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安全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安全法

寬容原則的生物安全法律綜述

作者:張輝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寬容體現為一種道德價值,既有主體含義,又有客體內涵。寬容與法律的關聯從一開始就表現為道德與法律的關聯。道德作為人類社會最高的抽象的規范要求和行為準則,其本身的內涵并不能與法律同日而語,道德的內涵與外延永遠大于法律,但在約束力和強制力上法律的效力永遠強于道德。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同樣將寬容置于一個至高的道德地位,如老子將“仁”視為一種普遍得到的美德,“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4]但道德維度的論述不能輕易地上升為全部法律的規范,法律的嚴肅性、強制性等決定了道德上升的臨界。博克弗勒(Bockenforde)認為,傳統的天主教寬容學說原則上并無錯誤,錯誤的只是這些原則直接從道德領域轉移到法律領域[3]。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不斷地將寬容的附載性由原初的宗教教義轉向了法律規范模式,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在本質上就是一個法治社會,多元化的社會需要有明確的法律加以維護。而現代社會的法律體系是在憲政秩序下,以憲法為統領多部門法的集合。寬容的理念首先以憲政的形式予以體現,并最終具體化為單獨的法律部門、獨立的法律制度。所以,有人認為寬容作為一種道德價值,其在憲法里面以權利和義務的方式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則從制度上來保障和體現寬容的理念,并在憲政生活中加以實施,進而構建寬容的憲政秩序,這就是寬容的法律化和制度化[1]。但寬容的憲政化是遠遠不夠的,其憲政的寬容性必須在下位次的法律部門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從而維護法律的自由、民主。生物安全立法作為憲法體系下必然的法律規范內容,也應當在法律的規范層面和制度層面上將寬容的理念予以深入和延伸。寬容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寬容成為一項法律原則的必要前提,但寬容真正具備法律原則必須要在前述法律原則的高度性、普遍性和特色性上得到確立和支持。一方面要求寬容原則與具體的制度、規則相區別,能夠在生物安全法律體系中起到統領、概括和指引性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法律的內在要求能夠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場域,以及在執法和司法過程中起到彌補遺缺的作用,能夠指導立法進程和立法完善,能夠實現寬容與生物安全立法的精神、理念、價值等協調統一[5]。

寬容原則的生物安全法律內涵

根據亨德里克•房龍考究,《大英百科全書》第26卷,第1052頁對“寬容”的界定是:“寬容(來源于拉丁字tolerare):容許別人有行動和判斷的自由,對不同于自己或傳統觀點的見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寬容建立在兩個基本道德判斷之上:(1)不贊同,不接受或者不喜歡他人的觀點、行為或其外在;(2)承認異己觀點、行為或其外在的客觀性。一般包含以下幾項行為方式或結果:(1)彼此承認不同意見和立場是可以理解的。(2)彼此能夠文明地對待不同意見和立場。(3)必須合作的時候,本著求同存異的原則進行合作;發生爭議的時候,本著理性說服的原則影響對方;在不能合作或不必合作的時候,本著“自己活也讓別人活”的原則互不干涉。寬容原則的產生及其行為方式決定了其尊重他人的核心內涵,體現為一種實質性的道德平等觀,從而與法律的平等觀相一致,成為支撐法律平等的重要道德基礎和哲學基礎,是寬容原則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表現形式。寬容原則所提倡的平等是一種法律上實質性的平等,這種平等在多元化的社會中,財富多元化、意愿多元化、行為多元化、分配多元化以及資源的稀缺化決定了社會個體與個體之間、社會群體與群體之間存在很大客觀非均等性,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過規范的形式將客觀的非均等性納入到法律的平等訴求之中。生物安全法的寬容原則的重大價值在于:風險不足以成為阻礙生物技術發展的充分理由,寬容首先意味著對生物技術及其發展的寬容;但與此同時,生物技術發展必須以人類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為前提,必須以安全價值為邊界。

