是19.3%,2050年將達到38.6%,幾乎翻了一番。但與此同時,勞動人口絕對數在下降,且依然存在進一步下降的趨勢。有專家分析,從目前全國基本養老基金的運行情況來看,財政補貼的壓力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還會逐年增大。盡管我國對老齡化人口的財政補貼力度也在迅速增長,但仍然無法解決持續老齡化所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問題,正所謂“水漲船高”。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增速,社會化水平日益提高,廣大居民平均壽命也相應延長,這就使城鄉居民養老數量增多,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數量的逐年增加,使養老金業務量增大。以學校為例,隨著延遲退休政策的逐步實施,其資金支持也將大幅增加,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還需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必須持續穩步加快。

(二)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

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下,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體制機制表現出了強有力的優勢,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維護,千千萬萬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受到了社會的廣泛贊譽,對社會穩定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政府主導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充分,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顯露出來;二是受傳統思想影響,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風險共擔意識[2]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三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需進一步優化。為此,推進全國統籌,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的統收統支,這是新的指導思想為我們指明了工作方向。如此一來,全國“一盤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提上了議事日程,推行這樣的改革,就會解決因地區差異,人們生活與消費水平不同而帶來的種種問題。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時間內會弱化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指標,但從長遠看,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這樣的嘗試還是可行的。因為在經過了諸如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推行醫療體制改革,以及免收農業稅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我國已由站起來到富起來再到強起來的偉大歷史跨越,事關國計民生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時機已基本成熟。

(三)養老保險隊伍建設及專業化服務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

養老保險事業是極其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還存在比較多的問題,有些屬于人的因素,如養老保險意識還在低層次,還沒有跟得上時代發展步伐,有些則屬于體制機制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養老保險機構管理粗放松散,必要的工作制度沒有按要求落實,還有的則屬于相關業務工作人員辦事程序不夠規范,缺乏統一科學調度,特別是在加強養老保險隊伍建設、提升專業人員素質上,以及在優化專業人員的服務質量上還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當前,首要的措施就是要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其次,加強辦理人員的學習培訓,提升自身素質;最后,規范操作流程,實行信息化管理。文章認為,加強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升其專業化水平是當務之急。

三、養老保險制度弊病的深層次原因分析

一直以來,“吃皇糧”,拿“退休金”,助長了機關事業單位如學校教職工單純依靠國家養老的思想[3]傾向,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也曾一度大行其道,這是極不正常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改革的決定》規定了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這不排除中間有中斷的現象,如果到了退休年齡,還不足15年,那就要提前補足15年的繳費,這樣到退休時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里有一個誤區,15年指的是最低繳費年限,并不是說參保人繳費15年就夠了,參保人必須等到退休男繳滿60歲,女繳滿55歲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未繳滿15年的仍要繼續繳滿15年或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方能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已有專家表示,事業單位養老金不足問題,可以嘗試采取延長退休年齡的方式加以解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調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比例,當然,這必須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方可實施。我們說,畢竟傳統的延長繳費15年的期限,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也給國家財政增加了很大壓力,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如延長到繳費30年,也可以先延長到25年或20年,這樣將會大大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并繼續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四、鼓勵嘗試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障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還需要其他多種方式加以輔助。這就需要各地采取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如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等形式,以縮減財政支出;還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鼓勵職工參加由國家集體和社會正規組織舉辦的各類保險機構,以彌補因退休后個人及家庭生活的不足,改善基本生活條件。對于一些單位組織退休人員參保其他金融機構、商業機構的養老保險,我們認為這也不失為一種調劑補充,“適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時候,我們的退休職工會因種種情形而盲目購買養老保險,給許多人造成了損失,我們建議擦亮眼睛,避免受騙。目前我國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機制還不夠完善,很多人對此存有疑慮,甚至認為個人儲蓄保險存有風險,這都是正常的,都需要政府加以正確引導,讓更多的人認識到個人儲蓄保險對自身養老的重要性。這期間,有些人購買養老保險,其主要目的也是在于保障年老之后基本生活,如通過“醫養結合”有效突破醫療和養老服務壁壘,滿足養老需求。對于學校,要鼓勵教師增加個人養老儲蓄或參加商業人壽保險,逐步形成公共養老金、教師年金、個人儲蓄和商業人壽保險多層次的學校教師養老保險體系。當然,樹立積極的保障理念,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制,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等,都是提升養老保險水平的有效之舉。

