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信息披露規范系統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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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信息披露規范系統對比

 

一、信息披露與信息披露制度的內涵   信息披露,又稱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人、承銷商等義務人依法將財務、經營狀況等信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交,并向公眾公告的行為。我國的《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這一前提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又稱公開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證券發行公司在證券市場發行與流通的各個環節,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通過一定的載體予以公開,以供投資者及時準確了解的法律制度。在證券市場中,只有建立科學合理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證券市場的高效與透明,進而達到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根據證券發行、交易的分階段特點,信息披露制度可分為發行信息披露制度與持續信息披露制度兩種。發行信息披露,是指在向社會公眾募集或者發行有價證券而進行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但由于招股說明書等材料只是公司在某個時間點的經營財務等情況的反映,因此為了進一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導致了要求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后仍然依照法定規則持續性地提供信息的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出現。在持續披露制度中,又分為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美國早在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第13條就提出了在可預見的固定時間間隔內作出信息披露的定期披露制度和證券發行人的重大變動引起信息披露的不定期披露制度。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也提出了類似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法》規定定期報告分為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緣由為“重大事件”,即可能會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根據中國證監會2007年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我國發行信息披露制度與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較如表一:   二、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中美比較   美國大法官路易斯•布蘭戴斯1914年在其著作《他人的金錢》中所言:“公開是救治現代社會及工業弊病的良藥,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時、準確和完整,對減少市場投機,防止市場操縱,保護投資者權益至關重要。而現代非對稱信息理論認為,信息的不對稱在證券市場是普遍存在的,其對市場的影響主要表現為逆向選擇、道德風險及合同執行或狀態核實等方面的弊端。為了改善市場功能,抑制市場缺陷的不利影響,政府或其他機構就需要對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1.美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規范   美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范體系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美國國會和各州頒布的有關法律;二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制訂的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各種規范;三是各證券交易所、全國證券業協會等制訂的相關市場規則。這些法律或規則構成一個嚴密的信息披露監督系統。在美國資本市場信息披露監管體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經濟大蕭條之后美國國會1933年通過的《證券法》和1934年通過的《證券交易法》。兩部法律都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防止證券欺詐為核心目標,都以信息披露要求為基本內容,但側重點有所不同?!蹲C券法》主要針對一級市場即證券發行市場。除“豁免登記證券”發行以外,任何證券的公開發行都必須向SEC登記。   《證券交易法》及其1964年的修正案則主要針對二級市場即證券交易市場。要求其證券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及柜臺交易公司必須定期向SEC提交年報(10-K表)、季報(10-Q表)和經常性報告(8-K表),披露其經營、財務和管理狀況。之后頒布的《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證券法1990年修正案》、《1996年全國證券市場改進法》《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等,使得美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規范體系得以不斷充實和完善。SEC的信息披露規則所規范的范圍不僅包括財務信息,也包括對上市公司估值有影響的相關非財務信息,還包括像1977年SEC的S-K規章中提出的允許公司在證券招募說明書中以“參見”的形式援引定期報告中有關公司的“整合披露制度”、1998年為規范公司精煉、清晰地編制招股說明書而指定的“簡明英語規則”等信息披露技術要求。除SEC的規則和規定外,各交易所、NASD和NASDAQ也制訂一系列信息披露規則,完善了信息披露的規則系統。需要說明的是,美國證券信息披露監管的法律中雖然包含了像《證券交易法》第10(b)條“任何人必須為其與證券買賣有關的任何欺詐或重大不實陳述承擔責任”這樣對所有信息披露都適用的一般性規定外,其他的法律規范大部分針對的是公司證券發行以及定期報告相關的信息披露,而針對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較少。   二十一世紀初年,以安然、施樂、波音為代表的大批美國知名上市公司財務欺詐事件頻發,美國國會痛定思痛于2002年通過《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為“法案”),其中很多內容改變了以往的公司治理規則、監管理念和商業道德準則,尤其對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進行嚴厲了規范。主要內容為:(1)鎖定CEO/CFO個人責任。法案規定公司定期報告須有CEO/CFO的個人認證,且其有責任建立和維持一個有效的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確保公司的重要信息能被及時、準確、充分地反映。(2)將審計委員會明確為法定的公司財務監督機構。這樣做的前提是保證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3)對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等中介機構實施嚴格監管。為防止中介機構為虎作倀,法案一反中介機構以自律為主的監管理念,將觸角直伸中介機構。(4)對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如要求發行人迅速和及時披露關于財務狀況和運營的重要變化的信息、預測的財務信息不得具有誤導性、披露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等。(5)作出更多的救濟和更重的懲罰規定。如SEC有權在對可能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的調查期間凍結支付給公司主管、政府官員、合伙人、有控制權的人士、人或是公司雇員的特殊報酬;可以由SEC提起執法訴訟;法院對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的有期徒刑,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p#分頁標題#e#   2.我國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規范   美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金字塔型結構從宏觀層面到實務層面,從原則性規范到操作性規范,再到自律規范,逐步細化到位。目前我國在這一問題上雖然從內容、體系上都有向精細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但整個監管結構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從法律層面對資本市場加以規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了董事、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中的義務,強化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責任。2007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以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深圳證券交易所于2006年8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07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都是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明確公司各相關部門(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例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作為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第一責任人,由董事會秘書負責具體協調,由公司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應當明確未公開信息的內部流轉、審核及臨時報告的披露流程;應當明確公司總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是本部門及本公司的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同時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向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或董事會秘書報告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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