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改革創新三農發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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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改革創新三農發展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縣不斷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服務“三農”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為全縣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仍存在金融網點覆蓋率不高、擔保抵押貸款制度不完善、影響貸款投放、貸款難等問題,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目前,農村大額貸款、長期貸款和經濟困難家庭,特別是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資金需求仍得不到充分滿足,亟待通過加快金融創新破解發展中的難題。以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為突破口,創新農村金融機制和服務產品,擴大貸款抵押物范圍,拓寬農村融資渠道,是縣委、縣政府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戰略部署,是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同時,對金融機構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金融事業自身改革、創新、發展,也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兩年來,我縣在縣信用聯社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為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農民群眾、農民群眾滿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快現代農業發展融資的有效探索,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市場運作、條件寬松、政府服務、防范風險”的原則,通過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機具、辦公場所、倉儲庫、水域灘涂使用權、農作物預期收益權的開發利用,逐步完善農村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抵押擔保體系,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形式,加強對“三農發展的金融支持。

三、工作任務

(一)完善農村金融組織。根據國家政策統一部署,在金融監管機構指導下,積極引進域外金融機構,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農業擔保公司,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做優縣內金融機構。

(二)積極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各鄉鎮、各部門及金融機構以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為著力點,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作為農村金融創新的重點工作,認真抓好落實??h信用聯社要在進行兩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規范運作,發揮主渠道作用,在我縣全面開展此項工作。

(三)拓寬抵押范圍,創新其他擔保方式。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創新金融產品,開拓新的服務渠道,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探索將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水域灘涂使用權、農村財產(住房、農機具、辦公場所、倉儲庫、運輸工具)、承包土地預期收益權納入貸款抵押范圍;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保、龍頭企業擔保作為新型貸款擔保方式。力爭2015年出臺新的管理辦法,讓農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條件,自主選擇抵押貸款方式。

(四)健全金融工作網絡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鼓勵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到鄉鎮設立營業網點,布設ATM機、存取款一體機等自助機具,簡化工作程序和手續,強化銀行對農戶存取款、轉賬、匯款、結算、余額查詢等基礎性金融業務服務功能,實現金融服務不出鄉鎮。健全規范信息、信用管理系統,收集、登記、匯總農戶的資產、土地、收入、債務、誠信等全面詳盡的信息資料,努力滿足農戶有效貸款需求。

(五)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流轉服務中心建設。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認真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積極搭建縣、鄉(鎮)、村三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在縣級層面建立服務中心,在鄉(鎮)層面建立服務站,在村級層面建立服務室,為農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開展財產抵押、貸款融資、農業保險、土地經營權流轉做好服務,保障經營權有序流轉和不良債權變現。同時,重點做好土地流轉平臺建設、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市場評估和仲裁工作,財政部門和金融機構要給予資金支持。

(六)加快農業保險創新。加強涉農信貸與涉農保險合作,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銀行授信要素,鼓勵借款人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不斷提升農業保險的滲透度。積極發展農民小額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重點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鼓勵引導申請貸款的農村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加農業保險,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農民互助合作保險、糧食目標價格保險、設施農業保險、農民人身意外保險。支持保險機構建立再保險機制,有效化解農業巨災風險。

四、組織機構

為確保我縣順利開展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服務“三農”發展工作,成立推進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職責:負責統籌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服務“三農”發展總體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各種抵押貸款操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督促和檢查各階段涉農抵押貸款和有關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2.各鄉鎮職責:在村委會的配合下,做好貸款戶篩選推薦工作,并加強對貸款農戶的監督管理,確保安全使用貨款資金。

3.農村土地(財產)經營管理部門職責:林業、國土、水產、畜牧、農機、鄉建、縣鄉經管站等單位作為經營權抵押登記部門和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各種抵押物的確權、評估、登記、變更、注銷等日常工作,負責出具《抵押登記證》或《他項權利證》,建立和完善產權交易管理制度體系。

4.各金融機構職責:以本《意見》為基礎,制定和完善各相關抵押物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和相關內控制度,積極了解涉農抵押貸款對象資金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務需求,落實信貸政策,提供快捷便民惠民的金融服務。

5.法院職責:負責依法受理抵押貸款的訴訟案件。

6.財政局職責:負責把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7.司法局職責:負責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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