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的域名保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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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的域名保護思考

 

一、域名的由來   域名代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的地址,它最初是作為互聯網聯機通訊的技術參數而出現的,一個域名代表一個具體而確定的由阿拉伯數字表示的IP地址。IP地址本身只是一種技術上的編號,它具有規定的格式,但卻不具有標識其主人身份的作用??墒?,用一定的字母、字符或者其組合組成的域名卻具有標識其主人的身份的作用,能夠讓公眾認識到其主人與其它人的不同。因此,域名具有標識性,域名成為人們用來在互聯網上代表自己的標志,人們用它來在互聯網上表示自己,并讓人們能夠方便地連接到自己的計算機(網絡服務器),訪問自己的網頁。   域名用具有一定意義的字符來表示,在相當程度上具有標示作用。隨著網絡在商業領域運用的逐漸普遍和深入,域名越來越廣泛的成為網上經濟活動的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幾乎與傳統知識產權領域的商標和企業名稱具有同樣的標示作用。   二、有關域名權利歸屬的幾種學說   關于網絡中的域名,到底應該屬于何種權利,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或許會有人認為只要客體相應的保護條例出臺就能對其進行保護,但是這種網絡新客體的出現有著連貫性,若讓域名等類似客體有了歸屬,那就無需以應接不暇的管理條列來應對飛速發展的網絡時代。以下是域名權利歸屬的幾種主流學說:[1]   1、既有權利說   相當一部分學者試圖對傳統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作擴大解釋,以此將域名納入現有的權利體系之中。這些學者認為,至少到目前為止,域名還不是獨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原因主要有幾點:知識產權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任何現象都不能被視為"知識產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9年4月關于域名的中期報告表示,無意創設新的知識產權權利;域名由私營機構負責注冊并進行管理,承認私營機構具有創設知識產權的權力與能力將會導致法律制度的混亂。   (1)電子商標說。域名在形式上最接近于既存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商標,因此,很多人都把域名當作因特網中的電子商標。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就明確地指出,注冊域名是在互聯網上建立任何服務的基礎,從企業樹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在某種意義上和商標有潛移默化的聯系。   (2)商譽說。有學者認為,域名是既存知識產權體系在因特網上的體現和反映,域名在其注冊之時就己經蘊藏了特定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并會在良好的使用與維護中不斷被強化,這決定了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譽性。從域名的功能分析,域名類似于電話號碼,也是商譽(goodWill)的組成部分。也有學者從域名的權利來源分析,認為域名雖然突破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但絕大多數域名只是現實世界在先的商標權在網絡空間的延伸,離開了在先權利這一基礎,域名的法律價值并不明顯。所以,域名的法律本質仍然是傳統知識產權的衍生利益,其原始利益在作為商標權時己經創造出來,域名的價值不過是商標權在因特網上的一種增值而己,完全可以將其劃入商譽的范疇,從而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   (3)企業名稱說。從商業角度看,域名是企業在因特網中的一個標志。在因特網中,企業通過域名來證明自己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域名就是企業,企業就是域名:擁有一個好聽、簡單、易記而又給人深刻印象的域名是企業成功的第一步。有學者據此提出,域名在某種程度上是企業在因特網中的名稱。   (4)商業標記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大多從《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條文出發,來認識域名的權利屬性?!冻闪⑹澜缰R產權組織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中,其第(6)項為"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域名因其鮮明的標識性而符合"其他與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所以,可以將域名定位于一種商業標記權。   (5)民事利益說。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域名受民法保護,但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一種民事利益。在立法將其明確為民法權利之前,它未轉化為權利仍應作為民事利益受到保護。   2、獨立權利說   許多學者主張,鑒于域名與其他權利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因此應將與域名有關的權利作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加以研究。   (1)交叉權利說。有學者從知識產權的交叉保護角度提出,域名具有雙重權利屬性,對其既可以適用版權保護,也可以適用工業產權保護,甚至還可以同時適用版權和工業產權雙重保護。   (2)域名權說。有學者提出"域名權"的理論,他們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不完全等同于既有的知識產權客體,雖然與商標權有些類似,但將其單獨列出更有利于對域名的規范與保護。   3、非法律權利說。除了上述兩種主流認識以外,還有個別學者認為域名上不存在單獨的、需要法律確認并加以保護的權利,域名不需要法律的保護。原因在于,域名的惟一性及相互區別性是互聯網域名系統技術作用的結果,并將隨著技術的變化而變化,域名體系主要是作為一種技術手段而存在;此外,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也無法為在全球范圍內發揮作用的域名提供適當的保護。   三、域名與商標的區別   的確,域名與商標和企業名稱都有著明顯的標識性,然而我們說不能從表面上將它們等同,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2]   1、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和服務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務中;而域名是在因特網中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技術方法。   