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過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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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過橋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困難,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縣政府決定開展中小企業過橋資金業務(以下簡稱過橋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續貸。為做好過橋資金的管理使用,

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過橋資金,是指對在本縣境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較好、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的中小企業按時續貸提供墊資服務的資金。

第三條過橋資金業務承辦企業由縣政府在全縣范圍內擇優選擇,確定聯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縣政府向各金融機構推薦的專門從事縣域范圍內過橋資金業務的承辦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

第四條過橋資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承辦企業按照“總額控制、有償使用、按時收回”的總要求開展業務工作。

第五條申請使用過橋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工商、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

(三)前三年納稅額每年在50萬元以上(含),且無偷漏欠稅行為;

(四)擁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和規范的會計核算制度,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五)企業因暫時的流動資金困難無力歸還到期貸款,但企業有確定的計劃和措施能夠在未來一定時間內改善資金緊張局面,且貸款銀行同意續貸;

(六)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企業申請使用過橋資金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使用過橋資金申請表》;

(二)即將到期的銀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即將到期的銀行保證合同復印件及擔保單位資料;

(四)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貸款續貸承諾函》;

(五)上年度財務報表、申報時上月的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等。

第七條申請使用過橋資金按下列程序:

(一)企業申請使用過橋資金時,應在銀行貸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承辦企業提出申請;

(二)承辦企業應嚴格審查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狀況、信用等級、授信額度及銀行貸款續貸承諾函等,審核通過后,安排用款計劃;

(三)承辦企業與用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辦理過橋資金借款手續,承辦企業將過橋資金撥付給用款企業。

第八條企業單次申請過橋資金額度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不高于500萬元,特殊情況下,可以“一事一議”。企業在未還清上次過橋資金前,不得申請新增過橋資金。

第九條過橋資金使用利息由雙方友好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如果違反,則對承辦企業給予違法所得5倍的處罰。

第十條過橋資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特殊情況不超過15天。承辦企業不得無故拖延,人為延長企業使用過橋資金期限,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一經發現則取消承辦企業在縣域內從事過橋資金業務的資格。

第十一條續貸資金到位后,通過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將資金支付到承辦企業掌控的賬戶中,用于償還過橋資金。

第十二條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過橋資金的中小企業,縣經信局負責取消該企業各類政策、項目和扶持資金。同時協助承辦企業通過司法程序開展追償。

第十三條對承貸銀行提供虛假續貸承諾函或出具續貸承諾函后未兌現續貸承諾的,縣金融辦負責在全縣范圍內通報該承貸銀行,同時向其上級行通告,取消其當年享受縣政府獎勵資格。

第十四條為壯大承辦企業規模,域范圍內的其他企業可參股到承辦企業,參與經營過橋資金業務。企業申請納入的,經審查合格后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加入,以貨幣資金出資。

第十五條縣金融辦作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確保合法經營,杜絕非法集資等違法現象發生。為強化監督,承辦企業需將每筆過橋資金的借款合同于簽訂后2日內報備縣金融辦。

第十六條縣財政局作為財政資金的管理部門,根據金融機構續貸承諾兌現情況,負責對財政性存款進行隨時調整。逐步減少未履行續貸承諾行的財政性存款,直至取消其全部財政性賬戶。

第十七條縣經信局作為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向承辦企業推薦使用過橋資金的企業,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情況,以便承辦企業把控風險。

第十八條對于今后新申請開辦過橋資金業務的企業,金融辦、財政局、經信局、工商局等部門要嚴格審查、嚴控審批。

第十九條每年年初縣金融辦、財政局、經信局對承辦企業上一年度的經營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問題給予糾正。如果存在嚴重違規問題,將給予一定處罰,直至取消其承辦過橋資金業務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金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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