五、結語

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任何事情都是這樣,只有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才會發現其不足,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加以改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關系退休職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事關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發展穩定的重要方面,我們要不斷探索促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證其行穩致遠,健康發展。

作者:鄭靜 單位:深州市中學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篇2

一、引言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效措施,同時是依法治國在社會保障領域的有效體現,對我國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統籌推進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作用,對事業單位在深化改革過程中存在差異過大的現實矛盾予以有效緩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需要對整體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予以充分宣傳,使機關事業單位干部及職工能夠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具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行充分的理解,使干部、職工能夠積極參與到養老保險改革中,促使整體改革能夠獲得更加順利的構建,通過養老保險改革進一步推進全面深化改革,由此,文章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具有的現實意義進行詳細的分析,結合有關單位在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的問題,對當前改革面臨的困境以及相應的優化方式進行有效探討。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進行分析

(一)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黨中央把全面建成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整體經濟體制的改革得以進一步的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制度不斷完善,覆蓋面不斷擴大,朝著應保盡保目標不斷努力,在廣大企業職工,城市農村居民以及自由職業者的積極參保下,我國養老保險的綜合體系建設成效顯著。機關事業單位在發展過程中所應用的退休制度,使得相應的職工無法參與到養老保險體制之內,全面且充分的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有效的改革,便是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充分的并入到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構建當中,使黨中央所提出的全民覆蓋城鄉統籌保障制度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目標得到有效的構建,使得社會保障工作在開展過程中能夠對依法治國的理念予以充分的體現。

(二)進一步使國家負擔予以減輕,使單位財政壓力得到有效緩解

為了使機關事業單位在發展過程中能夠獲得更加優質化的特征,需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有效的改革,在對相應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之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費用,由國家財政予以全額性撥款,或者以差額撥款以及自收自支制度予以完成。就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而言,相應的費用往往由單位自身予以全部性承擔,而我國老齡化社會的進一步加劇,也使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數量不斷增多,使得單位其自身的退休人員的工資發放數量得以增加,事業單位的負擔進一步加劇,而部分事業單位由于長期處于基層,其自身的發展相對緩慢,財政問題相對突出,出現入不敷出的現實問題,退休職工的退休工資發放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障。在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其退休金由社會予以統籌,單位只需按時根據相應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相應的費用由單位與員工共同承擔,使得單位自身財政負擔大幅降低,即便部分事業單位在改革初始階段存在費用增多的問題,但從長遠角度分析,仍然會使單位及綜合財政壓力大幅度降低。全額撥款單位由國家對養老保險費用予以支付,同樣可以通過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增值,并且將所增值的部分用于對養老金的支付,等同于國家所撥款的數額大幅降低,使國家的負擔得以有效的減輕。

(三)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要求與企業相同的制度模式及政策實行,使得雙軌制予以取消,進而體現了制度的公平性,有效緩解了社會矛盾。雖然企事業單位在發展過程中,不同體制單位及內部職工的待遇不可能做到絕對性的統一,但在制度、模式、規則上實現統一,有助于減小體制不同所帶來的差異,企事業單位之間所存在的不公平性得到了緩解,各事業單位之間由于其自身單位財政壓力不同,所帶來的退休金待遇的差異性得以有效緩解。養老保險費用在支付過程中,由其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與員工在職的綜合繳納水平、綜合繳納年限有直接關系,以此使員工的權利及義務得到了高度的統一,使政府及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得到了有效的優化。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改革方案的構建有待于進一步的優化

就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的綜合推進情況而言,通過對行政指標予以貫徹執行是各個機關事業單位所采取主要的方式,漸進式的改革模式具有的合理性雖然已經能夠被社會各界充分認知,但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在其推進過程中仍然無法具有較為理想的基礎條件,使得養老保險改革相關既定目標無法得以有效的實現,部分機關事業單位難以在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避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存在的各類矛盾,改革前后不同時期退休的人員對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無法充分認同、對退休金計算辦法仍有質疑,在漸進式的改革過程中,整體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率仍然無法提升,以此導致改革的模式在其機關事業單位應用過程中無法獲得職工的廣泛認可。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相對單一