首先,寬容原則不是對不寬容的寬容。人們經常可以讀到,對于不寬容決不能加以寬容。例如拉德布魯赫(Radbruch)說,是啊,寬容“只是對不寬容的不予寬容”;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Jaspers)說,“對于不寬容帶一步寬容是必然的”。所謂不寬容,是指那種對合理存在的事物、行為、觀點和立場等的一味排斥,甚至否定,推揚個體價值和主觀意愿。我們認為,不寬容是極權主義、專制主義、唯個體利益的表達。不寬容的存在會在整體利益上損害其他主體乃至社會的利益訴求和利益期待。一方面,不寬容將某種利益推崇至極致,否定甚至奴化其他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從人與自然的關系來講,不寬容還意味著人類中心主義和科技至上主義的再生,無視人類行為尤其是科技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危害,堅決否定生態環境的利益形態和利益必要性。就生物安全立法而言,寬容原則對于不寬容的解釋主要歸集在單方面強調和突出生物科技的前沿性、價值性以及社會有用性,甚至滿足某些個人或集體的改造世界、改造人類的無限欲望和能動性的發揮,而置其他個體、社會以及生態的安全而不顧,從而創造了一個又一個的“生化危機”或“生物危機”。這種與社會整體利益完全相悖的不寬容必須在寬容原則的指導下予以否定和修正,在必要時予以解決摒棄。

其次,寬容原則的權益邊界。法律的目標在于設定和確認某種權利,并保障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權益性決定了法律成為平衡和維護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寬容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同樣具有很強的利益色彩。所謂寬容原則的權益邊界,是指寬容原則中的寬容應當以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為底線,任何超越法定權利和利益的行為都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任何違背法定權利和利益的關系都不應當提供法律保護。在生物安全立法中,寬容原則的邊界應當根據生物安全立法的理念、價值和利益觀決定寬容的底線和限度。根據前文論述,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觀是一種整合形態的利益觀,即將任何與生物科技及其產品、生物多樣性、外來物種入侵有關的個體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以及生態利益進行有機整合,在法律的范圍內予以切實保障,其基本價值理念歸結為“安全觀”的利益表達。也就是說,任何有悖于個體安全、社會安全、國家安全以及生態安全的行為都不能、也不應當能成為寬容原則的寬容對象,進而也不能進入到生物安全法的體系中來。#p#分頁標題#e#

第三,寬容原則不是遷就,更不是縱容。有人可能會認為,寬容意味著對其他觀點、立場、行為等的遷就和無視。這種理解本身就與寬容的價值內涵相沖突。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寬容是主動性的,而非被動性。也就是說,寬容原則所提倡的寬容是主動地承認、接受多元化,并在寬容主體的意愿表達、意思自治、利益追求中予以衡量和評價,只要不危及寬容主體的根本權利和利益,都將是寬容的客觀對象之一。如果說寬容是被動的,那么寬容就是一種遷就,一種放任的姿態,但是這種理解是存在誤區的。另外,寬容也不是縱容。我們認為寬容是主動性的概念和行為模式,但是這種主動化不意味著縱容??v容指對某種與己不一,與他不利的行為進行鼓勵、協助或放任不管的姿態和不作為。這種理解本身也是與寬容的善以及寬容的法律屬性相違背的。在生物安全法中,任何違背生物安全利益的行為,都不能成為寬容原則所應當解釋和趨向的對象,必將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

閱讀全文

食品安全法規的法經濟學

一、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制分析

(一)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監管的現狀

保障民生是國家的工作重心,而食品安全更是國際最基本的民生問題,重視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方面,然而隨著我國食品加工、生產等食品相關產業迅速發展,隨之食品安全問題和食品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加劇,使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出現一些不良的現狀:第一,食品安全刑法立法不完善,其中刑法追求的目的在現實中出現偏差的現狀,沒有實現刑法追求食品安全的法律價值,在現實中安全、公平、誠信等價值觀很淡?。坏诙?,食品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不夠,對食品安全的檢測工作不到位。由于食品行業迅速發展,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環境情況下。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各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沒有協調自己的工作內容,尤其對食品安全的免檢機制的運用不合理,對食品合格監測工作不到位,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沒有獲得很好的效果,初選監管漏洞,為食品安全犯罪獲得提供了便利。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不足