2、兩者具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識別性是以商品相同或相似為基礎而提出的要求,當不同法律主體所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根本不同時,兩個或兩個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標獲得注冊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國家以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權利也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的唯一性則是絕對的,不論申請人所從事的業務屬何種類,也不管其是否分別處于不同的國家,都不可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不受國界的地域限制,這種唯一性直接由因特網的技術規范所決定,無需法律的確認。#p#分頁標題#e#   3、兩者關于顯著性的要求不同。同類商品或服務中,申請注冊的商標之間互相不能近似,否則容易引起混淆。而域名注冊中,對顯著性的要求比較低,允許注冊相似的域名。   4、兩者分類原則和分類基礎也不相同。商標注冊機構在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其按照相應的分類標準,明確記載申請注冊的商標所要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即必須指定商標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務。而在域名注冊中,申請人無須申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需要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的種類。   5、具有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已注冊的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在申請注冊的地域范圍之外,或是超出注冊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種類、地域性和時效性是商標排他性的依據,因此,這種排他性是相對的。而就域名而言上,只要按時繳納少量域名注冊費用和年檢費用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無限期的維系所注冊的域名,既無明確的地域性也無嚴格的時效性。唯一性和申請在先原則是域名具有排他性的基礎。   6、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的取得因國家而異,有的國家采取注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取折衷方案。   但不管采取何種制度,商標未經注冊也能夠使用。而域名須經注冊方能使用,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   7、獲得途徑不同。商標注冊是由各國的專門機構各自依據本國法律獨立進行的。商標注冊所需的審查與比較也僅以國家或獨立的法域為限,從而存在著處于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權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冊由處于不同國家的注冊機構各自獨立進行。只有申請注冊的域名尚未被注冊時,該域名才能被注冊,因而使得每一個已注冊域名在全球范圍內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   四、域名權的法律屬性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是時間性、地域性、專有性,筆者覺得域名恰恰具備這些基本特征。域名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一個域名的產生往往要經過所有人仔細的斟酌、構思、選擇與創造性的勞動,若企業僅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域名,表面看來并未進行創造,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其創造性已經先予完成,并且知識產權客體的創造性要求并不都是很高,比如外觀設計的創造性就要求很低。域名具有專有性,這一點在論證域名特征時已經強調,域名作為網絡空間行為的標識,其專有性極強,一旦被注冊成功,域名持有人在網上即具有絕對的排他權,這是十分明顯的專有性。再次,域名具有時間性,雖然只要當事人繼續交納費用,其可以永久地擁有域名,但一旦停止交納相應費用,就要終止其域名使用,在這里,我們認為交費行為實際上相當于一種商標注冊中的續展,因此,筆者認為其具有時間性。   域名具有地域性,這一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國內頂級域名下各國對域名的注冊要求是不一致的,如有的國家允許個人注冊域名,有的國家不允許,這就表現出明顯的地域性,而在國際頂級域名下,各國的注冊要求雖然是一致的,但這實際上相當于一種國際的協議,類似于商標中的馳名商標保護的情形,各國對商標的保護是不一致的,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卻是趨向一致的,主要是因為一些國際公約的簽訂,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協定》;第二,域名只能用于虛擬空間,在網絡空間以外,無法實現其地址與標識作用,這是域名地域性的又一表現。   既然要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疇,它就應該具備相應的權利內容:[3]   1、人身權。域名注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類似于著作權主體,域名注冊人享有域名不被污損的權利,域名注冊人的主頁每時每刻都是通過域名被訪問而宣傳該域名,企業通過域名提供信息和服務、招睞客戶、爭取廣告機會,隨著某域名的知名度提高,該域名的信譽價值與日俱增,如果他人對該域名進行了污損使用則是對域名注冊人的名譽的損害。   2、專有使用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域名權首先應具備的權利就是其專有權,專有權即除了注冊人可以使用以外他人不得使用的權利,"他人"既可指別的網站,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也包括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注冊相同的域名,這一權利是其本身固有的,故應無爭議。   3、標識權。域名的使用人應有權在其相應的網站-廣告宣傳中以及所在網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標明其域名,以達到宣傳的作用,從而擴大自身的知名度。   4、轉讓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轉讓權是其應有的一種權利,目前,國外的域名制度大多規定了轉讓權,我國明文規定不能轉讓,但實際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是默許域名轉讓的,轉讓方與受讓方通常約定使用,先撤后注的形式,而一般也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可見設定轉讓權是必要和可行的。   5、許可權?;谟蛎奈ㄒ恍裕湓S可使用只能適用壟斷型許可使用,即一個域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而原域名注冊人就停止使用,如期限到了,域名注冊人還可收回使用,當然,被許可人應保障使用該域名提供的服務的質量。   我們說,權利屬性是不可忽略的一個問題,單純地以"來者不拒"的方式制定相關條例來保護新生客體,那很有可能會造成權利管理的混亂,以不變應萬變那才是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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