目前,我國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目標在于對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進行健全完善。并以此使不同職位的職工所擁有的養老保險需求能夠得到有效的滿足,但就當前階段而言,部分機關單位員工的退休金待遇相對較高,而采取現行的養老保險形式將使其退休后所獲得的實際效益得以降低,由此使其對相應養老保險的模式存在質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前的改革造成了現實阻礙。

四、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思路的優化方式進行分析

(一)對于具有多重體系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構建

就事業單位而言,養老保險制度在構建過程中,可由三種模式予以構成。首先,以稅收籌資進行公共管理的養老計劃;其二是作為補充養老保障和對在職職工福利激勵的職業年金制度;其三為具有高度自覺性及與上述兩種方式予以集合的補充,使養老金計劃在三者互相配合的情況下,能夠構建相對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構建的過程中,可以充分的對可持續發展性的模式予以構建,可借鑒國內外先進養老保險制度經驗,進而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進一步的優化。舉例說明,可對基本養老保險以及職業年金制度與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集合的綜合式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有效的構建?;攫B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及個人共同承擔保險費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職業年金制度作為事業單位補充的養老保險,對緩解國家財政壓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還可將職業年金制度作為事業單位薪酬福利激勵機制的方案之一,提高職工工作效率和積極性,相應的自愿儲蓄養老保險制度則由個人予以負責,實行個人賬戶基金的完全累積增值,使養老保險的構建機制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創新性以及綜合性,對于不同情況下的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養老保險需求予以充分的滿足。

(二)對具有高度科學性的養老保險管理體系進行有效的構建

目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已經得到了深入開展,基金規模已經得到了充分的擴張,在此之下,需要充分的對養老基金管理工作予以有效的優化,使與之相應養老金的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模式在整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中得到充分的重視。需要充分的考慮到,當前現行的管理體系與養老金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吻合性。因此,需要對相應的管理體系進行二次調整,其整合的核心可以由以下角度進行探究。首先,對養老金經辦機構進行統一化的構建。進一步的對有關部門的結構名稱及社會化管理的方案進行規范,并且需要依照省級行政單位進行方案劃分,并構建省級管理機構,使整體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水平得以提升。其二需要使養老金所具有的價值得以有效的發揮,在并軌工作予以完成之后,需要將養老基金的管理模式逐步轉變為社會化經營模式。將資金的收益進行有效的調整,在保證資金所具有的安全性及收益率的基礎之上,提升整體資金的管理能力,實現資金管理的透明化。

(三)推進同步改革,有效消除待遇差異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存在著差異性問題,在具體工作中所存在的公平制度仍有待進一步完善,部分研究人員認為我國在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需要在更加全面穩步推進的基礎之上進行統一化的成本管理,由此通過繳費對福利待遇予以平衡,使養老金協調統籌的管理水平得以提升,最終使養老金及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得到提高。

五、結語

在機關事業單位的發展過程中,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水平會對整體單位的發展質量產生較為突出的影響,由此,需要不斷提升和優化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水平,需要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公正性予以保證的基礎之上,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所存在的基本權益獲得更好的維護,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構建過程中,需要對其所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深入的研究,并且針對難點問題進行策略優化,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作者:劉倩 單位: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義篇3

我國早在2015年就出臺了一系列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的文件,而近年來,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進一步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原則和思路進行研究。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一)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及社會穩定

站在國民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必不可少的、無可替代的根本性制度。就我國現狀來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普遍要高于一般企業水平,有的甚至遠高于一般企業水平,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平衡發展及社會穩定;雖然國家為解決該問題、縮小一般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差距,對一般企業的養老金標準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但受制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核定制度等客觀因素,該問題非但未得到有效解決,反而還有愈演愈烈之趨勢。鑒于此,只有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該問題。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及社會穩定。