隨著我國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嚴峻形勢,分析其根源可以得出,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制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追究刑事責任機制等方面的不足,具體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沒有與《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很好的鏈接。在現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規定中可以看出,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放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一章中,是不與社會發展情況相適應的,這些罪名已經不能解決社會中新出現的一些問題,而且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規制的范圍沒有《食品安全法》范圍大,只是規制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而沒有規制食品的加工、包裝等其他活動,因而刑法規制沒有與《食品安全法》很好的鏈接,例如,對情節嚴重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犯罪活動的刑事處罰的可行性不高,在現實中不能很好地實施。第二,刑事處罰機制不合理,不夠重視罰金刑和從事食品經營的資格刑罰。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謀取經濟利潤為目的,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因此加重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罰金刑處罰力度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然而我國現行的刑法法律、司法解釋等刑法規制對罰金刑的重視程度不夠,只是規定了“并處罰金”,而沒有把罰金刑作為獨立的主要刑罰形式,因而要加強對罰金刑重視,逐漸把罰金刑納入刑罰主要形式中。另外,在刑法中對食品安全犯罪主體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資格的處罰力度不夠,使得越來越過的食品企業發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第三,對過期食品的形式規制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法律與司法解釋,對過期食品的規制不夠完善,只是嚴禁銷售過期食品,使得現實中對過期食品的監管和處理不到位或出現“法律漏洞”,導致許多惡劣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經濟學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在經濟學中的性質食品安全犯罪從社會學和法學家中,其性質是一種違背社會倫理道德、破壞社會秩序、侵害合法權益惡劣行為,而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質,是不同與社會學和法學的觀點的,具體地將,在經濟學中,食品安全犯罪是犯罪人利用自己支配的商品生產終端和銷售終端通過市場交易行為來獲取非法經濟收益的經濟活動,也是利用市場外部強制的、不合法的資源,利用自己的市場信息優勢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來規避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從而掠取暴利。

閱讀全文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探討

摘要:

本篇文章主要對食品安全的基本含義進行闡述,從中外食品衛生監管法律體系之比較、中外食品衛生監管體制之比較兩個方面,對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較進行解析。希望通過本文的闡述,可以給相關領域提供些許的參考。

關鍵詞:

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較

隨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得到了穩定的提升,人們對食品安全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食品安全不僅僅影響著國家的發展,同時也直接影響著人們的健康。不管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總是會存在一些食品安全問題。因此,怎樣才能有效的抑制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確保人民健康,是中外政府首要解決的任務。由于中、外屬于兩個不同的國家,因此在社會框架以及價值觀點上會存在一些差異,因此,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必將會存在一些差異。下面,我們將進一步對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較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食品安全的基本概述

所謂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沒有毒害、沒有藥物殘留,符合相關營養需求的食品,人們在食用這些食品之后,不會給身體帶來任何的危害。結合倍諾食品安全基本含義,食品安全是“食品中含有毒素,或者存在有害物質對人的身體健康產生影響的公共性安全問題”。同時,食品安全也是對食品在加工、生產、儲蓄、銷售等過程進行監管,保證食品的衛生安全以及食用安全,減少人們身體疾病隱患,由此可見,食品安全對人們和社會有著重要的作用。在2013年末,在召開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主席做出了重要的講話,要給我國人民提供安全的食品,相關部門就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所以。食品安全,主要指“管“出來的。

閱讀全文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

摘要: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得到完善,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該項制度適用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立法效果,凸顯出了諸多立法設計上存在的缺陷,需要重構《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道路需要我們培養獨特的視角,探尋其缺陷的彌補辦法,以解決目前司法適用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問題,緩解我國食品安全嚴峻的形勢。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得到逐步完善,解決了當前食品安全領域的一些焦點問題,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果。但就目前該制度的實施狀況來看,仍暴露出諸多問題,立法的弊端逐漸顯露。筆者將在下文,針對目前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展開逐一討論,進行深刻反思。

(一)“知假買假”合法化存在立法缺陷

“知假買假”的現象在筆者看來仍是爭議比較大的一個焦點,其最大的爭論點無非是在于“知假買假”的行為人是否可以認定為合法的消費者,以及該行為是出于何種目的的打假行為[1]。實踐中的“知假買假”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存在公益目的打假行為而知假買假,另一種是為牟利目的而知假買假。從哲學上角度來講,意識具有能動作用,每個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是不能夠被人所知悉的[2]。就“知假買假”者的行為來看,主觀目的的不確定性導致該現象沒有一個準確的定論,使人難以判斷。因此,要準確判斷“知假買假”行為人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合法消費者的相關要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分析后做出最終判斷。在食品安全領域,立法層面并沒有明確規定“知假買假”的行為人是否屬于《食品安全法》的消費者范疇。但司法機關對“消費者”概念的準確界定一直不停努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知假買假”行為人也屬于購買者,符合提起訴權的主體,享有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之后2014年更是以第23號指導性案例即“孫某山訴南京某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形式正式回應爭議已久的知假買假的消費者的合法身份,明確了其獲得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基礎[3]。但是筆者認為,高法解釋及第23號指導性案例在“知假買假”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存在過度解釋。雖然其本意是為了遏制市場不法行為,但還有一部分為牟利的知假買假行為人,實施不誠信的行為對抗不誠信的行為。為了遏制食品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而犧牲市場賴以開展的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長期看來對法律建設有害無益。

(二)經營者主觀上“明知”規定不明確

閱讀全文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完善路徑

作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三五”教材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是由江南大學食品學院錢和教授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于2019年出版的一本教材?,F已更新至第二版。全書共分為四篇九章:第一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基礎知識包含第一章食品安全基礎標準,主要講述了標準與標準化、標準分類與標準體系、標準的結構與編寫、標準的制定、我國標準及標準化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標準基礎知識;第二篇國際食品法規與標準包含第二章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法規和標準、第三章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第四章國際標準化組織,主要講述了世界貿易組織簡介、WTO協議分類和總體框架結構、WTO的技術法規與標準、世界衛生組織簡介、聯合國糧農組織簡介、食品法典委員會簡介、食品法典概述、ISO標準的制定、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ISO標準;第三篇發達國家/地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包括第五章美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概論、第六章歐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第七章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主要講述了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發展、現狀、簡介和實際執行情況(含案例);第四篇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包含第八章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第九章中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主要講述了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起源與發展、中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與職能以及中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發展與內容介紹。

1、內容豐富、邏輯性強,融合國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隨著食品貿易全球一體化發展,食品安全已然成為國際食品貿易發展的決定性問題被廣泛認可。毋庸置疑,健全的法律法和標準體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科學嚴謹體系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能有效維護安全、穩定、健康的食品生產貿易環境?!妒称钒踩煞ㄒ幣c標準(第2版)》在第二篇國際食品法規與標準和第三篇發達國家/地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中詳細闡述了國際食品安全組織及發達國家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首先,書中系統地介紹了國際相關食品安全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衛生組織(WHO)、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等,讓讀者了解這些組織在全球食品安全保障中的作用、制定的重要法規標準以及國際應用現狀;其次,選取美國、歐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為例,介紹了這些國家和地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形成過程、當前重要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以及食品標準體系框架、制修訂主體和各類食品標準的獲取渠道,并通過詳細的案例幫助讀者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實際實施效果;最后,以國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為參照,探討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的發展與現狀,反思現行相關重要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應用現狀與不足,引導讀者根據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成功經驗,探析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路徑。

2、理論新穎、與時俱進,闡釋當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的發展與完善

現代社會由于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的食源性疾病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特別是近年來爆發的飯店“地溝油”、肯德基“蘇丹紅”、牛奶“三聚氰胺”等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家的高度關注,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與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以有效監管食品安全、保障社會大眾身心健康,也為食品安全的健康發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石?!妒称钒踩煞ㄒ幣c標準(第2版)》在第四篇詳細闡述了中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的內容與發展完善過程。我國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同時1995年10月30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宣告廢止,標志著我國食品標準進入關注食品安全相關指標的新時期,2018年12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更加趨于完善。經過長期的改革和完善,我國已逐步形成以《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及《農業法》等基本法律為核心,以有關食品安全技術標準等基本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輔以各個省以及各個地方政府關于食品安全的規章為重要補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本書的講解,讀者能夠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形成一個清晰的發展脈絡。

3、特色鮮明、科學實用,契合新時代下食品安全監管要求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涉獵面較廣,涉及到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等諸多方面問題?!妒称钒踩煞ㄒ幣c標準(第2版)》針對新時期國家食品安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法律方面科學解讀,一方面,本書從法律層面對國家在食品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進行解讀,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實施和發展中的諸多要素,例如不斷健全全程監管體系、嚴格控制食品添加劑、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同時,國家應發揮市場宏觀調控手段對嚴格規范食品安全標準,引導形成更加健康、規范的市場管理規則,特別是實際市場發展中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規標準,滿足食品監管法律要求,確保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應參照國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經驗不斷對我國法律進行豐富完善,例如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暴露出的制度不完善、公眾參與程度不高、刑法保護不足等問題,參照美國建立高透明度信息公開體系、多方協同制約方法,以及日本全民參與立法建設、產品全程追溯方式,實現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多元交付、多樣形式的完善。此外,隨著我國食品貿易日趨國際化,必須加快完善食品監管法律以免影響我國在全球貿易中的聲譽和信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第2版)》列舉了“國際食品法典”、“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食品法規與標準內容,有助于我國法律法規標準向國際標準“看齊”與“超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第2版)》沿用了第一版的編寫原則和框架,重點修改和補充了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變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的完善,同時更新相關內容,具有層次分明、脈絡清晰、信息豐富、參考性強的特點,本書不僅可以為作為高等院校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安全與質量控制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控制與管理咨詢、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等部門的參考書或培訓教材,對于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完善路徑也具有重要價值。