(二)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及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站在整個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我國之所以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人口普查數據表明,目前我國的人口老齡化形勢仍舊十分嚴峻,60歲以上老年人在人口總數中的占比正逐年增加,總體已經達到了10%以上??梢哉f,我國現今已經邁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雖然政府對此早有預見和準備,但這一必然趨勢是難以扭轉的,在這種背景下,只有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才能夠使相關問題得到有效解決。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前者的改革也勢必會對后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應對人口老齡化及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三)有利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發展

站在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是極為關鍵的。而在其具體改革過程中,不僅要與市場經濟相適應,同時還要構建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管理體制。自我國頒布實施《公務員法》以來,機關事業單位的聘任制度發生了很多變化,這進一步提升了養老保險的特殊地位與作用。也就是說,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隸屬于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體制,另一方面其也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必要前提條件。從這點上而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于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發展。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

(一)“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當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必須切實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皺嗬c義務相對應”原則的具體表現是:每個職工都既平等享有養老保險的權利,又承擔對養老保險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如從事勞動、依法參保繳費、達到法定繳費年限等,參保者只有在履行了相關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才能夠享受到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

當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必須切實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原則?!肮脚c效率相結合”原則的具體表現是:職工的養老金水平既要體現出社會的公平性,足以維持個人的基本生活,又要體現出不同人員之間的一些合理的差異性,能夠有效促進職工參保繳費積極性的提升。

(三)“改革前與改革后相銜接”原則

當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必須切實遵循“改革前與改革后相銜接”原則?!案母锴芭c改革后相銜接”原則的具體表現是: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老職工保持原有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并參與未來的待遇調整,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新職工依據新機制實現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而對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部分中間職工通過相應的過渡性措施保證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

(四)“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當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必須切實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氨U纤脚c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表現是:結合當前實際國情,根據現階段國家、單位及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依照生產力發展實際水平,對養老金標準進行合理有效的確定。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

任何制度的改革都需要以健全的相關法律和政策為前提,這一點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來說,也不例外。所以,當前我國應盡快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以為實際改革相關工作的開展與具體方針辦法的實施提供科學的法律依據和有效的指導?,F階段我國主要是依據《社會保險法》來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但在現實中,《社會保險法》中的一些具體條文與實際政策執行之間尚存在一些不匹配之處。例如,《社會保險法》中規定可以在基金中發放喪葬費和撫養費,但在實際政策執行中不可在基金中進行發放;再如,《社會保險法》中未規定必須繳納職業年金,但在實際政策執行中要求必須繳納職業年金。鑒于此,進一步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進行完善,是當前的重要任務之一。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針對目前存在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普遍高于及遠高于一般企業水平的問題,我國應積極推進兩者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有效縮小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之間的養老金水平差距。并軌之后,不但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同時還能夠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向企業流動,從而實現人才的合理流動。具體來說:首先,要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構建統一的養老保險征繳基數標準、比例標準及待遇核定標準等,確保雙方職工在繳納和領取保費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其次,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接續制度進行進一步規范,確保人才流動的合理性;最后,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采用統一的業務流程及工作軟件,確保雙方之間信息互聯互通。

(三)完善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是一項特殊制度,它實質上是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的養老保險基礎上所采取的一項強制性補充保險,其初衷是進一步提升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征收和管理不同于一般企業直接向相關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其是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充分考慮職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問題。由于在我國目前的規定中,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都是強制性進行參保的,所以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那些自收自支的機關事業單位的負擔,在現實中,甚至還會出現機關事業單位無力繳費、欠費的情況,這無疑大大影響了退休職工養老金的領取。因此,首先,應盡快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制度,改為職工自愿投保形式,并交予相關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具體辦理。其次,應充分結合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財政實力和職工老齡化情況,合理選擇時間節點及具體路徑,逐步做實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例如,若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財政實力較雄厚,則可一次性做實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單位虛賬部分,其后再同步做實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若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財政實力較弱且職工老齡化速度較快,則可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盡量將個人賬戶在短期內做實;若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財政實力較差而職工老齡化速度較平緩,則可以依靠同級財政為主,同時適當由中央財政補貼轉移支付,分階段地將個人賬戶做實。最后,還應對職業年金的給付方式做出合理調整,宜分別從待遇給付期限與個人賬戶繼承方式兩點出發來調整職業年金待遇領取方案。具體來說,一方面,將待遇給付期限的發完為止改為終生支付,并隨著當地預期人口平均壽命的增加而適當調增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另一方面,取消個人賬戶單位繳費的可繼承性,只允許繼承個人繳費,以回歸養老保險的共濟性。