閱讀全文

網絡信息安全法治研究

一、重視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建設的原因分析

信息化的迅猛發展必然也會給網絡信息安全帶來隱患,找到影響原因所在,才能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或相關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網絡信息傳播快速的風險

報紙、廣播、電視等傳遞信息都不及網絡。很多社會負面問題都是通過網絡傳播才得以處理。但網絡上也會以訛傳訛,導致相關人員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如民生花園搶劫案等。如此快速的傳播途徑,如監管不到位,必然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在網絡化發展的今天,有些人不經意間就會遭受到被網絡攻擊帶來的苦惱和傷痛,甚至有些走不出這一陰影而導致生命喪失。所以,在享受網絡信息傳播迅速捷徑時,也要充分注意到其帶來的風險。

(二)網絡系統漏洞存在的危害

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網絡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勢必越來越高,且同時,網絡攻擊發生頻率也必然越來越高;雖然安全專家們正極力對付日益強大的網絡系統漏洞威脅,但攻擊者們總會擁有更為先進工具和更為尖端技術,有的攻擊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衛系統的監視和檢測,從網絡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角度來看,網絡信息系統安全形勢正日趨嚴峻。

(三)網絡信息安全法制建設滯后的風險

閱讀全文

食品安全法批判與完善

摘要:

根據我國現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的規定,消費者在進行購買食品的同時,可以按照要求對商家進行要求“十倍賠償”,這樣的方式成為我國現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這樣的“十倍賠償”來說,在現在的社會中,并沒有深刻的將這項制度落實到每一個商家身上,不僅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反倒在實施的過程中更加困難。本文主要探究我國對“十倍賠償”規定進行合理的批判與完善。

關鍵詞:

十倍賠償;食品安全法;批判與完善

對于我國現在的食品安全法規中明確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已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規中能夠發現其中一些特色性的新意,比如設立健全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對于一些存在問題的食品進行及時的召回、取消食品的免檢制度等相關問題。在這樣的全新制度中,有一個政策成為現代人所關注的重點。隨著“十倍賠償”的方案一經提出,在社會上引起高度關注,但是現在很多地方對于這個政策并沒有積極地實施,導致這樣的政策成為虛設。

一、“十倍賠償”立法批判

(一)威懾力不足,形重實輕

閱讀全文

網絡信息安全法治探索

一、重視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建設的原因分析

信息化的迅猛發展必然也會給網絡信息安全帶來隱患,找到影響原因所在,才能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或相關組織的合法權益。

(一)網絡信息傳播快速的風險

報紙、廣播、電視等傳遞信息都不及網絡。很多社會負面問題都是通過網絡傳播才得以處理。但網絡上也會以訛傳訛,導致相關人員合法權利受到侵害,如民生花園搶劫案等。如此快速的傳播途徑,如監管不到位,必然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在網絡化發展的今天,有些人不經意間就會遭受到被網絡攻擊帶來的苦惱和傷痛,甚至有些走不出這一陰影而導致生命喪失。所以,在享受網絡信息傳播迅速捷徑時,也要充分注意到其帶來的風險。

(二)網絡系統漏洞存在的危害

經濟社會的發展對網絡信息系統的依賴程度勢必越來越高,且同時,網絡攻擊發生頻率也必然越來越高;雖然安全專家們正極力對付日益強大的網絡系統漏洞威脅,但攻擊者們總會擁有更為先進工具和更為尖端技術,有的攻擊者甚至能做到逃避尖端防衛系統的監視和檢測,從網絡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角度來看,網絡信息系統安全形勢正日趨嚴峻。

(三)網絡信息安全法制建設滯后的風險

閱讀全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