(四)提高養老待遇核定的科學性

當職工辦理了退休手續后,國家和社會為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所給予的物質幫助,即為養老待遇。過去,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實施辦法中,對于工作年限對應的計劃發放比例這方面的劃分比較籠統且區分度比較模糊,例如,一些機關事業單位針對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者計劃發放比例為90%、30~35年者計劃發放比例為85%、20~30年者計劃發放比例為80%,也就是說,在職務、職級以及退休時間相同的情況下,退休職工的工作年限相差5年及以上,其養老待遇計劃發放比例相同或比較相近,這意味著勞動貢獻與養老待遇的關聯程度較低,因此不利于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維護社會養老待遇公平。鑒于此,應通過相關改革來提高養老待遇核定的科學性,將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待遇與其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系數、實際繳費基數以及個人賬戶累計繳費等關聯起來,并將各項數據精確到月,細化相關考查指標,從而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合法經濟權益。

(五)制定科學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

受歷史原因影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退休職工普遍較多,且其養老金費用水平也普遍相對較高,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需要支出大量的資金來用于支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而這是造成我國每年基金支出出現巨額缺口的重要原因之一。并且,在實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工作中,中央財政補助分配尚缺乏比較具體、完善的規定,往往隨意性、盲目性較大。針對該問題,我國應盡快制定科學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并對財政補助的分配方式進行明確,以有效緩解地方財政壓力。當有了科學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后,我國的基金支出缺口問題會得到改善,從而最大限度地預防一系列問題的發生。

(六)加大新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力度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件事來說,它直接與機關事業單位中的每一名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若想順利推行其改革,必須先得到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支持和認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設法進一步加大新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宣傳手段來加深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對新養老保險政策的理解、打消職工對新養老保險政策的疑慮、減輕職工對新養老保險政策的抵觸情緒,進而提高職工對新養老保險政策的支持和認同。只有如此,才能夠打下堅實的群眾基礎,為實際改革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助力。

(七)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經辦隊伍建設在任何領域、任何工作的開展中,都需要具備足夠的人力資源,并且人力不能是普通的人力,而必須是專業基礎扎實、業務能力過硬、綜合素質較高、創新能力較強、工作態度端正的優秀人才。同樣,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開展過程中,也需要具備這樣的人才,才能夠有效實現其改革目標。為此,我國各級政府都應充分重視人才培育和引進,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辦隊伍建設。在具體的人才隊伍建設中,尤其要把好各級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入口關,遴選那些符合要求的人員;還要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與教育,不斷更新其專業知識、提升其業務水平、改進其思想意識、提高其綜合素質。此外,不僅要加強經辦隊伍建設,還應強化人才管理和重視績效考評,設法將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最大化地激發出來。總而言之,必須先建設一支專業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辦隊伍,才能夠確保其改革工作的有效開展。

(八)嚴格進行人事檔案審核和管理

現如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養老待遇申領和確認工作,都是由單位的人事工作人員登錄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網站進行網上辦理的,在此背景下,必須嚴格進行人事檔案審核和管理,確保檔案調取的及時性、完整性、高效性。尤其是要進一步提高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盡快構建一個完善的人事檔案管理信息化系統,支持對人事檔案各項信息的收集、存儲、整理、分析、檢索、查閱以及處理等功能,從而為養老待遇核定工作提供便利。

四、結語

綜上所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在于促進國民經濟的平衡發展及社會穩定、應對人口老齡化及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發展。在實踐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始終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改革前與改革后相銜接”以及“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等原則。而在具體的改革思路上,則應以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推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一般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并軌、完善職業年金制度、提高養老待遇核定的科學性、制定科學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加大新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力度、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經辦隊伍建設以及嚴格進行人事檔案審核和管理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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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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